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税部门管理的税种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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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10001942
颗粒名称: 地税部门管理的税种
分类号: F810.424
页数: 5
摘要: 吉安地区对在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资源税。吉安地区共征收资源税2545.6万元。吉安对土地使用税税率作了调整,吉安地区共征收土地使用税8392万元。出口产品退税不退还随增值税、消费税征收的城建税。吉安地区共征收城建税15947.6万元。全区对新发生的投资额 (项目)暂停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吉安地区对外资企业开征房产税。吉安地区共征收房产税9987.4万元。吉安地税部门开始征收土地增值税。
关键词: 税种 地税

内容

资源税从1994年1月1日起,吉安地区对在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资源税。资源税的税目共有7个,分产品类别从量定额计征,吉安除石油、天然气外,执行5个税目。
  资源税的纳税人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可据实上报,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减免;1994年1月1日至1996年6月30日,区内乌石山铁矿应纳资源税由每吨11.5元减为6.9元; 从1996年7月1日起,再减为每吨4.6元。浒坑、小龙鸭的矿资源税,从1996年7月1日起由每吨0.4 元减为0.28元。1994〜2000年,吉安地区共征收资源税2545.6万元。 城镇土地使用税(简称土地使用税)实行分税制后,吉安地区对土地使用税仍执行1988年税制; 同时取消了对外资企业的免税规定。1996年4月26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吉安对土地使用税税率作了调整,从同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1994 ~ 2000年,吉安地区共征收土地使用税8392万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简称城建税)实行分税制后,吉安地区对城建税仍执行1985年税制。从1994 年1月1日起,作了以下调整: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建税的纳税人,就其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同时对外资企业开征城建税;依法代征三税的,代征城建税;出口产品退税不退还随增值税、消费税征收的城建税。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不征城建税。 1994〜2000年,吉安地区共征收城建税15947.6万元。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下简称固调税)吉安仍执行改革开放时期税制。但实行分税制后, 吉安地区进行了调整:从1994年起,吉安的乡镇企业,凡产品质量好、销路好,能治理污染,保护资源、环境的项目免税。1996年起,外资与内资联合投资项目,外资部分免税。1996年11月起,属于新建项目的装修工程投资,按主体工程适用税率征税;属于原有建筑物的装修工程投资超过10万元以上的,按更改项目征税。从1999年起,确属经济适用住房,不论是开发企业还是单位自建投资,适用零税率。从1999年7月1日起,全区对投资方向调节税,实行减半征收。自2000年1月1日起,全区对新发生的投资额 (项目)暂停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1994 ~ 2000年,吉安地区共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19971.2万元。
  表16-2-65 1994 ~ 2000年吉安地区各县(市)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情况单位:万元房产税1994年以后,吉安对房产税仍执行1986年税制。自1994年起,吉安地区对外资企业开征房产税。自1996年至1998年止,对清产核资国有企业其重估增加房产价值部分免税。1994 ~ 2000年, 吉安地区共征收房产税9987.4万元。
  土地增值税从1994年1月1日起,吉安地税部门开始征收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减除规定和扣除项目后的余额。吉安土地增值税执行30% -60%四级超额累进税率。
  地、县(市)地税部门对土地增值税减免作了如下规定:建筑普通标准住宅用房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税;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税;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免税;凡转让居住满5年以上的住房免税;转让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住房减半征收;从1999年8月1日起,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免税。1994 ~ 2000年,吉安地区共征收土地增值税291.4万元。
  车船使用税(简称车船税)实行分税制后,车船税仍执行1986年税制。1994 ~2000年,吉安地区共征收车船使用税1348.5万元。
  屠宰税实行分税制后,吉安屠宰税仍执行原税制。但作了以下调整。
  1994年,吉安地区调整了屠宰税征收标准,屠宰生猪、菜牛,由每头4元调整为12元,屠宰羊,每只由0.5元调整为2元。
  1995年7月1日起,吉安地区执行省人民政府颁发《江西省屠宰税征税办法》。征收标准由原屠宰生猪、菜牛每头12元,屠宰羊每只2元,改为收购、屠宰都按生猪每头12元,牛每头16元,羊每只2元征收屠宰税。
  1994 ~ 2000年,吉安地区共征收屠宰税16463.3万元。
  1994年1〜9月(国税、地税机构分设以前),吉安地方税仍由税务局统一征收,数字统计在国税征收数内。1994年10月至1995年,集贸税收中的地方税仍由国税征收,数据已在以上地方税种中详列。 各县(市)征收的资源税、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房产税6个税种为省地共享税, 其税款除40%上划省财政,10%划归地区财政外,其余全部留县(市)安排使用。

知识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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