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图书 |
唯一号: | 140320020210001938 |
颗粒名称: | 其他税收 |
分类号: | F810.422 |
页数: | 3 |
摘要: | 吉安地区共征收能源基金14169.98万元。调节基金的征集率为10% ₒ调节基金的缴纳人、计征依据、减免项目与能源基金相同。吉安地区共征收国家预算调节基金5739. 6万元。属粮食部门经营的由其向当地税务机关缴纳,属非粮食部门经营的由税务机关征收。全省仅吉水县征收7.7万元。吉安地区共征收粮食专项基金1173. 3万元。吉安地区的农村教直事业费由县(市)人民政府统一管理,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征收率按农业税正税的5%计算,农村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正税的5%征收; |
关键词: | 税收政策 税收制度 |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