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税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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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10001938
颗粒名称: 其他税收
分类号: F810.422
页数: 3
摘要: 吉安地区共征收能源基金14169.98万元。调节基金的征集率为10% ₒ调节基金的缴纳人、计征依据、减免项目与能源基金相同。吉安地区共征收国家预算调节基金5739. 6万元。属粮食部门经营的由其向当地税务机关缴纳,属非粮食部门经营的由税务机关征收。全省仅吉水县征收7.7万元。吉安地区共征收粮食专项基金1173. 3万元。吉安地区的农村教直事业费由县(市)人民政府统一管理,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征收率按农业税正税的5%计算,农村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正税的5%征收;
关键词: 税收政策 税收制度

内容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简称能源基金)吉安地区从1983年1月1日起开征能源基金。区内凡有预算外收入的国营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和各级地方政府征集率为10% ;1983年7月1日以后征集率改为15%;1987年5月1日起,吉安地区对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征集能源基金,征集率为7%。1983〜1993年,吉安地区共征收能源基金14169.98万元。 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简称调节基金)吉安各县(市)于1989年1月开征国家预算调节基金。调节基金的征集率为10% ₒ调节基金的缴纳人、计征依据、减免项目与能源基金相同。1989 ~ 1993年,吉安地区共征收国家预算调节基金5739. 6万元。 粮食调节基金省人民政府发(1988)96号通知,对广东、福建两省从江西省议价销往的大米、稻谷含国家安排的议转平外调数,自1988年9月1日起,在销售收入的基础上加收10%的粮食调节基金。 省税务局(88)赣税3字第49号、第52号分别通知,属粮食部门经营的由其向当地税务机关缴纳,属非粮食部门经营的由税务机关征收。1988年,全省仅吉水县征收7.7万元。1989年9月1日起停征。 1989年1〜8月全区征收101.4万元。其中吉安市2.6万元,吉安县10.9万元,吉水县58.6万元,峡江县2.4万元,泰和县14.7万元,万安县0.3万元,安福县11.9万元。
  粮食专项基金吉安地区从1989年4月1日起开征粮食专项基金,1993年1月起停征。1989〜 1992年,吉安地区共征收粮食专项基金1173. 3万元。 教育费附加和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 1986年1月起,吉安地区的农村教直事业费由县(市)人民政府统一管理,同时开征教育事业费附加。其筹措办法为: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征收率按农业税正税的5%计算,由财政部门征收。
  教育费附加,农村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正税的5%征收;县以上城镇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正税的1%征收(1986年由税务机关征收);1989年1月1日起,提高到2%。对从事卷烟生产和经营烟叶的单位增加部分减半征收,个体商贩和个人在集市上出售商品和在批发单位代扣代缴的零售营业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同时减免教育费附加。1987 ~ 1993年,吉安地区共征收教育费附加1916万元。

知识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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