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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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10001871
颗粒名称: 工商税制
分类号: F810.422
页数: 3
摘要: 对通过的货物征收包括正税和附加的常关税。国境关税又分进口税和出口税(税率为5% )、子口税和复进口税(税率为2.5%)、吨税(分两级征收:新海关税率需同外国侵略者秉公议定则例,两江总督陶満创行票盐法,在盐税正税外,厘金是一种值百抽一的商业税,还开征当税、土药税(国产鸦片税)、田房契税、船舶捐和烟酒税等,厘金厘金按百抽收,故为从值之税(按货物价值1%计征)。户部奏请通行各省按货抽厘,定法综计百货而抽之,清末年间与厘金有连带关系的税捐有统税、销产税、落地捐、认捐、包捐、饷捐、山海税。厘金课及百物。
关键词: 工商税制 税收制度

内容

清朝后期工商税,不仅税种增加,而且性质也有变化:一是关税。原内地关卡称常关,对通过的货物征收包括正税和附加的常关税。国境关税又分进口税和出口税(税率为5% )、子口税和复进口税(税率为2.5%)、吨税(分两级征收:150吨以上每吨课银5钱,150吨以下每吨课银1钱)。新海关税率需同外国侵略者秉公议定则例,清朝政府无权单独制定和修改。二是盐税。道光初年,两江总督陶満创行票盐法,即经官府批准和纳税后,在指定的销界上皆可贩运。咸丰时,为筹军饷,在盐税正税外,又征盐厘、厘税,一般是运盐越远,课厘越多。三是厘金。厘金是一种值百抽一的商业税,因百分之一为一厘,故称厘金。四是统捐。统捐制首倡于江西。此外,还开征当税、土药税(国产鸦片税)、田房契税、船舶捐和烟酒税等,名目繁多。
  厘金厘金按百抽收,故为从值之税(按货物价值1%计征)。咸丰三年( 1853),大常侍雷以诚治军扬州,于仙女镇倡办厘捐。自咸丰五年始,户部奏请通行各省按货抽厘,以助军饷。六年,定法综计百货而抽之,凡货值银1两,捐2分;值1千捐20分。逢卡抽收,不立定限。坐商,则有门厘。清末年间与厘金有连带关系的税捐有统税、销产税、落地捐、认捐、包捐、饷捐、山海税。厘金课及百物,重叠征收,严重影响商品流通和工农业生产。光绪二十八年(1902)后逐步废止。但吉安续征部分厘金。
  肉厘吉安肉厘始于光绪三年(1877),仅限于猪之屠宰,屠宰1头课税200文,后为筹庚子赔款,开征附加,每头加收100文。宣统二年(1910)每头再加征200文,即正税、附加税共600文,均为省财政收入。
  土药厘金土药为鸦片。光绪年间,设土药厘金局于吉安大街,凡川土、云土一律投税贴花。公土、 广土各关给有子口票,投票查验贴税。后改为土膏专卖。
  统捐江西的统捐,即从前的厘金。光绪二十八年,在南昌设商务总局,改向收二护二验的厘金为一道征足的统税,进行试办。光绪三十年,将牙厘局改为税务局,将卡改为局口,至此,统捐办法,全面普及。自改办统税后,一次征足,经过后卡,只许查验,不许重收。江西统捐有20种,吉安开征12种。
  百货统捐自光绪三十年十月初一始,查百货一律改办统捐。如指销在四卡以外的,第一局口报完 10分不再重征。如过二分口,准照边界新举,从宽只完半税5分,如果超过指定销售的地方,再过第三局口,续完5分,详准通行。次年,因百货向完3分厘金的,新法章改为半税5分,绅商责有烦言。后来又决定,凡是零星贩运,销售近地并不出卡的百货,一律变通办理,仍照3分收捐,填给执照,另款册报。其贩运远处及他局局口运来的货物,查照新章,分别全税、半税征收。如有票货不符,仅将其所多的货提出充公。为便利商民,通饬各局口遵照执行。
  米谷统捐光绪三十年六月,将米谷厘金仿照统局章程专收10分详细规定。第一局口报完10分, 不再重征。若仅二局口,从宽只完5分。如果超过指销的地方,再过三局口,续完5分,才准通行。凡是零星贩运,近地销售,并不出卡的米谷,变通办理,仍照收捐3分。
  酒正税光绪二十九年四月,经牙厘局核定,酒税以百斤计税,从量征收,高粱酒及各省进口的烧酒,正税500文;药酒及各省进口的黄酒,正税250文;土烧酒及土制各种高粱酒,正税250文;土绍酒及青缸、花庄、冬酒、伏酒等,正税200文;水酒、甜酒、白酒、新酒等,正税100文。外来的酒严饬各处查明绕越的水、旱路,设法堵缉,一并归起票各局口报完。由局颁发统税执照、印花。其填写执照的方法,应将酒的产地及坛、罐、篓、缸所装之斤两,详细注明,以便于查验。
  茶叶统捐光绪二十九年,经牙厘局核定,江西通省茶厘一律改为统税。何处茶商贩运,即由何处首卡按照茶厘章程,抽足10分厘金,作为统税,粘贴印花,填给执照,无论行过内卡何地,即刻查验放行, 不再抽厘。以百斤计算,沿溪渡、横江渡则征银1两1钱5分;又沿溪渡征花香茶税银2钱8分。此外, 茶叶名目有细茶、粗茶、茶末、茶梗、茶籽、茶朴、土茶叶潢片、青叶等,应征足10分。税钱少至150文,多至1500文。税银少至5钱,多至7.1钱。
  糖斤正税以百斤计算,白蜂糖1400文;冰糖1000文;白糖、红糖、桶糖、黄蜂糖300文。十分统税归一处并征,至于洋商的糖捐,则归保商局征收。
  木植税江西木植税,为税项的巨款,吉安的木植税则居江西首位。
  光绪二十八年,由商务局会同牙厘局筹议,另设专员改征统税。于南赣、吉安各首卡,收山贩10分; 三湖卡收水贩5分;吴城卡,收出江10分,共25分统税。二十九年,复因筹办销场税,将原收木植税起票的茅店、塘江、沿溪渡、横江渡4卡专员裁撤,归并三湖总抽15分。又因体恤商艰,斟酌损益,三湖减 3分,实征全税12分,吴城减2分,实征全税10分。只有茅店、横江等4卡木植税,归并下渡抽收,三湖以上内销的木材均无厘税,所损失的税款甚多。庐陵县总商每年包缴木植税2000串。因该商难完成包缴数,而累赔,诸饬改办。续经议定自1942年起,核减8折,由县批解。
  1944年正月,由商详定吉安府属的木材,由沿溪渡、横江渡两分口起票,先抽出5分半税。下至三湖,由该分局丈量票货相符,责令行商呈缴执照,换给凭单,续抽销场7分统税。再下至吴城,呈缴三湖执照,换给凭单,另抽出江销场8分统税。其庐陵县原收包缴木税,即行停止。旋于十月间,议将吉安府属永新、莲花、永宁(今宁冈)、安福所产木植,其出口的,由神冈山分局起票,横江渡则抽近地销售的税。 木植名目,有正木、大木、中木、花木、皮木、柴木、大筒、中筒、毛筒、杉木筒、樟扳、杉板、杉木床板、杂板、 桥板、花板、杂木、短木。所征税率高低不等。
  纸张统税光绪二十九年二月,经前牙厘局详定改办统捐。由各起票的首卡,并抽10分,其余各卡查验放行。该项纸张尚未票满,经过各卡,节次加补。复经酌中核定,于10分外,加抽2分,以弥前项补厘所失,均由起票之卡,连同10分正税一并抽定,填发护照以凭查验。纸张名目不一,税亦复不同,或捆、或石、或萎、或箱、或件、或块、或筒、或盒、或皮、或厅、或以百张计、千张计,亦由前牙厘局详定,划一数目。
  夏布统捐光绪二十八年正月,经商务局及牙厘局详定改办统捐,先后或由各州、县、局口抽收,分别布质的粗细,丈尺的长短,幅面的阔狭,所以庄数、卷数、匹数、尺数互有不同,而应收统税钱文,也因此有差异。
  煤炭统税光绪二十七年,经商务局详定,每石抽钱25文,其焦炭应照常煤加倍,每石抽10分,折钱 50文。改二护二验为一抽一验,凡起票开始有煤厘的,如横江渡、神冈山、良口均应改办统税。
  枯饼统捐光绪二十五年闰五月,详定以15抽收,每百斤应完税钱105文,此后改100文,以便稽核。在首卡一次性完清以后,通行不再抽收。 瓜子统税光绪二十九年,对出江的瓜子试办统税,每石抽收10分,折钱400文,随后又决定,每石加钱80文。光绪三十三年,税务局以奸商避重就轻,率请联单,当查洋关瓜子税则,每百斤完两正税一半,税银2钱5分,按一六扣,约税钱400文。以后出江瓜子,每百斤均收十分统税,折钱400文。湖口仍照出江2分抽收。至于行销内地不出江的瓜子,每石(百斤)实征十分统税,折钱440文,仍循旧办理。
  两成加税光绪二十至二十一年,户部奏准重抽税厘。对于烟叶、茶叶、酒、糖等货物均在10分税数之外,加收两成,由牙厘局按年解司。
  其他稅捐吉安各地开征7种: 牙税咸丰六年,为了补充军饷,令各州、县开征牙税,十一年停征。同治五年(1866),继续抽捐,六年停征。光绪十年又恢复征收,征税标准为:凡属繁盛地,上等征收税钱1000串,中等征收500串,下等征收300串;偏僻之地,上等征收税钱700串,中等征收300串,下等征收100串。光绪二十年,改旧贴换新贴,按原额折年。宣统元年(1909),开始增加岁捐,新贴按牙执每百串年收银4两,旧贴2两,分春秋两季催解。
  当税咸丰六年,仍定每家当铺年纳税银5两。光绪十三年,因郑工决口,需巨资修复,户部定各户预交20年当税;光绪二十三年,提高为年税银50两,以前预交税款,准许每年扣除5两,扣清为止。
  使用牌照税清朝吉安凡新下水船,每三板船课税银1钱3分;小七板船课税银2钱4分;大七板船课税银3钱;小号头船课税银6钱;大号头船课税银1两。课税后于船头烙记斧印。
  落地税(吉安府税)为吉安知府所收,局设河街盐铁庙。清时除土产大布、肩挑谷米、蔬菜、瓜果、 鱼肉外,水陆百货到此销售一律需要投税(申报缴税),方可入店。征税按件计算,征收尚轻(如布每件 2文,竹每根2文等)。但遇疏漏就拘押重罚,行商、市商都怨恨害怕,辛亥改革,吉安府知事废止。
  契税契税源自清顺治年间。吉安税率为:凡不动产契价银1两,正税3分,火耗解费9厘;无定额契纸每张收税钱500文。光绪末年改两为圆,买契银1圆,加征9分,其中典契征6分。
  杂税清朝,吉安各地对妓院征收烟花税,又称花捐。对赌场征收赌捐。
  屠户捐清末,以新政繁兴,往往就地筹款,仍有所谓砧肉捐、屠户捐。屠户捐大部分按月抽收,为地方使用。光绪三年,泰和县定宰猪一头征银200文,附加200文;宣统二年,宰猪一头征正、附税 600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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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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