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图书 |
唯一号: | 140320020210001866 |
颗粒名称: | 清朝前期(1644 -1840) |
分类号: | F810.422 |
页数: | 2 |
摘要: | 田赋征收制度顺治元年(1644),吉安的田赋征收,以上年人丁数为常额征收钱粮,此后出生的人丁不予征收。还要附加耗羡、平余、漕粮。工商税制盐法清初,引是国家发给盐商的贩运证明。是商人花钱买来的销盐区域,清初盐税分为灶课、引课、杂课、税课和包课。安福实征盐钞银119两1钱6分;商茶按引征税,直至乾隆时才大力开矿。道光、咸丰年间国家不实行专卖,内地关税包括正税、商税和船料。正税属货物税,商税属通过税,税率由朝廷户部规定,海关征税分货税和船钞两种。海关根据货物价值计征,上级纳税银3两。 |
关键词: | 税收政策 税收制度 |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