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图书 |
唯一号: | 140320020210001878 |
颗粒名称: | 烟酒税 |
分类号: | F810.422 |
页数: | 2 |
摘要: | 烟酒税沿袭清制。烟酒实行专卖,1914年开征烟酒牌照税,由县财政代征。开征烟酒公卖费,原有的烟酒通过税(统税)及牌照税仍由原征的局县征收,税率按《江西烟酒公卖局所属各统税局烟酒税率表》执行。土烟100斤征正税300文,烟筋、烟杆100斤征正税100文,土烧酒、高粱酒100斤征正税2角、附加2角8分,冬酒、水酒100斤征正税8分、附加1角。三湖统税局烟酒执行以下税率:土烧酒100斤征正税2角、附加2角8分,冬酒100斤征正税8分、附加1角。沿溪渡统税局烟酒执行以下税率: |
关键词: | 税收制度 烟酒税 |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