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至清朝,境内征收田赋和商税的官吏分设,名称时有改变。
国民政府税种繁多,税务机构庞杂多变,随着国家税、地方税划定,逐渐形成一套多税种税务机构体系。
区内苏维埃政府开始未设税务机构,后来设税务科,下设税务股、关税处,负责税务征收。
新中国建立后,吉安地区税务机构经历了建立、健全、调整、撤并、恢复、强化等演变过程。1994年税制改革后,地县(市)成立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套税务系统。
第一节民国以前隋朝,吉州设刺史总管税赋。
唐朝,吉州设刺史掌管财税,下设司仓曹参军掌管税赋,设排岸司征收商税。各县县令总管财税,县丞辅佐征收各税,设税场对商贾茶客征过税。
宋朝,吉州设太守总管财粮、税赋,下设户曹参军管理力役、田赋,设商税务征管商税。各县县令总管财粮税赋;县丞、主簿辅佐,管理力役、税赋;设商税务征管商税。
元朝,吉安路设总管,总管财粮、税赋。设都税务、酒税务,均配提领、大使、副使各1员,负责田赋、 盐税、茶税、酒醋课、岁课、商税征收。州知州、县知县总管财粮、税赋,主簿管理税粮。设课税所专管税赋征收。
明朝,吉安府知府总管财粮、税赋。设税课局,专管税赋征收。各县知县总管财粮、税赋,县丞辅佐, 主簿、钱谷师爷管理力役、赋役、户税。设立户房,管理财粮、民政事务。设立税署、税卡,征收田赋及工商税。
清朝初期,吉安府设主簿、钱谷师爷管理力役、地赋、户税;设同知公署负责税赋征收、上解。各县由知县总管财粮、税赋;主簿、钱谷师爷管理力役、地赋、户税。县署设户粮房专司财政税捐。镇、乡设财粮库经办地丁、漕粮征收、上解。康熙二十一年(1682),吉安府设置了盐埠,承包盐税。咸丰六年(1856), 各县设立厘金局。同治年间(1862 - 1874),设吉安神冈山厘金局兼管河东分卡,抽收百货厘金。同时, 设良口、沿溪渡、横江渡、三曲滩、住歧、三湖等卡抽收厘金。光绪年间(1875 - 1908),吉安大街设土药 (鸦片)厘金局,专收土药厘金。光绪末年,创办统税,改厘金为统捐,将厘金局改为统税局。同时,裁撤内地厘卡,添设边界分局口,将厘卡改为局口,以便征收产销统税。宣统时(1909 - 1911),吉安知府在河街盐铁庙设局,征收吉安府税(即落地税)。
第二节民国时期国民政府税务机构 1912年,县知事公署财政课掌管田赋、税捐和会计出纳事宜。1913年,划分国家税和地方税。1914 年,由第二科主管财政,后改为收支局。1928年,县政府设财政局,管理地方收支。1931年,县政府设立财政委员会o 1937年,县政府设立经征处,并接收税捐业务。
民国时期税种繁多,税务机构庞杂多变。随着税种不断增多以及国家税和地方税划定,逐渐形成一套多税种的税务机构体系。
神冈山统税局1912年,吉安神冈山厘金局改为神冈山统税局,吉安城区设统税征收所兼征邮包税。1913年,省临时政府议决,对水路要隘处各厘卡进行撤并,将沿溪渡、三曲滩两个分局和横江渡子口裁撤。1914年4月,恢复三曲滩分局归神冈山统税局管辖。1928年,良口统税局裁撤。1930年底,裁撤神冈山统税局,改由吉安县政府征收解缴。
印花烟酒税分局1914年开征烟酒牌照税,由县公署征收。1915年5月,吉安设烟酒公卖分局。 1916年1月,改为吉安烟酒事务分局,并在域内设分栈、支栈和代征处。分栈、支栈均由地方绅商承包。 1924年,成立吉安(庐陵)印花烟酒税分局,各县设稽征所。
吉安硝磺税分局1912年设立,后改为分处,专征硝磺税。
江西屠宰税局吉安十属分局1930年,设江西省屠宰税总局,县设分局。1931年10月裁总局,由财政厅直辖各分局。1932年取消包办制,设吉安十属分局,管辖吉安、吉水、永丰、泰和、万安、遂川、永新、 安福、宁冈、莲花10县。1937年7月撤销。其业务归并于县经征处管理,属地方税务机构。
江西特种物品产销清匪善后捐吉安稽征所1932年7月设,1934年6月底撤销。
江西清匪善后补捐(即邮包捐)吉安办事处1934年1月设,1937年6月底撤销。
吉安第三区营业税征收分局1934年7月,由省设置吉安第三区营业税征收分局。吉安县设稽征所,万安、宁冈设征收处,峡江由县政府经征处征收管理,泰和等县未设专门税务机构,由吉安县稽征所派员征收管理。1937年撤销吉安第三区营业税征收分局,并实行国家和地方两套税务机构。
1936年7月,省属各税务机构合并,成立江西省税务局,直接管辖全省各县地方税捐。
县经征处1937年7月,财政体制改革,县政府内成立经征处为省税经征机构,直属省财政厅。处长由县长兼,副处长由财政厅委派。经征处下设两个组。第一组掌管田赋;第二组掌管地方税收及公学款产。设置组长2人,办事员、催征警各若干人。1941年1月1日起,江西将省、县划分两级财政,县为财政独立一级,将县经征处改隶属于县,办理地方税捐。县经征处仍设两个组,分管省税、县税经征事务。第一组负责经征普通营业税、田赋及地价税;第二组职掌契税、屠宰税、牙当税、烟酒牌照税等税捐的经征及查验事项。处设处长、副处长各1人,每组设置组长1人,办事员、催征警若干人。办事员分为 ■、二、三等。
县税捐稽征处1948年,各县经征处改为税捐稽征处,设处长(县长兼)、副处长各1人,下设两科 (业务、稽征)一室(会计),各科室设科长或主任1人,税务员、催征警各若干人,公役人员若干人,直至吉安解放。
国家税务机构属财政部税务署,省或联省设直接税局、货物税局。
直接税税务机构江西区所得税办事处吉安区分处1937年1月1日成立。1938年10月,先后公布了《非常时期过分利得税法》及《遗产税法》,又接办了印花税,业务范围逐渐扩大。
吉安直接税分局和泰和分局1940年6月1日,江西省设直接税局,吉安区分处更名为直接税吉安分局。此后,又将泰和查征所改为直接税分局,管辖泰和、万安、遂川3县的直接税。未设查征所的县, 由分局派员流动稽征。
江西区吉安税务征收局和泰和征收局1943年8月,吉安直接税分局与吉安税务分局合并组成江西区税务管理局吉安税务征收局,统一管理直接税和货物税。辖区各县设查征所。次年,泰和县查征所提升为征收局,管辖万安、遂川、永新3个查征所。
粤赣区吉安直接税分局和泰和分局1945年8月,全国税务机构改组,省和省以下直、货两税机构分开,成立粤赣区吉安直接税分局和泰和分局。泰和分局管辖泰和、万安、遂川、永新、莲花、宁冈和兴国 7县查征所;吉安分局管辖吉安、永丰、吉水、安福4县,以及永阳、横江、固江、永丰、吉水、安福6个査征所。
江西区直接税局吉安分局1946年1月,又将直接税机构重新调整划分设置,再次更名为江西区直接税局吉安分局,分局以下隶属关系不变。
货物税税务机构湘赣区税务局赣中分区税务管理所1936年7月1日,组建财政部湘赣区税务局赣中分区税务管理所,各县设征榷员办事处。
江西区税务局吉安分局1940年1月,各省货物税机构改为两级制,以每一省区为单位,设区税务局,下设分局及查验所,赣中管理所撤销,成立江西区税务局吉安分局。
江西区吉安税务征收局1943年8月,成立江西区税务管理局吉安税务征收局。
粤赣区吉安货物税分局1945年8月16日,直、货两税机构重新划分,成立粤赣区吉安货物税分局。
江西区货物税局吉安分局1945年12月21日,又将货物税机构重新调整划分设置,成立江西区货物税局吉安分局,县设办公处。
吉安国税稽征局1948年8月,吉安直接税分局与吉安货物税分局两个机构再次合并,组成财政部江西国税局吉安稽征局,辖区各县设查征所,直至吉安解放。
苏维埃政府税务机构井冈山斗争初期,红色政权建立在分散孤立和经济落后的农村,没有征收工商税收,也没有设税务机构,党和工农民主政府决定废除国民党军阀政府一切苛捐杂税,免除贫苦民众的纳税义务,给群众以休养生息。后来,随着红军不断壮大,根据地逐渐扩展,苏维埃政权开始巩固,根据地经济逐渐恢复和发展,为征收工商税收提供了条件,税务机构开始设立。
中央工农民主政府于1931年11月在江西瑞金成立,内设中央财政人民委员部。财政人民委员部设税务局,是税收工作领导机关,下设农业税、商业税、关税等科。同年12月,中央工农民主政府颁发《暂行财政条例》和《暂行税则》规定,建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统一的财政税务机构。
根据1933年12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地方苏维埃暂行组织法草案》规定,省、县、区、市各级财政部之下,设会计科、税务科、国有财产管理科。税务科之下,设农业税股、商业税股及记账员,必要时设山林税股。税务科(股)管理商业税、农业税、山林税之征收、检查及监督。
根据1933年3月4日江西省苏维埃扩大第二次全体执委会《关于财政问题决议案》规定,省财政部配农业税征收科科长1人,科员4人;商业税征收科科长1人,科员4人。县财政部配农税科3人,商税科3人。区财政部配商税征收处1人(一区内土于场多及有大市镇的可多用1人),土地税征收处3人(收土地税时临时的)o各级财政部长未经上级财长批准,不能随便调动,工作人员未经部长批准不能乱调。
根据1933年2月26日中央人民委员会第三十六次常务会决定,设立边境税关。同年3月,中央财政人民委员部发出《建立关税制度》第十五号训令,对关税机构设置地点及大小关税处管辖范围作了部署。当时,境内设有4个关税处: 万泰县寺下关税处负责征收运万安及遂川河出口货物。
公略县直下关税处负责征收两河出口及来往吉安、赣州货物。
永丰县牛山关税处负责征收运永丰城货物。
赣县良口关税处负责征收运吉安、赣州货物(良口今属万安辖境)。
对关税人员的配备,1933年3月,中央财政部关于建立关税制度第十五号训令规定为:大关检查2 人,核算、会计、出纳、管理、调查统计各1人,伙夫、挑夫各2人;小关检查1人或2人,核算1人,会计及调查统计1人,出纳及管理员1人,伙夫、挑夫各1人。第三节新中国建立后税务机构建立、健全和调整税务机构建立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1949年7月10日关于建立全省各级税务机构的通令,全区各县(市)党政很快完成了对旧的税务机构的接管工作,建立了新的人民税收机构。当时,税务系统实行双重领导体制,从省税务局到专区分局、县税务局、税务所是一个垂直系统,在业务上、干部管理上受上级税务部门的垂直领导,在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则受当地党政机关的领导和监督。行(专)区税务分局为省局派出的督导检查机构,税务所为县(市)局派出的征税组织。
1949年7月底,吉安分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派员接收国民政府吉安国税稽征局,并从中接收部分旧税务人员,成立江西省吉安分区税务分局。内设秘书课、税政课、计检课、会计课。分局归属赣西南行政公署税务局领导。辖区内的1市11县先后成立县(市)人民政府税务局,内设2 ~3个股,按经济区划设置47个基层税务所,并且在水陆交通要隘处设立8个税务检查站。全区配备税务人员419人。
吉安解放初,吉安市人民政府税务局与吉安分区税务分局合署办公,办公地址在吉安市下田侯路。 内设稽查股、征收股、直接税股、秘书股,有工作人员49人。1949年12月1日,两局划开经费,分别办公。 次年5月,吉安市税务局办公地址迁入中永叔路。吉安分区税务分局办公地址迁至高峰坡侍中庙。
税务机构健全和调整1950年,吉安地委和专署决定,除了加强分区税务分局领导外,还要求全区各县(市)党委抽一名部长级职务的干部担任税务局局长,并抽调一批优秀干部充实到税收工作岗位上去。7月,分区税务分局决定,全区各县(市)税务局设的检查站,除保留吉安市、峡江县、泰和县3个站外,其余各站一律撤销,以搞活经济、搞活流通。
1951年6月赣西南行政区撤销后,吉安分区税务分局改名为吉安专区税务分局,直接归省政府税务局领导。
1952年8月,吉安专区因辖区内税源分布不均,对个别县税务机构作调整。为贯彻重点征收精神, 加强城市和重点乡镇的征管力量,11月,撤销宁冈县人民政府税务局,改名为宁冈税务所,定编5人。至 1953年3月,又恢复宁冈县局建制。
1953年1月,吉安专区税务分局更名为吉安专区税务局。局机关原设的课改为科,检查课改名为监察科。
1955年3月,吉安专区税务局更名为吉安专员公署税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税务局也改名为县 (市)税务局。
1956年,专署税务局的计会科与税政科合并,仍称税政科;专、县(市)税务局监察机构全部撤销,业务归并秘书科(股);还有部分税务所也进行撤并。
税务机构撤并和恢复税务机构撤并1957年,大批税务干部上山下乡。
1958年2月,吉安专署税务局撤销,并入专署财粮贸办公室,办公楼院无偿给其他单位。各县(市) 税务局先后撤并,大批税务干部下放或调离,不少地方有税无人收,漏、欠税现象相当严重。
这一时期税务机构设置很不统一。在基层,大多数是几个公社设一个税务所,有的叫财税所;县 (市)一级税务局,也陆续与财政局合并,统称财政税务局。
1959年5月,井冈山管理局设财政税务处。内设税政股,配备税务人员,处理税收工作日常事务。
1959年6月,撤销吉安专署财粮贸办公室,其税收业务归吉安专署财政金融处管理,当时只有2 ~3 个人兼搞税收工作,熟悉税政业务的干部均被调走。
I960年撤销专署财政金融处,成立财政处。 1961年4月,撤销专署财政处、商业处,成立财贸办公室。
税务机构恢复1961年7月,吉安地委和专员公署根据省委常委扩大会议关于恢复税务机构、充实税务人员的决定,要求各县(市)党委和政府抓好税务机构的恢复和税务干部的补充工作。
1961年11月,地区税务机构从专署财贸办公室分出,恢复吉安专员公署税务局,指定3名干部专做税收工作。这期间,各地也陆续把下放和调走的老税务干部调回来,并选调一批年轻干部和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到税务部门工作。
1962年12月,局机关从专署办公大楼迁至下永叔路,借用专区建设银行办公楼房办公。内设税政、 计划会计和秘书3个科。同时,14个县(市)税务局也陆续恢复,并按经济区域恢复和建立75个基层税务所。同年,省定全区税务编制529人,其中行政编制155人,事业编制374人。专署税务局行政编制 19人。
1963年10月,税务局机关迁至吉祥旅馆。按照省局的部署.国营工交企业的利润解缴工作统一交由税务部门监督检查,内部职能机构调整为4个科,增设利润监交科。各县(市)局也相应增设利润监交股。年底,全区地、县(市)税务局基本上按编制配齐税务人员。
1964,1965年,税务机构和税务人员基本保持稳定。
税务机构再次削弱“文化大革命”使税收工作受到严重干扰。刚刚恢复运作不久的税务机构再次撤并,税务干部大批下放农村接受贫下中农再教育。
1968年10月,井冈山专区税务局撤销,税务干部分批下放农村锻炼,只剩下5人留守机关。当年12 月,成立江西省井冈山专区财政局革命委员会,办公地址迁入地委院内原工青妇办公楼房,原专区税务局的办公和食宿用楼房又无偿给其他单位使用。内设税务组负责税收工作。这期间,各县(市)税务局也同样下放干部,撤并机构。
1969年2月,专区财政局从地委大院迁入专区建设银行的办公楼办公和食宿。
1969年11月,专区财政局革委会与人民银行吉安中心支行合并,成立江西省井冈山专区财政金融局革命委员会。办公地址设人民银行吉安中心支行办公楼。税收业务分别置于内设的城市业务组和农村业务组内。当时,人民银行吉安中心支行实行军事管制,由一名部长级军官担任军管小组组长,主持财政金融局的党、政、财、文大权。从1968年10月撤销税务局,到1971年底设立税务组,这段时间专区级几乎无人过问税收工作。
1971年底,地区财政金融局内增设税务组,配备干部4人,专责工商税和农业税业务。县(市)财政金融局也陆续建立税务组,并从下放干部、复员军人、知识青年中调整和吸收一批人员从事税收工作。
税务机构再次恢复1972年8月,江西省革命委员会批转省财政金融局《关于恢复各级税务机构的请示报告》,同意恢复全省各级税务机构。同时明确,地、县(市)税务局为一级机构,受当地革命委员会和上级税务局双重领导,以当地革委会领导为主;基层税务所归县(市)税务局直接领导,并可根据税源分布情况设置、配备税务人员。
1972年10月,恢复井冈山地区税务局,仍在人民银行吉安中心支行办公楼办公。内设人事秘书、计划统计、税政和利润监交4个科。各县(市)也陆续恢复了税务机构,成立了县(市)税务局,设置了与地区局对应的内部职能机构。11月,根据江西省革命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关于税务助征员列入国家编制的通知》,各县(市)办理了税务助征员的列编手续,但不列入干部编制。同年,吉安地区税务系统定编773 人,其中行政编制150人,事业编制380人,税务助征员列编243人。地区税务局行政编制仍定19人。
1973年,除泰和、万安、井冈山仍与财政局合署办公外,其他县(市)都恢复了税务机构,独立门户, 分开办公,并恢复和建立了基层税务所84个。
1974年,地区税务局迁至吉安市井冈山大道64号办公。
1977年10月,地、县(市)税务局国营企业利润监交工作移交同级财政局。地区税务局利润监交科 4人调入地区财政金融局。税务局只设人事秘书、税政和计会统计3个科。 税务机构强化税务机构加强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井冈山地区的经济形势发展很快,纳税单位和纳税人迅猛增加。1978年12月,井冈山地委和行署要求各地尽快充实和加强税务干部力量,特别是加强税收征收第一线力量。
1979年7月,井冈山地区税务局复名为吉安地区税务局。同年,全区税务机构经费开始由省税务局垂宜管理。各级税务机关人员工资、公用和事业经费等,统一由省税务局按年核定、逐月下拨。
1980年6月,地区局内部职能机构调整为5个科1个班,即人事、监察、秘书、税政、计会科和干训班。
1982年,省编委核定吉安地区税务系统编制数为1231人,即在1981年10月底全区实有人数811 人的基础上,增加编制420人。其中地区局编制数为36人,增编5人。同年9月,地区局面向社会组织招干,经过统一考试和政审,招干425人,其中应届高中毕业生344人,国营企、事业单位富余职工81人。 地区局组织在拿山统一培训3个月后,他们分别充实到地、县(市)局机关及基层税务所,加强征收第一线力量。年末,全区基本上达到编制人数。1983年底,全区实有人数为1284人,其中地区局44人。
1984年6月,地区局内部职能机构调整为人事监察、秘书、计划会计和税政一、二科共5个科。
1985年7月,税务干部培训班改为吉安地区税务干部学校,是地区税务局事业单位,定编15人。 1986年迁入吉安市鹭洲中路22号新楼办学。
1986年5月,地区局增设稽征管理科,税政一、二科合并为税政科。
1987年2月,地、县(市)税务机构和干部,实行地、县(市)和省税务局双重领导,以省税务局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形成机构、编制、人员、经费4个垂直管理的新格局。
1987年4月20日,全区地、县(市)税务部门人员、机构、编制及干部、工人档案从地、县(市)组织部、机构编制委员会、人事局、劳动局等部门全部移交给税务部门管理。全区移接税务干部、职工人数 (含离退休干部、职工)1543人。税务机构158个,其中地区局1个、县(市)局14个、基层税务所143个。 年底,全区实有税务干部、职工为1591人,其中地区局60人。全区另有临时协税人员135人。
从1987年开始,相继在地、县(市)试行税务检察助理员制度,设置税务检察室,配合检察机关查处偷、抗税案件。地区检察分院在地区税务局稽征管理科设立税务检察室,配备5名兼职助理检察员。
内设职能机构调整1988年7月,省财政厅、省编委发出联合通知,对全省税务部门内设职能机构和人员编制作了统一规定。
1989年10月28日,地区税务局设7科1室和3个事业单位,即税政一科、税政二科、稽征管理科、 计会统计科、教育科、人事科、监察审计科、办公室和税务干部学校、电子计算机室及税务咨询服务部。 11月1日起,县(市)税务局机关内设机构分别为:峡江、宁冈县和井冈山市设4股1室,即税政股、人事教育股、监察审计股、计划会计统计股和办公室;其余县和吉安市设5股1室,增设稽征管理股。县(市) 局所属事业单位设税务稽查队和发票管理所。同年,全区税务编制为1996人,其中地、县(市)局机关 404人(地区局83人),基层征管人员1592人。
基层税务机构建设加强根据国务院关于“税务所按经济区划设置,大的集镇和工矿区设税务分局,属于县(市)税务局的派出机构”的指示精神,按照省确定的条件:县(市)局所在地的宜属所、城镇所以及担负3个乡(镇)以上税收工作、税务干部职工15人以上、全年各项税收额100万元以上的税务所, 经地区税务局批准可设为副科级税务分局。1988年底,地区局批准全区首批设立副科级税务分局 21个。
1989年9月,为了强化税务机构征管力度,吉安地区税务局和江西省检察院吉安分院发出联合通知,要求县(市)税务局都要设立税务检察室。检察室主任由县(市)局副局长兼任。当年全区设立税务检察室5个,配备专、兼职检察助理员15人。 _ 1990年11月,全区各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及城区税务所的规格均提升为副科级税务分局。全区除吉安市设5个分局外,其他县(市)均设1个分局,共设城镇税务分局18个。
1991年5月,地区税务局设立正科级检查分局,各县(市)局稽查队也改为稽查分局(副科级)。地、 县(市)局也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使税务违章案件的举报、查处,形成一种网络体系。12月,为强化农村税收和零散税收征管,凡是没有设分局、所的乡镇,都建立税务组或征收站,负责征收农村零星税款。
1992年9月,吉安地区税务局直属分局成立,为副县级税务征收管理单位。把部分地属工业企业及地属商品流通企业,划归直属分局征收管理。12月,农村税务所大都改为分局,没有设分局、所的乡都设立征收站或组。
税务机构分设 1994年,全国统一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把现行税制分为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地方税 3种。省、地、县设立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系统垂直于国家税务总局管理。地税局由同级政府管理。业务上,国税、地税统一归口国家税务总局领导。
根据国务院国办发(1993)87号文件精神,国家税务总局批复《江西省组建两套税务机构办法》,人员有70%留给国税局,30%分流给地方税务局。当时,吉安地区税务部门实有人数1887人,按照这个比例,分流到地方税务局的566人,留给国税局的1321人。已离退休人员全部留在国家税务局。
全区国家税务系统1994年9月1日,成立吉安地区国家税务局,办公地址仍在原地区税务局办公楼。13个县(市)也先后都成立国家税务局。
经省国税局核定,吉安地区国税局内设职能机构为9个科室、2个直属分局、5个事业单位,即办公室、税政管理科、涉外税政管理科、征收管理科、计划财务科、教育科、人事科、监察室、党办工会9个正科级科室;设立副县级直属分局和正科级稽查分局2个直属机构;设税务咨询事务所、发票管理所、税务信息中心、税务培训中心、税务干部学校5个正科级事业单位,并对各科室、直属机构和事业单位的职权和责任范围作了明确规定。
经地区国税局党组研究审定,各县(市)国税局机关和基层税务机构设置为: 县(市)局机关内设5个或6个股(室)、3个直属机构,即吉安市和吉安、新干、泰和、万安县局机关设办公室、综合业务股、计划会计财务股、人事教育股、监察室和微机室,其余县(市)局机关暂不设微机室;直属机构均设税务咨询事务所、发票管理所和副科级税务稽查分局。
基层税务分局的设置,视各县(市)具体情况而定。全区共设置副科级基层税务分局96个、税务所 19个。它们分别是:吉安市11个分局、4个所;吉安县11个分局、4个所;吉水8个分局、1个所;峡江 4个分局、2个所;新干6个分局;永丰7个分局、2个所;泰和11个分局;遂川8个分局、1个所;万安7个分局、1个所;安福8个分局、1个所;永新7个分局、2个所;宁冈3个分局;井冈山市4个分局、1个所;地区直属分局1个副科级征收所。
全区国税机构人员编制暂定为1911人,其中地区局83人,地区直属分局15人。
1995年,又陆续设立一些分局和税务所。到年底,全区各县(市)国税局共设基层税务分局110个, 税务所38个,事业单位32个。实有税务人员1375人,其中地区局79人。
1996年4月,地区局党组决定:精简、压缩一些基层税务分局,分局局长要通过考试和考评,竞争录用上岗。年底,基层税务分局由110个压缩到75个。
1997年初,为了适应征管改革新模式需要,对国税系统基层征收机构进行再次调整和压缩,原则上以每县设5个分局为宜,全区压缩至65个分局。按照地区局党组要求,到年底,全区13个县(市)局和直属分局,共设基层征管分局(所)65个,比1995年压缩了 45个,压缩率达40.90% ,其中城镇分局(所) 15个,农村分局50个。县局直属征收站5个,分局隶属征收站91个。
1998年5月,地区国税局党组决定,地、县(市)局的直属机构稽查分局统一更名为稽查局。9月,各县(市)国税局的微机室统一更名为税务信息中心,实行地、县(市)国税局微机网络化管理。以后,地、县(市)国税局还陆续配置一些计算机及其配套设施,培训和录用了一批通晓微机的专业技术人才。
2000年底,吉安国税机构有市局1个,县(市、区)局13个,市直属分局1个,基层城镇分局50个,农村分局50个,基层征收站96个,实有税务干部职工1336人。
全区地方税务系统1994年9月1日,成立吉安地区地方税务局;10日,在原地区税务局办公楼院内正式对外挂牌、办公,内设办公室、税政科、计会科和征管科4个职能科室,到职人员24名。10月3日前,辖区内13个县(市)先后都成立地方税务局(9月12日泰和、宁冈;15日峡江;17日安福;18日吉水; 24日井冈山市、遂川、新干;25日万安;26日吉安市;29日吉安、永新;10月3日永丰县)。
新组建的地方税务局实行上级地方税务局和同级政府双重领导,以同级政府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
1994年11月3日,地区地方税务局内设7个科室:即办公室、税政一科、税政二科、征管科、人事教育科、监察审计科、计划会计科。11月8日,成立地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为副县级行政机构。核定行政编制局机关40人,直属分局10人。
1995年4月24日,直属分局内设3个副科级职能科:综合科、征收科、稽查科。9月17日,经地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同意设立正科级地区地税局稽查分局。随后,各县(市)地方税务局相继成立副科级稽查分局。
1996年12月,地区地税局机关增设政策法规科,与办公室合署办公。
1997年9月10日,地区地税局从原地区税务局大院搬迁至吉福路50号大楼办公。
2000年7月6日,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地税局《全省地方税务机构管理体制改革方案》。随之,全区地税局的行政、事业编制上划省地税局统一管理,所属基层税务分局(所),各级征收分局及稽查分局均为行政编制;地税部门经费实行“收支挂钩,核定比例,分级负担,财政监督”管理办法;对地税干部实行分级管理,下管一级的管理办法,其党务及工、青、妇工作仍按属地原则进行管理,地、县(市)地方税务局党组书记、局长不再由同级财政局长担任。
2000年底,吉安地税机构有市局1个,县(市、区)局13个,市直属分局1个,基层税务分局(所)110 个;实有税务干部、职工1205人。
秦至清朝,境内均征收田赋和工商税,其中田赋征收,经历了丁男征赋法,户调制,租调制,租、调、庸法,两税法,一条鞭法等的演变。
北洋政府期间,吉安执行清末税制。1928年起,国民政府除征收中央税和地方税外,还开征116种苛捐杂税、51种各类附加和派款。
区内苏维埃政府实行统一的累进税制,开征了商业税、农业税、山林税、屠宰税、工业税和关税。
新中国建立后,1950年建立新税制;1953年,修正税制;1958年,改革工商税制,统一农业税制;1973 年,简化税制;1980年9月〜1981年12月,建立涉外税制;1983〜1984年,两次实行“利改税”;1994年后,建立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地方税收体系,共7大类24个税种。吉安地区除筵席税、牧业税、 关税、进口调节税、船舶吨税未开征外,实际开征了增值税等19个税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