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民国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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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10001853
颗粒名称: 第二节 民国时期
分类号: F810.423
页数: 3
摘要: 县知事公署财政课掌管田赋、税捐和会计出纳事宜。吉安城区设统税征收所兼征邮包税。由县公署征收。吉安设烟酒公卖分局。成立吉安(庐陵)印花烟酒税分局,由财政厅直辖各分局。吉安第三区营业税征收分局1934年7月,由省设置吉安第三区营业税征收分局。万安、宁冈设征收处,泰和等县未设专门税务机构,由吉安县稽征所派员征收管理。1937年撤销吉安第三区营业税征收分局,县政府内成立经征处为省税经征机构,江西将省、县划分两级财政,直接税税务机构江西区所得税办事处吉安区分处1937年1月1日成立。
关键词: 税收管理 税务机构

内容

国民政府税务机构 1912年,县知事公署财政课掌管田赋、税捐和会计出纳事宜。1913年,划分国家税和地方税。1914 年,由第二科主管财政,后改为收支局。1928年,县政府设财政局,管理地方收支。1931年,县政府设立财政委员会o 1937年,县政府设立经征处,并接收税捐业务。
  民国时期税种繁多,税务机构庞杂多变。随着税种不断增多以及国家税和地方税划定,逐渐形成一套多税种的税务机构体系。
  神冈山统税局1912年,吉安神冈山厘金局改为神冈山统税局,吉安城区设统税征收所兼征邮包税。1913年,省临时政府议决,对水路要隘处各厘卡进行撤并,将沿溪渡、三曲滩两个分局和横江渡子口裁撤。1914年4月,恢复三曲滩分局归神冈山统税局管辖。1928年,良口统税局裁撤。1930年底,裁撤神冈山统税局,改由吉安县政府征收解缴。
  印花烟酒税分局1914年开征烟酒牌照税,由县公署征收。1915年5月,吉安设烟酒公卖分局。 1916年1月,改为吉安烟酒事务分局,并在域内设分栈、支栈和代征处。分栈、支栈均由地方绅商承包。 1924年,成立吉安(庐陵)印花烟酒税分局,各县设稽征所。
  吉安硝磺税分局1912年设立,后改为分处,专征硝磺税。
  江西屠宰税局吉安十属分局1930年,设江西省屠宰税总局,县设分局。1931年10月裁总局,由财政厅直辖各分局。1932年取消包办制,设吉安十属分局,管辖吉安、吉水、永丰、泰和、万安、遂川、永新、 安福、宁冈、莲花10县。1937年7月撤销。其业务归并于县经征处管理,属地方税务机构。
  江西特种物品产销清匪善后捐吉安稽征所1932年7月设,1934年6月底撤销。
  江西清匪善后补捐(即邮包捐)吉安办事处1934年1月设,1937年6月底撤销。
  吉安第三区营业税征收分局1934年7月,由省设置吉安第三区营业税征收分局。吉安县设稽征所,万安、宁冈设征收处,峡江由县政府经征处征收管理,泰和等县未设专门税务机构,由吉安县稽征所派员征收管理。1937年撤销吉安第三区营业税征收分局,并实行国家和地方两套税务机构。
  1936年7月,省属各税务机构合并,成立江西省税务局,直接管辖全省各县地方税捐。
  县经征处1937年7月,财政体制改革,县政府内成立经征处为省税经征机构,直属省财政厅。处长由县长兼,副处长由财政厅委派。经征处下设两个组。第一组掌管田赋;第二组掌管地方税收及公学款产。设置组长2人,办事员、催征警各若干人。1941年1月1日起,江西将省、县划分两级财政,县为财政独立一级,将县经征处改隶属于县,办理地方税捐。县经征处仍设两个组,分管省税、县税经征事务。第一组负责经征普通营业税、田赋及地价税;第二组职掌契税、屠宰税、牙当税、烟酒牌照税等税捐的经征及查验事项。处设处长、副处长各1人,每组设置组长1人,办事员、催征警若干人。办事员分为一、二、三等。
  县税捐稽征处1948年,各县经征处改为税捐稽征处,设处长(县长兼)、副处长各1人,下设两科 (业务、稽征)一室(会计),各科室设科长或主任1人,税务员、催征警各若干人,公役人员若干人,直至吉安解放。
  国家税务机构属财政部税务署,省或联省设直接税局、货物税局。
  直接税税务机构江西区所得税办事处吉安区分处1937年1月1日成立。1938年10月,先后公布了《非常时期过分利得税法》及《遗产税法》,又接办了印花税,业务范围逐渐扩大。
  吉安直接税分局和泰和分局1940年6月1日,江西省设直接税局,吉安区分处更名为直接税吉安分局。此后,又将泰和查征所改为直接税分局,管辖泰和、万安、遂川3县的直接税。未设查征所的县, 由分局派员流动稽征。
  江西区吉安税务征收局和泰和征收局1943年8月,吉安直接税分局与吉安税务分局合并组成江西区税务管理局吉安税务征收局,统一管理直接税和货物税。辖区各县设查征所。次年,泰和县查征所提升为征收局,管辖万安、遂川、永新3个查征所。
  粤赣区吉安直接税分局和泰和分局1945年8月,全国税务机构改组,省和省以下直、货两税机构分开,成立粤赣区吉安直接税分局和泰和分局。泰和分局管辖泰和、万安、遂川、永新、莲花、宁冈和兴国 7县查征所;吉安分局管辖吉安、永丰、吉水、安福4县,以及永阳、横江、固江、永丰、吉水、安福6个査征所。
  江西区直接税局吉安分局1946年1月,又将直接税机构重新调整划分设置,再次更名为江西区直接税局吉安分局,分局以下隶属关系不变。
  货物税税务机构湘赣区税务局赣中分区税务管理所1936年7月1日,组建财政部湘赣区税务局赣中分区税务管理所,各县设征榷员办事处。
  江西区税务局吉安分局1940年1月,各省货物税机构改为两级制,以每一省区为单位,设区税务局,下设分局及查验所,赣中管理所撤销,成立江西区税务局吉安分局。
  江西区吉安税务征收局1943年8月,成立江西区税务管理局吉安税务征收局。
  粤赣区吉安货物税分局1945年8月16日,直、货两税机构重新划分,成立粤赣区吉安货物税分局。
  江西区货物税局吉安分局1945年12月21日,又将货物税机构重新调整划分设置,成立江西区货物税局吉安分局,县设办公处。
  吉安国税稽征局1948年8月,吉安直接税分局与吉安货物税分局两个机构再次合并,组成财政部江西国税局吉安稽征局,辖区各县设查征所,直至吉安解放。
  苏维埃政府税务机构井冈山斗争初期,红色政权建立在分散孤立和经济落后的农村,没有征收工商税收,也没有设税务机构,党和工农民主政府决定废除国民党军阀政府一切苛捐杂税,免除贫苦民众的纳税义务,给群众以休养生息。后来,随着红军不断壮大,根据地逐渐扩展,苏维埃政权开始巩固,根据地经济逐渐恢复和发展,为征收工商税收提供了条件,税务机构开始设立。
  中央工农民主政府于1931年11月在江西瑞金成立,内设中央财政人民委员部。财政人民委员部设税务局,是税收工作领导机关,下设农业税、商业税、关税等科。同年12月,中央工农民主政府颁发《暂行财政条例》和《暂行税则》规定,建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统一的财政税务机构。
  根据1933年12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地方苏维埃暂行组织法草案》规定,省、县、区、市各级财政部之下,设会计科、税务科、国有财产管理科。税务科之下,设农业税股、商业税股及记账员,必要时设山林税股。税务科(股)管理商业税、农业税、山林税之征收、检查及监督。
  根据1933年3月4日江西省苏维埃扩大第二次全体执委会《关于财政问题决议案》规定,省财政部配农业税征收科科长1人,科员4人;商业税征收科科长1人,科员4人。县财政部配农税科3人,商税科3人。区财政部配商税征收处1人(一区内土于场多及有大市镇的可多用1人),土地税征收处3人(收土地税时临时的)o各级财政部长未经上级财长批准,不能随便调动,工作人员未经部长批准不能乱调。
  根据1933年2月26日中央人民委员会第三十六次常务会决定,设立边境税关。同年3月,中央财政人民委员部发出《建立关税制度》第十五号训令,对关税机构设置地点及大小关税处管辖范围作了部署。当时,境内设有4个关税处: 万泰县寺下关税处负责征收运万安及遂川河出口货物。
  公略县直下关税处负责征收两河出口及来往吉安、赣州货物。
  永丰县牛山关税处负责征收运永丰城货物。
  赣县良口关税处负责征收运吉安、赣州货物(良口今属万安辖境)。
  对关税人员的配备,1933年3月,中央财政部关于建立关税制度第十五号训令规定为:大关检查2 人,核算、会计、出纳、管理、调查统计各1人,伙夫、挑夫各2人;小关检查1人或2人,核算1人,会计及调查统计1人,出纳及管理员1人,伙夫、挑夫各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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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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