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图书 |
唯一号: | 140320020210001922 |
颗粒名称: | 车船使用牌照税 |
分类号: | F810.424 |
页数: | 1 |
摘要: | 1957 ~ 1966年,吉安各县(市)执行政务院1951年有关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并开始对公司、企业公有及个人私有自行车、人力车征收车船牌照税,征税标准为自行车每辆每年 4元(1966年改为2.40元);人力车(双轮车)每辆每年4元。每年由县(市)公安局、税务局联合发布公告,车辆使用人按公告规定的时间到税务机关换发牌照并缴纳税款。购置新车1个月内凭发票到税务机关领取征、免税牌照,并缴纳税款和工本费。 |
关键词: | 税收种类 牌照税 |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