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检查纳税检查区内纳税检查一般与纳税辅导结合进行,即所谓征前辅导,征后检查。20世纪50年代对私改造期间,检查的对象主要是私营企业,检查重点主要是查假账,查账外经营和少报、漏报、瞒报收入的偷漏税行为。
20世纪60〜70年代,检查对象转移到国营、合作社企业。当时,由于在国营、合作社企业中推行三自办税,而税务机关又接办了国营企业利润监交工作,检查内容包括税、利两个方面。因此,税收检查与财务检查紧密联结在一起。在方法上,主要采取以重点带一般的办法,把所有企业按税源大小和查管任务轻重划分为三类,税务机关除进行必要重点检查外,一般都是采取自查和组织企业财务人员交叉审查及税务干部抽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检查。
进入80年代,吉安地区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迅猛增长.在税收征管上,各县(市)税务部门除了健全经常性纳税检查外,还借鉴50年代对私营、个体企业一些行之有效的征管办法,并有所改进与发展。
90年代,尤其是国家和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分设以后,电脑逐步介入税收征管,实行电子监控,电子追踪,严密防止和控制偷、逃税现象发生,纳税检查也逐步过渡为税务稽查。
税收大检查新中国建立以后,区内曾组织进行反偷漏斗争、自查补报、税收大清理、纳税纪律检查、税务观摩检查等大检查。
1981年5月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清查偷漏欠税的通告》(五五通告)。吉安地区税务局根据通告精神,要求各县(市)局对辖区内纳税单位和个人在纳税中发生偷、漏、拖欠工商各税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检查清理,效果不错。如吉安市到5月底工商企业进行自查的有481户,只有1户因故未能自查,其中发生漏、欠税的有151户,占自查户数31.39%;市局重点抽查了 70户,其中有漏、欠税的 66户,占抽查户数94.28%,共查出漏、欠税款55.4万元。据不完全统计,吉安地区税务部门重点检查了 4178户企业、单位,占应自查户70. 3% ,其中有问题的1641户,占检查户39.2%,共查出偷、漏、欠税 369. 8万元,入库227.5万元,并依法处理了一批重大的偷税抗税案件,纠正了越权减税免税的偏向,还面向社会进行了广泛的税收政策法规宣传,收到很好效果。
1985年,在全区范围内开展财务、税收、物价大检查(简称三大检查)。据不完全统计,这次三大检查, 吉安地区检查纳税户22591户,其中有偷、漏税的11438户,占50.70%,共查出偷、漏税款576万元,当时入库431万元。一些在经常性税收检查中不易解决的问题,在这次三大检查中得到解决。1992年全区三大检查中,纳税人自查28697户,自查面达100%,自查补税421.4万元,入库351.2万元。进入重点检查时,仅税务部门就有1469人参加,重点检查11039户,有偷、漏税的8589户,补缴纳税款774.8万元,当时入库697.5 万Xo 1985 ~ 1997年连续13年的三大检查,吉安地区税务部门查补偷、漏税款累计达11851.6万元。
1998年取消三大检查后,全区国税系统将税收检查逐渐过渡为税务稽查,并把它作为征管新模式中一项基础工作抓紧、抓实。
表16-3-3 1985 ~ 1997年三大检查查补入库偷、漏税款统计单位:万元项目 1985 年 1986 年 1987 年 1988 年 1989 年 1990 年 1991 年 1992 年 1993 年 1994 年 1995 年 1996 年 1997 年查补税款 576.0 569.6 401.0 1022.2 793.0 1004.0 892.8 1196.2 1393.0 894.9 1340.0 918.9 850.0当时入库 431.0 453.9 273.0 617.4 748.9 980.0 649.7 1048.7 1220.9 658.6 1299.5 900.0 830.0注:1994年9月1日以后各栏目不包括地税系统的査补数据。
税务检查站20世纪50年代初中期和60年代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吉安地区税务部门在重要交通要道、关卡和大宗应税货物集散地,都设有税务检查站进行纳税检查。税务检查站的设立,不仅补征了偷、漏税款,挽回了财政损失,而且加强了源泉控管,打击了投机倒把,检查、截留了违法私运物资。
为了加强税源控管,1985年吉安地区税务部门建立了东固、鹿冈、金江、大洋洲、沙村、汤湖、下造、章庄、六市、界化陇、睦村11个税务检查站,检查应税的农、林、渔、牧产品和生产分散、不易控制管理的鞭炮、焰火、夏布、土纸、焚化品、毛笔、钩砂、锡金矿以及个体运输户的营业税等。据统计,1985 - 1988年, 全区税务检查站共查补税款和罚款211.5万元,还查获不少乱砍滥伐、偷运木材以及盗窃国家、集体财产等案件。税务检查站于1989年全部撤销。
税务检察室1987年,吉安地区税务局试行税务检察助理员制度,并设置税务检查室,与征管科合署办公,其主要任务是配合检察机关查处偷、抗税案件,特别是从严从快查处那些恶性暴力抗税案件。 全区各县(市)税务局也试行税务检察助理员制度,并根据需要设置税务检察室。
1988年,立案查处违章案件83起,送检察机关处理20起,逮捕人犯5人,追回偷漏税款179.9万元。
1989年,税务检察室与稽查队共同查处偷漏税案件479起,查补税款209. 26万元,其中查补万元以匕税款的21起,送司法机关处理9起,拘捕暴力抗税人犯6人。
1990年第四季度,地区税务局和地区检察院联合行动,查处偷、抗税案件51起,其中抗税5起,万元以上7起,逮捕人犯4人,查岀补缴纳偷、漏、欠税和抗税以及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151.54万元。税务检察室成立后,不仅打击了偷、抗税犯罪分子,而且解决了一些过去多年遗留的老大难问题,震慑了罪犯,保护了税务执法人员人身安全。
1996年,地、县(市)税务检察室撤销。偷、抗税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查处,吉安市成立了税务警务室。
税务稽查稽查队伍1985年5月、6月,各县(市)税务局先后成立稽查队,负责专业税务检查工作。人员大都由3 ~5人组成,全区配专职稽查人员56人。
1991年5月,地区税务局成立检查分局,设置举报电话和举报箱,方便人民群众举报税务违章案件; 各县(市)税务局稽查队改为检查分局。
1992年3〜4月,地区及各县(市)税务局成立稽查局,撤销检查分局。
1994年9月,国、地两税机构分设后,稽查分局作为地、县(市)国、地税局的常设直属机构。内部设有职能科、股、组,人员不断增多,分工也较明确。
1995年,全区国税系统共组建稽查机构15个,配备专职稽查员117人。
1998年5月,地、县(市)的稽查分局统一更名为地、县(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内设综合、案源管理、稽查、审理、执行5个科(股)。微机介入征管后,稽查队伍逐渐壮大。
2000年底,全区共有稽查人员195人。
为了提高稽查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地区局除了要求各稽查机构自行组织稽查人员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职业道德修养外,还组织全区稽查人员分期、分批进行业务培训,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岗位练兵,既学税收政策法规,也学计算机规程。同时,还积极选聘一些德才兼备、具有计算机专业知识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充实税务稽查队伍。
稽查对象区内税务稽查系统利用现有的信息、数据资料(包括税务登记、发票领用、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财务报表、税收政策法规等),建立纳税人的分户档案.通过人工抽样分析、归集分类,从中发现异常现象,剔出偷、逃、骗税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来,并确定其为稽查对象。
各级稽查部门对各级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受理的人民群众或单位通过口头、书面等形式报告的偷、逃、骗税情报;同级政府的各个部门以信函、电话、口头等形式反映的各种偷、逃、骗税案件;上级党政机关或上级税务机关交办查处的各种偷、逃、骗税案件;以及国际间的情报交换得到的偷、逃、骗、避税信息等重要依据,都能及时分类登记,列入待查清册,及时确定其为稽查对象。
稽查内容地区和各县(市)稽查队伍重点在以下6个方面进行稽查:(1)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或者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账簿及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稽查:(2)检查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3)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4)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5)检查纳税人在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6)经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核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经银行县(市)支行或者市分行的区办事处核对,指定所属储蓄所提供资料,查核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储蓄存款匚稽查形式区内的稽查形式分为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3类。地、县(市)税务稽查部门人员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平日坚持对纳税人申报、纳税情况进行常规检查;同时,又针对特定行业或某类纳税人进行重点检查;根据举报或者前两类稽查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个案检查。据统计,自1985 ~ 1990年底,吉安地区税务系统通过稽查队检查,共查补入库税款2253. 86万元。
20世纪90年代后,尤其是国、地两税务机构分设后,吉安地区国税部门加强对大案要案和群众举报的重点案件稽查。1998年,地区国税局稽查局通过计算机与人工相结合方法筛选和人民群众举报,先后对粮食、石油、非国有制经济、烟草、水泥、修理修配、建材、涉外企业、重点骨干企业等纳税户实施税务专项稽查,查出补缴纳偷、漏税款1800万元,罚款175万元。全区国税系统通过税务稽查系列,实施3种形式税务稽查,共查出补缴纳偷、漏、逃税款3315.1万元,罚款491.7万元。
稽查审理和稽查执行稽查审理地区国税稽查局和各县(市)税务稽查部门对立案查处的税务违法案件在实施稽查完毕后,由审理科(股)组织专人核准案件事实、审查鉴别证据、分析认定案件性质,制作《审理报告》和《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稽查结论》。审理内容包括: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适应税收法律、法规是否得当;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得当等。抓好案件审理工作,不仅可以正确处理税务违法案件,而且可以保证税收执法的严肃性。
稽查执行为抓好这项工作,地区和各县(市)税务稽查部门重点抓了 3个环节:一是文书送达环节。送达文书包括:纳税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催缴税款通知书;扣缴税款通知书;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扣押、查封商品、货物及其他财产清单;税务处理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和其他税务文书等。 税务执行人员在接到批准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后,应按有关规定将文书及时送达被查对象。文书的送达方式有4种:由税务人员直接送达,签收《税务文书送达回证》;委托其他单位代为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登报或者广播等,将税务文书告知受送达人。抓好文书送达环节很重要,税务文书一经送达,就产生法律效力,受送达人必须执行。二是监督执行环节。执行稽查文书有两种态度:主动和被动。有的稽查对象在接到税务机关处理决定书后,在规定时限内,主动将应缴未缴的税款、滞纳金、 罚款及没收的非法所得或者多缴纳税款等,到指定纳税服务厅办理缴纳手续或申请退税;有的稽查对象在接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后不以为然,迟迟不履行纳税义务,对此,则由税务机关自行或通过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三是监督调整账户环节。执行税务处理决定后,应督促被查对象及时调整账户,否则,又会出现新的偷漏税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