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洋政府执政期间的税收制度,基本结构与清末税制大体无异,仍是以间接税和田赋为主。除关税外,吉安各县先后开征了 21个税种。
田赋经北洋政府正式立法的税种之一。
1912年,吉安无论丁漕正杂均改为尽征尽解。所有亩捐串杂等诸名目概行革除,凡隶属于地丁的统一改为地丁,隶属于漕米的统一改为米折,每地丁 1两征钱2700文,米折1担(100斤)征钱3600文,屯粮余租等项仿照丁漕办理。
1914年,银贵钱贱,田赋改征银元。吉安地丁 1两征银元2元2角(其中国税1元8角,省地方税 4角),另征县附加1角4分,手续费7分;米折一担征银元2元9角(其中国税2元4角,省地方税5 角),另征县附加2角2分,手续费6分。
1915年,因增加中央专款,吉安地丁每两征附加税3角,米折每担增附加5角,以五成解中央,两成解中学警备经费,三成留县。
1920年,解财政部之五成丁米附加改为江西省教育、实业经费。 _ 1927年,田赋收入划归地方,吉安执行省财政厅规定,地丁每两征银元3元,米折每担征银元4元”所有从前带征各款一律取消。
盐税北洋政府以盐作抵举借大量外债,致使盐税也继关税之后丧失主权。国家规定盐税在产地起运时,由商人每担课税3元,此外不再征税,也不征附加。实际上,各省仍自行其是,吉安各县相继开征盐税附加。
统税民国初年,统税沿袭清末税制。
1914年,吉安各县对税收进行整顿,改两为元,折征银元。规定征收钱1280文,折合银洋1元;征收库平厘银6钱6分7厘,折合银洋1元;征收库平洋钱7钱2分,折合银洋1元;征收毫洋10角,折合银洋9角。吉安赣江主要港口,设有吉安神冈山、新没三湖、万安良口 3个统税局,并设卡对过往船只特要之货进行检查。主要是对百货、米谷、烟、酒、茶叶、糖、木植、纸张、夏布、靛青、煤炭、土布、麻斤、橘饼、香末、瓜子、萝卜条、瓷器等,按清末税制查验征收。 邮包税民国初年,财政部令神冈山统税局就吉安城市设所兼征,凡邮政局带包裹货物均照分则征税,年收入约8000 ~ 9000元。
1924年,改为招包委办,因邮章增重双包收寄,并准出品处托各邮局收汇,货价购售均便,包裹日渐加多,年定包额18000元。1931年部令撤销。
烟酒税民国初年,烟酒税沿袭清制。1914年1月,烟酒实行专卖,分整卖、零卖两种。户税整卖20 元;零卖分甲、乙、丙3种,税额分别为8元、4元、2元;有效时间为半年。吉安各县从1913年实行专卖, 1914年开征烟酒牌照税,由县财政代征。
1915年4月,开征烟酒公卖费,费率全税为25% ,半税为12. 5% ₒ已缴过公卖费的烟酒倘需改装运销,经分支栈检查核实,发给丙种印照,未缴费的,仍应补缴公卖费,收日本龙洋每圆补铜元2枚,杂洋补铜元4枚,小洋9折,不及1元的,每角收铜元15枚。原有的烟酒通过税(统税)及牌照税仍由原征的局县征收,归财政厅管理。税率按《江西烟酒公卖局所属各统税局烟酒税率表》执行。同年,神冈山统税局烟酒执行以下税率:土烟100斤征正税300文,烟筋、烟杆100斤征正税100文,土烧酒、高粱酒100斤征正税2角、附加2角8分,冬酒、水酒100斤征正税8分、附加1角。三湖统税局烟酒执行以下税率:土烧酒100斤征正税2角、附加2角8分,冬酒100斤征正税8分、附加1角。沿溪渡统税局烟酒执行以下税率:烟叶100斤征正税3角5分1厘5毫、附加7分3毫,土烧酒、冬酒税率同神冈山和三湖统税局。良口统税局烟酒执行以下税率:土条烟每包征正税4厘7毫,烟筋每石征正税7分8厘1毫,土烟叶100斤征正税3角5分1厘6毫,土绍酒每石征正税1角5分6厘2毫,冬酒每石征正税7分8厘6毫。
矿税1926年,开征矿税,由采矿者缴纳,有两个税目:一是矿区税。一类一等金、银、铜、铁等22 种,每亩地每年征税0. 3元;一类二等砂钳、砂金、砂银等在河底者,每10丈,每年征税0. 3元;二类水晶、 石棉、石膏、煤炭等20种矿产,每亩每年征税0.16元。二是矿产税。一类矿按产地平均市价征税1.5%; 二类征税1% ;三类青石、石炭石等免税。
牙税民国初年,规定牙行必须登记领印贴,牙行开业新领印贴时,征收登录税及附征经征费,以后每7年换贴1次,随征登录税和经征费;按季征收营业税,并附征经征费。经征费1/3留征收机关为办公费,2/3解营业总局为工料费。吉安牙行有杉木、竹、油、粮食、豆、麦、水果、干鱼、猪仔、柴炭、船户等。各县都有开设,乡市因土产类设之,庐陵年征税银480元,经征费银9元6角。当时,境内牙税执行税率:甲等,登录税300元,经征费9元,营业税40元;乙等,登录税200元,经征费6元,营业税30元;丙等,登录税100元,经征费3元,营业税20元。
官中(类似牙纪)1917年,庐陵县署责令各乡设立1名或2名牙纪,每名纳执照费10元。凡民间买卖田地、房产,均须官中盖章登记汇总,以便稽查偷漏税,1919年停止。
当税民国初年,规定典当业必须登记领照,并按年缴纳。登录税税率:繁华地区每贴300元,简朴地区每贴240元。营业税税率:繁华地区每户80元,简朴地区每户50元。经征费同牙税。民国初年,吉安(城区)属繁华地区,庐陵农村当铺有5户:永阳、栗塘、陂头、固江、塘东等坏市均设1户,属简朴地区, 年征税银80元。
印花法税法经过几次修订补充,规定应贴印花的商事凭证有两类:第一类包括发货票、租赁凭证、 预定买卖单据等,面值10元以上的,贴花1 ~2分。第二类包括提货单、保险单、存款单、公司股票等,按面值累进贴花,10元以下的,贴1分;10元至5万元以上的共分7级,贴花2分至1.5元不等;国家所用契据不贴。应贴印花的人事凭证含各级学校毕业证书、婚事、出洋护照等10种,贴花1角至2元不等。 凡违法不贴者,罚款5 ~ 200元。
屠宰税1913年,吉安、泰和等县宰猪1头征税1100文。
1915年,吉安各地根据财政部通令规定开征,宰猪每头征税3角,宰牛1元,宰羊2角。税由屠宰户完纳,填制执照方准宰杀,不另收费。屠宰猪、牛、羊不分大小,不论结婚、丧祭、年节,宰杀一律照征,实数解部。如附加地方公益捐,不得超过正税。
1916年1月,呈准变通,每征税1角,另收经征费5厘,其中4厘留县为办公费,1厘解省财政厅为印刷费。同年12月,部令禁止宰牛,停征屠牛税,屠猪税改为每头4角,并加经征费2分;屠羊税每头3角, 加经征费1分5厘。同年,省特指派宁冈屠宰税每月100元,因派额过重,该县于7月1日呈报省财政厅云:“县民贫俗俭,宰猪有限,饬各屠商包征,每月仅20 ~ 30元。” 1917年2月,凡民间结婚、丧祭、年节,宰猪羊自用者一律免税。
1918年,吉安县呈准每头猪带征附加教育经费1角,附加警察教练经费3分5厘,教练期满停征。
1920年,万安县月征屠宰税220元,旺月可增加200元。
1924年,屠宰税划归省税,江西全省招商承办以后,均属省府委托包办,比额超过4倍,执照另收,其中增减停留屡有变更,承包人任意加税,以饱私囊,弊不胜举。是年,吉安县所征税项为:屠猪税14000 元,屠羊税10. 8元,正税全部解省;经征费222. 8元,其中解省22.416元,其余留县;教育附加2000元; 警察教练附加252. 8元;财政附加6000元;农村合作基金912元,全部解省;保甲附加2800元。
契税1914年,规定“买四典二”,即买契税率4%,典契税率2%₀ 1917年,改为买六典三,撤销各项附税。因江西南潯铁路保息,核准买契附加2分;典契附加1分;补契税,即原契已失,按申请书估价补给官契并补契税3分;买典契纸每张5角,其中留县经征票1角,缴厅印刷费5分。契上印花税免贴。 吉安各县均开征。1917年,吉安县年征解省厅数为:买契正税4831.42元,附加1610.49元;典契正税 1.20元,附加0.40元;补契税53.27元。
契税罚金1917年,加重契税罚金,规定未验前清白契于7月1日以后呈请补税的,除完纳税款外, 应处以10倍罚金;未验前清红契,仍纳半税,照半税10倍处罚;民国新契自立契之日起,逾期6个月的, 除照纳税款外,罚款3倍。吉安此项征数甚少,无从稽查。
验契费1914年,吉安各县对契约征收验契费。凡不动产旧契,无论已交税或未交税均须呈验。每张纳查验费1元,注册费4角,其价格在30元以下的,只收注册费,给贴查验证书,吊加印花税。是年,将注册费改1角,逾期照章倍征。如有产无契的,可以申报,补发管业证。吉安各县稽征数无考。
硝磺税民国初年,凡商民请领、运销硝磺,均照章纳税。硝每担征税6元;磺每担征税4元。吉安县年产硝约167担,年销480担,征税2880元;产磺极少,年销120担,征税480元。
牲畜税1912年,万安等县开征,从价计征。征税数额无考。
房铺捐按房铺租额征15%,由房东负担,房客代缴,于租金内扣除。吉安商会年征收24000元,补助警察经费,1928年,改由财政征收,仍充公安局经费。1934年停征。
教育戏票捐民国初,庐陵县劝学所历次呈准抽收戏捐,城乡戏班按月分别照缴,年约收数百元, 1926年停征。
国民捐1912年,鼓励国民经常捐献,凡国民认捐,发给彩色嘉禾爱国证,上面填写捐款人姓名、捐款数额。没有多久停止,吉安捐数无考。
船捐1915年,赣江两岸万安、吉水等县开办,按船的大小逐年定额征收。征收数额无考。
渔捐1912年开始,位于赣江两岸的万安、泰和、峡江等县对渔民征收渔捐。征收数额无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