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图书 |
唯一号: | 140320020210001940 |
颗粒名称: | 国税部门管理的税种 |
分类号: | F810.422 |
页数: | 3 |
摘要: | 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的增值额,减除为生产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而购进货物和应税劳务所支付的金额,增值税的基本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6%ₒ 1998年6月1 日起,生猪实行定额征税。吉安地区共征收增值税221350. 3万元。吉安地区开征消费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以及零售金银首饰的单位和个人。即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执行比例税率,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的执行固定税率。吉安地区共征收消费税2310&1万元。 |
关键词: | 国税管理 税种 |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