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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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10001945
颗粒名称: 第三章 税收征管
分类号: F810.423
页数: 18
摘要: 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第一节征管制度税务登记 1950年统一全国税政时,吉安税务部门执行政务院发布的工商业税、货物税、屠宰税等暂行条例,吉安地区税务部门对税务登记执行较严,吉安地区税务部门对全区8847户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全面办理税务登记证,以法规形式对税务登记制度重新作了规定。表16-3-1 1990 ~ 2000年吉安地区税务系统税务登记情况单位:包括对企业规定该报送的纳税计划、纳税报表、纳税资料以及与税务机关的相互联系制度等的鉴定。
关键词: 税收管理 税收征管

内容

新中国建立后,吉安地区逐渐建立、健全税收征管制度,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税收征收方法经过3个阶段变化,日益规范。1986年后,主要采取查账征收,查验或查定征收,定期定额征收,代征、代扣、代缴4种方法;征管形式经过建立、削弱、强化的演变,规范了行业管理、分片管理、巡回管理、驻厂管理4种征管形式。
  1987年起,吉安地区率先在全省推行税务五项制度征管改革。1998年3月以后,建立和完善了一项制度,四个体系,使全区申报、代理、稽查三位一体的新征管模式更健康地发展,税收征管工作朝现代化、电子化方向发展。
  第一节征管制度税务登记 1950年统一全国税政时,吉安税务部门执行政务院发布的工商业税、货物税、屠宰税等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工商业户在开业、歇业、转业20日前,除按规定向工商管理机关申报登记外,还应将副本送税务机关登记。
  对私改造前,吉安地区税务部门对税务登记执行较严,工作也抓得较紧。
  20世纪60 ~70年代,这项工作有所放松。改革开放以后,纳税户迅速增加,特别是无证户大量涌现。为了全面、及时地掌握税源,清理整顿市场秩序,从80年代初开始,加强税务登记工作。1982年9 月,根据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有关办理税务登记的通知和通告,吉安地区税务部门对全区8847户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全面办理税务登记证,查出漏管户192户,查出偷、漏税款4. 30万元。
  1986年,国务院发布《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以法规形式对税务登记制度重新作了规定。吉安地区税务部门进行了广泛宣传和认真贯彻。
  1987年9月,根据国家税务局的要求,对全区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务登记证又进行一次全面查验,查补偷税、漏税及滞纳金430. 7万元,组织入库346.4万元。
  1993年1月1日以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吉安地区税务登记制度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表16-3-1 1990 ~ 2000年吉安地区税务系统税务登记情况单位:户全民集体其他经济类型年份合计所有制所有制私营个体小计联营股份制股份外商港澳台其他合作制投资商投资 1990 29604 2484 3747 34 23326 13 --- --- --- --- --- ---1991 32688 2593 4038 38 25766 253 --- --- --- --- --- ---1992 35565 3152 4125 17 28242 29 --- --- --- --- --- ---1993 32055 2890 4593 44 24470 58 --- --- --- --- --- ---1994 32817 2595 3897 266 25866 193 4 65 --- 28 56 40 1995 35190 2497 3854 140 28347 352 8 123 --- 30 42 1491996 26276 1971 2486 311 21295 213 7 161 --- 15 26 4 1997 25402 2094 2530 186 20246 346 13 171 --- 20 33 2101998 27827 1975 2738 279 22450 385 86 249 --- 23 27 ---1999 24538 1445 1715 259 20765 354 25 267 --- 34 28 一 2000 24005 1681 2285 409 19068 562 6 450 22 51 33 ---注:1995 - 2000年,不包括只缴纳地方税的纳税登记户纳税鉴定 1955年,吉安开始在国营重点企业中推行纳税鉴定,后来逐渐扩大到所有国营、集体企业。纳税鉴定的基本内容:一是税法鉴定,包括对税种、税目、税率、纳税环节、计税价格、工农业产品的划分、批零对象划分、加工与自营划分、纳税营业额与不纳税营业额划分,以及对交纳手续、日期、地点等的鉴定。二是制度鉴定,包括对企业规定该报送的纳税计划、纳税报表、纳税资料以及与税务机关的相互联系制度等的鉴定。三是责任鉴定,包括税务机关与企业在纳税工作中责任的划分和企业内部纳税联系制度中各有关单位、人员责任的划分。
  1986年,按照省税务局的要求,地区税务局对纳税单位采取了分税种的办法进行纳税鉴定。对个体户中的建账户也比照企业单位分税种进行纳税鉴定,其他未建账的业户则分行业进行鉴定。
  纳税鉴定由税务专管员提出初步的书面意见,经税务所审查后,报县(市)税务局审批,其中大中型企业还应报地区税务局审批。每年要对纳税鉴定进行一次检查修订。凡因税收法令变更,或因生产经营发生变化,引起纳税事项变动时,税务专管员必须在变动后1个月内,对纳税鉴定进行补充、修改,通知业户执行。
  随着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化,纳税鉴定制度越来越不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1993年1月1日以后,吉安地、县(市)税务部门执行《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取消了纳税鉴定。 纳税申报 20世纪50年代初,吉安就在工商业中建立了纳税申报制度,如营业税于每月终了后7日内,由纳税义务人填写营业税额申报表,送当地税务机关。纳税申报内容主要有税种、产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税数量、计税总值、税率、应纳税额等。
  1963年,吉安税务部门对集体企业规定,每季终了后15日内、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由纳税单位向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但因种种原因,当时对纳税申报制度坚持尚不够严格。
  1979年,吉安地区税务部门纳税申报制度坚持较好,狠抓两个按期,并把两率(按期申报率、按期入库率)的高低列为衡量各县(市)税务局和税务所征管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
  1985年,对个体工商户也要求按期申报纳税。开始时,由于纳税人缺乏主动纳税的自觉性,执行不够好。从1988年1月1日起,为了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征收管理,吉安地区税务部门要求一切个体工商户不论采取何种征收方式,都应按月进行纳税申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不按规定报的,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还可酌情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1993年1月1日,《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颁布执行后,区内多数纳税人能遵纪守法,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纳税人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延期手续。同样,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时,经税务机关核准,也可延期。
  国、地两税务机构分设后,随着税收征管的电子化进程快速推进,地区和各县(市)国、地税系统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形式也有所转变,广泛应用微机申报纳税,提倡I C卡电子申报,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实行防伪系统电子申报,还试行了邮寄申报等。
  纳税辅导新中国建立初期,吉安在私营工商业中就组织了纳税小组、辅导小组,组织纳税人学习税法和政策规定,进行纳税辅导,效果较好。以后,又把纳税辅导方法运用到国营企业中去,内容和形式更加多样。 全区各级税务机构的工作人员认真做好纳税辅导工作,帮助纳税单位的办税人员熟悉税收政策、法令和各种纳税手续,划清征、免界限,明确纳税项目、计税价格,纠正错漏等;平日还深入到纳税单位中去,了解纳税单位进行会计核算与执行财务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这些问题对计算纳税的影响,帮助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改进财务与办税工作,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20世纪60年代,地、县(市)税务局(分局)还集中纳税单位的财会人员进行辅导,特别是对集体企业财务人员辅导更多。
  70年代末以后,地区税务局建立培训基地(干训班,1985年以后改为税务干部学校),配备训练班子和培训老师,进行有计划培训。既培训税务干部,也对企业财会人员进行财务和税收知识辅导。每项新税制出台后, 地、县(市)税务部门都要组织税务干部和企业财务人员进行培训和辅导。集中辅导时间,一般为3~5天。随后,由税务专管员上门个别辅导。辅导材料由地区税务局组织编写。70年代以后,用得较多的辅导教材有《基层供销社财务核算材料》、《集体企业财务》、《集体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
  发票管理 20世纪50年代,吉安地区税务部门就开始管理发票。当时按省里规定,凡不是按固定工商业户征税的生产单位或生产者,在集市上销售商品必须填开临时商业统一发票,交由购货人收执。销售的商品如属于应纳工商统一税的,应由出售者交纳工商统一税。
  60〜70年代,根据省税务局通知,又对发票管理陆续作了一些规定,制定有关制度。 80年代后,地区税务部门对发票管理工作更为重视.根据1981年12月省财贸委员会发布的《江西省发票管理暂行办法》,地区税务局对发票印制、使用、管理等作了全面规定。其主要内容有三:一是规定一切国营傑体企业和农村社队、机关、团体、学校等,凡购进或销售产(商)品,取得或支付劳务、加工修理、服务性款项,均应使用正式统一发票;二是国营企、事业单位需自行印制发票,应事先向当地县 (市)税务机关申请,经批准后到指定印刷厂承印,并套印税务机关统一发票专用章;三是城镇集体企业和农村社队及其企业,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准自行印制发票,其所需发票凭企业介绍信到当地税务机关领取发票购买证,凭此购买所需发票。个体工商户所需发票,一律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向当地税务机关领取发票购买证,购用所需发票。从事临时经营业务的,应购买临时经营统一发票。 根据上述3条规定精神,各县(市)也制定了具体实施办法。
  1986年12月,根据财政部颁布的《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及省财政厅制定的《江西省发票管理实施办法》,对发票种类、使用范围和方法以及印制和发放等均作了规定。
  1988年8月,国家税务局发布《关于加强发票管理和检查清理发票的通告》,吉安地区各县(市)税务部门认真进行贯彻,从而进一步健全了发票管理制度。
  1993年12月以后,吉安地区税务部门坚决贯彻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 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并接受税务机关检查,否则,将受到严厉惩处,使发票管理工作纳入规范化和法制化轨道。
  1994年,国、地税机构分设后,国税机关管理的发票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农副产品收购凭证及工、商业纳税人使用的普通发票;地税机关管理的发票有:饮食服务、交通运输、建筑安装等服务行业使用的普通发票。
  1996年,地区税务部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法》,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计划管理、仓储管理、运输管理、发售管理和票款管理,都作了具体的规范化要求。凡是违反上述使用规定或管理办法的,都将受到党纪、政纪以至法律制裁。
  税收宣传 20世纪50年代以后,吉安地区税务部门在税收宣传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特别是征管第一线基层单位直接与广大纳税人接触,随时对他们进行税收宣传,把税收宣传作为经常性工作来抓。
  税收宣传主要让人民群众了解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性质、作用及其与旧社会剥削阶级税收的根本区别,熟悉公民履行纳税义务的必要性以及税收政策等法律知识,了解企业及人民群众中纳税、护税、协税的好人好事,从而树立依法纳税光荣的新风尚。
  吉安地区税务部门进行税收宣传,主要是结合征管业务进行经常性宣传,如定期召开纳税人和办税人会议,传达、学习有关税收法令,编写黑板报、宣传栏,印发有关宣传材料等。此外,也重视突击性宣传,每当重大税政措施贯彻时,地、县(市)税务局(分局)均会集中力量进行较大规模的宣传工作,例如召开宣传动员大会,通过电台广播或电话会议向有关部门和社会进行宣传;或者开展税收宣传月、宣传周活动;或者组织人员到一些公共场所、土于镇市场、交通要道进行巡回宣传。改革开放以后,税收宣传形式和手段日益多样化、现代化。有的利用舞台、银幕、电视、报刊、学校讲坛和普法讲座进行宣传;有的还开展税收知识竞赛、税收法律考试,寓税收宣传于文化娱乐或学校教育之中。
  1988年起,地区税务部门开始建立以宣传、论证税收法律为宗旨的税收咨询服务机构。这个机构, 除了接受有关部门委托完成有关税收、财务大检查任务,向企业进行税收宣传外,还坚持面向社会,积极向各方面法人、自然人提供税务咨询服务,宣传税收政策法规,论证涉税经济案件,提供经济、税收信息, 辅导财务会计,介绍征纳手续和程序等。
  1991年,全区税务人员纷纷走出机关,走上街头,张贴税收宣传图画,悬挂税收宣传标语,散发税收宣传资料,摆设税收宣传咨询台,广泛开展税收法规的宣传活动,面对面地向老百姓宣传税收法规、税收信息及财务会计知识等。
  1992年后,地区和各县(市)税务部门坚持每年4月开展税收宣传月活动,每次确定一个主题开展税法宣传活动。
  1996年,全区围绕税收征管与市场经济主题开展第五个税收宣传月活动。吉安市国税局通过电视台播放“纳税启示录”;吉安县国税局在《吉安县报》开辟“税收征管与市场经济”专栏;吉水县国税局在中、小学生中举行“我心目中的税收”征文活动;峡江县国税局邀请记者赴重点企业进行宣传与采访;新干县国税局开展“个、十、百、千”活动;泰和县国税局配合省电视台“京九江西国税行”摄制组,完成省级文明单位——国税文田分局基层建设系列片摄制工作;万安县国税局联合县地税局、文明办、工商局在纳税业户中开展文明经商、文明纳税的双文明竞赛活动;永新县国税局开展一周电视讲话等“六个一”活动;宁冈县国税局与地税局、司法局、广电局联合举办“税收征管与市场经济”专题电视讲座;井冈山市国税局与地税局、司法局联合举办“我为杜鹃节作贡献”税法宣传活动。通过上述宣传活动,不仅密切了征纳关系,还增强了全民纳税意识。
  2000年4月,全区国、地税系统围绕“税收与未来”开展第九个税法宣传月活动。地区国税局开展了 “八个一”活动,即:举办一期领导干部财税专题研讨班;赠送一套《领导干部税收知识读本》(100本);开展一次中、小学生国税有奖征文活动;在《井冈山报》表彰一批(50户)先进纳税户;播放一个“向纳税人报告”电视专题片;组织一个税法知识咨询日(本日)活动;组织一次税收知识竞赛;召开一次税收以案释法征纳双方座谈会。
  违章处理吉安地区税务违章,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漏税,指纳税人并非故意不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1993年1月1日起取消漏税行为)。
  欠税,指纳税人因故超过法律、行政法规或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
  偷税,指纳税人使用欺骗、隐瞒等手段有意逃避纳税的行为。
  抗税,指纳税人拒绝遵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
  违反税收征管法规的其他行为,如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等。
  吉安地区税务部门对税务违章处罚形式,主要有: 加收滞纳金。对漏、欠税的,可按日加收所漏、欠税款5%。的滞纳金。
  罚款。对偷、抗税的可处以所偷、抗税款5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和指使、授意、怂恿偷、抗税行为的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抗税的,还可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加罚50000元以下罚款。
  刑事处分。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其他处罚。如吊销税务登记证,收回由税务机关发给的票证,限期缴纳税款,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停止其营业等。
  违章处理程序,一般包括案件受理、开展调查、结案处理几个环节,按规定权限审批对违章案件的处理。当事人如对案件处理有异议,可以通过税务行政复议程序加以解决。
  第二节征收方法新中国建立初期征收方法新中国建立初期,吉安经济落后,主要征税税种有货物税、工商业税两个,其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 80%以上。为了严格控管,更好地组织收入,吉安地区税务部门明确制定了规范的征收方法。
  货物税征收方法驻厂征收对大规模生产的工厂,由税务机关派驻厂员实行驻厂征收。 查定征收对生产规模较小、不便派驻厂员的,如酒坊、油榨、砖瓦窑等手工业作坊,由税务机关依据实际生产与市场销售情况查定产量,实行查定征收. 起运征收对农村产制的零散货物,如竹木、畜产品等农、林、渔、牧业产品,由税务机关在集中外运时实行起运征收。
  工商业税征收方法查账征收对会计制度健全的工商业户,采取查账征收方法。
  民主评议对财务不健全、不能据以计算征税的,则采取民主评议的征收方法。这种方法采用较为广泛,是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前对私营工商业户征税一种主要形式。民主评议工作按季进行,分自报、调整、协商、复议、核实等几个步骤。事先必须进行深入的典型调查,并做好职工、店员和爱国工商业者的组织发动工作,摸清情况,掌握材料,确保民主评议工作顺利进行,尽力做到税负合理,避免畸轻畸重。
  定期定额征收对小型工商业户和摊贩,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方法,简称“双定”。实行这种征收方法的业户税源不多,但业户不少。它们都是通过评议核定一个固定税额,定期缴纳。
  私营企业所得税征收方法查账计征这种征收方法分两步进行:第一步,上半年进行半年估征;第二步,年终进行全年汇算清缴。
  协商纯益率、按月先交实行这种征收方法的行业,根据协商的“纯益率”,按月计算缴纳税款,年终汇交。“纯益率”的确定系根据业户经营性质、利润情况,比照前期征收结果,分别类型等级,协商到户。 原则上半年协商确定一次,确定后一般不予变更。
  50 -70年代征收方法 20世纪50 ~70年代,吉安地区对国营、合作社企业的税收征管,主要是通过订立联系合同、参加企业有关会议、开展财务辅导、进行纳税鉴定等活动进行,实行一员进厂、各税统管的征管方法。
  对工商业税采取查账征收,企业根据纳税鉴定规定的应纳税目税率,依据联系制度规定的纳税期限,将企业经营的各项业务,分别税目、税率、加工、调拨、批发等向税务局申报纳税。合作社或地方国营企业的所得税,全年分3次征收,企业自行结算申报先行入库,然后税务局进行复查核实。
  在商品流通税和货物税方面,从1956年以后,逐步实行国营企业三自纳税办法(即企业自行计算应纳税款、自行填缴款书、自行缴纳税款),撤回了驻厂征收人员,简化了纳税手续和证照。对公私合营企业一般也比照这种方法办理。三自纳税办法曾被认为是群众办税的一种形式,得到普遍推广。但在实践过程中,往往忽视了专业管理,有的地方形成自流,偷、漏、错、欠税现象较多。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征收方法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建立起来,吉安地区税务部门根据1986年国家颁布施行的《征管条例》,对税款的征收统一规范为以下几种方法。
  查账征收对能认真执行财务会计制度、账册健全、能提供计税依据的纳税人,实行查账征收。全区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都是采取查账征收方法。对个体工商户则逐步推行查账征收。
  1987年8月,根据省税务局制定的《江西省个体工商业户账簿管理办法(试行)》和《江西省个体工商业户会计制度(试行)》,地区税务局要求各地尤其是吉安市,应有一定数量的个体工商户建立营业账簿和会计制度,实行查账征收。
  1988年以后,对积极建立账簿、建立制度,记载真实的个体户,实行鼓励政策。对其建账、建制后应纳税款超过原双定(即定期定额)税款的部分,经县(市)税务局批准,可给予一定幅度减征照顾。
  查验或查定征收对账册不健全或经营不固定的纳税人,如对经营服装、布匹、鞭炮、宰杀生猪等未建账册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对农村砖瓦窑、油坊、酒坊及其他手工业作坊,一般实行查验征收(盖章或贴花)或检查核定产量征收。 定期定额征收对确实无能力建账册的个体工商户,在深入调查研究基础上,核定其营业额,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即双定征收。采用这种征收方法,一般要经过个人自报、民主评议、调查审核、初定张榜、 合理调整几道程序,半年一定,中途经营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应报请当地税务机关调整税额。这是50 年代留传下来的一种征收方法。这种双定征收方法使用较为广泛,今在吉安城乡对个体工商户普遍采用。
  代征、代扣、代缴对不易控制管理的零散税收,县(市)税务机关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代征、代扣、 代缴。如对以现金进货的纳税单位和个人,由商业批发单位代扣代缴零售环节的营业税;委托民航部门在货物起运时,代征农副产品的产品税;委托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代征个体运输户营业税;委托乡村政府代征农村屠宰税;委托饮食部门代扣筵席税等。
  第三节征管形式征管形式建立新中国建立后,吉安地区税务部门按照税法规定,在税收实践中开创和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征管形式。
  20世纪50年代对私改造期间,在农村,按经济区划或行政乡设有税务所(站),配备税务干部划片管理,巡回征收。实行专责包干,各税统管,有的控制生产环节征收,有的控制集贸市场销售环节征收。为了解决征、免界限不好划分以及税源零星分散难以管理,偷、漏税现象时有发生等问题,吉安地区税务部门对应税农副产品尽可能在集散地由收购单位纳税,这样,既可简化手续,又可避免直接向农民征税,减少征收阻力;并把农民自产自销农副产品行为与商人贩运区分开来,实行自产自销证明,保护农民合法利益;同时,委托代征和建立协税组织,委托乡村政府和生产大队会计员、记分员或其他政治可靠、工作负责的人员代征屠宰税等,以生产大队或生产队为单位建立协税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学习税收政策,开展协税活动。
  在城镇,主要做好对私营工商业的税收控管工作。既管业,即按行业进行分工编组管理;又管段,即按地段进行分工编组管理;更管户,即对大型工商业户进行专责管理,了解和掌握业户的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做到管深、管透彻。
  在加强税务专责管理同时,吉安地区税务部门还建立一套专业化管理与依靠群众办税相结合的管理形式:建立纳税小组,将工商业户编成若干小组,学习、宣传、贯彻税收法规,相互督促按章纳税;建立储税小组,保障应纳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成立民主评议委员会,由税务机关、工商管理、工商联、各行业代表以及工商界的公正人士组成,民主评议、协商办税;成立协税委员会,由工商联委员、行业委员和较为积极的工商业者组成,协助建账、建票,辅导纳税申报、协助评议或半年估征及其他有关税收工作;组建协税小组,由居民群众中的积极分子组成,开展检举、密报活动,协助税务机关检查缉私;成立职工店员护税委员会,以基层工会为单位设立护税组织。
  依靠这些组织,吉安各县(市)均形成严密的群众护税、协税网络,使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有了较为扎实的群众基础。
  征管形式两次削弱 “大跃进”期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由于征管工作的重点由私营经济转移到国营、合作社和公私合营经济,国家曾在一些城市进行税利合一试点,农村也实行财政包干,想以此来取消税收。在这种思想指导下,吉安地区税务机构被撤并,大批税务干部“上山下乡”或调到其他部门工作,实行全民办税。各项税收规章制度,有的明文废止,有的不破自废,造成无章可循,管理十分松弛,偷税漏税现象相当严重。 1961年冬,针对税收征管削弱的情况,吉安地区曾经采取了一些措施,恢复税务机构,组织调出的税务干部归队,增加税务编制,严肃财经纪律,适当集中税收管理权限,健全征管制度,恢复正常征管秩序, 税收征管工作有所加强。但是,好景不长,元气尚未完全恢复,“文化大革命”又开始了。
  “文化大革命”期间“文化大革命”10年,吉安地区的税收征管工作遭到严重破坏。首先是思想上的混乱,一讲严格税收征管,就被说成是单纯财政观点,搞管、卡、压,让人不敢抓征管。其次是税务机构再次被撤并,税务干部大批下放劳动,工作无人管,有税无人收。再就是税收法纪和征管制度遭到破坏, 出现了有法不依、无章可循的混乱局面,使税收工作遭受到极大的损失。
  1972年以后,吉安地、县(市)陆续恢复税务机构,调回下放干部,逐步恢复和建立各项税收规章制度。但是,由于人们思想上的混乱,税务部门地位低下,甚至有人把税务所看成是管教所,把做税收工作当成是对人的一种惩罚。这期间,经常发生殴打税务干部、冲击税务机关的事件,对税收工作带来极坏的影响。
  征管形式加强 1976年以后,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随着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税制改革深入,吉安地区税收征管工作得到全面加强。
  强化机构建设,充实征管力量地、县(市)税务机构实行地方政府和上级税务机关双重领导,以上级税务机关领导为主的体制;各级税务局长均配备德才兼备、年富力强的干部担任;税务部门的机构设置、干部管理、人员编制和经费开支实行“四垂直”的管理机制。同时,地区各级人民政府也采取了一些措施,充实税收征管第一线力量。地、县(市)税务部门还多层次、多渠道开展干部培训工作。吉安地区税务干部,95%以上在地区税务干校参加过培训。通过培训,税务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普遍得到提高,有的成为县(市)局的业务骨干和股(所)级领导,有的还被提拔为地、县两级局领导干部。
  严肃税收法纪,坚持依法治税吉安地区税务部门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出的关于加强税收工作、 严肃税收法纪、依法治税的一系列文件,明确规定「所有纳税单位和个人,都必须自觉地履行纳税义务。 拖欠税款屡催不交的,除按规定通知银行扣缴外,还要追究有关人的责任。全区各级税务机关秉公执法,坚决克服管理偏松、监督不力、执法不严现象。由于反复重申纳税纪律,加强税收宣传,严肃税收法纪,强化依法治税机制,从而有力地推动和加强了税收征管工作。
  完善征管制度,强化税收法制吉安地区税务部门根据1986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征管条例》)精神,规定了纳税人办理纳税和税务机关征收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准则,把经长期工作实践逐步形成的基本征管制度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并针对偷税、漏税严重的情况,规定了有关处罚和强制执行的措施,从而使吉安的税收征管工作逐步走上系统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随后,全区税务部门又坚决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江西省实施〈征管条例〉的办法》和国家相继制定的配套法规,如《税收征收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个体工商户账簿管理的规定》等,并进一步完善了税务复议制度。
  规范征管形式吉安地区税务部门遵照《征管条例》要求,规范了行业管理、分片管理、巡回管理和驻厂管理4种主要征管形式。
  行业管理在一个县(市)范围内,打破地区界限,按行业分工进行征收管理。这种形式便于了解同行业各企业经营情况和纳税情况,便于进行分析对比,总结经验,找出差距,改进征管工作;也便于加强同主管部门联系,协商解决所属企业存在的纳税问题。吉安市城区曾经尝试过这种征管形式。
  分片管理在县(市)范围内,按行政区域或经济区域划片,建立税务征收管理组织。凡辖区内工商业户,不分经济性质,不论经营行业,也不论企业隶属关系,都由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管理。全区各县县城以下对乡镇的税收管理,大多采取分片管理形式,税务所辖区范围较小,同企业联系比较方便,对企业生产经营变化和开业、歇业情况易于了解,便于组织征收和管理,也利于当地党政加强对税收工作领导。
  巡回管理是对农村所采取的一种税收管理形式。吉安地区广大农村税源分散,征收面广,季节性又强。为了适应这些特点,对农村税收征收管理,一般都在税务所管辖范围内结合税源分布状况,采取划片包干、定点驻征、集中辅导、巡回管理的形式。这种管理形式既节省人力,方便群众,又能做到分工明确,管好税收。
  驻厂管理为了加强重点税源征收管理,吉安地区税务部门根据以往征管经验,对生产经营产品种类较多,纳税环节、适用税率较复杂,年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如井冈山卷烟厂、吉安啤酒厂,吉安堆花酒厂、万安电厂、天河电厂、华能电厂、井冈山纺织厂等,实行驻厂征收管理。税收驻厂征收组是税务机关向企业派出的税收征收管理机构,税务驻厂员(副科级)是税务机关向企业派出的工作人员,代表税务机关监督企业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法令、规定和财务制度,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完成或超额完成税收任务。同时,帮助企业促产增收,改善经营管理,加强经济核算,促进企业增强活力,提髙经济效益。
  第四节征管改革征管改革试点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个体、私营经济迅猛增长。据统计,吉安地区纳税户,1981年只有 5601户,1985年发展为22339户,1990年继续发展为29604户,是1981年的5.3倍。其中个体经济发展更快,1981年个体户只有1306户,到1990年发展到23326户,是1981年的17.9倍。90年代以后,私营、股份制经济也有较快发展。1994年纳税登记户中已有私营企业266户,股份制企业65户,还有外资和港、澳、台资企业84户。
  表16-3-2 1981 -1994年部分年份吉安地区纳税户一览单位:户年份纳税户合计经济类型国营集体个体私营涉外企业其他 1981 5601 1445 2767 1306 --- 一 83 1985 22339 2235 3727 16229 --- 1 1471990 29604 2484 3747 23326 34 4 9 1994 32817 2595 3897 25866 266 84 109 1983年、1984年,税制改革深入进行。吉安地区税务部门按照国务院要求,对国营企业实行两步利改税,相继开征国务院颁布的国营企、事业单位奖金税、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个人收入调节税、 工资调节税、建筑税和对部分工业产品试行增值税等过渡性税种,基本上形成一套新的税制体系。但是,征管手段还很落后,征管制度尚未进行改革。
  五项制度改革试点20世纪80年代后期,随着税制改革全面推行,税收征管改革也在逐步探索和深化。按照国家税务局要求,在省税务局具体指导下,吉安地区税务局对过去实行专管员管户制度,即一员进厂、各税统管的征管形式提岀过质疑,努力探索新的征管模式。:1988年3月,地区税务局派出工作组会同泰和县税务局,在城关税务所进行五项制度改革试点。即改单线管理为双线管理;改盲乱上阵为程序化管理;改票、款不分为票、款分开;改综合计奖为联收计奖;改资料分散保管为集中管理。经过一年试点工作,五项制度改革取得较为明显效果。省、地税务局都曾组织过领导和征管工作人员,到泰和县参观学习,把泰和经验在省里和吉安地区广泛推广实施。
  全区各县(市)税务局,在推行泰和县税务局改变传统模式、实施五项制度改革同时,也进行其他方面改革和建制工作。从1991年开始,全区实行公开办税,把税收政策交给群众。 征管与检查分离模式依照省税务局制定下发的《江西省税收征管改革试行办法》,吉安地区税务局先在吉安市市区和各县县城试行征管与检查两分离征管模式.取得经验后,再试点征、管、查三分离征管模式。
  地区税务局直接抓吉安市局的征管改革。吉安市区5个税务所升格为副科级税务分局后,随着河东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以及吉安市火车站的竣工和运营,河东税务所的征管任务越来越繁重,因此,于 1991年初将吉安市河东税务所升格为副科级的河东税务分局。
  1992年3月,经地区税务局党组研究同意,吉安市税务局市区的税务分局作如下调整:把第一税务分局改为吉安市集贸分局,负责全市个体工商户、临时经营户和集贸市场的征收管理。把第二至第五税务分局改为按市区5个街道设置5个征管分局,分别负责古南、永叔、文山、习溪桥、北门5个街道办事处辖区内的国营、集体企业和租赁承包户的征管工作,同时.市区按南北方向,成立城南、城北两个检查分局。城南检查分局负责一、二、三征管分局所管纳税户的纳税检查工作;城北检查分局负责四、五征管分局所管纳税户的纳税检查工作(涉外企业除外)。撤销稽查分局,成立稽查队,与税务检察室合署办公, 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负责全市案件查处和清理欠税、专案检查工作。
  与此同时,吉安市税务局建立一个纳税服务大厅.厅内设置有张贴税法知识和纳税户交税情况的公布栏,实行公开办税,加强群众监督。各办税窗口还配备计算机,运用计算机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 开具税票、发票,逐步替代征管工作中手工操作模式。
  全区其他各县和井冈山市也在县城和市镇先后成立集贸税务分局和征管分局,并建立纳稅大厅,实行公开办税,模式与吉安市大同小异。
  微机征管1995年初,区内国税系统开始征管改革实践。泰和县和吉水县国税局在征管基础工作、 办税服务厅建设、个体零散税收征管、征管制约机制和征管模式的转换以及微机开发运用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吉安市国税局在微机开发应用方面取得较好成绩,对纳税户实行微机管理和微机开票,纳税人主动到纳税大厅缴税,改变了过去税务干部上门催税的被动局面,征纳双方关系更为融洽。其他县(市)局也在城镇建立纳税服务大厅,配备了微机及管理人员。
  经过2 ~3年改革和筹备,全区税务系统物资条件有所改善,通过培训,现有人员业务水平有所提高,并招聘、充实了一些微机操作和管理人才。到1997年底,全区国税系统在市区和县城设立功能齐全的办税服务厅14个,农村也设立简易办税服务厅(室)42个;微机159台,建成县域网络9个,全面推行 JCSSGL和KTPC两大应用系统,能够应用征收、计会、稽查、税务管理、发票、局长、系统7大模块;42个农村分局也能应用税源管理、税款征收、会计统计、发票管理4大模块。税收征管工作逐渐向现代化、电子化方向发展,逐步形成申报、代理、稽查三位一体的新模式。
  建立和完善一项制度、四个体系 1997年1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方案》,吉安地区国税局于1998年3月对总局的改革方案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并要求地、县(市)国税局(分局)按照具体实施意见全面建立和完善一项制度,四个体系,使全区申报、代理、稽查三位一体新征管模式更具规模、更健康地发展。
  建立和完善一项制度,即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吉安地、县(市)国税局(分局)在建立纳税人自行纳税制度后,不断改进,在纳税人申报主动性、申报方式、纳税方式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使这一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
  主动按期报税纳税人必须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确定的申报期限和纳税期限,到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纳税。这种新型纳税申报制度,体现了一切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全部纳税环节中, 必须主动、如实、准确地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彻底废除了由税务机关包揽纳税人一切纳税事务的征管制度。
  申报方式在坚持纳税人必须到办税服务厅直接申报和定时定点申报基础上,搞好邮寄申报试点,有条件的城镇分局部分或全部实行IC卡电子申报,大中型企业有条件的实行防伪系统磁盘申报等。个体工商户一律实行《纳税手册》申报。
  缴税方式除大力推行三自纳税外,固定业户在指定银行开设税款预储账户;个体工商户推行磁卡缴税办法,可在任何一个银行办事处刷卡缴税;税源分散的乡村实行定时定点或委托代征等缴税方式。
  建立和完善四个体系吉安地、县(市)国税局(分局)还建立和完善服务体系、监控体系、稽查体系和设置体系。
  税务机关和社会中介组织相结合的服务体系国家税务机关服务体系地、县(市)国税局(分局)建立和实行税法公告制度,定期提供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税务信息,使纳税人及时、准确地了解税法和税收政策,以便按期如实申报纳税。同时努力完善办税服务厅的管理,规范业务程序,改进服务标准;大厅整洁、卫生、有序,张贴美观大方;人员结构分设党员岗、团员岗、青年岗等,实行挂牌上岗;改善办公条件和服务设施,建立触摸查询、大屏幕显示,开展星级达标活动,以集中公开形式向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如泰和县、新干县、吉安市等地,以办税服务厅为载体,公开办税,实行银、税一体化,大厅七项制度衔接到位,提供一站式服务,深受纳税人的好评。
  社会中介组织服务体系在社会中介服务行业中建立税务代理业,为需要服务的纳税人提供帮助。 现在,能提供这类服务的只有注册税务师事务所。税务代理实行自愿原则,重点是帮助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为纳税人提供咨询服务。纳税人可以依法委托社会中介服务组织进行税务代理。
  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管理监控体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在1996年初已建成地区国税局与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域网的基础上,1998年完成地区国税局机关微机管理局域网及县局和城镇分局(征收大厅)的微机管理局域网建设(吉安市局于1995年9月已建成微机管理局域网);完成地区局与县局的网络广域连接、县局与农村分局微机广域连接。同年9月,全区国税系统都成立了信息中心,配备两名以上专职人员,计算机设备做到了三防,规范了十大岗位职责流程。全区配备微机454台,装备了 14个局域网,利用和扩充了编码、规范操作、税企对账、稽查底稿生成、内部考核监控、税款核定、办公自动化应用七大系统。农村微机也已确保税务管理、税款征收、发票管理、会计统计、税务稽查五大功能到位。
  1999年,省国税局在吉水县召开全省征管电子化现场会,肯定吉安地区国税局在开发和应用微机方面所取得的成绩。地区信息中心扩充的微机软件功能,在省国税局原有模块基础上,增设七大系统功能,最大限度地满足了征管工作需求。到2000年底,地区国税系统已基本完成总局、省局、地局、县(市) 局四级计算机管理广域网络的连接。
  其间,地、县(市)国税局(分局)严密监控税收违法行为,加强对申报质量、两个按期和增值税的监控,依托微机网络,搜索和防止拖欠税和偷、逃、骗税等税务违法现象发生。
  人工与计算机相结合的稽查体系全区税务系统实施分类稽查,把税务稽查分为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三类。一是日常稽查,即对纳税人申报纳税情况进行常规检查。稽查对象来源于计算机或人工筛选确定的,具有计划性;稽查的内容和范围很全面,税种查全,环节查到,问题查清;稽查的目的是全面掌握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这种稽查形式全地区都还处在起步阶段。二是专项稽查,针对特定行业或某类纳税人进行重点检查。稽查的对象是根据特定的目的挑选出来的;稽查的内容和范围侧重于某方面或某一类问题上;稽查的时间和稽查的所属期间是特定的.如规定某年某月到某年某月某类纳税人的问题。三是专案稽查,根据举报或前两类稽查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个案检查。案件来源于公民举报和其他部门转办、上级交办、国际情报交换或日常、专项稽查中查出来的;稽查的内容和范围明确,主要是举报、转办、交办指明的线索;稽查的重点突出,主要是查处举报、转办、交办、情报交换中所列举的违法行为。
  地、县(市)税务机构均加强重点案件的稽查,采取人工和计算机相结合的选案办法,选择部分典型纳税人实施重点稽查。特别是大案要案和群众举报的重点案件,则集中主要力量查深、查透,依法严惩。 该补税的,补税;该罚款的,罚款。改变过去那种重检查、轻处罚,只补税、不罚款的倾向。并采取一定形式公开曝光,以扩大社会影响,提高稽查威慑力,促进税收环境不断改善。每次重点案件稽查之后,税务人员都要认真分析稽查结果,提出整改措施,堵塞税收漏洞。
  以征管功能为主的机构设置体系地、县(市)税务局在坚持精简、效能原则的基础上,合理设置征收分局。各征收分局都要设稽查岗。 各县(市)局稽查分局的稽查重点,放在城区分局管辖的企业和专案、专项税收稽查。把农村分局管辖的企业(除地、县局指定检查户)、个体户、私营企业、零散税收和城区分局管辖的个体户、私营企业、零散税收分别委托征收分局稽查。为了做好税收稽查工作,地、县(市)税务机构均侧重配备人力,全区税务稽查人员配备达到总人数的25%,逐步达到40%。并要求各岗位工作人员坚守岗位,不串岗,不错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职责分清,赏罚分明。
  为了做好各项配套改革措施,1998年,地区国税局建立了七个改革示范点:吉安市国税局为征收管理改革示范点,吉水县国税局为计算机网络改革示范点,新干县国税局为收入计划与GDP挂钩改革示范点,遂川县国税局为非国有制经济税收管理改革示范点,泰和县国税局为深入征管改革示范点,安福县国税局为人事制度改革示范点,永新县国税局为强制性干部培训示范点。
  征管改革考核标准征管模式转换到位的标准1998年5月以后,全区国税系统努力实施征管模式的转换到位要求,实现“八化”标准。
  领导重视具体化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做到有改革方案和实施意见;定期听取汇报, 定期专题研究征管改革;每年有重点、热点、难点或先进经验的调查,提出有分量、有价值的调查报告;有人、财、物等方面的倾斜。
  机构设置合理化县(市)城区(分局)只设一个征收分局(所)和一个稽查分局(所);农村征收分局严格以经济区划设立;县(市)(分局)机关内设机构按省局要求设置;要在征收分局(所)内设立负责固定个体业户税收征管的专门机构。
  征管资料规范化推行征管资料档案化管理;设置了资料室,征管资料种类齐全、内容完整、填写规范、合法有效、归集及时、信息共享;用计算机调用或查阅资料,方便、快捷。
  办税服务优质化有整洁卫生的办税服务厅,功能齐全,职责明确,公开办税程序;有税法公告栏; 有承诺服务制度;有定期跟踪或问卷调查。
  税务稽查程序化稽查人员达到总人数的40%以上;严格按流程工作,各环节有较强独立性,彼此互相制约;查处违法案件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定性准确;处罚及时,查补税款及滞纳金及时、足额入库; 能正确使用税务稽查文书,稽查资料规范化管理。
  微机监控网络化领导了解各模块功能,能用计算机调用数据;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能熟练掌握微机操作技术;微机网络能实施有效监控;纳税资料录入及时、完整、准确;农村实现了单机运行。
  配套措施系列化税务代理实行规范管理;城区个体户实行磁卡纳税;各职能部门及办税窗口之间能有效地协调工作;建立竞争上岗、岗位轮换制度;有长期或短期干部培训计划,尽快提高干部政治、业务素质。
  改革效果社会化利用宣传媒体,广泛开展税法宣传;城区和农村的固定业户能自觉到办税服务厅或指定点申报纳税,申报率达95%以上;积极推行自核自缴、邮寄申报及委托代征次税有效控制和压缩,余额当年底压缩了 20%以上;群众性护税、协税组织健全;减少了漏征漏管户,完成了年度税收任务; 干部廉政意识、进取意识增强,行风好转,整体素质提高;税收成本下降。
  到2000年底,经过考核验证,吉安地区国税系统税收征管模式,除个别农村分局需继续完善外,旧的征管模式已全部淘汰,新的征管模式已建立起来,基本上达到转换到位的“八化”要求标准。 办税服务厅的规范化标准1998年6月以后,全区国税系统办税服务厅进行整顿和调整,对办税服务厅的设置及服务宗旨、服务项目提出更加明确的规范化要求。
  合理设置办税服务厅,实行相对集中征收在城市和县城以及其他交通便利、纳税人较为集中的地方,本着相对集中、方便纳税原则设置办税服务厅;以集中、公开形式为纳税人提供各种纳税服务。办税服务厅要因地制宜,因陋就简,允许规模不同,形式各异,不求豪华,但求实用。在偏远山区,根据实际情况可设置征收点或代征点。
  方便纳税人办税,实行一站式服务办税服务厅一般设置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咨询、涉税文书6个窗口:税务登记窗口负责纳税人开业、变更、注销、停业和复业登记,办理验证、换证、一般纳税人资料认定;发票管理窗口负责纳税人领购发票、代开、缴销、报验发票;纳税申报窗口负责受理纳税人申报,审核纳税申报资料;税款征收窗口负责征收纳税人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税务咨询窗口负责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税收实务知识的宣传和答疑;涉税文书窗口负责受理邮寄申报、延期申报、延期纳税、减免退税等涉税申请、传递、反馈审批文书。各职能窗口还可根据纳税人数量和业务量大小适当扩展或合并。有条件的,还应商请银行在办税服务厅设立税款经收处,与相关银行实现计算机联网,实行税务银行一体化服务。
  优化涉税服务,逐步推行现代化管理地、县(市)税务部门为了优化涉税服务,建立定期税法公告制度。在办税服务厅常备各种纳税指南和宣传手册,及时向纳税人提供现行有效的税法资料和纳税实务知识简介。并配备不同业务层次咨询人员,采用面谈、电话、信函等多种形式为纳税人释疑解惑。为提高税务人员责任感,各税务机构均实行首问责任制。凡纳税人进厅办税,第一个接洽的税务人员必须负责为纳税人答疑或指引,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地、县(市)税务局(分局)均推行现代化管理,利用计算机网络、多媒体等技术,积极开发计算机辅助服务系统,用于电子公告,指导纳税人自我查询。各办税服务厅公布办税流程,陈设各种表格的填写式样,设置必要的服务设施和办公用品,方便纳税人办税。
  公开办税,接受监督做到八个公开:公开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公开各办税窗口职责范围;公开纳税人办理各项涉税事务的时限、步骤和方法;公开服务标准,让纳税人清楚服务项目、标准和范围;公开收费标准,凡是收费项目要公开收费标准和依据;公开违章处罚,定期将纳税检查情况、对纳税人处罚结果和依据公开;公开工作纪律和廉政规定,将税务人员守则、职业道德、工作纪律和有关廉政规定公开;公开受理纳税人的投诉部门和监督电话,设置举报箱、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为提高办税服务质量,地、县(市)税务局(分局)要求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按规定着装和佩戴服务牌,做到外表整洁、举止端庄;为纳税人服务时态度热情,讲文明,有礼貌,在规定时间内优质高效地完成任务;敬业爱岗,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熟练掌握税收业务知识、计算机操作本领和与不同纳税人沟通的能力,坚持依法治税,依率计征。
  到2000年底,经过严格考核,全区国税系统办税服务厅的设置基本合理,.均能坚持相对集中、方便纳税的原则,农村山区也建立了初具规模的征收点或代征点。
  征管质量的考核标准1999年4月,地区国税局要求全区国税系统认真开展征管质量的检查考核工作,考核主要指标和内涵有登记率、申报率、入库率、滞纳金加收率、欠税增减率、申报准确率、立案率、 结案率、处罚率、复议变更(撤销)率。征管质量考核的“十率”标准还有具体的量化指标,所有量化指标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地区局要求从1999年7月起,县(市)分局都要建立税收征管质量按月考核制度,把税收征管质量的考核纳入征管工作的议事日程,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征管基础工作来抓,并将“十率”作为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考核记录,按月考核,奖惩兑现。地区国税局机关对征管质量考核工作进行督查,每年针对性地选择1 ~ 2个县(市),按审计一般程序有重点地进行全面的征管质量审计式检查;建立考核记录并将抽查情况上报省国税局。第五节税收检查及税务稽查税收检查纳税检查区内纳税检查一般与纳税辅导结合进行,即所谓征前辅导,征后检查。20世纪50年代对私改造期间,检查的对象主要是私营企业,检查重点主要是查假账,查账外经营和少报、漏报、瞒报收入的偷漏税行为。
  20世纪60〜70年代,检查对象转移到国营、合作社企业。当时,由于在国营、合作社企业中推行三自办税,而税务机关又接办了国营企业利润监交工作,检查内容包括税、利两个方面。因此,税收检查与财务检查紧密联结在一起。在方法上,主要采取以重点带一般的办法,把所有企业按税源大小和查管任务轻重划分为三类,税务机关除进行必要重点检查外,一般都是采取自查和组织企业财务人员交叉审查及税务干部抽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检查。
  进入80年代,吉安地区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迅猛增长.在税收征管上,各县(市)税务部门除了健全经常性纳税检查外,还借鉴50年代对私营、个体企业一些行之有效的征管办法,并有所改进与发展。
  90年代,尤其是国家和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分设以后,电脑逐步介入税收征管,实行电子监控,电子追踪,严密防止和控制偷、逃税现象发生,纳税检查也逐步过渡为税务稽查。
  税收大检查新中国建立以后,区内曾组织进行反偷漏斗争、自查补报、税收大清理、纳税纪律检查、税务观摩检查等大检查。
  1981年5月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清查偷漏欠税的通告》(五五通告)。吉安地区税务局根据通告精神,要求各县(市)局对辖区内纳税单位和个人在纳税中发生偷、漏、拖欠工商各税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检查清理,效果不错。如吉安市到5月底工商企业进行自查的有481户,只有1户因故未能自查,其中发生漏、欠税的有151户,占自查户数31.39%;市局重点抽查了 70户,其中有漏、欠税的 66户,占抽查户数94.28%,共查出漏、欠税款55.4万元。据不完全统计,吉安地区税务部门重点检查了 4178户企业、单位,占应自查户70. 3% ,其中有问题的1641户,占检查户39.2%,共查出偷、漏、欠税 369. 8万元,入库227.5万元,并依法处理了一批重大的偷税抗税案件,纠正了越权减税免税的偏向,还面向社会进行了广泛的税收政策法规宣传,收到很好效果。
  1985年,在全区范围内开展财务、税收、物价大检查(简称三大检查)。据不完全统计,这次三大检查, 吉安地区检查纳税户22591户,其中有偷、漏税的11438户,占50.70%,共查出偷、漏税款576万元,当时入库431万元。一些在经常性税收检查中不易解决的问题,在这次三大检查中得到解决。1992年全区三大检查中,纳税人自查28697户,自查面达100%,自查补税421.4万元,入库351.2万元。进入重点检查时,仅税务部门就有1469人参加,重点检查11039户,有偷、漏税的8589户,补缴纳税款774.8万元,当时入库697.5 万Xo 1985 ~ 1997年连续13年的三大检查,吉安地区税务部门查补偷、漏税款累计达11851.6万元。
  1998年取消三大检查后,全区国税系统将税收检查逐渐过渡为税务稽查,并把它作为征管新模式中一项基础工作抓紧、抓实。
  表16-3-3 1985 ~ 1997年三大检查查补入库偷、漏税款统计单位:万元项目 1985 年 1986 年 1987 年 1988 年 1989 年 1990 年 1991 年 1992 年 1993 年 1994 年 1995 年 1996 年 1997 年查补税款 576.0 569.6 401.0 1022.2 793.0 1004.0 892.8 1196.2 1393.0 894.9 1340.0 918.9 850.0当时入库 431.0 453.9 273.0 617.4 748.9 980.0 649.7 1048.7 1220.9 658.6 1299.5 900.0 830.0注:1994年9月1日以后各栏目不包括地税系统的査补数据。
  税务检查站20世纪50年代初中期和60年代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吉安地区税务部门在重要交通要道、关卡和大宗应税货物集散地,都设有税务检查站进行纳税检查。税务检查站的设立,不仅补征了偷、漏税款,挽回了财政损失,而且加强了源泉控管,打击了投机倒把,检查、截留了违法私运物资。
  为了加强税源控管,1985年吉安地区税务部门建立了东固、鹿冈、金江、大洋洲、沙村、汤湖、下造、章庄、六市、界化陇、睦村11个税务检查站,检查应税的农、林、渔、牧产品和生产分散、不易控制管理的鞭炮、焰火、夏布、土纸、焚化品、毛笔、钩砂、锡金矿以及个体运输户的营业税等。据统计,1985 - 1988年, 全区税务检查站共查补税款和罚款211.5万元,还查获不少乱砍滥伐、偷运木材以及盗窃国家、集体财产等案件。税务检查站于1989年全部撤销。
  税务检察室1987年,吉安地区税务局试行税务检察助理员制度,并设置税务检查室,与征管科合署办公,其主要任务是配合检察机关查处偷、抗税案件,特别是从严从快查处那些恶性暴力抗税案件。 全区各县(市)税务局也试行税务检察助理员制度,并根据需要设置税务检察室。
  1988年,立案查处违章案件83起,送检察机关处理20起,逮捕人犯5人,追回偷漏税款179.9万元。
  1989年,税务检察室与稽查队共同查处偷漏税案件479起,查补税款209. 26万元,其中查补万元以匕税款的21起,送司法机关处理9起,拘捕暴力抗税人犯6人。
  1990年第四季度,地区税务局和地区检察院联合行动,查处偷、抗税案件51起,其中抗税5起,万元以上7起,逮捕人犯4人,查岀补缴纳偷、漏、欠税和抗税以及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151.54万元。税务检察室成立后,不仅打击了偷、抗税犯罪分子,而且解决了一些过去多年遗留的老大难问题,震慑了罪犯,保护了税务执法人员人身安全。
  1996年,地、县(市)税务检察室撤销。偷、抗税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查处,吉安市成立了税务警务室。
  税务稽查稽查队伍1985年5月、6月,各县(市)税务局先后成立稽查队,负责专业税务检查工作。人员大都由3 ~5人组成,全区配专职稽查人员56人。
  1991年5月,地区税务局成立检查分局,设置举报电话和举报箱,方便人民群众举报税务违章案件; 各县(市)税务局稽查队改为检查分局。
  1992年3〜4月,地区及各县(市)税务局成立稽查局,撤销检查分局。
  1994年9月,国、地两税机构分设后,稽查分局作为地、县(市)国、地税局的常设直属机构。内部设有职能科、股、组,人员不断增多,分工也较明确。
  1995年,全区国税系统共组建稽查机构15个,配备专职稽查员117人。
  1998年5月,地、县(市)的稽查分局统一更名为地、县(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内设综合、案源管理、稽查、审理、执行5个科(股)。微机介入征管后,稽查队伍逐渐壮大。
  2000年底,全区共有稽查人员195人。
  为了提高稽查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地区局除了要求各稽查机构自行组织稽查人员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职业道德修养外,还组织全区稽查人员分期、分批进行业务培训,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岗位练兵,既学税收政策法规,也学计算机规程。同时,还积极选聘一些德才兼备、具有计算机专业知识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充实税务稽查队伍。
  稽查对象区内税务稽查系统利用现有的信息、数据资料(包括税务登记、发票领用、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财务报表、税收政策法规等),建立纳税人的分户档案.通过人工抽样分析、归集分类,从中发现异常现象,剔出偷、逃、骗税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来,并确定其为稽查对象。
  各级稽查部门对各级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受理的人民群众或单位通过口头、书面等形式报告的偷、逃、骗税情报;同级政府的各个部门以信函、电话、口头等形式反映的各种偷、逃、骗税案件;上级党政机关或上级税务机关交办查处的各种偷、逃、骗税案件;以及国际间的情报交换得到的偷、逃、骗、避税信息等重要依据,都能及时分类登记,列入待查清册,及时确定其为稽查对象。
  稽查内容地区和各县(市)稽查队伍重点在以下6个方面进行稽查:(1)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或者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账簿及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稽查:(2)检查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3)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4)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5)检查纳税人在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6)经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核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经银行县(市)支行或者市分行的区办事处核对,指定所属储蓄所提供资料,查核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储蓄存款匚稽查形式区内的稽查形式分为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3类。地、县(市)税务稽查部门人员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平日坚持对纳税人申报、纳税情况进行常规检查;同时,又针对特定行业或某类纳税人进行重点检查;根据举报或者前两类稽查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个案检查。据统计,自1985 ~ 1990年底,吉安地区税务系统通过稽查队检查,共查补入库税款2253. 86万元。
  20世纪90年代后,尤其是国、地两税务机构分设后,吉安地区国税部门加强对大案要案和群众举报的重点案件稽查。1998年,地区国税局稽查局通过计算机与人工相结合方法筛选和人民群众举报,先后对粮食、石油、非国有制经济、烟草、水泥、修理修配、建材、涉外企业、重点骨干企业等纳税户实施税务专项稽查,查出补缴纳偷、漏税款1800万元,罚款175万元。全区国税系统通过税务稽查系列,实施3种形式税务稽查,共查出补缴纳偷、漏、逃税款3315.1万元,罚款491.7万元。
  稽查审理和稽查执行稽查审理地区国税稽查局和各县(市)税务稽查部门对立案查处的税务违法案件在实施稽查完毕后,由审理科(股)组织专人核准案件事实、审查鉴别证据、分析认定案件性质,制作《审理报告》和《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稽查结论》。审理内容包括: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适应税收法律、法规是否得当;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得当等。抓好案件审理工作,不仅可以正确处理税务违法案件,而且可以保证税收执法的严肃性。
  稽查执行为抓好这项工作,地区和各县(市)税务稽查部门重点抓了 3个环节:一是文书送达环节。送达文书包括:纳税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催缴税款通知书;扣缴税款通知书;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扣押、查封商品、货物及其他财产清单;税务处理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和其他税务文书等。 税务执行人员在接到批准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后,应按有关规定将文书及时送达被查对象。文书的送达方式有4种:由税务人员直接送达,签收《税务文书送达回证》;委托其他单位代为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登报或者广播等,将税务文书告知受送达人。抓好文书送达环节很重要,税务文书一经送达,就产生法律效力,受送达人必须执行。二是监督执行环节。执行稽查文书有两种态度:主动和被动。有的稽查对象在接到税务机关处理决定书后,在规定时限内,主动将应缴未缴的税款、滞纳金、 罚款及没收的非法所得或者多缴纳税款等,到指定纳税服务厅办理缴纳手续或申请退税;有的稽查对象在接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后不以为然,迟迟不履行纳税义务,对此,则由税务机关自行或通过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三是监督调整账户环节。执行税务处理决定后,应督促被查对象及时调整账户,否则,又会出现新的偷漏税情况。
  第六节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实行分税制后,地方税的征收管理面临着税种多、税源分散、业务面广、工作程序复杂等新情况,原有的征管模式难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
  1995年9月,泰和县地方税务局被列为省地税局征管处的征管改革试点县,开展了以推行自报自缴,成立税务师事务所,建立税务稽查体系为主要内容的三位一体综合改革,将分户管理转变为业户管理、发票管理、申报征收、会计核算、税务稽查的分项管理。 1996年,在总结泰和等县(市)地税局综合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全区地税系统逐步建立起以纳税申报为基础,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征收管理新模式。各县(市)城区和县城分局设立办税服务厅,设置受理纳税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发售发票、提供税务咨询以及办理其他涉税事务等窗口、柜台,公开服务承诺制度,为纳税人提供服务;配备计算机、开票机,建立起计算机网络管理体系;全面实现税务专管员由管户向管事转变,完善地方税种单项征管办法,充实稽查力量,健全稽查工作制度, 加大稽查监控力度。
  1999年3月,经省地税局考评,吉安、泰和、吉水3县地税局被评为全省征管基础建设达标单位。
  2000年7月,农村税收征管改革在全区展开,建立税源调查机制和税收控制台账,实行相对集中征收。在非地税分局(所)所在乡镇普遍设立办税服务点,为纳税人申报纳税提供方便,规范了管理程序, 提高了征管质量。
  税务登记制度地、县(市)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开业、转业、改组、分设、合并、联营、迁移以及歇业、停业、破产等进行登记,使纳税人纳入税务机关监督管理。除非从事生产经营而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的外,按照“统一代码,分别登记,分行管理”原则,凡从事生产、经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开业和发给营业执照的,只有地方税纳税义务的业户,都从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1996年6月起,全区换发地方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一律启用新的纳税人识别号,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采用国家技术监督局编制的9位码,并加挂国标6位行政区代码为附码,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中国公民以居民身份证的15位代码为纳税人唯一的、终身不变的税务代码,外国个人以其国别加护照号码作为纳税人识别号。
  自地税机构分设以后,每年都对全区纳税户进行清理,防止漏管户,掌握税源,实行源头控制。
  对负有地方税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及扣缴义务人申报、结报、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时间一般定在每月10日前,如遇国家法定公休假日,可以顺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确有困难的,经向地税机关书面申请获得批准,可以延期申报。纳税人申报减税免税,须向地税机关书面报告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相关账务处理或申请办理退税事宜。
  账簿凭证管理纳税人的财务会计账簿、凭证和报表是重要的计税依据。区内地税系统严格要求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都应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按税法规定计算纳税。
  由于基层征收机关工作扎实和纳税意识深化,全区纳税企业基本能在纳税申报同时,向地税机关报送各种财务会计报表,对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集体企业,各县(市)地税机关均能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与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共同核定基数和年度清算。
  发票管理为完善发票的控管力度,全区各县(市)地税局均配备专职管理人员,部分县(市)还设有专门发票管理机构,有专库、专柜、专人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普遍在饮食业、娱乐业、住宿业、建筑安装业等行业中实行“以票控税”。由地区地税局统一印制发票,县(市)局负责发票的领、销、 存工作的管理,建立“发票分户领销台账”。在每年开展的发票专项检查中,对以收据代发票,凭白纸条做账,虚开、代开发票等违法现象进行打击,严厉查处利用发票进行偷税、逃税的行为和利用发票进行卖税、买税或引税行为。 税款征收全区税款征收大体有以下8种方式: 查账征收适应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账册齐全、填制凭证记录完整的企业实行。
  查定征收适应生产不固定,账册不健全的纳税单位实行。
  查验征收适用车船使用税和印花税的征收。
  定期定额征收对一些营业额难以准确计算的个体工商户征税的一种方式,即营业额由纳税人自报,民主评议,税务机关核定,每月按照规定税率和附征率征收,实际营业额超过20%,自行如实申报缴纳,这种方法简称为双定。1999年3月,省地税局对“双定”户统一制定全省“双定”个体工商户“营业税最低税负等级表”,同年7月1日起在全区贯彻执行。
  自报自缴税款这种方法只限于经县(市)地税机关批准,财会制度健全、经济核算完备、纳税情况一贯正常的国有、集体企业。纳税义务人在法定纳税申报期内,自行填报纳税申报表,送地税机关开具税票后,自行向银行缴库。
  委托代征代缴适用屠宰税等一些零星税收征收。由税务机关委托代征代缴义务人按税法规定和委托证书要求,以税务机关名义征收税款,履行代征代缴义务。
  代收代缴、代扣代缴按照税法规定,由负有扣缴税款义务单位代为扣缴纳税人应纳税款的一种方式,主要适用个人所得税征收。
  税务机关自收税款主要是农村零星小额税款、集贸市场税款。为便商利民,对临时经营户开具防伪发票,由基层税务机关自收税款。为了防止舞弊,通常由两人分别收款、填开票证。
  税务检查税务检查有专项检查和多项检查,吉安地税部门开展形式主要有3种:(1)日常检查,由税务机关对自己所管理业户进行经常性检查;(2)重点检查,对税额大户或业务比较复杂的纳税企业,由分局或县 (市)局统筹组织力量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3)上级复查,即地、县(市)稽查分局对基层分局(所)已检查过的企业进行验收性再检查,或全面复查或抽查。
  1996年以后,全区地税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调整地方税务局和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的文件精神,加大征管稽查力度。到2000年止,查补各项偷漏税款30983. 1万元。
  吉安地、县(市)地税部门加强对外资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地方税收征管力度,到2000年,共征涉外税收2923. 3万元,其中营业税2826.7万元,个人所得税6.0万元,房产税58. 8万元,车船使用税1.9万元,其他各税29. 9万元;同时,对校办企业、民政福利企业等给予减免税照顾,到2000年,共减免税177.8 万元,其中校办企业减免73.5万元,民政福利企业减免11.1万元,其他企业减免93.2万元。
  1998年取消一年一度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后,全区地税部门仍继续开展以稽查为龙头的各种专项检查,如汇算清缴、税收执法等各项检查,落实税收政策,堵塞征管漏洞。
  表16-3M 1996 ~ 2000年吉安地区各县(市)地税系统查补各项偷、漏税款统计单位:万元年份合计吉安市井冈吉安县吉水县峡江县新干县永丰县泰和县遂川县万安县安福县永新县宁冈县直属山市分局合计 30983.1 3993.0 2319.9 1308.4 2852.0 2822.3 3962.6 1763.5 3165.4 2190.0 826.6 3541.0 1134.2 113.3 990.91996 645& 4 305.8 537.8 124.9 400.3 636.0 97& 8 552.5 669.5 17& 5 640.0 690.2 422.3 321.81997 6308.3 611.6 46& 9 432.8 357.2 744. 0 862.5 157.5 1019.0 443.1 50.0 623.1 285.2 253.41998 5935.8 777.0 725.1 99.3 502.8 444.0 950.6 53.7 641.7 585.1 897.4 99.7 30.0 129.41999 6623.1 1165.3 328.9 256.9 622.5 411.8 820.3 600.5 403.1 820.3 66.3 769.2 133.8 40.0 184.22000 5657.6 1133.3 259.2 394.5 969.2 586.5 350.4 399.3 432.2 163.0 70.3 561.1 193.2 43.3 102.1

知识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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