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图书 |
唯一号: | 140320020210001942 |
颗粒名称: | 地税部门管理的税种 |
分类号: | F810.424 |
页数: | 5 |
摘要: | 吉安地区对在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资源税。吉安地区共征收资源税2545.6万元。吉安对土地使用税税率作了调整,吉安地区共征收土地使用税8392万元。出口产品退税不退还随增值税、消费税征收的城建税。吉安地区共征收城建税15947.6万元。全区对新发生的投资额 (项目)暂停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吉安地区对外资企业开征房产税。吉安地区共征收房产税9987.4万元。吉安地税部门开始征收土地增值税。 |
关键词: | 税种 地税 |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