现金管理1949年7月冲国人民银行吉安支行根据中原临时人民政府发出的《关于公款一律存入国家银行的决定》精神,对区内单位公款一律实行开户存入,凡财经部门拨付各单位的经费款项,一律通过银行转账,减少现金出纳手续。同时,各机关领用的经费款,各公营企业的间歇资金,除留20%应付急需外,全部存入人民银行。
1950年1月,全区人民银行认真执行政务院《关于实行国家机关现金管理的决定》,按照“由松到紧,由小到大,由少到多,先重点,后一般”原则,对机关、团体、部队、国营企业和合作社实行现金管理。 全区243个现管单位,年底已核定库存现金限额的占61.7%,户均限额140元;编制现金收支计划的占 41%,已检查单位现金管理执行情况的占67.5%。
1951年上半年,地、县两级人民银行组织人力,深入51个单位,进行抽查,发现以白条顶库、库存现金超过限额、暂付款大、账务积压、单位之间互相借用现金严重等问题,及时作了纠正。
1952年,区内各级人民银行为使小单位参加现金管理,扩大现金归行,对小户采用存折办法,加强管理,减少货币投放。
1953年11月17日冲国人民银行总行发出《加强机关团体货币管理工作指标》,规定单位支用现金 10万元以上(旧版人民币),一律办理转账结算,节约了现金使用。同时,地区人民银行还成立军事货币管理组,对军事单位进行现金管理检查,加强货币收支管理。
“大跃进”运动之初,现金管理有所放松。1959年2月24日,江西省人民委员会颁布《加强现金管理和信贷监督,以配合加强市场管理的通知》,区内各级人民银行采取了四条措施:一是加强现金支付的审查,除发放工资、奖金、差旅费及一些零星支出等用途,可以付给现金外,其余用款(包括外来采购汇款)一律办理转账;二是调整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三是实行专户管理;四是单位一切现金收入应及时存入银行,未经批准,不得坐支。
从1961年起,全区人民银行为配合加强农村人民公社的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制度,对农村人民公社、大队、社办企业实行现金管理,规定现金使用范围,核定库存现金限额,坚持定期检查。:1963年,因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由生产大队改为生产队,生产规模小,收付现金较少,除了对公社一级仍实行现金管理外,对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不实行现金管理。
1964年,加强单位现金支票管理,规定限于四项用途:发放工资及奖金;开支差旅费;农副产品采购必须用现金支付的部分;按核实的库存现金限额必须补足的备用金。其余用途一律不得签发现金支票。 1965年5月,开展以现金支票使用为主要内容的现金管理大检查,全区6个银行机构,抽调174名干部, 对890个城镇集体单位(占集体单位总数80% ),进行全面深入的检查,发现贪污挪用现金114人,金额 16230元,变相私分现金6起,金额6835元,对此及时作了认真处理。
“文化大革命”期间,现金管理受到冲击,给生产和流通带来不利影响。为了严格管理货币发行,稳定市场,发展经济,国务院1977年重新颁布《关于现金管理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发出《现金管理实施办法》,全区人民银行对区内所有现金管理的单位,重新核定库存现金限额,实行按季分月编制现金收支计划,推行现金管理检查记录卡。规定“十不准”:不准坐支现金,搞计划外基本建设支出;不准支取现金用于未批准雇用农村劳动力;不准提支现金乱招临时工、合同工、季节工、费用工;不准冒领现金擅自加薪、 加奖金和发加班费;不准套取现金擅自购买禁购品;不准携带大量现金随意外出采购;不准假立用途,骗取现金,擅自用公款请客送礼;不准以业务收入现金,发放工资及其他开支;不准超过核定库存现金限额;不准公对公款项在结算起点内使用现金。
1978年按照人民银行、建设银行两总行关于加强对基建单位现金管理联合通知的精神,区内建设银行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基建单位的现金管理。同年,全区人民银行先后组织干部2300人次,进行现金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检查,收回职工借支公款19万元,重新调整库存现金限额,纠正违反现金管理现象。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全区银行为了适应新形势发展,搞活经济,对现金管理规定作了相应的修订,1980年,对农村放宽现金管理。凡社员向国家交售农副产品,需要现金的给现金,愿意转账的办理转账;实行转账结算,坚持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允许单位提取所需现金到农副产品贸易市场直接采购,或携带现金外出采购;对外出副业人员允许按实际需要提支现金;参加城乡举办的物资交流及商品展览会的购销单位所需现金,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均可支出现金。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后,不再直接对单位行使现金管理。各专业银行按照国务院有关实行现金管理的决定,行使现金管理职能。并在松绑放权的驱动下,本着“管而不死,活而不乱”的原则,进一步放宽支用现金的限制。1988年,根据国务院颁布《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印发《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精神,本着“既能多家银行开户,又能统一加强管理”的原则,各家银行推行现金结算卡。规定一个单位在几家银行开户的,只能在一家银行开设现金收支账户,支取现金。凡机关、团体、部队、事业、 国营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联营企业、三资企业等现金结算户,按银行分工落到一家开户银行,办理现金结算卡,凭卡支用现金。全区到2000年止,发行现金卡6846张。这些现金卡都进行了微机管理。
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发《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要求企业开立1个存款账户,办理现金业务,开户单位只能保留3 ~5日的零星开支现金流量,边远地区保留15天的现金量。对储蓄提取现金,3万元以上要提供有效身份证证明,20万元以上的要提前1天预约,并予以登记。根据上述精神,各县人民银行建立和健全了大额现金支付审批制度,各商业银行也相应建立了领导审批权限。
工资基金管理I960年1月起,区内人民银行配合计委、劳动、财政等部门,开始选择528个单位试行工资基金管理,规定在银行支取工资基金,均须分别填开凭证,接受监督;派驻外地职工的工资,由开户银行采用汇款方式,并在汇票上注明“工资基金已由我行监督”字样。经过试行,取得经验,次年在全区所有机关、团体、部队、国营、集体企事业单位全面推行工资基金管理。 1962年起,对国营综合垦殖场、农场、水产养殖场、共产主义劳动大学从事生产、教学的固定职工和临时职工的基本工资、各种经常性奖金及津贴;各种由国家预算拨给及由企业负担的乡政、文教、卫生、 职工食堂等人员工资,均由主管部门管理,开户银行负责监督。同年9月1日起,凡是工资基金管理的单位,一律使用盖有工资基金存款专用章的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两种凭证,以便银行对所有受管单位进行严格监督。
1963年,全区加强基本建设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实行“三查对”支付办法,即查对地区编委和劳动部门批准的人员和工资指标,查对按月审批的工资基金计划,查对花名册,核对实有人员和工资,三者相符才能支付。
1964年4月1日开始,全区在职人员一律实行工资关系转移办法。1965年起,基本建设单位改为按年度编制工资总额计划、按季编制工资使用计划。
“文化大革命”前期,废止工资关系转移办法,1975年又恢复。1976年1月1日起,全区实行工资基金按职工人数和工资额划拨单。1978年起,使用《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对经劳动局和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实行奖励和计件工作制度的单位,进行奖金支付管理。
1979年2月起,按照省劳动局、省人民银行、省军区后勤部联合发出《关于加强部队职工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全区对部队在职职工和编外职工,以及部队县以上的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等,实行工资基金管理。1981年9月起,凡实行奖励制的单位,在银行开立奖金专户一律通过专户支付奖金,加强管理’ 1982年11月起,对工资基金管理进一步明确分工及职责,人事劳动部门按照国家批准计划,严格掌握劳动工资指标,对各单位增减人员及工资,按照规定严格把关,各级人民银行按照人事劳动部门批准的人数及工资额,切实监督工资基金的支付;企业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报批工资,认真审查落实。并重申凡干部、工人调动,必须办理工资基金转移手续。1983年,为进一步加强奖金支付监督,全区各级人民银行采取三条措施:一是取消奖金总额控制和按月审批办法,实行提取奖金核算表,对单位季度奖按实支付, 对承包制则按主管部门审批额支付;二是开户银行设立台账,进行登记管理;三是通过银行支付的奖金, 进行统计监督,单位年终总额一律不得突破。
1984年,全区停止使用《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对国营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按批准的工资总额计划支付工资和奖金;加班工资、季节工、临时工工资,由企业根据上级规定,如实向银行提取;城乡集体企业职工工资和奖金,由企业按有关规定确定,银行准予支付;银行对工资和奖金支付,实行分户逐笔登记,按月汇总,及时进行检查。
1990年起,区内各级银行对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在工资基金专户中分设工资基金和工资增长基金两个项目。同年11月,人事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联合印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区内各家银行认真执行,结合实际情况,采取了三条措施:其一,各级人事部门每年初下达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计划。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全年不得突破工资总额的包干指标。 其二,基层单位根据上级下达工资总额计划,编制按年分月工资基金使用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开户银行凭以支付工资。其三,严格把握工资基金专户,进行监督支付。
1991年执行《江西省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统一使用《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开户银行据此进行监督。1994年在工资改革中,全区银行加强了工资基金管理,切实搞好对工资改革的监督、检查与指导,以保证改革顺利进行。
从1950年起,全区人民银行对货币流通总量进行统计,1953年开始实行编制现金计划及现金项目统计制度,统计表分为收入和支出两方,两者差额即为货币净投放或净回笼。现金收入即回笼渠道分为商品销售收入、服务事业收入、税款收入、城镇储蓄存款收入、农村信用社收入、汇兑收入、其他收入;现金支出即投放渠道分为工资性支出、农副产采购支出、行政管理费支出、城镇储蓄存款支出、农村信用社支出和其他支出。全区银行从1949年至2000年共计收入现金2130.5亿元,支出现金2085.9亿元,净回笼44.6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