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图书 |
唯一号: | 140320020210001883 |
颗粒名称: | 屠宰税 |
分类号: | F810.422 |
页数: | 1 |
摘要: | 吉安、泰和等县宰猪1头征税1100文。吉安各地根据财政部通令规定开征,宰猪每头征税3角,税由屠宰户完纳,填制执照方准宰杀,宰杀一律照征,不得超过正税。另收经征费5厘,其中4厘留县为办公费,1厘解省财政厅为印刷费。停征屠牛税,并加经征费2分;省特指派宁冈屠宰税每月100元,该县于7月1日呈报省财政厅云:饬各屠商包征,宰猪羊自用者一律免税,吉安县呈准每头猪带征附加教育经费1角。附加警察教练经费3分5厘,教练期满停征,万安县月征屠宰税220元。屠宰税划归省税。江西全省招商承办以后,均属省府委托包办, |
关键词: | 税收制度 屠宰税 |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