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图书 |
唯一号: | 140320020210001876 |
颗粒名称: | 统税 |
分类号: | F810.422 |
页数: | 1 |
摘要: | 民国初年,统税沿袭清末税制。1914年,吉安各县对税收进行整顿,改两为元,折征银元。规定征收钱1280文,征收库平厘银6钱6分7厘,征收库平洋钱7钱2分,折合银洋1元;征收毫洋10角,折合银洋9角。吉安赣江主要港口,设有吉安神冈山、新没三湖、万安良口 3个统税局,并设卡对过往船只特要之货进行检查。主要是对百货、米谷、烟、酒、茶叶、糖、木植、纸张、夏布、靛青、煤炭、土布、麻斤、橘饼、香末、瓜子、萝卜条、瓷器等,按清末税制查验征收。 |
关键词: | 税收制度 统税 |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