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图书 |
唯一号: | 140320020210001874 |
颗粒名称: | 田赋 |
分类号: | F810.422 |
页数: | 4 |
摘要: | 经北洋政府正式立法的税种之一。1912年,吉安无论丁漕正杂均改为尽征尽解。所有亩捐串杂等诸名目概行革除,凡隶属于地丁的统一改为地丁,隶属于漕米的统一改为米折,每地丁 1两征钱2700文,米折1担征钱3600文,屯粮余租等项仿照丁漕办理。吉安地丁 1两征银元2元2角,另征县附加1角4分,手续费7分;米折一担征银元2元9角,另征县附加2角2分,手续费6分。1915年,因增加中央专款,吉安地丁每两征附加税3角,米折每担增附加5角,以五成解中央,两成解中学警备经费,三成留县。_ 1927年,田赋收入划归地方,吉安执行省财政厅规定,地丁每两征银元3元,米折每担征银元4元”所有从前带征各款一律取消。 |
关键词: | 田赋 税收制度 |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