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图书 |
唯一号: | 140320020210001868 |
颗粒名称: | 工商税制 |
分类号: | F810.422 |
页数: | 2 |
摘要: | 税归地方。关税有内地关税和国境关税。内地关税包括正税、商税和船料。正税属货物税,商税属通过税,船料则按船的载重量征收。税率由朝廷户部规定,海关征税分货税和船钞两种。海关根据货物价值计征,进口税为4%,出口税为1.6%。吉安各县执行江西省定税率,上级纳税银3两,中级纳税银2两,每年分两级交纳年捐。庐陵县实征税银84两,永新上解牙税银6两。当税顺治九年(1652)开征。规定各当铺每年交税银5两。按营业额大小纳税银5两、3两、2.5两不等。田房契税对典押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征收田房契税。顺治四年规定。 |
关键词: | 工商税制 税收制度 |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