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图书 |
唯一号: | 140320020210001947 |
颗粒名称: | 税务登记 |
分类号: | F810.423 |
页数: | 2 |
摘要: | 1950年统一全国税政时,吉安税务部门执行政务院发布的工商业税、货物税、屠宰税等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工商业户在开业、歇业、转业20日前,除按规定向工商管理机关申报登记外,还应将副本送税务机关登记。吉安地区税务部门对税务登记执行较严,加强税务登记工作。根据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有关办理税务登记的通知和通告,吉安地区税务部门对全区8847户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全面办理税务登记证,国务院发布《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以法规形式对税务登记制度重新作了规定。吉安地区税务部门进行了广泛宣传和认真贯彻。 |
关键词: | 税收管理 税务登记 |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