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流通的货币,远在夏商时以贝作币。春秋战国后,流通布币、刀币、环钱、蚊鼻钱等。秦时,半两铜钱首为境内法定通用货币。此后,汉之五铢钱,唐之开元通宝,以及历代王朝所铸钱币,亦广为流通。 境内流通的纸币,始于宋,名曰交子。元代境内通用的钞票为中统元宝交钞和中统元宝钞。明清两代, 实行银、钱本位制。清朝后期,境内金融业兴起,城乡资金融通,除了当铺、钱庄之外,主要以民间借贷形式往来,以制钱、银两、银角为交易货币,流通较广的有光绪、宣统年间的通宝、重宝、元宝。
1912年,民国银行在吉安分设,继而钱庄业务也有所扩大,鼎盛时期区内有26家。尔后,由于军阀混战,政局动荡,经济衰落,在吉安分设的金融机构陆续外迁,钱庄也只剩6家。此时,市场货币流通仍是铸币和纸币兼用,铸币中银元和铜元混用。北伐战争结束,境内金融业开始复苏,苏区金融发展迅猛, 东固平民银行(后改称东固银行)、江西工农银行、湘赣苏区银行、信用合作社、造币厂等相继建立,发行铸币和纸币,保存现金,发展独立自主的货币市场。1933年,国民政府废两改圆,实行银元本位制。1935 年,发行法币,境内市场货币流通,以法币为主,但仍有银元流入黑市交易;同年,上海宝丰保险公司在吉安设立代理处。此后,多家金融机构代理过保险业务。抗日战争爆发后,南昌于1939年沦陷,省城银行纷纷迁来吉安,一时吉安城内各类银行增至23家,金融机构遍布全区,金融业务活跃,保险业也一度兴旺,当时吉安实际上已成为全省的金融中心。抗日战争胜利后,疏散来吉安的银行逐个迁回原址。随后,国民政府发动内战,政治崩析,军事败退,通货膨胀,物价上涨,币值急剧下降,区内银行保险业务日益冷落,机构人员大减,至解放前夕,吉安城内只剩银行8家。区内金融保险业已面临解体。
1949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吉安支行正式成立,接着完成了辖区11个县的建行任务,并建立人民保险事业机构。随后,区内各级人民银行从整顿金融市场入手,积极开展货币斗争,推行人民币,打击银元投机商,禁止银元流通,取缔黑市交易,治理通货膨胀,为促进全区国民经济的恢复与发展创造必要前提。第一个五年计划经济建设时期,区内银行在努力聚集资金的基础上,加强信贷业务及会计核算工作,在支持社会主义工业化和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发挥了很重要作用。 “大跃进”运动和人民公社化期间,由于下放银行机构和信贷管理权限,破除规章制度,违反金融政策组织资金,造成信贷失控,给区内国民经济发展带来一定困难。1958年,全区保险业务停办。1962年,区内银行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银行工作的集中统一,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恢复和建立各种规章制度,加强信贷计划管理和现金管理,正确贯彻贷款政策,支持工农业生产,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文化大革命”期间,金融法规遭到严重破坏,全区银行工作陷入混乱。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逐步建立起人民银行为领导、专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组织并存的社会主义金融体系。区内各级银行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深入进行金融体制改革,加强和完善金融宏观调控:大力开展和扩大银行存款业务,积累社会主义建设资金;恢复发展保险事业,增进社会福利保障; 加强外汇管理工作,发展债券股票交易业务,全区金融保险事业蓬勃发展。到2000年,全区金融机构各项存款余额达1539968万元,其中城镇储蓄存款余额1204219万元;各项贷款余额达1301945万元,其中工业贷款年末余额173629万元;商业贷款年末余额352011万元;农业贷款年末余额128666万元;货币回笼13.9亿元。开办保险险种80多个,其中财产保险承保金额721723万元,收入9563万元;人身保险承保金额4541548.9万元,收入14609.4万元;农业险承保金额5190万元,收入47万元。 境内金融机构始于清光绪年间,但金融业发展缓慢。直至土地革命时期,境内苏区金融发展较快, 颇具特色。1939年南昌沦陷后,省城银行纷纷迁来吉安,一时区内金融机构增多,金融业务活跃。抗日战争胜利后,区内银行逐渐减少,至1948年,银行业务骤然萧条。新中国建立以后,金融业有了发展。 1978年改革开放后,金融业蓬勃发展,形成以中国人民银行为领导,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政策性金融机构、股份制商业银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并存、分工协作的金融体系。2000年底,全区共有金融机构 125个(其中县级金融机构9个、科级金融机构116个),基层网点1015个,从业人员9744人。
第一节清及民国时期金融机构当铺区内典当业始于清末。民国初年,吉安城内已有当铺多家,各县城及大号镇亦均设有,此为吉安典当业鼎盛时期。1926年,全区典当业大多歇业。1935年1月,南昌市立银行拨出资金6万元,开设平民公典,地址设在吉安城高峰坡,有从业人员21人,年营业额10万元。此后,新没、吉水、泰和、遂川、莲花等县亦有多家当铺开业。规模较大的当铺,组织严密,人员较多,内部组织一般设有经理、外席、柜缺、中缺、学缺、夫役诸职务,使用人员按等级循序而进,员工各有专责,各司其事。吉安平民公典设有经理1 人,账房1人,柜台4人,仓库6人,门卫1人,茶房4人及厨役4人。经理总揽店内外一切事务,账房负责会计账簿,柜台又有首柜、二柜、三柜、四柜之分,专司估价、验货等营业上的各项事务,仓库则负责检查、保管全部当物。此外,门卫、茶房、厨役也都各有其责。当铺店规很严,店员无家属在当地者,均不得在外留宿,包裹携出须经多人过目,以避嫌疑。
钱庄据《吉安河西坊廓乡志》载,清光绪二十三年(1897),吉安城内已有集成生、德和祥两家钱铺营业。 光绪三十年,裕丰厚钱庄开业,地址设正大街,独资经营,拥有资本3. 8万元。至民国初期,吉安钱业日渐兴盛,据民国二十二年(1933)(全国银行年鉴》记载:“吉安钱业在十九年前颇为发达,达二十余家之多,资本总额不下一百四五十万元……”吉安钱业极盛时期,各县均设有钱庄。抗日战争开始后,钱庄均相继歇业。
吉安钱庄内部组织的构成沿袭简易、守旧积习,一般视其庄号规模大小,分设经理、跑上街、账房、钱房、信房、柜房、中班、徒弟等职务,各司其职,分掌其事。钱庄主要业务范围为存款、放款、汇兑、发行庄票、贴现、买卖公债及生金银、兑换银钱等。钱庄利息,一般略高于银行。活期存款年利率平均9%,定期存款年利率平均10.1%,贷款年利率在12% -15%之间。钱庄资金周转较快,“有万余元资本,则可做十万元以上之架子”(民国二十二年《江西之金融》)o由于资金便于调剂,各家钱庄于本业之外大都兼营棉纱、布匹、米、油、盐等商业,业务活动较为活跃。境内解放前,先后有钱庄26家。解放后,均停业。
银行中央银行吉安分行1934年11月1日中央银行在吉安正式成立办事处,地址在半苏巷9号。内设第一章金融机构文书、会计、出纳、国库、营业5个系,有员工15人。1939年12月,中央银行吉安办事处升格为三等分行,行址迁田侯路26号。1943年,员工减至13人。1949年吉安解放前夕停业。
其主要业务是:受理各地方银行和商业银行、钱庄缴存准备金,管理本埠金融市场和存、贷利率,办理国际汇兑,收解关税,发行纸币,代理国库,经募债券。
中央银行泰和分行1941年8月4日中央银行在泰和成立办事处,行址设在泰和县城临江花园109 号。次年3月,中央银行泰和办事处升格为三等分行,内设文书、出纳、营业、国库、会计5个系,有员工 14人。1945年底停业。
中国银行吉安办事处1917年5月,中国银行吉安汇兑所成立。地址在中永叔路39号,有员工8 人,1919年6月,奉总处决定改称中国银行吉安支行,管理者改称行长。1920年全行内设会计、出纳、国库、营业4个系,员工增至12人。1924年3月改称中国银行吉安办事处,员工较前减少5人。1927年和 1930年间,曾两度停业,仅有2名员工留守。1934年7月又恢复营业,改称中国银行吉安寄庄,有员工4 人。1939年5月升格为办事处,有员工10人。1945年2月因战事紧张,撤至樟树转黎川。1946年3月迁回吉安,暂借下中永叔路32号复业,同年7月迁回中永叔路39号营业,1949年7月吉安解放,办事处停业,被军管会接管。
其业务活动根据总管理处规定进行,具体接受中国银行南昌支行管理,主要办理存款、放款、储蓄、 汇兑、押汇及国际汇兑,兼办农村贷款,代办保险业务等。
该行在境内还设有3个基层机构,1941年7月在泰和县设中国银行泰和办事处,1945年2月撤销; 1943年5月在遂川县设中国银行遂川办事处,1945年2月撤销;1941年8月在吉水县设中国银行吉水简易储蓄处,1942年11月撤销。
交通银行吉安办事处1937年8月正式成立,地址在上永叔路194号,有员工6人。1939年,员工增至8 人。1945年2月,撤迁宁都,次年1月又迁回吉安复业。1949年吉安解放时停业清理,被军管会接管。
该处业务比较全面,除办理各种存款、放款、储蓄、汇兑业务外,还经办发行、兑换、募集债券、代办保险等业务。
交通银行泰和办事处1941年5月成立,地址在泰和县城老文端路(今商业局内),有员工6人, 1945年9月裁撤。
中国农民银行吉安办事处1936年4月开始筹备,同年6月10日开始通汇营业,8月17日正式宣告成立,地址在大码头正街,有员工6人c 1941年全处员工增至16人。内设文书、营业、会计、出纳侬贷、储蓄、电台7部,各部均设有主管,同时管辖吉安、吉水、安福、峡江、新涂、丰城、清江、永丰等8县农业贷款。下设机构有中国农民银行永阳简易储蓄处、吉安农仓。
该办事处以扶助农村经济为专业,办理各种存款,各项放押汇押款,协助办理农村合作,经营农仓, 开展信托及农村保险业务。
吉安解放时,该处停业清理,被军管会接管。
中国农民银行泰和办事处1941年6月成立,地址在泰和县城西门外龙洲松山村19号,内设文书、 会计、出纳、储蓄4部,各部均有主管、办事员各1人,另有办事员、助员办理存款、汇兑及同业联行往来暨农村调查事项,还负责管辖瑞金、会昌、泰和、永新、莲花、遂川、万安7县农业贷款,全处有员工13人。 该处在区内还设有中国农民银行遂川分理处和泰和农仓。1945年10月停业。
四行联合办事总处吉安支处1940年1月成立,办公地址在中永叔路中国银行吉安办事处2楼。 内设文书、业务、会计、调查4个组,1948年10月宣布结束。该处主要职责是:加强各银行之间联系,根据吉安金融市况,决定共同对策和联合行动,行使银行监管职能,同时调节券料统一发行,审核贴放,统筹农贷,汇兑,推行储蓄,收兑金银等。
四行联合办事总处泰和支处1941年11月成立,办公地址设于中央银行泰和办事处内,配有办事员3人。1945年4月撤销。
江西裕民银行吉安分行1928年3月成立,额定营运基金为国币10万元,地址在中永叔路。有员工19人,辖泰和、遂川、万安、永丰、吉水、峡江、永新、莲花、安福、宁冈、新滾11个办事处。1946年改称江西省银行吉安分行。
该行主要业务为存款、放款、汇兑、发行期票、买卖外埠期票、买卖生金银和各种证券,发行辅币券及代理金库。
江西省银行吉安分行1946年9月由前江西裕民银行吉安分行改组而建,属一等分行。内设会计、 出纳、营业、总务、代理公库5个股,辖11个办事处。永新、新涂属二等办事处,泰和、遂川、安福、吉水属三等办事处,永丰、万安、莲花、宁冈、峡江属四等办事处,共有员工61人。1949年7月吉安解放,该行停业清理,被军管会接管。
其主要经营存款、放款、汇兑、头寸调拨、发行辅币券及代理金库业务。
江西建设银行吉安分行1934年3月成立,地址在中永叔路28号,有员工18人。次年2月,吉安办事处改称吉安分行,内设总务、营业、会计、出纳4个组,额定营运基金为国币30万元。1946年并入江西裕民银行,改组为江西省银行。1947年3月停业。
该行主要业务以调剂地方金融,发展本省各项建设事业为宗旨,经营一般存、放、汇、兑等业务,并经省政府批准发行铜元辅币券,兼保管本省建设基金及收支各建设机关款项。
江西建设银行泰和分行1940年1月,江西建设银行在泰和设立汇兑所,有员工8人,南昌沦陷以后,由于省政府各机关相继迁往泰和,泰和遂成为抗战时期江西省会,金融业务较为繁忙。1943年,泰和汇兑所改称泰和分行。
该行除办理存款汇兑外,也办理活期、透支、贷款等业务。1946年撤销。
南昌市立银行吉安办事处1929年8月,南昌市立银行在吉安瑞记钱庄内设立代理处。1935年1 月将代理处撤销,正式成立南昌市立银行吉安办事处,地址在高峰坡。有员工5人,额定营运基金为国币20万元。1939年,南昌市立银行迁移吉安,与吉安办事处合并。1941年改为保管处。1946年2月, 南昌市立银行从吉安迁回南昌市营业,吉安办事处等分支机构均撤销。
湖南省银行吉安办事处1940年9月设立,地址在下田侯路。该行主要经营存款、放款、储蓄、汇兑等业务。1945年停业。
浙江地方银行吉安办事处1941年5月成立,主要经营储蓄存款、工商业放款、省内外汇兑业务。 停业时间不详。
县立银行吉安地区正式设立的县立银行有万安、新冷、峡江3家。
万安县银行1942年3月,万安县银行筹备处成立,拟定县银行商股招股简章。1946年10月县银行正式挂牌开业,地址设在万安县城刘家祠堂内,组成了 11人的董事会。有员工3人。原定筹集资本金为法币100万元,后实收75万元。公股商股各半。1949年基本处于歇业状态。万安县城解放后,县银行停业清理,被县人民政府工作队接管。
新逢县银行1945年7月开始筹备,次年1月正式挂牌开业,地址设在县城中山路102号,组成了 15人的董事会,有员工7人。原定募集资本金为法币1000万元,后实收710万元,公股商股各半。1949 年6月,该行被县人民政府财经科接管。
峡江县银行1945年开始筹备,次年9月正式挂牌开业。董监事13人,员工3人。募集资本金 3000万元关金券。1948年11月停业。
民国银行吉安分行1912年9月成立,地址在正大街。1916年4月停业清理。该行主要业务为存款、放款、发行各种期票、汇票、票据贴现、发行兑换纸币、买卖金银以及受省政府委托代理省金库等。
源源长商业银行吉安分行源源长商业银行初系银号,1933年开业于南昌。1939年迁至吉安营业,原为无限公司组织。1944年后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组织之商业银行。1944年7月1日,江西源源长银行于吉安成立总行,地址在中永叔路9号。资本金为法币500万元,有员工127人,辖屯溪、泰和、赣县、浮梁4个办事处。同年8月,源源长银行总行迁往宁都,另设吉安分行,有员工15人。至年底,吉安分行停业。1945年8月,总行迁往南昌营业,次年11月,泰和办事处迁至吉安营业,改称吉安办事处,额定营运基金为法币200万元。同年底,江西源源长银行奉准变更注册,将名称删去江西2字。1947年9 月,吉安办事处升格为吉安分行,行址在田侯路65号。内设会计、营业、总务3个股,有员工29人。1949 年1月,改称源源长商业银行,并改总行制为总管理处。1950年2月停业,其员工由人民银行吉安支行安排录用。该行主要业务为存款、放款、国内汇兑及押汇、票据贴现、买卖有价证券、代理收解款项,保管贵重物品、代募公债和公司债、仓库业务、储蓄业务,以及与其他银行、钱庄订立特约业务等。
江西实业银行总行1941年5月22日,在吉安正式成立,行址初设于上永叔路139号。1943年3 月,总行新址落成,迁入上永叔路246号营业。辖赣县、泰和、衡阳3个办事处;金华、鹰潭、樟树、浮梁4 个汇兑处。内设会计、出纳、业务、审核、总务5个股,有员工112人。泰和办事处于1941年10月开业, 行址在泰和县城文瑞路,即今县城西门外上街(今上解放路),员工3人。1944年8月,迁至宁都。1946 年3月,迁往南昌,吉安业务亦告结束。该行主要业务是存款、放款、汇款、储蓄、票据承兑及贴现、抵押放款、代募或买卖公债及有价证券、保管重要物品、仓库业务、代客收取票据款项、同业往来拆款等。
江西工商银行1941年由四友实业公司发起,报经省财政厅批准,设立江西工商银行。该行股金为银元50万元,由四友实业公司提供,行址设泰和县上田村,有员工12人,该行对外仅营业了半年,后因呈报财政部立案未获批准而停业。该行业务主要是吸收省政府各机关及四友公司所属部门的存款,并发放少量贷款。
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吉安办事处1934年10月设立,地址在正大街。有员工6人。1939年3月,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南昌分行迁至吉安,同时撤销吉安办事处。行址初设于上永叔路恒记盐仓内,1940年 11月迁至田侯路新址营业。1942年7月,迁往湖南衡阳,8月又返回吉安复业。1945年1月,该行又撤至宁都,4月又迁回吉安营业。同年7月,该行又撤退永丰,至8月才返回吉安复业。10月,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在吉安停业,迁往南昌。该行营业资金由总行调度,主要经营存款、放款、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 押款、押汇等业务。
南昌二职银行1938年8月,南昌二职银行迁至吉安营业,行址设在永叔路。次年又迁至泰和县城营业,行址设在光明路。1944年,再迁兴国。次年底迁回南昌复业。主要办理对教育界存款、放款和农村贷款业务,也办理一般存款、放款、国内汇兑及买卖公债和有价证券等业务。
湖南复兴实业银行吉安办事处1941年5月,湖南复兴实业银行在吉安设立办事处,地址在上永叔路,额定营运基金为法币30万元。1947年3月,迁往南昌,改称南昌分行。该行主要业务是存款、放款、 储蓄、汇兑,还兼营货币转移业务。
非银行金融机构中央合作金库吉安分理处1948年4月成立中央合作金库吉安工作站,隶属中央合作金库江西分库管辖,地址在国民党吉安县党部内。同年12月,工作站改称分理处,办公地址迁设盐桥80号。1949 年7月吉安解放前夕,中央合作金库吉安分理处停业,随后被军管会接管。其主要是扶持农村战后恢复生产,扩大土特产购销业务,兼营各种合作金融,并吸收金融市场的资金,办理一般存、贷款业务。
江西省合作金库第三分库1938年1月,在吉安设立江西省合作金库第三办事处,地址在马铺前8 号。派有文书、会计、助理各1人。同年7月,第三办事处改称为第三分库,员工增至4人。1939年3 月,迁往吉安城郊东南张家渡办公。次年12月又迁回吉安城内马铺前8号办公,有员工17人。第三分库辖吉水、永丰、泰和、安福、永新、莲花、万安、吉安、遂川、宁冈、峡江等县合作金融事宜,并在各县设立通讯处,各通讯处设主任1人,由各县合作社主任指导员兼任,另设调查员1 ~2人。合作金库资金由各县合作金库与合作联社各认半数,按照章程规定,每县合作金库及联社至少须认1股,每股50元。1941 年,该分库停业。其以调剂地方合作事业资金,促进农村经济建设为宗旨。主要办理各种抵押或信用贷款,还经营汇兑、押汇、票据贴现等业务。
宝丰保险公司吉安代理处1935年,宝丰保险公司南昌分公司在吉安设立代理处,地址在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吉安办事处内,1938年7月停业。 邮政储金汇业局吉安办事处1943年5月成立,地址在下田侯路。内设会计、总务、业务、出纳、保险5课,有职工16人。1945年2月,撤往樟树,后再转撤黎川,业务随即终止。1946年9月,又在吉安成立邮政储金汇业局吉安办事处,隶属赣州分局,有员工14人。1948年3月撤销。该办事处以吸收居民储蓄存款、办理小额汇兑为主,同时办理简易人寿保险、侨汇及少量放款业务。
中央信托局吉安代理处1935年11月成立,附设于中央银行吉安分行内。中央信托局在吉安采用代理方式办理业务,由中央银行派员代办。1948年6月撤销。主要办理储蓄业务,也办理少量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业务。
吉安县银钱业放款委员会1943年7月成立,1945年停业。主要负责拟定贴放办法,并审核各家银行、钱庄放款业务。
第二节苏区金融机构东固平民银行 1928年,中共东固区委和农民协会在打击高利贷的同时,领导群众集股筹办贫民借贷所,以解决贫困群众生产、生活一时缺钱的困难。1929年上半年,中共东固区委在贫民借贷基础上筹建东固平民银行,7月筹建工作准备就绪,8月,以红军独立2、4团捐助的4000银元和银行委员会在本地筹集的3000 银元为基金,东固平民银行正式宣告成立,这是江西苏区最早设立的金融机构。东固平民银行与东固区消费合作社同设在东固街一家店铺里,进门左边是消费合作社,右边是平民银行。东固平民银行有工作人员5人,黄启绶任行长,邱有文任副行长,还有工作人员王漆亲、刘洪顺、李亮恬。东固平民银行除办理存款、贷款业务外,还发行了铜元纸票,票面额有10枚、20枚、50枚、100枚4种。前后印制发行铜元2 万串,一串为1000文。东固平民银行的纸票流通于东至永丰龙岗、西达泰和中洞、南及兴国崇贤、北到永丰潭头的百余里范围内。
东固银行 1930年7月,赣西南苏维埃政府将东固平民银行改组为东固银行,使东固银行成为赣西南苏维埃政府的银行。并决定印制发行东固银行的纸币,并扩大其使用范围。东固银行发行的纸票有铜元10枚1 种,和原东固平民银行的铜元票一同在赣西南苏维埃区域流通。由于东固银行有充分的物质和资金作保证,铜元票可以随时兑换铜元,因此很受群众欢迎。东固银行纸币发行数额,1930年10月朱昌楷在给中共中央的报告中称:“出了 20多万纸票,在赣西赤色区域内部可以通用……”1930年11月,江西工农银行创办,东固银行遂告结束。
江西工农银行 1930年10月4日,红一方面军攻克吉安城。当时吉安金融货币流通阻滞,现金十分紧缺,造成红军军费、政府开支紧张。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江西省苏维埃政府决定由省苏维埃财政委员会主席周冕主持筹建江西工农银行。不久,国民党军队向革命根据地大举进攻,尚在筹建的江西工农银行撤退到吉安县富田。11月27日,江西省苏维埃政府在富田发出通令,正式公告江西工农银行成立,同时任命颜达为行长,有工作人员6人。江西省苏维埃政府决定由江西工农银行将吉安商会发行的吉安临时辅助货币1 角券作为暂借发行券发行流通,在其下面加盖江西工农银行暂借发行券与五角形赤区通用的图印,背面加印江西省苏维埃政府财政部方印,一共改印了暂借发行券40万张,发行金额4万元。该钞票在苏区一律通行,可随时到省苏维埃政府财政部兑换银元,待江西工农银行钞票印好后,即将暂借发行券收回。
1931年春,第一次反“围剿'结束后不久,江西省苏维埃政府为适应赣西南地区经济发展需要,决定由江西工农银行印发一种票面额为10枚的铜元纸票。同年4月,第二次反“围剿”开始后,江西工农银行迁驻兴国县筲箕窝。7月,国民党军队发动了第三次“围剿”,江西工农银行迁驻于都县银坑,不久迁往瑞金。此时.江西省苏维埃政府为统一市场流通的纸票,提高工农银行信用,决定由江西工农银行加印票面额为10 枚、500枚、1000文的新铜元票,用以收回原来发行改印的暂借发行券及东固银行铜元票。
1931年11月7日,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定建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同时决定取消江西工农银行。年底,江西工农银行办理结束。
湘赣省工农银行 1931年11月,在永新县澧田镇组成工农银行筹备委员会。筹备委员会拟订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湘赣省工农银行暂行简章》,经省苏维埃政府批准颁布施行。简章分8章36条,确定了工农银行的职责和工作任务。工农银行筹备委员会还积极从政府拨款和向社会集股两个方面筹措银行资本金6万元。 1932年1月15日,湘赣省工农银行在永新县城东门朱砂楼茶馆正式开业,同时设立经理委员会负责全行工作。行长由省苏维埃财政部副部长胡湘担任,内部机构设总务科、保管科、会计科、借贷储蓄科、兑换汇兑科,订有办事细则及规章,有工作人员8人。
湘赣省工农银行成立后即发行壹元和壹角两种银币券,并确定银币券发行额建立在实收基金的基础上,到1932年底,银币券发行数量为3万元。该行开办初期,办理过少量存款、放款业务,后因战争影响,业务未有多大发展,只在兑换金银、铸造银币等生金银出入方面取得一定收入,当年年终结算盈余 6000元,为工农银行开拓业务打下了一定基础。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湘赣省分行 1933年1月,根据中共苏区中央局有关湘赣省工农银行应成为国家银行湘赣分行的指示,湘赣省苏维埃政府决定,在分红发息后,将筹建之初的私人股份全部退出,将湘赣省工农银行改建成一个完全由苏维埃政府举办的金融机构。1月15日,湘赣省工农银行正式更名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湘赣省分行,并设立了郦县分行,行址在该县大浣乡西坑村,负责鄢县、茶陵、宁冈、遂川4县金融工作。
湘赣省分行建立后发行新的银币券,主币为壹元券,辅币为壹角和贰角券。1933年上半年新银币券发行数量不多,苏维埃政府为了稳定币值,在安排货币发行时,规定每月只能为财政提供1万元收入。 同年10月以后,为了充裕军费和开展必要的经济建设,适当增加银币券发行。:1934年,由于反“围剿”战争费用剧增,苏区商品流通扩大,湘赣省苏维埃政府决定增加壹元、壹角银币券的发行,同时还印制发行 5分银币券和10枚银元券。
1934年2月,湘赣省分行转移到永新县石桥梅岭村,不久又转移到象形、牛田。8月停业,工作人员大都随主力红军北上。
农村信用合作社井冈山革命斗争时期,宁冈、永新、安福等县为配合当时武装斗争,帮助农民群众开展生产自救,恢复并发展遭到破坏的根据地经济,陆续创立一批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安福县苏维埃政府根据1932年12月24日湘赣省赤色雇农代表大会决议,在农村建立信用社,县为总社,区称分社, 乡称支社。到1934年止,安福县苏维埃政府先后在江口、泽茶、泰山、上城、舟市、坪桥等区建立信用社, 股金总额达到1500股。1928年宁冈县建立39个预备社,入社社员达3167人,井冈山根据地时期建立的信用社对当时解决农民生产、生活上困难,防止高利贷剥削起到了积极作用。
井冈山造币厂井冈山造币厂亦称红军造币厂,是江西革命根据地最早创办的造币厂。
1928年5月,造币厂在边界特委委员何长工、边界政府财政部长余贲民、红军32团军需处长李筱甫领导下成立,厂址设于井冈山上井村(同年冬,井冈山造币厂先后从上井村迁往小井的金狮面崖洞和下井的桶缸山等地),并请来广东龙昌籍银匠谢荣珍、谢荣光、谢荣昌3兄弟担任铸币师傅,利用谢氏原有的火炉、风箱、熔银瓯、铁锤、冲压架、礁石等简单、粗糙的铸币设备及银元模具,开始铸造银元工作。7 月,边界特委和政府决定造币厂由防委会管理,派王佐部队军需官黄华菊驻厂监铸银元。井冈山造币厂铸出银元后,在版面上加凿一个“工”字,以表示是工农兵苏维埃政府发行流通的货币。这种银元主要在根据地范围内发行使用,也有少量在白区流通。井冈山造币厂前后铸造近万枚银元。
1929年1月,井冈山造币厂因遭到国民党军队破坏,工厂设施被焚毁,工人被冲散而结束。
湘赣省造币厂 1932年10月,湘赣省造币厂在永新正式建立,厂址初设才丰陂下村,后迁至龙门黄岗老炉下村。为了保密,对外称湘赣省弹药厂,对内则称湘赣省造币厂,隶属湘赣省财政部领导。支部书记由毛清顺担任,厂长先后由李明初、陈玉林、肖石吉、袁汉秋4人担任。造币厂设有模型、翻砂、锂坯、锻工、对花5个部,每部配备5 ~6人,还设有1个检验处和1个保管室,此外,尚有警卫、采买、杂务等,共有员工44人。
1934年初,湘赣省造币厂先后转移到石桥、牛田:8月,国民党军队加紧了对根据地的进攻,湘赣省造币厂不得不埋藏好铸币工具,与省苏维埃机关一同向西转移。不久,红军撤出湘赣革命根据地,湘赣省造币厂于11月解散。
湘赣省赤色石印局湘赣省赤色石印局的前身是永新县石印厂,1929年初创建于永新县三湾小江。湘赣革命根据地创建后,永新县石印厂与湘东南石印厂合并成立湘赣赤色石印局,隶属于湘赣省苏维埃政府领导。赤色石印局起初设在永新县西乡鄱阳村,1931年11月迁驻才丰陂下村,赤色石印局局长先后由曾超、熊飞、潭湘生3人担任,全局员工66人。湘赣省工农银行成立后,开始负责印刷工农银行的纸币。
1933年1月,湘赣省赤色石印局负责印刷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湘赣省分行新银币券。1934 年2月,赤色石印局转移到永新县石桥梅岭村,坚持纸币印刷。3月,又迁驻象形,此时,为便利战时的市场小额买卖,根据湘赣省苏维埃政府决定,赤色石印局主要是印刷10枚的铜元券。1934年5月,转移到牛田双源村,由于处于战争险恶环境中,这时便停止纸币印刷工作。8月,将石印工具就地掩藏,部分工人随湘赣主力红军突围西征,赤色石印局便告结束。
第三节新中国建立后金融机构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吉安地区中心支行1949年7月16日,吉安专员公署派员组成金融工作队,接管原民国时期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民银行、合作金库、江西省银行在吉安的机构和人员。7 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吉安支行成立,行址在中永叔路59号,内设秘书、人事、业务、出纳4个股和1个营业部,负责领导全区金融工作,具体办理吉安市、县的银行业务。9月,在永新、泰和两县建立人民银行办事处,10月,又设立人民银行遂川县办事处。年底,全区人民银行有职工104人。
1950年2月,永新、泰和、遂川3县办事处更名为县支行。同年,安福、吉水、永丰、峡江、万安、莲花、 宁冈、新没8个县支行亦相继成立。11月,建立全地区第一批银行基层机构:吉安支行文山路分理处和泰和县支行马家洲营业所。1951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吉安支行改称中国人民银行吉安专区中心支行。 1953年11月,中心支行迁田侯路24号办公,把原中心支行所属营业部、办事处、分理处和营业所划出, 建立中国人民银行吉安镇支行。年底全地区共设中心支行1个、县支行12个,有职工1158人。
1954年1月,吉安镇支行改称吉安支行。10月,吉安中心支行股改科。1955年7月,从中国人民银行吉安专区中心支行分设成立中国农业银行吉安专区中心支行,同时将吉安支行更名为吉安县支行。次年9月,又将吉安县支行分设成吉安市、县支行,两行正式分开办公。1957年5月,专区农业银行撤销,同年11月又撤销吉安市、县人民银行,全部并入专区人民银行,由中心支行设立一、二营业部,分别办理吉安市、县银行业务。1958年,银行基层机构发展很快,设立银行营业所276个。1959年10月,宁冈县支行撤销,同时建立中国人民银行井冈山支行。1960年1月,中心支行划出一、二营业部,分别恢复成立吉安市、县人民银行,次年又恢复建立宁冈县支行。1962年,银行营业所调整到148个,职工503 人。1963年12月,又从专区人民银行分设成立专区农业银行。全区各县(市)亦同时分设农业银行机构。1965年9月,再次撤销专区农业银行,同时撤销吉安市、县人民银行,并入专区人民银行,由中心支行设立一、二营业部,分别办理吉安市、县银行业务。
1968年2月,吉安专区中心支行易名为中国人民银行井冈山专区中心支行。11月,专区建设银行并入专区人民银行。1969年1月,从中心支行划出一、二营业部,再次分别恢复吉安市、县人民银行。同年11月,专区人民银行与专区财政局合并,成立井冈山专区财政金融处。1971年1月,井冈山专区财政金融处更名为井冈山地区财政金融局。1972年10月,从地区财政金融局分设地区建设银行。1973年5 月,撤销地区财政金融局,恢复中国人民银行井冈山地区中心支行。1976年5月,中心支行迁往中永叔路7号办公。1977年,井冈山支行改属省分行管辖。
1979年,井冈山地区中心支行改称中国人民银行吉安地区中心支行,10月,从地区人民银行第三次分设地区农业银行。同年底,人民银行机构和人员由地方块块领导开始转为系统垂直管理。1981年1 月,从地区人民银行分设成立中国银行吉安办事处。10月,井冈山支行划归地区人民银行领导。1984 年1月,全区各级人民银行加挂工商银行牌子,采取一套人员,两块牌子,资金分开,两套账目的过渡办法,人民银行吉安地区中心支行过去承担的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由地区工商银行专业经营,中国人民银行吉安地区中心支行开始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1985年1月,中心支行易名为中国人民银行吉安地区分行,并正式分设地区工商银行。全区各县(市)亦成立工商银行.除保留吉安市人民银行外,全区其他县(市)均设立人民银行工作办公室。1986年4月,全区恢复人民银行县(市)支行。1993年莲花县人民银行划归萍乡市人民银行管辖。1998年9月撤并吉安市人民银行。全区有县支行11个,职工660 人。1999年5月改为中心支行,内设办公室、货币信贷与统计科、人事、稽核、金融管理、农村金融管理、 科技、结算中心、内审、货币发行、运钞中心、国库、行政、外汇管理、党政办、保卫等科室。
中国人民银行吉安地区中心支行的职责和业务,主要是贯彻和执行货币政策,保证货币币值稳定; 依法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维护金融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代理国库和其他金融业务等。
国家外汇管理局吉安分局1985年以前,吉安地区外汇管理业务由中国银行履行职责。1985年9 月,地区人民银行设立外汇管理科,行使外汇管理职能。1986年10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吉安分局成立, 正处级机构,由地区人民银行行长兼外汇管理分局局长,内设外汇综合管理科。在全区各县(市)人民银行内配备外汇管理员。国家外汇管理局吉安分局是外汇管理机构,主要负责辖区内贸易和非贸易外汇业务,办理外汇额度收支和调拨,加强对外汇外债的管理与监督。
中国工商银行吉安地区分行1984年1月,中国工商银行吉安地区中心支行成立,定为正处级机构,与地区人民银行同在中永叔路7号办公。同年12月,地区工商银行正式分设,行址迁至下田侯路30 号。全区各县(市)工商银行也同时正式分设。1990年12月,地区工商银行迁入井冈山大道59号新办公大楼。1992年8月更名为中国工商银行吉安地区分行。1993年10月莲花支行划归萍乡市分行管辖。 1999年撤销万安、宁冈县支行,2000年撤销永丰、峡江县支行,改为分理处。年底全区有9个县(市)支行,4个直属县分理处,109个基层营业网点,在职员工1330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16人。分行机关内设信贷、会计、储蓄等18个职能科室,还有专业支行1个,对外营业机构3个。主要负责办理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发放技术改造贷款和管理企业技术改造基金;办理汇兑、转账结算和现金结算;并开展金融信托和代理人民银行委托业务。
中国农业银行吉安地区分行1955年7月1日,中国农业银行吉安专区中心支行成立,与专区人民银行同址办公,仅增设农村业务、信用合作两个科,配备人员14人,人事、秘书等职能部门则与人民银行合并办公,行政上由专区人民银行兼管。除在泰和、吉安等县成立县支行外,全区多数县未设立农业银行机构,县以下银行基层机构仍归人民银行领导。当时农业银行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对农村金融工作的组织领导,统一管好支农资金,指导开展农村信用合作业务,扶助农业生产发展。1957年5月,全区农业银行撤销,并入人民银行。1964年1月,中国农业银行吉安专区中心支行恢复重建,行址设在下田侯路 30号,内设秘书、信用合作、会计、农金4个科,并陆续在全区12个县设立县支行和134个营业所。1965 年9月,全区农业银行与人民银行合署,同年11月,农业银行再次撤销。
1979年10月,中国农业银行吉安地区中心支行再次恢复建立,定为正处级机构,行址在下田侯路30 号,内设人事秘书、计划会计、企业信贷、社队信贷、社队会计辅导5个科和干部训练班。同年底,除井冈山外,全区13个县(市)均建立农业银行县支行,农村基层银行营业所也全部划归农业银行领导,全区有职工1489人。1984年1月,井冈山农业银行设立。同年4月,地区农业银行迁入五岳观5号新办公大楼。:1988年吉安县的兴桥、长塘、樟山和吉水县的天玉等营业所移交吉安市农业银行管理。1993年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吉安地区分行。1999年将地区分行营业部、庐陵支行、吉福办事处与吉安市支行合并,组建为地区营业部。至此,分行机关内设办公室、人事教育、监察室、稽核审计、零售业务、财务会计、 信贷、专项贷款、综合计划、市场开发、保卫、资产保全共12个处室,以及科技处、银行卡中心、新兴办事处、培训学校等直属单位。全区有12个县支行。在县(市)支行中,有支行营业部12个,营业所(处)154 个,储蓄所56个。全行职工2055人。其业务既办理农村贷款,也办理城乡经济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的信贷业务,还办理银行卡、咨询、评估、代收、代付等中间业务和国际金融业务。
中国银行吉安分行1980年4月冲国人民银行吉安地区中心支行设立国外业务科,专门从事对外金融业务。
1981年1月,成立中国银行吉安办事处,定为科级机构,行址设在中永叔路7号,有职工7人,同年6 月1日开始对外营业。中国银行吉安办事处在业务和人员调配上接受中国银行南昌分行领导,行政事务由地区人民银行代管,具体办理外贸存、贷款,侨汇解付,外币兑换,华侨定期储蓄存款等有关外汇业务。1983年10月,经中国银行总行批准,中国银行吉安办事处升格为正处级机构,隶属中国银行南昌分行领导。:1984年11月,中国银行吉安办事处易名为中国银行吉安支行。1986年4月,该行迁至后河西路新办公楼营业。1990年11月,设立中国银行井冈山支行,后陆续设立中国银行庐陵支行、中国银行新干支行、中国银行遂川支行、中国银行永丰支行。1992年7月,中国银行吉安支行易名为中国银行吉安分行。1993年3月,最后设立中国银行泰和支行、中国银行安福支行、中国银行吉水支行。1995年5月. 中国银行吉安分行迁至井冈山大道33号新办公楼营业。截至2000年8月,中国银行吉安分行内设行长办公室、人事教育部、监察部总稽核办、保卫部、财务营业部、信息科技部、资金计划部、零售业务部、公司业务部、风险管理部、工会办等职能科室,管辖7个县(市)直属支行和1个科级分理处、38个储蓄所,全行有职工500余人。
中国银行吉安分行作为国有商业银行,其主要职能是:组织、运用、积累和管理外汇资金,办理本区外币存、贷款及外汇业务,从事国际金融活动。
中国建设银行吉安地区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吉安地区分行的前身是交通银行吉安办事处,成立于 1952年3月10日,由人民银行吉安专区中心支行兼管,行址设在下田侯路,内设秘书、拨款、会计3个股,有职工6人。1953年5月,吉安办事处改称为吉安支行,行址迁入上永叔路,其业务由交通银行江西省分行管理,行政上隶属地方党政领导,并先后在吉安县天河、永新县文竹、泰和县小龙、安福县浒坑设立办事处。同年底,全行职工增至33人。
1954年10月,交通银行吉安支行撤销,同时成立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吉安支行,定为正处级机构,接办原交通银行吉安支行办理的业务。内设秘书、拨款、会计3个股,保留天河、小龙、浒坑3个办事处,撤销文竹办事处,全区职工39人。1956年1月,该行迁至下永叔路181号办公,内设职能股改称科。1958 年11月,建设银行吉安支行及所辖办事处被撤销,并入吉安专署财政处,只在财政处内设置基建拨款组,负责经营基本建设拨款业务。对外仍挂牌保留建设银行名称。
1960年5月,建设银行机构恢复,改称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吉安专区支行。至1965年,还先后恢复和设立泰和、天河、新干、永新、遂川林区、井冈山、浒坑7个办事处,全区职工44人。1968年11月,专区建设银行及所辖办事处又被撤销,并入中国人民银行井冈山专区中心支行。
1972年10月,再次恢复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井冈山地区支行,同时恢复安福、永新两个办事处。至 1977年,全区除吉安市外,13个县都设立了建设银行办事处,职工增加到88人。1979年7月,建设银行井冈山地区支行更名为建设银行吉安地区支行。1980年9月,改称建设银行吉安地区中心支行,各县建设银行办事处改称支行。1984年1月,建设银行开始实行垂直统一管理。1988年4月,设立了建设银行吉安市支行。
1992年11月,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吉安地区中心支行更名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吉安地区分行,内设科室相应更名为处室。1996年3月26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吉安地区分行更名为中国建设银行吉安地区分行。同时,启用新行徽。到2000年底,地区分行设立人事教育处、宣传与群工部等21个处室。机关有157人。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吉安地区分行1996年12月8日成立,行址设在吉安市阳明西路56号。管辖 12个县(市)支行。内部机构有办公室、监察室、人事教育科、资金计划、信贷、财务会计、稽核等处。有职工268人。该行的主要职责:发放和管理由国务院确定、人民银行安排资金的粮、油收购、储备、调销贷款;办理中央财政对上述主要农产品补贴资金拨付;为政府建立的粮食风险基金开立专户并办理拨付;办理业务范围内开户企事业单位的存款;办理开户企事业单位的结算。
保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吉安地区分公司1950年1月25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吉安代理处成立,办公地址在下田侯路30号。同年12月20日,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吉安支公司,受江西省保险分公司和中国人民银行吉安支行双重领导,办公地址迁至中永叔路39号,内设业务、秘书两个组,有职工16人。 1951年,全区各县先后设立12个保险代理处。1952年,泰和、遂川、万安、永新4个县设立保险支公司, 并在全区各县设立14个特约保险代理处,65个保险代理处。同年12月,吉安支公司改称吉安中心支公司,定为副处级机构,隶属江西省保险分公司和财政部门双重领导。1953年,又相继在吉水、新干两县设立保险支公司。至此,全区已有中心支公司1个、县支公司6个,特约保险代理处21个,保险代理处72 个,职工165人。1954年,对保险机构进行了较大调整,仅保留泰和、永新两个支公司,万安、遂川、吉水3 个支公司改为营业所,新干支公司改为派驻县保险工作组,安福县特约保险代理处改为营业所,撤销永丰、峡江2个县保险代理处,改为派驻县保险工作组。1958年12月,全区保险业务停办,保险机构撤销。
1980年7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正式恢复,与地区人民银行同在中永叔路7号办公,同时还设立吉安市保险支公司。1982年12月,中心支公司迁至后河东路新址办公。1983年9月,中心支公司升格为正处级机构,同年还陆续建立泰和、永丰、安福、永新、吉安县5个支公司,并在各县建立保险业务代理处38个,全区有职工42人。
1984年,建立吉水、峡江、新干、遂川、万安、莲花6个县支公司。1985年、1986年又先后设立井冈山、宁冈两个支公司。1990年,中心支公司又迁往吉福路40号新址办公。机关内设办公室、人事处、客户服务中心、财务管理中心、业务管理中心等9个处室。全区有14个县(市)支公司,职工323人。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办理企事业及个人财产保险及汽车等责任险。1996年6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分为中保财产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中保财产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1999年更名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吉安分公司。2000年底,有职工215人。主要业务是办理以机动车辆为主的运输工具险、各种财产保险、货物运输险、各种责任保险以及保证保险。还开始经办汽车消费分期付款信用保险业务。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吉安地区分公司1996年6月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吉安地区分公司分设,当时的名称为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吉安地区分公司。1999年1月改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吉安地区分公司。地址在吉安市塔前路3号。内设综合类等8个处室。到2000年底,全区有13个分公司,职工97人,营销员 800多人。保险收入达1.41亿元。主要业务是人寿保险,包括人身意外险,总共有100多种险种。
信用合作社吉安地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1951年冬,区内开展农村旧有信用组织与自由借贷情况调查,并进行信用社建社试点。1952年1月,吉安地区试办的第一个信用合作社——新浚县三湖区滩头乡信用社建立,当年入社农民641人,交纳股金234元。此后,各县普遍进行试点推广。年底,全区成立信用社 199个,入社农民12万余人,吸收股金32万元,建社较多的是吉安、泰和、遂川3县。至1955年,全区已建立信用社H70个,信用站544个,有职工1270人,共吸收股金222.4万元,达到乡乡建立信用社的要求,形成了完整的农村信用服务网络。1956年,信用社进行整顿缩减,全区信用社由1170个合并为328 个。1958年,信用社成为人民公社的信用部。1959年,信用部与银行营业所合并,实行所、社合署办公, 两块牌子,一套人员,归人民公社和银行双重领导。1962年,恢复信用社经营活动的独立性,农村信用社归口银行领导。1963年,恢复建立信用社446个,有职工747人。“文化大革命”期间,部分信用社机构被撤并,职工被下放,业务一度陷于停顿状态,1969年.全区只保留信用社169个,职工381人。
1973年以后,区内信用社机构陆续恢复,1976年,全区每个公社都建立了信用社,80%的生产大队设立信用站。1977年,全区对信用社进行整顿,收回下放职工,充实了人员。1980年,有信用社254个, 职工1091人。:1984年,原公社信用社改称乡信用社。1990年底,全区各县(市)都成立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共有信用社271个,信用分社60个,信用站1731个,储蓄所34个,职工1594人,股金总额928万元,各项业务都有较大发展。
1996年10月,农村信用社正式与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成立吉安地区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为吉安市韶山东路老干部活动中心办公楼。到1999年,全区各县(市)具有法人地位的基层农村信用社209个,信用分社92个,信用站327个,储蓄所30个,职工1644人,全区农村信用社吸收股金达3417万元。
1999年8月,由地区人民银行牵头成立吉安地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筹备领导小组,经过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和人民银行总行的严格审查和批准,于2000年2月29日召开吉安地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创立暨首届社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并根据地区联社章程选举成立理事会,理事会成员共9人。2000年4 月16日,吉安地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正式挂牌成立。地区联社的职责是履行对信用社的行业管理职能,组织信用社之间的资金调剂;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参加全国资金市场,为社员融通资金,办理或代理社员资金清算和结算业务。吉安地区联社办公地点在吉安市井冈山大道172号,内设办公室、人事教育处、计划信贷处、稽核保卫处、财务电脑处5个职能处(室),人员20名。1999年,人民银行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管力度,使其不良贷款率下降0.09个百分点,高风险社比年初减少40个,下降37.4%,盈余社有144个,占65. 2%。截至2000年8月,全区农村信用社共有县级联社12个,基层法人信用社209 个,信用分社92个,信用站327人,职工1650人。
吉安地区城市信用合作社中心社1966年4月,吉安地区人民银行抽调人员在习溪桥人民公社进行城市信用社建社试点。5月,在原互助会基础上,成立习溪桥城市信用合作社,召开首次代表大会,选举了理、监事会,制定了信用社章程,配备职工2人。1968年,习溪桥城市信用合作社停业结束。
1988年5月,吉安市城市信用社成立。此后,全区各县陆续成立城市信用社。至1990年底,全区有城市信用社12个,职工58人,股金总额605万元。1991年,为加强城市信用社的管理,促进城市信用社的健康发展,吉安地区人民银行成立城市信用社管理委员会。1993年,在城市信用社管理委员会的基础上成立吉安地区城市信用社中心社。同年,宁冈县、井冈山市也成立城市信用社。1999年10月,吉安地区城市信用社中心社及下属鹭东、金都、银教等营业部并入吉安市信用社。1999年10月29日,吉安地区信用社中心社再次成立,与城市信用社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地址在阳明东路14号。到2000年8月底止,全区共建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城市信用社14家,设立营业网点50多个,从业人员达到1450 人,其中吉安市信用社营业网点有9个,从业人员达101人,分别占总数18%和24%。其主要业务是办理城镇集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小型国营企业的存贷款及结算业务等,遵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互利互助、自我约束、自我积累的原则。
证券公司江西省证券公司吉安代理处1994年,中国人民银行吉安市支行组建江西省证券公司吉安市城市信用社证券业务代理处。同年10月11日更名江西证券公司吉安市代理处,地址在阳明东路14号。主要从事出售和兑换国库券、公路债券以及资金拆借业务。1996年撤销。
华夏证券公司吉安韶山路证券营业部1994年,中国工商银行吉安地区分行组建工行信托证券交易营业所,地址在阳明东路30号。1996年12月1日由中国华夏证券公司收购,并搬迁到韶山西路149 号。拥有900平方米的营业场地,内有豪华大专户室42间,可容纳大专户400余人,拥有集各家券商之长的恒生柜台系统,自助钱龙委托系统,并与地区有线台合办华夏经济台,有职工15人。
赣州信托公司吉安证券营业部1997年,中国建设银行吉安地区分行组建建行江西信托吉安证券部,组建后未开展业务就转让给赣州地区信托投资公司,更名为赣州地区信托投资公司吉安证券交易营业部。该营业部于同年8月18日试营业,10月正式营业。地址迁至井冈山大道66号,有职工21人,内设交易部、电脑部、财务部和办公室。
江南信托公司吉安证券部1993年12月,成立江西省农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吉安办事处证券部, 地址在吉福路5号2楼,内设电脑部、交易部、咨询部、客户部、财务部、办公室。1997年更名为江南信托公司吉安证券部,迁至吉安市井冈山大道48号,有职工26人。
邮政储汇中心 1986年恢复由E政储蓄时,吉安地区未设立专职机构,只作为一项邮政业务归吉安地区邮政局邮政科管理。 1994年成立储汇科,负责管理储汇业务。邮电分营后,成立经营服务部负责全区业务管理,1998年12月,建立储汇中心。地址在井冈山大道66号,人员70人。共有197个邮政储蓄专柜,分设在全区各县(市)。
其他中国人民银行中央重点发行库1965年筹建,1969年建成。设在安福县城东蒙冈岭山脚下。库内设正副主任、会计、出纳、保管等。主要任务是保管人民币、白银、银元及负责长江以南七省的货币供应。 1990年撤销。
七一二造币厂1970年7月12日建立。设在莲花县神泉公社棋盘山。建设规模为年产双面凹印钞票3亿张,编制600人。内设办公室、生产、财务、材料、总务等科。1990年分设计划生产科,技术质量科、安全环保科,增设企管科、基建科、监察科、电控室等部门。同年迁往南昌市。
境内古时以海贝、牲畜、龟甲、谷粟等作为交换的等价物。
秦始皇统一中国后,规定以黄金和半两铜钱为法币,实现了中国货币种类和单位的首次统一。秦半第二章货币两铜钱首为境内法定通用货币。其钱币外圆内方的形状为历代王朝沿用达2000多年。汉武帝元狩五年(前118),废除半两钱,铸造五铢钱。其钱币轻重大小适应古代贸易需要,在境内流通达700多年。
唐高祖武德四年(621),废止五铢钱,开铸开元通宝,其钱币在境内广为通用。宋仁宗天圣元年 (1023),将民间商人的交子收归官办,这是世界上最早由国家发行的纸币。元世祖忽必烈在中统元年 (1260)印中统元宝交钞和中统元宝钞,作为全国唯一的合法通用纸币。明、清两代,境内货币是银钱兼用,大数目用白银,小数目用铜钱,白银成为市场通用的货币。
1933年4月,国民政府实行废两改圆,确定以银本位制的圆为货币单位,全区则通用银圆。1935年 11月,国民政府实行法币改革,禁止银圆流通。但银圆流通禁而不止,转入黑市交易。法币发行不久便逐步走上恶性通货膨胀的道路。1948年8月,法币终于废止。同年,发行金圆券,在境内市场流通使用。 国民党逃往台湾地区后,金圆券被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吉安地区通用全国法定货币人民币。为确保人民币正常流通,中国人民银行吉安地区中心支行遵照国家制定的《人民币管理条例》、《现金管理条例》等一系列管理制度与办法, 加强货币管理,使人民币发行畅通,币值稳定。在改革开放过程中,一度由于经济过热的影响,货币发行量过多,出现物价上涨与通货膨胀现象。随后,全区银行按照国家的部署,实行稳健的货币政策,在治理通货膨胀方面取得明显效果,货币流通有了根本性好转。
第一节民国及以前货币金属币金属币是用金属材料铸造的货币,主要有铜钱、铜元、银两、银元、纪念币等。主要形状为圆形。
铜钱以铜仿钱铸币,称为铜钱。秦称方孔钱。唐代寓名铜钱。明、清两代称为制钱。民间亦称缗钱或沙环钱。每1000枚称为一串钱,俗称一吊钱。
秦半两钱秦始皇统一中国(前221)后,开铸半两铜钱。秦代,吉安农遂兴,商渐通,秦半两铜钱,随贸而入,在民间使用。
西汉半两、五铢钱泰和县出土的汉文帝时期之半两铜钱,正面有“半两”2字。武帝元狩五年(前 118),销半两铜钱,改铸五铢铜钱。五铢钱在境内市场盛行达700多年。1989年3月,万安县观头乡岀土一堆成串半旋叠式的古铜钱,内有西汉文帝时期的四铢半两钱;西汉元狩五年的五铢钱;东汉中期的五铢钱及晚期的磨廓五铢钱和剪轮五铢钱;还有王莽天凤元年(14)第四期币制改革的产品一新莽货泉。
宝钱自唐至清境内均使用宝钱。唐武德四年(621),废除五铢钱,更铸开元通宝。从此,中国钱币改称宝钱。江西设有饶州永平监和信州玉山监铸造乾元重宝钱。唐代,吉州与洪州通商甚兴,因而“洪” 字钱流入甚多,境内通用。:1980年永新县出土开元通宝3枚,乾元重宝1枚。
宋代是中国历代铸钱最多的朝代。铸钱种类繁多,皇帝换位铸帝号钱,帝改年号铸年号钱。:1980年永新县出土古铜钱156枚,其中两宋铜钱147枚,占94.2%。区内已发现的宋钱有:宋元、太平、祥符、天禧、皇宋、至和、嘉祐、治平、元丰、元祐、元符、崇宁、大观、政和、宣和、建炎、绍兴、庆元、嘉太、开禧、嘉定、 绍定、开庆和金正隆通宝;淳化、至道、咸平、景德、祥符、天圣、明道、景祐、至和、嘉祐、治平、绍圣、圣宋、 绍兴、隆兴、乾道、淳熙、绍熙、大宋、淳祐、皇宋、景定、咸淳元宝等;庆历、至和、熙宁、崇宁重宝等。
元代,至正元年到五年(1341〜1345),为维护纸币信用,实行权钞法,用钱币替代纸币,在吉安铸造纪值纪地至正之宝权钞钱,分为五钱、贰钱伍分、壹钱伍分、壹钱、伍分5种。其钱正面有“至正之宝”4 字;背面穿有“权钞”2字,即当钞。穿左标明币值,以银两为计算单位。穿上铸有吉字,吉系纪地,指吉安路。此钱虽存世不多,区内民间有收藏。
明朝,在市场流通的主要有:永乐九年(1411)铸的永乐通宝钱;宣德年间(1426〜1435)所铸宣德通宝钱;嘉靖六年(152刀精铸的嘉庆通宝钱;隆庆四年(1570)铸的隆庆通宝钱;万历年间(1573〜1620)鼓铸的万历通宝钱。
清经历10代皇帝,铸有9种年号钱,即顺治、康熙、雍正、乾隆、嘉庆、道光、咸丰、同治、光绪等的通宝元宝重宝钱。吉水县盘谷乡神溪村出土一窑藏铜钱,其中发现1枚崇祯通宝,其钱直径为2厘米,穿径0.7厘米,厚0. 1厘米,重2克,正背面均无内廓,系清顺治元年(1644)造。
铜元清末机铸的新式铜币,通称铜元。
境内流通的铜元主要有:光绪元宝、大清铜币、民国铜币、江西铜币等4种。光绪元宝和大清铜币的面额有一文、二文、五文、十文、二十文5种;民国铜币的面额有一文、二文、五文、十文、五十文、一百文、 二百文7种。境内流通以十文、二十文居多。广东、安徽、河南、湖北、湖南、四川所铸铜币,亦有少量在市场流通。吉安解放后终止使用。
银两生银铸成,属秤量货币。以银为等价物,以两为单位,故谓银两,通称元宝或宝银。春秋战国时期(前770 ~前221)始以白银作货币。
清末和民国初期,境内流通的银两有四川锭、武昌锭。:1933年,国民政府废两改圆,银两退出流通领域。
银元清末和民国时期,境内流通的外洋有西班牙的本洋、墨西哥的鹰洋、美国的花洋、意大利的大洋、英国的站人洋等。国洋有光绪元宝、宣统元宝、袁头洋、孙头洋、船洋及江西银币等,还有四川、云南、 湖北等省的杂洋。除银元以外,还流通银辅币,称银毫子。吉安解放后,区内银行以人民币收兑银元,银元在市场停止流通。
金圆券辅币1948年8月,国民政府发行金圆券,其中辅币有铜、镰、银铸造的一分、五分、一角、二角、五角5种。
纪念币1912年,铸造孙中山像纪念币、孙中山头像开国纪念币、孙中山骑马像开国纪念币3种。 1925年,铸造总理遗嘱纪念币。1927年,铸造中山开国纪念币,正面有孙中山头像,上铸“中华民国”,下有“开国纪念币”字样;背面中间有“壹圆”2字,周围环以英文。先后流入区内与其他银元并行使用。
纸币官票制钱票江西官钱局发行两种:十足制钱一千文;九五制钱壹百文。江西官银钱总号发行3种:九五制钱壹千文;九五制钱壹串文;五制钱壹串文。
银两票光绪三十三年(1907),江西官银钱总号发行银两票3种,即九三八平市银十两票、九三八平市银五十两票、九三八平市银一百两票。
银元票江西官银钱总号于光绪三十三年,发行3种银元票,即一元、五元、十元。
国票1912年,中国银行发行江西地名国币票,有一元、五元、十元3种;1917年,发行江西地名券一角、二角、五角3种银辅币券。境内均通用,随时兑现。1924年,交通银行印发上海地名国币票,有一元、五元、十元、二十元4种;1927年,印制发行上海地名国币票,分为一元、五元、十元3种;1931年再次印制发行上海地名一元票1种。凡有上海地名的交通银行钞券,区内畅行无阻。中央银行于1929年5 月和6月,分别设立南昌和九江2个办事机构。1930年,该行在赣的2个机构,发行国币票五元券1种; 次年4月1日,发行面值一角、二角、二角五分、五角4种辅币券。境内均有小量流通。国票后因滥发,无法兑现,于1935年退出市场。
兑票1916年,江西银行成立。为稳定货币市场,赢得群众信任,发行兑换券,票额有一元券、五元券、十元券。境内均有大量使用。
方票(地方币)清末,境内各县钱庄均印有铜元票。吉安县钱庄印制发行铜元票一串文,每张十足典钱一千文,又因买卖习惯纯用九七钱,临时立具白条,每张计九七钱一千文,名为九七票,后自动收回。
江西裕民银行吉安分行于1929年印制发行有吉安地名的十枚和一百枚两种铜元票。1932年,印制发行十枚铜元票。1933年,印制发行五角银币券。至次年发行共达318525.5元。1942年,该行将未用的筑路流通一元券、五元券改印红色一元券、绿色五元券为流通币;1945年,还发行过小额的一百元、二百元、四百元3种本票,均先后在境内流通。
江西建设银行吉安办事处于1935年2月改名吉安分行,即印制十枚、一百枚两种铜元票,投放市场流通使用。该行还发行过银币二角券。
1929年,南昌市立银行在吉安印制有吉安字样铜元票,此票面额为十枚。1932年,又在吉安印制2 种铜元票:十枚铜元票、一百枚铜元票。
中央银行吉安分行于1944年发行五百元、一千元两种本票,当年7月3日起与券钞同时流通,7月 29日收回,仅流通26天。
花票1930年,吉安县商会临时维持金融委员会发行十枚、二十枚、五十枚铜元票,共计501000串, 至1936年收回484000串。同年,吉安孤儿习艺所亦发行十枚、二十枚铜元票,1935年取消。1931年5 月,吉安县商会发行十枚、一百枚两种铜元票。1939年,为筹集县立银行公股之股金,吉安县政府发行辅币券20万元,面值分为五角、一角、一分3种,在县内通用。
1931年4月,吉水县文昌区财务会为解决交易找零困难,印制发行临时流通券,分为十枚、一百枚铜元票两种。
1940年,因日军进逼赣省,交通阻塞,法币运送困难,辅币短缺。新浚县城之永福兴、恒茂利、义合兴、永泰和等9家油盐杂货店,为便于交易,联合以山珍堂发行十文、一百文、一角、二角、五角5种纸辅币,与法币并行通用,随时兑现,信用甚好,在邻县亦有使用。以后自动退出流通领域。峡江、永丰、泰和、遂川、万安、安福、永新、莲花、宁冈等县,或地方政府以亩捐作抵,或商号以货物作备,也先后废行过花票。1935年11月,国民政府颁令禁用,花票基本终止。
法币国民政府于1935年11月3日,实行法币改革,规定中央冲国、交通银行所发行的钞票为法币。 次年元月20日财政部公布,规定中国农民银行发行的钞票,限1亿元为度,列入法币行使。当时确定法币1 元等于英磅1先令2便士半,等于零点二九七美元。中国银行先后发行1936年版、1937年版、1940年版、 1941年版、1942年版之法币,其面额有一角、二角、一元、五元、十元、二十五元、五十元、一百元、五百元9种。 交通银行于1935年以中国实业银行的一元、五元、十元3种面额钞票,加盖“此券由交通银行发行”及发行年月的字样代行;同年发行德纳罗钞票公司印制面值为一元、五元、十元3种法币。1941年、1942年又发行面值一元、五元、十元、二十五元、五十元、一百元、五百元7种法币。中国农民银行发行1936年版、1940年版、1941年版、1942年版之法币,面额有二角、五角、一元、五元、十元、二十元、五十元、一百元、五百元9种法币。中央银行则发行一分、五分、一角、一元、五元、十元6种法币。1942年7月1日,国民政府颁布《统一货币发行办法》,规定取消中国、交通、农民3家银行发行权,统由中央银行集中发行。当年,中央银行增发五百元券。1945年又发行一千元、二千元2种法币。1947年又发行五千元、一万元、百万元大钞。以上法币均在境内流通使用。1948年8月,法币恶性膨胀而崩溃,退出流通领域。
关金券境内流通的关金券有直幅版面的十分、二十分、五百元、一千元、二千元、五千元、五万元、 二十五万元8种。1948年发行金圆券后,关金券即停止流通。
金圆券由于法币恶性贬值,国民政府于1948年8月19日再次进行所谓币制改革,废止法币,发行金圆券,以金圆券为本位币。当时规定每一元金圆券含金量为纯金0. 22217克,其实未铸金元,仍为纸币。境内流通的金圆券有一元、五元、十元、二十元、五十元、一百元6种;辅币有铜、镰、银铸造的一分、 五分、一角、二角、五角5种。1949年初,金圆券发行猛增,市场相继出现五千元、一万元、五万元、十万元、百万元的大钞。金圆券越来越贬值,不久便废止。
第二节苏维埃政府货币井冈山工字银元 1928年7月,井冈山造币厂开始铸造井冈山工字银元,以解决井冈山革命根据地现金匮乏的困难。 井冈山工字银元仿制墨西哥版的1895年、1908年2种银币,为直式锯齿形和单麦穗形的鹰元版别。 铸造工艺是先将熔化的银料浇铸成圆形粗坯,经过锂平磨光,再置入银元模具内以礁石冲压而成。铸出银元后,再在版面上加凿一个“工字”,以标志是工农兵苏维埃政府发行流通的货币。工字银元主要在革命根据地内部流通,部分用于对外贸易。
东固平民银行铜元票东固平民银行成立后,印制发行了 10枚、20枚、50枚、100枚4种铜元票,现仅存10枚铜元票1种。
东固平民银行铜元票主要流通于以东固山为中心的革命根据地区域,包括与东固毗邻的永丰、泰和、兴国、吉安等百余里范围。
东固银行铜元票东固银行印刷发行了 10枚铜元票1种。
东固银行铜元票流通的区域包括兴国、永丰、泰和、吉安等县,红四军攻下吉安城以后,在吉安城内也通用一段时期。
江西工农银行铜元票江西工农银行建立以后,曾印制发行10枚、500文、1000文3种铜元辅币及1元票额的主币,现收集到的有10枚、500文、1000文3种铜元票。
10枚铜元票正面上端横书正楷“江西工农银行”6字,中间为山水建筑物图景,两边直书“拾枚”2 字,右为赤色区域,左为“一律通用”字样。下端左边为发行之章,右边为工农银行方章,四角有阿拉伯数字10。背面中间是图案,四角也有阿拉伯数字10。500文和1000文铜元票正面上端横书正楷“江西工农银行”6字,中间直书“伍佰文”3字和“壹仟文”3字,其左右各有2个山屋图景,下端左边仍为发行之章,右边为工农银行方章,四角有“伍”和“壹”字样,其背面图案与10枚铜元票相同。
湘赣省工农银行银币、银币券银币湘赣省工农银行造币厂仿铸的银币,有大清、袁像大头、孙像小头、大日本、英国站人像、墨西哥鹰洋6种版面。
银币券湘赣省工农银行1932年印制发行的银币券有主币壹圆和辅币壹角2种,全年发行数量为 3万元。主币壹圆券券面长12.9厘米,宽7.6厘米,正面为长方形花框,框内四角为花朵,右上、左下花朵内为壹,右下左上花朵内为镰刀、斧头。框内中心图案为倒立五角星,星内为壹圆,星右边为马克思头像,左边为列宁头像,正上方横书“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湘赣省工农银行”字样,头像左边直书“x字第 XXXXXX号”,右边直书“公历一九三二年票”,并盖有长方形湘赣省工农银行印章,中心图案正下方框内有 “凭票即付执此为照”字样,券背为工农银行五大任务内容。壹角券的中心图案正下方框内有“合成拾角兑换银元一元"字样。
湘赣省分行银币券、铜元券湘赣省分行1933年.1934年印制发行的银币券有主币2种,辅币5种。
主币壹圆券1933年发行的壹园券面长11厘米,宽6. 2厘米,券正面有长方形花框,正上方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湘赣省分行”楷书行名;正中椭圆内有列宁头像,椭圆左、右两边各嵌“壹”、 “圆”两字,椭圆下有外文签署;再往下嵌有“凭票即付银币壹圆”8字,四角的花朵中嵌有“壹”字;券背面正上方盖有票号,正中椭圆内有根据地风光图,并加盖湘赣省分银行图章。左、右花朵中都嵌有“壹圆” 两字;下边有“公历一九三三年”7字,四角花朵中嵌有“壹”字。
1934年发行的壹圆券图案特征与1933年发行的壹圆券相同。 辅币贰角、壹角、伍分券、拾枚券1933年发行贰角券和壹角券,1934年发行伍分银币券和拾枚钢元券。
第三节中华人民共和国货币第一套人民币 1949年下半年,在区内市场流通的有面额为1元、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200元、500元、 1000元9种人民币,主要通过工资及农副产品采购渠道岀笼:1950年2月发行5000元、1万元2种; 1954年7月增发5万元券,满足市场交易需要。
第二套人民币 1955年2月2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发行新的人民币和收回现行人民币命令》,规定新人民币(第二套人民币)1元折兑现行人民币1万元。从3月1日至6月10日,全区共收回旧币1024亿元,发行新版人民币1115万元。新版人民币的面额有:主币分为1元(3种版面)、2元(2种版面)、3元(1种版面)、5 元(3种版面)、10元(2种版面);辅币有1分(2种版面)、2分(2种版面)、5分(2种版面)、1角(4种版面)、2角(2种版面)、5角(2种版面),共11种券面,25种版面。票面上采用了 4种少数民族文字,并用深浅线条、彩带烘托国徽,反映了全国人民对现代化建设的愿望和对革命圣地的向往,象征着全国人民大团结。1957年12月1日起,全区还发行1分、2分、5分3种铝制金属辅币,适应了交易找零之需要。
第三套人民币 1964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收回苏联代印三种票子的决定》,全区从4月10日至5月14 日,共收回苏印三种票子面额计910万元,其中直接兑换705.5万元,通过商品销售收回83.5万元,储蓄存款收进121万元。
1959年,经中央批准第三套人民币设计方案出台,称为五九版人民币。票面有1角、2角、5角、1 元、2元、5元、10元7种。全区于1964 - 1974年陆续发行,逐步更换第二套人民币的元票和角票。1964 年4月15日起,发行深绿色2元券、墨绿色2角券;1966年1月10日,开始发行黑色10元券;1967年12 月15日起,投放深棕色和浅紫色1角券;1969年10月20日,开始投放深棕色5元券,红色1元券;1974 年1月15日,发行青莲色和橘红色5角券。1967年12月5日起,收回拖拉机图景1角券;同月31日,开始收回深棕色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图景1角券;1969年10月20日起,收回1953年版天安门图景1元券;1971年11月1日,开始收回水电站图景5角券和火车图景2角券;1973年11月1日起,收回1956 年版天安门图景1元券;1976年10月1日,开始收回宝塔山图景2元券。至此,第二套人民币的元票和角票在区内全部退出流通领域。
第四套人民币 1987年4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发行新版人民币的命令》,规定从1987年4月27日起,陆续发行一套新版人民币,即第四套人民币。新版面额:主币有1元、2元、5元、10元、50元和100元6种,辅币有1 角、2角、5角3种。
全区人民银行认真执行新版人民币发行的有关规定,按上级通知,分批发行。:1987年4月27日起, 发行新版人民币50元券和5角券;1988年9月20日,开始发行10元券、5元券和1角券;1992年6月1 日起发行1元、5角、1角3种金属人民币;1992年8月20日起发行100元券、50元券。1999年12月3 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公告,即日起停止第三套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随着第五套人民币的发行流通, 第四套人民币也逐渐退出区内市场。 第五套人民币 1999年6月30日,国务院发布268号令,决定自1999年10月1日起,由中国人民银行陆续发行第五套人民币,面额有100元、50元、20元、10元、5元、1元、5角和1角8种,与现行人民币的比率为1:1, 发行以后与现行人民币混合流通,具有同等的货币职能。
1999年10月1日,发行1999年版100元纸币;2000年10月16日,发行1999年版20元纸币和1 元、1角硬币;2001年9月1日,发行1999年版50元、10元纸币;2002年11月18日,发行1999年版5元纸币、5角硬币;2004年7月30日,发行1999年版1元纸币;2005年8月31日,发行2005年版100元、 50元、10元、5元纸币和1角硬币。
纪念币从1984年开始,中国开始发行具有人民币价值的纪念币。在全区发行的纪念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三十五周年纪念币(每套3枚,面值均为1元)、西藏自治区成立二十周年纪念币(1枚,面值为1 元)、新疆自治区成立三十周年纪念币(1枚,面值为1元)、国际和平年纪念币(1枚,面值为1元)、内蒙古自治区成立40周年纪念币(1枚,面值为1元)、广西自治区成立三十周年纪念币(1枚,面值为1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运动会纪念币(每套3枚,面值均为1元)、中国人民银行成立四十周年纪念币(1 枚,面值为1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四十周年纪念币(1枚,面值为1元),第十一届亚运会纪念币(每套2枚,面值均为1元)。
1991年以后,中国的纪念币发行品种及发行数量都有大幅增加。全区发行了以下纪念币:全民义务植树十周年纪念币(2枚,面值均为1元)、中国共产党成立七十周年纪念币(3枚,面值均为1元)、第一届世界女子足球锦标赛纪念币(2枚,面值均为1元)、现行宪法颁布十周年纪念币(1枚,面值为1元)、 宋庆龄诞辰一百周年纪念币(1枚,面值为1元)、野生动物——大熊猫特种纪念币(1枚,面值为5元)、 毛泽东诞辰一百周年纪念币(1枚,面值为1元)、希望工程实施五周年纪念币(1枚,面值为1元)、第四十三届世界乒乓球锦标赛纪念币(1枚、面值为1元)、中国抗日战争和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50周年纪念币(1枚,面值为1元)、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纪念币(1枚,面值为1元)、联合国成立五十周年纪念币(1枚,面值为1元)、金丝猴纪念币(1枚,面值为5元)、朱德诞辰100周年纪念币(1枚,面值为1 元)、白鳍豚特种纪念币(1枚,面值为5元)、华南虎特种纪念币(1枚,面值为5元)、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流通纪念币(2枚,面值均为10元)、周恩来诞辰100周年纪念币(1枚,面值为1 元)、朱德纪念币(1枚,面值为1元)、褐马鸡纪念币(1枚,面值为5元)、丹顶鹤纪念币(1枚,面值为5 元)、扬子鳄纪念币(1枚,面值为5元)、刘少奇诞辰100周年纪念币(1枚,面值为1元)、金斑喙凤蝶纪念币(1枚,面值为5元)、中华药纪念币(1枚,面值为5元)、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五十周年纪念币(1枚,面值为1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五十周年纪念钞(1枚,面值为5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五十周年普通纪念币(1枚,面值为10元)、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流通纪念币(2枚, 面值均为10元)、迎接新世纪纪念钞(1枚,面值为100元)、迎接新世纪普通纪念币(1枚,面值为10 元)。
第四节货币流通与管理货币流通区内人民银行认真执行政务院1950年3月发布的《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坚决禁止银元流通,取缔金银黑市,拓展人民币阵地,确保独占市场;采取收存款、建金库、灵活调拨措施,大力组织货币回笼,支持工农业恢复和发展生产,支持国营合作商业扩大购销,加强市场管理,搞活城乡物资交流。经济迅速得到恢复,物价很快回落,保持了货币流通局面平稳。
“一五”时期,全区人民银行采取“两手抓”的方法,调节货币流通。一方面有计划地投放货币,支持社会主义建设,促进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另一方面积极组织货币回笼,保证国家实行粮油棉统购统销的资金需要。
“二五”时期,银行信贷、货币发行也随着跃进步伐,急剧膨胀。当时实行对工、商业流动资金充分供应原则,提出“收购多少物资,银行就供应多少资金;在哪里收购就在哪里供应;什么时候收购就什么时候供应”的口号。区内银行对工商业所需信贷资金,采取充分供给,有求必应,结果头一年货币投放过多。嗣后,在做好信贷资金供应、保证企业流动资金需要的同时,大力组织货币回笼,控制非生产性货币投放,经过几年努力调节货币流通,未出现信贷和货币投放的过大失控。
国民经济调整时期,为扭转农轻重发展比例失调和信贷、货币发行过多,全区各级人民银行切实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和当年平衡、略有节余的方针,认真实施银行工作“六条”,正确运用经济手段, 采取四条措施:一是果断地抽紧银根,压缩基本建设投资;二是加强信贷管理,促进调整工业结构;三是加强现金管理,积极配合精减职工,紧缩财政支出;四是支持商业敞开高价糖果、糕点、餐菜、烟酒及其他商品供应,回笼货币。
“三五”和“四五”期间,正常的经济秩序受到破坏,货币流通调节工作同样受到干扰。区内各级人民银行在执行“抓革命、促生产”中,仍坚持一方面加强信贷监督和现金管理,控制现金投放,做好货币调节工作;另一方面积极组织现金归行,加速资金周转,对促进生产、稳定经济起了积极作用。
进入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开始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区内货币流通出现了许多新变化:货币流通渠道增多,流通领域扩大、使用现金的单位增加;工业迅速发展,职工人数骤增,工资总额增长较大;农村家庭实行联产承包,粮、棉、油、猪收购提价,个人交售农副产品大幅度增加,现金支出比例扩大;市场物价逐步放开,基建投资过猛,基金增长过快。据此,各家银行采取支与限相结合的办法,有计划调节货币流通。对非生产性支出如基本建设支出、行政管理费支出、其他支出,认真审查,严格控制货币投放;对发展农业、轻工业优先支持;对农副产品采购资金充分供应,对发展商品流通的资金需要积极扶助。同时, 大力开展城乡储蓄存款及对公单位存款,回笼货币,保证货币供给。既支持了生产,搞活了流通,又控制基本建设投资和消费基金增长过猛,稳定了市场物价。
1990年开始,区内出现经济过热现象,物价上涨,全区货币发行量过猛,1990年投放5053万元,1991 年投放14311万元,1992年投放9407万元。经过治理整顿,金融秩序逐步好转。从1993年起全区开始大量回笼货币,1993年回笼4. 2亿元,1994年回笼2. 45亿元,此后各年回笼均超过5亿元,2000年,货币回笼已达13.9亿元,保证了市场流通中货币的稳定。
为了掌握市场流通中货币的分布情况,更好地调节市场货币流通,建立了货币流通调查制度。1951 年,区内人民银行成立货币流通调查研究小组,在吉安、泰和等县随机抽样,进行货币流通调查。1956年开始,地、县2级人民银行组织干部,各自选点,调查市场货币流通总量及结构变化。1964年根据不同经济类型,建立了 63个货币调查点,建档存表,进行对比分析。1976年起,地、县2级人民银行在计划科 (股)指定专人负责货币流通调查,并将货币流通调查列入计划工作考核内容之一。1984年,建立新的金融体系后,明确分工,工商银行主要负责城市集团单位库存现金及城镇居民手持现金调查;农业银行主要负责农村集团单位库存现金及农户手持现金调查;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负责本行开户的单位库存现金及储蓄典型户手持现金调查;人民银行则主要负责货币境外流入流出、流动人口手持现金及综合分析,测算全区县(市)货币流通总量及变化。
通过调查,全区货币流通的状况如下。
社会集团库存现金按照行政职能及经济活动划分机关、团体、事业、工业、商业集体单位、金融机构等类型,每年通过现金管理检查,统计各单位年末库存实有现金,通过大数法则,测算全区 (县)集团单位库存现金总量。到1997年末,全区集团单位库存现金达3.71亿元,是1956年的81 倍,1990年的3.39倍。 农民手持现金1951年,在农村选择有代表性典型农户,不定期调查其现金收入、支出、结存变化。 1976年开始,建立农户货币流通调查基点。1984年进一步加强农村货币流通调查,各县农业银行在农村选择37个生产队、320户农户作为家计调查基点,实行“三固定”,即固定调查项目、固定记账方法,固定资料整理。1985年起,改为种植、养殖、手工、运输、个体工商业、其他6种类型。现金收入分为集体分配收入,出售农副产品收入,家庭副业收入,其他收入等;现金支出分为生产经营支出,生活支出(其中再分吃、穿、用、住、烧、医药开支),文化生活服务支出,其他支岀等。到1990年末,全区农民手持现金3. 25 亿元,比1956年增长37.6倍;1997年又比1990年增加2.79倍,人均手持现金达237.02元。
城镇居民、职工手持现金1956年,区内人民银行,在城镇选择典型户,进行居民现金收、支、存调查。1984年在吉安市、安福、永新等县建立60户城镇居民家计调查点,按现金收支项目、注明款项来源及用途,逐笔记账,按月统计。1990年,全区城镇居民手持现金4960万元,比1956年增长达23. 4倍; 1997年又比1990年增加2.94倍,人均手持现金达196.77元。
流动人口手持现金改革开放以后,流动人口大幅度增加,持币量增大。据统计,1990年末全区流动人口手持现金达1600万元,比1976年增加11.8倍;1996年流动人口手持现金达9000万元,是1990 年的9.6倍。
货币境外流出流入1949〜1952年,境外货币流动,主要是钱随人走。全区净流入现金100万元, 其中部队和干部调入带进现金50万元,区外私营商业入境采购粮、油、竹、木等带入现金50万元。 1953 - 1957年变为净流岀现金722万元,其中外地职工回家探亲及养家带出现金250万元,木材运费垫付带出现金400万元。1958 ~ 1962年,随着木、竹外调减少,全区净流出现金亦减少为400万元。
1973〜1976年,开展了湘赣边区货币流动联合调查。参加调查的有:湖南省湘潭、岳阳、郴州3个地区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和醴陵、浏阳、茶陵、攸县、郦县、平江、桂东7个县支行;江西省萍乡、宜春、九江、 井冈山3地1市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和宜春、万载、铜鼓、修水、永新、莲花、宁冈、遂川8个县支行,组织70 余人,对边区16个县(市)、77个公社、104个大队、211个生产队和256个商业、粮食、市场管理部门进行调查,走访830多人次。遂川与桂东、宁冈与鄢县、永新与茶陵、莲花与茶陵等双方货币流出流入是:湖南流向吉安的主要是油、猪、家禽、鲜蛋及工业品,换回货币;吉安流向湖南的主要是竹、木手工业制品、 红花籽、石灰、化肥、农药、农业机械等物资,换回货币。1990年随着边区开放,往来贸易扩大,边界货币流出流入量猛增。如宁冈向鄢县流出货币180万元,比1974年增加11倍;由鄢县流入货币60万元,则增加9倍,净流出现金120万元,比1974年增加16倍。
到1997年,全区货币流入与流出总量呈现减少现象,分别比上年下降14.7%和23.2%,货币流出与流入呈现新的特点。(1)粮食外销量减少,致使货币流入较上年减少2. 67亿元。(2)生猪外调增加,流入现金较上年增加55.32%,占全区货币流入量1/3。(3)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外出采购带现多,总量有所下降,即比去年减少1力8万元。(4)外出旅游支出增加,该项支出约为4000万元。
表17-2-1 新中国建立后部分年份全区市场货币流通悄况单位:万元、元年份市场货币集团库存农民手持现金居民手持现金流动人口货币与商品货币与商流通总量金额人均金额人均手持现金零售额比品库存比 1956 1522 454 862 4.5 206 10.3 --- --- --- 1965 3400 850 2248 11.0 302 10.4 --- --- --- 1975 6200 1400 4220 12.4 580 16.0 一 --- --- 1980 9900 2270 6600 19. 1 900 26.0 130 --- --- 1981 11450 2200 8150 23. 1 1100 32.1 --- 1:5.9 1:3.41982 13300 2290 9450 26.5 1390 38.0 170 1:5.9 1:3.3续表年份市场货币集团库存农民手持现金居民手持现金流动人口货币与商品货币与商流通总量金额人均金额人均手持现金零售额比品库存比 1983 15500 2000 11990 33.9 1310 32.5 200 1:4.8 1:3.4 1984 19750 3012 14751 4L5 1687 37. 1 300 1:4.1 126 1985 24480 4000 17980 53.4 2180 31.4 320 1:4.4 121 1986 29200 5900 20018 62.2 2648 29. 1 634 1:3.6 1:1.6 1987 31300 6025 21779 66.9 2682 31.1 634 1:3.9 1988 38700 8700 25896 79.5 3120 31.8 984 1:4.1 120 1989 45000 9329 30464 91.4 3957 40.6 1250 1:3.8 1:2.0 1990 50000 10932 32508 96.6 4960 50.5 1600 1:3.6 120 1991 54000 11950 34650 94.71 5500 91.45 1900 1:3.57 1213 1992 60000 13500 38300 103.55 6000 97.67 2200 1:3.68 1226 1993 66500 15300 42250 113.29 6520 101.15 2430 1:3.81 1994 105000 26500 65100 173.82 9800 143.93 3600 14 06 1:1.111995 115000 30000 69000 182.92 12000 170.11 4000 1:4.11 1:1.091996 134000 38000 74000 194.70 13000 180.30 9000 1:3.62 1:12 1997 150000 37100 90800 237.02 14600 196.77 7500 12 90 注:1.各类人平均手持现金单位为元; 2. 1998 - 2000年,区内未统计市场货币流通情况。
货币管理现金管理1949年7月冲国人民银行吉安支行根据中原临时人民政府发出的《关于公款一律存入国家银行的决定》精神,对区内单位公款一律实行开户存入,凡财经部门拨付各单位的经费款项,一律通过银行转账,减少现金出纳手续。同时,各机关领用的经费款,各公营企业的间歇资金,除留20%应付急需外,全部存入人民银行。
1950年1月,全区人民银行认真执行政务院《关于实行国家机关现金管理的决定》,按照“由松到紧,由小到大,由少到多,先重点,后一般”原则,对机关、团体、部队、国营企业和合作社实行现金管理。 全区243个现管单位,年底已核定库存现金限额的占61.7%,户均限额140元;编制现金收支计划的占 41%,已检查单位现金管理执行情况的占67.5%。
1951年上半年,地、县两级人民银行组织人力,深入51个单位,进行抽查,发现以白条顶库、库存现金超过限额、暂付款大、账务积压、单位之间互相借用现金严重等问题,及时作了纠正。
1952年,区内各级人民银行为使小单位参加现金管理,扩大现金归行,对小户采用存折办法,加强管理,减少货币投放。
1953年11月17日冲国人民银行总行发出《加强机关团体货币管理工作指标》,规定单位支用现金 10万元以上(旧版人民币),一律办理转账结算,节约了现金使用。同时,地区人民银行还成立军事货币管理组,对军事单位进行现金管理检查,加强货币收支管理。
“大跃进”运动之初,现金管理有所放松。1959年2月24日,江西省人民委员会颁布《加强现金管理和信贷监督,以配合加强市场管理的通知》,区内各级人民银行采取了四条措施:一是加强现金支付的审查,除发放工资、奖金、差旅费及一些零星支出等用途,可以付给现金外,其余用款(包括外来采购汇款)一律办理转账;二是调整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三是实行专户管理;四是单位一切现金收入应及时存入银行,未经批准,不得坐支。
从1961年起,全区人民银行为配合加强农村人民公社的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制度,对农村人民公社、大队、社办企业实行现金管理,规定现金使用范围,核定库存现金限额,坚持定期检查。:1963年,因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由生产大队改为生产队,生产规模小,收付现金较少,除了对公社一级仍实行现金管理外,对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不实行现金管理。
1964年,加强单位现金支票管理,规定限于四项用途:发放工资及奖金;开支差旅费;农副产品采购必须用现金支付的部分;按核实的库存现金限额必须补足的备用金。其余用途一律不得签发现金支票。 1965年5月,开展以现金支票使用为主要内容的现金管理大检查,全区6个银行机构,抽调174名干部, 对890个城镇集体单位(占集体单位总数80% ),进行全面深入的检查,发现贪污挪用现金114人,金额 16230元,变相私分现金6起,金额6835元,对此及时作了认真处理。
“文化大革命”期间,现金管理受到冲击,给生产和流通带来不利影响。为了严格管理货币发行,稳定市场,发展经济,国务院1977年重新颁布《关于现金管理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发出《现金管理实施办法》,全区人民银行对区内所有现金管理的单位,重新核定库存现金限额,实行按季分月编制现金收支计划,推行现金管理检查记录卡。规定“十不准”:不准坐支现金,搞计划外基本建设支出;不准支取现金用于未批准雇用农村劳动力;不准提支现金乱招临时工、合同工、季节工、费用工;不准冒领现金擅自加薪、 加奖金和发加班费;不准套取现金擅自购买禁购品;不准携带大量现金随意外出采购;不准假立用途,骗取现金,擅自用公款请客送礼;不准以业务收入现金,发放工资及其他开支;不准超过核定库存现金限额;不准公对公款项在结算起点内使用现金。
1978年按照人民银行、建设银行两总行关于加强对基建单位现金管理联合通知的精神,区内建设银行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基建单位的现金管理。同年,全区人民银行先后组织干部2300人次,进行现金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检查,收回职工借支公款19万元,重新调整库存现金限额,纠正违反现金管理现象。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全区银行为了适应新形势发展,搞活经济,对现金管理规定作了相应的修订,1980年,对农村放宽现金管理。凡社员向国家交售农副产品,需要现金的给现金,愿意转账的办理转账;实行转账结算,坚持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允许单位提取所需现金到农副产品贸易市场直接采购,或携带现金外出采购;对外出副业人员允许按实际需要提支现金;参加城乡举办的物资交流及商品展览会的购销单位所需现金,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均可支出现金。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后,不再直接对单位行使现金管理。各专业银行按照国务院有关实行现金管理的决定,行使现金管理职能。并在松绑放权的驱动下,本着“管而不死,活而不乱”的原则,进一步放宽支用现金的限制。1988年,根据国务院颁布《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印发《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精神,本着“既能多家银行开户,又能统一加强管理”的原则,各家银行推行现金结算卡。规定一个单位在几家银行开户的,只能在一家银行开设现金收支账户,支取现金。凡机关、团体、部队、事业、 国营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联营企业、三资企业等现金结算户,按银行分工落到一家开户银行,办理现金结算卡,凭卡支用现金。全区到2000年止,发行现金卡6846张。这些现金卡都进行了微机管理。
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发《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要求企业开立1个存款账户,办理现金业务,开户单位只能保留3 ~5日的零星开支现金流量,边远地区保留15天的现金量。对储蓄提取现金,3万元以上要提供有效身份证证明,20万元以上的要提前1天预约,并予以登记。根据上述精神,各县人民银行建立和健全了大额现金支付审批制度,各商业银行也相应建立了领导审批权限。
工资基金管理I960年1月起,区内人民银行配合计委、劳动、财政等部门,开始选择528个单位试行工资基金管理,规定在银行支取工资基金,均须分别填开凭证,接受监督;派驻外地职工的工资,由开户银行采用汇款方式,并在汇票上注明“工资基金已由我行监督”字样。经过试行,取得经验,次年在全区所有机关、团体、部队、国营、集体企事业单位全面推行工资基金管理。 1962年起,对国营综合垦殖场、农场、水产养殖场、共产主义劳动大学从事生产、教学的固定职工和临时职工的基本工资、各种经常性奖金及津贴;各种由国家预算拨给及由企业负担的乡政、文教、卫生、 职工食堂等人员工资,均由主管部门管理,开户银行负责监督。同年9月1日起,凡是工资基金管理的单位,一律使用盖有工资基金存款专用章的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两种凭证,以便银行对所有受管单位进行严格监督。
1963年,全区加强基本建设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实行“三查对”支付办法,即查对地区编委和劳动部门批准的人员和工资指标,查对按月审批的工资基金计划,查对花名册,核对实有人员和工资,三者相符才能支付。
1964年4月1日开始,全区在职人员一律实行工资关系转移办法。1965年起,基本建设单位改为按年度编制工资总额计划、按季编制工资使用计划。
“文化大革命”前期,废止工资关系转移办法,1975年又恢复。1976年1月1日起,全区实行工资基金按职工人数和工资额划拨单。1978年起,使用《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对经劳动局和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实行奖励和计件工作制度的单位,进行奖金支付管理。
1979年2月起,按照省劳动局、省人民银行、省军区后勤部联合发出《关于加强部队职工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全区对部队在职职工和编外职工,以及部队县以上的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等,实行工资基金管理。1981年9月起,凡实行奖励制的单位,在银行开立奖金专户一律通过专户支付奖金,加强管理’ 1982年11月起,对工资基金管理进一步明确分工及职责,人事劳动部门按照国家批准计划,严格掌握劳动工资指标,对各单位增减人员及工资,按照规定严格把关,各级人民银行按照人事劳动部门批准的人数及工资额,切实监督工资基金的支付;企业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报批工资,认真审查落实。并重申凡干部、工人调动,必须办理工资基金转移手续。1983年,为进一步加强奖金支付监督,全区各级人民银行采取三条措施:一是取消奖金总额控制和按月审批办法,实行提取奖金核算表,对单位季度奖按实支付, 对承包制则按主管部门审批额支付;二是开户银行设立台账,进行登记管理;三是通过银行支付的奖金, 进行统计监督,单位年终总额一律不得突破。
1984年,全区停止使用《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对国营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按批准的工资总额计划支付工资和奖金;加班工资、季节工、临时工工资,由企业根据上级规定,如实向银行提取;城乡集体企业职工工资和奖金,由企业按有关规定确定,银行准予支付;银行对工资和奖金支付,实行分户逐笔登记,按月汇总,及时进行检查。
1990年起,区内各级银行对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在工资基金专户中分设工资基金和工资增长基金两个项目。同年11月,人事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联合印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区内各家银行认真执行,结合实际情况,采取了三条措施:其一,各级人事部门每年初下达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计划。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全年不得突破工资总额的包干指标。 其二,基层单位根据上级下达工资总额计划,编制按年分月工资基金使用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开户银行凭以支付工资。其三,严格把握工资基金专户,进行监督支付。
1991年执行《江西省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统一使用《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开户银行据此进行监督。1994年在工资改革中,全区银行加强了工资基金管理,切实搞好对工资改革的监督、检查与指导,以保证改革顺利进行。
从1950年起,全区人民银行对货币流通总量进行统计,1953年开始实行编制现金计划及现金项目统计制度,统计表分为收入和支出两方,两者差额即为货币净投放或净回笼。现金收入即回笼渠道分为商品销售收入、服务事业收入、税款收入、城镇储蓄存款收入、农村信用社收入、汇兑收入、其他收入;现金支出即投放渠道分为工资性支出、农副产采购支出、行政管理费支出、城镇储蓄存款支出、农村信用社支出和其他支出。全区银行从1949年至2000年共计收入现金2130.5亿元,支出现金2085.9亿元,净回笼44.6亿元。表17-2-2 1949 ~ 2000年全区现金收支情况单位:万元其中其中现金收支差额年份收入合计商品销售城镇储蓄支出合计工资性城镇储蓄投放(+) 回笼(_) 收入存款收入支岀存款支出 1949 650 700 50 1950 1150 1250 100 1951 2074 2497 423 1952 3733 4009 276 1953 8153 4362 620 8883 1232 888 730 1954 8783 4699 668 8934 1335 1000 151 1955 9806 6133 1131 10147 1503 1193 341 1956 11721 6651 739 12390 2185 748 669 1957 12115 6489 916 12119 2368 862 4 1958 15105 9635 1680 15855 2995 1598 750 1959 20675 12140 2218 21390 5284 2123 715 1960 21834 13085 2757 22902 5046 2774 1068 1961 19628 11255 1572 20915 4176 1479 1287 1962 18045 11788 927 18873 3631 1132 828 1963 17148 11889 718 16772 3829 716 -376 1964 18004 12828 1014 18180 4404 872 176 1965 18613 13296 1097 19354 4637 1031 741 1966 21076 15229 1246 22106 5259 1115 1030 1967 21873 16168 1278 22792 6584 1301 919 1968 20232 15085 1034 21079 5434 1150 847 1969 21842 16286 853 21945 5904 892 103 1970 23964 17759 989 23879 7021 916 -85 1971 25743 18635 1246 26645 8067 1052 902 1972 27303 19735 1549 28835 8790 1416 1532 1973 29209 21542 1783 30734 8355 1614 1525 1974 30517 22386 2229 32105 8548 1932 1588 1975 30974 23100 2205 31733 8576 2020 759 续表其中其中现金收支差额年份收入合计商品销售城镇储蓄支出合计工资性城镇储蓄投放(+) 回笼(-) 收入存款收入支出存款支出 1976 31917 23926 2332 33552 8654 2188 1635 1977 33471 25060 2473 33787 8698 2202 316 1978 35006 26142 3013 35968 9577 2729 962 1979 42235 30560 4868 44987 10819 4036 2752 1980 53144 37134 7048 55563 12972 5356 2419 1981 63714 43043 8699 66213 13632 7272 2499 1982 74327 48308 10556 78140 14656 8449 3813 1983 84685 51799 13159 90218 16320 11017 5533 1984 90836 52910 16803 99855 17550 13651 9019 1985 119029 64803 26714 127399 21586 22061 8370 1986 145678 76347 35751 148122 26125 29613 2444 1987 184327 91434 51050 185224 27863 44872 897 1988 265243 122800 88372 268853 31048 82829 3610 1989 303040 137329 104082 297817 33972 102579 -5223 1990 317016 130903 120116 322069 40773 108838 5053 1991 378083 143615 154451 392393 41570 144138 14310 1992 512089 174550 228789 521494 49509 224424 9405 1993 786679 247706 360819 744721 55229 362216 -41958 1994 1063508 286780 540616 1039002 77447 528750 -24506 1995 1454798 336150 783174 1396371 87549 759559 -58427 1996 1857983 338947 1000140 1780059 95219 981303 -77924 1997 2112716 313805 1252592 2053515 167146 1220677 -59201 1998 3104433 353937 2082960 3053241 206433 2052361 -51192 1999 3628254 389257 2552467 3550179 217605 2532184 -78075 2000 4103015 383635 2935120 3963373 218796 2802382 -139642新中国建立后部分年份全区各县(市)货币投放(+)、回笼(-)情况单位:万元年份 1955 1960 1965 1970 1975 1980 1985 1990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合计 341 1069 741 -83 759 2419 8370 5053 14311 9407 -42020 -24506 -58626 -力 924 -59201 -51192 -78075 -139642吉安市 -109 -586 -549 -482 -493 -1067 -910 -4197 -4298 -9810 -25603 -25932 -43147 -44126 -67905 -55183 -76338 -86945井冈山市 --- 一 64 80 92 368 402 1503 1780 3505 4090 4222 4168 4356 5641 6282 2370 -328吉安县 --- 389 458 250 452 1045 2010 1831 3322 2290 -6928 -6703 -10845 -7939 -2942 -7345 -5128 -4984吉水县 56 213 106 -173 8.5 483 990 2171 2068 713 -5659 -4014 -7062 -556 1025 -3817 3666 -6702峡江县 80 116 157 184 163 265 955 1927 2830 2814 -408 -2510 -4808 -4 629 3149 -2014 -1185新干县 71 61 57 5 2 240 1289 267 918 2400 -1815 -1515 41 2350 6348 1704 3881 -988永丰县 6 31 70 -20 28 154 616 1098 1734 1124 -2311 1781 -564 -23880 2184 5207 1355 -3151 泰和县 104 27 88 -18 205 187 221 -538 751 -724 361 3063 -6186 -6791 -10995 -14792 -17235 -18756遂川县 17 78 28 225 -217 -344 -1101 -3437 -3448 -4082 -5126 -3196 -3055 -5218 -4029 -3704 -8729 -16376万安县 -3 135 103 34 46 452 1435 975 2412 2716 1953 3415 2987 -2563 2720 5663 6858 237安福县 133 199 235 356 442 565 1550 1255 2462 3010 -2197 -121 -813 -4042 -3028 -234 1192 881永新县 -80 121 -115 -47 -130 -151 408 329 1891 2541 1192 5765 9308 9768 7887 7783 6113 1682莲花县 12 87 -5 -83 28 31 604 1340 1855 1761 宁冈县 54 198 44 2 56 191 -99 529 25 1149 431 1239 1350 721 1087 4104 5934 -791 表17-2-3表17-2-4 1985 ~ 2000年全区国家银行货币投放(+)、回笼(-)情况单位:万元年份 1985 1986 1987 1988 1989 1990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总计 8370 2444 898 3610 -5223 5053 14310 9407 -42020 -24506 -58427 -77924 -59201 -51192 -78075 -139642 人民银行 -220 -272 -597 -764 -422 -1985 -3084 -901 -22 -2129 -6261 24373 46773 60970 54502 39311 工商银行 -6683 -10682 -14161 -9721 -17555 -13671 -12747 -15186 -46591 -43490 -50557 -58509 -53790 -47318 -38822 -54528 农业银行 14844 10893 12592 8883 5651 13843 20185 17254 -3742 9251 -7074 -7049 -34150 -27483 -26786 -29636 中国银行 -72 7 -577 -1444 -913 -1180 42 -117 -9965 -8780 -12317 -17274 -18014 -25343 -26931 -20923 建设银行 501 2498 3641 6656 8016 8046 9914 8355 18300 2064 18779 6221 -29035 -28069 -66089 -99942农业发展银行 2052 33078 10496 6073 5745第五节出纳发行现金收付管理全区人民银行建立初期,出纳工作重点是做好发行人民币、收兑金银及业务往来的现金收付。1959 年下半年,增办收兑苏区钞票、公债及外币的现金兑付。:1952年,区内人民银行执行总行制定的《出纳制度》,建立出纳人员工作记录簿,实行现金收支“长款扫数归公,短款如数自赔”制度,从而减少现金收付差错。1955年,各行、处设立出纳专柜,配备复核人员,做到收款复点,付款复核;先收款后记账,先记账后付款;内部相互之间现金往来,办理交接,手续清楚;整理票币要点准、挑净、徹齐、捆紧,每把票加盖带行号的经办人员章,每捆票加贴封签,注明行名、券别、金额、封包日期,加盖封包人员名章等,保证了现金收付的顺利进行。
1957年,省分行下发《出纳制度修订草案》。全区各行立即执行账款分管,双人临柜,双人管库,双人守库,双人押运(简称“四双”),保证了现金收、付、运、存的安全。
1958年,区内各级人民银行为“大跃进”运动服务,取消现金收付复核,建立个人负责制,取消钱账分管,打破管账不管钱、管钱不管账的规定,造成现金收付差错严重。1961年又恢复现金复核及钱账分管制度。
“文化大革命”初期,银行现金收付管理制度被冲击。1973年1月1日起,区内各行、处又恢复“四双”制度,并严格执行现金收付复核及现金、金银、外币和各种有价证券交接手续,坚持定期查库。进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紐济的发展,银行信贷业务和现金收付迅速扩大,区内各家银行进一步加强现金收付管理。1984年,新干、永丰、永新3县人民银行开创全年现金收付无差错的新纪录,1988年起,各专业银行推行出纳奖惩办法,中国银行系统对1年、2年未发生责任事故者,分别奖励50元和150元。连续3年无事故者晋升1级工资。凡发生短款,查明原因,确系个人责任差错,按规定自赔。实行这一办法起到了防错保优作用,当年实现全系统现金收付无差错。
点钞技术中国人民银行吉安支行成立初,现金收付沿用旧银行传统手工点钞法。即先将票币平铺清点,20张为1叠,对折为正方形,50叠为1捆,计1000张。1950年春,推广平板整理,平铺100张,用纸条腰扎成1 把,10把为1捆计1000张。:1958年,有了手摇、脚踏捆钞机。1961年初,全区推行点钞手持式。从单指单张点数,到双指双张、三指及扇形四指点钞法。1980年,开始试用点钞机,捆扎钞票。
发行库、业务库管理发行库管理发行库是发行基金保管库的简称,是人民银行机构组成部分之一。设立总库、分库、 中心支库和支库。1950年1月1日设立吉安专区中心支库和县支库两级发行基金保管库,县以下根据业务需要、库房设备安全、交通电讯方便等条件,设立保管点或临时保管点,不算一级机构,只是代理上级库收付库款,无上级库命令,不准出库。
1973年起,整顿发行保管点。凡不符合条件的原有保管点,即予撤销。人民银行与农业银行分设后,县以下无人民银行机构,故将原有的发行保管点全部撤销。
1986年,建立县工商银行和农业银行代理发行基金保管点,为人民银行发行库的一个组成部分,受人民银行直接领导,与发行支库同级,库主任由代理行行长兼任,指定人员负责办理发行业务。
1984年对发行基金调拨实行“适当集中、合理摆布、总额控制、分批下拨”办法,进行了“三改”: (1)发行库向专业银行支付现金,改出库限额办法为核定月度最高投放额,掌握出库,严格控制专业银行在人民银行存款余额和上级人民银行核定贷款限额内,不得突破。(2)发行库与专业银行现金往来,改通过联行划报为凭支票经人民银行会计部门记账后,直接向发行库办理出库。(3)专业银行向发行库缴存现金,改超过业务库存限额为超过上级批准最低库存限额的部分,流通券以整捆入库,残币10元券以上可成把入库。
县级人民银行恢复后根据总库规定,发行业务会计核算自成系统,专列科目,独立核算,分级管理, 同时加强了发行库的建设,确保发行库安全。
业务库管理业务库存是作为一般业务收付的备用金,是流通中货币的一部分。人民银行一直坚持“ 一行两库”制,即发行库保管发行基金,业务库保管业务备用金,严格分开,不得混淆。
1950年,区内人民银行业务库存现金实行限额管理,业务库存现金超过限额部分,当日交入发行库, 两库之间的出入库均以千元为单位。1980年,人民银行与农业银行分设后,农业银行营业所业务库存现金超过限额或不足限额,可直接向县人民银行发行库上缴或请领现金,保证本系统现金支付需要。1985 年,地区人民银行允许专业银行在不超过本系统业务库存现金总限额,可在系统上下、左右行处间现金调拨,做到调余补缺,及时供应现金,避免出入库手续频繁。:1988年,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颁布《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管理制度(试行)》,取消对专业银行核定业务库存限额办法。
损伤券的销毁损伤券的销毁权集中在总发行库,中心支库凭总库签发的命令代理销毁。1955年11月14 ~28 日,全区采取统一组织,逐县进行,集中监督,就地销毁的办法,共计销毁旧币14189124360元。1964年起,改为选择纸厂现场监销,毁币成浆,以浆造纸。当年在吉安造纸厂销毁破币41.2万元。既保证了安全,又减少浪费。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商品经济发展,市场货币流通量扩大,损伤率增多,销毁任务加重, 1991年要求加强销毁环节管理,复点现场不得少于4人,其中必须有1名监点负责人,销毁专职稽查员要充分发挥作用。1992年规定假人民币统一由人民银行管理和销毁。1999年销毁破币达25835万元, 是1998年的7. 96倍;2000年又销毁43583万元,比上年增加68. 7%。通过对损伤券的连年销毁,使人民币市场流通的票面更加整洁,进一步提高了人民币声誉。
库款保卫与押运 1958年,中国人民银行吉安地区中心支行成立治安委员会,建立经济纠察队,以保证银行库款保管与运输安全。1963年,建立值班、保管和联防等安全制度。:1981年,地区各家银行设立保卫科,县(市) 支行配备专职保卫干部,处、所备配兼职保卫干部,加强枪支管理及要害部门防范措施,装上报警器,安装防护铁栏,实行节假日领导带班值日守卫制度。1988年,推行安全保卫承包责任制。1989年,成立人民银行及专业银行经济民警中、小队,配备经济民警,统一着装,加强训练,提高战斗力。主要任务是:警卫护库,武装押运头寸,建立无线电通讯网络。:1999年,筹建运钞中心,使运钞更为安全、快捷。
反假币斗争新中国建立以后,区内银行在各级党委统一领导下,与公安部门紧密配合,开展反假币斗争。20世纪50年代,主要是破获不法分子以伪金属币充当人民币使用的案件。60年代,重点打击以伪纸币混入市场流通的犯罪活动。1970年4月,万安县破获34人参与的收买伪币活动,犯罪人收买印有印刷厂字样的关金券,以100元关金券兑换人民币2000元,或10万元关金券兑换1只梅花牌手表,共收缴伪关金券248万元。1981年,全区先后破获6起伪造人民币案件,假票面额为10元券和5元券两种。假票特征:水印对光看不清楚,正面油墨颜色较暗淡,无光泽,花纹粗糙,无衬影花纹,呈白色,号码字体较粗,排列不够整齐。1989年,吉安市、吉水、万安等县发现3起用彩色复印机复制100元券的假人民币,由广东流入,均被没收。1990年,台湾高雄市一黑社会组织仿造大量的100元券和50元券两种假人民币流入区内市场使用洗后被破获。从90年代开始,反假币斗争日趋激烈,仅吉安市,1991年就破获1起仿造假钞案,1993年收缴假币490张,1997年又收缴假币351张。 金银管理、收兑、配售金银管理新中国建立前,吉安金银自由经营。国民政府曾禁止金银计价流通,但禁而不止,金银黑市猖獗。吉安解放后对金银实行统管、统购、统配政策。国家指定人民银行负责管理和经营金银。 1949年7月2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颁布《金银管理暂行办法》,严禁一切金银自行收购或出售,违者依法处理。1961 - 1965年,全区共破获148起、567人参与的金银黑市交易案件,黑市金银主要从上海、广州流入,贩卖黄金337.9市两、白银669市两、银元4237枚,牟利32539元。经过严厉打击,制止了金银黑市活动。1976年4月,万安县又破获收买铸有双龙头、太阳须和民国三年的银元黑市交易案件。
1983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施行细则k 1987年8月8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发布《江西黄金生产管理暂行办法》,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收购成品金和含质金,也不准交换、倒卖、藏匿和留用;持有者若需兑换人民币,必须交售当地人民银行。
1990年,为加强对经营金银业务单位管理,防止非法从境外进口黄金饰品,倒买倒卖或擅自超越经营范围及无牌照经营的违法行为,对经营黄金饰品的企业进行全面整顿:凡符合经营条件的金银饰品零售企业,发给“经营金银业务许可证”,有效期2年;“金银使用供应卡”,使用期1年。不符合经营或兼营金银饰品的零售业务,收回原发营业执照,取消其经营金银业务。金银管理工作步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保障了金银经营活而不乱。
1992年,人民银行规定经营金银业务的审批原则,即一要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安全保卫设施以及相应管理水平;二要做到网点设置布局合理,适当控制,便于管理;三要有组织的集体形式;四要有相应的资金。1995年,人民银行总行、国家经委、工商局、税务局联合发出加强金银饰品零售市场管理的通知, 强调经营金银饰品必须经人民银行批准,外资企业不得经营金银饰品零售业务。金银饰品必须盖有戳记代号和含金量印记,要在国家批准的定点单位进货等,对白银饰品的内销业务也发出了通知,即按黄金饰品业务有关规定办理。
金银收兑吉安解放前,中央银行吉安办事处经营金银收兑业务。1939年1月,黄金每两进价190 元,出价200元,白银每两进价1.4元,出价1.7元。向老同升等10余家银楼收兑金箔、金沙等共计150 两。当年底黄金每两出售价涨到388元,金银市场极为混乱。
新中国建立后,国家规定统一由人民银行办理金银收兑业务。1950年6月,省人民银行指定吉安支行为金银收兑中心,金银收购包括矿产金银和副产金银;金银条、块、链、粉、金银铸币,金银制品和金基、 银基合金制品,金银边角余料及“三废”中含的(液、渣品)金银,1966年9月30日,省人民银行发出关于在当前“文化大革命”运动中做好金银收兑的通知,区内银行抓了三项工作的落实:一是对大宗金银、银元的兑换,银行内部进行登记备查;二是对红卫兵组织查抄出来的金银、银元,全部交给当地人民银行保管,开给收据,暂不付款;三是对农村社队破“四旧”,查岀来的金银、银元全部交售当地人民银行,不得隐藏。从而防止了在运动中金银流失。1971年设立吉安金银保管点,各县(市)将收兑的金银上交保管点,不再直接上解省分行。1976年12月,省商业厅、冶金工业局、人民银行转发3家上级联合发出的《关于群众采金补助物资的拨付办法》,每交售黄金1市两(16两制的1市两,即31.25克),拨付氮肥50千克,磷肥25千克,布票5市尺。鼓励增加生产和交售黄金。
1980年5月,区内人民银行举办鉴别金银技术学习班,21名经办金银收兑人员参加学习,抚州地区人民银行亦派2人参加。1981年,地区人民银行委托农业银行营业所恢复代理收兑金银业务,方便了群众交售金银,保障了农民合法利益。为适应现代化黄金生产需要,1987年,采取贷款与交售黄金挂钩办法,调动了群众黄金生产的积极性,扩大了收兑黄金业务。
1992年1月10日后,金饰品用金配售价格为每盎司435美元,调配价为外汇390美元/盎司,人民币为80元/克。1993年黄金收购价格:含金量不足99.9%的,每盎司3000. 37元(每克96.46元)。含金量达99. 9%以上,每盎司3015.79元(每克96.96元)。配售价格:含金量不足99. 9%的每盎司3333.75 元(每克107. 18元),含金量在99.9%以上的,每盎司3342. 72元(每克107. 68元)ₒ 1995年黄金价格又作了调整,黄金收购价:含金量不足99.9%的每盎司2884.05元(每克92. 72元);含金量在99.9%以上的每盎司2899.7元(每克93. 22元)。售价:含金量不足99. 9%的每盎司3204. 50元(每克103.03 元);含金量在99. 9%以上的每盎司3220. 14元(每克103. 53元)。
金银饰品交易1985年2月,吉安市首家金银加工首饰店开业,由银行配售金银,加工项链、戒指、 项圈、手镯等饰品,丰富了市场,增加了效益。此后,各县(市)也都陆续开办金银首饰店。2000年,吉安市有吉安金店,吉信金银首饰店;吉安文山商场、市百货大楼也设立了金银首饰专柜。
第三章存款民国时期,吉安由于经济落后,物价暴涨,地主、资本家和官僚豪绅多以私存金银的方法储存货币。 对公存款业务难以开展,个人存款者极少。
苏区银行采取收入入库、发行公债、要求群众入股等措施,增加财政存款。
新中国建立后,开始规定单位现金一律存入银行,并采取高利率,吸引居民存款。改革开放后,全区经济发展迅速,人民收入不断提高,单位存款和居民存款逐年增长;其间,存款利率也多次调整。2000 年,全区财政性存款、企业存款和农村存款,共达322794万元,全区城镇储蓄存款余额达1204219万元。
第一节单位存款民国时期,吉安农业落后,工业凋敝,经济不发达,单位、企业甚少,对公存款难以发展。
新中国建立后,区内人民银行认真贯彻政务院颁布的《关于实施国家机关现金管理的决定》,明确规定各单位现金一律存入中国人民银行,并通过代收、代付、汇兑、放款和代划拨清算等方式,办理单位存款业务。1968年、1976年,为稳定金融物价,紧缩财政支出,控制货币投放,区内人民银行先后两次对企业和财政性存款进行冻结。改革开放后,全区经济迅速发展,单位存款也随之逐年增长。至2000年,单位存款增幅更大。全区财政性存款、企业存款、农村存款共达322794万元,为1978年的19.65倍。
财政性存款财政性存款主要有财政金库存款、基本建设存款、机关、团体、部队存款,以及地方性存款等。1950 年,政务院《关于实施国家机关现金管理的决定》明确规定各单位现金必须一律存入中国人民银行。区内在1949年人民银行成立之初,围绕银行“建金库、收存款、灵活调拨”三大任务,加强宣传,组织力量, 大力吸收单位存款,增办了短期拆实和保本保值存款种类,保证了各类企业资金不因物价波动而蒙受损失。随着国民经济恢复和发展,机关、团体增加,财政性存款稳步上升,到1952年已增长9.7倍。
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工农业生产得到发展,基本建设开支增多,财政性存款相应增加。1956年,财政存款达820. 1万元,比1952年增长62.4% . “二五”计划期间,财政性存款增加较快,1962年比1957年增长4.6倍。1963〜1965年进行国民经济调整,财政性存款减少,1965年比1962年下降55. 5% ₒ在此期间,为配合经济调整,压缩财政支出,银行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专项存款,基本建设单位的已完工程包干结余资金和自筹资金存款进行冻结,冻结额最高时达69万元。
“文化大革命”期间,区内经济发展缓慢,存款时起时落。1971年,由于区内重点基建项目增多,复建、新建厂矿企业160个,财政性存款猛增,比1970年增长29. 5% ₒ 1972年,加强信贷、现金管理,压缩基本建设规模,基建资金用于重点配套项目,全区基建存款减少3350万元,导致财政性存款比1971年下降60. 84%。至1976年,财政存款只有2973.1万元,比1972年下降0.43%,但比1965年增长1.42倍。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中央财政体制进行改革,地方财政扩大自主权,财政收入增加,预算外资金增加,加上基本建设投资扩大,财政性存款大幅度上升。到2000年已达56768万元,为1978年的 10.65 倍。
企业存款 1953年,全区工农业生产得到发展,工商企业逐年增加,企业存款稳定上升。1957年,全区企业存款达390.4万元,是1952年的1.8倍。
1958年,区内银行积极支持工商企业扩大生产经营,增加信贷投放,基建投入增多,企业存款大幅度增长。到1962年底,全区企业存款达2949万元,比1957年增长6. 6倍。
1963〜1965年,国民经济3年调整时期,及时调整工业产业结构,压缩重工业,关、停、并、转126家企业,1965年企业存款比1962年下降7.96%O 1966 ~ 1976年,工商企业受到“文化大革命”干扰,但由于广大职工的努力,生产仍有一定增长。银行的企业存款也在徘徊中上升。到1976年,全区企业存款达6170万元,比1965年增长1.27倍。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企业存款发展较快。1982年,增加了单位定期存款1年、2年和3年期档次。1985年后,对单位存款放宽开户条件,扩大开户面,地区工商银行为做好企业存款工作,还配备专职存款员,对存款大户建立重点联系制度和建立存款单位台账,聘请单位资金信息员,落实存款任务;建立奖罚制度,同时严格审查专用基金划转,防止挪用和流失。由于各银行对企业存款抓得较紧,并把机关团体存款、私营及个体企业存款、信托存款等合并称为对公存款,并成立相应部门具体抓,对存款大户发优先服务卡,召开有关会议,加强与企业和部门的联系,实行对公存款承包责任制。1996年,确立了经营讲效益,贷款讲质量,存款讲成本,管理讲水平的思想,采取了三项措施:一是抓好与单位大户的签约工作;二是加大公关力度;三是采取“以贷引存”稳住对公存款。对公存款因此大幅度增加,到2000.年底,全区企业存款达231227万元。
农村存款民国时期,吉安农村经济落后,农民生活贫困,农村存款甚少。1950年全区乡镇普遍设立营业所,之后开始试办信用社,负责办理农村存款业务。1952年,土地改革运动结束,农村互助合作社兴起,农业生产得到发展,农民生活有了改善,农村存款业务也迅速开展,是年全区吸收农村存款& 3万元。1956年, 农村社会主义改造完成.集体经济不断壮大,为发展农村存款创造了条件,特别是收购农副产品广泛采用非现金结算。据统计,1957年全区农副产品收购价款有59%是转账结算,比1956年扩大35%,加上信用社大力开展储蓄,转存款增加,农村存款大幅度增长。到1957年末,全区农村存款达869. 6万元,比 1952年增长104倍。
1958年,农村实行“人民公社化”,搞“一大二公”,农业生产由小集体变为大集体,经营范围扩大,副业门路增多,社队企业发展,集体经济往来增加,促进了农村存款发展。1959年存款余额猛增到2348.2 万元,尔后,存款继续上升,到1961年底,全区农村存款达4627. 3万元,比1957年增长5. 32倍。1962 年,纠正“左”的错误,清理“一平二调”,剔除虚假水分;加之三年自然灾害,全区粮、棉、油、猪、牛五大指标全面减产,公社企业大部分停办,农村资金匮乏,导致农村存款大幅度下降。到1965年末,全区农村存款下降到2024. 3万元,比1961年减少56. 3%。
“文化大革命”期间,区内农村经济遭受破坏,银行业务受到冲击。1972年全国银行工作会议后,恢复运动初期冲垮的一些合理规章制度,加强了对社队集体资金的管理,收回银行下放干部,充实基层力量,农村存款有了较快发展。到1976年末,全区农村存款达4276.1万元,比1965年增长111.24%。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农业银行恢复,农村存款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一是区内农村普遍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乡镇企业兴起,壮大了集体经济力量,农民收入显著增加。据统计,1979 - 1990年全区乡镇企业总产值累计达28. 8亿元,年平均增长35.26%,从业人员 14.6万人,这为扩大农村存款提供了物质基础。二是银行信贷资金管理体制改革,由差额包干改变为实贷实存,冲破了信贷资金的供给制。各级农业银行实行盈亏计划管理,推行超盈减亏奖励,超亏减盈惩罚的经济承包责任制,增强了活力,调动了职工开展存款业务的积极性,全区农村存款以46.7%的平均速度增长。
1997年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农业银行脱钩,形成独立的金融体系,激发了广大农村金融工作者积极性。他们利用点多面广的有利条件,大抓农村存款,使其有较大幅度增长。到2000年底,全区农村存款达34799万元,是1998年的7.42倍。
信托存款 1983年,吉安地区开始办理信托业务。1984年10月,工商银行吉安地区中心支行成立信托投资公司,各县(市)工商银行也陆续开办信托业务,不久,地区农业银行和地区建设银行也相继开办此项业务。
信托存款主要是吸收各单位闲余资金、经费结余、各项基金结余、财政预算外资金及个体工商户存款。存款期限分半年、1年、2年、3年四个档次。利率分别为月息2. 4%。,3. 6%。,4. 2%。和4.8%。,髙于单位活期存款利率。
为吸收众多的信托存款用于经济建设,各家信托部门采取存贷挂钩与互助存款结合、便利存户、优惠利率、服务上门等各种手段揽储。该项业务开办初时存款额不多,至1990年末,全区信托存款仅为 471万元。然而,作为一种新的金融业务,对支持生产、沟通购销、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起了一定作用。 1996年随着金融秩序的整顿,信托存款逐年减少,到1999年已基本没有信托存款。
第二节城乡储蓄存款储蓄种类民国时期,境内银行开展储蓄存款主要分活期和定期两类。活期储蓄存款一般分甲、乙两种。甲种使用支票,多为机关团体、工商业采用。乙种凭折存取,多为个人储蓄存款。1939年,各银行开展节约建国储蓄,储种分为三种。
节约建国储金存款金额起点为国币壹元。分甲、乙两种。甲种储金开户满3年后,始得随时提取本息,每半年计复利1次,存期愈久,利息愈厚。乙种储金分为零存整付、整存零付、整存整付、存本取息 4种,存款期限均为3 ~10年,储户可因本身之需要,自由选择。同时,为便利华侨及国人自愿储存外币起见,甲乙两种节约储金皆可开立外币存款户,并可用国币或金银按市价折合外币存储。
节约建国储蓄券分甲、乙两种,券额分5元、10元、50元、100元、500元、1000元和10000元七种, 利息优厚。甲种储蓄券记名,存期最少半年,即可兑取一部或全部本息,或继续存储。乙种储蓄券不记名,存期1年至10年,期满照券面数额兑付。
特种有奖储蓄每期发行储蓄券总额为国币500万元,计10万张,每张50元,以储券面额25%计奖,共计奖金为国币125万元,分9个级别,头奖1张20万元,二奖2张10万元,三奖5张10万元,四奖 10张5万元,五奖40张8万元,六奖70张7万元,七奖100张5万元,八奖1000张10万元,九奖10000 张50万元。每2个月开奖一次。凡中奖者不再还本,未中奖者,自开奖之日起,期满5年后,凭券额兑付本金,不另派息。逾期3年不兑者,停止兑付。
新中国建立后,区内人民银行开展的储蓄种类有以下三种。 折实储蓄是用人民币折成以实物为单位牌价存取的一种储蓄。1950年1月开办。折实牌价是以人民日常生活所需的日用品一定分量以“份”为计算单位。一份包括:二机早米1.5市斤,龙头细布0. 4 市尺,青盐0.05市斤,麻油0.05市斤,松柴3市斤。收储对象仅限于工人、教职员、干部和学生。存款期限分1星期、半个月、1个月、3个月4个档次。后因物价趋于平稳,折实保值作用消失,年底停办。
保本保值定期储蓄这是为保护储户购买力而举办的一种储蓄。此种储蓄存入时以五个折实单位为起点,多存不限,支取时,若遇折实牌价下跌,按存入金额实付,保本利率按原存利率8折付息;如原牌价上涨,支取时按当日牌价折实保值,利率仍按折实储蓄利率计息,存款期限分半个月、1个月、2个月、3 个月、1年五个档次。1952年6月停办。
货币储蓄这是以人民币为计息单位的一种储蓄。1950年,人民银行总行制定了全国统一的储蓄章程,规定货币储蓄分为活期储蓄、定期储蓄、定额储蓄、有奖储蓄等。
活期储蓄这是一种随时支取、存取金额不受限制的一种储蓄。吉安人民银行成立后即开办。当时,活期储蓄分支票和存折2种。支票储蓄于1955年10月停办,存折储蓄一直沿用。存折储蓄以人民币壹元为起点开户,多存不限,每年计息1次。1991年开始,在活期储蓄中增加代发工资的业务,这对增加储蓄起到了积极作用。到2000年,余额达57733万元,占活期储蓄的比例为1.96%。
定期储蓄这是存款时约定期限,定期存取本息或利息的一种储蓄。1949年底开办,分整存整取、 整存零取、零存整取和存本取息4种。其中整存零取、存本取息适应性不强,开办不久后停办。整存整取、零存整取为定期储蓄的基本方式,一直沿用。定期储蓄期限几经变化,1989年2月起,定为3个月、6 个月、1年、2年、3年、5年、8年七个档次。
定额储蓄金额固定,存期1年,可以随时支取,不满半个月不计息,存单不记名。1951年开办,后因出现定额储蓄存单代替货币在市场流通,1954年12月停办。1961年重新开办,面额为1元、2元、5 元、10元、20元、50元6种。1964年8月,再次停办。
定活两便储蓄此储种存入时不预先确定期限,可以随时支取和续存。1950年5月开办,1952年4 月停办。1985年1月再次开办。存单面额以50元为起点。
有奖储蓄这是以奖代息的一种储蓄。新中国建立后,开办了以下几种有奖储蓄: 整存整取有奖储蓄1950年在吉安市举办,后推广全区。1953年12月被零存整取有奖储蓄代替后停办。
保本保值有奖定期储蓄1950年12月举办,存期3个月,期满还本不付息,以利息作奖金,每期开奖一次,不久停办。
零存整取有奖储蓄1953年12月开办。此储种采取逐月贴花形式,分为整户,半户(二分之一户), 四分之一户,即4元、2元、1元。1961年1月,零存整取有奖储蓄改为定期定额储蓄。1964年8月,定期定额储蓄停办。
活期有奖储蓄此储蓄以人民币壹元为起点,多存不限。每1000户为一分配奖金单位,每3个月开奖1次。1956年7月开办,1961年停办后改为活期储蓄。1988年8月,工商银行再次开办。
1989年,地区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还先后举办了定期定额有奖储蓄。
长期保值储蓄1988年10月开办,人民银行对3年、5年、8年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在现行利率的基础上,按照储户所得利益不低于物价上涨幅度的原则,由人民银行总行参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零售物价指数,制定全国统一的保值贴补率。
大额可转让定期储蓄1988年开办的此种储蓄是固定面额的个人定期储蓄存款。面额为500元、 1000元、2000元、3000元、5000元四种。期限分半年、1年、3年、5年四个档次;利率上浮。
优待售粮储蓄区内银行于1953年11月举办。存单面额为1元、3元、5元、10元4种,期限为 1 ~6个月。月息1分5厘,高于其他储蓄利率。1955年停办。
农村“四化”储蓄此种储蓄于1960年开始以公社为单位举办,存额固定,以存定贷。期限分1年、 2年、3年期三个档次。利率分别为年息6厘、6厘3、6厘5。所吸收存款主要用于发放长期贷款。区内银行于1962年停办此种储蓄。
此外,全区各家银行还先后开办了住房专项储蓄、儿童储蓄、好当家储蓄、巾帼建功储蓄、农民生产基金储蓄等储种。
存贷挂钩储蓄1987年农村信用社开展了以存定贷的储蓄品种,农村承包户生产基金存款,按耕地每亩存款15元左右,农民贷款就按存一贷二或存二贷一的方式,不存不贷,逐户订好合同。
通知存款居民一次大额存入,一次或分次支取,取款时需事前通知银行的储蓄机构。
邮政储蓄1986年5月,吉安地区邮局在白鹭洲邮电所开办了全省第一个邮政储蓄试办点,同时发行了 1套“邮政储蓄,利国利民——纪念吉安开办邮政储蓄”邮资纪念封。储蓄种类有活期、整存整取、 零存整取3种,存款利息按国家统一标准付给。10月,吉安市又在阳明路邮电所开办了第二个邮政储蓄点,由于宣传得力,出现了储户排长队等待存储现象,开业仅3天就收储76万元。
1990年1月1日起,邮政储蓄由代办改为自办,邮局以利差为收入,风险加大。为把邮政储蓄办出规模,办出水平,吉安邮政储蓄开始向规范化、科学化发展。全区开展了建设标准化局、所活动,各储蓄网点统一制作了营业标志牌、营业时间牌,张贴了业务宣传画,95%以上的网点装置了安全铁栅栏,全部配备了保险柜。业务种类也增加了存本取息、汇转储、大额可转让存款等新项目,办理销售、代兑国库券业务。
1993年,吉安市邮政储蓄开始办理预存电话费业务。从1995年开始,随着手机的出现,邮局同时推出了预存手机话费业务,而且覆盖面达到100%。1999年,随着邮电分营,电信局推出缴费卡业务,预存手机费业务开始取消;年底,预存户数达5万户,年代收款由开办初的50万元,增至2000万元。
1998年12月,江西省邮政储蓄开始加入全国联网,吉安地区第一批联网网点基本上放在业务量较大的原单机网点上,共上了 37个。第二批在2000年5月开始,又上了 37个。至2000年底,共上网点74 个。随着邮政储蓄联网规模的扩大,邮政储蓄的规模也迅速扩大。至2000年8月,邮政储蓄余额达17 亿元,市场占有率达14% o 储蓄业务 1933年,江西省裕民银行吉安分行设立储蓄股,各县办事处有专人负责储蓄。:1938〜1941年,中国农民银行吉安办事处面向全区城乡,通过对企业和个人许以放款便利、核减汇费、提高利率等优惠办法, 4年共吸收储蓄存款计国币14. 8万元。1939年驻吉安“4行2局”(中央、中国、交通、农民银行和中央信托局、邮政储汇局)和江西省裕民银行吉安分行等受国家委托,开展了节约建国储蓄运动,其种类有节约建国储金,节约建国储金券和特种有奖储蓄。为推动节约建国储蓄运动的开展,江西省裕民银行成立了江西省节约建国储蓄团吉安分团。各县成立支团。同时,还借助政府力量在全区各县设立节约建国储蓄委员会分会,由县长担任主任委员,各乡镇成立劝储队,由乡、镇长担任队长,下达劝储任务,颁发竞赛办法,制定奖励措施,动员机关团体公务员、工人、商人和城镇居民踊跃认购。1944〜1945年,区内银行还推行两期江西乡镇公益储蓄。
抗日战争结束后,由于物价暴涨,通货膨胀加剧,银行储蓄逐渐无人问津。
1950年1月,人民银行在城乡开办了折实储蓄。同年5月,区内第一个储蓄所——吉安中永叔路储蓄所成立。后来随着国民经济恢复,物价开始稳定,折实储蓄作用逐步消失。为引导储户由折实储蓄转向货币储蓄,短期储蓄转向长期储蓄,银行又先后开办了保本保值储蓄、定额储蓄、定活两便储蓄和有奖储蓄。1952年6月,人民储蓄全部转为货币储蓄。1954年,国家发出开展爱国节约储蓄运动的号召,全区各级银行抓住时机,扩大储蓄机构,中心支行设立储蓄科,支行设立储蓄股,街道增设小型储蓄网点, 充实储蓄人员,开展储蓄代办,变流动服务为固定服务。1956年,全区增加储蓄所8个,设立代办所80 个。1957年,全区储蓄所还设立代办机构200个。同时,广泛开展储蓄宣传,认真执行保护人民储蓄政策,存款自愿,取款自由,为储户保密,使全区城镇储蓄存款有了新的进展。在此期间,农村储蓄业务也得到同步发展。 1953年12月,为配合国家实行粮棉油统购统销政策,积累社会主义建设资金,银行在广大农村结合农民卖粮、卖油,举办了优待售粮储蓄,收储对象仅限于出售余粮给国家的农民。年底,全区收储300. 4 万元。为满足农民储蓄需要,1957年10月,农村营业所、信用社举办有奖储蓄,提高了农民参储积极性。
1958年在当地党委领导下,掀起大挖储源,大搞集资的储蓄运动,组织随军银行和流动服务组118 个,深入基地,一边生产,一边服务,为钢铁生产发展集资储蓄180万元。1959年,改进储蓄方式,停办有政治口号的储蓄种类,把零存整取有奖储蓄改办为定期零存整取储蓄,定额有奖储蓄;活期有奖储蓄改为定期储蓄和活期储蓄,推动了全区城乡储蓄的发展。
1960 - 1962年,由于“大跃进”、人民公社化运动中“左”的错误及自然灾害影响,给国民经济造成极大困难,农业连年歉收,商品供应不足,货币贬值,物价上涨,储源减少,各种有奖储蓄停办,集资储蓄提前支取,致使储蓄额大幅度下降。
1963年,全区农、轻、重比例关系得到理顺,工农业生产恢复发展。银行加强储蓄工作领导,充实人员,健全制度,恢复储蓄机构,发展储蓄所代办和互助储金会,积极推广新储蓄种类,城镇储蓄开始增长。 在此期间,区内城乡高利贷有所抬头。1965年通过调查,发现全区放高利贷者有224户,放款金额4. 8 万元,获暴利2. 2万元,高利贷利息一般为月息100% ,最高达300%,有的甚至以物质、票券计收利息。 借高利贷者有862户,以贫困居民和农民居多。此外,标会、邀会到处兴起,其形式有:(1)车轮会。几人或十几人组成一个会,每人岀资5 ~10元,凑成一笔钱,由邀会人头次得款,然后根据协商轮流得会款, 所交会金不计利息。(2)破头会。邀会人头次得款,然后抽签决定下一次会款得主,会金利率为月息 5%。〜10%。。为限制和打击高利贷活动,全区各级人民银行配合各级工会组织和农村社、队基层组织,积极发展互助储金会,帮助城乡居民解决临时生活困难,打击了高利贷,抑制了标会、邀会活动。
“文化大革命”初期,区内银行储蓄业务受到严重干扰和破坏,储蓄种类减少,存款利率降低,撤并 2/3储蓄机构,精简银行储蓄人员,特别是冻结“十种人存款”,打击了群众参加储蓄的积极性,致使全区城镇储蓄徘徊不前,农户储蓄降至最低点。至1970年末,农民储蓄为195万元,比1965年减少78. 7万元。1972年,人民银行明确规定存款有息为储蓄四大原则之一,从思想上、政策上澄清了群众对储蓄利息的一些模糊观念。同时,银行加强对储蓄业务领导,逐步恢复储蓄网点,充实人员,改进吸储方法,储蓄余额逐年上升。至1976年末,全区城乡储蓄存款为3065. 1万元,比1970年增长173. 89%。,其中城镇储蓄为2465. 1万元,增长166%,农户储蓄为607. 0万元,增长211.28%。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各级银行采取有力措施,组织储蓄存款,扩大信贷资金来源。:1979年 4月,根据人民银行总行规定,储蓄利率基本恢复到“文化大革命”前水平。在原有半年期、1年期和3年期的基础上,增加了 5年期和8年期定期档次,同时根据市场物价变动情况,还先后8次调高储蓄存款利率,保护了储户利益。同时,增设了新的机构。1986年4月,地区邮电局开办了邮政储蓄业务。:1987 年,地区建设银行、地区中国银行也相继开办了储蓄业务。并积极稳妥地与机关、企事业单位发展联办和代办网点,有些地方还开展流动服务网点,方便群众存取。到2000年末,各银行、信用社开办的储种达20余种。
1989〜1991年期间,区内金融业出现过不正常竞争,各银行为增加储蓄存款,增设机构,变相提高利率,滥发奖品以拉拢储户,一度使储蓄业务紊乱。社会出现非法集资,扰乱了金融秩序。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制止通货膨胀,区内各银行认真进行了清理整顿工作,并把储蓄业务的整顿作为一个重点。 各银行在人民银行的主持下签订了储蓄公约,制止了无序竞争,逐渐使储蓄业务走上正轨。为了增加储蓄存款,各银行都采取积极有效措施:1992年,举办礼仪有奖有息储蓄;1993年,行署召开全区财政金融工作会议,专题研究储蓄工作,确定储蓄增长目标,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列入目标管理,在全区开展储蓄宣传月和创十佳储蓄所、十佳储蓄员活动,政府给予表彰,各金融机构大力宣传,增加储蓄新品种,又举办巨额幸运有奖储蓄、季季发定期定额有奖储蓄;1994年,代办保险业务;1995年,开办个人通知存款业务以及爱国教育储蓄等7项储蓄业务;1996年,开办活期储蓄异地通存通兑业务。到2000年6月止, 发展教育储蓄16175户,存款达1492万元。在开展以上新业务的同时,各级银行还开展电话咨询、预约、提醒服务;开展上门服务;开展承诺服务;开展信息服务;设立大堂主任。地区农业银行提出存款立行的指导思想,实施三大策略:一是确立市场定位,实施以主攻农村募券储蓄和城区对公存款为重点的资金策略;二是提高市场声誉,实施主攻农业银行品牌效应的“形象工程”策略;三是强化市场观念,实施以建立激励机制为核心的资金组织策略。
2000年,吉安地区经济发展迅速,人民生活水平明显提高,加之区内各类银行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做好储蓄工作,城镇储蓄业务发展很快,城镇储蓄存款余额达1204219万元,为1978年的364倍。
表17-3-1 1950 - 2000年全区历年存款统计单位:万元年份存款合计企业存款财政性存款农村存款城镇储蓄信托存款其他存款1950 89.6 40.6 47.3 1.7 1951 294.0 102.5 137.6 53.9 1952 796.8 214.6 505.2 8.3 68.7 1953 1137.6 747.4 319.0 70.9 1954 1197.0 803.1 306.6 87.3 1955 1110.8 632.4 369.1 109.3 1956 1421.2 432.9 820. 1 16& 2 1957 1956.5 390.4 488.6 855.0 222.5 1958 4237.8 1374.6 1607.9 678.3 577.0 1959 7456.1 1426.8 2955.6 2348.2 725.5 1960 8890.0 2236.9 2303.9 3555.0 794.2 1961 10245.5 2695.0 2373.3 4627.3 549.9 1962 8594.5 2949.1 2756.0 2542.5 346.9 1963 6594.4 2147.3 1691.2 2395.0 360.9 1964 5930.3 2002.9 1322.7 2073.8 530.9 1965 6599.2 2717.2 1226.2 2024.3 631.5 1966 8664.1 3841.4 1656.6 2365.8 800.3 1967 8788.5 3807.0 1805.6 2359.9 816.0 1968 10029.7 4316.6 2480.0 2492.4 740.7 1969 11171.2 4716.6 3230.9 2452.3 771.4 1970 15066.5 5602.6 5889.7 2650.1 924.1 1971 16803.4 5406.3 7626.3 2618.5 1152.3 1972 11092.6 4384.6 2986.1 2355.1 1366.8 1973 12782.8 499& ] 2853.8 3339.6 1591.3 1974 14219.3 5282.6 3370.9 3619.9 1945.9 1975 17556.1 7007.5 4062.8 4269.1 2216.7 续表年份存款合计企业存款财政性存款农村存款城镇储蓄信托存款其他存款 1976 15877.3 6170.0 2973.1 4276.1 2458.1 1977 19025.8 6913.5 3928.1 5373.1 2811.1 1978 19735.0 6408.0 5332.8 4687.2 3307.0 1979 25172.2 8558.5 5819.4 6368.5 4425.8 1980 30960.3 11316.1 6966.0 7769.0 4909.2 1981 35233.9 12207.8 7365.6 9173.8 6279.1 207.6 1982 35559.0 13405.1 5595.1 8521.7 7817.3 219.8 1983 39200.8 13295.7 6430.4 9358.7 9776.3 109.6 230.1 1984 61510.7 21949.7 10052.7 10086.0 16846.7 362.5 2213.11985 74387.5 28216.5 6029.8 12642.7 23277.6 1304.0 2916.91986 95982.8 34539.5 7215.2 16539.7 31676.5 1262.2 4749.71987 120369.2 41834.8 8325.8 19739.7 42610.1 1480.3 6378.51988 137942.0 43372.0 6886.0 22988.0 5583&0 1099.0 7759.01989 158353.0 41030.0 8644.0 28295.0 72967.0 772.0 6645.01990 20744& 0 59174.0 12279.0 28266.0 99259.0 471.0 7999.01991 248142 69377 12483 31271 125218 776 9017 1992 300690 80770 10357 34400 163021 -573 12715 1993 398715 99131 13614 56009 211592 762 17607 1994 455277 132989 8768 18641 294111 768 1995 584598 157081 8824 6676 407739 4278 1996 734633 176380 19750 6344 530596 1563 1997 1142052 190141 25933 23754 895223 7001 1998 1274912 199651 38729 21493 997392 0 17647 1999 1391428 219296 46591 24601 1094932 --- 6008 2000 1539968 231227 56768 34799 1204219 --- 12955 第三节存款利率公存款利率为鼓励单位存款,国家对国营企业和私营经济存款,一律给予利息。新中国建立以后,吉安企业存款利率变化情况如下: 1950年6月,公营活期存款利率月息为4. 5%。,私营活期存款利率月息为9%。。
1951年10月15日,公营活期存款利率月息为2%。,私营活期支票存款月息为5%。,私营活期存折月息为7%。,公营定期存款3个月月息为6%。,私营定期3个月存款月息为13. 5%。。
1952年6月25日,取消定期存款,对公存款不分期限,一律为月息2.4%。。
1953年10月,公存利率改为月息2.1%。。
1955年9月10日,公存款利率调低到月息1.8%。。同年,又一次调整利率,公私合营企业存款利率由月息2%₀ ~ 6%。,一律调整为月息2.4%。,私营定期存款为月息4. 2%。。
1958年1月1日,公存利率再一次调低为月息1.8%。,农业合作社存款利率为月息2.4%。。
1965年6月16日,企业存款停止计息。
1971年10月1日,国营企业、城镇集体单位存款利率由月息1.8%。降至1.5%。。
1982年1月7日,活期公存利率月息为1.5%。,增设1,2,3年定期档次,利率分别为月息3%。,3.6%。, 4.2%。。
1985年1月1日淀期公存利率调高,1,2,3年期利率分别为3.6%。,4.2%。和4. 8%。。
1987年6月21日,定期公存利率增加半年期档次,月息为3.6%。。1,2,3年期利率分别调高为月息 4.2%o,4. 8%o,5.4%oₒ 1988年9月1日至1990年8月21日,4次调整公存利率,增加5年、8年两个利率档次。活期公存利率调为月息1.8%。,定期半年、1年、2年、3年、5年、8年利率分别为月息5.4%。,7.2%。,7.8%。,8.4%°, 9. 6%。,11.4%。。
储蓄存款利率民国时期,储蓄存款利率较为混乱,高低不一。新中国建立后,区内人民银行开办人民币储蓄业务时,由于黑市金银作祟,物价尚不稳定,利率水平较高。1950年1月,折实储蓄利率(月息)1个月为 2.7%。、2 个月为 3.3%。,3 个月为 4.0%。。
货币储蓄利率月息如下: 1949年11月,活期12%。。
1950年6月,活期9.0%。,定期6个月21%。。
1951年10月,活期7.0%。,定期1年20%。。
1952年6月,活期4.5%。,定期1年12%。。
后因物价逐渐平稳,1952年,区内银行执行人民银行总行制定的全国统一的储蓄章程,利率开始走向正轨。
“一五”期间,活期存款月息由4. 5%。降至2.4%。,定期1年储蓄存款月息由12%。降至6.6%。。
1959年1月,活期储蓄月息由2.4%。降至1.8%。,定期储蓄1年期利率月息由6.6%。降至4%。。同年 7月,利率调高,定期1年月息增为5.1%。,增加2年、3年定期档次,2年定期月息5. 25%。,3年定期月息 5.45%0。
“文化大革命”期间,区内银行2次调低利率,利息降至历史最低点。1965年6月定期1年月息降为 3. 3%。。1971年10月,定期1年储蓄月息降为2.7%。,取消其利率档次。
1979年4月,区内银行再次提高储蓄存款利率,恢复到“文化大革命”前水平。随后,6次调整利率, 到1988年9月,活期储蓄由月息1.8%。上升到2.4%。淀期1年由月息2. 7%。上升到7. 2%。。同时恢复2 年、3年、5年、8年期利率档次。定期2年月息7. 65%。、定期3年月息8.1%。、定期5年月息9%。,定期8 年月息10.35%。。
1989年2月定期储蓄利率再次调高,1年期月息为9. 45%。,2年期月息为10. 2%。,3年期月息为 10.95%。,5年期月息为12.45%。,8年期月息为14.7%。。
1990年4月储蓄存款利率调低为:1年期月息8. 4%。,2年期月息9. 15%。,3年期月息9. 9%。,5年期月息11.4%。,8年期月息13.5%。,同年8月储蓄存款利率又调低为:活期月息1.8%。,定期1年月息 7. 2%。,2年月息7. 8%。,3年月息8.4%。,5年月息9.6%。,8年月息11.4%。。
1991年4月到1999年6月,区内银行执行人民银行总行决定,先后10次调整储蓄存款利率。活期存款年利率由1.8%调到0.99% ;定期存款年利率:1年期由7.56%调到2.25% ,2年期由7.92%调到 2.43% ,3年期由8.28%调到2.7% ,5年期由9%调到2.88%₀第四节各商业银行存款民国时期,驻吉安的中央银行曾规定,地方银行、商业银行、私营钱庄应向其缴存准备金,年利率为 2%,吉安解放后,取消了法定准备金制度。
1952年,人民银行吉安支行根据上级行要求作出规定,建设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应向其缴存周转金。
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后,重新开始办理专业银行在人民银行存款业务。这项业务分成两部分,即准备金存款和备付金存款。
准备金存款的缴存比例:1984年规定为,储蓄存款40% ,企业存款20% ,农村存款25%。1985年工商银行和农业银行比例统一调整为10%,建设银行缴存所组织的基建存款比例为30% ,利率统一为月息 3.6%。。1987年10月,缴存比例又作调整,规定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缴存准备金比例由10%提高到 12% o 1988年,由于国民经济出现明显通货膨胀,物价上涨过猛,人民银行再次将缴存比例提高到 13%,用于收紧货币总量,控制通货膨胀,平抑市场物价。次年9月,人民银行规定各专业银行缴存比例统一为13%,利率为月息6.0%。。1990年,两次调整利率,分别为月息6.6%。和5.7%。。专业银行向人民银行缴存准备金存款的时间规定为: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每旬调整1次,于旬后5日内办理。农业银行每月调整1次,于月后8日内办理。
备付金存款是专业银行为提取发行基金和往来清算而在人民银行开户的存款,一般都是根据各自需要转存。存多存少不限,先存后用,不能透支。1985年利率为月息3. 6%。;1986年8月为4. 8%。;1988 年为5.4%。; 1989年为7. 2%。; 1990年经两次下调后为5. 7%。。
表17-3-2 新中国建立后部分年份全区准备金、备付金存款情况单位:万元类目年份合计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其他金农业发融机构展银行 1984 5567 2876 2667 24 1985 7962 3342 3059 51 1510 1986 9916 4093 3809 44 1970 1987 12817 6067 5285 71 1359 35 1988 15302 7490 8046 335 1310 121 1989 18514 8723 7340 317 1985 149 1990 23880 10503 9980 488 3878 231 准备金 1991 29557 12491 11275 780 4804 209 存款 1992 35455 14727 12780 1328 6009 611 1993 43729 3739 1701 820 248 642 1994 56357 19884 20517 3598 11806 552 1995 69766 24106 24926 5080 14451 262 891 1996 103873 28706 25298 7371 17350 24615 533 1997 124991 32508 30838 9032 21777 29626 1210 1998 95396 16054 7858 2650 5291 59450 4093 1999 101301 17631 11245 4825 15259 49885 2452 2000 79748 9633 8915 4312 5525 48804 2559续表类目年份合计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其他金农业发融机构展银行 1986 7936 1688 4612 58 1578 1987 5554 1207 2516 54 1416 361 1988 4888 1404 1489 132 1576 307 1989 6004 1253 2814 133 1524 280 1990 14053 1415 2990 228 1864 7756 备付金 1991 22405 1417 3114 353 2591 14930 存款 1992 37122 1760 7479 647 2810 14417 1993 54209 6860 15306 1868 8082 22093 1994 68521 5444 13332 2839 6393 40513 1995 112432 7766 8839 3066 7762 74815 10184 1996 171638 10344 9824 2674 15736 112456 20602 1997 63194 10746 7907 2938 6350 26654 8599注:1998 - 2000年,区内各银行未统计备付金存款情况。
第五节苏区存款财政存款是苏区银行存款的主要来源。1933年,湘赣省苏维埃政府委托国家银行湘赣省分行承办国家分库,办理财政的现金出纳事宜,并规定所有农业税、山林税、商业累进税、店房租金、矿山租金、进出口货物税以及红军、地方武装的临时收入,均由收入机关或征收机关解交分库或支分库,库款支出则凭省苏维埃财政部支付命令,经分库核对无误办理支付手续,支分库的现金支付,还要另凭分库的通知书。国家金库的收支间歇款项,就构成了财政在银行的存款。
财政存款的另一项收入是发行的公债款项。1933年1月,湘赣苏区发行第一期革命战争短期公债8 万元。7月,又发行第二期革命战争短期公债15万元。10月,发行经济建设公债20万元,各期公债款规定由经销单位上交国家分库或支分库,均属财政在银行的存款。
土地革命时期,湘赣省工农银行颁布施行的《暂行简章》中,要求各机关、团体及工农群众的余裕金钱,凡自愿储蓄者,一律由银行收储。苏区银行并规定银行的储蓄利率按存期长短分档,1个月以内的不付利息;2个月以内的,月利率1厘8毫;3个月以内的,月利率2厘1毫;4个月以内的,月利率2厘5毫; 5个月以内的,月利率3厘;6个月及以上期限的,月利率3厘6毫。由于苏区经济拮据,群众生活困难, 特别是当时苏区举办各类生产合作社,苏维埃政府要求群众踊跃入股,工农群众手头余钱大部分投向工商合作社方面,使得银行储蓄来源有限,故银行储蓄业务很少。
第四章贷款民国时期,吉安流行民间借贷,其中高利贷盘剥居多,穷苦百姓深受其害。 苏区银行实行低利借贷政策,促进了苏区贸易发展,提高了工农群众生活。
新中国建立后,为了发展生产,振兴地方经济,地、县(市)银行发放了工业贷款、商业贷款、农业贷款、固定资产贷款、专项货款等。改革开放后,全区人民银行加强信贷资金的宏观调控,使信贷资金较好地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第一节民间借贷民间借贷在区内金融业未兴起前十分活跃。吉安解放后,在一些农村仍有出现,它的主要形式有: 邀会又称法会。这是民间经济互助急需的一种借贷形式。一般是家中有资金困难,邀请亲朋好友帮助而邀会,由邀会者订立日期,其他会员到时赴席入会,按协议轮流每年介会一次。它又分钱会和谷会,城市多为钱会,农村多为谷会。利率低微。参加邀会人数,一般为8人。由邀会人第一次收领钱谷,其他入会者则抽签排列,按商定期限集中钱谷,交接会人收领。
佐钱也称无息借贷,或称临时移借。主要是亲朋好友间口头约定,不立契约,不需保人,不计利息,时间不超过1个月。
高利贷此种贷款需要担保,分人保和物保。利息方面,安福县为年息5分、10分;吉安市月息达20%〜 30%。这是高息借贷,是对贫苦人家的高利盘剥。吉安解放后对此类贷款坚决取缔。高利贷的形式有: 卖青苗俗称新谷钱,借款人于春荒时以农作物青苗担保,向债权人借款,预扣利息,等农作物上市后还清欠款。据安福调查,1953年稻谷市价每100市斤为5元3角,一般借新谷利息钱每100市斤为3 元5角到2元5角,有的利息更高,达到对倍。
利滚利即利上加利。债务人与债权人在借款之前订立还款时间。如不能按时还款,则将利转本, 另立契约,利上生利。
抵押贷款借债人将房屋、土地作抵押,有的以劳动力(即做长工)抵偿,双方立契签名,请中间人作证。逾期不还,抵押品不退还,抵押品作价低廉,只有正常时价的50% ~60%。
借物还钱借债人借的物资折合成钱,年利3到5分,年终一次结算还清。
义谷义谷是地方公共储粮备荒的粮谷。义谷稻谷来源于村民集股,富裕户助资,公祠收租谷。每年以借贷形式借给本姓或本村村民,春借秋还,利息很轻,有的只给少量手续费。
农村互助储金会一般以行政单位成立。资金来源一部分是民政部门资助,一部分是本村村民缴交的基金。借款手续简便,只需要付少量利息,利率低于银行和信用社。
第二节银行贷款全区银行贷款按资金性质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按贷款期限分为短期贷款、中长期贷款;按用途分为工业贷款、商业贷款、农业贷款和基本建设贷款、购房贷款、助学贷款等。
工业贷款 20世纪30年代前,境内只有设备简陋的手工作坊。抗日战争爆发后,才有外地工厂迁入。接着江西建设厅、财政厅拨款创办了民生纺织染厂、香油精炼厂和民生火柴厂,私人开设的肥皂、香烟、印刷、制药、电工等小型工厂亦出现。银行的工业信贷才开始起步当时,贷款期限为3个月到1年,利率为 8% ~22%₀抗日战争胜利后,随着产品滞销,物价上涨.经营亏损,到吉安解放前夕,这些工厂大都关闭,银行贷款也停止。
吉安解放后,区内的工业迅速发展,逐步建立起机械、电子、建材、造纸、棉纺、制药、酿酒、电线电缆, 制糖、化工、采矿等企业。银行的工业贷款也迅速发展。
国营工业贷款吉安解放初期,区内最早组建的国营工业企业,只有吉安电厂、新华书店印刷厂、福民米厂等,当时银行主要供应这些企业流动资金。
1953年,人民银行总行制定《国营工业生产企业短期贷款暂行办法》,明确定额流动资金由财政拨款,超定额的季节性、临时性的流动资金由银行发放贷款。并把贷款分为计划内超定额贷款、结算贷款、 大修理贷款、特种贷款和临时贷款5种,要求在贷款掌握上.必须贯彻有计划、有物资保证、按期归还的原则,并坚持“三查”制度(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以保证贷款准确安全。
1958年开始“大跃进”运动,人民银行组织“随军银行”和流动服务组113个,深入工厂、矿山、车间、 炉前参加生产、服务生产。1959年,根据国务院国营企业流动资金一律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的通知要求,对工业企业流动资金供应实行全额贷款、存贷合…由于银行从充分供应资金支持生产的考虑多, 从节约合理使用资金的考虑少,致使部分贷款使用不当,资金占用严重。
1961年,取消全额信贷和存贷合一,恢复按定额掌握贷款。1962年,区内各级银行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切实加强银行工作的集中统一,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简称银行六条)。对“大跃进”期间不合理贷款进行调查和纠正,配合工业调整,协助停、并企业清理债权债务,管理财产物资,收回银行贷款。
1964年,全区开展核资、挖潜工作。吉安专署成立核资办公室,组织专业核资挖潜队伍,从财政、银行、企业主管部门抽调121名干部,深入86个工商企业发动群众,开展核资挖潜。共清查岀特种积压物资65.5万元,新积压物资60万元,共处理特种积压物资51.9万元,占应处理数的79. 2%。同时复查落实了新老“三项损失”(待核销清仓中的盘亏、报废、差价损失)款H6.3万元。
“文化大革命”初期,全区国营工业贷款主要是支持农机具、化肥、农药、水泥等支农产品的生产。由于银行各项制度废除,监督管理不力,信贷工作严重削弱,致使占用银行贷款,挪用贷款搞基建和垫付财政性开支又开始回潮。1972年全国银行工作会议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财政资金与信贷资金、 基本建设与流动资金分口管理的规定,加强信贷资金管理,协助企业搞好清产核资、清仓查库。1973年, 恢复人民银行建制,重申信贷基本原则和“三查”制度。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银行工商信贷制度改革迈开了新的步伐。1979年,人民银行全国分行长会议上提出了对企业实行区别对待,择优扶植的资金供应原则。全区50个轻纺、电力工业企业中,就有33个企业增加了贷款。1982年,信贷工作确定以产品是否适销对路作为贷款发放的主要依据,做到以销定贷,择优扶持。通过调查摸底,全区列为贷款择优国营工业企业有32户,占贷款户的13.5%,择优扶持的产品有48种,从而促进了产品质量的提高和花色品种的增加。
1983年,对国营企业流动资金实行统管,主要将一部分由国家财政以无偿拨款方式供应的资金,改为由银行有偿占用方式供应(拨改贷)₀ 1985年,根据人民银行总行控制贷款规模、紧缩银根、降低贷款增长过快的要求,地区工商银行采取具体措施,对长期亏损、虚盈实亏、自有流动资金未达到规定比例的企业不给予贷款,优化贷款投向,确保重点企业。同年9月,全区在国营工业、物资供销、交通运输等企业进行非机电产品报废工作,经过摸底核定,报省、地、县3级审定批准,报销金额1018万元,核销流动资金1002万元。1987年后,为提高工业贷款的效益,搞活存量,优化增量,区内各级工商银行根据全区产业发展规划,对486户国营工业企业评估分类管理。全区评出1类企业113户;2类企业187户;3类企业115户;4类企业71户,并采取了保1类,促2类,限3类,压4类的扶优限劣办法,将84%的贷款投向 1类、2类企业,重点支持了税高利大、名特优新、效益高的拳头产品33个,优良企业61个。1989年在治理整顿中,全区各家银行为解决资金占用多、周转慢、效益差的问题,帮助企业建立“内部银行”,实行专户管理。1990年,在国营工业企业中开展清欠工作,全区共清理“三角债”9593万元。1991〜1995年, 按照“质量、品种、效益”的要求,各行都集中资金保重点,优化信贷结构,盘活资金存量,集中力量抓大中型企业和效益好的重点企业。围绕“三性”(盈利性、流动性、安全性),全面推行资产风险管理的全新贷款管理方式。依据贷款审贷分离管理办法,实行集体审批制度,信贷员实行“四位一体”责任制(放款、收息、收贷、销货款归行)。
1996 ~ 2000年,贯彻《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信贷资金向重点企业倾斜。1996年,区内有9户企业列入“全省百户扶优增效企业”,这些企业的贷款量占新增贷款量的比例逐步增加,到1999年已占增量的76.5% ₒ . 1999年,依据上级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对信贷资产进行清理分类。地区工商银行的分类情况是:正常贷款占14. 4% ;关注贷款占23. 4% ;次级贷款为13. 7% ;可疑贷款为34. 6% ;损失类贷款为 13.6%₀同时加强对不良资产管理,抓好不良资产剥离。2000年,向华融资产公司剥离不良资产53868 万元,达到卸掉历史包袱,轻装上阵的目的。
集体工业贷款吉安解放初期,人民银行根据国家计划和有关信贷方针、政策,及时发放贷款,扶植手工业迅速恢复和发展,为丰富城乡市场、满足人民生活需求起到了作用。
1953年,区内银行从资金上重点支持手工业者组织起来,走合作化道路。1955年,认真执行人民银行总行制定的《手工业合作组织短期放款办法》,解决不同情况的集体手工业的生产资金困难,保证了集体手工业企业正常生产;同年10月,开办了手工业基本建设长期贷款。1956年,全区手工业实现合作化,人民银行解决了合作化后扩大生产所需的资金。
“大跃进”运动中,搞“一大二公”,将手工业社、厂转为社办工业和地方国营工业。1961年,中央指示将已转为国营的手工业社、组全部转回集体,要求银行继续给予支持。全区银行对这些企业,一方面本着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支援为辅的精神,对其急需购买原材料、添置设备、扩大生产所需的资金给予支持;另一方面协助清理旧欠,充分挖掘企业资金潜力。1963年,专署财政处、手工业联社办事处、人民银行专区中心支行联合组织清理历年遗留问题,并将情况报省,批准补偿了手工业“双革”(技术革命、技术革新)资金105万元,并相应归还了占用的旧欠银行贷款。
“文化大革命”期间,手工业受到歧视,集体经济发展缓慢,区内银行贷款甚少。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重新确立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的地位。银行对符合社会主义方向和贯彻“三就”(即就地取材、就地加工、就地销售)“四为”(为工业服务、为农业服务、为人民生活服务、为出口服务)方针的社(街)办集体企业,在其充分运用自有资金后仍不足的,给予贷款支持。
1981年,人民银行认真贯彻人民银行总行制定的《关于城镇集体工业、个体手工业贷款的若干规定》,对区内集体工业企业贷款条件、种类和方法.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贷款企业自有流动资金要占全部资金的60%以上;二是贷款分为流动资金贷款、结算贷款、生产设备贷款;三是贷款方法要逐笔申请, 逐笔核贷,从而加强了集体工业的信贷管理。1984年,为支持集体工业技术进步,缓解资金的供求矛盾, 从流动资金贷款指标中划出部分资金,作为小额设备贷款,用于购置简单设备和小型技术改造,当年全区各级工商银行发放此项贷款745万元。同时,对集体工业贷款、自有流动资金必须要占全部资金的 60%以上的规定,也有所放宽,只要企业效益好、守信用,银行也给予支持。1988年后,全区各县城城市信用社陆续成立,集体工业贷款由城市信用社发放,首先对信贷客户进行了筛选,确定对那些产品有市场、管理好、经营灵活的企业进行支持。到1998年,全区信用社对集体工业贷款达6861万元,是1994年的2.3倍。1999年,城市信用社实行“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方针,全力支持“两小”企业发展。到2000年11月,贷款达9906万元,比年初增加840万元。表17-4-1 1949 ~2000年全区工业贷款年末余额统计单位:万元年份余额年份余额年份余额 1949 0.74 1967 2888.8 1985 3481&5 1950 0.25 1968 1942.8 1986 48108.61951 8.00 1969 2389.8 1987 58657.71952 10.64 1970 4139.1 1988 70489.01953 7.00 1971 5668.8 1989 78442 1954 80.52 . 1972 5131.7 1990 103029 1955 173.00 1973 6007.0 1991 73865 1956 360.24 • 1974 6792.0 1992 89829 1957 410.69 1975 7561.6 1993 108867 1958 839.20 1976 7521.1 1994 130558 1959 1717.70 1977 7443.6 1995 152205 1960 3265.70 1978 8431.9 1996 177180 1961 2146.80 1979 8788.8 1997 214674 1962 827.60 1980 11605.9 1998 205005 1963 624.90 1981 14740.1 1999 207816 1964 814.10 1982 16751.2 2000 173629 1965 1072.90 1983 16962.3 1966 1189.30 1984 23855.2 商业贷款民国时期,区内银行发放商业贷款,以定期放款和定期质押放款为主。对殷实商号,先与之签订契约,确定透支限额,也办理往来透支和活期透支贷款,其贷款数量不多。1939年,南昌沦陷,商贸大批迁往吉安,市场较为繁荣,区内商业银行贷款才有所增加,月利率达2% ~20%。吉安解放后,全区商业贷款才真正开展起来。商业贷款分为国营商业贷款、粮食贷款、供销合作社贷款、集体商业贷款和个体商业贷款。
国营商业贷款吉安解放初期,全区银行商业信贷紧紧围绕迅速恢复国民经济,贯彻先公后私原则,重点支持国营商业企业组织货源,搞好工业品下乡,占领社会主义商业市场。
1953年,区内各级银行积极支持商业部门扩大城乡物资交流,稳定市场物价,加强对私营商业进行利用、限制、改造,对商业部门实行加工、订货、统购、统销的资金,做到及时供应。取消贸易金库制,实行按国家批准的商品流转计划与财务计划编制借款计划,增加贷款种类,分为计划商品储备贷款、进货预付贷款、超计划商品储备贷款、结算贷款、特种贷款、大修理贷款6种。
1958年,区内银行为支持商业部门贯彻大购大销方针,下放贷款权限,实行全额信贷,放松贷款的监督管理,提出“哪里收购,哪里供应,收购多少,供应多少”口号,助长了商业部门盲目收购之风。
“文化大革命”10年中,银行虽在支持商业部门搞好购销、充实库存、保障市场供应方面做了些工作,但收效甚微。进而市场网点减少,商品供应单一,库存结构不合理,信贷资金大量占压。其中不少商业企业挪用贷款搞基本建设,用于职工福利开支,弥补企业亏损,致使贷款增多。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商业部门实行“三多一少”(多渠道、多成分、多形式、少环节)的流通体制改革。区内银行大力支持商业部门增设网点,扩大购销,疏通渠道,搞活市场。特别是支持国营商业组织工业品下乡,改善农村市场供应,增加信贷投量。1983年,对国营商业流动资金恢复全额信贷,银行采取存贷分户方法。同时,为支持扩大商业网点,改善经营条件,支持第三产业发展,还开办了小额设备贷款和商业网点设施贷款。
1985年,全区银行发放国营商业贷款,贯彻区别对待,择优扶植原则。1988年,商业体制改革实行 “四放开”,改变资金供给制,积极按销售资金率贷款定额,实行以销定贷,支持国营商业充实库存,扩大销售,发挥市场主渠道作用。一是支持商业部门调拨采购节日商品的物资供应的资金需求;二是支持季节性大宗商品调购的资金需要;三是支持粮食部门、副食品公司、肉联厂等企业收购农产品的资金需要; 四是支持第三产业发展和商业网点改造的资金需要,如吉安县的现代商厦、地区副食品公司的商贸大厦以及吉安市文山购物中心的改造等所需配套资金。
农业银行的国营商业贷款对象主要是农机、种子以及粮食部门。对农机部门,农业银行重点支持其购进适销对路、小巧灵活、一机多能、价格低廉的小型农机具,供应农村;对种子部门,积极支持经营优良品种,促进农作物良种普及率的提高。1989〜1996年,累计发放种子贷款4195万元,对农业增产起到重要作用。
粮食贷款1953年开始,国家对粮食实行统购统销政策。全区银行为保证收购资金供应,采取差额拨缴变通办法。1955年,区内银行对粮食企业贷款分为粮食储备放款、预付放款、结算放款、特种放款、 大修理放款5种。1957年,对主要农副产品采购,贯彻“收购到哪里,资金供应到哪里”的原则,不受计划限制,充分供应资金。在“大跃进”中,银行做到“收购多少物资,供应多少资金,哪里收购就到哪里供应”,致使收购资金大幅度增长。
1961年,在支持粮食收购中,贯彻“等价交换,钱货两清”和“谁的钱,进谁的账”原则。:1962年,根据自愿原则实行现金结算办法。1963年,对粮食收购所需资金,坚持按收购计划,预先编报贷款计划,及时安排资金。1964年,则采取积极支持收购,又管紧管实贷款,采取“上贷下转”办法。1966年,实行存贷合一账户。
1979年,县以下粮食企业贷款业务归当地农业银行办理,县以上仍由人民银行办理。1989年,县城以上由工商银行办理。1989年,吉安地区对粮食收购资金实行专项管理试点。1990年,在泰和县进行粮食贷款划转一家(农业银行)管理试点。1997年以后,粮食贷款由农业发展银行管理。
1998年4月以后,粮食收购贷款实行封闭运行管理。
贷款发放为了保证收购资金及时、足额供应,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防止收购资金流失,全区银行按照企业收购进度和实际收购值审批、发放收购贷款,做到收多少粮、放多少贷款。具体操作:收购前,视企业不同情况,先贷1 ~3天的收购启动资金,然后由信贷员逐日核对企业开出的收购(码单) 凭证的实际金额,再发放后续贷款。
发放粮食调销贷款,企业必须提供地方政府调销计划和符合政策规定的调销合同。区内银行按照企业实际调入(含进口)粮食数量和商品值掌握发放贷款,调入多少粮食,发放多少贷款。
贷款收回区内农业发展银行收贷收息,主要是从企业调销回笼货款和财政部门对库存粮食占用贷款的利息补贴中及时足额收回贷款本金和利息。具体操作是:企业售货款归行后,按照规定的收贷收息基本程序,先收回相应贷款本金,然后收回应收利息,剩余货款,留作企业费用开支。
贷款管理为了实行“封闭运行”管理,区内银行先后制定《库贷挂钩实施办法》、《粮食收购贷款全程管理试行办法》、《贷款管理考核办法》,把封闭运行作为信贷工作主要目标进行量化,纵向落实到岗, 横向落实到所(库)□ 1999年,从地区分行到县(市)支行都建立了“八台账”、“一张表”,实行收购贷款全程监控。
建立以驻所(库)信贷员为主体的信息网络,根据经营网点实际和收购网点分布情况,划分行长包片、信贷员包所(库)两种类型,明确职责,负责本片(企业)信贷工作,准确掌握企业的购、销、调、存情况,及时进行序时登记台账,真实、全面、完整地反映“封闭运行”的增减变化情况。 建立责、权、利相结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内容包括行长负责制、信贷员责任制、部门责任制以及6 项考核指标,即全年新发放的收购贷款与当年新收购的粮油库存值比率、销售货款归行率、收贷率、收息率、其他不合理贷款占用净下降率、年末库贷比率。实行百分制考核,与各支行信贷资金的费用、福利基本挂钩,与信贷人员浮动工资挂钩,年初预留、年末根据考核结果兑现,增强了全行职工和信贷工作者的责任感,调动了工作积极性。2000年,全区库贷比例达到100% ;2000年8月,收贷、收息占销货款的比例达99.1%。
供销合作社贷款为促进供销合作社(以下简称供销社)发展,1984年前,区内农业银行一方面在贷款和结算上帮助其改善经营管理,组织适销对路的商品,增加花色品种,实行按流动资金周转期核定贷款基数,基数内的贷款保证供应,超过基数的实行临时贷款,逐笔核贷,逾期加息;另一方面支持搞好农业生产资料专营,对计划内分配的化肥、农药、农膜所需资金优先安排,对计划外的以销定贷。
从1955年起,区内信贷资金改存贷合一为存贷分户管理,对农副产品收购贷款,实行“设立专户,划分资金,区别对待,分口供应”的管理办法。:1986年,对供销社棉布赊销和削价商品损失,实行挂账停息处理。支持建立综合服务体系,发放技术改造贷款。全面开展“三清一挖”(清理有问题资金,清理有问题商品,清理债权债务,挖掘资金潜力),加强对亏损企业贷款管理,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以上措施, 使供销企业的经营状况有所好转,受到企业好评。
1994年,中共吉安地委、吉安行政公署在永新供销社推行资金承包改革试点,农业银行直接参加这一试点工作。在其总结的基础上,发动各县(市)支行积极参与当地供销社推行的生活资料抽资承包,逐个企业的把贷款债务落实到确有产权、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和自然人身上,以动产或不动产抵押担保,当年就落实供销社贷款债务18871万元,补办了抵押13085万元,占全区供销社贷款总额的 69. 8%。
主动参加供销社“社有民营”改革,重点支持社直公司的商办工业和网点市场建设。1998 - 1999 年,累计发放供销社贷款6. 39亿元,年递增率为7.3%。
2000年,取消对农业生产资料的专营政策,农业银行及时调整信贷策略,即在认真搞好不良资产剥离、保全和清收的基础上,果断退出了供销社贷款领域,到年末供销社贷款下降2. 35亿元。
集体商业贷款1950年,区内银行开始对集体商业贷款,主要是对联购联销、联营企业,组织日用品下乡从事短距离运销所需的资金发放小额贷款。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纠正在商业贷款中重国营、轻集体的片面做法,把集体商业纳入银行贷款对象。1979年,认真贯彻执行省人民银行的有关文件,对国营商业和供销社代销代营、代购及经营三类小商品企业,自有资金不足、资金周转有困难的,给予了支持。
1985年,银行加强宏观调控,压缩信贷规模,在贷款发放上贯彻区别对待,择优扶持原则,对集体商业贷款,坚持自有资金与银行贷款按“存一贷二”的比例掌握。:1988年,全区陆续建立城市信用社,集体商业贷款实行抵押、担保,由城市信用社办理。农村的集体、个体商业贷款仍由农业银行办理。1990年, 制定了正确引导集体、个体商业发展的信贷工作措施:一是对集体、个体企业实行信用等级管理;二是清理整顿集体、个体商业贷款,盘活信贷资金;三是实行贷款规范化管理;四是实行信贷公开制度;五是规定贷款额度。1999年,为防范贷款风险,推出小额质押贷款。
个体商业贷款吉安解放初期,区内银行贯彻“先公后私”原则,为尽快恢复经济,在支持工矿企业迅速恢复生产、国营商业扩大购销的同时,对私营个体商业也给予必要的贷款。
1950年,为沟通城乡贸易,促进物资交流,疏通各种渠道,江西省人民银行制定《短期小额信贷贷款办法》(草案),规定小商贩从事土、特产品运销者为贷款对象,贷款期限最长为15天。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随着流通体制改革,个体商业蓬勃发展,区内银行放宽贷款条件,简化手续,积极支持个体商业增设网点,搞活流通,合法经营,繁荣市场。1984年,银行对个体工商户的贷款条件更为放宽,改变过去每户贷款不超过1000元的规定,对持有营业执照,进行合法经营,并有一定自有资金和偿还能力的个体户,可以超过自有资金的实有额发放贷款。一年核定一次贷款额度,分次使用,按期归还。:1985年,为加强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根据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制定的《农村个体工商业贷款试行办法》,规定贷款主要用于生产、经营所需流通资金不足部分,期限1 ~ 6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 贷款进行逐笔核贷,也可按年(季)核定额度,分次发放。但贷款户要委托保证人对贷款承担经济责任。
1988年后,区内城市信用社陆续成立,重点支持“两小”企业(个体、集体),发挥拾遗补缺、方便群众、活跃市场的作用。
1999年,农业银行在泰和县进行限额内可循环贷款试点,对城镇有固定门面和有效抵押的个体工商户进行贷款统一授信,核定最高贷款限额,在授信额度内根据资金需求随借随还,循环使用。期间共授信74户,总额为300万元。后在各县(市)推广,受到个体户欢迎。
表17-4-2 1949 ~ 2000年全区商业贷款年末余额单位:万元年份余额年份余额年份余额 1949 0.52 1967 12565.1 1985 66506.91950 13.71 1968 13779.8 1986 65803.31951 74.45 1969 15154.3 1987 75461 1952 266.76 1970 17627.1 1988 88766 1953 567.83 1971 18927.1 1989 107626 1954 1159.63 1972 18414.3 1990 135581 1955 4934.58 1973 19304.8 1991 117664 1956 4858.78 1974 18854.6 1992 199163 1957 4303.2 1975 18534.9 1993 210852 1958 7981.4 1976 18272.0 1994 201733 1959 11333.2 1977 21175.2 1995 237661 1960 11293.4 1978 23614.3 1996 312349 1961 11362.8 1979 28040.4 1997 377060 1962 9939.3 1980 31234.9 1998 361347 1963 9091.5 1981 34511.4 1999 387039 1964 8037.7 1982 34703.6 2000 352011 1965 10666.9 1983 42343.5 1966 11637.4 1984 58778.9 农业贷款民国时期,区内农业贷款的对象为农民团体(农会合作社、互助社、供销代营组织)、农民个人,农业改进机关。贷款种类有工农业生产贷款、农业储押贷款、农田水利贷款、农林运输工具贷款、佃农购置耕地贷款、农业推广贷款7种。后改为农业生产贷款、农田水利贷款、农具推广贷款(专以农业改进机关为对象)、农村副业贷款、农户运销贷款5种。贷款期限短的3 ~6个月,长的1 ~ 8年。利率根据贷款期限与用途不同而定,最高的月息1分2厘,最低为8厘。
新中国建立后,国家对农业信贷工作非常重视,曾先后三次成立农业银行实施专门管理,适时制定农贷方针、政策,逐年增加农贷资金投入。
农户个人贷款吉安解放初期,全区人民银行贯彻深入农村,帮助农民解决困难,发展生产的农贷方针,及时发放个体农民放款。贷款对象,以贫雇农为主,适当照顾有困难的中农。贷款形式,以实物贷款为主。贷款期以一个生产季节为限,春贷主要帮助贫雇农解决种子、肥料和口粮的困难,冬贷则是办理小型农田水利及耕牛贷款。
1953年,根据政务院通知中关于“积极扶持农业互助合作和信用合作,帮助农民解决生产资料困难, 避免高利贷剥削,逐步引导其走互助合作道路”的精神.对个体农民增加放款数额,1954年农业贷款改实物贷款为现金贷款,由农民自行采购其所需的生产资料o 1955年增设贫农合作基金贷款,为引导个体农民走互助合作化道路创造条件。
1956年,个体农民贷款改为社员贷款。1979年以后,区内银行不再发放此项贷款,其余额并到扶贫贷款项目中。
1981年,农村生产关系发生变化,区内银行贷款对象由过去支持社队集体为主,转变为支持“三户” (承包户、专业户、重点户)为主。贷款结构也由过去主要支持粮食生产转变为支持农、林、牧、副、渔多种经营,促进全面发展,并由过去单纯支持生产环节,转变为支持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全过程。
198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10项政策下达后,区内信用社大力扶助户办、 联户办工业,积极支持适销对路的农副产品生产资金需要。为优化农户贷款,强化了贷款管理:一是建立贷款经济责任制,坚持谁放出、谁收回、谁保效.做到查、审、放三者同担经济责任。二是实行贷款期限管理,凡贷户到期贷款暂时无力归还,必须提前3天申请延期,经信用社批准后办理延期手续。但延期只能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原定期限。三是调整贷款审批权限,信用站权限贷款200元以下,信用社外勤权限贷款500元以下,主任审批权限3000元以下,县联社审批权10万元以下。1986年,信用社与地区科委协作,划出一块信贷资金,支持7个农业科技示范项目:新干县2000亩低产橘园改造,永丰县生态农业(猪、鸡、鹅、兔)示范,吉安县万亩草场种草养畜及户均养猪50头经济模式示范,永新县太湖种养结合技术示范,宁冈县农牧结合技术开发工程示范。1989年,信用社的农户贷款投向也作了相应调整, 由重点支持“三户”发展农业生产,转为兼顾“三户”及户办、联户办企业,发展工商服务行业,增加对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组织的贷款支援,推进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全面发展。1996年,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脱钩后,加强信贷管理,提高信贷质量,防范和化解了金融风险。在支持个体农业发展上,有了较大力度,出现了一批专业承包户,使全区农业有一个质的飞跃。
集体农业贷款1952年,全区银行贷款对象由过去支持个体农民为主变为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为主, 贷款也随着农业集体经济的发展需要,逐步扩大,种类增多。有生产费用贷款(含农、林、牧、副、渔业)、 设备贷款、专项贷款3种,其中有油茶山垦复贷款、农业四化贷款、长期无息贷款、支持贫下中农(扶贫) 贷款、农机无息贷款、社队小水电贷款、社队多种经营基地贷款、开发性贷款等。
1955年起,全区各级银行开始向农业生产合作社和互助组发放贷款。1957年,由于上年农贷发放较多,上级行提出要控制农贷发放数量,压缩设备贷款,主要用于生产费用,并把发放贷款与勤俭办社结合起来,要求贷款从严掌握。1961年,全区各级人民银行整顿农贷,纠正浮夸风,执行确有物资,物资适用,群众欢迎,讲求实效的贷款原则,明确以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一一生产队或生产大队为贷款单位,并根据“适当压缩基建,合理控制消费,保证生产费用”的贷款要求,组织发放好农贷,使70%以上贷款用于当年生产。
“文化大革命”中,农业贷款主要支持社、队开展农业学大寨运动。由于“左”的思想影响,农贷工作受到干扰,虽取得一些成绩,但未能达到预期效果。1973年,在发放生产费用贷款同时,还支持了老革命根据地10个重点公社实现农业机械化。1974年,再次发放农业机械贷款,加上国家拨款180万元,全区购买大型拖拉机61台,手扶拖拉机275台,人力和电动插秧机557台,脚踏和电动脱粒机1030台,手摇和电动喷雾机1986台,机耕面积达60%以上。1975年,为支持新生事物,发放知识青年贷款21万元,帮助108个知识青年队(场)解决了生产和生活上一些困难。
1976年10月,中共吉安地委要求金融部门支援农业高速发展,按照行、社分工要求,社队生产费用贷款改由信用社发放,信用社资金不足由银行贷款支持,银行农贷资金的使用重点,转移到支持农田基本建设和农业机械化上来。
1980年后,社队农业贷款改称集体农业贷款。1981年,贷款重点转向“三户”,集体农业贷款锐减, 基本属于有收无放状态。
国营农业贷款20世纪50年代初期,银行开始办理国营农业信贷业务。:1956年,全区各级人民银行对11个县国营农场发放贷款,解决农业企业生产资料、生产费用的资金需要。贷款分为季节性生产贷款和临时性贷款两种,月息4.65%。。
1958年,国营农业贷款采取存、贷轧差办法,根据核定的贷款额度订立年度透支限额,在限额内掌握运用,有款就还,无款就借。1959年,对原拨国营综合垦殖场贷款指标改为财政拨款,对超过部分要定期归还。
1962年,区内人民银行恢复对国营农场计划内购买化肥、零配机具、燃料等流动资金贷款。但在信贷投放上,从严控制,凡是定额流动资金没有拨足,积压物资或者不按规定把产品卖给国家的国营农场, 银行不给贷款。已在银行贷款的要在出售农副产品后及时收回。:1963年,根据省财政厅、农林垦殖厅、 省人民银行联合通知,全区银行将原垦殖场1961年底前结欠银行贷款22. 92万元,全部转作财政拨款。 年底,全区国营农业贷款余额只有& 7万元。
“文化大革命”初期,对农场只发放季节性和临时性贷款,数量较少。1966 - 1970年,对国营农业企业实行存贷合一账户。1973年银行与财政分设后,银行重点支持农垦企业。1974年,各级人民银行认真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国营农业贷款试行办法》,贷款对象有所扩大,对凡经县以上领导机关批准,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经过清产核资,拨足定额流动资金,亏损能按期弥补的生产建设兵团、国营农场、牧场、林场、水产养殖场、华侨农场、劳改农场、拖拉机站、机电排灌站、农业三场(即实行企业经营的良种场、种畜场、园艺特产场)等国营农业企业,都可申请贷款,银行给予支持。
1980年,国营农业贷款实行区别对待,择优扶植和以销定贷的原则,主要支持商品粮、经济作物、外贸出口产品和农工商联合企业生产的发展,贷款分为:超定额贷款、临时贷款、结算贷款、设备贷款4种。 1980 ~ 1981年,区内各级农业银行共发放国营农业贷款1334. 1万元,重点支持东固、金坪、横龙、洋峰、 麻源等垦殖场发展多种经营,农办工商业,出口创汇产品的生产,经济效益明显提高,扭转了国营农垦企业连续20年亏损的局面。1984年,全区农业银行全部接管了国营农业企业流动资金的统管工作,并实行贷款期限管理,支持国营农场推行联产承包责任制。
1985年,全区农业银行认真执行农业银行总行制定的《国营农业企业流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在发放国营农业企业贷款中,贯彻“三优先”、“四坚持”(即优先支持种养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业;优先支持技术改造;优先支持名、特、优、新产品的生产。坚持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坚持合理运用流动资金,坚持按经济效益发放贷款,坚持按期归还)的原则,从而促进农垦企业产品结构调整,经营管理改善,经济效益提高,信贷资金周转加快。
90年代,对国营农业贷款有了新的变化。一是开办了国营农(林)业设备贷款,到1999年止,累计发放5782万元;二是开办了种养投资性贷款;三是支持兴办职工家庭农场;四是支持兴办农(林)企业集团。
扶贫贷款贫农合作基金贷款为促进农业合作化运动发展,1955年,中央决定由银行发放贫农合作基金贷款,用来解决贫农入社时缴纳平摊生产费股份基金的困难。贷款对象是参加农业社的贫农和个别有困难的下中农。贷款期限一般为5年,从放出之日起3年后陆续归还,月息为4%。;贷款原则是“多缺多贷, 少缺少贷,不缺不贷”。银行给全区20万贫困农户发放该项贷款325万元。这对树立贫农在农业合作社中的优势,增强贫农和中农间的团结起到了积极作用。1962年清理时,全区此项货款尚欠142.9万元(8.4万户),其后又收回54.24万元,结欠88. 66万元。1963年,银行按政策全部豁免。
灾区口粮贷款为帮助灾区贫困农民战胜灾害,稳定情绪,迅速恢复生产,从1962年起,银行划岀专项指标,发放灾区口粮无息贷款。1962年、1963年、1974年、1982年,吉安地区发生了几次大的洪涝及干旱灾害,人民银行和农业银行及时发放265. 3万元贷款,帮助受灾农民开展生产自救。1985年,将灾区口粮贷款改为扶贫贷款。
扶贫贴息贷款1986年,国务院为支持贫困县开发经济,发展商品生产,解决群众温饱问题,指示银行开办专项扶贫贴息贷款。贷款利息为月息6. 1%。,对借款户收月息2.1%。,国家财政补贴4%Cₒ人民银行和农业银行根据两行总行制定的关于《扶持贫困地区专项贴息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认真执行贷款有偿有息,谁借谁还,银行自主发放的规定。主要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乡镇企业和少数小型县办工业中投资少、见效快、有市场、适合发挥各地资源优势、有助于尽快解决温饱问题的生产项目。1986〜1990年底,全区各级农业银行累计发放扶贫贴息贷款6120万元,老区建设专项贷款4955万元,共支持生产项目 1176个,扶持特困乡兴办乡村企业385个,县办企业27个,兴建水库21座,农林水电站6座,建35千伏变电站1座,装机容量1.05万千瓦,架设输电线路210千米,修建渠道190千米,增加有效灌溉面积92 万亩。1994年,永新、宁冈、遂川被国家定为重点扶贫县,到2000年,农业银行发放扶贫贴息贷款余额达16675万元,比1993年增长1. 1倍。1999年发放贷款1506万元,支持了 29个扶贫项目;2000年又发放1412万元贷款,修建贫困县的公路。
乡镇企业贷款1958年,为配合全区社办工业实现大跃进,银行发放贷款113万元,帮助建立土化肥厂1300个。1960年,全区各地人民公社,大办“五厂”(农具厂、土化肥厂、土农药厂、饲料厂、农副产品加工厂)以及猪、牛、家禽饲养场,再次发放贷款219.4万元。“文化大革命”运动开始,批判重副业轻农业,制定条条框框,有的项目限制支持,对社队企业贷款甚少。1973年起,“农业学大寨”运动深入开展,社队企业贷款有所增加,主要支持土农药厂、土化肥厂和养猪场推广糖化饲料等。1975年,为扭转北煤南运局面,贯彻“土洋结合、大中小并举,两条腿走路”方针,全区人民银行发放贷款65万元,开发本地煤炭资源,新建和改建社办煤矿8座。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为促进乡镇企业发展,区内人民、农业两银行在资金上给予大力支持。 1980年,根据江西省农业银行在农贷资金使用上重点支持社队企业发展商品经济的精神,全区农业银行增加信贷投量,全年累放贷款126万元。1981年,地区农业银行将社队贷款指标从农贷中提岀,实行专项管理。1984年,全区乡镇企业增加1969个,从业人员42445人,银行贷款增多,特别是第四季度,信贷投放过猛,全年发放贷款3411万元,比1978年增长8倍,由于发展快,贷款多,有的地方出现重速度,轻效益,盲目支持,一哄而上现象。1985年,区内各级银行在严格控制信贷规模前提下,本着紧中有活,活中求好精神,在贷款上,坚持从严掌握,择优扶植。1986年,继续贯彻积极支持,正确引导,合理规划,加强管理的方针,制定总体规划,进行分类排队,确定扶持重点,增加信贷投入。贷款种类扩展为流通资金贷款,小水电贷款,生产设备贷款;贷款对象由单一支持乡镇集体企业转为对效益好、符合政策的户办、 联户办、村办企业也给予贷款,逐步走出一条支持“四轮”(乡办、村办、户办、联户办)驱动的路子。
1989〜1997年,全区农业银行对乡镇企业实行行业化、系列化的信贷支持,主要抓了以下几项工作:一是有效控制贷款总量;二是开展清理结算资金和贷款拖欠工作;三是对企业实行信用等级管理;四是优化信贷结构,集中规模和资金推动地区重点企业发展。这10年间,累计发放贷款&32亿元,是农业银行1980〜1988年累放数的3.42倍。
为了既支持企业改革,又防范金融风险,从1998年开始,全区农业银行做了以下工作:一是主动参与企业转制全过程;二是健全规范贷款运作程序;三是开展清收不良贷款。1998〜2000年共收回常规和专项不良贷款11611万元;四是实施“双优”战略,调整信贷结构。表17-4-3 1950 - 2000年全区农业贷款年末余额单位:万元年份贷款余额年份贷款余额年份贷款余额 1950 12.4 1967 2888.3 1984 10472.91951 87.62 1968 2力& 4 1985 13917.11952 99.0 1969 1879.9 1986 18547.91953 149.37 1970 1919.2 1987 23858.91954 101.28 1971 1986.3 1988 29338 1955 152.57 1972 2194.4 1989 33043 1956 1151.99 1973 2127.5 1990 41038 1957 710.13 1974 2161.0 1991 32458 1958 1356.3 1975 2355.0 1992 37989 1959 1333.2 1976 3097.4 1993 45928 1960 1947.1 1977 2964.5 1994 25756 1961 1751.0 1978 4350.8 1995 30817 1962 1591.0 1979 5140.3 1996 38067 1963 2026.8 1980 5913.3 1997 108858 1964 2353.6 1981 731&7 1998 134709 1965 2739.6 1982 9009.5 1999 145724 1966 2816.3 1983 8844.2 2000 128666 固定资产贷款 1979年8月,国务院决定将基本建设投资由财政拨款改为银行试行贷款,改无偿使用为有偿使用。 全区人民银行与农业银行试办了技改贷款,1985年后全面推行拨款改贷款。区内建设银行开办基本建设贷款,各商业银行也开办技术改造贷款、临时周转贷款、设备储备贷款、商品房地产开发贷款等。
基本建设贷款从1980年开办此项贷款后,区内各级建设银行主要支持全区能源、交通等重点建设和扶持发展轻工市场等短线产品。到2000年底,建成了万安水电站、井冈山华能电厂、井冈冲电站、 京九铁路吉安段、瑞丰生化有限责任公司等一大批重点项目工程。
中短期设备贷款1979年,为发挥银行发展经济、革新技术的杠杆作用,实行贷款进入固定资产领域的改革,开办了技术改造贷款,区内第一笔技术贷款是贷给安福造纸厂15万元。
1980〜1989年,全区企业技术改造较为活跃,也是银行支持技改项目最多的时期。据统计,先后支持了 234个企业,进行了 462项技术改造。其中引导23项,累计安排资金46905万元(人民币35044万元,美元922万元)。到1989年,已竣工377项,年新增产值9480万元,占同期全区工业总产值增加额的 40%。年增利税总额6327万元,占同期工业企业新增利税的61.2%₀贷款收回率为42.4%,较好地发挥了技术贷款的作用。
1990〜1993年,全区的技改贷款重点支持了一些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如吉安造纸厂胶印纸及烧碱回收项目,赣中化工厂烧碱项目,井冈山卷烟生产线等。
1995年,全区技改贷款贯彻扶优扶强,效益优先方针,重点支持一些税利大户,如赣江制药厂的年产7000 吨维生素C技改项目,江西第二机床厂的汽车转向器扩改项目,江西电缆有限公司的幅照电缆项目O 1996年,技改贷款实行“三倾斜”政策,即向经营管理好、产品有销路、经济效益好的大中型企业倾斜,向有市场、有效益、有利润企业调整产品结构中优势产品的扩改项目倾斜,向投资少、工期短,增效多的“短平快”项目倾斜。区内银行先后支持吉安啤酒厂、赣中化工厂等的技改项目以及公路建设。到2000年,全区技改贷款已达6.08亿元,比1990年增加2. 8倍。
更新改造措施贷款从1984年起,将小型技措贷款、出口工业品贷款、生产地方建筑材料贷款、农村集镇简易电影院贷款、停缓建单位自立贷款、挖潜改造贷款以及引进技术贷款等统一归并为更新改造措施贷款,主要解决现有企业进行挖潜、更新、改造措施的资金需要。其资金来源是利用银行的信贷资金,实行“以收定贷、多收多贷、余额控制”的管理办法。到2000年,全区该项贷款达60892万元,比1980 年增加171倍。
临时周转贷款1984年,全区建设银行开办了临时周转贷款,主要利用自身信贷资金解决了对国家计划确定的建设项目因资金供应、材料设备储备、集资过程中出现的临时性资金短缺的困难,贷款期限一般为半年左右。1984 - 1987年,共发放此项贷款1139万元。1988年初,万安水电站在计划资金供应不上的情况下,地区建设银行及时发放临时性周转贷款1800万元,对调剂融通资金,加速资金周转,保障工程进度,提高投资效益,起到了一定作用。后接人民银行通知,于1988年后取消了此项贷款。
设备储备贷款1979年,国家将原为预算拨款的设备资金改由建设银行贷款。贷款范围仅限于电力部直属的大中型项目,为以后年度储备的需要安装的机电设备以及单项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其他设备。贷款要求购置的设备必须列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经有关机关批准的设计概算和设备清单以及已签订设备订货合同的方可申请设备储备贷款。为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国家对1980年以后安排的大型、专用设备采用专项储备的办法。建设银行总行决定对其中基建储备部分所需资金由建行总行贷款,贷款专款专用,2年内免息。从1984 ~ 1990年,区内建设银行累计发放设备储备贷款25170万元,并全部按期归还。
表 W 1953 ~ 2000年全区固定资产贷款悄况单位:万元年份放出数年份放出数年份放岀数 1953 519.6 1969 1850.0 1985 10895.151954 839.7 1970 3867.0 1986 14613.531955 523.4 1971 7765.0 1987 20232.0 1956 660.7 1972 2575.0 1988 17729.451957 583.1 1973 3748.6 1989 27472.081958 3104.0 1974 3608.9 1990 36629.7 1959 4130.0 1975 3515.3 1991 65541 1960 6974.0 1976 2790.4 1992 102764 1961 1464.0 1977 2615.0 1993 127965 1962 1128.0 1978 9542.29 1994 198046 1963 1027.0 1979 5971.4 1995 238955 1964 970.0 1980 5017.1 1996 258736 1965 792.9 1981 3433.1 1997 279983 1966 1032.0 1982 5723.18 1998 322636 1967 1338.0 1983 10484.33 1999 303807 1968 1923.0 1984 12631.22 2000 377253 专项贷款粮棉油专项贷款1994年,吉安、吉水、新干、泰和、安福、永新6县被列入国家粮棉大县重点建设,并发放粮棉专项贷款。1994〜1998年,省农业银行下达该项贷款计划为16180万元,发放了 15266万元,占计划的94.4%,,收回该项贷款7379万元。支持项目49个。其中有农林牧加工项目,如吉安县的精米加工厂,永新县生产白卡纸的造纸厂,安福县火腿加工联合企业;还支持了乡镇企业,如吉水八都镇,除兴办轧钢厂、水泥厂外,还发展了 60多家碾米厂,使该镇的乡镇企业在1998年实现产值8.1亿元; 另外还支持了粮食生产、果业和药业发展。1999年,对该项贷款进行了清理,年末贷款余额比上年下降 66. 3%,极大限度地减少了贷款损失。
老区专项贷款为了支持革命老根据地经济发展,全区银行发放了老区专项贷款,使这部分资金集中使用在老区的经济建设上,以改变老区落后面貌。1986 ~ 1993年,累计发放老区专项贷款8729万元,共办项目2555个,支持扶贫对象10415个,发展经济实体1181个,修筑水渠、渡槽200多华里,小型水库57座,修建小水电站206座,总装机达9.4万千瓦;新增和改善灌溉耕地面积13万亩,改造中低产田26万亩,建设良种繁育基地6300亩。到1993年末该项贷款为3889万元,净回收率为55.4% ₒ 林业项目贷款1984年,全区农业银行开始把发展林业作为信贷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合理调整贷款投向,不断增加林业投入。到1995年止,累计发放该项贷款13865万元。由于有林业专项贷款支持,当年全区有林面积达2056万亩,占林业用地面积的79%;林木蓄积量4400万立方米,覆盖率为 56% ;林业产值占工农业总产值的15.4%. 农业综合开发贷款从1983年开始,每年都安排专项计划,贷款支持农户和乡村集体搞好五荒(荒山、荒地、荒坡、荒水、荒滩)开发。1989年建立了农业发展基金,组织大规模区域性农业综合开发。首批项目为赣中南农业开发贷款和吉湖农业综合开发贷款,两项共发放贷款4347万元。1991年又安排赣中南农业开发贷款1549.5万元,配套安排“星火计划”贷款878万元,吉湖开发项目贷款318万元。通过3 年的努力,新增产值1.87亿元。
1992〜1996年,全区发放农业综合开发贷款2694万元,星火计划项目贷款1150万元,红壤开发贷款80万元,支持了遂川、井冈山、新干、泰和、吉水等县(市)的茶叶、柑橘、乌鸡、中华鳖的生产以及红壤改造。到1996年末,该项贷款余额达13966万元,比1991年增长1.03倍。
1998年,全区该项贷款成为农业银行自营的专项贷款业务。到2000年末,该项贷款为18948万元, 比1996年增长35.7% ₒ 老少边穷发展经济贷款,地方经济开发贷款1985年,人民银行开办了老少边穷发展经济贷款和地方经济开发贷款。此项贷款主要用于支持老区以及欠发达地区发展经济。1985 - 1989年,全区两项贷款共发放6548万元,支持项目89个,其中老少边穷发展经济贷款4840万元,项目53个;地方经济开发贷款1708万元,项目36个。截至1989年上半年,这些项目中已竣工投产项目有68个。
贷款减免、豁免、核销以及债务清理 1953年底,全区积欠农贷余额149. 37万元(折新币)。农贷积欠的主要原因:一是借款户受灾,无力归还贷款;二是银行发放农贷缺乏经验。1954年,全区人民银行按照政务院转发总行关于《灾区到期农贷减免缓收处理办法》和江西省人民政府有关通知精神,开始对农贷进行逐户清理。经过调查摸底,按照“轻灾缓收,重灾部分减免,部分缓收,特重全免”的原则,到1956年结束时,全区共减免农贷35万元。
1958年受浮夸风的影响,银行农贷的收回也发生了弄虚作假现象,把应当由借款户归还的贷款从集体存款中扣收,把应由贫队归还的贷款要富队归还。1959年,全区清还了不应该收回而收回的贷款共 23&9万元,其中:集体代个人归还的66. 62万元,富队代贫队归还的51.77万元,未到期的120. 51 万兀。
1965年3月冲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处理1961年以前农村四项欠款的通知》(赊销款,预付款、 预购定金、农业贷款),决定农村社队欠国家的1961年底以前的4项欠款未还部分,一律豁免;农村个人的4项欠款属于贫下中农的全部豁免。1968年11月,江西省革委会抓促部批转省人民银行《关于豁免 1961年以前农村四项欠款的报告》,要求各县(市)人民银行结合农村“三查”运动进行查复,报请省分行批准豁免1961年以前银行农贷旧欠款837.5万元,信用社旧欠款125.9万元。
1981年3月,国务院批转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处理农贷积欠,加强农贷管理的报告1982 ~ 1984 年,各县农业银行认真进行清理,查明原因,区别不同情况,做好汇总上报工作。清理后,全区1978年底积欠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农业贷款5151.79万元,已收回积欠2401.79万元,尚欠农业银行贷款2427.2 万元,信用社贷款322. 8万元。1985年,经农业银行省分行批准,核销全区1978年以前的农业贷款 323.6万元,占13.3%,其中报废水利工程289. 4万元。同年,农业银行省分行批准补发信用社1978年底以前贷款核销损失共计26.4万元。
为了全面提高农业银行经营管理水平,1981 ~ 2000年全区银行对贷款进行了 9次清理。
第一次是1981 - 1982年,主要处理1978年以前农贷积欠。这次清出1978年积欠5151.79万元, 收回2401.79万元。1985年省农业银行批准核销323.6万元,计发贷款核销损失26.4万元。落实社队农贷旧欠4687万元,归还1254.4万元,核销323.6万元。
第二次是1983年,这次清理报废、降价处理1980年底以前库存积压的机电产品、钢材和农机产品, 共核销贷款699万元。
第三次是1985年,即对1984年下半年和1985年新的突岀信贷进行清查。这次清查收回农业贷款 9074万元,其中逾期农贷1176万元。
第四次是1988年,这次清查的要求是搞清1987 - 1988年非正常贷款的占用数额和组成情况,总结非正常贷款形成原因,1989年末农业银行非正常贷款占17.69%O 1990年开展了三角债的清理。工商银行1991年清理三角债1751.9万元,1992年清理5136万元,1994年清理1300万元,较好地为企业解开债务链。
第五次是1994年,主要是清理农业贷款、乡镇企业贷款和供销社贷款,通过这次清理,为增量贷款的投放提供了科学依据,明确了农业银行的贷款综合风险度为0.99ₒ 第六次是1996年,对农业银行开户的乡镇企业贷款进行了一次全面、认真的清理。通过这次清理, 搞清了乡镇企业的贷款使用状况,即正常贷款只有35%,而呆账贷款占17%,并找出了呆滞贷款形成的原因,制定了防止信贷风险的措施。
第七次是1998年,清理审核农业发展银行划转入农业银行扶贫、开发专项贷款和粮棉油附营业务贷款。这次共接收人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划转的专项贷款50789. 5万元,企业存款1322万元,人民银行划转11958.7万元,粮棉油附营业务贷款16095万元,棉花附营企业贷款2819万元,其他企业贷款 4333万元。
第八次是1999年,为执行贷款五级分类而进行的清理。通过这次清理,1998年末农业银行各项贷款中,正常类贷款为10.4%,关注类贷款为12.07%,次级类贷款为15.38%,可疑类贷款占60. 49% ,损失类贷款占1-66% ₒ工商银行正常贷款为14.4%,关注贷款为23.5%,次级贷款为13.7%,可疑贷款为 34.7%,损失贷款为13.6%₀建设银行正常贷款59% ,关注贷款19%,次级贷款15%,可疑类6% ,损失类贷款不到1%O在这同时,区内人民银行开展了债权管理专项调查,通报了废债企业106户,落实债权 8482万元,占逃废债总额的25. 6% ₒ 第九次为2000年,狠抓剥离不良贷款工作。6月底,剥离规模已全部用足,区内农业银行共剥离清算资金79882万元,其中呆账本金7261万元,呆滞本金71101万元,呆滞表内利息1520万元。还剥离了外币不良贷款本金474.1万美元,表内利息18.4万美元,以上两项共剥离不良资产83959万元。在剥离不良资产期间,收回不良贷款1736笔,金额2254万元。工商银行剥离不良资产53868万元;建设银行剥离不良资产18429万元。剥离使资产不良率从21.82%下降到13. 81% ,达到了卸掉历史包袱的目的。 人民银行组织金融机构对20户重点逃废企业进行通报,对42家农金会实施行政关闭。
基本建设拨款新中国建立初期,区内建设规模不大,少量基本建设拨款由人民银行代办。1952年,交通银行吉安办事处成立;1954年10月,改为建设银行吉安支行,担负基本建设拨款工作,各地建设银行按照《基本建设拨款暂行办法》,坚持按计划、按预算、按程序、按进度四原则分期拨付。1952〜1990年,共办理基本建设拨款23.98亿元。
预付备料款的核定与拨付:新中国建立初期,预付备料款无统一规定,本区一般按出包工程造价预付工程款70% ~ 80%。1952年8月《基本建设拨款暂行办法》颁布后,对出包工程从严核定预付款额度,由原来的70%〜80%降为30%。1973年,改为按工程总造价和施工企业性质不同确定预付备料款额度。1979年10月,为简化手续,预付款额度的确定,一律为当年建筑安装工作量的25% ,由建设银行一次拨付给施工企业。1985年,随着改革建筑流动资金无偿占用的供应体制后,不再向建设单位拨付备料款,所需流动资金由建设银行贷款解决。
建筑工程价款结算:1955年,推行按工程已完部分进行结算的办法。1956年,对3个月以上的出包工程和50万元以上的自营工程,分别采取分旬预支、按月结算的办法;对3个月以下的出包工程和50万元以下的自营工程,采取分次预支、完工后一次结算的办法。1990年,改为按月结算、竣工后一次结清和分段结算3种方式。
审查工程预(决)算:1954年,全区建设银行开始参与审查建筑工程设计预(决)算工作,至1990年, 共审查全区工程预决算价值6.08亿元,增减相抵共核减了 3991.37万元,为国家节约了大量投资。
更新改造资金拨款:从1978年起,区内建设银行接办了企事业单位更新改造资金的拨款业务。当年拨款1591万元,用于小化肥、小煤窑等42个项目的挖潜、革新、改造。1978〜1990年,全区建设银行共拨款5751.87万元,对支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扩大内涵再生产发挥了作用。
地质勘探拨款:从1954年起,区内建设银行办理此项拨款。
老区建设资金拨款:为发展老革命根据地生产,改变贫困落后面貌,从1980年起,国家安排专项资金,由建设银行监督拨付。1980〜1985年,共拨款3939万元,支援了老区经济建设。自1988年起,此项拨款由农业银行负责拨付。
农业拨款:1964年1月,区内农业银行恢复,接办农业拨款工作。1965年11月,农业银行并入人民银行后,由人民银行进行柜面“照单划拨”。1967年停办。1979年2月,恢复农业银行,把监督拨付农业拨款列为农业银行任务之一。从1980年起,区内农业银行恢复农业拨款业务。1980 ~ 1990年,全区农业银行办理各项农业拨款54702.45万元,经过监督拨付的为53775.40万元。
贷款新形式封闭贷款随着农业银行的封闭贷款实行,它的优越性已初显端倪,其他各商业银行也纷纷仿效。 1998年,地区经委与人民银行商定在3个企业进行封闭贷款试点。1999年,吉安地区人民银行提出了 《关于吉安地区工业企业封闭贷款管理的实施意见》,指导各商业银行进行封闭贷款,当年就有U户工业企业进行封闭贷款。如工商银行发放封闭贷款750万元给江西赣江制药有限公司生产古龙酸,当年销售收入增长76.5%,减亏572万元,盘活存量3000万元。2000年,又对9户产品有市场、有效益的国有亏损企业实行了贷款封闭管理,年内新注入封闭贷款829万元,是上年同期的1.9倍,使困难的国有企业得以生存和发展。
主办银行制1999年,地区人民银行就组织全区各金融机构与12家企业签订了《银企合作协议》, 确定主办银行关系。2000年,各家银行与15户产品质量好、技术含量较高、符合产业政策要求、有效益、 讲信用的企业签订了《银企合作协议》,使主办银行制在全区得到发展。
贷款新类业务房地产金融业务1984年,全区建设银行发放了商品房贷款。1991年,为了配合住房改革,建设银行扩大了房地产信贷业务,以后各家商业银行陆续参与这项业务的开发。区内建设银行在办理房改政策性业务的同时,积极发展经营性业务。1996年12月,向吉安市西苑小区安居工程发放贷款3000万元,建筑面积12. 89万平方米;给井冈山西林苑安居工程发放贷款300万元,为解决困难家庭的居住问题作出了贡献。从1993年以后,全区工商银行认真贯彻国家房产政策和上级行的规定,从向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入手,积极参加房地产开发,大力吸收住房存款,稳健发放住房贷款,取得可喜的经济效益。截至 1999年底,吸收存款17098万元,年平均增长15.42% ;发放贷款14134万元,年平均增长8% ;支持单位和居民购房、建房57.4万平方米。
消费贷款1998年,区内农业银行对消费信贷业务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试点,首先启动了个人购房贷款业务。1999年,又推出了个人消费贷款业务,即购买大宗耐用消费品,以有效资产抵押向银行申办的贷款业务。2000年5月,区内建设银行发放汽车消费贷款826万元,购车80辆。此外,还办理了教育助学贷款业务。
按揭贷款1997年,建设银行首先在吉安市开办住房按揭贷款业务,当年共发放住房按揭贷款21 笔,计72万元。1999年发放306万元,2000年达到863万元。截至2000年,建行累计发放住房按揭贷款304笔,帮助300余户居民解决了住房问题。2000年开始,工商银行等其他银行也开办了这项业务。
中间业务中间业务是银行的表外业务,它通过对客户提供服务,可获得手续费和佣金等收入。1979年开办时手续费收入低微。:1988年,区内各行都成立信息机构,这项业务才有了进一步拓展的空间。银行开展的中间业务有: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投资项目评估、工程预决算审核、信息咨询、资产评估、代收代付以及出租保管箱等业务。1980年侬业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占各项收入的0.07%倒2000年已占0.22%。工商银行的保管箱业务,截至2000年8月,出租总数为6845人次,年平均增长10%以上。建设银行1999 年实现中间业务收入212万元,2000年收入上升至339万元。
贴现和再贴现上 1998年,吉安地区始开展贴现业务。当年,工商银行贴现金额为13万元,中国银行为45万元。到 1999年,工商银行也只有38万元,中国银行12万元。2000年,这项业务有所增加,但增加不多。
再贴现业务在全区也发展不快,1999年共再贴现45笔,累放2563万元。2000年办理再贴现38笔, 再贴现的金额4510万元;有9个县(市)实现了再贴现业务零的突破。
信托业务为支持横向经济联系,加快地方经济建设,1984年,全区农业银行成立信托部,开办信托业务。1988 年以后,区内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也陆续开办了信托业务。各行信托部都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信托业务主要内容有:信托存款,信托贷款,信托投资,委托存,贷款,委托投资,租赁业务,代收代付业务,信用签证,票据贴现,代发股票债券,咨询,抵押贷款等。信托业务在 1992〜1995年发展较快,1993年仅建设银行的信托存款余额就突破1000万元。1995年农业银行的信托公司存款余额达3638万元,1996年的贷款余额为5951万元,较好地支持了 5个农垦企业走岀困境; 支持永丰中村餌矿、城丰制药厂、新干罐头厂购进设备和原料,以发展生产;支持井冈山水力发电厂、万安水电站等的建设;支持宁冈、峡江等8个种烟生产基地;还对一些企业进行了融资。
1996年,按照上级行的布置和要求,全区各银行对信托业务进行全面清理。建设银行收回国债回购债权847万元,归还国债回收债务1350万元。各银行都顺利地完成并大账的工作,对违规经营和账外经营,都按政策进行纠正和处理,所经营的业务也作了妥善安排。
第三节信贷的宏观调控全区人民银行执行中央银行职能后,加强了对信贷资金的宏观调控。人民银行的宏观调控,主要是通过调控信贷规模来完成的。信贷规模是指一定时点的贷款余额,也就是贷款的总量和一定时期内信贷增加量。作为基层人民银行是根据上级行制定的信贷货币政策,下达的信贷规模指标进行监控,区内各家银行在各自的信贷规模中进行活动,掌握发放贷款,不得突破,以保证信贷规模的完整性。
为了适应经济改革和金融改革的要求,区内人民银行贯彻执行上级的货币政策,调控机制逐步从以直接调控为主向间接调控为主转变,在改进计划调控手段的基础上,逐步运用利率、存款准备金率、中央银行贷款等手段来控制信贷和货币的供给。1979年,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存贷挂钩、差额控制的信贷计划管理体制,在筹集和运用资金方面,收到宏观管住,微观搞活,稳中求活的效果。至1985年,开始实行统一计划、划分资金、实贷实存、相互融通的新体制,改变计划指标、层层下批的管理办法,初步解决了信贷资金上专业银行吃中央银行“大锅饭”的问题。1987年,进行治理整顿后,信贷管理则由多存多贷、少存少贷的办法变为限额管理,把信贷规模作为指令性计划层层下达到各金融机构。1989年,对信贷规模采取了全年亮底,按季监控,按日考核,适时调节的具体作法。
1990年开始,全区人民银行根据总行要求,继续加强按季监控,强调守住规模,保证支付,并与化解金融风险结合起来,在降低贷款风险上下工夫。1995年、1996年,连续执行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随着 《票据法》、《贷款通则》相继颁布,贷款也由信用贷款逐步过渡到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区内各家银行在控制信贷规模上取得较好成绩,既没有突破规模,也没有浪费规模,在规模控制下运用好信贷资金,较好支持了地方经济发展。
表17-4-5 1990 ~ 2000年全区信贷规模执行悄况单位:万元年份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农业发城市农村展银行信用社信用社 1990 7400 108680 140102 13250 20465 --- --- 26271 1991 8197 124911 177927 19710 45552 --- --- 33543 1992 9139 147030 205587 25365 78642 --- --- 42327 1993 11101 166594 215127 31048 106059 --- --- 51516 1994 13694 179504 122158 35096 127935 142509 21587 67799 1995 13867 210384 137880 41996 156717 173081 17058 95607 1996 11664 251774 159964 50906 169672 236649 21928 1223531997 2321 285638 186894 60879 179388 307167 25890 1309521998 523 307923 283282 68789 175958 226640 26976 1325061999 518 321321 301788 68570 156012 240809 28253 1429732000 17 309594 238063 419653 273834 243988 --- 186798第四节贷款利率 1949年11月,区内国营工业贷款月息曾高达120% - 180% ,至1950年4月下降为月息42% ~ 72%。当年又调低两次,至1950年8月降为年息18% ~21%₀ 1951年6月,国营工业贷款分为信用贷款和结算贷款,1954年1月,分为定额和超定额贷款,定额贷款年息4.5%,超定额年息4.65% ~4.8%₀ 从1972年1月起,对国营工业贷款统一为流动资金贷款,直至1990年8月,中间经过6次调整,1年期为月息7.8%。。1980年开始,银行贷款涉足固定资产领域,发放中短期设备贷款,到1990年8月这11年间,对该项贷款利率也调整了 6次,1年期为年利率7.8%,1〜3年期为年利率& 4% ,3〜5年为年利率 9% ,5 - 10年期为年利率9.8%O 1951年6月,开展集体工业贷款业务,也分为信用贷款和结算贷款,信用贷款1个月期年利率12% ;结算贷款15日起年利率13. 5% ,1952年6月调整为信用贷款年利率 5.4%〜8.1% ;结算贷款年利率5.94% 91% ,1954年11月统一按月息4.2%计息,1956年1月调高为月息4.8%。。
商业贷款分为信用贷款、结算贷款、定额贷款、临时贷款。1949年11月,只发放信用贷款,年利率为 120% ~150%ₒ 1951年1月,除信用贷款外,增加结算贷款;1952年6月,又增加定额贷款、临时贷款, 信用贷款1〜5月期年利率11.1%,结算贷款6 ~8月期年利率11.4%,定额贷款9〜11月期年利率 11.7%,临时贷款1年期年利率12%。直到1990年8月,中间经过10次调整,信用贷款3个月期为年利率6. 6%,结算贷款6个月期为年利率7.2%,定额贷款1年期为年利率7. 8%。集体个体商业贷款,解放初期分为信用、抵押、押汇3种贷款。1949年11月,信用贷款年利率150%〜240%,抵押贷款年利率 135% -210%,押汇贷款年利率120% ~180%;1951年、1952年两次调低该项利率。1952年6月,信用贷款年利率为19. 5%,抵押贷款年利率18% ,押汇贷款年利率13. 5%。1954年11月,取消押汇贷款; 1955年,取消抵押贷款,只保留信用贷款,年利率13. 5%。到1990年3月,中间经过10次调整,信用贷款年利率为10.08%。
农业贷款分为国营农业、集体农业、个体农业和乡镇企业贷款,1949 ~ 1952年,国营农业生产费用贷款年利率10% -16.5%,个体农业生产贷款年利率10% - 18%; 1953年11月,调整为国营农业生产费用贷款年利率10%,设备贷款年利率7. 5% ;集体农业生产费用贷款利率为10%,设备贷款年利率为 7.5%,个体农业生产贷款年利率7. 5% ~ 10%。1956年3月,增加贫农合作基金贷款,年利率为4% , 1984年1月增加口粮贷款,年利率为4.2%。20世纪80年代,农村改革实行以户为单位承包责任制,集体农业萎缩,银行农业贷款只保留国营农业和个体农业贷款,其利率也作了多次调整,到1990年3月,国营农业生产费用贷款年利率为&4%;个体农业生产贷款年利率也为8.4%。80年代初以来,乡镇企业贷款增加,既有生产贷款,又有设备贷款,到1990年3月,生产贷款年利率为8.4% ,设备贷款1 ~3年的年利率9. 6% ,3 ~5年的年利率10.95%。
从1991年4月至1999年6月,银行贷款逐步走向按期限管理,分为短期贷款冲长期贷款、个人住房贷款等,其间进行过12次利率调整,到1999年6月,短期贷款6个月以内(含6个月)年利率为5.58%,1年以内(含1年)为年利率5. 85% ;中长期贷款1 ~ 3年(含3年)年利率5. 94% ,3 ~ 5年(含5年)年利率 6.03% ,5年以上年利率6.21% ;个人住房贷款,其中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5年以下年利率4.14% ,5年以上年利率4.59% ;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5年以下年利率5.31% ,5年以上年利率为5.58%。
第五节苏区贷款苏区银行贷款,是以发展苏区经济,提高工农群众生活,支援革命战争,打击奸商操纵市场为宗旨。 苏区银行的贷款对象,主要是苏区的各种合作社及苏维埃政府开办的企业和红军家庭手工业,还有少数工农群众、小商小贩。1932年8月,省工农银行通过资金的借贷,支持了苏区合作社事业发展。在郦县境内,鄢县分行重点支持了石洲乡消费合作社和大院乡药材生产合作社;在萍乡、安福县内,则重点支持了纸槽工人群众集股开办的合作社。湘赣省工农银行的贷款大都发放在邻近白区的吉安、萍乡、永新、 茶陵等县,而苏区腹地的莲花、安福则贷款较少,表明当时银行的贷款资金主要用于扩大苏区与白区贸易,以粉碎国民党军队对苏维埃根据地的封锁。由于苏区银行的资金来源有限,所以当时发放贷款数额不大,1932年,省工农银行贷款金额只有1万余元。
为了保障资金的安全和灵活周转,苏区银行在贷款的条件与手续方面规定了 3条:第一必须要有保证, 即借款者都要经过当地苏维埃政府保证,并要填具借款证书,以资凭信。第二条必须订立期限,即借款者于借款时须确定偿还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年。第三条必须到期偿还本息,如届期不还者,由保证者负其责, 并不准用货物折抵,或以其他票据偿还。苏区银行在贷款中实行低利政策,湘赣省工农银行简章规定:借贷金每月每元收息金5厘,这比临时中央政府颁布的借贷条例规定的利率还少4/10。由于实行了低利借贷政策,银行贷款扶植了部分苏区合作社生产和经营的资金需要,促进了苏区对外贸易发展。
早在唐代,境内便有结算业务。明、清时,有使用汇票的。民国时期,旧行庄曾使用支票,但为数极少。
新中国建立后,全区经济日益发展,会计业务量也逐年增多。为了准确反映经济情况,促进区内经济快速发展,地、县(市)各类银行加强了账户、结算、经济核算、金融稽核等的监督管理,开展了联行业务、票据交换、国库、信用卡等业务,并取得明显成效。
第一节账户吉安解放之初,区内机关、团体、部队和企事业单位在银行开户不多。但国家规定银钱业必须在银行开立账户,并对其客户开出空头支票制定了处罚办法。1950年4月,政务院公布实施现金管理的决定,全区人民银行开始进行账户管理,规定机关、部队、公营企业和合作社,一律要在人民银行开立账户, 并实行现金管理。1961年,商业体制改革,手工业合作社组织下放,企业实行专用基金分别开户,外来采购款项按规定设立专户管理等,因而银行账户大幅度增加。1964年,为更好地管理各单位预算内、外资金,对全区行政、事业、团体、学校的账户进行清理,凡单位一切预算内经费收支,一律通过预算内存款账户管理和监督,有预算外收支的单位,未在银行开立预算外存款账户,立即办理开户,进行监督。
“文化大革命”期间,账户管理受到冲击,有的单位未在银行开立账户,有的企业分散资金,逃避监督。19力年10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颁发了《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吉安地区人民银行采取了“五严格一整顿”措施:一是严格限制开立基本账户,只限于编制财政预算决算报表的独立会计单位和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单位在当地的一个银行开立基本账户;二是严格管理辅助账户,辅助账户只与原开户银行的基本账户发生款项收付;三是严格监督账户使用,不准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四是严格审查收支凭证;五是严格禁止签发空头或远期支款凭证。同时全面开展账户整顿,实行账户管理登记卡。全区原有账户11321户,经过整顿,撤并744户,新开账户651户,对出租出借账户198户、金额 318924元,作了处理。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随着工商业的发展,国营和集体单位的增加,1980年全区银行账户增为309400户,比1977年增长27.1倍。
1981年12月,全区银行开始对开户条件作了松动,一律凭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开立账户和办理存贷业务。同时,允许农业专业组、包干户、经营小组开立账户。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执照的农村个体户,也可开立存款户,使用支票结算。1982年,银行主动配合商业普查,建立账户资料登记制度。1984年,凡经批准实行独立核算的承包单位,均可在银行开立支票账户和办理转账结算,非独立核算的承包单位和个人,则可开立存折账户,在省内可办理托收承付结算。同时将开立账户审批权下放营业所执行。
1990年在整顿金融秩序中,由人民银行牵头,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及城乡信用社参与清查账户,分别梳理。一是对财政资金,按照预算内资金与预算外资金分别核算的原则,对属于第五章会计财政部门各职能机构开立的其他各种账户,一律予以撤并;二是社会团体,根据管理机关发给的社会团体登记书,经审查后办理开立账户手续,按规定办理存入和支取款项;三是对企业实行由人民银行签发开立账户许可证。凡在一家银行贷款,多家银行开立存款账户,按信贷关系确定开户银行,其他银行多开的账户撤并;在多家银行贷款和存款,按银行业务分工,依据贷款及业务量大小,确定开户银行,不属本行开户的,应划转属于开户的银行,并办理债权债务的清理。
1994年,按新的管理办法,存款账户划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户。加强银企面对面对账,广泛开展会计达标升级,以提高账户管理水平,恢复借贷记账法,完成了会计电脑化,会计人员摆脱了繁杂的记账劳动。各行都实现了全国、全省、全市网络化,开户单位迅速增加。 到2000年,开户数比1990年增加7.48倍;工商银行在“八五”期间增长17.62%,年平均增长2.05%₀第二节结算历代结算 ., 早在唐代,境内就有结算,唐大历十二年(777)的飞钱,即汇票。宋开元三年(970)5月,京师置便钱务,与商人兑钱,人在京师兑钱,持券回本地取钱,称之便换。明代至清初,民间汇票一直存在。民国时期由银行办理的结算业务种类较多。
吉安解放初期,全区人民银行开展办理支票结算和汇兑结算两种结算方式。当时,结算方式由各地自行制定,并不统一。1953年初,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颁发《结算制度》,统一规定8种结算方式:同城结算有支票结算、托收无承付结算、划拨结算、保付支票结算4种结算方式;异地结算有汇兑结算、托收承付结算、信用证结算、特种账户结算4种结算方式。1955年,增加同城付款委托书,共为9种结算方式。
“大跃进”运动中,对结算制度只破不立。1959年,区内银行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颁布《非现金结算暂行办法》,重新确定结算原则、方法和管理体制。
“文化大革命”期间,结算制度又一次被严重打乱。“文化大革命”结束后,为尽快恢复结算秩序,区内银行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19力年8月修订下达的《银行结算办法》,重申钱货两清、维护收付双方正当利益、银行不予垫款的三项原则,整顿结算业务,统一结算方式。
1980年,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本着方便、通用、迅速、安全的原则,进行结算改革,制定了新的《银行结算办法》。全区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于当年4月1日起,执行《新办法》,积极推行“三票”,即汇票、本票、 支票,并保留原来的汇兑结算及委托收款结算。
1997年,《票据法》开始实施,同时《支付结算办法》也开始实行。全区各银行在办理支付结算时都必须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银行不垫付。为了加快结算速度,以争得更多客户,区内各行都大力抓电子网络建设。人民银行开通了“天地对接”业务,使会计结算更加迅速。
1992年10月,全区建设银行开展了储蓄前台电算化业务,年底,14个县(市)支行会计柜台全面实现电算化。1993年,事后监督电算化已达100% ₒ到2000年8月底,全区建设银行电算化会计柜台达 21个,龙卡取现网点为82个,ATM机5台。区内农业银行于1994年开始办理电脑储蓄会计业务;1995 年首办电脑门市对公业务;1996年实现双机双工储蓄网辖内通存通兑;1997年农业银行省辖和全国联行机构全部实现电子汇兑24小时到账;1998年开通了全省农业银行通存通兑业务;2000年实现综合机构门市对公业务电子化和数据集中到分行处理。区内工商银行也利用会计结算网络,高效、灵活、快捷地办理各项结算业务。
结算方式同城结算支票结算吉安解放前,境内旧行庄曾使用支票,有5种票式:(1)不记名支票,即在支票“凭票祈付”下填写来人,银行凭执票人为受款人付款;(2)记名支票,在支票“凭票祈付”下注明收款人,经收款人在支票上背书,银行照付;(3)划线支票,在支票正面划两道横线,必须经钱庄代收后,转账支付,不能提取现金;(4)特线支票,在支票正面划两道横线内写明代收行、庄名称,由其转账支付;(5)保付支票,由执票人填具保付支票申请书,经开户银行审核无误,在支票上加盖“某年某月某日保付”戳记及主管人签章,退回执票人,并从出票人账户付出款项,转入“保付支票”科目专户存储,以保支付。吉安解放之初, 区内人民银行曾沿用钱庄的划线支票进行转账支付。1950年实行现金管理后,为节约现金使用,推行特定转账支票,规定只能转账,不能支取现金。随着国营、集体企业的发展和现金管理的加强,广泛使用转账支票。至1975年,全区转账支票结算占支票结算总金额94.9%,现金支票结算只占5.1%ₒ 1986年, 放宽支票结算限制,对有营业执照,有固定营业门面或加工场所的个体经济户,允许在银行开立账户,使用支票结算;对个体户则在银行储蓄所开立活期存款户,亦可使用支票结算。
划拨结算1950年,区内推行划拨结算。凡国营企业、合作社在银行开立结算户,机关、团体、部队、 公立学校和医院等单位则开立往来户,均须在银行有足够的存款余额,并根据批准,用款计划始能进行支付结算。各单位的一切交易往来,必须使用结算收支凭证,到开户银行办理全额划拨结算,不得仅转差额,以维护结算双方利益。1950年上半年,全区使用结算收支凭证划拨结算金额占同城结算总金额的 78% ₒ 1953年推行新的结算办法后,停止使用。
托收无承付结算1953年,地区人民银行在吉安市试办托收无承付结算,后逐步推行。1964年,全区各县(市)均有办理。1989年4月1日停办。
商业汇票商业汇票分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商业汇票2种。1989年4月1日起,人民银行在吉安市试办,仅市工商银行当年办理商业承兑汇票28笔,金额333万元;银行承兑商业汇票29笔,金额 248万元;再贴现1笔,金额22万元。1990年,共办理商业汇票41笔,金额2594万元。2000年,则办理商业汇票532笔,增11.9倍,金额达13904万元,增43. 6倍。
银行本票民国时期,区内银行本票,用于客户支付款项和同业往来资金清算,或在现金缺乏时,代替现金使用。当时银行本票有即期付款和延期付款2种,并分记名本票和不记名本票。抗日战争胜利后,区内银行为应付客户提取款项,大量签发银行本票,加剧了通货膨胀。吉安解放初期,全区人民银行办理了银行本票6笔,金额1235万元(旧版人民币),其中记名3笔,不记名4笔,最高的1笔金额630万元,最低的1笔金额50万元。1950年停办,1989年1月1日起复办,在吉安市试行,客户办理甚少。
付款委托书付款委托书业务,全区人民银行于1955年推行,1957年停办。
此外,1984年3月开始推行同城托收承付结算,1989年8月1日取消。1989年4月1日起,推行委托收款结算。
异地结算汇兑结算1940年,吉安各银行经办汇兑业务,汇出汇款达52193664元,汇入汇款为43557634元, 汇出差额8626630元。吉安刚解放时,各级人民银行办理汇兑业务,分为电汇、信汇、票汇3种,后将票汇单独划开为银行汇票结算。1949年下半年,贯彻“畅通汇兑、廉价多汇、促进物资交流”方针,采取降低汇率,大力揽收汇款,对常存户及大宗存款,实行折扣垫汇办法,每笔汇款在500万元(旧人民币,下同) 以上可垫汇100万元,1000万元以上可垫汇300万元。1950年,全区汇出汇款992亿元,汇入汇款1381 亿元,汇入差额389亿元。1951年,开办了押汇业务。:1954年3月1日起,推行新的电信划拨结算,只限于非商品交易的款项结算。1956年以后,扩大汇兑结算范围,可以适用采购款项的结算。1957年,对按质验收的商品,允许办理汇兑结算,加速了资金周转。1959年4月1日起,开办电话汇款,采用“汇证对押”办法,加快了汇兑资金结算。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城乡物资交流活跃,异地之间经济往来扩大,简便灵活的汇兑结算,深为客户欢迎,广为使用,成为区内异地结算一种主要方式。1990年,全区工商银行办理汇兑结算笔数占异地结算总数的34. 5%,金额则占30%。到2000年,此项结算已占异地结算总数的84%,金额则占 21.9%。 托收承付结算托收承付结算是区内异地商品交易的主要结算方式。1953年3月1日起推行。次年4月,营业所只办承付,不办托收。1957年,对供销合作系统办理托收时,实行按运输货物通知单第四联为据办理,不准货物未交运先办理托收。“文化大革命”中,此项规章制度被破坏。1978年1月,停止使用提货收据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为适应新时期发展经济、扩大异地商品交易需要,1980年起,全区放宽托收结算范围:凡购销双方订有合同,提供货物确已运出或收到证明,均可办理;购销关系比较固定,交易比较频繁的,双方订有合同或其他证明,可予办理;集体所有制企业生产正常、经营管理好、有支付能力允许办理托收承付结算,有些条件较差的单位,可办托收,但不办承付;非运输专业单位的运输收入,订有合同,也允许办理托收承付结算。1984年3月1日起,区内银行放宽托收承付结算的现金使用。1983年12月,修订了托收承付结算范围和金额起点,由30元改为1000元。1989年8月1日,开始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规定,取消托收承付结算。从1990年4月1日开始,又恢复办理,并认真做好审查监督工作。到2000年末,该项结算全区有2667笔,金额达46954万元。
委托收款结算收款单位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单位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1980年10月1日,区内银行推行,实行“四不”做法,即不承担审查拒付理由和代收款单位分次扣收款项的责任,不办理结算贷款,不作金额起点限制,不检查经济合同和货运单证。1990年,全区银行办理委托收款笔数占异地结算总笔数的34.3%。到2000年,该项结算笔数只占异地结算数的7.4%,金额达3. 7亿元。
银行票汇结算20世纪50年代初期,区内人民银行开办过汇票结算,至1954年停办。进入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新时期,为适应多种经济发展和多种渠道商品流通的需要,区内人民银行于1985年元月恢复票汇结算。1989年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制定新的《银行结算办法》,票汇只限于参加全国联行往来的银行机构办理,采取凭票及交验本人身份证或有关证明,向汇入银行取款的办法。汇票一律记名,金额起点100元,有效期限1个月,不准流通转让,不准涂改伪造,可以挂失,增强了安全性。当年4月,先在吉安、万安两县进行县内汇票通兑试点,从7月1日起在全区推行,深得客户欢迎。到1990年,本区工商银行汇票结算,收汇款项占异地结算总金额的37. 8%,解汇款项则占38.5%。到2000年,该项结算达 65969笔,占异地结算的5.2%,金额582015.57万元。
农村专项结算从1959年起,全区人民银行开展农村专项结算,结算原则有三:严守谁的钱、收谁账、归谁有;坚持由单位自愿选择,对社员个人的经济收入,一律不办理转账结算;银行不代理付款单位付出现金。办理转账结算,一律使用四联农村委托付款凭证。
1965年起,对粮食收购结算主要实行先拨后结办法,又称下贷上转;有的县则采取两头进账办法,由粮站签发四联农村付款委托书,生产队、信用社、银行营业所、粮站4方核对账务。1975年,人民银行开办县内支农限额转账支票结算,采购单位将款项存入银行作为保证金,由开户银行发给单张或订本支农限额转账支票,单位可在保证金限额内和支票有限期10天内使用。1985年5月,在吉安、吉水、新干、泰和、安福5县,进行农村定额转账支票结算试点。采购部门将款项预交开户银行,领取同额的定额转账支票,支票面额分为5元和10元两种,由采购部门签发使用。收款人可凭定额转账支票,向所在地银行、信用社归还贷款,交纳农业税和各种承包金、公益金、公积金及一次性购买商品或储蓄存款。次年, 在全区普遍推行。到2000年,该项结算笔数达896335笔,金额为1950322万元。
第三节联行业务全国联行 1949年7月,区内人民银行刚建立时,未实行全国统一联行制度。不久根据业务需要,先后与北京、 天津、辽宁、河北、河南、陕西、四川、广西、广东、湖南、湖北、安徽、江苏、上海、浙江、福建、山东、山西18 个省(市)115个行,建立直接往来的联行关系,双方互送印鉴,彼此校对,按年结差,补划清算。 1951年1月,区内银行实行委托、代理的联行制度,促进了地区间经济往来。1955年3月1日起,人民银行推行总行下发的《全国联行往来制度》,限于会计独立、发有行号的中心支行和县支行两级为办理联行单位,县以下的办事处、分理处和营业所,一律不办理联行业务,如有联行往来通过管辖支行办理。 联行间的汇划业务,双方直接往来,分别核算,划分年度,结平账务。从1985年1月1日起,人民银行单独建立联行往来系统,办理系统内的资金调拨和专业银行通过人民银行的款项汇划,4月1日开始,全区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自成联行系统。建设银行于10月1日起也自建联行系统。1990年4月1 日起,区内专业银行全国联行、省内跨系统和系统内的汇划款项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改为通过人民银行省辖联行转汇,并清算资金。但汇票及承兑汇票不通过划拨,仍维持原办法。1993年,建设银行的联行资金按1个会计年度分别由其总行和省分行统一组织清算全国联行和省辖联行。同时,实现了联行电脑网络化。2000年,省分行统一组织清算全国联行和省辖联行,各行对联行进行了改革,把汇票业务从联行业务中分离岀来,为加入WTO(世界经济贸易组织)作准备。
省辖联行 1957年5月10日起,区内人民银行首次将省辖联行从全国联行划出单独核算,用省分行颁发的代号、密押,以省辖代收或代付报单核算,管辖分行逐笔抄列清单,寄收报行核对。省辖联行往来账务手续基本与全国联行账务核算手续及做法相同。1959年7月,对省辖联行往来,改为由收、发报行互相对账办法。9月1日起,对省辖联行往来电寄报单和信汇自带,实行省辖汇款证对押办法。1971年起,将省辖联行分为对账行和非对账行;各县支行为对账行,采取直接往来,直接对账;县以下的处、所为非对账行,采取直接往来,管辖分行统一对账。1981年,省辖联行只设省辖往来科目,下分设往账与来账两个账户,两户合并结出科目余额,年末未达账查清后,余额上划省分行轧平。1984年1月开始,区内各专业银行各自建立独立的省辖往来系统,人民银行将其省辖代号及专用章移交给工商银行各行处继续使用,人民银行的省辖资金划拨,暂通过工商银行办理。1985年4月1日起,对专业银行省辖往来跨系统实行 “直接通汇,相互发报移卡,及时清算资金”的办法,使用省辖往账、省辖来账、已核对省辖来账3个科目核算。
县辖往来区内人民银行成立初期,县辖联行核算方式简单。1950年,县辖往来账务以内部往来科目,核算县内各处、所之间的资金往来。1958年10月,开始取消辖区内处、所往来借贷方凭证和辖区内处、所往来报告表,以汇划往来凭单代用,增加待转辖内来账和待转辖内往账两个科目核算。1963年1月,又恢复县辖往来代收代付报单核算办法。1972年,使用县辖代收代付凭证1式5联,不颁发县辖联行代号,分为县辖往账和县辖来账两个科目核算,采取直接往来,双方核对收付总额及余额,年终双方对账相符后, 报告县支行审核平衡,然后双方上划轧平。
1980年,区内农业银行建立独立的县辖往来,人民银行的县内资金划拨,通过农业银行办理。1984 年4月1日起,工商银行亦建立独立的县辖往来,人民银行不再参加农业银行县辖往来业务,其有关资金划拨,暂通过工商银行办理。工商、农业两行的县辖往来账务办法,均分为往账和来账两个核算系统, 使用县辖往账、县辖来账、已核对县辖来账3个科目,采取直接往来,分别核算,总额对账,日对月清,年终轧平的办法。
第四节票据交换 1983年4月1日,吉安市建立同城票据交换中心,各专业银行的营业机构派人参加,进行票据交换。 其交换方式:专业银行之间的往来票据,填制划款凭证,通过人民银行往来账户进行资金清算;专业银行系统内行、处、所之间往来票据,直接通过本系统的县辖往来或省辖往来清算。 1985年1月1日开始,将专业银行之间往来票据,由通过人民银行往来账户清算,改为通过同业往来科目清算。分设两个账户:往来户,核算同城票据交换的清算,异地代签报单和划转资金等,每天通过人民银行的存款户结清,存款账户余额不足,可转入拆借户;拆借户,核算专业银行之间相互拆借资金,. 逐笔拆借,利随本清。1986年初,吉安市工商银行建立区内工商银行系统的1市5县(吉安市、吉安、吉水、遂川、泰和、安福县)票据交换中心。继之参加省内工商银行系统的4市2县(南昌、九江、吉安、抚州 4市和丰城、清江2县)区域性票据交换。:1988年4月开始,建立以吉安市为枢纽的1市7县区域性票据交换中心,参加的有吉安市和吉安、吉水、新干、永丰、遂川、泰和、安福等县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1990 年,全区14个县(市)均开展了同城票据交换,同时,运用了电子化网络。票据交换步入正规化、现代化, 加速了资金的周转,提高了资金效益。
第五节经济核算区内人民银行自建行以后,一直实行资金供给制和财务统收统支办法。1979年4月1日,开始在万安县支行进行内部经济核算试点,仅9个月的经济核算结果,效益明显,资金运用率达到& 04次,比上年加快2.63次;万元存贷余额平均费用29.11元,比上年下降29.4%;利润率达到44. 7% ,比上年同期上升1.3个百分点;工作质量和效率均有提高,会计差错率由上年的12%下降为2. 7%,出纳差错率由上年的 0.01%。下降为 0.003%。。
1980年,人民银行与农业银行分设,两家全面推行经济核算制度,采取核定信贷基金,划分地、县行资金,存借资金,互计利息的办法,并实行5项经济指标,考核经营成果;即资金运用率、工作质量、工作效率、费用率、利润增长率。完成各项考核指标,按规定从实现利润中提出一定比例的企业基金,自主分配和运用。
1983年开始,区内农业银行推行经营责任制,实行利润留成办法。:1988年,开始试行经营承包责任制,采取“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归己,欠收自补”的办法。经营管理的经济效益,主要以“六率”衡量,即资产增长率、资金运用率、资金损失率、成本降低率、综合费用率、利润增长率等。:1989年,改进了承包方法,增加宏观考核指标,保证了贷款规模控制和结构调整,克服了乱用资金、滥放贷款、盲目追求利润的现象。区内工商银行和中国银行也先后进行经济核算,认真考核资金、质量、成本、利润等经济指标。为解决考核指标与经营成果脱节,费用增加与业务增长脱节,两家银行还推行“两挂钩”,即利润留成与增补信贷基金比例挂钩,与业务发展挂钩,打破内部利润分配上的平均主义,避免了 “鞭打快牛” 现象。
1995年,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等都努力增收节支,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如工行收入增长20.16% , 支出仅增加17.63%;建行的资金备付率下降2.64个百分点。1997〜2000年,加强成本核算,充分调动资金,利用资金,创造最佳的经济效益。同时,增加综合竞争能力、经营能力、风险防范能力和盈利能力, 使各行利润水平有所提高,如建设银行1985〜2000年实现利润(累计)17609万元。
第六节稽核 20世纪60年代,区内人民银行在会计部门配备稽核(审计)人员,进行内部稽核工作。1964年全区 14个支行,有10个支行配备专职稽核员,4个支行由会计股长兼任稽核员。当年对占机构总额89%的 72个行处,进行会计、出纳、结算、储蓄、贷款等稽核。:1985年以后,全区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建立金融系统稽核体系,明确制定稽核任务、职责及分工,并统一、协调开展金融稽核工作。
金融稽核工作的主要任务,一是对执行国家经济、金融政策、法规的情况进行稽核监督;二是对资金、财产的完整、安全进行稽核监督;三是对会计报表、决算的真实、合规进行稽核监督;四是对内部制度的健全、有效进行稽核监督。 区内各家银行按照上查下的原则,坚持自查为基础,采取分层次、抓重点方法,对被稽核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稽核监督。1986年,全区人民银行抽调专职稽核干部32人,先后组织110人次,对312个单位,进行1610天次的信贷及财务稽核,及时纠正错款错账及违章事项。地区农业银行在全系统推行划片包干稽核岗位制,对239个部、处、所,进行472次稽核,纠正了公款私存,以贷转存,虚列存款等问题,净化了存款工作。1987年,按照人民银行总行提出的“围绕中心、抓住重点”,即抑制需求膨胀,开展稽核的要求,区内人民银行和各专业银行统一配合行动,对648个金融单位进行了 12个项目稽核。共计稽核会计财务差错189笔,金额达117.8万元;各项利息差错259笔,金额达29. 4万元,均作了处理。 1988年,人民银行各级稽核部门,开展对专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等业务、经营项目的多种形式稽核:(1)对专业银行贷款稽核,稽核出不合理贷款1058万元,占专业银行贷款增加额的 6.65% ; (2)开展平价粮食贷款利差补贴的稽核,纠正少收的贷款利息9. 3万元;(3)对28个供销社贷款效益稽核,核出有问题商品及资金达112.2万元,及时作了处理。为使稽核检查的连续性、系统性,1989 年建立金融稽核检查卡和稽核检查档案。同时,区内各级人民银行还配合农业银行系统选择重点地区、 重点单位,参加清理信贷资产,核实情况,及时作出稽核结论。对承包行建立结审制度,及时稽核、纠正承包中的重大问题,促进经营承包健康发展。1990年,全区金融系统开展了常规稽核,即财务决算、制度执行、清资建制、推行管理、实施效益等方面的现场全面稽核。1996年,稽核重点转向金融质量和信贷资金稽核,以防范金融风险。
第七节国库业务自唐始,境内县财政由县丞主簿主管。明、清实行统收统支,尽收尽解,允许县在夏税秋粮中留存一部分,供官吏俸银、儒学经费等开支。:1935年7月,吉安县首批设立金库。:1936年,新没、吉水、泰和3县相继设立分金库。1937年,又设立峡江、永丰、万安、安福、莲花5个分金库。7月起,各分金库均委托江西裕民银行正式代理。1946年9月,江西省裕民银行改组为江西省银行,则转为省银行代理。
1950年4月,全区共设立11个县(市)级金库,29个县以下经收处。地方财政收入款项,均由经收机关按照规定全部缴纳同级金库,不得以收抵支或自行保管。金库款的支配权统属于县(市)人民政府财政局(科)。各县金库无权动用库款,只按照该县(市)财政局(科)支付命令付款。1952年7月1日起,国营企业缴财政金库的利润、折旧基金、多余流动资金、固定财产变价收入及其他核定应缴款,逾期不清缴者,由人民银行代办扣收缴库手续。从1954年起,实行财政“按收支分类分成、一年一变”的办法,各县金库按照分类分成报解O 1950年,区内还建立过贸易金库,同年7月建立电信金库。前者于1952年撤销,后者于1951年撤销。
“大跃进”运动中,区内实现财政收入分成,以收定支办法,各县(市)金库只办理同级预算和上级预算两级分成留解,并执行乡(镇)财政预算处理办法,由当地银行营业所办理,属于县级收入划交县支库, 属于乡镇收入,直接划入乡镇的地方预算存款户,预算外收入则列入其他存款户。
1959年2月1日,正式成立吉安专区中心支库。8月1日建立井冈山支库,撤销宁冈支库。1961 年,按照省分库规定总额分成比例,即县与地区7:3,地区与省5:5,各支库向中心支库,中心支库向省分库分成报解。为使退库规范化,防止错退乱退发生,1964年4月起,区内各金库认真执行《中央金库条例实施细则》,严格按退库范围规定办理退库。1970年起,建立专区一级财政,实行“收支挂钩,总额分成” 办法,吉安专区中心支库代理专区财政收支结算及财政资金的调度工作。
1985年,地区人民银行中心支行设立国库科,专门办理库款汇总、报解、分成、对账及检查工作。 1986年,区内人民银行县支行全部恢复,原县工商银行代理金库工作,全部交回县人行办理,并充实人员,健全机构,实行国库工作人员责任制。1990年底,全区有1个中心支库,14个县支库,303个经收处, 形成纵横交错的代理金库工作网络。 1991〜2000年,为完善国库监管约束机制,严密防范各级国库资金风险,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建立健全国库规章制度;二是坚持全面清查;三是增强主动服务意识,实行24小时限时服务;四是加强协作。
第八节信用卡业务 1990年,中国银行吉安支行代理中国银行南昌分行开办长城信用卡业务。长城信用卡分公司卡和个人卡两种。公司卡起存金额为5000元,个人卡起存金额为100元,多存不限,按活期利率计息。此项业务开展后,颇受群众欢迎。到2000年底,中国银行吉安分行代理发行长城信用卡5017张,存款金额 541万元;办理取现业务180万元;办理转账业务交易3780笔,交易额55800万元,手续费收入65万元; 为单位和个人提供了安全、便利、周到、新颖的服务,拓宽了业务,增加了资金来源,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1993年8月,工商银行发行牡丹卡。到2000年8月,发行总量为56405张,其中普通卡18557张,专用卡30820张,灵通卡70283张,比1996年增加11倍,年平均增长为37.68% ;特约商户132家,累计实现交易额21.5亿元,年平均增长60%以上。
1995年,农业银行发行金穗卡。1999年组建分行银行卡中心,确立以推广储蓄卡为重点的信用卡业务。至2000年,该行发行信用卡4318张,储蓄卡103120张,并采用POS连线操作,使存取款更方便, 汇路和结算更畅通。
建设银行的银行卡统称龙卡,包括信用卡、储蓄卡、生肖卡等。1994年12月该行发行信用卡,1996 年开始发行储蓄卡,后又推出生肖卡。至2000年底,该行发卡总量达62782张,其中信用卡3818张,储蓄卡50918张,生肖卡8036•张。卡内存款余额近5亿元,年交易金额达26亿元。特约商户86家,安装 POS机53台,安装ATM自动取款机13台,并于2000年6月实现龙卡全国联网。建设银行是吉安第一家实现银行卡全国联网的金融机构,龙卡全国联网后,极大地改善了用卡环境,为广大持卡人提供了安全、快捷、方便的服务。
新中国建立后,吉安始有出口结汇业务,但由于对外贸易不发达,长期业务量较少。
20世纪80年代以后,全区对外贸易逐渐发展,外汇业务有了扩大,先后办理了甲、乙、丙种外币存款和甲、乙种外汇贷款,并主要办理侨汇、外币兑换、旅游外汇等非贸易外汇结算业务。为了保证外汇稳定性,防止金融风险,全区认真查处了外汇违法违纪行为,切实加强了外汇监管。
第一节外币存款吉安首先开办的是甲种外币存款,存款对象只限于机关、单位团体、企业等。币种只有美元和港元两种。
1986年,又开办了乙种外币存款。存款对象是居住在国外或港澳地区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华侨、港澳台同胞、短期来华人员和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外籍人员等。此存款分定期和活期两种,币种为美元、英镑、西德马克和港元。
第六章外汇业务 1988年,增开了丙种外币存款。存款对象属境内居民包括归侨、侨眷和港澳台胞的亲属。本存款分为外汇账户和外钞账户。由国外或港澳地区汇入、携入和国内居民持有的可自由兑换的外汇,存入外汇账户;凡是外币现钞,则存入外钞账户。存款期限为活期、3个月、半年、1年、2年。存款币种为美元、英镑、港元、西德马克、日元、法国法郎。存户持有其他外币时,可按存入之日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上述6种货币之一存入。到2000年底,区内中国银行外汇存款余额达1260万美元,相当于1984年的2266倍;农业银行为3374万美元;工商银行为357万美元;建设银行为282万美元。各行共计5273万美元。
第二节外汇贷款 1981年,中国银行吉安办事处成立,外汇贷款业务有了扩大。重点支持节能、轻纺、机械、交通运输等基础项目。除原先的美元贷款外,又扩大了港元、日元、英镑、西德马克4种外币贷款。试办甲种外汇贷款(借外汇、用人民币还外汇)和乙种外汇贷款(借外汇、用外汇还人民币),推广使用进口买方信贷, 同时,发放配套人民币贷款,为外汇贷款开辟了新的途径。1985年1月,中国银行南昌分行向地市支行下放外汇贷款权限,凡50万美元以下的贷款和与之等额的配套人民币贷款,由地市支行审批发放,增加了外汇贷款业务的灵活性和机动性,当年全区外汇贷款为280. 72万美元,比1983年增加501. 11%。但由于有些企业引进技术设备可行性研究不充分,草率签约、仓促引进,导致设备不配套,技术不达标,生产效益差,银行贷款受到影响,当年发放的外汇贷款中有122万美元竟成呆滞贷款,占外汇贷款的 43.50%。
1986年,外汇贷款结构进行调整,优化贷款投向,重点支持电子、通讯等基础项目和一些创汇高、还贷快的企业的技术改造,并新增办了政府混合贷款,扩大了业务范围,外汇贷款效益也逐年提高。到 2000年底,中国银行贷款余额为2208万美元,比1990年增加335% ;建设银行为295万美元;工商银行为455万美元;农业银行为1193万美元。各行共计4151万美元。
第三节外汇结算贸易结算国际贸易结算分为出口贸易结算和进口贸易结算两部分。吉安地区主要是出口贸易结算。
20世纪50年代至60年代初期,吉安对苏联和东欧其他国家的出口结汇业务,清算方式为记账贸易结算,并通过中国银行南昌分行办理。由于区内对外贸易不发达,长期业务量很少。
改革开放后,全区对外贸易逐渐发展,但区内外贸经营企业无自营出口权,出口收汇仍由中国银行南昌分行办理,清算方式采用西方国家目前通用的现汇结算方式,如信用证、托收、汇款等。
建立国外代理行关系是贸易外汇结算的重要环节。中国银行吉安分行一方面加强与中国银行南昌分行的结汇业务联系,另一方面积极建立国外代理行关系。1984年7月,中国银行吉安支行与港澳的中国银行、新华银行、交通银行等7家银行建立了海外代理行关系,进行宜接的外汇业务联系。至1990年, 中国银行吉安支行与16个国家和地区的63家银行的总分支机构建立了业务代理关系。2000年,办理出口贸易结算684万美元,进口结算65万美元。从1995年开始,全区各商业银行也都开办了外汇结算业务。
非贸易外汇结算吉安地区非贸易外汇收入主要来自于侨汇、外币兑换和旅游外汇。
侨汇20世纪50年代开始,由于西方国家封锁禁运,东南亚某些国家对华侨汇款严格限制,国内银行机构调整,侨汇解付工作制度手续不健全等原因,区内侨汇业务开展缓慢,每年解付金额仅1万美元左右。
1960年4月,国家开始对侨汇实行凭侨汇券优惠供应商品办法;7月,全区银行执行江西省人民银行、商业厅、粮食局3家联合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凡侨汇折合人民币100元,增加供应粮食 12市斤,食油、糖、猪肉各2市斤,棉布10市尺,按侨汇金额比例增减。1962年1月又增加安排25 元日用品,其他副食品和高档商品。次年2月,改为每百元人民币侨汇供应粮食80市斤,食油4市斤,猪肉3市斤,棉布15市尺(后增加到20市尺),日用工业品和副食品25元。由于采取了对侨汇鼓励优待办法,全区侨汇才有所增加。“文化大革命”期间,因极“左”思想破坏国家侨务政策, 区内侨汇业务处于停滞状态。
1979年,区内银行进一步宣传和落实党的侨务、侨汇政策,做好侨汇中断户的复汇工作,恢复了侨汇物质供应票证(票证面额为5元、10元、50元、100元4种),商业部门凭票证供应商品,每种票证均标明供应粮、油、副食品、工业品数量。每百元人民币侨汇发给票证计粮20市斤、油1.5 市斤、副食品券5张,工业品券20张,票证有效期为1年。1984年,有效期改为2年。同时实行侨汇留成,1982年1月,全省实行外汇分账,侨汇业务一律由中国银行吉安支行办理转汇和配发侨汇物质供应票证,再委托有关县(市)人民银行或农业银行营业所解付,认真贯彻便利侨汇、服务侨胞的方针和坚持谁款谁收、保送、保密、保存取方便、迅速解付的原则,加强与侨务部门合作,紧密配合地区商业、粮食部门改进侨汇物资供应方法,扩大侨汇供应商品,不断改善服务,从而出现全区侨汇持续增长、新汇户增加、大额侨汇增多的新局面。到2000年,吉安地区侨汇收入2400笔,金额132万元,较1990年上升了 18倍。
外币兑换区内未设中国银行机构之前,外币兑换由人民银行办理。此项业务开办之初,井冈山市人民银行是全区唯一的外币兑换点,但兑换金额极少。1988年,增设吉安市外币兑换点,扩大外币兑换币种,有美元、英镑、日元、港元、西德马克等13种.同时增加兑付海外联行开办的汇票和旅行信用证,接受外国银行和国外旅行社委托代付其发行的旅行支票和信用卡共20余种。
为禁止外汇在国内市场计价流通,经国务院批准,中国银行于1980年4月在全国发行兑换券(简称外汇)。此种外汇券票面额为100元、50元、10元、5元、1元、5角、1角7种,是一种含有外汇价值的人民币凭证,主要供短期来华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驻华使节、民间机构及其常驻人员向当地专门接待上述人员的宾馆、旅社、饭店、商店购买特供商品需要支付的费用。经省外汇管理局批准,区内井冈山宾馆、吉安宾馆指定为收券单位。尔后,宁冈宾馆、吉安市文物商店、白鹭宾馆、中国旅行社旅游车队、 地区华侨友谊公司、井冈山大厦、井冈山旅游车队等先后被批准指定为收取外汇券兑换点。至1990年末,全区共有9个单位被批准为收取外汇券单位,收取外汇券19.6万元。2000年末,区内共有13个单位被批准为外币兑换单位。
买入票据和票据托收全区中国银行买入的票据,主要是同港澳地区建立业务联系行签发的、国家外汇牌价公布的、并可转入本行账户的票据。基本形式是国外旅行支票。
20世纪80年代初期,吉安地区开始办理外币票据托收业务,凡不能按买汇处理的各种外币票据,地区中国银行以托收方式处理,此项业务随区内对外交往扩大逐年增多。1990年,办理外币票据托款406 笔,其中美元395笔,金额18.2万美元。2000年,办理外币票据托收536笔,其中美元480笔,金额26万兀。
私人批汇20世纪80年代初期,开始办理私人申请非贸易外汇批汇。自国家公安部门放宽对私人出入境审批后,自费留学、探亲、奔丧者,凭有效护照和签证给予一次供汇,批汇办妥后,需在护照上加盖 “外汇已供”证明,批汇金额在150美元以内。1989年,全区办理私人批汇11次,金额4400美元,其中岀境探亲4人次,金额1600美元;出境奔丧7人次,金额2800美元。1990年,办理私人批汇4人次,金额 3200美元。2000年,办理私人批汇560人次,金额110万美元。第四节外汇管理贸易外汇管理由于区内外贸经营企业无自营进出口权,其进岀口业务大多是通过省外贸公司和省外口岸办理,贸易外汇结算由南昌中国银行办理。
出口外汇收入管理区内出口货物报关后,须备齐有关单据,通过南昌中国银行寄单收汇,不得自寄单据收汇,严禁以各种形式占用出口货款,出口商品必须装运离境。禁止外商在境内转手倒卖出口商品赚取外汇。出口所得外汇收入必须全部卖给国家,然后得到相应外汇留成额度。留成比例根据外汇的性质、对象而定,档次较多。1988年以前的外汇留成比例,以1979年外贸额为基数,对增加部分出口收汇,中央管的商品地方留成20% ,地方管的商品地方则留成40%。1988年承包机制引入外贸经营后, 吉安地区对部分外贸行业实行倾斜政策,扩大留成基数,提高留成比例。除机电产品、以进养出商品等外,一般商品的留成,在中央规定的基数内,出口收汇上交中央75%,地方留成25%;超基数收汇部分,中央与地方2:8分成。1990年,对留成比例又作调整,机电产品和特定科技产品出口收汇,地方留成5%, 外贸出口企业留成65%,上交中央30% ;一般商品出口收汇,地方留成40% ,上交中央60%。
创汇单位得到的以额度为形式的外汇留成后,在管汇部门开立外汇额度账户。实行外汇留成后,有了一部分可供自我使用、自我调剂的外汇收入。
进口外汇支出管理区内任何单位组织进口物资,外管部门应当凭海关查验后的进出口许可证,或者凭进口货物报关单,检查其外汇支出。进口用汇必须按批准的用汇计划确定的外汇来源和批准的用途使用,通过银行对外支付,外管部门根据批准计划控制执行。同时,加强与外贸经营单位、结汇银行的联系和配合,严格退赔款和佣金折扣汇出的审查,确保地方外汇权益,促进外汇的增收节支,并通过增设用汇控制账,进口物质结构账,使区内外汇使用没有突破规定指标。
非贸易外汇管理自开办非贸易外汇业务以来,限于条件,全区办理并不多。改革开放后,为扩大对外交流,区内临时旅游出国团组增多,出国人员超过百人次,批汇业务不断增加。1990年1月,地区外管局制定《吉安地区非贸易外汇管理制度》,并采取以下管理措施:一是根据旅游发展需要,及时核批收取外汇券和侨汇券的单位,发给许可证。到1990年末,全区共核批发证收券单位9家。二是按侨汇管理制度规定,配合地区中国银行及有关部门对收券单位收取的侨汇券进行核销,1990年共核销3次,核销侨汇券近15万张。 三是根据国家规定,按时核拨两券收入留成;旅游商品留成50% ,旅游外汇留成40% ,侨汇留成比例为瞻家侨汇50% ,建筑侨汇40% ,每季办理1次,严禁坐支、挪用和套换两券。
调剂外汇管理实行外汇留成后,全区拥有外汇的单位日益增多。为调剂外汇余缺,加强外汇资金横向融通,促进地方经济发展,1986年8月,根据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外汇管理局《江西省留成外汇调剂办法》的通知,地区外管局开办外汇调剂业务。同年底,共办理外汇调剂24笔,金额87. 5万美元,其主要用于引进先进技术设备,科研器材、工农业生产急需的原材料、零配件和化肥、农药和良种等。
1988年,江西省外汇调剂中心吉安代办处成立,外汇调剂范围扩大,市场成交活跃,全区外汇调剂成交额不断增长,额度调剂、现汇调剂业务日益频繁。1990年底,全区外汇调剂成交额达234.5万美元,比 1988年增长64.91%,其中额度调剂174.5万美元,现汇调剂60万美元。1994年,汇率调剂业务停办。
查处违反外汇规定在加强外汇管理工作中,外管部门认真执行中央关于严格控制外汇方面违法乱纪行为的决定,对区内强行收取的外汇、高价买卖外汇、套取外汇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认真查处。到1990年末,全区共检查和处理违反外汇规定案件17起,违纪金额近10万美元,有力地打击了逃汇、套汇非法活动,制止了外汇工作中扰乱金融秩序的违法行为。经过多年的努力,到2000年未发现逃、套、骗汇问题。
第五节外汇监管为保证外汇稳定性,防止金融风险,在外汇监管上,区内外管部门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加强对外汇账户和外资企业年检。这项工作,每年都组织人员逐一进行检查登记。2000年,对16家有外汇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年检,并与有关部门进行现场办公,及时通报情况,强化监管。二是提供外汇业务。2000 年出口报关1480.93万美元,增长了 29.7%,收汇率99.6%,银行累计结汇970万美元,结售汇顺差777 万美元,增长了 101.8%ₒ三是对基层外汇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并写出建议,为外汇决策提供参考。
吉安保险业始于1935年。此后,多家金融机构代理过保险业务。新中国建立以后,保险业经历3个阶段:1950 - 1958年为开业与停办阶段;1980〜1983年为恢复阶段;1984年后是业务大发展阶段。其间,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险种逐渐增多,承保金额和保费收入呈上升趋势。多年间,区内保险公司按照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认真做好理赔工作,全区保险事业向多元、质量、效益方向发展。
第一节保险业状况 1935年,上海宝丰保险公司在吉安设立代理处,开始在吉安办理火灾险、人寿保险业务。此后,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农民银行、中央信托局在吉安的分支机构也陆续代理过保险业务,主要办理火险、押汇运输险、人寿险、财产险业务。1937年,吉安荣和祥商号发生火灾,损失惨重,宝丰保险公司吉安代理处支付赔款3000余元。从此,宝丰保险公司对吉安火险业务采取的对策是“吉安消防颇劣,今后凡木门面店铺或环境不佳者,均以拒保”。抗日战争期间,吉安保险业务一度兴旺。1941年下半年,中央信托局吉安代理处在吉安开办企业财产保险和汽车运输保险,月均保险费收入3000元;次年上半年,月均保费收入增加到17000元。
1950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吉安支公司成立后,贯彻国家制定的保护国家财产,保障生产安全,促进物资交流,增进人民福利的保险方针。1951年,吉安支公司重点在吉安市、吉安和遂川、泰和、安福等县开办自愿火灾保险、国营企业财产强制保险、水上货物运输保险、耕牛保险、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等险种14个。1952年,各县(市)普遍开办保险业务。从1953年起,保险公司认真执行整理城市业务,停办农村业务,在巩固的基础上稳步前进的方针。1954年,区内保险工作根据以国营经济为对象的业务逐渐收缩,以合作经济和个人为对象的业务积极开展的精神,停办强制保险业务,恢复农村牲畜等自愿保险业务。1956年,区内保险公司在农村广泛开办耕牛、棉花、生猪保险,并试办合作社财产保险及农作物保险。同时继续发展城市保险,使火灾保险、公民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企业财产保险及货物运输保险等业务都有较大发展。1958年,全区保险业务停办。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国务院决定恢复和发展国内保险业务。从1980年7月起,吉安地区陆第七章保险续恢复和建立保险公司分支机构。1984年,保险业务重点开始转向农村和人身保险。此后,全区保险业务发展很快,至1987年,全区开办的保险险种已有42个,保险业务收入已达到1341.2万元。1988年起,全区保险公司坚持深化改革,强化管理,实行优质服务,保险事业得到持续稳定发展。
2000年,全区保险公司共开办保险险种80多个,其中财产保险险种40多个,人身保险险种40多个,保险事业已向多元化和注重质量、效益的方向发展。
第二节险种险额财产保险 20世纪50年代,吉安地区保险公司陆续开办企业财产险、公民财产险、火险、货物运输险、运输工具险、农业险等财产保险险种18个。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后,保险公司大力开拓财产保险业务,至 1990年底,开办的财产保险险种有40个;累计承保财产险金额达-1546813. 8万元,累计保险业务收入 7091.6万元。2000年,财产险承保金额721723万元,财产险保险业务收入9563万元。
企业财产保险1950年,区内企业财产保险按自愿原则办理投保。1951年,保险公司对机关、团体、国营企业和县以上合作社办理强制保险手续。1953年,停办行政事业单位财产强制性保险,并把基建工程、公产房自愿保险改为强制保险。1956年,又停办邮电、粮食、交通、水利、地质等部门所属企业财产强制保险。1958年根据国务院的指示,停办企业财产保险业务。
1980年7月,地区外贸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保险,这是保险公司恢复办理业务后签出的第一张保险单。到1981年,全区13个县(市)除井冈山外都开办企业财产保险业务,有807户国营、集体企业参加财产保险。区内保险公司还根据企业需求,先后开办企业财产附加盗窃险、企业财产附加露堆财产险、 企业财产附加井下财产险、产品质量险、彩电冰箱自动保护器产品责任险等险种。2000年,全区企业财产保险承保金额为276607万元,保费收入为995万元。
运输工具保险区内开办的运输工具保险主要是汽车、拖拉机、摩托车等机动车辆和船舶保险,同时也开办非机动车辆保险。
1951年,保险公司开办机动车辆保险业务,并开办船舶强制保险,承保对象是木船、驳船,业务量很小,1958年,随国内业务停止而停办。1980年起,恢复开办机动车辆保险业务,但业务进展不大。1984 年,全区共承保机动车辆4745辆,收取保险费143.8万元,保险面仅为50%。从1986年起,实行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区内各级保险公司采取保险与车管相结合、保险与社会各部门互相配合的措施,开展对机动车辆防灾防事故的综合治理,降低机动车辆赔付率。此外,1982年开办自行车盗窃险和船舶险,1986年试办小板车保险,1987年又开办非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至1990年,全区运输工具险累计承保金额169530. 9万元,累计保险业务收入3794. 8万元。2000年,全区运输工具保险承保金额为267831万元,保费收入7298万元。
国内货物运输保险在国内货物运输保险方面,区内保险公司主要开办公路、水路货物运输保险。
1951年,保险公司开办汽车、木船运输险和联运险业务,投保的方式是采取投保单位签订合约全面统保代替逐笔投保。1958年,货物运输险停办。1981年,保险公司在吉安市恢复开办水路货物运输保险业务。1984年,吉水、峡江、泰和、宁冈等县也相继开办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次年,全区有10个县(市) 开办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永新、安福县还开办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到1986年,全区各县(市)全部开办货物运输保险业务。1988年以后,保险公司采取委托公路、水运、铁路部门代办货物运输保险的方式,对运输物资较多的单位实行签订合同,预约保险,推动全区货物运输保险业务发展。至1990年底,全区国内货物运输险累计承保金额93015万元,累计保险业务收入559.7万元。2000年,全区货物运输保险承保金额为55211万元,保费收入为386万元。
家庭财产保险20世纪50年代,曾经试办过公民财产保险,但限于条件未能全面开展。1980年下半年,在吉安市开始办理城市家庭财产保险。1981年,吉水、峡江、永丰、安福等县也陆续开办这项业务。 到1983年,全区各县(市)普遍开办城市家庭财产保险,投保户数2200户。同年,保险公司还在城镇开办家庭财产盗窃险。1984年,全区开始办理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同年,在农村广泛开展以农民住房为主要保险标的的家庭财产保险业务。根据农村面广分散、交费困难的实际情况,保险公司实行“三低一统” 的承保方法,即开展农村家庭保险,实行低收费(每户交2 ~ 4元钱)、低保额(保1000 ~ 2000元的财产)、低保险(遭到意外灾害损失,保险公司按实际损失比例赔付)。并以乡镇为投保单位,对辖区内的农房或家庭其他财产,采取优惠10%的保费,统一办理保险签单手续,极大地方便了农民群众。到1987 年,全区出现156个统保乡,吉安市、井冈山市、新干、峡江、泰和、吉安、永新、永丰8个县(市)基本实现农家险种统保,保险面达80%,投保农村家庭财产险的户数增加到413500户。1989年,区内还推出农户长效还本保险新险种。2000年,全区家庭财产保险承保金额为16074万元,保费收入为91万元。
农业保险农业保险主要分为养殖业保险和种植业保险。1951 ~ 1958年,区内保险公司曾开办耕牛和棉花保险,试办过生猪、水稻保险,1958年停办:2000年,全区农业保险承保金额为5190万元,保费收入为47万元。
养殖业保险1982年,首先在吉安市、永丰、峡江县试办耕牛保险;1984年,在峡江、新干县试办生猪保险;1985年,在泰和县试办珍珠蚌保险,在井冈山市试办良种长毛兔保险,在泰和、遂川县试办养鸭保险;1986年,又在吉安市试办奶牛保险和养鱼保险,在吉安县试办种猪保险。到1986年,全区各县 (市)全部都开办养殖业保险业务,开办险种有9个。1987年以后,各级保险公司采取与畜牧兽医部门联合承保的新形式。
种植业保险从1985年开始,在遂川和莲花县试办用材林火灾保险,当年承保2. 4万亩。1988年后,森林火灾保险有较大发展,全区有10个县开展这项业务,承保面积达24. 7万亩。到1990年,全区除吉安市外,承保面积扩大到33. 9万亩,占全区国有和集体林场用材林面积的11.2%。1988年,保险公司还在新干、峡江、万安、泰和、吉安5县先后试办小面积的水稻、烤烟、柑橘、甘蔗等农作物保险。
责任保险1996年,在原来相对单一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基础上,大力发展其他各种责任险业务,先后开办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医疗责任险、产品责任险、旅游责任险、建筑安装工程责任险等。 责任险业务已成为一个新的业务增长点,并逐步成为又一拳头险种。到2000年,全区责任险业务已达 2000多万元。
保证保险从2000年起,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吉安分公司积极、大胆地试办信用保证保险业务。到 2000年底,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共承担信用风险金额达2亿元,新增社会车辆3000多辆。该业务为拉动消费、推动地方经济发展、增强地方税收作出积极贡献。
人身保险 20世纪50年代,吉安地区保险公司陆续开办团体人身保险、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还开办储蓄性的简易人身保险。1996年设立人寿保险公司之后,人身保险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2000年,全区人身保险承保金额4541548.9万元,收入14609.4万元。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1984年,区内保险公司恢复开办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保险金额一般规定在1000〜10000元之间,由投保人自己选定,保险费率是根据单位的工作性质和危险程序确定的。此后,还相继开办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机动车驾驶员及搭客险、汽车乘客意外险、轮渡旅客意外险、旅客住宿险、旅游险、母婴安康险、个人意外伤害险、厂长经理意外伤害险等业务。2000年,全区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承保人数18800人,承保金额43196万元,保费收入1503万元。
学生团体平安保险1985年9月,开始在吉安市、永新、泰和、万安、吉安县等部分县(市)开办中、小学在校学生平安保险业务,当年投保学生达9.1万人。该险种推开后,业务发展很快,1988年又把被保学生因疾病或其他不明原因死亡列入给付责任,扩大保险范围,当年全区中、小学生投保人数达到71. 8 万人,占在校学生人数的81.74%。至1990年底,全区承保大中专生、中小学生、幼儿园儿童共85. 8万人,承保面为98% ,累计承保金额696293万元,累计保险业务收入948. 2万元。2000年,全区学生团体平安保险承保人数48万人,承保金额240000万元,保费收入1536万元。
简易人身保险1984年,区内恢复办理简易人身保险业务,起初是以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和城市居民为保险对象,以后逐渐发展到农村专业户和社会其他人员。至1990年底,全区共有15.9万人投保 407355份简易人身险,累计承保金额8813.5万元,累计保险业务收入1457.9万元。2000年,全区简易人身保险承保人数5.6万人,承保金额810万元,保费收入680万元。
养老保险区内开展养老金保险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积累式;另一种是统筹式。共开办养老金险种8个。
为了适应个体经济发展需要和解除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后顾之忧,1985年地区保险公司在吉安市试办个体户养老保险,随后在全区各县(市)推开。同年,还开办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至1990年, 全区共有2069人投保个体户养老险,收取保险储金73.3万元;有1302人投保集体企业职工养老险,收取保险储金81.9万元。1988年,地区保险公司在吉水、莲花、万安3县试办村干部养老保险,到1990 年,全区共有6780名村干部投保养老险,占村干部总数的68%。1989年,开办农村计划生育夫妇养老保险倒1990年,全区共为1106户女方在农村的夫妇办理养老保险手续,收取保险费34. 1万元。2000 年,全区养老保险承保人数1.03万人,承保金额186万元,保费收入310万元。开展养老保险业务,用保险养老代替养儿防老,对控制全区人口增长,实现计划生育起到了积极作用。
第三节保险理赔组织灾后的经济补偿是保险公司的一项主要职能。全区保险公司按照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理赔原则,及时进行勘察,落实损失,给予赔付,帮助受灾企业恢复生产和经营,帮助受灾群众安心生活。
企业财产险的赔付率为37.6%,此险种赔付主要是水灾、火灾赔款。1982年6月,吉安地区发生较大洪水灾害,仅永新县就有2个企业的保险财产受淹,损失严重,保险公司支付赔款137.1万元;当年全区赔付率高达170. 3% ₒ 1980 - 1990年,共处理企业财产险赔案2865件,支付赔款818.3万元。2000 年,全区企业财产保险理赔金额为376万元。由于全区保险公司财产赔付工作做得及时扎实,有力地保障企业生产和经营顺利进行。
运输工具险赔付率为72.25%。开办运输工具险以后,由于保险车辆事故增多,赔付率逐年上升,使受灾保户及时恢复了营运。1980 ~ 1990年,全区保险公司共处理运输工具险赔案21432件,支付赔款 2751.3万元。2000年,全区运输工具险理赔金额5347万元,理赔率呈上升趋势。
国内货物运输险赔率为21% ₀ 1980 ~ 1990年,全区保险公司共为520笔货物运输损失支付赔款 117.7万元。2000年,全区货物运输保险理赔金额为99万元。
家庭财产险赔付率为68.8%,此险种以农民住房险赔付为高。1987年4月,泰和、吉安、峡江、新干等县遭到暴风雨和龙卷风灾害,有12000户保了险的农民住房受到程度不同损失,倒塌房屋780间。保险公司及时组织进行抢险、查勘、理赔工作,灾后仅用8天时间就处理赔案5112件,支付赔款54.4万元。 1990年8月,遂川县有13个乡暴雨成灾,1255户保了险的农房受损,保险公司赔款9. 7万元。1980〜 1990年,共处理家庭财产险赔案19763件,支付赔款315.4万元。2000年,全区家庭财产保险理赔金额为29万元,理赔率有下降趋势。
农业保险中养殖业险赔付率为123.6%,种植业险的赔付率是58.6% ₒ 1982 - 1990年,共处理养殖业险赔费1667件,支付赔款66.4万元;处理种植业险赔案37件,支付赔款30.4万元。2000年,全区农业保险理赔金额合计为63万元。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的赔付率为36.2% ₒ 1984 - 1990年,共处理赔案6829件,支付赔款135.4万元。2000年,全区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理赔金额为706万元。 学生团体平安险的赔付率为45. 15%, 1988年4月,万安县棉津乡中学1幢宿舍因暴雨倒塌,压死学生9人,重伤2人,轻伤4人,由于该校投保了学生团体平安险,保险公司当晚就赶赴现场查勘,协助抢救伤员;次日,又按规定将18000元保险金送到死难学生家长手中,并负责支付36名受伤学生的医疗费 1060元,善后工作及时。1985〜1990年,共处理赔案7942件,支付赔款427.9万元。2000年,全区学生团体平安保险理赔金额876万元,是1985 - 1990年5年赔款总和的两倍多。
吉安发行公债,始于北洋政府统治时期。此后,苏维埃政府发行过2期革命战争公债。民国政府发行过4次公债。
新中国建立后,全区发行过国家经济建设公债、国库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等多种债券。
吉安的股票交易始于1993年,虽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至2000年,吉安市有证券公司3家;股民达19955户,占吉安市城区人口 14%以上。
第一节债券公债北洋政府时期(1912〜1927),吉安先后发行过27次国内公债。1933年,湘赣省苏维埃政府在中央政府批准下,发行2期革命战争公债,其中第二期革命战争公债还补发1次,发行公债款由湘赣省国家分库、支库经收。第一期公债为8万元,半年还本付息,每元年息1分;第二期公债为15万元,期限1年, 每元年息1分;10月补发第二期公债20万元,确定1937年分3年按3:3:4的比例归还,每元年息为5 厘。国民政府于1928年发行善后短期公债,1936年发行统一公债,1940年发行建设公债,1942年、1943 年发行同盟战时公债。
新中国建立以后,吉安区内人民银行代理发行以下公债。
人民胜利折实公债1950年,区内人民银行有组织地进行推销,发行对象是私营工商业和有收入的个人,折实以分为单位,全国统一规定每分含大米6市斤,面粉1.5市斤,煤炭10市斤,白细布4市尺,以天津、汉口、西安、上海、重庆、广州六大城市的批发价,用加权平均数计算分值,由中国人民银行每旬公布1次牌价。公债面额有1分、10分、100分、500分4种;分5年还清,每年3月31日抽签,中签者还本付息;未中签者只付息不还本。每次还本付息,依据每分所含的实物品种和数量,按当时的牌价兑付。 当年全区认购折实公债213.035分,折成人民币金额58.4亿元(旧版人民币)。
国家经济建设公债1954〜1958年,区内人民银行代理发行国家经济建设公债。1954年发行1万元、2万元、5万元、10万元、50万元5种;1955年增加100万元(以上均为旧人民币)1种;1956、1957、 1958年均以新人民币计值发行,面额分为1元、2元、5元、10元、50元、100元6种。还本付息办法,每年 9月30日抽签还本1次;1954 - 1957年,中签者还本付息,未中签者只付息不还本;1958年改为利随本清,未中签者不还本也不计息;不论何种面额公债,其债券号码末尾2个数字,与同种公债中签号码相同,即为当年中签还本债券,凭券兑付本金。
江西地方经济建设公债I960年,江西省人民委员会为加速发展地方经济建设,决定在全省发行经第八章债券及证券业务济建设公债,总额为2000万元。当年1月,由区内人民银行代理发行,10月1日起计息,提前交款者,按照规定利率贴息,并在缴款时一次扣除。公债面额有1元、2元、5元、10元、50元5种;发行期限5年,第一、第二、第三年各偿还15%,第四年偿还25%,第五年偿还30% ;抽签还本付息,债券不记名、不挂失。
国库券从1981年起,国务院决定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地区成立国库券推销委员会,负责组织宣传推销工作,由各级人民银行代理发行,主要向国营、集体所有制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分配发行。国库券面额分为10元、50元、100元、500元、1000元、1万元、10万元、100万元8种。1月 1日开始发行,6月30日交款结束,7月1日起计息,不计复利,利随本清。从第六年起,每年进行一次抽签,按发行额20%还本,5年偿清本金。1982年,国库券发行对象分为集体单位和个人两部分,集体认购对象增加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及农村富裕社队,购买时发给国库券收据,可以记名和挂失;城乡居民个人认购的发给国库券,面额1元、5元、10元、50元、100元、1000元6种,不记名、不挂失,不得自由买卖, 不能当作货币流通。1983年,对个人认购的国库券,取消了 1元和1000元两种券面。1985年,个人购买国库券1000元以上的,开给收据,可以记名和挂失。1986年,国库券发行对象增加个体工商户。1988 年,发行对象又增加私营企业。1989年,国库券发行对象只限于有收入的公民个人和个体工商户。
为解决购券人急需用款的特殊困难,1987年开始,对1985年以后发行的国库券,开办贴现业务。凡个人满2年后的国库券,可以提前兑现,由银行按贴现率(月率)12.93%,扣除未到期贴现利息后付给现金,1988年,区内允许国库券转让。仅农业银行与建行统计,到2000年止,共发行国库券18299万元。
国家重点建设债券1987年,国务院决定对单位发行国家重点建设债券5亿元。发行对象是地方政府、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武警部队、城乡个人。单位购买,发给国家重点建设债券收据,可以记名、挂失和抵押,但不准转让;个人购买,发给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面额为100元,可以转让、继承,但不能作为货币进入市场流通。1987年4月1日开始,吉安地区由银行代理国家财政发行。1997年,全区向单位发行国家重点建设债券10万元,向个人发行 84. 5万元,期限3年倒2000年4月全部如期收回。
国家经济建设债券1988年,区内银行代理财政部发行国家经济建设债券,对象限于城乡居民个人、基金会组织和金融机构,债券不记名、不挂失,但可以转让和抵押。
财政债券1988年,国务院批准发行财政债券80亿元,以补财政资金不足。由各专业银行、综合性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认购,购买时发给债券收据,可以记名和挂失。区内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保险公司、农村信用社共认购285. 5万元。
保值公债1989年,为进一步调整经济结构,筹集经济建设所需资金,财政部发行保值公债120亿元。由各级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代理发行,采取总体分配任务与动员自愿购买相结合的办法,由城乡居民、职工个人、基金会、保险公司及有条件的工、商经营公司认购。公债面额有20元、50元、100元3种; 从7月1日起发行,至12月31日结束。保值公债券不记名、不挂失,偿还期限3年,到期由财政部还本付息。按人民银行规定3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加保值贴补率,外加1个百分点计付利息。仅农业银行当年就代理发行973万元。
金融债券 1985年9月,区内银行首次发行金融债券,面额为20元、50元、100元3种,期限1年,年利率9厘, 到期还本付息,逾期不另计息。只允许居民、职工个人购买,不记名、不挂失,不得提前支取,不准流通、 转让和抵押。1987年11月,开始发行累进利息金融债券,面额有100元、500元、1000元3种,面向城乡居民、职工个人发行。期限为浮动式,最短期限1年,最长期限5年,不满1年不能兑现。年息累进,即第一年9%,第二年为10%,第三年为11%,第四年为12%,第五年为13%。债券不记名、不挂失,但可以转让。1988年,又发行贴水债券,面额分为100元、500元、1000元3种。期限40个月,到期按券面额1 次偿付,贴水率为月息6.25%o,面额100元券,售价75元;500元券,售价375元;1000元券,售价750元。 当年,全区还开放金融债券市场,各种金融债券可在证券机构进行转让和抵押,进一步扩大金融债券业务发展。1989、1991、1994年,全区都陆续发行金融债券,据建设银行与农业银行统计,两行共发行金融债券2862万元。
企业债券 1985年6月,新干县罐头厂出台企业债券,委托县工商银行和农业银行代理发行,期限3年,年利 10.8%,到期1次还本付息。1987年,省分配发行电力债券,此系含用电权的债券,不计利息,期限15 年,从第十一年开始,5年还清,每年偿付20%。1988年,发行向吉铁路建设债券3000万元,其中全民、 集体单位认购1831万元,抵用土地征用费881万元,实缴现金950万元;城乡居民个人认购1169万元; 年利率,集体购买为3.6% ,个人购买为10.5% ;期限是铁路正式建成营运后30个月还本付息,到1999 年收回2551.66万元。此外,区内银行还代国家和省发行过电力债券、国家投资债券、江西投资公司债券等。
第二节股票交易 1993年,吉安市开始有股票营业部,进行股票交易活动。这项业务发展较快,2000年开通了与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之间的银行转账,联通资金通存通兑业务;建立集信息技术于一体的飞天动态行情分析系统和信息汇总系统——维赛特信息咨询系统,开展了全方位咨询服务;进行新股民入门知识培训,举办了技术分析技能培训班、提高班。由于交易手段完善,着力宣传股票知识,股民日益增多,业务量不断扩大。如华厦证券公司吉安韶山西路证券营业部,1994年股民只有2412户,到2000 年6月增至9677户,增4倍;交易量由2.81亿元,增至13.32亿元,增4. 7倍。到2000年初,吉安市股民达19955户,占全市城区人口 14.08%。
表17-8-1 1994 ~ 2000年吉安市证券交易情况单位:万元华厦证券公司江南信托公司赣州信托公司年份吉安营业部吉安证券部吉安证券部股民户交易量股民户交易量股民户交易量 1994 2412 28100 670 1995 3108 66400 900 1996 5126 103700 1400 1997 6327 134400 16600 5750 1998 7294 102000 42300 357651999 8459 140100 62300 458392000 9677 133200 4886 89400 5392 48687 注:表中2000年数据,各公司不同。其中,赣州信托公司吉安证券部是2000年5月的数字,江南信托公司吉安证券部是2000年1月的数字,华厦证券公司吉安营业部是2000年6月的数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