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图书 |
唯一号: | 140320020210001943 |
颗粒名称: | 财政部门管理的税种 |
分类号: | F810.424 |
页数: | 2 |
摘要: | 吉安农业税仍执行1958年税制,农业税税率、常年产量、收入计划仍按1962 年确定的基数不变。吉安地区征收的农业税依次为5. 529万元、5. 811万元、 8.712万元,农业特产税原称农林特产税。吉安开始征收农业特产税。农业特产税的征收范围包括烟叶、园艺、水产、林业、牲畜、食用菌和贵重食品收入7类;农业特产税采用7档比率税率,对农业特产税的减税免税作了如下规定:自有收入时起年内准予免税; |
关键词: | 税种 国家财政 |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