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图书 |
唯一号: | 140320020210001885 |
颗粒名称: | 契税罚金 |
分类号: | F810.422 |
页数: | 2 |
摘要: | 1917年,加重契税罚金,规定未验前清白契于7月1日以后呈请补税的,除完纳税款外,应处以10倍罚金;未验前清红契,仍纳半税,照半税10倍处罚;民国新契自立契之日起,逾期6个月的,除照纳税款外,罚款3倍。吉安此项征数甚少,无从稽查。 |
关键词: | 税收制度 契税罚金 |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