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阶段,吉安地区把原来对工商企业征收的工商统一税及附加、 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和盐税合并征收工商税。全区对国营企业征收一种工商税;对集体企业征收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两种税;城市房地产税对吉安市的非企业单位和个人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屠宰税对全区非企业单位和个人征收。
工商税从1973年1月开始,吉安各县(市)全面试行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扩大改革工商税制试点的报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条例(草案)》。此后,工商税取代工商统一税成为境内最大税种。
工商税税目分4大类共44个(吉安执行37个),税率82个(吉安执行59个),不同税率16个(吉安 12个),最高为66% (吉安60%),最低为3% (吉安3%)ₒ 1973 - 1976年,吉安地区共征收工商税 12309.57 万元。 工商所得税“文化大革命”期间,吉安地区的工商所得税制基本没有变动。吉安各县(市)对手工业和交通运输合作企业仍执行8级超额累进税率;对供销社仍执行39%的比例税率;对合作商店仍执行 9级全额累进税率;对个体业户仍采取附征所得税办法;对农村社队企业所得税,从1972年起执行4级超额累进税率,即全年所得额在1000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全年所得额超过1000元以上至5000元以下的,超过部分税率为20% ;超过5000元至10000元以下的,超过部分税率为30% ;超过10000元以上的,超过部分税率为40%。1972年8月,全区各县(市)执行江西省修改农村工商税收试行办法,农村社队企业所得税执行省定4级超额累进税率,全年所得额在1200元以下,免税;超过1200元以上至20000 元以下的,超过部分税率为20%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以下的,超过部分税率为30% ;超过50000元以上的,超过部分税率为40%。1967〜1976年,吉安地区共征收工商所得税2504. 39万元。 牲畜交易税“文化大革命”时期,吉安地区的牲畜交易税仍执行“文化大革命”前有关规定,因当时区内耕牛属生产队集体所有并用于农业生产,按照农村社队和国有农场购买耕牛用于农业生产免税, 各县(市)保留税种,未开征。
屠宰税“文化大革命”期间,吉安地区的屠宰税仍采用定额征收办法,即猪每头3元,羊每头0.5 元,菜牛每头4元。1971年元月起,取消春节期间减半征收屠宰税规定。1973年全面试行工商税后,国营集体企业应纳屠宰税并入工商税征收。屠宰税只对不征收工商税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外侨以及隼体伙食单位征收。1967 ~ 1976年,吉安地区共征收屠宰税1355.55万元。 城市房地产税“文化大革命”初期,吉安市仍按“文化大革命”前有关规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 1971年,吉安市部分企业试行行业税,将城市房地产税并入行业税。1973年税制改革,吉安市对企业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并入工商税。城市房地产税只限于对房地产私有者,房管部门及外侨征收,其征收办法有两种:一是按标准房地价合并征收,税率为1.8% ;二是按标准房地租价征收,税率为18%。
1967 - 1976年,吉安市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依次为35. 44万元、35. 89万元、3& 17万元.41.96万元、27.25万元、24.45万元,31.32万元J9. 18万元,17.59万元,17. 94万元。 车船使用牌照税“文化大革命”初期,全区各县(市)仍按“文化大革命”前有关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1971年试行行业税,全区各县(市)将部分试行行业税企业的车船使用税并入行业税。1973年税制改革后,工商企业征收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并入工商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只对个人和外侨继续按照 “文化大革命”前有关规定征收至1977年底止。1978年根据省人民政府规定,吉安全区全面停征非机动车使用牌照税,非机动车牌照由公安部门管理。
1967 - 1976年,吉安地区征收的车船使用牌照税依次为23.44万元,22.70万元,19.39万元J1.90 万元,19.60万元,19.71万元、8.32万元、7. 29万元、4.74万元、4. 26万元。
盐税1973年税制改革时,把盐税并入工商税,作为一个税目,但仍按原来盐税征收制度执行,国家预算仍单列盐税收入科目。吉安市仍对地区盐业公司将减税的工业用盐、农业用盐、牧业用盐、渔业用盐改变用途的,以及经营国家储备盐经批准动用的,按照盐的用途分别补征盐税。吉安市征收盐税, 1968年为21.3万元,1972年为17. 8万元,1973年为13.92万元,1974年为19.29万元,1975年为7. 7 万元,1976年为3. 5万元。
农业税1967〜1976年,吉安地区农业税征收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有关具体政策仍按1966年以前规定办理。 1967〜1976年,吉安地区征收的农业税依次为1347. 2万元J414. 2万元,1429. 7万元.1457.6万元.1455.5 万元.1412.6 万元,1426.9 万元、141&3 万元 J409.7 万元,1376.1 万元。
农林特产税全称农林特产农业税,是农业税的组成部分。江西省规定:桐、漆、茶、菇、果等占用耕地生产者,按同等粮田征收农业税;在非耕地生产者,每户收入折主粮在1000斤以下的免征,1000斤以上的按8%的税率征收农林特产税。吉安地区在非耕地生产上述应税产品较少,基本上是享受免税照顾。
1967〜1976年,吉安地区征收的农林特产税依次为28. 3万元、27. 8万元,29. 1万元、2& 6万元、 29.7万元、30.2万元,30.6万元,34.1万元,29.9万元、2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