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税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10001937
颗粒名称: 农业税
分类号: F810.424
页数: 3
摘要: 吉安农业税继续执行按常年产量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增产不增税的政策。全区享受农业税减免优惠的老区特困乡有以下114 个:全区仍执行1961年有关规定征收农业税。吉安地区征收的农业税依次为137& 7万元J394. 6万元,农林特产税吉安地区从1989年1月1日起开征农林特产税,农林特产税的征收范围为园艺收入、林木收入、水产收入、果瓜收入,省人民政府认为应当征收农林特产税的其他农林特产收入。
关键词: 税收 农业税

内容

农业税改革开放以后,吉安农业税继续执行按常年产量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增产不增税的政策。 农业税的常年产量、平均税率、征收任务一直稳定在1961年水平上,而实际负担率,则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粮食产量的逐年增长而下降。
  1979年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全区开始执行“起征点减免”政策,凡全家人均自产口粮在 400市斤以下的农户,获得免税优待,1984年停止执行。
  1985 ~ 1988年,全区实行老区特困乡减免。全区享受农业税减免优惠的老区特困乡有以下114 个:永新(20个):东里、泮中、龙源口、莲塘、高溪、莲洲、在中、文竹、龙田、澧田、龙门、合田、高市、芦溪、 象形、三湾、怀忠、埠前、高桥、江畔;遂川(21个):汤湖、草林、西溪、滁州、高坪、堆子前、左安、上坑、大汾、大坑、横岭、七岭、五斗江、南江、扬芬、戴家铺、黄坑、营盘坏、禾源、衙前、珠田;宁冈(12个):柏路、茅坪、大城、葛田、东上、古城、睦村、新城、龙市、荷花、坳里、东岭;井冈山(5个):拿山、长坪、下七、黄坳、厦坪、茨坪(垦殖场集体部分);永丰(13个):七都、古县、瑶田、龙冈、藤田、陶唐、北坑、上溪、潭头、上固、君埠、沙溪;吉安县⑴ 个):曲赖、值夏、桐坪、浬田、敖城、樟山、万福、永和、高塘、永阳、东固;万安县(7 个):枫林、罗塘、桂江、顺峰、武术、宝山、涧田;安福县(8个):洲湖、金田、洋门、柘田、竹江、钱山、洋溪、 石溪;莲花县(4个):良坊、三板桥、高洲、路口;吉水县(6个):枫江、尚贤、金滩、阜田、水南、富滩;泰和县 (4个):水槎、中龙、石山、老营盘。
  1989年起,全区仍执行1961年有关规定征收农业税。 1979 ~ 1993年,吉安地区征收的农业税依次为137& 7万元J394. 6万元,1367.6万元,1177. 8万元,1616.9万元,1659.9万元、1678万元J705.9万元,1982.9万元、2098万元、3098万元,3273.9万元、 3116. 5 万元3457.9 万元、3406. 6 万元。
  农林特产税吉安地区从1989年1月1日起开征农林特产税,并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 农林特产税的征收范围为园艺收入、林木收入、水产收入、果瓜收入,省人民政府认为应当征收农林特产税的其他农林特产收入。
  农林特产税因产品不同而采用不同税率。对大宗农林特产收入,吉安执行全国统一税率,即淡水养殖收入为10%,其中水珍品为15% ;水果收入为10%,其中柑橘为15% ;果瓜收入为10% ;原木收入为 8% (对森工企业暂缓征收)。吉安执行省定税率的有:毛竹、茶叶、莲子、香菇等收入为7% ,蚕茧收入为 6%,中药材及其他林产品收入为5%。其他未列举品目的应税农林特产品,在不低于5%的原则下,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收益情况,适当确定税率,报省财政厅备案。
  1989〜1993年,吉安地区征收的农林特产税依次为454.4万元.522. 2万元、721万元J024. 2万元、979. 9万元。
  林业税(林农所得税)1979年以前称林农所得税,1980年开始改为林业税,仍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在征收原木、原竹产品流转税(工商统一税、工商税、产品税)时,按山价(林价)向生产销售原木、原竹的单位和个人征收5%的林业税。同时按税额征收10%林业税地方自筹(附加),即正、附税向林农按山价征收5.5%。征收方式有两种,一是委托林业部门在收购原木、原竹产品时代扣代缴;二是直接向生产销售原木、原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1989年起,改征农林特产税,税务部门不再负责征收管理。1979〜1987年,吉安地区共征收林业税809.18万元。 耕地占用税1987年4月1日起,吉安开征耕地占用税。
  凡占用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均征收耕地占用税,其税率采用以平方米为单位的定额税制, 即以县为单位划分4类地区:人均耕地在1亩以下的每平方米征税2〜10元;人均耕地超过1亩在2亩以下的,每平方米征税1.6-8元;人均耕地超过2亩在3亩以下的,每平方米征税1.3 ~6.5元;人均耕地超过3亩以上的,每平方米征税1 ~5元。
  耕地占用税属于共享税。从1989年1月起,耕地占用税30%上交中央,地方留用70%。省财政厅规定,吉安留给地方的70%部分,省集中10%,地区集中10%,留县(市)50%ₒ 1987 - 1993年,吉安地区征收的耕地占用税依次为17. 1万元J28.8万元、95. 4万元、74.5万元、103万元,225.5万元、332.8 万元。

知识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