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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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10001951
颗粒名称: 发票管理
分类号: F810.423
页数: 2
摘要: 吉安地区税务部门就开始管理发票。又对发票管理陆续作了一些规定,地区税务部门对发票管理工作更为重视.根据1981年12月省财贸委员会发布的《江西省发票管理暂行办法》,地区税务局对发票印制、使用、管理等作了全面规定。二是国营企、事业单位需自行印制发票,其所需发票凭企业介绍信到当地税务机关领取发票购买证,根据财政部颁布的《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及省财政厅制定的《江西省发票管理实施办法》,对发票种类、使用范围和方法以及印制和发放等均作了规定。国家税务局发布《关于加强发票管理和检查清理发票的通告》。
关键词: 税收管理 发票管理

内容

20世纪50年代,吉安地区税务部门就开始管理发票。当时按省里规定,凡不是按固定工商业户征税的生产单位或生产者,在集市上销售商品必须填开临时商业统一发票,交由购货人收执。销售的商品如属于应纳工商统一税的,应由出售者交纳工商统一税。
  60〜70年代,根据省税务局通知,又对发票管理陆续作了一些规定,制定有关制度。 80年代后,地区税务部门对发票管理工作更为重视.根据1981年12月省财贸委员会发布的《江西省发票管理暂行办法》,地区税务局对发票印制、使用、管理等作了全面规定。其主要内容有三:一是规定一切国营傑体企业和农村社队、机关、团体、学校等,凡购进或销售产(商)品,取得或支付劳务、加工修理、服务性款项,均应使用正式统一发票;二是国营企、事业单位需自行印制发票,应事先向当地县 (市)税务机关申请,经批准后到指定印刷厂承印,并套印税务机关统一发票专用章;三是城镇集体企业和农村社队及其企业,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准自行印制发票,其所需发票凭企业介绍信到当地税务机关领取发票购买证,凭此购买所需发票。个体工商户所需发票,一律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向当地税务机关领取发票购买证,购用所需发票。从事临时经营业务的,应购买临时经营统一发票。 根据上述3条规定精神,各县(市)也制定了具体实施办法。
  1986年12月,根据财政部颁布的《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及省财政厅制定的《江西省发票管理实施办法》,对发票种类、使用范围和方法以及印制和发放等均作了规定。
  1988年8月,国家税务局发布《关于加强发票管理和检查清理发票的通告》,吉安地区各县(市)税务部门认真进行贯彻,从而进一步健全了发票管理制度。
  1993年12月以后,吉安地区税务部门坚决贯彻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 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并接受税务机关检查,否则,将受到严厉惩处,使发票管理工作纳入规范化和法制化轨道。
  1994年,国、地税机构分设后,国税机关管理的发票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农副产品收购凭证及工、商业纳税人使用的普通发票;地税机关管理的发票有:饮食服务、交通运输、建筑安装等服务行业使用的普通发票。
  1996年,地区税务部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法》,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计划管理、仓储管理、运输管理、发售管理和票款管理,都作了具体的规范化要求。凡是违反上述使用规定或管理办法的,都将受到党纪、政纪以至法律制裁。

知识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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