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图书 |
唯一号: | 140320020210001934 |
颗粒名称: | 财产及行为税 |
分类号: | F810.424 |
页数: | 3 |
摘要: | 吉安地区共征收房产税3207.1万元。按其种类吨位和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使用行为税。吉安地区共征收车船使用税717.3万元。吉安屠宰税仍按20世纪70年代办法征收。由收购者按购进支付金额征收产品税,农民和集体伙食单位仍按头定额征收屠宰税。对老区贫困乡(同农业税)农民宰杀生猪实行减半征收屠宰税。恢复征收集市交易税,吉安地区恢复征收印花税。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凡在境内书立、受领税法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吉安地区共征收印花税520. 8万元。 |
关键词: | 财产税 行为税 |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