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地税共管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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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10001941
颗粒名称: 国税、地税共管税种
分类号: F810.422
页数: 5
摘要: 其中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从1998年1月1日起由5%提高到8% (提高3%部分由国税征收并列中央收入)。纳税人在城市经营娱乐业的税率为10% o 吉安征收营业税起征点分为以下两种:吉安地区共征收中央营业税5505.4万元;吉安地区共征收地方营业税104976.7万元。区内中央企业(含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所得税由国税局管理,吉安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范围为境内的国有、集体、私营、联营、股份制企业(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关键词: 国税管理 税种

内容

营业税吉安地区从1994年1月1日开始征收营业税。
  营业税的税率实行差别比例税率。交通运输、建筑业、邮电通讯、文化体育的税率为3% ;金融保险、 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税率为5%,娱乐业的税率为5% ~20%。其中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从1998年1月1日起由5%提高到8% (提高3%部分由国税征收并列中央收入)。从1994年1 月1日起,纳税人在县城及以下经营娱乐业和城市露天场馆开办舞场的税率为5%,纳税人在城市经营娱乐业的税率为10% o 吉安征收营业税起征点分为以下两种:(1)按期纳税的,月营业额:城市400元,县城、镇300元,农村200元;(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元。
  1998 ~ 2000年,吉安地区共征收中央营业税5505.4万元;1994 ~ 2000年,吉安地区共征收地方营业税104976.7万元。 企业所得税吉安地区从1994年1月开始征收企业所得税。区内中央企业(含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所得税由国税局管理,地方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局管理。
  吉安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范围为境内的国有、集体、私营、联营、股份制企业(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国家规定准予扣除项目金额的余额,即为应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采用33%的比例税率, 另外,对利润低或规模小的企业实行两档过渡性的优惠税率,即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10万元的适用27%,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的适用18%的税率征收。
  在征收企业所得税方面,吉安地区执行了以下优惠政策:新办第三产业在一定期限内减免税。包括农村、城镇开展为农业生产提供技术服务或劳务收入免税;新办交通运输、邮电通信业,自开业之日起, 第一年免税,第二年减半;新办咨询、信息、技术服务业免税2年;新办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对外贸易、旅游、仓储、居民服务、饮食、教育文化、卫生业可报批减免1年。井冈山、宁冈、永新、遂川、万安、永丰等老革命根据地内新办企业免税3年,上述5县(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在2000年前免税。企业遇有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批准可减免税一年。新办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下岗)人员60%以上,免税3年。民政福利、校办工厂所得税减免与增值税相同。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社会性开支。对专门生产酱油、豆制品、腌制品、酱腌菜、儿童食品、小糕点、果脯蜜饯、干菜调料和饲料加工业免税。从1997年1月起,对收到出口退税款免征所得税。对人防工程收入列入财政预算管理或用于人防工程建设的免税。从1996年1月1日起,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养路费、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公路建设基金、农村教育事业附加、市话初装费等政府性基金免税。
  1994 ~ 2000年,吉安地区共征收中央企业所得税1562. 3万元,共征收地方企业所得税32295. 6 个人所得税吉安地区从1994年1月1日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税率,即对不同的所得项目,分别采用超额率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凡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 -45%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凡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含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 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 ~ 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凡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凡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税率为20% ,对一次收入超过2万〜5万元部分加征五成,对超过5 万元以上部分加征十成;特殊权使用、利息、红利、财产权转让、财产租赁、偶然和其他所得,适用20%的税率。吉安各县(市)对账务不健全的个体工商户按营业额1% - 3%的税率,实行定期定率征收。 1994〜2000年,吉安地区共征收个人所得税17566.1万元。
  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利息所得税)吉安各县(市)从1999年11月1日开征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吉安地区征收的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1999年(11月、12月)为11.4万元,2000年为2267. 8 万元。
  印花稅实行分税制后,吉安地区对印花税仍执行1988年税制。
  1994年后,吉安地区作了以下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自1994年1月1日开始征收印花税; 对清产核资的国有企业,其重估后新增价值部分,从1996年至1998年止,缓征印花税;凡是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交易的印花税,统一由两所代征,并由国税局管理。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税率,1997 年5月9日起由0.3%调整为0.5%;从1998年6月12日起,调整为0.4%;从1999年6月1日起,B股由0.4%降为0.3%。从1994年1月1日起资金账簿的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资本公积金。印花税 (除证券交易印花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1994〜2000年,吉安地区共征收印花税1301.5万元。

知识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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