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图书 |
唯一号: | 140320020210001926 |
颗粒名称: | 农业税 |
分类号: | F810.424 |
页数: | 2 |
摘要: | 吉安农业税将单一比例税制改为地区差别比例税制。吉安国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规定凡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农业税的纳税义务人。省政府核定吉安平均税率为16. 81%,并规定具体落实到纳税单位的税率最高为20%,省人民政府将吉安农业税平均税率调整为11.5%₀ 1962年,吉安实际负担率为8. 52%,吉安各县(市)对纳税人因遭受水、旱、风、雹或其他自然灾害而歉收的,按照歉收程度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吉安灾歉减免有三种:求出歉收数,根据受灾歉收成数,确定减税比例或免税; |
关键词: | 税收种类 农业税 |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