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阶段(1966 - 1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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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10001928
颗粒名称: 试点阶段(1966 - 1972)
分类号: F810.422
页数: 2
摘要: 在国有粮食企业试行积累税;在少部分国营企业试行综合税;在国营企业试行行业税。除试点国营企业外,其他纳税人仍按1958年税制改革后税种征税。国营企业工商税”吉安各县(市)执行国务院财贸办公室批转财政部的《关于改革国营企业工商税收制度安排试点的报告》,对国营企业一律征一种税:并按企业的积累设计税率;税率由县(市)税务局测定后。逐级匕报省税务局批准执行,可以重新设计税率报省局批准执行,吉安积累税只在国营粮食企业进行试点。吉安地区在少数国营企业试行综合税。
关键词: 税收政策 税收制度

内容

1966年起,在国有粮食企业试行积累税;1970年,在少部分国营企业试行综合税;1971年,在国营企业试行行业税。这个阶段,除试点国营企业外,其他纳税人仍按1958年税制改革后税种征税。
  积累税亦称“国营企业工商税”。1966年3月起,吉安各县(市)执行国务院财贸办公室批转财政部的《关于改革国营企业工商税收制度安排试点的报告》,规定:对国营企业一律征一种税,只征一次;并按企业的积累设计税率;企业取得销售收入后,依率计征。税率由县(市)税务局测定后,逐级匕报省税务局批准执行。企业积累发生较大变化时,可以重新设计税率报省局批准执行。吉安积累税只在国营粮食企业进行试点,没有扩大,1972年底废止。
  综合税1970年,吉安地区在少数国营企业试行综合税,把企业销售的各种产品原来按不同税率计算缴纳的工商统一税及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四税合一,以企业原来向国家缴纳的四税总和占同期销售收入的比例为综合税率,每个纳税期按销售收入计算缴纳。试点没有取得成功,以后被行业税试点代替。
  行业税从1971年开始,吉安各县(市)在全区国营企业试行行业税。试行行业税的国营企业不再缴纳工商统一税及附加、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1972年底,全区停止征收行业税。

知识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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