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图书 |
唯一号: | 140320020210001882 |
颗粒名称: | 印花法 |
分类号: | F810.422 |
页数: | 1 |
摘要: | 税法经过几次修订补充,规定应贴印花的商事凭证有两类:第一类包括发货票、租赁凭证、 预定买卖单据等,面值10元以上的,第二类包括提货单、保险单、存款单、公司股票等,按面值累进贴花,10元以下的,贴1分;10元至5万元以上的共分7级,国家所用契据不贴。应贴印花的人事凭证含各级学校毕业证书、婚事、出洋护照等10种,贴花1角至2元不等。罚款5 ~ 200元。 |
关键词: | 税收制度 印花法 |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