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税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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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10001889
颗粒名称: 农业税
分类号: F810.422
页数: 1
摘要: 主要就农产品征税。确定每人每年的收获数及生活必需的支出,再确定向每人开始征收的最低数及适应的累进税率。农业税在农产品收获后1〜2月开始征收。红军家属按照红军优待条例免税;雇农及分得田地的工人免税;农民(富农除外)人均不足4担干谷的免税;农业副产品免税;贫农收入已达起征点,及因改良种子、改良耕种所增加的农业收入可由乡苏维埃政府审定减税或免税;按灾情轻重确定减税或免税。农业税在最初征收时,统一税率只是原则规定,各地苏维埃政府可结合当地情况制定适当的农业税收制度。中央政府才正式颁布《农业税税则》。
关键词: 税收制度 农业税

内容

主要就农产品征税。凡以生产谷、麦、茶、棉、麻、果、竹、木为主者,征农业税,依据《暂行税则》规定,农民分得土地后,按照全家每年主要生产的收获,以全家人口平均,确定每人每年的收获数及生活必需的支出,再确定向每人开始征收的最低数及适应的累进税率。农业税在农产品收获后1〜2月开始征收。减免税规定:红军家属按照红军优待条例免税;雇农及分得田地的工人免税;农民(富农除外)人均不足4担干谷的免税;农业副产品免税;贫农收入已达起征点,但仍不能维持其一家生活的,及因改良种子、改良耕种所增加的农业收入可由乡苏维埃政府审定减税或免税;因自然灾害或遭受反动派摧残的区域,按灾情轻重确定减税或免税。由于中央苏区农业生产受多种因素影响,发展不平衡。农业税在最初征收时,统一税率只是原则规定,各地苏维埃政府可结合当地情况制定适当的农业税收制度。 吉安各县苏维埃政府执行统一规定。:1933年9月,中央政府才正式颁布《农业税税则》,对原《税则》进行了修改,主要是对农民分得土地后,以全家人口规定每人每年征收最低数按累进税标准计税,富农则按劳动力平均计算征税。

知识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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