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门管理的税种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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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10001943
颗粒名称: 财政部门管理的税种
分类号: F810.424
页数: 2
摘要: 吉安农业税仍执行1958年税制,农业税税率、常年产量、收入计划仍按1962 年确定的基数不变。吉安地区征收的农业税依次为5. 529万元、5. 811万元、 8.712万元,农业特产税原称农林特产税。吉安开始征收农业特产税。农业特产税的征收范围包括烟叶、园艺、水产、林业、牲畜、食用菌和贵重食品收入7类;农业特产税采用7档比率税率,对农业特产税的减税免税作了如下规定:自有收入时起年内准予免税;
关键词: 税种 国家财政

内容

农业税1994年以后,吉安农业税仍执行1958年税制,农业税税率、常年产量、收入计划仍按1962 年确定的基数不变。1994 ~ 2000年的7年中,吉安地区征收的农业税依次为5. 529万元、5. 811万元、 8.712万元,8.767万元,8. 173万元、7.171万元、7.075万元。
  农业特产税原称农林特产税。1994年1月30日,吉安开始征收农业特产税。吉安地、县(市)财政部门规定,农业特产税的征收范围包括烟叶、园艺、水产、林业、牲畜、食用菌和贵重食品收入7类;农业特产税采用7档比率税率,最低为8%,最高为31%。同时,对农业特产税的减税免税作了如下规定: 对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院校科学试验所取得的农业特产收入,在试验期间准予免税;对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滩涂、水面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自有收入时起年内准予免税;对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及其他地区中,温饱问题未解决的贫困户,纳税确有困难的,准予免税;对因自然灾害或农业特产品歉收的,酌情准予减税、免税。以上减税、免税,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县(市)财政机关审核,报上级财政机关批准后执行。
  1994 ~ 2000年,吉安地区征收的农业特产税依次为2. 843万元、4. 145万元、5. 080万元、6. 088万元、6.632万元,7.016万元,7.982万元。
  耕地占用税1994年以后,吉安耕地占用税仍执行1987年税制。1994 ~ 2000年,吉安地区征收的耕地占有税依次为334万元、387万元、598万元、314万元、413万元、375万元、249万元。
  契税实行分税制以后,吉安契税仍执行《契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有关规定。1994 ~ 2000年,吉安地区征收的契税依次为74万元、138万元、222万元、302万元、702万元、815万元、1550万元。

知识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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