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图书 |
唯一号: | 140320020210001889 |
颗粒名称: | 农业税 |
分类号: | F810.422 |
页数: | 1 |
摘要: | 主要就农产品征税。确定每人每年的收获数及生活必需的支出,再确定向每人开始征收的最低数及适应的累进税率。农业税在农产品收获后1〜2月开始征收。红军家属按照红军优待条例免税;雇农及分得田地的工人免税;农民(富农除外)人均不足4担干谷的免税;农业副产品免税;贫农收入已达起征点,及因改良种子、改良耕种所增加的农业收入可由乡苏维埃政府审定减税或免税;按灾情轻重确定减税或免税。农业税在最初征收时,统一税率只是原则规定,各地苏维埃政府可结合当地情况制定适当的农业税收制度。中央政府才正式颁布《农业税税则》。 |
关键词: | 税收制度 农业税 |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