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图书 |
唯一号: | 140320020210001924 |
颗粒名称: | 集市交易税 |
分类号: | F810.424 |
页数: | 1 |
摘要: | 根据省局部署,吉安地区在全区较大集市进行集市交易税试点。从1963年起,对家禽、肉类、干鲜果、土特产和家庭手工业品等五类商品以及旧钟表、旧自行车征收集市交易税。起征点为10元,税率为5%和10% ₀农民在集市上出卖应当纳税的产品,凭大队发给的自产自销证明,只征集市交易税,不征临时商业税,对商贩应同时征收两种税。牲畜交易税1957年后,吉安各县(市)牲畜交易税的征税对象主要是耕牛。1966年元月起,对农村人民公社社队购买耕牛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牲畜交易税。 |
关键词: | 税收种类 交易税 |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