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前期(1644 -1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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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10001866
颗粒名称: 清朝前期(1644 -1840)
分类号: F810.422
页数: 2
摘要: 田赋征收制度顺治元年(1644),吉安的田赋征收,以上年人丁数为常额征收钱粮,此后出生的人丁不予征收。还要附加耗羡、平余、漕粮。工商税制盐法清初,引是国家发给盐商的贩运证明。是商人花钱买来的销盐区域,清初盐税分为灶课、引课、杂课、税课和包课。安福实征盐钞银119两1钱6分;商茶按引征税,直至乾隆时才大力开矿。道光、咸丰年间国家不实行专卖,内地关税包括正税、商税和船料。正税属货物税,商税属通过税,税率由朝廷户部规定,海关征税分货税和船钞两种。海关根据货物价值计征,上级纳税银3两。
关键词: 税收政策 税收制度

内容

田赋征收制度顺治元年(1644),吉安的田赋征收,沿用明代一条鞭法,即赋役合一。康熙五十-年(1712)开始,以上年人丁数为常额征收钱粮,此后出生的人丁不予征收。从此,赋役真正合并,无地者不负担丁银。但除田赋之外,还要附加耗羡、平余、漕粮。
  工商税制盐法清初,沿用明代引岸制。引是国家发给盐商的贩运证明。岸是引界、引地,是商人花钱买来的销盐区域,限域经营,不能超越。清初盐税分为灶课、引课、杂课、税课和包课。顺治十三年(1656),安福实征盐钞银119两1钱6分;康熙年间(1662〜1722),庐陵岁销盐17728弓|,商课银15005两1钱;乾隆九年(1744),莲花厅管引盐1131引,计小盐40009包,5厘饷银,该商自贩。
  茶法清初沿明制,分官茶、商茶、贡茶3种。官茶储边换马,商茶按引征税,贡茶进贡皇室。乾隆三十八年(1773),庐陵县上解茶税银7两5钱。
  矿税顺治时,严禁开矿;康熙时,限制略有放松;直至乾隆时才大力开矿。矿税征收为实物分成: 康熙初,官4民6;康熙后期至雍正后期,专卖大多按2分官税,4分按指定价格由国家收购,4分自由贩运。道光、咸丰年间国家不实行专卖,全部改为征税。
  酒税时禁时开,税归地方。
  关税有内地关税和国境关税。内地关税包括正税、商税和船料。正税属货物税,在产地征税;商税属通过税,按货物价值计征;船料则按船的载重量征收。税率由朝廷户部规定,为货物价值的5%。海关征税分货税和船钞两种。康熙时期,海关根据货物价值计征,进口税为4%,出口税为1.6%。船钞每船征银2000两左右。
  牙税康熙初,地方经纪人到县衙请领牙贴,在集市抽收行佣。吉安各县执行江西省定税率,即按资本、营业额划为3级:上级纳税银3两,中级纳税银2两,下级纳税银1两。偏僻乡镇:上级1两,中级 5钱,下级3钱。除牙税外,牙行还要按营业额大小,每年分两级交纳年捐。牙税编定后一般不变。乾隆三十八年(1773),庐陵县实征税银84两,比乾隆三十六年原编牙税银65两,增征19两。同治十三年 (1876),永新上解牙税银6两。
  当税顺治九年(1652)开征。规定各当铺每年交税银5两。康熙三年(1664),按营业额大小纳税银5两、3两、2.5两不等。雍正六年(1728),税率提高1倍。乾隆三十八年,庐陵县上解税银15两;同治十三年,永新上解税银5两。
  牲畜税按官民所养马、牛,年按头折征,税率为2%。乾隆三十八年,庐陵县起运牲畜(牛税)税银 3.367 两。
  田房契税对典押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征收田房契税。顺治四年规定,买卖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买价银一两,由买主纳税银3分;雍正七年,税契买价每两征银4分。自顺治至雍正,典契不纳税。乾隆十四年,规定买契征9%,典契征4.5%₀该税原无定额,尽收尽解,吉安各县开征。
  纸价属契税一目,即为契纸工本费。乾隆三十八年,庐陵县上解纸价银0.15651两。
  其他如落地税(坐税)、铺面行税等多有征收,收入或归中央,或留地方,在财政收入中不占多大比重。

知识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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