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图书 |
唯一号: | 140320020210001879 |
颗粒名称: | 矿税 |
分类号: | F810.422 |
页数: | 1 |
摘要: | 开征矿税,由采矿者缴纳,有两个税目:一是矿区税。一类一等金、银、铜、铁等22 种,一类二等砂钳、砂金、砂银等在河底者,每年征税0. 3元;二类水晶、 石棉、石膏、煤炭等20种矿产,每亩每年征税0.16元。二是矿产税。一类矿按产地平均市价征税1.5%;二类征税1%;三类青石、石炭石等免税。 |
关键词: | 税收制度 矿税 |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