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图书 |
唯一号: | 140320020210001970 |
颗粒名称: | 税务登记制度 |
分类号: | F810.423 |
页数: | 1 |
摘要: | 地、县(市)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开业、转业、改组、分设、合并、联营、迁移以及歇业、停业、破产等进行登记,使纳税人纳入税务机关监督管理。除非从事生产经营而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的外,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开业和发给营业执照的,都从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全区换发地方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采用国家技术监督局编制的9位码。 |
关键词: | 税务登记 税收制度 |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