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税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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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10001926
颗粒名称: 农业税
分类号: F810.424
页数: 2
摘要: 吉安农业税将单一比例税制改为地区差别比例税制。吉安国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规定凡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农业税的纳税义务人。省政府核定吉安平均税率为16. 81%,并规定具体落实到纳税单位的税率最高为20%,省人民政府将吉安农业税平均税率调整为11.5%₀ 1962年,吉安实际负担率为8. 52%,吉安各县(市)对纳税人因遭受水、旱、风、雹或其他自然灾害而歉收的,按照歉收程度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吉安灾歉减免有三种:求出歉收数,根据受灾歉收成数,确定减税比例或免税;
关键词: 税收种类 农业税

内容

1957年,吉安农业税将单一比例税制改为地区差别比例税制。
  1958年6月3日起,吉安国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规定凡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农业税的纳税义务人。省政府核定吉安平均税率为16. 81%,并规定具体落实到纳税单位的税率最高为20%,最低为10% ₒ 1961年,省人民政府将吉安农业税平均税率调整为11.5%₀ 1962年,吉安实际负担率为8. 52% , 1963年为9. 59% ,1964年为8.73% ,1965年为7.65% ,1966年为 7.97%。期间,吉安各县(市)对纳税人因遭受水、旱、风、雹或其他自然灾害而歉收的,按照歉收程度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吉安灾歉减免有三种:一是按当年实际产量与常年产量对比,求出歉收数,根据受灾歉收成数,确定减税比例或免税;二是把灾歉减免与社会减免合并在一起进行;三是经过民主协商,给予适当减免税照顾。
  1957〜1966年,吉安地区征收农业税依次为293.6万元、555万元,1455. 8万元J373.5万元、1119 万元、1002万元,1056.3万元,1209.6万元、1220.2万元,1433.8万元。

知识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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