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图书 |
唯一号: | 140320020210001884 |
颗粒名称: | 契税 |
分类号: | F810.422 |
页数: | 2 |
摘要: | 规定“即买契税率4%,典契税率2%₀ 1917年,改为买六典三,撤销各项附税,核准买契附加2分,典契附加1分;即原契已失,按申请书估价补给官契并补契税3分,买典契纸每张5角;其中留县经征票1角,缴厅印刷费5分,契上印花税免贴。吉安各县均开征。1917年。吉安县年征解省厅数为,买契正税4831.42元:典契正税 1.20元;附加0.40元,补契税53.27元; |
关键词: | 税收制度 屠宰税 |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