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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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10001874
颗粒名称: 田赋
分类号: F810.422
页数: 4
摘要: 经北洋政府正式立法的税种之一。1912年,吉安无论丁漕正杂均改为尽征尽解。所有亩捐串杂等诸名目概行革除,凡隶属于地丁的统一改为地丁,隶属于漕米的统一改为米折,每地丁 1两征钱2700文,米折1担征钱3600文,屯粮余租等项仿照丁漕办理。吉安地丁 1两征银元2元2角,另征县附加1角4分,手续费7分;米折一担征银元2元9角,另征县附加2角2分,手续费6分。1915年,因增加中央专款,吉安地丁每两征附加税3角,米折每担增附加5角,以五成解中央,两成解中学警备经费,三成留县。_ 1927年,田赋收入划归地方,吉安执行省财政厅规定,地丁每两征银元3元,米折每担征银元4元”所有从前带征各款一律取消。
关键词: 田赋 税收制度

内容

经北洋政府正式立法的税种之一。
  1912年,吉安无论丁漕正杂均改为尽征尽解。所有亩捐串杂等诸名目概行革除,凡隶属于地丁的统一改为地丁,隶属于漕米的统一改为米折,每地丁 1两征钱2700文,米折1担(100斤)征钱3600文,屯粮余租等项仿照丁漕办理。
  1914年,银贵钱贱,田赋改征银元。吉安地丁 1两征银元2元2角(其中国税1元8角,省地方税 4角),另征县附加1角4分,手续费7分;米折一担征银元2元9角(其中国税2元4角,省地方税5 角),另征县附加2角2分,手续费6分。
  1915年,因增加中央专款,吉安地丁每两征附加税3角,米折每担增附加5角,以五成解中央,两成解中学警备经费,三成留县。
  1920年,解财政部之五成丁米附加改为江西省教育、实业经费。 _ 1927年,田赋收入划归地方,吉安执行省财政厅规定,地丁每两征银元3元,米折每担征银元4元”所有从前带征各款一律取消。

知识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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