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维埃政府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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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10001887
颗粒名称: 苏维埃政府税制
分类号: F810.422
页数: 2
摘要: 只在部分地区征收20%土地税。井冈山根据地区域只象征性开征几种税,对征收累进税已明确,农民收获除供给年终结余按累进税方法征收:商业税以商人所得营利总额为课税对象。税率设计贯彻革命和阶级利益的原则,计征时先按其资本额确定税率,然后以税率征收其所得营利,征收方法大致分查账征收、定额征收和从量征收3种,对消费合作社、肩挑小贩(起征点以下)、农民出卖其剩余生产品者、商人遇险或意外损害、苏区必需的日用品和军用品等享受减税或免税,农业税主要就农产品征税。
关键词: 税收政策 税收制度

内容

1928年5月湘赣边界工农兵苏维埃政府成立后,吉安、遂川、万安、泰和、永丰、永新、莲花、宁冈、安福等县相继成立苏维埃政府,还在县邻边界成立公略、万泰、遂万县苏维埃政府。当时,红军主力和苏维埃政府筹款,一般不加重根据地群众负担,主要取之于打土豪、战争缴获、向富人募捐、发行公债及经济事业收入等。向富农募捐,一般不超过富农现有活动款项总额的40% ;向商人募捐,主要是在3000元资本以上的工商业者中筹集,3000元至5万元以下者筹1% ,5万元至10万元以下者筹10% ,10万元以上者筹20%。在农民分得土地恢复生产后,只在部分地区征收20%土地税。1929年1月,《红四军司令部布告》提出“……累进税法,最为适用,苛捐杂税,扫除干净”,累进税原则,系把纳税负担转移至富人,表现在纳税者收入越多,适用税率就越高,纳税也越多。当时,井冈山根据地区域只象征性开征几种税。 1930年2月19日,《湘赣苏维埃区域的现状》文中,对征收累进税已明确:“农民收获除供给年终结余按累进税方法征收,即剩余谷1石(5桶)征1桶(20斤),2石征2桶,3石征4桶,4石征5桶,5石征6桶……” 1931年11月7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政府成立后,在中央根据地建立税收制度,其原则是“消灭一切的国民党军阀政府的捐税制度和一切横征暴敛,应该豁免红军、工人、乡村与城市贫苦群众家庭的纳税,如遇意外灾害亦应豁免或酌量减轻"o 1931年11月28日,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关于颁布暂行税则的决议》,废除国民党军阀的一切田赋、丁粮、苛捐杂税、厘金等,实行统一的累进税制, 对于任何方面都只征收一种税,将税负转移到富裕阶层,贫穷阶层不承担纳税义务。规定商业税、农业税和工业税为国家的财政收入。吉安各县苏维埃政府执行中央颁布的《税则》,从而结束了地方苏维埃政府在财政上自筹自给,分散管理及自立税则的局面,实行了财政税收统一。1931年12月1日,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中华苏维埃暂行税则h 1932年7月,为保障红军第四次反“围剿”的物质供给,中央执行委又对《暂行税则》作了修改,调整商业税的起征点,并提高税率。:1933年2月,根据对敌经济斗争的需要,中央委员会决定设立边境税关,征收关税。
  商业税即商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其纳税人包括坐商、行商、进口商、出口商和季节商人及各类工厂。商业税以商人所得营利总额为课税对象。所谓营利,指商人交易所得全部毛利,非指除经营成本后的红利,税率设计贯彻革命和阶级利益的原则。计征时先按其资本额确定税率,然后以税率征收其所得营利,实行统一累进制。征收方法大致分查账征收、定额征收和从量征收3种。征收期限为每年两期, 1932年改为每月征收1次,对季节生意在其生意结束后,按次征收。课税对象为毛利额,毛利率一般核定为:药材、屠宰、打铁、打金银店30% ,布匹、酒、豆腐、木材、书店、糕饼、香店、鞋店20% ,油、盐、粮食 10%,油行、豆行、烟行、米行5%。此外,对消费合作社、肩挑小贩(起征点以下)、农民出卖其剩余生产品者、商人遇险或意外损害、苏区必需的日用品和军用品等享受减税或免税。
  农业税主要就农产品征税。凡以生产谷、麦、茶、棉、麻、果、竹、木为主者,征农业税,依据《暂行税则》规定,农民分得土地后,按照全家每年主要生产的收获,以全家人口平均,确定每人每年的收获数及生活必需的支出,再确定向每人开始征收的最低数及适应的累进税率。农业税在农产品收获后1〜2月开始征收。减免税规定:红军家属按照红军优待条例免税;雇农及分得田地的工人免税;农民(富农除外)人均不足4担干谷的免税;农业副产品免税;贫农收入已达起征点,但仍不能维持其一家生活的,及因改良种子、改良耕种所增加的农业收入可由乡苏维埃政府审定减税或免税;因自然灾害或遭受反动派摧残的区域,按灾情轻重确定减税或免税。由于中央苏区农业生产受多种因素影响,发展不平衡。农业税在最初征收时,统一税率只是原则规定,各地苏维埃政府可结合当地情况制定适当的农业税收制度。 吉安各县苏维埃政府执行统一规定。:1933年9月,中央政府才正式颁布《农业税税则》,对原《税则》进行了修改,主要是对农民分得土地后,以全家人口规定每人每年征收最低数按累进税标准计税,富农则按劳动力平均计算征税。
  山林税1933年10月,吉安各县苏维埃政府执行中央财政人民委员会制定的《山林税暂行税则》,对茶叶、水果、竹麻、油桃林业产品征收山林税,税率按收入额征收15%,茶籽免税。
  屠宰税1933年,吉安各县苏维埃政府按照中华苏维埃政府规定开征屠宰税,每头猪征收0.5元。 各乡苏维埃政府收税人员指定适中地点(坏场),令各屠户屠宰后的猪肉集中,先交税后盖印,方可出售。
  工业税包括工业品的出厂税和所得税。工业所得税按资本大小,规定税率,按利润额征收。其税率比照商业税税率计算,但遵循较商业税为轻的原则,对群众性的生产合作社给予免税。为促进苏区工业的发展,工业出厂税规定暂免征,吉安各县苏维埃政府工业所得税也未开征。
  关税征收赤(苏区)白区流动之税。分出口税、进口税和通过税3种。凡各种货物通过苏区所设关卡,无论小商、小贩、合作社,还是陆路、行船的运货人须将所运货物之名称、数量、价值、去向及运货商号等项,报告关税处,均依税率表征税。关税税率是按照苏区的需要程度统制货物进出口为目的而设计的。进口的货物,苏区不要的,如纸、烟、香菇等为苏区大宗生产产品,抽重些;紧要的,如中西药、杂布、 洋货等属一般的货物,抽轻些;一定要的,如盐、洋油(煤油)、擦枪油、电筒、电池、蜡纸、油墨、洋火(火柴)、棉布、米谷、石灰、铁、铁器等为苏区急需的货物.规定免税进口;奢侈品、迷信品进口征重税或免税。 出口货物,苏区鼓励出口的,如纸、木、竹、黄烟、黄豆、花生等,抽轻些;不足的,如粮食、煤抽重些;必要的,禁止出口。苏区政府根据经济斗争需要,制定浮动税率.通常做法是根据春秋季节谷价涨跌情况,发出若干出口特殊许可证,控制出口;出口税率视生产地与销售地价格而定,使各地不同价格的货物,均能岀口。苏区关税实行统一税制,进出税关只征一次税,便可通行"为保证关税征收,苏区还建立健全报关检验、计税办法、奖惩等制度。中央苏维埃政府在吉安万泰县良口(寺下)、公略县值下、永丰县牛山设置关税处,各县苏维埃政府均设立关税卡。关税处同志都是委派红军战士担任,他们既是工作人员,又是武装战士,严防敌人破坏。
  吉安各县苏维埃政府执行中央根据地确立的税制,逐步改变靠打土豪筹款和战争缴获为主获取财政收入的做法,税收成为苏区在财政上的经常收入。这在保证革命战争供给和政府机关经费来源,调节苏区各阶级收入,统制物资的进出口,抑制私人资本过度发展,保护苏区人民的经济利益,促进根据地在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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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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