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使用牌照税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10001922
颗粒名称: 车船使用牌照税
分类号: F810.424
页数: 1
摘要: 1957 ~ 1966年,吉安各县(市)执行政务院1951年有关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并开始对公司、企业公有及个人私有自行车、人力车征收车船牌照税,征税标准为自行车每辆每年 4元(1966年改为2.40元);人力车(双轮车)每辆每年4元。每年由县(市)公安局、税务局联合发布公告,车辆使用人按公告规定的时间到税务机关换发牌照并缴纳税款。购置新车1个月内凭发票到税务机关领取征、免税牌照,并缴纳税款和工本费。
关键词: 税收种类 牌照税

内容

1957 ~ 1966年,吉安各县(市)执行政务院1951年有关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并开始对公司、企业公有及个人私有自行车、人力车征收车船牌照税,征税标准为自行车每辆每年 4元(1966年改为2.40元);人力车(双轮车)每辆每年4元。每年由县(市)公安局、税务局联合发布公告,车辆使用人按公告规定的时间到税务机关换发牌照并缴纳税款。购置新车1个月内凭发票到税务机关领取征、免税牌照,并缴纳税款和工本费。

知识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