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分税制后,地方税的征收管理面临着税种多、税源分散、业务面广、工作程序复杂等新情况,原有的征管模式难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
1995年9月,泰和县地方税务局被列为省地税局征管处的征管改革试点县,开展了以推行自报自缴,成立税务师事务所,建立税务稽查体系为主要内容的三位一体综合改革,将分户管理转变为业户管理、发票管理、申报征收、会计核算、税务稽查的分项管理。
1996年,在总结泰和等县(市)地税局综合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全区地税系统逐步建立起以纳税申报为基础,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征收管理新模式。各县(市)城区和县城分局设立办税服务厅,设置受理纳税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发售发票、提供税务咨询以及办理其他涉税事务等窗口、柜台,公开服务承诺制度,为纳税人提供服务;配备计算机、开票机,建立起计算机网络管理体系;全面实现税务专管员由管户向管事转变,完善地方税种单项征管办法,充实稽查力量,健全稽查工作制度, 加大稽查监控力度。
1999年3月,经省地税局考评,吉安、泰和、吉水3县地税局被评为全省征管基础建设达标单位。
2000年7月,农村税收征管改革在全区展开,建立税源调查机制和税收控制台账,实行相对集中征收。在非地税分局(所)所在乡镇普遍设立办税服务点,为纳税人申报纳税提供方便,规范了管理程序, 提高了征管质量。
税务登记制度地、县(市)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开业、转业、改组、分设、合并、联营、迁移以及歇业、停业、破产等进行登记,使纳税人纳入税务机关监督管理。除非从事生产经营而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的外,按照“统一代码,分别登记,分行管理”原则,凡从事生产、经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开业和发给营业执照的,只有地方税纳税义务的业户,都从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1996年6月起,全区换发地方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一律启用新的纳税人识别号,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采用国家技术监督局编制的9位码,并加挂国标6位行政区代码为附码,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中国公民以居民身份证的15位代码为纳税人唯一的、终身不变的税务代码,外国个人以其国别加护照号码作为纳税人识别号。
自地税机构分设以后,每年都对全区纳税户进行清理,防止漏管户,掌握税源,实行源头控制。
对负有地方税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及扣缴义务人申报、结报、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时间一般定在每月10日前,如遇国家法定公休假日,可以顺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确有困难的,经向地税机关书面申请获得批准,可以延期申报。纳税人申报减税免税,须向地税机关书面报告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相关账务处理或申请办理退税事宜。
账簿凭证管理纳税人的财务会计账簿、凭证和报表是重要的计税依据。区内地税系统严格要求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都应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按税法规定计算纳税。
由于基层征收机关工作扎实和纳税意识深化,全区纳税企业基本能在纳税申报同时,向地税机关报送各种财务会计报表,对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集体企业,各县(市)地税机关均能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与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共同核定基数和年度清算。
发票管理为完善发票的控管力度,全区各县(市)地税局均配备专职管理人员,部分县(市)还设有专门发票管理机构,有专库、专柜、专人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普遍在饮食业、娱乐业、住宿业、建筑安装业等行业中实行“以票控税”。由地区地税局统一印制发票,县(市)局负责发票的领、销、 存工作的管理,建立“发票分户领销台账”。在每年开展的发票专项检查中,对以收据代发票,凭白纸条做账,虚开、代开发票等违法现象进行打击,严厉查处利用发票进行偷税、逃税的行为和利用发票进行卖税、买税或引税行为。
税款征收全区税款征收大体有以下8种方式: 查账征收适应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账册齐全、填制凭证记录完整的企业实行。
查定征收适应生产不固定,账册不健全的纳税单位实行。
查验征收适用车船使用税和印花税的征收。
定期定额征收对一些营业额难以准确计算的个体工商户征税的一种方式,即营业额由纳税人自报,民主评议,税务机关核定,每月按照规定税率和附征率征收,实际营业额超过20%,自行如实申报缴纳,这种方法简称为双定。1999年3月,省地税局对“双定”户统一制定全省“双定”个体工商户“营业税最低税负等级表”,同年7月1日起在全区贯彻执行。
自报自缴税款这种方法只限于经县(市)地税机关批准,财会制度健全、经济核算完备、纳税情况一贯正常的国有、集体企业。纳税义务人在法定纳税申报期内,自行填报纳税申报表,送地税机关开具税票后,自行向银行缴库。
委托代征代缴适用屠宰税等一些零星税收征收。由税务机关委托代征代缴义务人按税法规定和委托证书要求,以税务机关名义征收税款,履行代征代缴义务。
代收代缴、代扣代缴按照税法规定,由负有扣缴税款义务单位代为扣缴纳税人应纳税款的一种方式,主要适用个人所得税征收。
税务机关自收税款主要是农村零星小额税款、集贸市场税款。为便商利民,对临时经营户开具防伪发票,由基层税务机关自收税款。为了防止舞弊,通常由两人分别收款、填开票证。
税务检查税务检查有专项检查和多项检查,吉安地税部门开展形式主要有3种:(1)日常检查,由税务机关对自己所管理业户进行经常性检查;(2)重点检查,对税额大户或业务比较复杂的纳税企业,由分局或县 (市)局统筹组织力量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3)上级复查,即地、县(市)稽查分局对基层分局(所)已检查过的企业进行验收性再检查,或全面复查或抽查。
1996年以后,全区地税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调整地方税务局和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的文件精神,加大征管稽查力度。到2000年止,查补各项偷漏税款30983. 1万元。
吉安地、县(市)地税部门加强对外资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地方税收征管力度,到2000年,共征涉外税收2923. 3万元,其中营业税2826.7万元,个人所得税6.0万元,房产税58. 8万元,车船使用税1.9万元,其他各税29. 9万元;同时,对校办企业、民政福利企业等给予减免税照顾,到2000年,共减免税177.8 万元,其中校办企业减免73.5万元,民政福利企业减免11.1万元,其他企业减免93.2万元。
1998年取消一年一度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后,全区地税部门仍继续开展以稽查为龙头的各种专项检查,如汇算清缴、税收执法等各项检查,落实税收政策,堵塞征管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