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洋政府税制北洋政府执政期间的税收制度,基本结构与清末税制大体无异,仍是以间接税和田赋为主。除关税外,吉安各县先后开征了 21个税种。
田赋经北洋政府正式立法的税种之一。
1912年,吉安无论丁漕正杂均改为尽征尽解。所有亩捐串杂等诸名目概行革除,凡隶属于地丁的统一改为地丁,隶属于漕米的统一改为米折,每地丁 1两征钱2700文,米折1担(100斤)征钱3600文,屯粮余租等项仿照丁漕办理。
1914年,银贵钱贱,田赋改征银元。吉安地丁 1两征银元2元2角(其中国税1元8角,省地方税 4角),另征县附加1角4分,手续费7分;米折一担征银元2元9角(其中国税2元4角,省地方税5 角),另征县附加2角2分,手续费6分。
1915年,因增加中央专款,吉安地丁每两征附加税3角,米折每担增附加5角,以五成解中央,两成解中学警备经费,三成留县。
1920年,解财政部之五成丁米附加改为江西省教育、实业经费。 _ 1927年,田赋收入划归地方,吉安执行省财政厅规定,地丁每两征银元3元,米折每担征银元4元”所有从前带征各款一律取消。
盐税北洋政府以盐作抵举借大量外债,致使盐税也继关税之后丧失主权。国家规定盐税在产地起运时,由商人每担课税3元,此外不再征税,也不征附加。实际上,各省仍自行其是,吉安各县相继开征盐税附加。
统税民国初年,统税沿袭清末税制。
1914年,吉安各县对税收进行整顿,改两为元,折征银元。规定征收钱1280文,折合银洋1元;征收库平厘银6钱6分7厘,折合银洋1元;征收库平洋钱7钱2分,折合银洋1元;征收毫洋10角,折合银洋9角。吉安赣江主要港口,设有吉安神冈山、新没三湖、万安良口 3个统税局,并设卡对过往船只特要之货进行检查。主要是对百货、米谷、烟、酒、茶叶、糖、木植、纸张、夏布、靛青、煤炭、土布、麻斤、橘饼、香末、瓜子、萝卜条、瓷器等,按清末税制查验征收。
表16-2-1 北洋政府时期境内神冈山等三统税局统税收入统计金额单位:元征收机关三湖统税局神冈山统税局良口统税局税名统税正税中央税统税正税中央税统税正税中央税税率值百抽十值百抽十值百抽十每年征收旺月四、五、六等月二、四、五、六等月四、五、七、八、九等月1915年比额数(计划数) 144821 105096 8711 1915年实收数 99621 106996 8759 1922年比额数 163616 135477 11499 1922年实收数 84399 67111 14595 1923年比额数 187200 155971 12549 1923年实收数 72994 110056 9236 1924年比额数 187200 155971 12549 1924年实收数 72938 129741 11259 1925年比额数 172865380 148553840 11951850 1925年实收数 100634660 140647554 10807217 1926年比额数 216081720 185679800 14939187 1926年实收数 108636056 108414117 9162077 邮包税民国初年,财政部令神冈山统税局就吉安城市设所兼征,凡邮政局带包裹货物均照分则征税,年收入约8000 ~ 9000元。
1924年,改为招包委办,因邮章增重双包收寄,并准出品处托各邮局收汇,货价购售均便,包裹日渐加多,年定包额18000元。1931年部令撤销。
烟酒税民国初年,烟酒税沿袭清制。1914年1月,烟酒实行专卖,分整卖、零卖两种。户税整卖20 元;零卖分甲、乙、丙3种,税额分别为8元、4元、2元;有效时间为半年。吉安各县从1913年实行专卖, 1914年开征烟酒牌照税,由县财政代征。
1915年4月,开征烟酒公卖费,费率全税为25% ,半税为12. 5% ₒ已缴过公卖费的烟酒倘需改装运销,经分支栈检查核实,发给丙种印照,未缴费的,仍应补缴公卖费,收日本龙洋每圆补铜元2枚,杂洋补铜元4枚,小洋9折,不及1元的,每角收铜元15枚。原有的烟酒通过税(统税)及牌照税仍由原征的局县征收,归财政厅管理。税率按《江西烟酒公卖局所属各统税局烟酒税率表》执行。同年,神冈山统税局烟酒执行以下税率:土烟100斤征正税300文,烟筋、烟杆100斤征正税100文,土烧酒、高粱酒100斤征正税2角、附加2角8分,冬酒、水酒100斤征正税8分、附加1角。三湖统税局烟酒执行以下税率:土烧酒100斤征正税2角、附加2角8分,冬酒100斤征正税8分、附加1角。沿溪渡统税局烟酒执行以下税率:烟叶100斤征正税3角5分1厘5毫、附加7分3毫,土烧酒、冬酒税率同神冈山和三湖统税局。良口统税局烟酒执行以下税率:土条烟每包征正税4厘7毫,烟筋每石征正税7分8厘1毫,土烟叶100斤征正税3角5分1厘6毫,土绍酒每石征正税1角5分6厘2毫,冬酒每石征正税7分8厘6毫。
矿税1926年,开征矿税,由采矿者缴纳,有两个税目:一是矿区税。一类一等金、银、铜、铁等22 种,每亩地每年征税0. 3元;一类二等砂钳、砂金、砂银等在河底者,每10丈,每年征税0. 3元;二类水晶、 石棉、石膏、煤炭等20种矿产,每亩每年征税0.16元。二是矿产税。一类矿按产地平均市价征税1.5%; 二类征税1% ;三类青石、石炭石等免税。
牙税民国初年,规定牙行必须登记领印贴,牙行开业新领印贴时,征收登录税及附征经征费,以后每7年换贴1次,随征登录税和经征费;按季征收营业税,并附征经征费。经征费1/3留征收机关为办公费,2/3解营业总局为工料费。吉安牙行有杉木、竹、油、粮食、豆、麦、水果、干鱼、猪仔、柴炭、船户等。各县都有开设,乡市因土产类设之,庐陵年征税银480元,经征费银9元6角。当时,境内牙税执行税率:甲等,登录税300元,经征费9元,营业税40元;乙等,登录税200元,经征费6元,营业税30元;丙等,登录税100元,经征费3元,营业税20元。
官中(类似牙纪)1917年,庐陵县署责令各乡设立1名或2名牙纪,每名纳执照费10元。凡民间买卖田地、房产,均须官中盖章登记汇总,以便稽查偷漏税,1919年停止。
当税民国初年,规定典当业必须登记领照,并按年缴纳。登录税税率:繁华地区每贴300元,简朴地区每贴240元。营业税税率:繁华地区每户80元,简朴地区每户50元。经征费同牙税。民国初年,吉安(城区)属繁华地区,庐陵农村当铺有5户:永阳、栗塘、陂头、固江、塘东等坏市均设1户,属简朴地区, 年征税银80元。
印花法税法经过几次修订补充,规定应贴印花的商事凭证有两类:第一类包括发货票、租赁凭证、 预定买卖单据等,面值10元以上的,贴花1 ~2分。第二类包括提货单、保险单、存款单、公司股票等,按面值累进贴花,10元以下的,贴1分;10元至5万元以上的共分7级,贴花2分至1.5元不等;国家所用契据不贴。应贴印花的人事凭证含各级学校毕业证书、婚事、出洋护照等10种,贴花1角至2元不等。 凡违法不贴者,罚款5 ~ 200元。
屠宰税1913年,吉安、泰和等县宰猪1头征税1100文。
1915年,吉安各地根据财政部通令规定开征,宰猪每头征税3角,宰牛1元,宰羊2角。税由屠宰户完纳,填制执照方准宰杀,不另收费。屠宰猪、牛、羊不分大小,不论结婚、丧祭、年节,宰杀一律照征,实数解部。如附加地方公益捐,不得超过正税。
1916年1月,呈准变通,每征税1角,另收经征费5厘,其中4厘留县为办公费,1厘解省财政厅为印刷费。同年12月,部令禁止宰牛,停征屠牛税,屠猪税改为每头4角,并加经征费2分;屠羊税每头3角, 加经征费1分5厘。同年,省特指派宁冈屠宰税每月100元,因派额过重,该县于7月1日呈报省财政厅云:“县民贫俗俭,宰猪有限,饬各屠商包征,每月仅20 ~ 30元。” 1917年2月,凡民间结婚、丧祭、年节,宰猪羊自用者一律免税。
1918年,吉安县呈准每头猪带征附加教育经费1角,附加警察教练经费3分5厘,教练期满停征。
1920年,万安县月征屠宰税220元,旺月可增加200元。
1924年,屠宰税划归省税,江西全省招商承办以后,均属省府委托包办,比额超过4倍,执照另收,其中增减停留屡有变更,承包人任意加税,以饱私囊,弊不胜举。是年,吉安县所征税项为:屠猪税14000 元,屠羊税10. 8元,正税全部解省;经征费222. 8元,其中解省22.416元,其余留县;教育附加2000元; 警察教练附加252. 8元;财政附加6000元;农村合作基金912元,全部解省;保甲附加2800元。
契税1914年,规定“买四典二”,即买契税率4%,典契税率2%₀ 1917年,改为买六典三,撤销各项附税。因江西南潯铁路保息,核准买契附加2分;典契附加1分;补契税,即原契已失,按申请书估价补给官契并补契税3分;买典契纸每张5角,其中留县经征票1角,缴厅印刷费5分。契上印花税免贴。 吉安各县均开征。1917年,吉安县年征解省厅数为:买契正税4831.42元,附加1610.49元;典契正税 1.20元,附加0.40元;补契税53.27元。
契税罚金1917年,加重契税罚金,规定未验前清白契于7月1日以后呈请补税的,除完纳税款外, 应处以10倍罚金;未验前清红契,仍纳半税,照半税10倍处罚;民国新契自立契之日起,逾期6个月的, 除照纳税款外,罚款3倍。吉安此项征数甚少,无从稽查。
验契费1914年,吉安各县对契约征收验契费。凡不动产旧契,无论已交税或未交税均须呈验。每张纳查验费1元,注册费4角,其价格在30元以下的,只收注册费,给贴查验证书,吊加印花税。是年,将注册费改1角,逾期照章倍征。如有产无契的,可以申报,补发管业证。吉安各县稽征数无考。
硝磺税民国初年,凡商民请领、运销硝磺,均照章纳税。硝每担征税6元;磺每担征税4元。吉安县年产硝约167担,年销480担,征税2880元;产磺极少,年销120担,征税480元。
牲畜税1912年,万安等县开征,从价计征。征税数额无考。
房铺捐按房铺租额征15%,由房东负担,房客代缴,于租金内扣除。吉安商会年征收24000元,补助警察经费,1928年,改由财政征收,仍充公安局经费。1934年停征。
教育戏票捐民国初,庐陵县劝学所历次呈准抽收戏捐,城乡戏班按月分别照缴,年约收数百元, 1926年停征。
国民捐1912年,鼓励国民经常捐献,凡国民认捐,发给彩色嘉禾爱国证,上面填写捐款人姓名、捐款数额。没有多久停止,吉安捐数无考。
船捐1915年,赣江两岸万安、吉水等县开办,按船的大小逐年定额征收。征收数额无考。
渔捐1912年开始,位于赣江两岸的万安、泰和、峡江等县对渔民征收渔捐。征收数额无考。
国民政府税制国民政府时期,吉安各县的税收制度主要分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两大类。此外,境内还有名目繁多的苛捐杂税。
中央税收包括关税、盐税、货物税、直接税4大税系。
关税1934年,规定了固定税则,进口征税项目规定为16类672目,从价计征,税率共15级(含零税率),最低5%,最高80%。抗日战争时期,为鼓励急需物品进口,对医药、交通器材等分别减免;日用必需品照原税率三分之一征收;奢侈品和非必需品则禁止进口。战后恢复原税率。出口关税征税项目共6类270目,分别为免税、从量征收5%和从价征收5%及7.5%。外销土产品免税,战略物质禁止出口。
盐税1931 - 1934年,5次简并盐税税率,每百斤盐在10元以上的,按10元征收。
1933年,盐税税率平均每百斤盐征2. 82元,盐税附加每百斤征7.217元,合计征收10.037元。
1937年与1936年相比,税负几乎增加10倍。
1947年,在恶性通货膨胀的影响下,通过3次简并,才统一只就生产环节征1次税,规定每百斤盐自 3000元至7000元的4级税率,基本形成了货物税式的盐税制度。
盐税附加盐税附加名目繁多。1928年1月,吉安各县改为每担统征附加6元,当年加征中央军事附税每担1.5元。
1929年,加征建设费0. 1元;1930年岸税减征0.05元;1931年,每担盐加征0.5元。
1932年,吉安各县北盐价1112文左右,南盐价760文;1936年,每担盐加征新建费1元。
1943年10月起,吉安各县盐务分局每担盐增征战时税金300元(法币)。
1945年,每斤盐税50元。是年,万安县征收盐税662万元(法币)。
1948年1月,普通盐税税率调整为每担25万元,土膏盐每担25万元,渔农盐每担10万元,工业用盐免税。 货物税1928年1月起,货物税中,除盐税形成独立税种外,其他各税归结为统税、矿产税和烟酒税 3大类。吉安各县均开征。
(1) 统税1940年,统税并入货物税。吉安开征12种: 糖类税1940年开征,税率为15% ₒ 1942 - 1944年为专卖时期,按专卖征收30% ;1945年,改为征收25% ₀ 1948年上半年,泰和蜀口州运销白糖49担,水糖18担,砂糖338担,总纳税9605.14万元。
火柴税1931年开征,为从量征收,至1940年税率约合15.5%;1941年,调为20%。
棉纱税1931年开征,为从量征收,税率为5%。1937 - 1940年曾予修订,征收实物;1941年,改为征收3.5% ;1943年省分配安福预算数为51420元;1946年,税率为5% ,同年安福征收数为114600元。 1947年,改为征收7% ;1949年,调高至10%。
毛纱毛线(皮统)税原为皮毛税。1943年开征,税率为生皮等15%,猪鬃15%,羊、狗皮等20%, 熟皮等25%,皮统细货30%、粗货20%。同年,省分配安福预算数为1933元。1944年,羊皮税率改为 10% o同年,泰和征收5978.16元,省分配安福预算数为3600元。1945年停征。1946年再开征,划毛纱毛线为同一类,税率为15%。
水泥税1931年开征,为从量征收。1941年改为从价征收,税率15%,袋水泥5% ₀ 1945年停征, 1946年复开征。
饮料税1935年开征汽水税,从量征收。1940年扩大范围,税率为20%。1943年省分配安福预算数为445元。1945年停征,1946年复征,1949年税率为30%。
锡箔及迷信纸税1943年开征,原称纸箔税,税率为普通纸5%,金属纸卷烟纸20%,锡箔50% (1944年80% ),1945年停征,1946年复征,一律为60% ₀ 1943年,省分配安福预算数为54077元;1944 年泰和征收24204.90元,因公库撤退,实解1190元,余款存泰和邮局。
化妆品税1946年开征,税率为45%。
麦粉税1940年开征,税率为5%ₒ 1941年改为2.5%, 1946年,调高至10%。1945年和1948年停征。
茶叶税1942年开征,税率为15%。1945年停征,1946年税率为10%。1944年1〜3月,泰和征 6726元;1946年,安福征6120元。
竹木税1943年开征。税率为竹材、普通木材15%,贵重木材30%。是年,省分配安福预算数为 35933元,次年分配数为48000元。1944年,改为竹材、普通木材10%,楠木、花梨木、黄杨木等20% ,阴沉木等贵重木材同前。是年,泰和征收90680元,因时局影响,实解库30295元。1945年停征1年。
瓷陶税1943年开征,税率为瓷器10%,陶瓷5%。是年,省分配安福预算数为2797元,次年为 1200元。1945年停征1年。
(2) 矿产税1928年开征。其税率,石膏、铜、锡、矶类为2%,煤炭、石油及其他矿产品为5%; 1941 年改为煤、铁5%,其他矿产品10%。
1943年省分配安福预算数为:煤炭3133元,铁3481元,其他金属3401元,其他非金属6977元。
1944年10月,国民政府制定《矿产税稽征暂行章程》,税目税率为:铁5%,煤、石油、滑石、明矶、天然碱、铜、锡、砒、硝、磺、猛、石膏10%,无论军用公用一律征税。
1947年改为煤、铁、石油3%,石膏、铜、鹄、矶类5%,其他矿产品10% o (3) 烟酒税吉安开征6种烟酒税: 卷烟税 1927年开征,税率为12.5% ;1928年为22.5% ,1929年为32.5%,1931年为40% ,1934年为53% ,1937年为66.6% ,1941年为80% ,1942年机制卷烟为100%。1945年9月,泰和登记卷烟生产厂商有泰生源、松林、华盛顿、华美、华康、艺兴、异南、久兴、永安9户。1946年,手工卷烟税率为20%,安福征收卷烟税297138元。1949年,税率调高至120% ₒ 薰烟叶税1929年开征,从量征收,税率约合20% ₒ 1941年税率为25%; 1942年改按专卖利益,征税 30%。 烟叶税1929年税率为20%, 1937年为30% ₒ 1941年,泰和核定每百斤完税价为86. 21元,税额 25. 86元。1944年税率调为40%, 1946年1月调为50% ,4月起调高至60%。同年,安福征收81544元。
烟丝税原混于烟叶税中,凡已征烟叶税之烟丝免税。1937年开征,税率为15%。1941年泰和核定每百斤完税价为192.30元,税额23. 85元。1944年,税率为20% ₒ 1946年1月调为30% ;同年4月增至40% ;同年,安福征收477833元。
酒类税1929年,公卖费率为20%。省政府定吉安水酒市价每百斤0.933元(银洋),公卖费额 0.233元,正税0.08元,附加税0.10元;吉安土烧酒每百斤市价3. 969元,公卖费额0.742元,正税0.2 元,附加税0.28元;吉安糟烧酒每百斤市价2. 80元,公卖费额半价0. 35元,正税0. 10元,附加税0.14 元;甜酒每斤市价3.50元,公卖费额0.70元,正税0. 80元。以上四种酒还要附征食物捐1.5成,贩捐1 成,每百斤中央地方各附税5厘。1937年,公卖费率改为30%,并附加非常时期附税5成;1940年改为 40%,仍加5成。1941年,泰和核定土甜水酒每百斤完税价为14. 23元,正附税额& 57元;土烧酒每百斤完税价为31.43元,正附税额18.86元。1944年,将附税并入正税,改为60% ₀ 1946年,税率增至 80% ;4月2日起,再增至100% ₒ同年,安福征收140.39万元,宁冈征冬酒800担,每担6560元,征税 524. 8万元。
洋酒啤酒税 1929年税率为30% ,1941年为60% ,1946年为100% ,1949年增至120%。
直接税包括各类所得税、遗产税和兼由直接税机构管理的印花税。
(1)所得税包括营利事业所得税、非常时期过分利得税、特种过分利得税、薪金报酬所得税、证券存款利息所得税、财产租赁出卖所得税、行商和其他一时所得税、个人综合所得税8种。
营利事业所得税1936年开征时,纳税对象分为甲、乙、丙三类:甲类为公司、商号、行栈、工厂或个人资本在2000元以上营利之所得;乙类为官商合办营利之所得;丙类属于一时营利之所得。甲、乙类以所得额占资本额的比例为征税标准,税率为5级全额累进,丙类所得能按资本额计算者依甲、乙类所得税率课征,不能按资本额计算者,则按累进税率计征。
1943年改为按资本额计算者适用9级全额累进税率,不能按资本额计算之丙类适用14级全额累进税率,纳税对象同前。是年,泰和有甲类纳税户355户,1 ~9月已申报查定259户,查定税额64.23万元,入库55.74万元;丙类查定并入库21.98万元。吉安直接税分局分配安福预算30万元。1945年,安福征收39.98万元。
1946年,针对货币变化,改为9级和11级两种全额累进税率。纳税对象为甲、乙两类:甲类含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公司营利之所得,按所得额占资本额比率适用9级累进税率;乙类含无限公司、两合公司、独资及其他组织营利所得,依所得额为计税依据,适用11级累进税率。甲、乙类所得属于工业者,其税额依上规定减征10% o同年12月,宁冈征收税额计119.9元。1947年,安福有杂货、布匹、百货、药业、米业、文具业、木业、银楼业、烟业及其他营利业工商户共199户,资本额计1059. 60万元;1947 年1月〜1948年2月,查定税额3016. 1万元,入库2818.91万元。
1948年,货币贬值,又改为11级全额累进税率,全部按营利所得征收,纳税对象是:凡公司合伙、独资及其他营利事业之所得,属于公用工矿及运输事业者,其税额依上规定减征10%。
非常时期过分利得税1939年,吉安各县除征收所得税外,还要加征非常时期过分利得税。课征对象是:公司、商号、行栈、工厂或个人及官商合办的营利业资本额在2000元以上的,其利得额超过资本额 20%的;财产租赁之所得,超过财产价额15%的适用6级累进税率。
1943年2月以后,对利得额超过资本额20%以上的,适用调整后的11级累进税率,财产租赁仍按前不变。抗日战争胜利后停征。当年,泰和征收税额103.76万元,加收滞纳金480. 88元。
特种过分利得税抗日战争胜利后,非常时期已经过去,停征过分利得税。1947年9月20日以后, 对在境内有住所,而在国外有买卖业、金融信托业、代理业、营造业、制造业的营利事业,其利得额超过资本额60%者,除按所得税法征收分类所得税外,依本法加征“特种过分利得税”。采用13级累进税率计征,最低,利得额超过资本额60% -70%的,税率为10% ;最高,利得额超过资本额500%以上的,税率为60%。1948年4月废止此税。吉安部分县开征。
报酬及薪金所得税1936年10月开征,税率为18级超额累进税率。课税对象是公务员、自由职业者及其他从事各业者的业务技艺报酬所得和定额的薪金、工资等所得。开征时,只对公务员薪给报酬所得征税。1937年,对自由职业及其他从事各业者的薪俸报酬所得开始征税。1943年修订为17级超额累进税率;1946年再次修订,增加业务和技艺所得税目并改为10级超额累进税率;1948年又一次修订,业务和技艺改为比例税率,薪给报酬改为4级超额累进税率。吉安各县均开征,并由薪给支付者代征。 1945年,安福征收8790元。
证券和存款利息所得税1936年10月开征。征税范围为公债和存款利息所得,税率为5%。
1937年1月,扩大到公司债券、股票利息,税率不变。1943年征税范围为政府发行之证券及国家金融机关之存款、储蓄利息以及非政府发行之证券及非国家金融之机关,税率分别为5%和10%。安福 1945年征收13.63万元,1946年征收21万元。1948年税率一律调整为5%。
财产租赁出卖所得税1943年,江西省税务管理局分配吉安区财产租赁所得税600万元,财产出卖所得税600万元,两项各占全省预算20%。泰和店房租赁812户,查定42户税额2750元,入库1582元; 查定房屋、汽车出卖12户,税额29369元,11户入库税额28938元。
1948年,一律改为比例税率4% ,5年税率变动了 3次。
行商及其他一时所得税1936,1943年,税率属营利所得税丙项;1946年实行9级累进税率;1948 年对满1000万以上者,改为比例税率为6%。
个人综合所得税1946年开征,全年所得额超过60万元者,除依照规定征收上述1〜5分类所得税外,还应征收个人综合所得税,适用12级超额累进税率。其计算以合并个人全年各种所得额为综合额,但可宽减共同生活之家属和必须抚养之亲属,每人减10万元,家属中有中等学校以上学生每人减 5万元,已纳各类所得税及土地税以及共同生活之家属有直接收入者,按60%并入户主内合并计算所得额。1947年1 ~9月,安福解库91.48万元。
1948年,综合所得税起征额改为3亿元,级距由12级改为10级,并将抚养亲属及教育宽减提高为每人1500万元与1000万元。是年,省分配吉安直接税分局预算数为2亿元。
(2) 遗产税1940年7月1日开征,规定纳税义务人为财产继承人,课税对象为遗产总额,凡公民死亡时,对其国内外遗产总额计算征收可扣除依法应缴纳的税捐、罚款。从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2个月内对死亡事实及遗产清册向征收机关报告,征收机关在1个月内调查、估计、决定应纳税额。遗产总额在5000元以下者免税。遗产总额在5000元以上者,一律征税1%,超过5万元以至超过1000万元分16 级,就其超过额加征1 %至50%之超额累进税率。
1945年2月17日,起征点提高至10万元,仍采用固定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加征。1946年,起税点提高至100万元,因货币贬值,税率再作调整。
吉安各县均开征,1943年,省分配吉安区预算30万元。1946年,遂川征收59870元,峡江征收 88933元;1947年,遂川征收9450元,莲花征收65400元,峡江征收17. 33万元。
(3) 印花税从1927年开始征收。
吉安印花税由驻省处长委派人员赴各县派销,未能普及,乃改招领承包,销数不旺。1934年,改由邮局印制发行印花税票,吉安各县归并吉安邮局兼办,吉安邮局全年收数7200余元。继由邮局、银行代售,后来,查征所自行售印花税票。兼办、代售和自售期间,征收机关负责查办,并配有警察以作公证,县政府、司法处负责案件处理,罚款由司法机关判决,所罚之款司法处留40%,缉私协查单位10%,省局、原办单位、协办机关20%,主管署10%,解财政部20%。
地方税收地方税主要有土地税(田赋)、营业税、特种营业税、营业牌照税、使用牌照税、烟酒牌照税、屠宰税、筵席税及娱乐税、房捐及其他杂捐和各类附加、派款等。
土地税包括田赋、地价税及土地增值税。1947年,吉安县征收66396万元,省配额遂川243109.67 万元,实征125472.19万元。 田赋1935年,吉安废除地丁、米折等田赋旧称,改称田赋正税。1938年,第一次全国财政会议明确田赋为地方税,改以银元为纳税币种,附税不得超过正税。1940年,税负已达每亩1.8元,最高为每亩 5元。1941年,田赋改归中央管理,改征实物,按赋税每元折征稻谷2市斗。1942年,田赋实行征实征购,按赋额征实稻谷3市斗,征购稻谷7市斗,即征三购七。各县政会议决定,随同田赋每元带征公粮1 市斗,县级公粮征购价按每市石法币24元向农户结算,分6期兑领。1943年,田赋按赋额每元改为征四购六。1944年,征购改为征借,即征四借六。征借粮食,分5年在应纳田赋中抵补。同年11月,各县决定,田赋正税额每元带征县级公粮2斗6升。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吉安奉令全年免征田赋。1946年, 中央核定按赋额每元征实3斗6升,征借2斗,带征省县公粮1斗1升。征实部分中央占30%,省20%, 县50%。征借全归中央,超征留县。1947年,按赋额每元征实3斗,征借2斗,带征公粮1斗5升。1948 年,除征实、征借、带征省县公粮外,每元附征自卫特捐谷9升,优待谷1升,合1斗。
地价税1940年起,向土地所有者征收地价税。税率为0.6% ~2%。吉安峡江、安福等部分县于 1946年开征,执行税率为2% ;是年,安福县城共有应税面积971.6亩,地价536.21万元,应税80431.35 元,省配额88731.96元,征收数无考;次年,省配额该县256万元,实征3491万元。峡江县1947年征收 11.79万元,次年1〜7月征收10. 76万元。
土地增值税1946年2月24日起,凡开征土地税区域,除土地所有权转让时应征税外,对土地自第一次确定地价之日起满10年者;而所有权未转让者及实施工程完工后满5年者,按其土地增值额课税, 税率为20%,纳税义务人为土地所有权者。吉安部分县开征。1948年,安福县省配额9234元,实征 2309 元。
营业税1931年,境内开征营业税,以抵补厘金、统税。制造业按资本课征,税率为5%, 10%, 15% ,20%四级;物品贩卖业按营业额课征,税率为5% ,8%,10%三级。同年,吉安县全年比额(计划) 72452元,分四季征收,实征数为54537.10元。1935年,吉水县比额1.2万元,实收1万元。莲花县1938 年半年征收319.8元,1939年1 ~ 7月征收617元,1940年征收791.4元。
1941年11月,营业税列为中央税,按纯收入30% -50%拨给地方财政。1942年2月以后,除银行、 银号、钱庄以及不能以营业额计算的营业税,就其资本额征收4% ,按年计算分季缴纳外,其他各业一律按其营业额3%征收,按月缴纳。营业额月不满500元,资本额不满1000元者不课税o 1943年1月,牙行改按营业额6%征收,其他两项同上年。同年,泰和县征收局营业税年预算数170 万元,后追加35万元,共205万元;1 ~8月(7月、8月征半数)全县城乡公司、行号共1062户,查定税额 114.2万元,入库109.9万元,滞纳税款4. 3万元,县城占95%以上。
1945年3月30日直接署电:自本年9月起营业税以营业收入为课税者,税率减为1.5%;按资本颔课征者,税率减为2%;运输业、粮食业免征1年。当年,莲花县征收8.45万元。
1946年8月16日以后,将营业税划归地方收入,省、县各得50%。税率为:银行、银号、钱庄、典当业按营业资本额(包括原投入资本、实收股本、公积准备金和分配盈余)征收4%;牙行业按营业总收入额征收3%;其他按营业总收入征收1.5%。是年,省分配吉安县预算5051. 12万元,遂川县征收461.72 万元。
1947年,取消对资本额课税,改为以工商营利事业的总收入额和总收益额为纳税对象,总收入额税率为3%,制造业减半征收,总收益额税率为6%。同年,吉安征收11025万元,遂川征收3525.46万元莲花征收440万元,泰和1〜3月征收801.23万元,峡江征收936. 82万元;1948年,吉安上半年征收6 亿元,莲花全年征收1200万元,峡江1 ~ 7月征收1826. 88万元。
特种营业税1939年1月28日以后,吉安各县除卷烟外,其余均开征战时特别营业税。税率为日用或必需品5% ;奢侈和化妆品10% ~ 15%。1947年起,又规定对银行、信托、保险、交易所及交易内所发生的营利事业、进口商营利事业、国际性及省际之交通事业及其他有竞争性的国营及中央与人民合办之营利事业等,开征特种营业税,税率按营业额的1.5%、按收益额的4%征收,不再征普通营业税。 营业牌照税1941年6月16日起,开征营业牌照税。凡经营牙当、典当、戏院、酒馆、旅馆、球房和屠宰等业,都应缴纳营业牌照税。吉安各县原有的牙税、当税及其他有营业牌照性质的税捐,一律停征, 改征营业牌照税。1942年元月后,规定按年征收;在定期半年以后开业者减半征收;每年1月为征税给照期。新开业者不在此限,按上年营业额大小,分6级征收。
1942年,遂川等县将油榨特产捐也改为营业牌照税。年榨600槽以上的,征税750元;年榨400槽以上,不满600槽的,征税480元;年榨200槽以下的,征税230元。是年,遂川县共征油榨牌照税 56485 元。
1945年12月,改为按资本额多少分等级征收营业牌照税,最低每年征税10元,最高不得超过资本额的5%。次年元月,吉安各县凡经营娱乐、奢侈化妆装饰品、玩品玩具、迷信品、婚姻仪仗爆竹、参茸燕桂银耳、酒售卖、饮食茶馆酒馆、南味糖食果品、理发浴室等,均征收营业牌照税,税率按营业资本额分 4等17级。
1946年12月5日以后,营业牌照税范围扩大到各种商业,税率改为按营业资本额分3等15级。
1947年,吉安征收3005万元,莲花征收193. 6万元,万安征收246. 7万元,其中:茶馆业59万元;菜馆业14万元;迷信品业55.9万元;婚丧仪仗爆竹业5万元;海味糖食果品业17. 1万元;五金业30万元; 照相业5万元;银楼业14.1万元;奢侈化妆品、古玩业5. 3万元;参茸果点银耳业20. 3万元;绸布业26 万元。同年,泰和比对额227.05万元,上半年比对额113.53万元,因奉令稍迟,县城只办16户,尚有不少商号未办照,实征49. 3万元,短收64.23万元;遂川比对额1207.45万元,实征1171.65万元。
1949年1月,提高税率,普通商业的税率为资本总额的3% ;牙行、牙纪业按营业额的0. 7%征收。 营业牌照无论在何月份发给,均至当年年底有效。
使用牌照税1935年开征,并同时停征各地车捐、船捐。1941年,各类使用牌照税征收的全年税额为:人力车每辆36元;兽力车每辆72元;人力船每只80元;机器船每吨5元;肩舆每乘24元;兽力驼驮每驮18元。按季缴纳。
1942年2月6日起,又规定人力、兽力、机器驾驶3种使用牌照税的年税额最低为银元3元。
1946年12月,又将汽车等机动车也列入征收范围,规定使用牌照按半年或1年换发1次,其应纳税额于换照时征收,并提高了税额。是年,吉安县征收了 50万元。
1947年,吉安各县执行新法,部分县征收数为:吉安150万元,万安船牌照税30万元,肩舆税40万元;安福50万元;莲花55万元;遂川15万元;峡江238万元。
1948年起,吉安各县执行修正后的《使用牌照税法》;是年上半年,吉安征收13000万元。
1949年,吉安各县调整税率,改收金圆券。
烟酒牌照税1935年起,烟酒牌照税分四季换发。烟类整卖分为3级,最高每季纳税洋100元;最低每季纳税洋20元。零卖分5级,最高每季纳税洋12元;最低每季纳税洋0.5元。酒类整卖分3级,最高每季纳税洋32元,最低每季纳税洋16元;零卖分4级,最高每季纳税洋8元,最低每季纳税洋0.5元。 吉安各县均开征。1935年,泰和县征收0.84万元,比1934年增收0. 12万元。
屠宰税1927年,吉安各县仍沿北洋政府税制征收屠宰税。
1928年,呈准每猪征财政附加4角;1930年改委办制;1931年并入营业税;1932年,恢复屠宰税,每宰猪1头带征农村合作社基金8分;1934年9月,撤销带征改为正税,猪每头征银3角;1935年3月,每头猪加征银2角琏同经征费2角,每头猪共征银7角;1936年7月,带征留县保甲经费2成,停征宰羊税,1938年,吉安县征收屠宰税11578元,莲花县半年征收屠宰税1185元。
1939年,各县改为定额征收,宰猪1头征税3元,宰羊1头征税1元,宰牛1头征税10元。吉安县征收85918元,次年征20139元。1939年1 ~ 7月,莲花县征收14256元,次年征收31183元。
1941年,改定额征收为按时值价格2%〜6%的比例税率,取消各种附加。当年,吉安仍采用定额征收海头税额潴6元洋3元、牛15元。次年,规定牲畜标准重量按时价计征潴每头120斤、羊每头30 斤、牛每头300斤之标准重量,从价征收6%。其时价由各县(市)征收机关于每年1月、5月、9月以各乡镇的市价平均值公告3次,并报省财政厅备案。凡屠宰牲畜,不论婚丧祭节,一律照征。1942年,吉安各县猪肉时价为每斤2.4元至2.6元(法币),由此核定.每头猪税额为172. 8元至187.2元。
1943年,规定税率最高不得超过5% ,不得征收附加税,也不得招商承包,但各地执行不一致,包税禁而不止。各县对宰猪屠宰税采取定重量(每猪150斤)、定时价(计税价,下同),按5%征收。自 1943 ~ 1946年吉安各肉价年年上涨,屠宰税计税价和税额也随之增加。1945年,莲花征收1105.89万元。1946年,吉安征收19615万元,永新征收11276. 2万元。
1947年,规定凡屠宰猪、牛、羊、骡、马5种牲畜,自用和出售均应征收屠宰税,税率最高不得超过 10%,不得以任何名目增加附加税捐。吉安各地定重量(猪150斤至200斤,牛300斤至400斤),1947 年6月至1948年8月初,猪肉时价每斤由320元涨至54万元,税额由每头3200元增至918万元。同年,吉安各县除县城归县税捐稽征处征收外,余均由乡镇公所代征,其挪用代征税款为常事。如永新县 1947年入库1975万元,比1946年减收9301万元;同年,泰和县经征处指派督征员下乡督催税款,全县预算屠宰税为30096.4万元,1月〜9月10日止,实征屠猪税17431.2万元;屠牛税39. 72万元,计收 17828.41万元;遂川县预算为68137万元,实收64813. 7万元,差额3296. 8万元。
1948年征收屠宰税专款解库,为所谓“戡乱”经费之用,随物价暴涨,屠宰税也作相应调整,一月一次、半月一次、十天一次不等,吉安1〜6月,征收38. 25亿元,莲花征收6. 37亿元。8月换发金圆券(1 元折法币300万元)后,当月猪肉每斤时价0. 32元,每头征税5.1元。
1949年7月初,猪肉每斤又涨至360元,每头税额又达6120元。7月中旬以后改收银元,猪每头征 2 ~4元,牛每头3〜5元,羊每头0.3 ~0.5元。
筵席及娱乐税包括筵席、戏剧、街灯等捐以及妓捐(乐女捐)、赌捐等。1935年,合并为筵席及娱乐税。1942年12月,税率为:筵席不超过原价10%,娱乐业不超过原票价20%。1943年2月,又规定筵席税对日常饮食不征,但有奢侈情形者,仍照征,税率不得超过原价20%;娱乐税征收范围是以营利为目的电影、戏剧、书场、球房等行业,税率不得超过票价的50%,吉安各县执行政府规定,税率分别为20%和 30% ₀ 1945年,莲花征收5000元。
1946年,规定筵席价格不满起征额5倍的,税率不得超过原价10% ;满5倍以上的,税率不得超过 20%。起征额由县(市)根据当地物价确定,并可每3个月调整1次;由县政府按娱乐性质分别划分等级,经县参议会议定课税。娱乐业可分等级课征,最高税率不得超过票价的25%。筵席及娱乐税由消费者负担,由经营者代为征收,代征人如逾期不缴及不为代征或故意短征税款者,除追缴外,并处以1 ~5 倍之罚款,经处罚两次以上仍故犯的,勒令其停业。
除宁冈外,吉安其他县均开征。1947年,吉安征收8000万元,莲花征收25万元,遂川年预算123.94 万元,实征384万元;永新年预算240万元,实收31.54万元;泰和县筵席税年预算600万元,上半年应征 300万元,实征85.2万元,短收214.8万元;娱乐税年预算480万元,上半年应征240万元,实收400万元,超收160万元。
房捐1928年开征,捐率各地执行不一致。
1930年4月,在居民500户以上的城镇全面开征房捐,营业用房出租者,税率为租金的15% ;营业用房自用者、住房出租者、房屋自用者,税率为5%。
1941年12月,规定凡居民在100户以上的城镇,一律开征房捐,但农村住房不得征收,对岀租用房捐率改为按租金的20%。吉安各县执行出租房捐率5% ;自用房捐率0.5%。
1942年元月,各县(市)城区市镇房屋无论出租或自用一律征收房捐,捐率改为出租房按租金的 5% ;自用房按现价的0. 5% ,房屋基地未纳田赋或地租的,在土地税赋未作调整前,出租保按租金的 7.5% ;自用房按0.75%,并不得征收任何附加。
1943年3月11日,规定凡未依土地法征收土地改良税的县(市)政府所在地及其商业集镇的房屋均应征收房捐,纳税人为房屋所有人或典权所有人,捐率依前未变。 1947年11月,其房捐征收范围及免税标准由县(市)参议会决定。出租营业用房的房捐为全年租金的20%;自用营业用房的,房捐为房屋现值的2%ₒ出租居住用房的,房捐为租金的10%;自用家住房的,房捐为房屋现值的0. 6%。机关、学校自用房屋及居民自用房屋不超过一间者免税。
吉安、莲花县仍征土地改良物税,1946年,吉安征收3500万元,次年征收7000万元。1947年,莲花征收20万元,次年250万元。遂川县税、捐同收,1946年,土地改良物税实征377. 12万元;同时对未征土地改良物税者征收房捐,岁编预算150万元,经派员赴各乡镇评查277.2户,征税77.7万元。
吉安除宁冈外,其他县开征房捐,并按地方习惯按月或季定期征收。1947年,永新征收6334.51万元;莲花征收20万元;泰和原编预算600万元,奉省令增加为7750万元,当年实征1754.12万元;安福县城、洋溪、枫田、小江边、洲湖等共征900.56万元;峡江征收239. 80万元。1949年,因币值猛涨,改收银元,每元折金圆券30元。
其他杂捐国民政府时期,苛捐杂税日益增多,自1933年以后,吉安行政区各县先后开征的各种捐,即税捐外附征或摊派杂捐主要有: 盐捐包括盐斤附捐、食盐吃户捐、准盐公安捐、盘查食盐临时捐、盐附捐、保卫团捐、管理所捐、团队捐(护运费百斤4元)、商会捐、会兵差捐、小学捐(百斤2角)。1933年,安福县盐捐每担征收2元, 5月摊派6230.96元。
人丁户口捐指按户或人口派征,无一定标准,县、区、乡、村各异。包括户捐、挨户捐、门牌捐、灶头捐、月捐、人丁捐、乡丁捐、壮丁捐、夫子捐、催粮捐、临时亩捐、区团捐、保甲捐、联保捐、省道捐、筑路捐、 公路桥梁捐、民兵捐、桥头堡捐、碉堡捐、步哨捐、公安捐、枪捐、教育捐、1户1鸡捐、居民商店捐。不分男女老少,安福人丁捐一律以居民3角,商店4角摊派征收。1933年实征3.2万元。
米谷捐包括米捐、田谷捐、公益捐、米谷出口捐₃ 1945年起,安福、莲花等县每石抽收2角。米谷运销从价征收20%。
土产货物捐茶、纸、麻、烟、甜酒、棉纱、夏布、牛皮、香菇、竹笋、竹木等,从价征5%;棉花、煤炭、柴炭3%;砖、瓦、石灰、陶器等,从价10%;红橘每担2元;金橘每担1元;香粉每担征5角。遂川县1942年征154. 8万元。
富户捐1933年开征,包括富力捐、乐富捐、乐女捐、娼捐、绅富捐、殷富捐、富户乐捐、商业乐捐。 1933年7月至次年2月,吉安县征乐富捐1200元;1942年,遂川县征9万元。
消费通过捐除土货出境捐税外,外货入境及消费亦另加征,包括百货捐、护送捐、轮渡捐、出口捐、 入口捐、百货营业捐、公安旅客捐、旅客挂号捐、洋纱捐、卷烟捐、土烟叶捐等。均按货物税额加征20%。
烟赌捐包括防条捐、烟土捐、烟户捐、赌捐等。1931年,吉安县发240张戒烟执照,按每张3元领照者方可吸烟,计收720元;1933年7 ~10月,收戒烟吸户照费计400元;次年停征。
屠宰捐捐率各县执行不一致。包括屠户捐、屠捐、屠宰公益捐、城市屠宰捐、屠宰卫生捐、养猪捐、 牛头捐、老废牛捐。1933年3月至次年6月,吉安县城市(今吉安市)月收屠宰卫生捐400元;牛肉捐同期计收8300元。
筵席捐捐率为筵席月捐120 - 150元、小吃月捐35元。1933年开征,吉安县年收1700元,1935 年改税。
特种营业税捐1940年,安福县摊派4000元,1948年摊派12& 1万元;符号捐,该县1933年派2.35 万元。
劳军捐1945年,遂川以购买物品慰劳驻军为名,强行向31个乡镇和5个商会摊派秋节劳军款 10.51万元。1946年,永新摊派文化劳军捐2.43万元;新年劳军捐7226.6元;春节劳军捐鞋368.6双。
江西特种物品“清匪”善后捐1932年开征。凡产销木材、茶油、芒麻、鞭炮、白纸、色纸、黄豆等,均照章分值百征五、征十、征十五3种征捐。是年,吉安县征3.5万元。1934年6月停征。
江西“清匪”善后补捐1934年设补捐办事处,凡寄吉安邮局之百货包裹,均照补捐。吉安邮局年征1.76万元,1937年6月停征。 一元献机运动捐1942年省指派,遂川县年解1.5万元。
一县一机捐1943年指派,每机时价20万元。当年,指派遂川县40万元,实上解30万元。
扩大自卫待捐1949年1月起,吉安各县均开征,计有8项:食盐每担附征1元;棉花每担附征2% ; 棉纱每包从价附征3% ;卷烟按原征货物税附征30% ;烟叶按原征货物税附征20% ;米谷出口每担从价附征20% ;煤炭每担从价10% ;运费附加,各类货物转运时,按运费附加10%。由各稽征处征收。
其他杂捐包括:人力车捐、胶皮车捐、船捐、公安捐、警察捐、自卫班附捐、查路捐、壮丁捐、自卫捐、 滑翔机捐、英勇队捐、救灾捐、节食救灾捐、房铺捐、牙当捐、行商捐、唱戏捐、草鞋捐、扎货捐、扎捐、迷信捐、应变捐、护照附捐、消亩捐、返乡士兵慰问品捐、慰劳返乡士兵捐、献校祝寿捐、建中山纪念堂捐。
各类附加和派费即为税中之税,税外增税,正税之外,另再加征。吉安各县各类附加主要有: 盐税附加1928年,吉安各县加征中央军事附税每担1.5元;1929年加征建设费0.1元;1930年减征0.05元;1931年因盐税担保外债,加税抵补,每担加征0.3元;1936年加征新建设捐每担1元。安福县于1932年,每担盐附加银元11元,居全省之首;1949年,每担盐附加金圆券2500元。万安县于1943 年10月5日起,每担盐征战时附加法币300元;1945年征战时附加6885万元,国军付食费附加2053 万元。
牙当税附加1933年,安福预算1730元,次年实征2240元。
屠宰税附加1941年10月起,遂川每猪、牛和羊分别加征2元、5元和1元。万安县,1945年每猪附加毛血费100元,1946年,每猪附加毛血肥料费每猪100元;1948年,泰和每猪附加毛血费6000元; 团队附加1933年,安福年征团队附加计银元378.72元。
建设附加1933年,安福征收建设附加,计银元34.09元。
教育附加1933年,安福征教育附加,计银元79.48元。
战时特种税1941年2月,莲花征收战时特种税14521.23元。
保甲附加1934年,安福将全县住户分甲、乙、丙三等,甲等户派铜板126枚,乙等60枚,丙等30 枚。1945年,遂川附加乡公所办公费930万元,保长办公费2192万元,会膳费186万元,乡丁服装费310 万元。
田赋保甲、保安附加1940年,安福按新旧田赋各附征0.3元,分别收20430元和27240元。
战时勤务费1946年,遂川向15个区、乡和3个商会派募300万元,各区、乡、会向富户摊派,实募 213.67 万元。
其他附加费主要有财政附加,包括营业税附加、所得税附加、田赋地方附加、特产附加、印花税附加、硝磺税附加、契税附加、米谷获照费;乡、保特别办公费、乡会务费、乡代表伙食费、乡代表受训费、乡丁伙食费、生活补助费、校阅壮丁费、添置杂物费、应变费、户籍费、身份证费、民工费、电话修理费、警察附加、警察服装费、集训差旅费、冬防费、机场工料费、壮丁优待费、征属补助费、县仓乡仓费、遣散费、儿童救济费、买枪费、碉堡修理费、难民救济费、抗属优待谷、学谷、建仓谷、县乡积谷、户籍员津贴谷、保丁谷、柴草费等。
国民政府时期,除开征上述税外,还有其他杂捐和各类附加、派款等,苛捐杂税日益增多。特别是 1933年以后,吉安行政区各县先后开征过的税捐外附征或摊派杂捐有175种。地方行政机关、警察局所、自卫团防、驻境或边境部队和县、区、乡、保、甲都可以在其所辖范围内摊派各种捐、附加和经费。其方式或按户、丁摊派;或按田、宅、山、塘摊派;或按营业收入摊派,各行其是,办法不一。一些地方派款, 表面上是办理地方公务,兴办公益慈善事业。但实际上是贪官污吏,巧取豪夺,并未专款专管专用,而是上下勾结,层层克扣,有的挪作他用,有的中饱私囊,民众负担过重,苦不堪言。1944年6月26日,宁冈县肖吉富在日记中写道:“上午至桥头乡开会,讨论摊派非常金(经)费慰劳费等,数目非常大,计算每户起码要派200元。此外,还有常夫伙食,乡员丁伙食及待遇,这都是老百姓的钱。”7月初,他又在日记中写:“桥头乡派人来收非常经费,我前天缴了 67元,今天又缴了 50元,前天是按人派的,今天是按户派的。” 苏维埃政府税制 1928年5月湘赣边界工农兵苏维埃政府成立后,吉安、遂川、万安、泰和、永丰、永新、莲花、宁冈、安福等县相继成立苏维埃政府,还在县邻边界成立公略、万泰、遂万县苏维埃政府。当时,红军主力和苏维埃政府筹款,一般不加重根据地群众负担,主要取之于打土豪、战争缴获、向富人募捐、发行公债及经济事业收入等。向富农募捐,一般不超过富农现有活动款项总额的40% ;向商人募捐,主要是在3000元资本以上的工商业者中筹集,3000元至5万元以下者筹1% ,5万元至10万元以下者筹10% ,10万元以上者筹20%。在农民分得土地恢复生产后,只在部分地区征收20%土地税。1929年1月,《红四军司令部布告》提出“……累进税法,最为适用,苛捐杂税,扫除干净”,累进税原则,系把纳税负担转移至富人,表现在纳税者收入越多,适用税率就越高,纳税也越多。当时,井冈山根据地区域只象征性开征几种税。 1930年2月19日,《湘赣苏维埃区域的现状》文中,对征收累进税已明确:“农民收获除供给年终结余按累进税方法征收,即剩余谷1石(5桶)征1桶(20斤),2石征2桶,3石征4桶,4石征5桶,5石征6桶……” 1931年11月7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政府成立后,在中央根据地建立税收制度,其原则是“消灭一切的国民党军阀政府的捐税制度和一切横征暴敛,应该豁免红军、工人、乡村与城市贫苦群众家庭的纳税,如遇意外灾害亦应豁免或酌量减轻"o 1931年11月28日,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关于颁布暂行税则的决议》,废除国民党军阀的一切田赋、丁粮、苛捐杂税、厘金等,实行统一的累进税制, 对于任何方面都只征收一种税,将税负转移到富裕阶层,贫穷阶层不承担纳税义务。规定商业税、农业税和工业税为国家的财政收入。吉安各县苏维埃政府执行中央颁布的《税则》,从而结束了地方苏维埃政府在财政上自筹自给,分散管理及自立税则的局面,实行了财政税收统一。1931年12月1日,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中华苏维埃暂行税则h 1932年7月,为保障红军第四次反“围剿”的物质供给,中央执行委又对《暂行税则》作了修改,调整商业税的起征点,并提高税率。:1933年2月,根据对敌经济斗争的需要,中央委员会决定设立边境税关,征收关税。
商业税即商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其纳税人包括坐商、行商、进口商、出口商和季节商人及各类工厂。商业税以商人所得营利总额为课税对象。所谓营利,指商人交易所得全部毛利,非指除经营成本后的红利,税率设计贯彻革命和阶级利益的原则。计征时先按其资本额确定税率,然后以税率征收其所得营利,实行统一累进制。征收方法大致分查账征收、定额征收和从量征收3种。征收期限为每年两期, 1932年改为每月征收1次,对季节生意在其生意结束后,按次征收。课税对象为毛利额,毛利率一般核定为:药材、屠宰、打铁、打金银店30% ,布匹、酒、豆腐、木材、书店、糕饼、香店、鞋店20% ,油、盐、粮食 10%,油行、豆行、烟行、米行5%。此外,对消费合作社、肩挑小贩(起征点以下)、农民出卖其剩余生产品者、商人遇险或意外损害、苏区必需的日用品和军用品等享受减税或免税。
农业税主要就农产品征税。凡以生产谷、麦、茶、棉、麻、果、竹、木为主者,征农业税,依据《暂行税则》规定,农民分得土地后,按照全家每年主要生产的收获,以全家人口平均,确定每人每年的收获数及生活必需的支出,再确定向每人开始征收的最低数及适应的累进税率。农业税在农产品收获后1〜2月开始征收。减免税规定:红军家属按照红军优待条例免税;雇农及分得田地的工人免税;农民(富农除外)人均不足4担干谷的免税;农业副产品免税;贫农收入已达起征点,但仍不能维持其一家生活的,及因改良种子、改良耕种所增加的农业收入可由乡苏维埃政府审定减税或免税;因自然灾害或遭受反动派摧残的区域,按灾情轻重确定减税或免税。由于中央苏区农业生产受多种因素影响,发展不平衡。农业税在最初征收时,统一税率只是原则规定,各地苏维埃政府可结合当地情况制定适当的农业税收制度。 吉安各县苏维埃政府执行统一规定。:1933年9月,中央政府才正式颁布《农业税税则》,对原《税则》进行了修改,主要是对农民分得土地后,以全家人口规定每人每年征收最低数按累进税标准计税,富农则按劳动力平均计算征税。
山林税1933年10月,吉安各县苏维埃政府执行中央财政人民委员会制定的《山林税暂行税则》,对茶叶、水果、竹麻、油桃林业产品征收山林税,税率按收入额征收15%,茶籽免税。
屠宰税1933年,吉安各县苏维埃政府按照中华苏维埃政府规定开征屠宰税,每头猪征收0.5元。 各乡苏维埃政府收税人员指定适中地点(坏场),令各屠户屠宰后的猪肉集中,先交税后盖印,方可出售。
工业税包括工业品的出厂税和所得税。工业所得税按资本大小,规定税率,按利润额征收。其税率比照商业税税率计算,但遵循较商业税为轻的原则,对群众性的生产合作社给予免税。为促进苏区工业的发展,工业出厂税规定暂免征,吉安各县苏维埃政府工业所得税也未开征。
关税征收赤(苏区)白区流动之税。分出口税、进口税和通过税3种。凡各种货物通过苏区所设关卡,无论小商、小贩、合作社,还是陆路、行船的运货人须将所运货物之名称、数量、价值、去向及运货商号等项,报告关税处,均依税率表征税。关税税率是按照苏区的需要程度统制货物进出口为目的而设计的。进口的货物,苏区不要的,如纸、烟、香菇等为苏区大宗生产产品,抽重些;紧要的,如中西药、杂布、 洋货等属一般的货物,抽轻些;一定要的,如盐、洋油(煤油)、擦枪油、电筒、电池、蜡纸、油墨、洋火(火柴)、棉布、米谷、石灰、铁、铁器等为苏区急需的货物.规定免税进口;奢侈品、迷信品进口征重税或免税。 出口货物,苏区鼓励出口的,如纸、木、竹、黄烟、黄豆、花生等,抽轻些;不足的,如粮食、煤抽重些;必要的,禁止出口。苏区政府根据经济斗争需要,制定浮动税率.通常做法是根据春秋季节谷价涨跌情况,发出若干出口特殊许可证,控制出口;出口税率视生产地与销售地价格而定,使各地不同价格的货物,均能岀口。苏区关税实行统一税制,进出税关只征一次税,便可通行"为保证关税征收,苏区还建立健全报关检验、计税办法、奖惩等制度。中央苏维埃政府在吉安万泰县良口(寺下)、公略县值下、永丰县牛山设置关税处,各县苏维埃政府均设立关税卡。关税处同志都是委派红军战士担任,他们既是工作人员,又是武装战士,严防敌人破坏。
吉安各县苏维埃政府执行中央根据地确立的税制,逐步改变靠打土豪筹款和战争缴获为主获取财政收入的做法,税收成为苏区在财政上的经常收入。这在保证革命战争供给和政府机关经费来源,调节苏区各阶级收入,统制物资的进出口,抑制私人资本过度发展,保护苏区人民的经济利益,促进根据地在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