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税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10001936
颗粒名称: 涉外税收
分类号: F810.42
页数: 2
摘要: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实行30%的比例税率,另外按所得税额征收10%的地方所得税。全区1987年征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32. 2万元;1991年征收208.2万元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吉安从1991年7月1日起开征,吉安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在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来源于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 特殊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吉安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第3 ~ 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关键词: 税收 涉外税收

内容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在境内的中外合资企业。课税对象是合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实行30%的比例税率,另外按所得税额征收10%的地方所得税。
  1984年,吉安首户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赣新电视有限公司”成立,1985 - 1986年减免所得税 2年,1987 - 1989年减半征收所得税3年。
  全区1987年征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32. 2万元;1988年征收74. 3万元;1989年征收384. 5 万元;1990年征收162.8万元;1991年征收208.2万元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吉安从1991年7月1日起开征,同时废止原涉外所得税法。
  吉安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在境内从事生产经营和其他所得税率为 30%,地方所得税率为3% ,两项合计为33% ;在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来源于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 特殊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均适用 20%的税率。
  吉安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对生产性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1 ~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 ~ 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从事农、林、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立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减2年免3年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在以后 10年内继续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对外商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享受减2年免3年期满后, 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享受减2年免3年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3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对外国投资者从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经营不少于5年的,可以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的40%;对外商投资开办企业在投资额度内进口的机器设备和追加投资进口国内不能保证供应的机器设备,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对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准许缩短年限,加速资本回收。吉安地区1992年征收374. 8万元;次年征收327万元。
  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分为居民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计税依据是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外国人从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不在境内居住或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只就来源于境内的所得计税。征税对象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殊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及经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所得。
  个人所得税税率分为两类:工资、薪金所得按月合并计算征税,适用7级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 特殊权使用费和财产租赁所得海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就其金额按20%的税率计税;利息、股息和红利所得,按每次收入额的20%比例税率计税。吉安市 1990年征收0.4万元,1992年征收0. 2万元,1993年征收0. 5万元。
  工商统一税改革开放以后,工商统一税已成为在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中外合资企业、 中外合作企业纳税的税种之一。1973〜1984年,吉安地区停征工商统一税。1985年开始,对在区内投资经营的中外合资,企业按照1958年税制,开征工商统一税,1993年底停征。1985 - 1993年,吉安地区共征收工商统一税6755.9万元。 城市房地产税1978年至1986年9月,吉安市仍对城区房地产私有者、房管部门征收城市房地产税。执行时将其一分为二,改为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但保留税种,仅适用于在吉安市市区经营的中外合资企业,按其房屋建筑物造价扣除30%的余额为年计税依据,年税率为1.2%。对其土地不征地产税, 而由土管部门征收土地使用费。对中外合资企业中的“产品出口”、“先进技术”和农、林、牧、渔开发项目在5年内免征房产税。1993年底停征。
  1979 ~ 1986年,吉安市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依次为18. 63万元,19. 11万元、19. 76万元、1&43万元,21.66万元、20.16万元、19.60万元、22.7万元。
  车船使用牌照税1978年,吉安地区停征车船使用牌照税。1985〜1993年仍适用原税制,只对在吉安市市区内拥有车辆和船舶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籍人员征收。征收数统计在车船使用税内。

知识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