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征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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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10001946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征管制度
分类号: F810.423
页数: 5
摘要: 吉安税务部门执行政务院发布的工商业税、货物税、屠宰税等暂行条例,吉安地区税务部门对税务登记执行较严,吉安地区税务部门对全区8847户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全面办理税务登记证,以法规形式对税务登记制度重新作了规定。表16-3-1 1990 ~ 2000年吉安地区税务系统税务登记情况单位:包括对企业规定该报送的纳税计划、纳税报表、纳税资料以及与税务机关的相互联系制度等的鉴定。包括税务机关与企业在纳税工作中责任的划分和企业内部纳税联系制度中各有关单位、人员责任的划分。
关键词: 税收管理 征管制度

内容

税务登记 1950年统一全国税政时,吉安税务部门执行政务院发布的工商业税、货物税、屠宰税等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工商业户在开业、歇业、转业20日前,除按规定向工商管理机关申报登记外,还应将副本送税务机关登记。
  对私改造前,吉安地区税务部门对税务登记执行较严,工作也抓得较紧。
  20世纪60 ~70年代,这项工作有所放松。改革开放以后,纳税户迅速增加,特别是无证户大量涌现。为了全面、及时地掌握税源,清理整顿市场秩序,从80年代初开始,加强税务登记工作。1982年9 月,根据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有关办理税务登记的通知和通告,吉安地区税务部门对全区8847户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全面办理税务登记证,查出漏管户192户,查出偷、漏税款4. 30万元。
  1986年,国务院发布《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以法规形式对税务登记制度重新作了规定。吉安地区税务部门进行了广泛宣传和认真贯彻。
  1987年9月,根据国家税务局的要求,对全区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务登记证又进行一次全面查验,查补偷税、漏税及滞纳金430. 7万元,组织入库346.4万元。
  1993年1月1日以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吉安地区税务登记制度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表16-3-1 1990 ~ 2000年吉安地区税务系统税务登记情况单位:户全民集体其他经济类型年份合计所有制所有制私营个体小计联营股份制股份外商港澳台其他合作制投资商投资 1990 29604 2484 3747 34 23326 13 --- --- --- --- --- ---1991 32688 2593 4038 38 25766 253 --- --- --- --- --- ---1992 35565 3152 4125 17 28242 29 --- --- --- --- --- ---1993 32055 2890 4593 44 24470 58 --- --- --- --- --- ---1994 32817 2595 3897 266 25866 193 4 65 --- 28 56 40 1995 35190 2497 3854 140 28347 352 8 123 --- 30 42 1491996 26276 1971 2486 311 21295 213 7 161 --- 15 26 4 1997 25402 2094 2530 186 20246 346 13 171 --- 20 33 2101998 27827 1975 2738 279 22450 385 86 249 --- 23 27 ---1999 24538 1445 1715 259 20765 354 25 267 --- 34 28 一 2000 24005 1681 2285 409 19068 562 6 450 22 51 33 ---注:1995 - 2000年,不包括只缴纳地方税的纳税登记户纳税鉴定 1955年,吉安开始在国营重点企业中推行纳税鉴定,后来逐渐扩大到所有国营、集体企业。纳税鉴定的基本内容:一是税法鉴定,包括对税种、税目、税率、纳税环节、计税价格、工农业产品的划分、批零对象划分、加工与自营划分、纳税营业额与不纳税营业额划分,以及对交纳手续、日期、地点等的鉴定。二是制度鉴定,包括对企业规定该报送的纳税计划、纳税报表、纳税资料以及与税务机关的相互联系制度等的鉴定。三是责任鉴定,包括税务机关与企业在纳税工作中责任的划分和企业内部纳税联系制度中各有关单位、人员责任的划分。
  1986年,按照省税务局的要求,地区税务局对纳税单位采取了分税种的办法进行纳税鉴定。对个体户中的建账户也比照企业单位分税种进行纳税鉴定,其他未建账的业户则分行业进行鉴定。
  纳税鉴定由税务专管员提出初步的书面意见,经税务所审查后,报县(市)税务局审批,其中大中型企业还应报地区税务局审批。每年要对纳税鉴定进行一次检查修订。凡因税收法令变更,或因生产经营发生变化,引起纳税事项变动时,税务专管员必须在变动后1个月内,对纳税鉴定进行补充、修改,通知业户执行。
  随着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化,纳税鉴定制度越来越不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1993年1月1日以后,吉安地、县(市)税务部门执行《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取消了纳税鉴定。 纳税申报 20世纪50年代初,吉安就在工商业中建立了纳税申报制度,如营业税于每月终了后7日内,由纳税义务人填写营业税额申报表,送当地税务机关。纳税申报内容主要有税种、产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税数量、计税总值、税率、应纳税额等。
  1963年,吉安税务部门对集体企业规定,每季终了后15日内、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由纳税单位向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但因种种原因,当时对纳税申报制度坚持尚不够严格。
  1979年,吉安地区税务部门纳税申报制度坚持较好,狠抓两个按期,并把两率(按期申报率、按期入库率)的高低列为衡量各县(市)税务局和税务所征管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
  1985年,对个体工商户也要求按期申报纳税。开始时,由于纳税人缺乏主动纳税的自觉性,执行不够好。从1988年1月1日起,为了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征收管理,吉安地区税务部门要求一切个体工商户不论采取何种征收方式,都应按月进行纳税申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不按规定报的,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还可酌情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1993年1月1日,《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颁布执行后,区内多数纳税人能遵纪守法,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纳税人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延期手续。同样,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时,经税务机关核准,也可延期。
  国、地两税务机构分设后,随着税收征管的电子化进程快速推进,地区和各县(市)国、地税系统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形式也有所转变,广泛应用微机申报纳税,提倡I C卡电子申报,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实行防伪系统电子申报,还试行了邮寄申报等。
  纳税辅导新中国建立初期,吉安在私营工商业中就组织了纳税小组、辅导小组,组织纳税人学习税法和政策规定,进行纳税辅导,效果较好。以后,又把纳税辅导方法运用到国营企业中去,内容和形式更加多样。 全区各级税务机构的工作人员认真做好纳税辅导工作,帮助纳税单位的办税人员熟悉税收政策、法令和各种纳税手续,划清征、免界限,明确纳税项目、计税价格,纠正错漏等;平日还深入到纳税单位中去,了解纳税单位进行会计核算与执行财务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这些问题对计算纳税的影响,帮助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改进财务与办税工作,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20世纪60年代,地、县(市)税务局(分局)还集中纳税单位的财会人员进行辅导,特别是对集体企业财务人员辅导更多。
  70年代末以后,地区税务局建立培训基地(干训班,1985年以后改为税务干部学校),配备训练班子和培训老师,进行有计划培训。既培训税务干部,也对企业财会人员进行财务和税收知识辅导。每项新税制出台后, 地、县(市)税务部门都要组织税务干部和企业财务人员进行培训和辅导。集中辅导时间,一般为3~5天。随后,由税务专管员上门个别辅导。辅导材料由地区税务局组织编写。70年代以后,用得较多的辅导教材有《基层供销社财务核算材料》、《集体企业财务》、《集体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
  发票管理 20世纪50年代,吉安地区税务部门就开始管理发票。当时按省里规定,凡不是按固定工商业户征税的生产单位或生产者,在集市上销售商品必须填开临时商业统一发票,交由购货人收执。销售的商品如属于应纳工商统一税的,应由出售者交纳工商统一税。
  60〜70年代,根据省税务局通知,又对发票管理陆续作了一些规定,制定有关制度。 80年代后,地区税务部门对发票管理工作更为重视.根据1981年12月省财贸委员会发布的《江西省发票管理暂行办法》,地区税务局对发票印制、使用、管理等作了全面规定。其主要内容有三:一是规定一切国营傑体企业和农村社队、机关、团体、学校等,凡购进或销售产(商)品,取得或支付劳务、加工修理、服务性款项,均应使用正式统一发票;二是国营企、事业单位需自行印制发票,应事先向当地县 (市)税务机关申请,经批准后到指定印刷厂承印,并套印税务机关统一发票专用章;三是城镇集体企业和农村社队及其企业,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准自行印制发票,其所需发票凭企业介绍信到当地税务机关领取发票购买证,凭此购买所需发票。个体工商户所需发票,一律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向当地税务机关领取发票购买证,购用所需发票。从事临时经营业务的,应购买临时经营统一发票。 根据上述3条规定精神,各县(市)也制定了具体实施办法。
  1986年12月,根据财政部颁布的《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及省财政厅制定的《江西省发票管理实施办法》,对发票种类、使用范围和方法以及印制和发放等均作了规定。
  1988年8月,国家税务局发布《关于加强发票管理和检查清理发票的通告》,吉安地区各县(市)税务部门认真进行贯彻,从而进一步健全了发票管理制度。
  1993年12月以后,吉安地区税务部门坚决贯彻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 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并接受税务机关检查,否则,将受到严厉惩处,使发票管理工作纳入规范化和法制化轨道。
  1994年,国、地税机构分设后,国税机关管理的发票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农副产品收购凭证及工、商业纳税人使用的普通发票;地税机关管理的发票有:饮食服务、交通运输、建筑安装等服务行业使用的普通发票。
  1996年,地区税务部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法》,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计划管理、仓储管理、运输管理、发售管理和票款管理,都作了具体的规范化要求。凡是违反上述使用规定或管理办法的,都将受到党纪、政纪以至法律制裁。
  税收宣传 20世纪50年代以后,吉安地区税务部门在税收宣传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特别是征管第一线基层单位直接与广大纳税人接触,随时对他们进行税收宣传,把税收宣传作为经常性工作来抓。
  税收宣传主要让人民群众了解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性质、作用及其与旧社会剥削阶级税收的根本区别,熟悉公民履行纳税义务的必要性以及税收政策等法律知识,了解企业及人民群众中纳税、护税、协税的好人好事,从而树立依法纳税光荣的新风尚。
  吉安地区税务部门进行税收宣传,主要是结合征管业务进行经常性宣传,如定期召开纳税人和办税人会议,传达、学习有关税收法令,编写黑板报、宣传栏,印发有关宣传材料等。此外,也重视突击性宣传,每当重大税政措施贯彻时,地、县(市)税务局(分局)均会集中力量进行较大规模的宣传工作,例如召开宣传动员大会,通过电台广播或电话会议向有关部门和社会进行宣传;或者开展税收宣传月、宣传周活动;或者组织人员到一些公共场所、土于镇市场、交通要道进行巡回宣传。改革开放以后,税收宣传形式和手段日益多样化、现代化。有的利用舞台、银幕、电视、报刊、学校讲坛和普法讲座进行宣传;有的还开展税收知识竞赛、税收法律考试,寓税收宣传于文化娱乐或学校教育之中。
  1988年起,地区税务部门开始建立以宣传、论证税收法律为宗旨的税收咨询服务机构。这个机构, 除了接受有关部门委托完成有关税收、财务大检查任务,向企业进行税收宣传外,还坚持面向社会,积极向各方面法人、自然人提供税务咨询服务,宣传税收政策法规,论证涉税经济案件,提供经济、税收信息, 辅导财务会计,介绍征纳手续和程序等。
  1991年,全区税务人员纷纷走出机关,走上街头,张贴税收宣传图画,悬挂税收宣传标语,散发税收宣传资料,摆设税收宣传咨询台,广泛开展税收法规的宣传活动,面对面地向老百姓宣传税收法规、税收信息及财务会计知识等。
  1992年后,地区和各县(市)税务部门坚持每年4月开展税收宣传月活动,每次确定一个主题开展税法宣传活动。
  1996年,全区围绕税收征管与市场经济主题开展第五个税收宣传月活动。吉安市国税局通过电视台播放“纳税启示录”;吉安县国税局在《吉安县报》开辟“税收征管与市场经济”专栏;吉水县国税局在中、小学生中举行“我心目中的税收”征文活动;峡江县国税局邀请记者赴重点企业进行宣传与采访;新干县国税局开展“个、十、百、千”活动;泰和县国税局配合省电视台“京九江西国税行”摄制组,完成省级文明单位——国税文田分局基层建设系列片摄制工作;万安县国税局联合县地税局、文明办、工商局在纳税业户中开展文明经商、文明纳税的双文明竞赛活动;永新县国税局开展一周电视讲话等“六个一”活动;宁冈县国税局与地税局、司法局、广电局联合举办“税收征管与市场经济”专题电视讲座;井冈山市国税局与地税局、司法局联合举办“我为杜鹃节作贡献”税法宣传活动。通过上述宣传活动,不仅密切了征纳关系,还增强了全民纳税意识。
  2000年4月,全区国、地税系统围绕“税收与未来”开展第九个税法宣传月活动。地区国税局开展了 “八个一”活动,即:举办一期领导干部财税专题研讨班;赠送一套《领导干部税收知识读本》(100本);开展一次中、小学生国税有奖征文活动;在《井冈山报》表彰一批(50户)先进纳税户;播放一个“向纳税人报告”电视专题片;组织一个税法知识咨询日(本日)活动;组织一次税收知识竞赛;召开一次税收以案释法征纳双方座谈会。
  违章处理吉安地区税务违章,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漏税,指纳税人并非故意不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1993年1月1日起取消漏税行为)。
  欠税,指纳税人因故超过法律、行政法规或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
  偷税,指纳税人使用欺骗、隐瞒等手段有意逃避纳税的行为。
  抗税,指纳税人拒绝遵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
  违反税收征管法规的其他行为,如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等。
  吉安地区税务部门对税务违章处罚形式,主要有: 加收滞纳金。对漏、欠税的,可按日加收所漏、欠税款5%。的滞纳金。
  罚款。对偷、抗税的可处以所偷、抗税款5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和指使、授意、怂恿偷、抗税行为的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抗税的,还可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加罚50000元以下罚款。
  刑事处分。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其他处罚。如吊销税务登记证,收回由税务机关发给的票证,限期缴纳税款,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停止其营业等。
  违章处理程序,一般包括案件受理、开展调查、结案处理几个环节,按规定权限审批对违章案件的处理。当事人如对案件处理有异议,可以通过税务行政复议程序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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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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