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宰税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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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10001883
颗粒名称: 屠宰税
分类号: F810.422
页数: 1
摘要: 吉安、泰和等县宰猪1头征税1100文。吉安各地根据财政部通令规定开征,宰猪每头征税3角,税由屠宰户完纳,填制执照方准宰杀,宰杀一律照征,不得超过正税。另收经征费5厘,其中4厘留县为办公费,1厘解省财政厅为印刷费。停征屠牛税,并加经征费2分;省特指派宁冈屠宰税每月100元,该县于7月1日呈报省财政厅云:饬各屠商包征,宰猪羊自用者一律免税,吉安县呈准每头猪带征附加教育经费1角。附加警察教练经费3分5厘,教练期满停征,万安县月征屠宰税220元。屠宰税划归省税。江西全省招商承办以后,均属省府委托包办,
关键词: 税收制度 屠宰税

内容

1913年,吉安、泰和等县宰猪1头征税1100文。
  1915年,吉安各地根据财政部通令规定开征,宰猪每头征税3角,宰牛1元,宰羊2角。税由屠宰户完纳,填制执照方准宰杀,不另收费。屠宰猪、牛、羊不分大小,不论结婚、丧祭、年节,宰杀一律照征,实数解部。如附加地方公益捐,不得超过正税。
  1916年1月,呈准变通,每征税1角,另收经征费5厘,其中4厘留县为办公费,1厘解省财政厅为印刷费。同年12月,部令禁止宰牛,停征屠牛税,屠猪税改为每头4角,并加经征费2分;屠羊税每头3角, 加经征费1分5厘。同年,省特指派宁冈屠宰税每月100元,因派额过重,该县于7月1日呈报省财政厅云:“县民贫俗俭,宰猪有限,饬各屠商包征,每月仅20 ~ 30元。” 1917年2月,凡民间结婚、丧祭、年节,宰猪羊自用者一律免税。
  1918年,吉安县呈准每头猪带征附加教育经费1角,附加警察教练经费3分5厘,教练期满停征。
  1920年,万安县月征屠宰税220元,旺月可增加200元。
  1924年,屠宰税划归省税,江西全省招商承办以后,均属省府委托包办,比额超过4倍,执照另收,其中增减停留屡有变更,承包人任意加税,以饱私囊,弊不胜举。是年,吉安县所征税项为:屠猪税14000 元,屠羊税10. 8元,正税全部解省;经征费222. 8元,其中解省22.416元,其余留县;教育附加2000元; 警察教练附加252. 8元;财政附加6000元;农村合作基金912元,全部解省;保甲附加2800元。

知识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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