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篇 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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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10001850
颗粒名称: 第十六篇 税务
分类号: F810.42
页数: 100
摘要: 同时征收工商税。同时征收茶、酒税及上市货物税,征收地赋、丁银和商税,进一步扩大了商税的征收范围。境内各县开征过21个税种。中央税有关税、盐税、货物税、直接税四大税系。地方税主要有土地税(田赋、地价税、土地增值税)、营业税、特种营业税、营业牌照税、使用牌照税、烟酒牌照税、屠宰税、筵席及娱乐税、房捐等,开征土地税、农业税、山林税、商业税、屠宰税和进出口关税等税种,建立了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地方税体系,吉安除筵席税、 牧业税、关税、进口调节税、船舶吨税未开征外。
关键词: 税收 税务

内容

秦朝,境内实行丁男征赋办法,同时征收工商税。汉朝基本确立封建社会税收制度;东汉末年,田赋实施户调制。隋朝,田赋改行租调制。唐初,境内的赋税,已从力役形式发展为实物形式。武德二年 (619)实施租庸调法,开始了实物税向货物税的转化。建中元年(780),改租庸调为两税法。宋、元两朝沿旧制,除征收田赋外,同时征收茶、酒税及上市货物税,境内商税在财政收入中的比重开始上升。明洪武年间(1368 - 1398),境内按田起赋,按赋著役;同时设立永和税课局,专办进出口商税,商税在财政收入中的比重进一步增大。万历九年(1581),实行一条鞭法,田赋、徭役及杂税合并。
  清初沿明制,征收地赋、丁银和商税,地赋比重最大。雍正五年(172刀起,实行摊丁入亩。乾隆三十七年(1772),停止编审人丁,实行地、丁合一,丁银并入地赋。同治年间(1862 - 1874),开征百货厘金。 宣统时(1909 - 1911),将百货厘金改为统捐,开征了货物产销统捐、百货过境统捐和落地税,进一步扩大了商税的征收范围。
  民国初,北洋政府税制与清末大体无异,仍以间接税和田赋为主,除关税外,境内各县开征过21个税种。附税名目逐渐增多,税额不断加大。
  国民政府在吉安先后设置过多种税务机构,实行分税制,逐渐形成中央和地方两大税收体系。中央税有关税、盐税、货物税、直接税四大税系。其中货物税收入最多,吉安各县均开征。地方税主要有土地税(田赋、地价税、土地增值税)、营业税、特种营业税、营业牌照税、使用牌照税、烟酒牌照税、屠宰税、筵席及娱乐税、房捐等,其中正税税率不断提高,苛捐杂税日益增多,境内各县开征的杂捐有H6种之多, 各类附加和派费多达51种,百姓苦不堪言。
  区内苏维埃政府成立初期未设立税务机构,筹款主要取自于打土豪、战争缴获、向富人募捐、发行公债及经济事业收入。随着苏区逐步扩大和巩固,建立和健全了税制,开征土地税、农业税、山林税、商业税、屠宰税和进出口关税等税种,将税赋转移到富裕阶层,尽量减轻或豁免贫苦工农群众负担。
  新中国建立后,对税收制度进行过多次改革。1950年1月,统一全国税政,建立新税制。:1953年1 月,修正税制。1958年改革工商税制,统一农业税制。1973年工商税制改革,简化税制。1980年9月~ 1981年12月,开始建立涉外税制。1983年实行第一步利改税。1984年实行第二步利改税。1994年税制改革,建立了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地方税体系。税种分为7大类计24个税种,吉安除筵席税、 牧业税、关税、进口调节税、船舶吨税未开征外,实际开征19个税种。
  1950年至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前,境内税收征收主要对工商业税采取查账征收、民主评议和定期定额;对货物税采取驻厂征收、查定征收和起运征收;对所得税采取查账计征、协商先交和年终汇交; 对农村税收采取划片包干、委托代征、巡回征收和各税统管;对城市(县城)税收采取管业、管段和管户; 对企业税收采取一员进厂、各税统管和三自办税。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全区征收方法有: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及代征、代扣、代缴等。管理形式有驻厂管理、行业管理、分片管理、巡回管理。1987年在全省率先推行征管五改,并逐步将各税一人统管,征、管、查合一改为征、管、 查三分离或征管与检查二分离。1992年,全区城镇、农村分局(所)设置办税服务厅,实行公开办税,尊用计算机进行管理。2000年,全区开始推行“十率”管理,开始形成专业化、信息化管理体系和征收册置、管理延伸、稽查统一的格局。
  1950〜2000年,全区工商税累计征收799756. 85万元。其中1950年征收310.93万元,1960年征收1989. 15万元,1986年征收12530万元,1994年征收48035万元,2000年征收81928.1万元(其中国税 39669. 1万元,地税42259万元)。1953 ~ 2000年,全区农业税累计收入164597. 9万元,占财政总收入的15%。2000年,全区农业税收入16856万元,比1959年增长10. 6倍。尽管农业税收入逐年增加,但其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仍由“一五”时期的32%降到“九五”期间的14.1% ,农民实际负担呈下降趋势。 隋至清朝,境内征收田赋和商税的官吏分设,名称时有改变。
  国民政府税种繁多,税务机构庞杂多变,随着国家税、地方税划定,逐渐形成一套多税种税务机构体系。
  区内苏维埃政府开始未设税务机构,后来设税务科,下设税务股、关税处,负责税务征收。
  新中国建立后,吉安地区税务机构经历了建立、健全、调整、撤并、恢复、强化等演变过程。1994年税制改革后,地县(市)成立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套税务系统。
  第一节民国以前隋朝,吉州设刺史总管税赋。
  唐朝,吉州设刺史掌管财税,下设司仓曹参军掌管税赋,设排岸司征收商税。各县县令总管财税,县丞辅佐征收各税,设税场对商贾茶客征过税。
  宋朝,吉州设太守总管财粮、税赋,下设户曹参军管理力役、田赋,设商税务征管商税。各县县令总管财粮税赋;县丞、主簿辅佐,管理力役、税赋;设商税务征管商税。
  元朝,吉安路设总管,总管财粮、税赋。设都税务、酒税务,均配提领、大使、副使各1员,负责田赋、 盐税、茶税、酒醋课、岁课、商税征收。州知州、县知县总管财粮、税赋,主簿管理税粮。设课税所专管税赋征收。
  明朝,吉安府知府总管财粮、税赋。设税课局,专管税赋征收。各县知县总管财粮、税赋,县丞辅佐, 主簿、钱谷师爷管理力役、赋役、户税。设立户房,管理财粮、民政事务。设立税署、税卡,征收田赋及工商税。
  清朝初期,吉安府设主簿、钱谷师爷管理力役、地赋、户税;设同知公署负责税赋征收、上解。各县由知县总管财粮、税赋;主簿、钱谷师爷管理力役、地赋、户税。县署设户粮房专司财政税捐。镇、乡设财粮库经办地丁、漕粮征收、上解。康熙二十一年(1682),吉安府设置了盐埠,承包盐税。咸丰六年(1856), 各县设立厘金局。同治年间(1862 - 1874),设吉安神冈山厘金局兼管河东分卡,抽收百货厘金。同时, 设良口、沿溪渡、横江渡、三曲滩、住歧、三湖等卡抽收厘金。光绪年间(1875 - 1908),吉安大街设土药 (鸦片)厘金局,专收土药厘金。光绪末年,创办统税,改厘金为统捐,将厘金局改为统税局。同时,裁撤内地厘卡,添设边界分局口,将厘卡改为局口,以便征收产销统税。宣统时(1909 - 1911),吉安知府在河街盐铁庙设局,征收吉安府税(即落地税)。
  第二节民国时期国民政府税务机构 1912年,县知事公署财政课掌管田赋、税捐和会计出纳事宜。1913年,划分国家税和地方税。1914 年,由第二科主管财政,后改为收支局。1928年,县政府设财政局,管理地方收支。1931年,县政府设立第一章税务机构财政委员会o 1937年,县政府设立经征处,并接收税捐业务。
  民国时期税种繁多,税务机构庞杂多变。随着税种不断增多以及国家税和地方税划定,逐渐形成一套多税种的税务机构体系。
  神冈山统税局1912年,吉安神冈山厘金局改为神冈山统税局,吉安城区设统税征收所兼征邮包税。1913年,省临时政府议决,对水路要隘处各厘卡进行撤并,将沿溪渡、三曲滩两个分局和横江渡子口裁撤。1914年4月,恢复三曲滩分局归神冈山统税局管辖。1928年,良口统税局裁撤。1930年底,裁撤神冈山统税局,改由吉安县政府征收解缴。
  印花烟酒税分局1914年开征烟酒牌照税,由县公署征收。1915年5月,吉安设烟酒公卖分局。 1916年1月,改为吉安烟酒事务分局,并在域内设分栈、支栈和代征处。分栈、支栈均由地方绅商承包。 1924年,成立吉安(庐陵)印花烟酒税分局,各县设稽征所。
  吉安硝磺税分局1912年设立,后改为分处,专征硝磺税。
  江西屠宰税局吉安十属分局1930年,设江西省屠宰税总局,县设分局。1931年10月裁总局,由财政厅直辖各分局。1932年取消包办制,设吉安十属分局,管辖吉安、吉水、永丰、泰和、万安、遂川、永新、 安福、宁冈、莲花10县。1937年7月撤销。其业务归并于县经征处管理,属地方税务机构。
  江西特种物品产销清匪善后捐吉安稽征所1932年7月设,1934年6月底撤销。
  江西清匪善后补捐(即邮包捐)吉安办事处1934年1月设,1937年6月底撤销。
  吉安第三区营业税征收分局1934年7月,由省设置吉安第三区营业税征收分局。吉安县设稽征所,万安、宁冈设征收处,峡江由县政府经征处征收管理,泰和等县未设专门税务机构,由吉安县稽征所派员征收管理。1937年撤销吉安第三区营业税征收分局,并实行国家和地方两套税务机构。
  1936年7月,省属各税务机构合并,成立江西省税务局,直接管辖全省各县地方税捐。
  县经征处1937年7月,财政体制改革,县政府内成立经征处为省税经征机构,直属省财政厅。处长由县长兼,副处长由财政厅委派。经征处下设两个组。第一组掌管田赋;第二组掌管地方税收及公学款产。设置组长2人,办事员、催征警各若干人。1941年1月1日起,江西将省、县划分两级财政,县为财政独立一级,将县经征处改隶属于县,办理地方税捐。县经征处仍设两个组,分管省税、县税经征事务。第一组负责经征普通营业税、田赋及地价税;第二组职掌契税、屠宰税、牙当税、烟酒牌照税等税捐的经征及查验事项。处设处长、副处长各1人,每组设置组长1人,办事员、催征警若干人。办事员分为 ■、二、三等。
  县税捐稽征处1948年,各县经征处改为税捐稽征处,设处长(县长兼)、副处长各1人,下设两科 (业务、稽征)一室(会计),各科室设科长或主任1人,税务员、催征警各若干人,公役人员若干人,直至吉安解放。
  国家税务机构属财政部税务署,省或联省设直接税局、货物税局。
  直接税税务机构江西区所得税办事处吉安区分处1937年1月1日成立。1938年10月,先后公布了《非常时期过分利得税法》及《遗产税法》,又接办了印花税,业务范围逐渐扩大。
  吉安直接税分局和泰和分局1940年6月1日,江西省设直接税局,吉安区分处更名为直接税吉安分局。此后,又将泰和查征所改为直接税分局,管辖泰和、万安、遂川3县的直接税。未设查征所的县, 由分局派员流动稽征。
  江西区吉安税务征收局和泰和征收局1943年8月,吉安直接税分局与吉安税务分局合并组成江西区税务管理局吉安税务征收局,统一管理直接税和货物税。辖区各县设查征所。次年,泰和县查征所提升为征收局,管辖万安、遂川、永新3个查征所。
  粤赣区吉安直接税分局和泰和分局1945年8月,全国税务机构改组,省和省以下直、货两税机构分开,成立粤赣区吉安直接税分局和泰和分局。泰和分局管辖泰和、万安、遂川、永新、莲花、宁冈和兴国 7县查征所;吉安分局管辖吉安、永丰、吉水、安福4县,以及永阳、横江、固江、永丰、吉水、安福6个査征所。
  江西区直接税局吉安分局1946年1月,又将直接税机构重新调整划分设置,再次更名为江西区直接税局吉安分局,分局以下隶属关系不变。
  货物税税务机构湘赣区税务局赣中分区税务管理所1936年7月1日,组建财政部湘赣区税务局赣中分区税务管理所,各县设征榷员办事处。
  江西区税务局吉安分局1940年1月,各省货物税机构改为两级制,以每一省区为单位,设区税务局,下设分局及查验所,赣中管理所撤销,成立江西区税务局吉安分局。
  江西区吉安税务征收局1943年8月,成立江西区税务管理局吉安税务征收局。
  粤赣区吉安货物税分局1945年8月16日,直、货两税机构重新划分,成立粤赣区吉安货物税分局。
  江西区货物税局吉安分局1945年12月21日,又将货物税机构重新调整划分设置,成立江西区货物税局吉安分局,县设办公处。
  吉安国税稽征局1948年8月,吉安直接税分局与吉安货物税分局两个机构再次合并,组成财政部江西国税局吉安稽征局,辖区各县设查征所,直至吉安解放。
  苏维埃政府税务机构井冈山斗争初期,红色政权建立在分散孤立和经济落后的农村,没有征收工商税收,也没有设税务机构,党和工农民主政府决定废除国民党军阀政府一切苛捐杂税,免除贫苦民众的纳税义务,给群众以休养生息。后来,随着红军不断壮大,根据地逐渐扩展,苏维埃政权开始巩固,根据地经济逐渐恢复和发展,为征收工商税收提供了条件,税务机构开始设立。
  中央工农民主政府于1931年11月在江西瑞金成立,内设中央财政人民委员部。财政人民委员部设税务局,是税收工作领导机关,下设农业税、商业税、关税等科。同年12月,中央工农民主政府颁发《暂行财政条例》和《暂行税则》规定,建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统一的财政税务机构。
  根据1933年12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地方苏维埃暂行组织法草案》规定,省、县、区、市各级财政部之下,设会计科、税务科、国有财产管理科。税务科之下,设农业税股、商业税股及记账员,必要时设山林税股。税务科(股)管理商业税、农业税、山林税之征收、检查及监督。
  根据1933年3月4日江西省苏维埃扩大第二次全体执委会《关于财政问题决议案》规定,省财政部配农业税征收科科长1人,科员4人;商业税征收科科长1人,科员4人。县财政部配农税科3人,商税科3人。区财政部配商税征收处1人(一区内土于场多及有大市镇的可多用1人),土地税征收处3人(收土地税时临时的)o各级财政部长未经上级财长批准,不能随便调动,工作人员未经部长批准不能乱调。
  根据1933年2月26日中央人民委员会第三十六次常务会决定,设立边境税关。同年3月,中央财政人民委员部发出《建立关税制度》第十五号训令,对关税机构设置地点及大小关税处管辖范围作了部署。当时,境内设有4个关税处: 万泰县寺下关税处负责征收运万安及遂川河出口货物。
  公略县直下关税处负责征收两河出口及来往吉安、赣州货物。
  永丰县牛山关税处负责征收运永丰城货物。
  赣县良口关税处负责征收运吉安、赣州货物(良口今属万安辖境)。
  对关税人员的配备,1933年3月,中央财政部关于建立关税制度第十五号训令规定为:大关检查2 人,核算、会计、出纳、管理、调查统计各1人,伙夫、挑夫各2人;小关检查1人或2人,核算1人,会计及调查统计1人,出纳及管理员1人,伙夫、挑夫各1人。第三节新中国建立后税务机构建立、健全和调整税务机构建立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1949年7月10日关于建立全省各级税务机构的通令,全区各县(市)党政很快完成了对旧的税务机构的接管工作,建立了新的人民税收机构。当时,税务系统实行双重领导体制,从省税务局到专区分局、县税务局、税务所是一个垂直系统,在业务上、干部管理上受上级税务部门的垂直领导,在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则受当地党政机关的领导和监督。行(专)区税务分局为省局派出的督导检查机构,税务所为县(市)局派出的征税组织。
  1949年7月底,吉安分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派员接收国民政府吉安国税稽征局,并从中接收部分旧税务人员,成立江西省吉安分区税务分局。内设秘书课、税政课、计检课、会计课。分局归属赣西南行政公署税务局领导。辖区内的1市11县先后成立县(市)人民政府税务局,内设2 ~3个股,按经济区划设置47个基层税务所,并且在水陆交通要隘处设立8个税务检查站。全区配备税务人员419人。
  吉安解放初,吉安市人民政府税务局与吉安分区税务分局合署办公,办公地址在吉安市下田侯路。 内设稽查股、征收股、直接税股、秘书股,有工作人员49人。1949年12月1日,两局划开经费,分别办公。 次年5月,吉安市税务局办公地址迁入中永叔路。吉安分区税务分局办公地址迁至高峰坡侍中庙。
  税务机构健全和调整1950年,吉安地委和专署决定,除了加强分区税务分局领导外,还要求全区各县(市)党委抽一名部长级职务的干部担任税务局局长,并抽调一批优秀干部充实到税收工作岗位上去。7月,分区税务分局决定,全区各县(市)税务局设的检查站,除保留吉安市、峡江县、泰和县3个站外,其余各站一律撤销,以搞活经济、搞活流通。
  1951年6月赣西南行政区撤销后,吉安分区税务分局改名为吉安专区税务分局,直接归省政府税务局领导。
  1952年8月,吉安专区因辖区内税源分布不均,对个别县税务机构作调整。为贯彻重点征收精神, 加强城市和重点乡镇的征管力量,11月,撤销宁冈县人民政府税务局,改名为宁冈税务所,定编5人。至 1953年3月,又恢复宁冈县局建制。
  1953年1月,吉安专区税务分局更名为吉安专区税务局。局机关原设的课改为科,检查课改名为监察科。
  1955年3月,吉安专区税务局更名为吉安专员公署税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税务局也改名为县 (市)税务局。
  1956年,专署税务局的计会科与税政科合并,仍称税政科;专、县(市)税务局监察机构全部撤销,业务归并秘书科(股);还有部分税务所也进行撤并。
  税务机构撤并和恢复税务机构撤并1957年,大批税务干部上山下乡。
  1958年2月,吉安专署税务局撤销,并入专署财粮贸办公室,办公楼院无偿给其他单位。各县(市) 税务局先后撤并,大批税务干部下放或调离,不少地方有税无人收,漏、欠税现象相当严重。
  这一时期税务机构设置很不统一。在基层,大多数是几个公社设一个税务所,有的叫财税所;县 (市)一级税务局,也陆续与财政局合并,统称财政税务局。
  1959年5月,井冈山管理局设财政税务处。内设税政股,配备税务人员,处理税收工作日常事务。
  1959年6月,撤销吉安专署财粮贸办公室,其税收业务归吉安专署财政金融处管理,当时只有2 ~3 个人兼搞税收工作,熟悉税政业务的干部均被调走。
  I960年撤销专署财政金融处,成立财政处。 1961年4月,撤销专署财政处、商业处,成立财贸办公室。
  税务机构恢复1961年7月,吉安地委和专员公署根据省委常委扩大会议关于恢复税务机构、充实税务人员的决定,要求各县(市)党委和政府抓好税务机构的恢复和税务干部的补充工作。
  1961年11月,地区税务机构从专署财贸办公室分出,恢复吉安专员公署税务局,指定3名干部专做税收工作。这期间,各地也陆续把下放和调走的老税务干部调回来,并选调一批年轻干部和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到税务部门工作。
  1962年12月,局机关从专署办公大楼迁至下永叔路,借用专区建设银行办公楼房办公。内设税政、 计划会计和秘书3个科。同时,14个县(市)税务局也陆续恢复,并按经济区域恢复和建立75个基层税务所。同年,省定全区税务编制529人,其中行政编制155人,事业编制374人。专署税务局行政编制 19人。
  1963年10月,税务局机关迁至吉祥旅馆。按照省局的部署.国营工交企业的利润解缴工作统一交由税务部门监督检查,内部职能机构调整为4个科,增设利润监交科。各县(市)局也相应增设利润监交股。年底,全区地、县(市)税务局基本上按编制配齐税务人员。
  1964,1965年,税务机构和税务人员基本保持稳定。
  税务机构再次削弱“文化大革命”使税收工作受到严重干扰。刚刚恢复运作不久的税务机构再次撤并,税务干部大批下放农村接受贫下中农再教育。
  1968年10月,井冈山专区税务局撤销,税务干部分批下放农村锻炼,只剩下5人留守机关。当年12 月,成立江西省井冈山专区财政局革命委员会,办公地址迁入地委院内原工青妇办公楼房,原专区税务局的办公和食宿用楼房又无偿给其他单位使用。内设税务组负责税收工作。这期间,各县(市)税务局也同样下放干部,撤并机构。
  1969年2月,专区财政局从地委大院迁入专区建设银行的办公楼办公和食宿。
  1969年11月,专区财政局革委会与人民银行吉安中心支行合并,成立江西省井冈山专区财政金融局革命委员会。办公地址设人民银行吉安中心支行办公楼。税收业务分别置于内设的城市业务组和农村业务组内。当时,人民银行吉安中心支行实行军事管制,由一名部长级军官担任军管小组组长,主持财政金融局的党、政、财、文大权。从1968年10月撤销税务局,到1971年底设立税务组,这段时间专区级几乎无人过问税收工作。
  1971年底,地区财政金融局内增设税务组,配备干部4人,专责工商税和农业税业务。县(市)财政金融局也陆续建立税务组,并从下放干部、复员军人、知识青年中调整和吸收一批人员从事税收工作。
  税务机构再次恢复1972年8月,江西省革命委员会批转省财政金融局《关于恢复各级税务机构的请示报告》,同意恢复全省各级税务机构。同时明确,地、县(市)税务局为一级机构,受当地革命委员会和上级税务局双重领导,以当地革委会领导为主;基层税务所归县(市)税务局直接领导,并可根据税源分布情况设置、配备税务人员。
  1972年10月,恢复井冈山地区税务局,仍在人民银行吉安中心支行办公楼办公。内设人事秘书、计划统计、税政和利润监交4个科。各县(市)也陆续恢复了税务机构,成立了县(市)税务局,设置了与地区局对应的内部职能机构。11月,根据江西省革命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关于税务助征员列入国家编制的通知》,各县(市)办理了税务助征员的列编手续,但不列入干部编制。同年,吉安地区税务系统定编773 人,其中行政编制150人,事业编制380人,税务助征员列编243人。地区税务局行政编制仍定19人。
  1973年,除泰和、万安、井冈山仍与财政局合署办公外,其他县(市)都恢复了税务机构,独立门户, 分开办公,并恢复和建立了基层税务所84个。
  1974年,地区税务局迁至吉安市井冈山大道64号办公。
  1977年10月,地、县(市)税务局国营企业利润监交工作移交同级财政局。地区税务局利润监交科 4人调入地区财政金融局。税务局只设人事秘书、税政和计会统计3个科。 税务机构强化税务机构加强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井冈山地区的经济形势发展很快,纳税单位和纳税人迅猛增加。1978年12月,井冈山地委和行署要求各地尽快充实和加强税务干部力量,特别是加强税收征收第一线力量。
  1979年7月,井冈山地区税务局复名为吉安地区税务局。同年,全区税务机构经费开始由省税务局垂宜管理。各级税务机关人员工资、公用和事业经费等,统一由省税务局按年核定、逐月下拨。
  1980年6月,地区局内部职能机构调整为5个科1个班,即人事、监察、秘书、税政、计会科和干训班。
  1982年,省编委核定吉安地区税务系统编制数为1231人,即在1981年10月底全区实有人数811 人的基础上,增加编制420人。其中地区局编制数为36人,增编5人。同年9月,地区局面向社会组织招干,经过统一考试和政审,招干425人,其中应届高中毕业生344人,国营企、事业单位富余职工81人。 地区局组织在拿山统一培训3个月后,他们分别充实到地、县(市)局机关及基层税务所,加强征收第一线力量。年末,全区基本上达到编制人数。1983年底,全区实有人数为1284人,其中地区局44人。
  1984年6月,地区局内部职能机构调整为人事监察、秘书、计划会计和税政一、二科共5个科。
  1985年7月,税务干部培训班改为吉安地区税务干部学校,是地区税务局事业单位,定编15人。 1986年迁入吉安市鹭洲中路22号新楼办学。
  1986年5月,地区局增设稽征管理科,税政一、二科合并为税政科。
  1987年2月,地、县(市)税务机构和干部,实行地、县(市)和省税务局双重领导,以省税务局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形成机构、编制、人员、经费4个垂直管理的新格局。
  1987年4月20日,全区地、县(市)税务部门人员、机构、编制及干部、工人档案从地、县(市)组织部、机构编制委员会、人事局、劳动局等部门全部移交给税务部门管理。全区移接税务干部、职工人数 (含离退休干部、职工)1543人。税务机构158个,其中地区局1个、县(市)局14个、基层税务所143个。 年底,全区实有税务干部、职工为1591人,其中地区局60人。全区另有临时协税人员135人。
  从1987年开始,相继在地、县(市)试行税务检察助理员制度,设置税务检察室,配合检察机关查处偷、抗税案件。地区检察分院在地区税务局稽征管理科设立税务检察室,配备5名兼职助理检察员。
  内设职能机构调整1988年7月,省财政厅、省编委发出联合通知,对全省税务部门内设职能机构和人员编制作了统一规定。
  1989年10月28日,地区税务局设7科1室和3个事业单位,即税政一科、税政二科、稽征管理科、 计会统计科、教育科、人事科、监察审计科、办公室和税务干部学校、电子计算机室及税务咨询服务部。 11月1日起,县(市)税务局机关内设机构分别为:峡江、宁冈县和井冈山市设4股1室,即税政股、人事教育股、监察审计股、计划会计统计股和办公室;其余县和吉安市设5股1室,增设稽征管理股。县(市) 局所属事业单位设税务稽查队和发票管理所。同年,全区税务编制为1996人,其中地、县(市)局机关 404人(地区局83人),基层征管人员1592人。
  基层税务机构建设加强根据国务院关于“税务所按经济区划设置,大的集镇和工矿区设税务分局,属于县(市)税务局的派出机构”的指示精神,按照省确定的条件:县(市)局所在地的宜属所、城镇所以及担负3个乡(镇)以上税收工作、税务干部职工15人以上、全年各项税收额100万元以上的税务所, 经地区税务局批准可设为副科级税务分局。1988年底,地区局批准全区首批设立副科级税务分局 21个。
  1989年9月,为了强化税务机构征管力度,吉安地区税务局和江西省检察院吉安分院发出联合通知,要求县(市)税务局都要设立税务检察室。检察室主任由县(市)局副局长兼任。当年全区设立税务检察室5个,配备专、兼职检察助理员15人。 _ 1990年11月,全区各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及城区税务所的规格均提升为副科级税务分局。全区除吉安市设5个分局外,其他县(市)均设1个分局,共设城镇税务分局18个。
  1991年5月,地区税务局设立正科级检查分局,各县(市)局稽查队也改为稽查分局(副科级)。地、 县(市)局也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使税务违章案件的举报、查处,形成一种网络体系。12月,为强化农村税收和零散税收征管,凡是没有设分局、所的乡镇,都建立税务组或征收站,负责征收农村零星税款。
  1992年9月,吉安地区税务局直属分局成立,为副县级税务征收管理单位。把部分地属工业企业及地属商品流通企业,划归直属分局征收管理。12月,农村税务所大都改为分局,没有设分局、所的乡都设立征收站或组。
  税务机构分设 1994年,全国统一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把现行税制分为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地方税 3种。省、地、县设立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系统垂直于国家税务总局管理。地税局由同级政府管理。业务上,国税、地税统一归口国家税务总局领导。
  根据国务院国办发(1993)87号文件精神,国家税务总局批复《江西省组建两套税务机构办法》,人员有70%留给国税局,30%分流给地方税务局。当时,吉安地区税务部门实有人数1887人,按照这个比例,分流到地方税务局的566人,留给国税局的1321人。已离退休人员全部留在国家税务局。
  全区国家税务系统1994年9月1日,成立吉安地区国家税务局,办公地址仍在原地区税务局办公楼。13个县(市)也先后都成立国家税务局。
  经省国税局核定,吉安地区国税局内设职能机构为9个科室、2个直属分局、5个事业单位,即办公室、税政管理科、涉外税政管理科、征收管理科、计划财务科、教育科、人事科、监察室、党办工会9个正科级科室;设立副县级直属分局和正科级稽查分局2个直属机构;设税务咨询事务所、发票管理所、税务信息中心、税务培训中心、税务干部学校5个正科级事业单位,并对各科室、直属机构和事业单位的职权和责任范围作了明确规定。
  经地区国税局党组研究审定,各县(市)国税局机关和基层税务机构设置为: 县(市)局机关内设5个或6个股(室)、3个直属机构,即吉安市和吉安、新干、泰和、万安县局机关设办公室、综合业务股、计划会计财务股、人事教育股、监察室和微机室,其余县(市)局机关暂不设微机室;直属机构均设税务咨询事务所、发票管理所和副科级税务稽查分局。
  基层税务分局的设置,视各县(市)具体情况而定。全区共设置副科级基层税务分局96个、税务所 19个。它们分别是:吉安市11个分局、4个所;吉安县11个分局、4个所;吉水8个分局、1个所;峡江 4个分局、2个所;新干6个分局;永丰7个分局、2个所;泰和11个分局;遂川8个分局、1个所;万安7个分局、1个所;安福8个分局、1个所;永新7个分局、2个所;宁冈3个分局;井冈山市4个分局、1个所;地区直属分局1个副科级征收所。
  全区国税机构人员编制暂定为1911人,其中地区局83人,地区直属分局15人。
  1995年,又陆续设立一些分局和税务所。到年底,全区各县(市)国税局共设基层税务分局110个, 税务所38个,事业单位32个。实有税务人员1375人,其中地区局79人。
  1996年4月,地区局党组决定:精简、压缩一些基层税务分局,分局局长要通过考试和考评,竞争录用上岗。年底,基层税务分局由110个压缩到75个。
  1997年初,为了适应征管改革新模式需要,对国税系统基层征收机构进行再次调整和压缩,原则上以每县设5个分局为宜,全区压缩至65个分局。按照地区局党组要求,到年底,全区13个县(市)局和直属分局,共设基层征管分局(所)65个,比1995年压缩了 45个,压缩率达40.90% ,其中城镇分局(所) 15个,农村分局50个。县局直属征收站5个,分局隶属征收站91个。
  1998年5月,地区国税局党组决定,地、县(市)局的直属机构稽查分局统一更名为稽查局。9月,各县(市)国税局的微机室统一更名为税务信息中心,实行地、县(市)国税局微机网络化管理。以后,地、县(市)国税局还陆续配置一些计算机及其配套设施,培训和录用了一批通晓微机的专业技术人才。
  2000年底,吉安国税机构有市局1个,县(市、区)局13个,市直属分局1个,基层城镇分局50个,农村分局50个,基层征收站96个,实有税务干部职工1336人。
  全区地方税务系统1994年9月1日,成立吉安地区地方税务局;10日,在原地区税务局办公楼院内正式对外挂牌、办公,内设办公室、税政科、计会科和征管科4个职能科室,到职人员24名。10月3日前,辖区内13个县(市)先后都成立地方税务局(9月12日泰和、宁冈;15日峡江;17日安福;18日吉水; 24日井冈山市、遂川、新干;25日万安;26日吉安市;29日吉安、永新;10月3日永丰县)。
  新组建的地方税务局实行上级地方税务局和同级政府双重领导,以同级政府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
  1994年11月3日,地区地方税务局内设7个科室:即办公室、税政一科、税政二科、征管科、人事教育科、监察审计科、计划会计科。11月8日,成立地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为副县级行政机构。核定行政编制局机关40人,直属分局10人。
  1995年4月24日,直属分局内设3个副科级职能科:综合科、征收科、稽查科。9月17日,经地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同意设立正科级地区地税局稽查分局。随后,各县(市)地方税务局相继成立副科级稽查分局。
  1996年12月,地区地税局机关增设政策法规科,与办公室合署办公。
  1997年9月10日,地区地税局从原地区税务局大院搬迁至吉福路50号大楼办公。
  2000年7月6日,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地税局《全省地方税务机构管理体制改革方案》。随之,全区地税局的行政、事业编制上划省地税局统一管理,所属基层税务分局(所),各级征收分局及稽查分局均为行政编制;地税部门经费实行“收支挂钩,核定比例,分级负担,财政监督”管理办法;对地税干部实行分级管理,下管一级的管理办法,其党务及工、青、妇工作仍按属地原则进行管理,地、县(市)地方税务局党组书记、局长不再由同级财政局长担任。
  2000年底,吉安地税机构有市局1个,县(市、区)局13个,市直属分局1个,基层税务分局(所)110 个;实有税务干部、职工1205人。
  秦至清朝,境内均征收田赋和工商税,其中田赋征收,经历了丁男征赋法,户调制,租调制,租、调、庸法,两税法,一条鞭法等的演变。
  北洋政府期间,吉安执行清末税制。1928年起,国民政府除征收中央税和地方税外,还开征116种苛捐杂税、51种各类附加和派款。
  区内苏维埃政府实行统一的累进税制,开征了商业税、农业税、山林税、屠宰税、工业税和关税。
  新中国建立后,1950年建立新税制;1953年,修正税制;1958年,改革工商税制,统一农业税制;1973 年,简化税制;1980年9月〜1981年12月,建立涉外税制;1983〜1984年,两次实行“利改税”;1994年后,建立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地方税收体系,共7大类24个税种。吉安地区除筵席税、牧业税、 关税、进口调节税、船舶吨税未开征外,实际开征了增值税等19个税种。
  第一节秦至明朝税制秦朝,境内废井田制,实行丁男征赋办法。工商税主要有山海泽地税和关泽税O第二章税收制度汉朝,开始仍采取丁男征赋法;工商税收有关市税、盐税、铁税、酒税、牲畜税、车船税、家畜税,市场交易税。东汉末年,田赋实行户调制。
  三国时期,庐陵属吴,田赋实行户调制,按田交租。工商税按户征绢帛,对行商、坐商课征市税。
  晋代,实施田赋、户税和人口税混合课征的租调制。工商税实行关市税、输估、散估,以及通行税等。 南朝,田赋曾先后实行从口课税、户调制、从田课税。工商税收有盐税、酒税、估税、关税和市税。 隋朝,田赋实行租调制。盐、酒无税,关税、山泽之税停征。
  唐朝,境内赋税已从力役形式发展为实物形式。武德二年(619)实行租、调、庸法,即租、调征钱,庸纳绢代役。武德六年,加征亩税和户税。建中元年(780)实行两税法,将租庸调、亩税、户税合并征收夏粮、秋税,境内人丁一律按拥有土地和财产的多少纳税。工商税有矿税、茶税、财产税、商杂税、间架税。
  宋朝,田赋分夏秋两次征收,夏税以钱计,秋税以米计。工商税征收品目有谷、帛、金铁、物产等4类 27品,征收内容包括商税和专卖。工商税收有岁课、额外课和商税。
  元朝,赋从宋制。元贞二年(1296),境内夏税纳木棉布绢丝绵,秋税输粮。同时,对盐、茶、酒、醋实行专卖。
  明朝,境内实行新的赋役法:按田起赋,按赋著役。田租分夏税、秋粮。役民以银代役。每一男丁, 每年征银1钱2分6毫4丝6忽1微;每一妇女海年征银6厘5毫6丝2忽7微;优免人丁,每年征银 6分3厘7毫3丝1忽3微。万历九年(1581),实行一条鞭法,境内田赋、徭役及杂税合并,一律按地亩折银征收。此外,对盐和茶实行专卖制,开征茶课、盐课和商税。
  第二节清朝税制清朝前期(1644 -1840) 田赋征收制度顺治元年(1644),吉安的田赋征收,沿用明代一条鞭法,即赋役合一。康熙五十-年(1712)开始,以上年人丁数为常额征收钱粮,此后出生的人丁不予征收。从此,赋役真正合并,无地者不负担丁银。但除田赋之外,还要附加耗羡、平余、漕粮。
  工商税制盐法清初,沿用明代引岸制。引是国家发给盐商的贩运证明。岸是引界、引地,是商人花钱买来的销盐区域,限域经营,不能超越。清初盐税分为灶课、引课、杂课、税课和包课。顺治十三年(1656),安福实征盐钞银119两1钱6分;康熙年间(1662〜1722),庐陵岁销盐17728弓|,商课银15005两1钱;乾隆九年(1744),莲花厅管引盐1131引,计小盐40009包,5厘饷银,该商自贩。
  茶法清初沿明制,分官茶、商茶、贡茶3种。官茶储边换马,商茶按引征税,贡茶进贡皇室。乾隆三十八年(1773),庐陵县上解茶税银7两5钱。
  矿税顺治时,严禁开矿;康熙时,限制略有放松;直至乾隆时才大力开矿。矿税征收为实物分成: 康熙初,官4民6;康熙后期至雍正后期,专卖大多按2分官税,4分按指定价格由国家收购,4分自由贩运。道光、咸丰年间国家不实行专卖,全部改为征税。
  酒税时禁时开,税归地方。
  关税有内地关税和国境关税。内地关税包括正税、商税和船料。正税属货物税,在产地征税;商税属通过税,按货物价值计征;船料则按船的载重量征收。税率由朝廷户部规定,为货物价值的5%。海关征税分货税和船钞两种。康熙时期,海关根据货物价值计征,进口税为4%,出口税为1.6%。船钞每船征银2000两左右。
  牙税康熙初,地方经纪人到县衙请领牙贴,在集市抽收行佣。吉安各县执行江西省定税率,即按资本、营业额划为3级:上级纳税银3两,中级纳税银2两,下级纳税银1两。偏僻乡镇:上级1两,中级 5钱,下级3钱。除牙税外,牙行还要按营业额大小,每年分两级交纳年捐。牙税编定后一般不变。乾隆三十八年(1773),庐陵县实征税银84两,比乾隆三十六年原编牙税银65两,增征19两。同治十三年 (1876),永新上解牙税银6两。
  当税顺治九年(1652)开征。规定各当铺每年交税银5两。康熙三年(1664),按营业额大小纳税银5两、3两、2.5两不等。雍正六年(1728),税率提高1倍。乾隆三十八年,庐陵县上解税银15两;同治十三年,永新上解税银5两。
  牲畜税按官民所养马、牛,年按头折征,税率为2%。乾隆三十八年,庐陵县起运牲畜(牛税)税银 3.367 两。
  田房契税对典押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征收田房契税。顺治四年规定,买卖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买价银一两,由买主纳税银3分;雍正七年,税契买价每两征银4分。自顺治至雍正,典契不纳税。乾隆十四年,规定买契征9%,典契征4.5%₀该税原无定额,尽收尽解,吉安各县开征。
  纸价属契税一目,即为契纸工本费。乾隆三十八年,庐陵县上解纸价银0.15651两。
  其他如落地税(坐税)、铺面行税等多有征收,收入或归中央,或留地方,在财政收入中不占多大比重。
  清朝后期(1840〜1911) 1840年后的税收制度,打上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烙印。
  田赋征收制度由于帝国主义侵入,原有收入不能保证支出需要,永不加赋的祖训被取消。田赋以外,有多种附加。光绪时,为赔款和举办新政,允许各省自由筹款,各地无不从田赋上打主意。境内田捐、粮捐、捐输的数额,竟超过田赋正税几倍。
  工商税制清朝后期工商税,不仅税种增加,而且性质也有变化:一是关税。原内地关卡称常关,对通过的货物征收包括正税和附加的常关税。国境关税又分进口税和出口税(税率为5% )、子口税和复进口税(税率为2.5%)、吨税(分两级征收:150吨以上每吨课银5钱,150吨以下每吨课银1钱)。新海关税率需同外国侵略者秉公议定则例,清朝政府无权单独制定和修改。二是盐税。道光初年,两江总督陶満创行票盐法,即经官府批准和纳税后,在指定的销界上皆可贩运。咸丰时,为筹军饷,在盐税正税外,又征盐厘、厘税,一般是运盐越远,课厘越多。三是厘金。厘金是一种值百抽一的商业税,因百分之一为一厘,故称厘金。四是统捐。统捐制首倡于江西。此外,还开征当税、土药税(国产鸦片税)、田房契税、船舶捐和烟酒税等,名目繁多。
  厘金厘金按百抽收,故为从值之税(按货物价值1%计征)。咸丰三年( 1853),大常侍雷以诚治军扬州,于仙女镇倡办厘捐。自咸丰五年始,户部奏请通行各省按货抽厘,以助军饷。六年,定法综计百货而抽之,凡货值银1两,捐2分;值1千捐20分。逢卡抽收,不立定限。坐商,则有门厘。清末年间与厘金有连带关系的税捐有统税、销产税、落地捐、认捐、包捐、饷捐、山海税。厘金课及百物,重叠征收,严重影响商品流通和工农业生产。光绪二十八年(1902)后逐步废止。但吉安续征部分厘金。
  肉厘吉安肉厘始于光绪三年(1877),仅限于猪之屠宰,屠宰1头课税200文,后为筹庚子赔款,开征附加,每头加收100文。宣统二年(1910)每头再加征200文,即正税、附加税共600文,均为省财政收入。
  土药厘金土药为鸦片。光绪年间,设土药厘金局于吉安大街,凡川土、云土一律投税贴花。公土、 广土各关给有子口票,投票查验贴税。后改为土膏专卖。
  统捐江西的统捐,即从前的厘金。光绪二十八年,在南昌设商务总局,改向收二护二验的厘金为一道征足的统税,进行试办。光绪三十年,将牙厘局改为税务局,将卡改为局口,至此,统捐办法,全面普及。自改办统税后,一次征足,经过后卡,只许查验,不许重收。江西统捐有20种,吉安开征12种。
  百货统捐自光绪三十年十月初一始,查百货一律改办统捐。如指销在四卡以外的,第一局口报完 10分不再重征。如过二分口,准照边界新举,从宽只完半税5分,如果超过指定销售的地方,再过第三局口,续完5分,详准通行。次年,因百货向完3分厘金的,新法章改为半税5分,绅商责有烦言。后来又决定,凡是零星贩运,销售近地并不出卡的百货,一律变通办理,仍照3分收捐,填给执照,另款册报。其贩运远处及他局局口运来的货物,查照新章,分别全税、半税征收。如有票货不符,仅将其所多的货提出充公。为便利商民,通饬各局口遵照执行。
  米谷统捐光绪三十年六月,将米谷厘金仿照统局章程专收10分详细规定。第一局口报完10分, 不再重征。若仅二局口,从宽只完5分。如果超过指销的地方,再过三局口,续完5分,才准通行。凡是零星贩运,近地销售,并不出卡的米谷,变通办理,仍照收捐3分。
  酒正税光绪二十九年四月,经牙厘局核定,酒税以百斤计税,从量征收,高粱酒及各省进口的烧酒,正税500文;药酒及各省进口的黄酒,正税250文;土烧酒及土制各种高粱酒,正税250文;土绍酒及青缸、花庄、冬酒、伏酒等,正税200文;水酒、甜酒、白酒、新酒等,正税100文。外来的酒严饬各处查明绕越的水、旱路,设法堵缉,一并归起票各局口报完。由局颁发统税执照、印花。其填写执照的方法,应将酒的产地及坛、罐、篓、缸所装之斤两,详细注明,以便于查验。
  茶叶统捐光绪二十九年,经牙厘局核定,江西通省茶厘一律改为统税。何处茶商贩运,即由何处首卡按照茶厘章程,抽足10分厘金,作为统税,粘贴印花,填给执照,无论行过内卡何地,即刻查验放行, 不再抽厘。以百斤计算,沿溪渡、横江渡则征银1两1钱5分;又沿溪渡征花香茶税银2钱8分。此外, 茶叶名目有细茶、粗茶、茶末、茶梗、茶籽、茶朴、土茶叶潢片、青叶等,应征足10分。税钱少至150文,多至1500文。税银少至5钱,多至7.1钱。
  糖斤正税以百斤计算,白蜂糖1400文;冰糖1000文;白糖、红糖、桶糖、黄蜂糖300文。十分统税归一处并征,至于洋商的糖捐,则归保商局征收。
  木植税江西木植税,为税项的巨款,吉安的木植税则居江西首位。
  光绪二十八年,由商务局会同牙厘局筹议,另设专员改征统税。于南赣、吉安各首卡,收山贩10分; 三湖卡收水贩5分;吴城卡,收出江10分,共25分统税。二十九年,复因筹办销场税,将原收木植税起票的茅店、塘江、沿溪渡、横江渡4卡专员裁撤,归并三湖总抽15分。又因体恤商艰,斟酌损益,三湖减 3分,实征全税12分,吴城减2分,实征全税10分。只有茅店、横江等4卡木植税,归并下渡抽收,三湖以上内销的木材均无厘税,所损失的税款甚多。庐陵县总商每年包缴木植税2000串。因该商难完成包缴数,而累赔,诸饬改办。续经议定自1942年起,核减8折,由县批解。
  1944年正月,由商详定吉安府属的木材,由沿溪渡、横江渡两分口起票,先抽出5分半税。下至三湖,由该分局丈量票货相符,责令行商呈缴执照,换给凭单,续抽销场7分统税。再下至吴城,呈缴三湖执照,换给凭单,另抽出江销场8分统税。其庐陵县原收包缴木税,即行停止。旋于十月间,议将吉安府属永新、莲花、永宁(今宁冈)、安福所产木植,其出口的,由神冈山分局起票,横江渡则抽近地销售的税。 木植名目,有正木、大木、中木、花木、皮木、柴木、大筒、中筒、毛筒、杉木筒、樟扳、杉板、杉木床板、杂板、 桥板、花板、杂木、短木。所征税率高低不等。
  纸张统税光绪二十九年二月,经前牙厘局详定改办统捐。由各起票的首卡,并抽10分,其余各卡查验放行。该项纸张尚未票满,经过各卡,节次加补。复经酌中核定,于10分外,加抽2分,以弥前项补厘所失,均由起票之卡,连同10分正税一并抽定,填发护照以凭查验。纸张名目不一,税亦复不同,或捆、或石、或萎、或箱、或件、或块、或筒、或盒、或皮、或厅、或以百张计、千张计,亦由前牙厘局详定,划一数目。
  夏布统捐光绪二十八年正月,经商务局及牙厘局详定改办统捐,先后或由各州、县、局口抽收,分别布质的粗细,丈尺的长短,幅面的阔狭,所以庄数、卷数、匹数、尺数互有不同,而应收统税钱文,也因此有差异。
  煤炭统税光绪二十七年,经商务局详定,每石抽钱25文,其焦炭应照常煤加倍,每石抽10分,折钱 50文。改二护二验为一抽一验,凡起票开始有煤厘的,如横江渡、神冈山、良口均应改办统税。
  枯饼统捐光绪二十五年闰五月,详定以15抽收,每百斤应完税钱105文,此后改100文,以便稽核。在首卡一次性完清以后,通行不再抽收。 瓜子统税光绪二十九年,对出江的瓜子试办统税,每石抽收10分,折钱400文,随后又决定,每石加钱80文。光绪三十三年,税务局以奸商避重就轻,率请联单,当查洋关瓜子税则,每百斤完两正税一半,税银2钱5分,按一六扣,约税钱400文。以后出江瓜子,每百斤均收十分统税,折钱400文。湖口仍照出江2分抽收。至于行销内地不出江的瓜子,每石(百斤)实征十分统税,折钱440文,仍循旧办理。
  两成加税光绪二十至二十一年,户部奏准重抽税厘。对于烟叶、茶叶、酒、糖等货物均在10分税数之外,加收两成,由牙厘局按年解司。
  其他稅捐吉安各地开征7种: 牙税咸丰六年,为了补充军饷,令各州、县开征牙税,十一年停征。同治五年(1866),继续抽捐,六年停征。光绪十年又恢复征收,征税标准为:凡属繁盛地,上等征收税钱1000串,中等征收500串,下等征收300串;偏僻之地,上等征收税钱700串,中等征收300串,下等征收100串。光绪二十年,改旧贴换新贴,按原额折年。宣统元年(1909),开始增加岁捐,新贴按牙执每百串年收银4两,旧贴2两,分春秋两季催解。
  当税咸丰六年,仍定每家当铺年纳税银5两。光绪十三年,因郑工决口,需巨资修复,户部定各户预交20年当税;光绪二十三年,提高为年税银50两,以前预交税款,准许每年扣除5两,扣清为止。
  使用牌照税清朝吉安凡新下水船,每三板船课税银1钱3分;小七板船课税银2钱4分;大七板船课税银3钱;小号头船课税银6钱;大号头船课税银1两。课税后于船头烙记斧印。
  落地税(吉安府税)为吉安知府所收,局设河街盐铁庙。清时除土产大布、肩挑谷米、蔬菜、瓜果、 鱼肉外,水陆百货到此销售一律需要投税(申报缴税),方可入店。征税按件计算,征收尚轻(如布每件 2文,竹每根2文等)。但遇疏漏就拘押重罚,行商、市商都怨恨害怕,辛亥改革,吉安府知事废止。
  契税契税源自清顺治年间。吉安税率为:凡不动产契价银1两,正税3分,火耗解费9厘;无定额契纸每张收税钱500文。光绪末年改两为圆,买契银1圆,加征9分,其中典契征6分。
  杂税清朝,吉安各地对妓院征收烟花税,又称花捐。对赌场征收赌捐。
  屠户捐清末,以新政繁兴,往往就地筹款,仍有所谓砧肉捐、屠户捐。屠户捐大部分按月抽收,为地方使用。光绪三年,泰和县定宰猪一头征银200文,附加200文;宣统二年,宰猪一头征正、附税 600 文。
  第三节民国时期税制北洋政府税制北洋政府执政期间的税收制度,基本结构与清末税制大体无异,仍是以间接税和田赋为主。除关税外,吉安各县先后开征了 21个税种。
  田赋经北洋政府正式立法的税种之一。
  1912年,吉安无论丁漕正杂均改为尽征尽解。所有亩捐串杂等诸名目概行革除,凡隶属于地丁的统一改为地丁,隶属于漕米的统一改为米折,每地丁 1两征钱2700文,米折1担(100斤)征钱3600文,屯粮余租等项仿照丁漕办理。
  1914年,银贵钱贱,田赋改征银元。吉安地丁 1两征银元2元2角(其中国税1元8角,省地方税 4角),另征县附加1角4分,手续费7分;米折一担征银元2元9角(其中国税2元4角,省地方税5 角),另征县附加2角2分,手续费6分。
  1915年,因增加中央专款,吉安地丁每两征附加税3角,米折每担增附加5角,以五成解中央,两成解中学警备经费,三成留县。
  1920年,解财政部之五成丁米附加改为江西省教育、实业经费。 _ 1927年,田赋收入划归地方,吉安执行省财政厅规定,地丁每两征银元3元,米折每担征银元4元”所有从前带征各款一律取消。
  盐税北洋政府以盐作抵举借大量外债,致使盐税也继关税之后丧失主权。国家规定盐税在产地起运时,由商人每担课税3元,此外不再征税,也不征附加。实际上,各省仍自行其是,吉安各县相继开征盐税附加。
  统税民国初年,统税沿袭清末税制。
  1914年,吉安各县对税收进行整顿,改两为元,折征银元。规定征收钱1280文,折合银洋1元;征收库平厘银6钱6分7厘,折合银洋1元;征收库平洋钱7钱2分,折合银洋1元;征收毫洋10角,折合银洋9角。吉安赣江主要港口,设有吉安神冈山、新没三湖、万安良口 3个统税局,并设卡对过往船只特要之货进行检查。主要是对百货、米谷、烟、酒、茶叶、糖、木植、纸张、夏布、靛青、煤炭、土布、麻斤、橘饼、香末、瓜子、萝卜条、瓷器等,按清末税制查验征收。
  表16-2-1 北洋政府时期境内神冈山等三统税局统税收入统计金额单位:元征收机关三湖统税局神冈山统税局良口统税局税名统税正税中央税统税正税中央税统税正税中央税税率值百抽十值百抽十值百抽十每年征收旺月四、五、六等月二、四、五、六等月四、五、七、八、九等月1915年比额数(计划数) 144821 105096 8711 1915年实收数 99621 106996 8759 1922年比额数 163616 135477 11499 1922年实收数 84399 67111 14595 1923年比额数 187200 155971 12549 1923年实收数 72994 110056 9236 1924年比额数 187200 155971 12549 1924年实收数 72938 129741 11259 1925年比额数 172865380 148553840 11951850 1925年实收数 100634660 140647554 10807217 1926年比额数 216081720 185679800 14939187 1926年实收数 108636056 108414117 9162077 邮包税民国初年,财政部令神冈山统税局就吉安城市设所兼征,凡邮政局带包裹货物均照分则征税,年收入约8000 ~ 9000元。
  1924年,改为招包委办,因邮章增重双包收寄,并准出品处托各邮局收汇,货价购售均便,包裹日渐加多,年定包额18000元。1931年部令撤销。
  烟酒税民国初年,烟酒税沿袭清制。1914年1月,烟酒实行专卖,分整卖、零卖两种。户税整卖20 元;零卖分甲、乙、丙3种,税额分别为8元、4元、2元;有效时间为半年。吉安各县从1913年实行专卖, 1914年开征烟酒牌照税,由县财政代征。
  1915年4月,开征烟酒公卖费,费率全税为25% ,半税为12. 5% ₒ已缴过公卖费的烟酒倘需改装运销,经分支栈检查核实,发给丙种印照,未缴费的,仍应补缴公卖费,收日本龙洋每圆补铜元2枚,杂洋补铜元4枚,小洋9折,不及1元的,每角收铜元15枚。原有的烟酒通过税(统税)及牌照税仍由原征的局县征收,归财政厅管理。税率按《江西烟酒公卖局所属各统税局烟酒税率表》执行。同年,神冈山统税局烟酒执行以下税率:土烟100斤征正税300文,烟筋、烟杆100斤征正税100文,土烧酒、高粱酒100斤征正税2角、附加2角8分,冬酒、水酒100斤征正税8分、附加1角。三湖统税局烟酒执行以下税率:土烧酒100斤征正税2角、附加2角8分,冬酒100斤征正税8分、附加1角。沿溪渡统税局烟酒执行以下税率:烟叶100斤征正税3角5分1厘5毫、附加7分3毫,土烧酒、冬酒税率同神冈山和三湖统税局。良口统税局烟酒执行以下税率:土条烟每包征正税4厘7毫,烟筋每石征正税7分8厘1毫,土烟叶100斤征正税3角5分1厘6毫,土绍酒每石征正税1角5分6厘2毫,冬酒每石征正税7分8厘6毫。
  矿税1926年,开征矿税,由采矿者缴纳,有两个税目:一是矿区税。一类一等金、银、铜、铁等22 种,每亩地每年征税0. 3元;一类二等砂钳、砂金、砂银等在河底者,每10丈,每年征税0. 3元;二类水晶、 石棉、石膏、煤炭等20种矿产,每亩每年征税0.16元。二是矿产税。一类矿按产地平均市价征税1.5%; 二类征税1% ;三类青石、石炭石等免税。
  牙税民国初年,规定牙行必须登记领印贴,牙行开业新领印贴时,征收登录税及附征经征费,以后每7年换贴1次,随征登录税和经征费;按季征收营业税,并附征经征费。经征费1/3留征收机关为办公费,2/3解营业总局为工料费。吉安牙行有杉木、竹、油、粮食、豆、麦、水果、干鱼、猪仔、柴炭、船户等。各县都有开设,乡市因土产类设之,庐陵年征税银480元,经征费银9元6角。当时,境内牙税执行税率:甲等,登录税300元,经征费9元,营业税40元;乙等,登录税200元,经征费6元,营业税30元;丙等,登录税100元,经征费3元,营业税20元。
  官中(类似牙纪)1917年,庐陵县署责令各乡设立1名或2名牙纪,每名纳执照费10元。凡民间买卖田地、房产,均须官中盖章登记汇总,以便稽查偷漏税,1919年停止。
  当税民国初年,规定典当业必须登记领照,并按年缴纳。登录税税率:繁华地区每贴300元,简朴地区每贴240元。营业税税率:繁华地区每户80元,简朴地区每户50元。经征费同牙税。民国初年,吉安(城区)属繁华地区,庐陵农村当铺有5户:永阳、栗塘、陂头、固江、塘东等坏市均设1户,属简朴地区, 年征税银80元。
  印花法税法经过几次修订补充,规定应贴印花的商事凭证有两类:第一类包括发货票、租赁凭证、 预定买卖单据等,面值10元以上的,贴花1 ~2分。第二类包括提货单、保险单、存款单、公司股票等,按面值累进贴花,10元以下的,贴1分;10元至5万元以上的共分7级,贴花2分至1.5元不等;国家所用契据不贴。应贴印花的人事凭证含各级学校毕业证书、婚事、出洋护照等10种,贴花1角至2元不等。 凡违法不贴者,罚款5 ~ 200元。
  屠宰税1913年,吉安、泰和等县宰猪1头征税1100文。
  1915年,吉安各地根据财政部通令规定开征,宰猪每头征税3角,宰牛1元,宰羊2角。税由屠宰户完纳,填制执照方准宰杀,不另收费。屠宰猪、牛、羊不分大小,不论结婚、丧祭、年节,宰杀一律照征,实数解部。如附加地方公益捐,不得超过正税。
  1916年1月,呈准变通,每征税1角,另收经征费5厘,其中4厘留县为办公费,1厘解省财政厅为印刷费。同年12月,部令禁止宰牛,停征屠牛税,屠猪税改为每头4角,并加经征费2分;屠羊税每头3角, 加经征费1分5厘。同年,省特指派宁冈屠宰税每月100元,因派额过重,该县于7月1日呈报省财政厅云:“县民贫俗俭,宰猪有限,饬各屠商包征,每月仅20 ~ 30元。” 1917年2月,凡民间结婚、丧祭、年节,宰猪羊自用者一律免税。
  1918年,吉安县呈准每头猪带征附加教育经费1角,附加警察教练经费3分5厘,教练期满停征。
  1920年,万安县月征屠宰税220元,旺月可增加200元。
  1924年,屠宰税划归省税,江西全省招商承办以后,均属省府委托包办,比额超过4倍,执照另收,其中增减停留屡有变更,承包人任意加税,以饱私囊,弊不胜举。是年,吉安县所征税项为:屠猪税14000 元,屠羊税10. 8元,正税全部解省;经征费222. 8元,其中解省22.416元,其余留县;教育附加2000元; 警察教练附加252. 8元;财政附加6000元;农村合作基金912元,全部解省;保甲附加2800元。
  契税1914年,规定“买四典二”,即买契税率4%,典契税率2%₀ 1917年,改为买六典三,撤销各项附税。因江西南潯铁路保息,核准买契附加2分;典契附加1分;补契税,即原契已失,按申请书估价补给官契并补契税3分;买典契纸每张5角,其中留县经征票1角,缴厅印刷费5分。契上印花税免贴。 吉安各县均开征。1917年,吉安县年征解省厅数为:买契正税4831.42元,附加1610.49元;典契正税 1.20元,附加0.40元;补契税53.27元。
  契税罚金1917年,加重契税罚金,规定未验前清白契于7月1日以后呈请补税的,除完纳税款外, 应处以10倍罚金;未验前清红契,仍纳半税,照半税10倍处罚;民国新契自立契之日起,逾期6个月的, 除照纳税款外,罚款3倍。吉安此项征数甚少,无从稽查。
  验契费1914年,吉安各县对契约征收验契费。凡不动产旧契,无论已交税或未交税均须呈验。每张纳查验费1元,注册费4角,其价格在30元以下的,只收注册费,给贴查验证书,吊加印花税。是年,将注册费改1角,逾期照章倍征。如有产无契的,可以申报,补发管业证。吉安各县稽征数无考。
  硝磺税民国初年,凡商民请领、运销硝磺,均照章纳税。硝每担征税6元;磺每担征税4元。吉安县年产硝约167担,年销480担,征税2880元;产磺极少,年销120担,征税480元。
  牲畜税1912年,万安等县开征,从价计征。征税数额无考。
  房铺捐按房铺租额征15%,由房东负担,房客代缴,于租金内扣除。吉安商会年征收24000元,补助警察经费,1928年,改由财政征收,仍充公安局经费。1934年停征。
  教育戏票捐民国初,庐陵县劝学所历次呈准抽收戏捐,城乡戏班按月分别照缴,年约收数百元, 1926年停征。
  国民捐1912年,鼓励国民经常捐献,凡国民认捐,发给彩色嘉禾爱国证,上面填写捐款人姓名、捐款数额。没有多久停止,吉安捐数无考。
  船捐1915年,赣江两岸万安、吉水等县开办,按船的大小逐年定额征收。征收数额无考。
  渔捐1912年开始,位于赣江两岸的万安、泰和、峡江等县对渔民征收渔捐。征收数额无考。
  国民政府税制国民政府时期,吉安各县的税收制度主要分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两大类。此外,境内还有名目繁多的苛捐杂税。
  中央税收包括关税、盐税、货物税、直接税4大税系。
  关税1934年,规定了固定税则,进口征税项目规定为16类672目,从价计征,税率共15级(含零税率),最低5%,最高80%。抗日战争时期,为鼓励急需物品进口,对医药、交通器材等分别减免;日用必需品照原税率三分之一征收;奢侈品和非必需品则禁止进口。战后恢复原税率。出口关税征税项目共6类270目,分别为免税、从量征收5%和从价征收5%及7.5%。外销土产品免税,战略物质禁止出口。
  盐税1931 - 1934年,5次简并盐税税率,每百斤盐在10元以上的,按10元征收。
  1933年,盐税税率平均每百斤盐征2. 82元,盐税附加每百斤征7.217元,合计征收10.037元。
  1937年与1936年相比,税负几乎增加10倍。
  1947年,在恶性通货膨胀的影响下,通过3次简并,才统一只就生产环节征1次税,规定每百斤盐自 3000元至7000元的4级税率,基本形成了货物税式的盐税制度。
  盐税附加盐税附加名目繁多。1928年1月,吉安各县改为每担统征附加6元,当年加征中央军事附税每担1.5元。
  1929年,加征建设费0. 1元;1930年岸税减征0.05元;1931年,每担盐加征0.5元。
  1932年,吉安各县北盐价1112文左右,南盐价760文;1936年,每担盐加征新建费1元。
  1943年10月起,吉安各县盐务分局每担盐增征战时税金300元(法币)。
  1945年,每斤盐税50元。是年,万安县征收盐税662万元(法币)。
  1948年1月,普通盐税税率调整为每担25万元,土膏盐每担25万元,渔农盐每担10万元,工业用盐免税。 货物税1928年1月起,货物税中,除盐税形成独立税种外,其他各税归结为统税、矿产税和烟酒税 3大类。吉安各县均开征。
  (1) 统税1940年,统税并入货物税。吉安开征12种: 糖类税1940年开征,税率为15% ₒ 1942 - 1944年为专卖时期,按专卖征收30% ;1945年,改为征收25% ₀ 1948年上半年,泰和蜀口州运销白糖49担,水糖18担,砂糖338担,总纳税9605.14万元。
  火柴税1931年开征,为从量征收,至1940年税率约合15.5%;1941年,调为20%。
  棉纱税1931年开征,为从量征收,税率为5%。1937 - 1940年曾予修订,征收实物;1941年,改为征收3.5% ;1943年省分配安福预算数为51420元;1946年,税率为5% ,同年安福征收数为114600元。 1947年,改为征收7% ;1949年,调高至10%。
  毛纱毛线(皮统)税原为皮毛税。1943年开征,税率为生皮等15%,猪鬃15%,羊、狗皮等20%, 熟皮等25%,皮统细货30%、粗货20%。同年,省分配安福预算数为1933元。1944年,羊皮税率改为 10% o同年,泰和征收5978.16元,省分配安福预算数为3600元。1945年停征。1946年再开征,划毛纱毛线为同一类,税率为15%。
  水泥税1931年开征,为从量征收。1941年改为从价征收,税率15%,袋水泥5% ₀ 1945年停征, 1946年复开征。
  饮料税1935年开征汽水税,从量征收。1940年扩大范围,税率为20%。1943年省分配安福预算数为445元。1945年停征,1946年复征,1949年税率为30%。
  锡箔及迷信纸税1943年开征,原称纸箔税,税率为普通纸5%,金属纸卷烟纸20%,锡箔50% (1944年80% ),1945年停征,1946年复征,一律为60% ₀ 1943年,省分配安福预算数为54077元;1944 年泰和征收24204.90元,因公库撤退,实解1190元,余款存泰和邮局。
  化妆品税1946年开征,税率为45%。
  麦粉税1940年开征,税率为5%ₒ 1941年改为2.5%, 1946年,调高至10%。1945年和1948年停征。
  茶叶税1942年开征,税率为15%。1945年停征,1946年税率为10%。1944年1〜3月,泰和征 6726元;1946年,安福征6120元。
  竹木税1943年开征。税率为竹材、普通木材15%,贵重木材30%。是年,省分配安福预算数为 35933元,次年分配数为48000元。1944年,改为竹材、普通木材10%,楠木、花梨木、黄杨木等20% ,阴沉木等贵重木材同前。是年,泰和征收90680元,因时局影响,实解库30295元。1945年停征1年。
  瓷陶税1943年开征,税率为瓷器10%,陶瓷5%。是年,省分配安福预算数为2797元,次年为 1200元。1945年停征1年。
  (2) 矿产税1928年开征。其税率,石膏、铜、锡、矶类为2%,煤炭、石油及其他矿产品为5%; 1941 年改为煤、铁5%,其他矿产品10%。
  1943年省分配安福预算数为:煤炭3133元,铁3481元,其他金属3401元,其他非金属6977元。
  1944年10月,国民政府制定《矿产税稽征暂行章程》,税目税率为:铁5%,煤、石油、滑石、明矶、天然碱、铜、锡、砒、硝、磺、猛、石膏10%,无论军用公用一律征税。
  1947年改为煤、铁、石油3%,石膏、铜、鹄、矶类5%,其他矿产品10% o (3) 烟酒税吉安开征6种烟酒税: 卷烟税 1927年开征,税率为12.5% ;1928年为22.5% ,1929年为32.5%,1931年为40% ,1934年为53% ,1937年为66.6% ,1941年为80% ,1942年机制卷烟为100%。1945年9月,泰和登记卷烟生产厂商有泰生源、松林、华盛顿、华美、华康、艺兴、异南、久兴、永安9户。1946年,手工卷烟税率为20%,安福征收卷烟税297138元。1949年,税率调高至120% ₒ 薰烟叶税1929年开征,从量征收,税率约合20% ₒ 1941年税率为25%; 1942年改按专卖利益,征税 30%。 烟叶税1929年税率为20%, 1937年为30% ₒ 1941年,泰和核定每百斤完税价为86. 21元,税额 25. 86元。1944年税率调为40%, 1946年1月调为50% ,4月起调高至60%。同年,安福征收81544元。
  烟丝税原混于烟叶税中,凡已征烟叶税之烟丝免税。1937年开征,税率为15%。1941年泰和核定每百斤完税价为192.30元,税额23. 85元。1944年,税率为20% ₒ 1946年1月调为30% ;同年4月增至40% ;同年,安福征收477833元。
  酒类税1929年,公卖费率为20%。省政府定吉安水酒市价每百斤0.933元(银洋),公卖费额 0.233元,正税0.08元,附加税0.10元;吉安土烧酒每百斤市价3. 969元,公卖费额0.742元,正税0.2 元,附加税0.28元;吉安糟烧酒每百斤市价2. 80元,公卖费额半价0. 35元,正税0. 10元,附加税0.14 元;甜酒每斤市价3.50元,公卖费额0.70元,正税0. 80元。以上四种酒还要附征食物捐1.5成,贩捐1 成,每百斤中央地方各附税5厘。1937年,公卖费率改为30%,并附加非常时期附税5成;1940年改为 40%,仍加5成。1941年,泰和核定土甜水酒每百斤完税价为14. 23元,正附税额& 57元;土烧酒每百斤完税价为31.43元,正附税额18.86元。1944年,将附税并入正税,改为60% ₀ 1946年,税率增至 80% ;4月2日起,再增至100% ₒ同年,安福征收140.39万元,宁冈征冬酒800担,每担6560元,征税 524. 8万元。
  洋酒啤酒税 1929年税率为30% ,1941年为60% ,1946年为100% ,1949年增至120%。
  直接税包括各类所得税、遗产税和兼由直接税机构管理的印花税。
  (1)所得税包括营利事业所得税、非常时期过分利得税、特种过分利得税、薪金报酬所得税、证券存款利息所得税、财产租赁出卖所得税、行商和其他一时所得税、个人综合所得税8种。
  营利事业所得税1936年开征时,纳税对象分为甲、乙、丙三类:甲类为公司、商号、行栈、工厂或个人资本在2000元以上营利之所得;乙类为官商合办营利之所得;丙类属于一时营利之所得。甲、乙类以所得额占资本额的比例为征税标准,税率为5级全额累进,丙类所得能按资本额计算者依甲、乙类所得税率课征,不能按资本额计算者,则按累进税率计征。
  1943年改为按资本额计算者适用9级全额累进税率,不能按资本额计算之丙类适用14级全额累进税率,纳税对象同前。是年,泰和有甲类纳税户355户,1 ~9月已申报查定259户,查定税额64.23万元,入库55.74万元;丙类查定并入库21.98万元。吉安直接税分局分配安福预算30万元。1945年,安福征收39.98万元。
  1946年,针对货币变化,改为9级和11级两种全额累进税率。纳税对象为甲、乙两类:甲类含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公司营利之所得,按所得额占资本额比率适用9级累进税率;乙类含无限公司、两合公司、独资及其他组织营利所得,依所得额为计税依据,适用11级累进税率。甲、乙类所得属于工业者,其税额依上规定减征10% o同年12月,宁冈征收税额计119.9元。1947年,安福有杂货、布匹、百货、药业、米业、文具业、木业、银楼业、烟业及其他营利业工商户共199户,资本额计1059. 60万元;1947 年1月〜1948年2月,查定税额3016. 1万元,入库2818.91万元。
  1948年,货币贬值,又改为11级全额累进税率,全部按营利所得征收,纳税对象是:凡公司合伙、独资及其他营利事业之所得,属于公用工矿及运输事业者,其税额依上规定减征10%。
  非常时期过分利得税1939年,吉安各县除征收所得税外,还要加征非常时期过分利得税。课征对象是:公司、商号、行栈、工厂或个人及官商合办的营利业资本额在2000元以上的,其利得额超过资本额 20%的;财产租赁之所得,超过财产价额15%的适用6级累进税率。
  1943年2月以后,对利得额超过资本额20%以上的,适用调整后的11级累进税率,财产租赁仍按前不变。抗日战争胜利后停征。当年,泰和征收税额103.76万元,加收滞纳金480. 88元。
  特种过分利得税抗日战争胜利后,非常时期已经过去,停征过分利得税。1947年9月20日以后, 对在境内有住所,而在国外有买卖业、金融信托业、代理业、营造业、制造业的营利事业,其利得额超过资本额60%者,除按所得税法征收分类所得税外,依本法加征“特种过分利得税”。采用13级累进税率计征,最低,利得额超过资本额60% -70%的,税率为10% ;最高,利得额超过资本额500%以上的,税率为60%。1948年4月废止此税。吉安部分县开征。
  报酬及薪金所得税1936年10月开征,税率为18级超额累进税率。课税对象是公务员、自由职业者及其他从事各业者的业务技艺报酬所得和定额的薪金、工资等所得。开征时,只对公务员薪给报酬所得征税。1937年,对自由职业及其他从事各业者的薪俸报酬所得开始征税。1943年修订为17级超额累进税率;1946年再次修订,增加业务和技艺所得税目并改为10级超额累进税率;1948年又一次修订,业务和技艺改为比例税率,薪给报酬改为4级超额累进税率。吉安各县均开征,并由薪给支付者代征。 1945年,安福征收8790元。
  证券和存款利息所得税1936年10月开征。征税范围为公债和存款利息所得,税率为5%。
  1937年1月,扩大到公司债券、股票利息,税率不变。1943年征税范围为政府发行之证券及国家金融机关之存款、储蓄利息以及非政府发行之证券及非国家金融之机关,税率分别为5%和10%。安福 1945年征收13.63万元,1946年征收21万元。1948年税率一律调整为5%。
  财产租赁出卖所得税1943年,江西省税务管理局分配吉安区财产租赁所得税600万元,财产出卖所得税600万元,两项各占全省预算20%。泰和店房租赁812户,查定42户税额2750元,入库1582元; 查定房屋、汽车出卖12户,税额29369元,11户入库税额28938元。
  1948年,一律改为比例税率4% ,5年税率变动了 3次。
  行商及其他一时所得税1936,1943年,税率属营利所得税丙项;1946年实行9级累进税率;1948 年对满1000万以上者,改为比例税率为6%。
  个人综合所得税1946年开征,全年所得额超过60万元者,除依照规定征收上述1〜5分类所得税外,还应征收个人综合所得税,适用12级超额累进税率。其计算以合并个人全年各种所得额为综合额,但可宽减共同生活之家属和必须抚养之亲属,每人减10万元,家属中有中等学校以上学生每人减 5万元,已纳各类所得税及土地税以及共同生活之家属有直接收入者,按60%并入户主内合并计算所得额。1947年1 ~9月,安福解库91.48万元。
  1948年,综合所得税起征额改为3亿元,级距由12级改为10级,并将抚养亲属及教育宽减提高为每人1500万元与1000万元。是年,省分配吉安直接税分局预算数为2亿元。
  (2) 遗产税1940年7月1日开征,规定纳税义务人为财产继承人,课税对象为遗产总额,凡公民死亡时,对其国内外遗产总额计算征收可扣除依法应缴纳的税捐、罚款。从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2个月内对死亡事实及遗产清册向征收机关报告,征收机关在1个月内调查、估计、决定应纳税额。遗产总额在5000元以下者免税。遗产总额在5000元以上者,一律征税1%,超过5万元以至超过1000万元分16 级,就其超过额加征1 %至50%之超额累进税率。
  1945年2月17日,起征点提高至10万元,仍采用固定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加征。1946年,起税点提高至100万元,因货币贬值,税率再作调整。
  吉安各县均开征,1943年,省分配吉安区预算30万元。1946年,遂川征收59870元,峡江征收 88933元;1947年,遂川征收9450元,莲花征收65400元,峡江征收17. 33万元。
  (3) 印花税从1927年开始征收。
  吉安印花税由驻省处长委派人员赴各县派销,未能普及,乃改招领承包,销数不旺。1934年,改由邮局印制发行印花税票,吉安各县归并吉安邮局兼办,吉安邮局全年收数7200余元。继由邮局、银行代售,后来,查征所自行售印花税票。兼办、代售和自售期间,征收机关负责查办,并配有警察以作公证,县政府、司法处负责案件处理,罚款由司法机关判决,所罚之款司法处留40%,缉私协查单位10%,省局、原办单位、协办机关20%,主管署10%,解财政部20%。
  地方税收地方税主要有土地税(田赋)、营业税、特种营业税、营业牌照税、使用牌照税、烟酒牌照税、屠宰税、筵席税及娱乐税、房捐及其他杂捐和各类附加、派款等。
  土地税包括田赋、地价税及土地增值税。1947年,吉安县征收66396万元,省配额遂川243109.67 万元,实征125472.19万元。 田赋1935年,吉安废除地丁、米折等田赋旧称,改称田赋正税。1938年,第一次全国财政会议明确田赋为地方税,改以银元为纳税币种,附税不得超过正税。1940年,税负已达每亩1.8元,最高为每亩 5元。1941年,田赋改归中央管理,改征实物,按赋税每元折征稻谷2市斗。1942年,田赋实行征实征购,按赋额征实稻谷3市斗,征购稻谷7市斗,即征三购七。各县政会议决定,随同田赋每元带征公粮1 市斗,县级公粮征购价按每市石法币24元向农户结算,分6期兑领。1943年,田赋按赋额每元改为征四购六。1944年,征购改为征借,即征四借六。征借粮食,分5年在应纳田赋中抵补。同年11月,各县决定,田赋正税额每元带征县级公粮2斗6升。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吉安奉令全年免征田赋。1946年, 中央核定按赋额每元征实3斗6升,征借2斗,带征省县公粮1斗1升。征实部分中央占30%,省20%, 县50%。征借全归中央,超征留县。1947年,按赋额每元征实3斗,征借2斗,带征公粮1斗5升。1948 年,除征实、征借、带征省县公粮外,每元附征自卫特捐谷9升,优待谷1升,合1斗。
  地价税1940年起,向土地所有者征收地价税。税率为0.6% ~2%。吉安峡江、安福等部分县于 1946年开征,执行税率为2% ;是年,安福县城共有应税面积971.6亩,地价536.21万元,应税80431.35 元,省配额88731.96元,征收数无考;次年,省配额该县256万元,实征3491万元。峡江县1947年征收 11.79万元,次年1〜7月征收10. 76万元。
  土地增值税1946年2月24日起,凡开征土地税区域,除土地所有权转让时应征税外,对土地自第一次确定地价之日起满10年者;而所有权未转让者及实施工程完工后满5年者,按其土地增值额课税, 税率为20%,纳税义务人为土地所有权者。吉安部分县开征。1948年,安福县省配额9234元,实征 2309 元。
  营业税1931年,境内开征营业税,以抵补厘金、统税。制造业按资本课征,税率为5%, 10%, 15% ,20%四级;物品贩卖业按营业额课征,税率为5% ,8%,10%三级。同年,吉安县全年比额(计划) 72452元,分四季征收,实征数为54537.10元。1935年,吉水县比额1.2万元,实收1万元。莲花县1938 年半年征收319.8元,1939年1 ~ 7月征收617元,1940年征收791.4元。
  1941年11月,营业税列为中央税,按纯收入30% -50%拨给地方财政。1942年2月以后,除银行、 银号、钱庄以及不能以营业额计算的营业税,就其资本额征收4% ,按年计算分季缴纳外,其他各业一律按其营业额3%征收,按月缴纳。营业额月不满500元,资本额不满1000元者不课税o 1943年1月,牙行改按营业额6%征收,其他两项同上年。同年,泰和县征收局营业税年预算数170 万元,后追加35万元,共205万元;1 ~8月(7月、8月征半数)全县城乡公司、行号共1062户,查定税额 114.2万元,入库109.9万元,滞纳税款4. 3万元,县城占95%以上。
  1945年3月30日直接署电:自本年9月起营业税以营业收入为课税者,税率减为1.5%;按资本颔课征者,税率减为2%;运输业、粮食业免征1年。当年,莲花县征收8.45万元。
  1946年8月16日以后,将营业税划归地方收入,省、县各得50%。税率为:银行、银号、钱庄、典当业按营业资本额(包括原投入资本、实收股本、公积准备金和分配盈余)征收4%;牙行业按营业总收入额征收3%;其他按营业总收入征收1.5%。是年,省分配吉安县预算5051. 12万元,遂川县征收461.72 万元。
  1947年,取消对资本额课税,改为以工商营利事业的总收入额和总收益额为纳税对象,总收入额税率为3%,制造业减半征收,总收益额税率为6%。同年,吉安征收11025万元,遂川征收3525.46万元莲花征收440万元,泰和1〜3月征收801.23万元,峡江征收936. 82万元;1948年,吉安上半年征收6 亿元,莲花全年征收1200万元,峡江1 ~ 7月征收1826. 88万元。
  特种营业税1939年1月28日以后,吉安各县除卷烟外,其余均开征战时特别营业税。税率为日用或必需品5% ;奢侈和化妆品10% ~ 15%。1947年起,又规定对银行、信托、保险、交易所及交易内所发生的营利事业、进口商营利事业、国际性及省际之交通事业及其他有竞争性的国营及中央与人民合办之营利事业等,开征特种营业税,税率按营业额的1.5%、按收益额的4%征收,不再征普通营业税。 营业牌照税1941年6月16日起,开征营业牌照税。凡经营牙当、典当、戏院、酒馆、旅馆、球房和屠宰等业,都应缴纳营业牌照税。吉安各县原有的牙税、当税及其他有营业牌照性质的税捐,一律停征, 改征营业牌照税。1942年元月后,规定按年征收;在定期半年以后开业者减半征收;每年1月为征税给照期。新开业者不在此限,按上年营业额大小,分6级征收。
  1942年,遂川等县将油榨特产捐也改为营业牌照税。年榨600槽以上的,征税750元;年榨400槽以上,不满600槽的,征税480元;年榨200槽以下的,征税230元。是年,遂川县共征油榨牌照税 56485 元。
  1945年12月,改为按资本额多少分等级征收营业牌照税,最低每年征税10元,最高不得超过资本额的5%。次年元月,吉安各县凡经营娱乐、奢侈化妆装饰品、玩品玩具、迷信品、婚姻仪仗爆竹、参茸燕桂银耳、酒售卖、饮食茶馆酒馆、南味糖食果品、理发浴室等,均征收营业牌照税,税率按营业资本额分 4等17级。
  1946年12月5日以后,营业牌照税范围扩大到各种商业,税率改为按营业资本额分3等15级。
  1947年,吉安征收3005万元,莲花征收193. 6万元,万安征收246. 7万元,其中:茶馆业59万元;菜馆业14万元;迷信品业55.9万元;婚丧仪仗爆竹业5万元;海味糖食果品业17. 1万元;五金业30万元; 照相业5万元;银楼业14.1万元;奢侈化妆品、古玩业5. 3万元;参茸果点银耳业20. 3万元;绸布业26 万元。同年,泰和比对额227.05万元,上半年比对额113.53万元,因奉令稍迟,县城只办16户,尚有不少商号未办照,实征49. 3万元,短收64.23万元;遂川比对额1207.45万元,实征1171.65万元。
  1949年1月,提高税率,普通商业的税率为资本总额的3% ;牙行、牙纪业按营业额的0. 7%征收。 营业牌照无论在何月份发给,均至当年年底有效。
  使用牌照税1935年开征,并同时停征各地车捐、船捐。1941年,各类使用牌照税征收的全年税额为:人力车每辆36元;兽力车每辆72元;人力船每只80元;机器船每吨5元;肩舆每乘24元;兽力驼驮每驮18元。按季缴纳。
  1942年2月6日起,又规定人力、兽力、机器驾驶3种使用牌照税的年税额最低为银元3元。
  1946年12月,又将汽车等机动车也列入征收范围,规定使用牌照按半年或1年换发1次,其应纳税额于换照时征收,并提高了税额。是年,吉安县征收了 50万元。
  1947年,吉安各县执行新法,部分县征收数为:吉安150万元,万安船牌照税30万元,肩舆税40万元;安福50万元;莲花55万元;遂川15万元;峡江238万元。
  1948年起,吉安各县执行修正后的《使用牌照税法》;是年上半年,吉安征收13000万元。
  1949年,吉安各县调整税率,改收金圆券。
  烟酒牌照税1935年起,烟酒牌照税分四季换发。烟类整卖分为3级,最高每季纳税洋100元;最低每季纳税洋20元。零卖分5级,最高每季纳税洋12元;最低每季纳税洋0.5元。酒类整卖分3级,最高每季纳税洋32元,最低每季纳税洋16元;零卖分4级,最高每季纳税洋8元,最低每季纳税洋0.5元。 吉安各县均开征。1935年,泰和县征收0.84万元,比1934年增收0. 12万元。
  屠宰税1927年,吉安各县仍沿北洋政府税制征收屠宰税。
  1928年,呈准每猪征财政附加4角;1930年改委办制;1931年并入营业税;1932年,恢复屠宰税,每宰猪1头带征农村合作社基金8分;1934年9月,撤销带征改为正税,猪每头征银3角;1935年3月,每头猪加征银2角琏同经征费2角,每头猪共征银7角;1936年7月,带征留县保甲经费2成,停征宰羊税,1938年,吉安县征收屠宰税11578元,莲花县半年征收屠宰税1185元。
  1939年,各县改为定额征收,宰猪1头征税3元,宰羊1头征税1元,宰牛1头征税10元。吉安县征收85918元,次年征20139元。1939年1 ~ 7月,莲花县征收14256元,次年征收31183元。
  1941年,改定额征收为按时值价格2%〜6%的比例税率,取消各种附加。当年,吉安仍采用定额征收海头税额潴6元洋3元、牛15元。次年,规定牲畜标准重量按时价计征潴每头120斤、羊每头30 斤、牛每头300斤之标准重量,从价征收6%。其时价由各县(市)征收机关于每年1月、5月、9月以各乡镇的市价平均值公告3次,并报省财政厅备案。凡屠宰牲畜,不论婚丧祭节,一律照征。1942年,吉安各县猪肉时价为每斤2.4元至2.6元(法币),由此核定.每头猪税额为172. 8元至187.2元。
  1943年,规定税率最高不得超过5% ,不得征收附加税,也不得招商承包,但各地执行不一致,包税禁而不止。各县对宰猪屠宰税采取定重量(每猪150斤)、定时价(计税价,下同),按5%征收。自 1943 ~ 1946年吉安各肉价年年上涨,屠宰税计税价和税额也随之增加。1945年,莲花征收1105.89万元。1946年,吉安征收19615万元,永新征收11276. 2万元。
  1947年,规定凡屠宰猪、牛、羊、骡、马5种牲畜,自用和出售均应征收屠宰税,税率最高不得超过 10%,不得以任何名目增加附加税捐。吉安各地定重量(猪150斤至200斤,牛300斤至400斤),1947 年6月至1948年8月初,猪肉时价每斤由320元涨至54万元,税额由每头3200元增至918万元。同年,吉安各县除县城归县税捐稽征处征收外,余均由乡镇公所代征,其挪用代征税款为常事。如永新县 1947年入库1975万元,比1946年减收9301万元;同年,泰和县经征处指派督征员下乡督催税款,全县预算屠宰税为30096.4万元,1月〜9月10日止,实征屠猪税17431.2万元;屠牛税39. 72万元,计收 17828.41万元;遂川县预算为68137万元,实收64813. 7万元,差额3296. 8万元。
  1948年征收屠宰税专款解库,为所谓“戡乱”经费之用,随物价暴涨,屠宰税也作相应调整,一月一次、半月一次、十天一次不等,吉安1〜6月,征收38. 25亿元,莲花征收6. 37亿元。8月换发金圆券(1 元折法币300万元)后,当月猪肉每斤时价0. 32元,每头征税5.1元。
  1949年7月初,猪肉每斤又涨至360元,每头税额又达6120元。7月中旬以后改收银元,猪每头征 2 ~4元,牛每头3〜5元,羊每头0.3 ~0.5元。
  筵席及娱乐税包括筵席、戏剧、街灯等捐以及妓捐(乐女捐)、赌捐等。1935年,合并为筵席及娱乐税。1942年12月,税率为:筵席不超过原价10%,娱乐业不超过原票价20%。1943年2月,又规定筵席税对日常饮食不征,但有奢侈情形者,仍照征,税率不得超过原价20%;娱乐税征收范围是以营利为目的电影、戏剧、书场、球房等行业,税率不得超过票价的50%,吉安各县执行政府规定,税率分别为20%和 30% ₀ 1945年,莲花征收5000元。
  1946年,规定筵席价格不满起征额5倍的,税率不得超过原价10% ;满5倍以上的,税率不得超过 20%。起征额由县(市)根据当地物价确定,并可每3个月调整1次;由县政府按娱乐性质分别划分等级,经县参议会议定课税。娱乐业可分等级课征,最高税率不得超过票价的25%。筵席及娱乐税由消费者负担,由经营者代为征收,代征人如逾期不缴及不为代征或故意短征税款者,除追缴外,并处以1 ~5 倍之罚款,经处罚两次以上仍故犯的,勒令其停业。
  除宁冈外,吉安其他县均开征。1947年,吉安征收8000万元,莲花征收25万元,遂川年预算123.94 万元,实征384万元;永新年预算240万元,实收31.54万元;泰和县筵席税年预算600万元,上半年应征 300万元,实征85.2万元,短收214.8万元;娱乐税年预算480万元,上半年应征240万元,实收400万元,超收160万元。
  房捐1928年开征,捐率各地执行不一致。
  1930年4月,在居民500户以上的城镇全面开征房捐,营业用房出租者,税率为租金的15% ;营业用房自用者、住房出租者、房屋自用者,税率为5%。
  1941年12月,规定凡居民在100户以上的城镇,一律开征房捐,但农村住房不得征收,对岀租用房捐率改为按租金的20%。吉安各县执行出租房捐率5% ;自用房捐率0.5%。
  1942年元月,各县(市)城区市镇房屋无论出租或自用一律征收房捐,捐率改为出租房按租金的 5% ;自用房按现价的0. 5% ,房屋基地未纳田赋或地租的,在土地税赋未作调整前,出租保按租金的 7.5% ;自用房按0.75%,并不得征收任何附加。
  1943年3月11日,规定凡未依土地法征收土地改良税的县(市)政府所在地及其商业集镇的房屋均应征收房捐,纳税人为房屋所有人或典权所有人,捐率依前未变。 1947年11月,其房捐征收范围及免税标准由县(市)参议会决定。出租营业用房的房捐为全年租金的20%;自用营业用房的,房捐为房屋现值的2%ₒ出租居住用房的,房捐为租金的10%;自用家住房的,房捐为房屋现值的0. 6%。机关、学校自用房屋及居民自用房屋不超过一间者免税。
  吉安、莲花县仍征土地改良物税,1946年,吉安征收3500万元,次年征收7000万元。1947年,莲花征收20万元,次年250万元。遂川县税、捐同收,1946年,土地改良物税实征377. 12万元;同时对未征土地改良物税者征收房捐,岁编预算150万元,经派员赴各乡镇评查277.2户,征税77.7万元。
  吉安除宁冈外,其他县开征房捐,并按地方习惯按月或季定期征收。1947年,永新征收6334.51万元;莲花征收20万元;泰和原编预算600万元,奉省令增加为7750万元,当年实征1754.12万元;安福县城、洋溪、枫田、小江边、洲湖等共征900.56万元;峡江征收239. 80万元。1949年,因币值猛涨,改收银元,每元折金圆券30元。
  其他杂捐国民政府时期,苛捐杂税日益增多,自1933年以后,吉安行政区各县先后开征的各种捐,即税捐外附征或摊派杂捐主要有: 盐捐包括盐斤附捐、食盐吃户捐、准盐公安捐、盘查食盐临时捐、盐附捐、保卫团捐、管理所捐、团队捐(护运费百斤4元)、商会捐、会兵差捐、小学捐(百斤2角)。1933年,安福县盐捐每担征收2元, 5月摊派6230.96元。
  人丁户口捐指按户或人口派征,无一定标准,县、区、乡、村各异。包括户捐、挨户捐、门牌捐、灶头捐、月捐、人丁捐、乡丁捐、壮丁捐、夫子捐、催粮捐、临时亩捐、区团捐、保甲捐、联保捐、省道捐、筑路捐、 公路桥梁捐、民兵捐、桥头堡捐、碉堡捐、步哨捐、公安捐、枪捐、教育捐、1户1鸡捐、居民商店捐。不分男女老少,安福人丁捐一律以居民3角,商店4角摊派征收。1933年实征3.2万元。
  米谷捐包括米捐、田谷捐、公益捐、米谷出口捐₃ 1945年起,安福、莲花等县每石抽收2角。米谷运销从价征收20%。
  土产货物捐茶、纸、麻、烟、甜酒、棉纱、夏布、牛皮、香菇、竹笋、竹木等,从价征5%;棉花、煤炭、柴炭3%;砖、瓦、石灰、陶器等,从价10%;红橘每担2元;金橘每担1元;香粉每担征5角。遂川县1942年征154. 8万元。
  富户捐1933年开征,包括富力捐、乐富捐、乐女捐、娼捐、绅富捐、殷富捐、富户乐捐、商业乐捐。 1933年7月至次年2月,吉安县征乐富捐1200元;1942年,遂川县征9万元。
  消费通过捐除土货出境捐税外,外货入境及消费亦另加征,包括百货捐、护送捐、轮渡捐、出口捐、 入口捐、百货营业捐、公安旅客捐、旅客挂号捐、洋纱捐、卷烟捐、土烟叶捐等。均按货物税额加征20%。
  烟赌捐包括防条捐、烟土捐、烟户捐、赌捐等。1931年,吉安县发240张戒烟执照,按每张3元领照者方可吸烟,计收720元;1933年7 ~10月,收戒烟吸户照费计400元;次年停征。
  屠宰捐捐率各县执行不一致。包括屠户捐、屠捐、屠宰公益捐、城市屠宰捐、屠宰卫生捐、养猪捐、 牛头捐、老废牛捐。1933年3月至次年6月,吉安县城市(今吉安市)月收屠宰卫生捐400元;牛肉捐同期计收8300元。
  筵席捐捐率为筵席月捐120 - 150元、小吃月捐35元。1933年开征,吉安县年收1700元,1935 年改税。
  特种营业税捐1940年,安福县摊派4000元,1948年摊派12& 1万元;符号捐,该县1933年派2.35 万元。
  劳军捐1945年,遂川以购买物品慰劳驻军为名,强行向31个乡镇和5个商会摊派秋节劳军款 10.51万元。1946年,永新摊派文化劳军捐2.43万元;新年劳军捐7226.6元;春节劳军捐鞋368.6双。
  江西特种物品“清匪”善后捐1932年开征。凡产销木材、茶油、芒麻、鞭炮、白纸、色纸、黄豆等,均照章分值百征五、征十、征十五3种征捐。是年,吉安县征3.5万元。1934年6月停征。
  江西“清匪”善后补捐1934年设补捐办事处,凡寄吉安邮局之百货包裹,均照补捐。吉安邮局年征1.76万元,1937年6月停征。 一元献机运动捐1942年省指派,遂川县年解1.5万元。
  一县一机捐1943年指派,每机时价20万元。当年,指派遂川县40万元,实上解30万元。
  扩大自卫待捐1949年1月起,吉安各县均开征,计有8项:食盐每担附征1元;棉花每担附征2% ; 棉纱每包从价附征3% ;卷烟按原征货物税附征30% ;烟叶按原征货物税附征20% ;米谷出口每担从价附征20% ;煤炭每担从价10% ;运费附加,各类货物转运时,按运费附加10%。由各稽征处征收。
  其他杂捐包括:人力车捐、胶皮车捐、船捐、公安捐、警察捐、自卫班附捐、查路捐、壮丁捐、自卫捐、 滑翔机捐、英勇队捐、救灾捐、节食救灾捐、房铺捐、牙当捐、行商捐、唱戏捐、草鞋捐、扎货捐、扎捐、迷信捐、应变捐、护照附捐、消亩捐、返乡士兵慰问品捐、慰劳返乡士兵捐、献校祝寿捐、建中山纪念堂捐。
  各类附加和派费即为税中之税,税外增税,正税之外,另再加征。吉安各县各类附加主要有: 盐税附加1928年,吉安各县加征中央军事附税每担1.5元;1929年加征建设费0.1元;1930年减征0.05元;1931年因盐税担保外债,加税抵补,每担加征0.3元;1936年加征新建设捐每担1元。安福县于1932年,每担盐附加银元11元,居全省之首;1949年,每担盐附加金圆券2500元。万安县于1943 年10月5日起,每担盐征战时附加法币300元;1945年征战时附加6885万元,国军付食费附加2053 万元。
  牙当税附加1933年,安福预算1730元,次年实征2240元。
  屠宰税附加1941年10月起,遂川每猪、牛和羊分别加征2元、5元和1元。万安县,1945年每猪附加毛血费100元,1946年,每猪附加毛血肥料费每猪100元;1948年,泰和每猪附加毛血费6000元; 团队附加1933年,安福年征团队附加计银元378.72元。
  建设附加1933年,安福征收建设附加,计银元34.09元。
  教育附加1933年,安福征教育附加,计银元79.48元。
  战时特种税1941年2月,莲花征收战时特种税14521.23元。
  保甲附加1934年,安福将全县住户分甲、乙、丙三等,甲等户派铜板126枚,乙等60枚,丙等30 枚。1945年,遂川附加乡公所办公费930万元,保长办公费2192万元,会膳费186万元,乡丁服装费310 万元。
  田赋保甲、保安附加1940年,安福按新旧田赋各附征0.3元,分别收20430元和27240元。
  战时勤务费1946年,遂川向15个区、乡和3个商会派募300万元,各区、乡、会向富户摊派,实募 213.67 万元。
  其他附加费主要有财政附加,包括营业税附加、所得税附加、田赋地方附加、特产附加、印花税附加、硝磺税附加、契税附加、米谷获照费;乡、保特别办公费、乡会务费、乡代表伙食费、乡代表受训费、乡丁伙食费、生活补助费、校阅壮丁费、添置杂物费、应变费、户籍费、身份证费、民工费、电话修理费、警察附加、警察服装费、集训差旅费、冬防费、机场工料费、壮丁优待费、征属补助费、县仓乡仓费、遣散费、儿童救济费、买枪费、碉堡修理费、难民救济费、抗属优待谷、学谷、建仓谷、县乡积谷、户籍员津贴谷、保丁谷、柴草费等。
  国民政府时期,除开征上述税外,还有其他杂捐和各类附加、派款等,苛捐杂税日益增多。特别是 1933年以后,吉安行政区各县先后开征过的税捐外附征或摊派杂捐有175种。地方行政机关、警察局所、自卫团防、驻境或边境部队和县、区、乡、保、甲都可以在其所辖范围内摊派各种捐、附加和经费。其方式或按户、丁摊派;或按田、宅、山、塘摊派;或按营业收入摊派,各行其是,办法不一。一些地方派款, 表面上是办理地方公务,兴办公益慈善事业。但实际上是贪官污吏,巧取豪夺,并未专款专管专用,而是上下勾结,层层克扣,有的挪作他用,有的中饱私囊,民众负担过重,苦不堪言。1944年6月26日,宁冈县肖吉富在日记中写道:“上午至桥头乡开会,讨论摊派非常金(经)费慰劳费等,数目非常大,计算每户起码要派200元。此外,还有常夫伙食,乡员丁伙食及待遇,这都是老百姓的钱。”7月初,他又在日记中写:“桥头乡派人来收非常经费,我前天缴了 67元,今天又缴了 50元,前天是按人派的,今天是按户派的。” 苏维埃政府税制 1928年5月湘赣边界工农兵苏维埃政府成立后,吉安、遂川、万安、泰和、永丰、永新、莲花、宁冈、安福等县相继成立苏维埃政府,还在县邻边界成立公略、万泰、遂万县苏维埃政府。当时,红军主力和苏维埃政府筹款,一般不加重根据地群众负担,主要取之于打土豪、战争缴获、向富人募捐、发行公债及经济事业收入等。向富农募捐,一般不超过富农现有活动款项总额的40% ;向商人募捐,主要是在3000元资本以上的工商业者中筹集,3000元至5万元以下者筹1% ,5万元至10万元以下者筹10% ,10万元以上者筹20%。在农民分得土地恢复生产后,只在部分地区征收20%土地税。1929年1月,《红四军司令部布告》提出“……累进税法,最为适用,苛捐杂税,扫除干净”,累进税原则,系把纳税负担转移至富人,表现在纳税者收入越多,适用税率就越高,纳税也越多。当时,井冈山根据地区域只象征性开征几种税。 1930年2月19日,《湘赣苏维埃区域的现状》文中,对征收累进税已明确:“农民收获除供给年终结余按累进税方法征收,即剩余谷1石(5桶)征1桶(20斤),2石征2桶,3石征4桶,4石征5桶,5石征6桶……” 1931年11月7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政府成立后,在中央根据地建立税收制度,其原则是“消灭一切的国民党军阀政府的捐税制度和一切横征暴敛,应该豁免红军、工人、乡村与城市贫苦群众家庭的纳税,如遇意外灾害亦应豁免或酌量减轻"o 1931年11月28日,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关于颁布暂行税则的决议》,废除国民党军阀的一切田赋、丁粮、苛捐杂税、厘金等,实行统一的累进税制, 对于任何方面都只征收一种税,将税负转移到富裕阶层,贫穷阶层不承担纳税义务。规定商业税、农业税和工业税为国家的财政收入。吉安各县苏维埃政府执行中央颁布的《税则》,从而结束了地方苏维埃政府在财政上自筹自给,分散管理及自立税则的局面,实行了财政税收统一。1931年12月1日,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中华苏维埃暂行税则h 1932年7月,为保障红军第四次反“围剿”的物质供给,中央执行委又对《暂行税则》作了修改,调整商业税的起征点,并提高税率。:1933年2月,根据对敌经济斗争的需要,中央委员会决定设立边境税关,征收关税。
  商业税即商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其纳税人包括坐商、行商、进口商、出口商和季节商人及各类工厂。商业税以商人所得营利总额为课税对象。所谓营利,指商人交易所得全部毛利,非指除经营成本后的红利,税率设计贯彻革命和阶级利益的原则。计征时先按其资本额确定税率,然后以税率征收其所得营利,实行统一累进制。征收方法大致分查账征收、定额征收和从量征收3种。征收期限为每年两期, 1932年改为每月征收1次,对季节生意在其生意结束后,按次征收。课税对象为毛利额,毛利率一般核定为:药材、屠宰、打铁、打金银店30% ,布匹、酒、豆腐、木材、书店、糕饼、香店、鞋店20% ,油、盐、粮食 10%,油行、豆行、烟行、米行5%。此外,对消费合作社、肩挑小贩(起征点以下)、农民出卖其剩余生产品者、商人遇险或意外损害、苏区必需的日用品和军用品等享受减税或免税。
  农业税主要就农产品征税。凡以生产谷、麦、茶、棉、麻、果、竹、木为主者,征农业税,依据《暂行税则》规定,农民分得土地后,按照全家每年主要生产的收获,以全家人口平均,确定每人每年的收获数及生活必需的支出,再确定向每人开始征收的最低数及适应的累进税率。农业税在农产品收获后1〜2月开始征收。减免税规定:红军家属按照红军优待条例免税;雇农及分得田地的工人免税;农民(富农除外)人均不足4担干谷的免税;农业副产品免税;贫农收入已达起征点,但仍不能维持其一家生活的,及因改良种子、改良耕种所增加的农业收入可由乡苏维埃政府审定减税或免税;因自然灾害或遭受反动派摧残的区域,按灾情轻重确定减税或免税。由于中央苏区农业生产受多种因素影响,发展不平衡。农业税在最初征收时,统一税率只是原则规定,各地苏维埃政府可结合当地情况制定适当的农业税收制度。 吉安各县苏维埃政府执行统一规定。:1933年9月,中央政府才正式颁布《农业税税则》,对原《税则》进行了修改,主要是对农民分得土地后,以全家人口规定每人每年征收最低数按累进税标准计税,富农则按劳动力平均计算征税。
  山林税1933年10月,吉安各县苏维埃政府执行中央财政人民委员会制定的《山林税暂行税则》,对茶叶、水果、竹麻、油桃林业产品征收山林税,税率按收入额征收15%,茶籽免税。
  屠宰税1933年,吉安各县苏维埃政府按照中华苏维埃政府规定开征屠宰税,每头猪征收0.5元。 各乡苏维埃政府收税人员指定适中地点(坏场),令各屠户屠宰后的猪肉集中,先交税后盖印,方可出售。
  工业税包括工业品的出厂税和所得税。工业所得税按资本大小,规定税率,按利润额征收。其税率比照商业税税率计算,但遵循较商业税为轻的原则,对群众性的生产合作社给予免税。为促进苏区工业的发展,工业出厂税规定暂免征,吉安各县苏维埃政府工业所得税也未开征。
  关税征收赤(苏区)白区流动之税。分出口税、进口税和通过税3种。凡各种货物通过苏区所设关卡,无论小商、小贩、合作社,还是陆路、行船的运货人须将所运货物之名称、数量、价值、去向及运货商号等项,报告关税处,均依税率表征税。关税税率是按照苏区的需要程度统制货物进出口为目的而设计的。进口的货物,苏区不要的,如纸、烟、香菇等为苏区大宗生产产品,抽重些;紧要的,如中西药、杂布、 洋货等属一般的货物,抽轻些;一定要的,如盐、洋油(煤油)、擦枪油、电筒、电池、蜡纸、油墨、洋火(火柴)、棉布、米谷、石灰、铁、铁器等为苏区急需的货物.规定免税进口;奢侈品、迷信品进口征重税或免税。 出口货物,苏区鼓励出口的,如纸、木、竹、黄烟、黄豆、花生等,抽轻些;不足的,如粮食、煤抽重些;必要的,禁止出口。苏区政府根据经济斗争需要,制定浮动税率.通常做法是根据春秋季节谷价涨跌情况,发出若干出口特殊许可证,控制出口;出口税率视生产地与销售地价格而定,使各地不同价格的货物,均能岀口。苏区关税实行统一税制,进出税关只征一次税,便可通行"为保证关税征收,苏区还建立健全报关检验、计税办法、奖惩等制度。中央苏维埃政府在吉安万泰县良口(寺下)、公略县值下、永丰县牛山设置关税处,各县苏维埃政府均设立关税卡。关税处同志都是委派红军战士担任,他们既是工作人员,又是武装战士,严防敌人破坏。
  吉安各县苏维埃政府执行中央根据地确立的税制,逐步改变靠打土豪筹款和战争缴获为主获取财政收入的做法,税收成为苏区在财政上的经常收入。这在保证革命战争供给和政府机关经费来源,调节苏区各阶级收入,统制物资的进出口,抑制私人资本过度发展,保护苏区人民的经济利益,促进根据地在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节新中国建立后税制新中国建立后至2000年,吉安地区的税收制度进行过多次变革。1950年,统一税政,建立新税制。 1953年,对工商税收制度作了若干重要修改。:1958年,改革工商税制和统一农业税制。1973年,工商税制改革,简化了税制。1980年9月~1981年12月,开始建立涉外税制,先后开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1983年,实行第一步利改税改革。1984年10月,实行第二步利改税改革。1994年,税制改革,建立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地方税。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1949 -1952)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吉安地区的税制经历了 4个阶段。
  沿用旧制阶段吉安解放后,遵照暂时沿用旧税法、部分废除、在征收中逐步整理的原则,暂依旧税制征收各项税收,并废除国民政府时期各项苛捐杂税。吉安各县开征的主要税种为货物税、营业税、所得税、印花税、屠宰税等。
  初建新制阶段1949年9月,吉安各县开征了工商税(含营业税、所得税)、印花税(商事凭证征收)、遗产税、房地产税(房捐、地价、增值和租赁所得税)、货物产销税(含货物税、烟酒税、矿产税和盐税)、屠宰税6种税。
  统一税政阶段1950年1月30日后,吉安地区执行政务院发布的《关于统一全国税政的决定》的通令及附发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工商业税暂行条例》、《货物税暂行条例》,征收14种中央税和地方税。盐税和关税分别由盐务局与海关办理,薪给报酬所得税和遗产税暂缓征收° 调整税收阶段1950年7月1日起,吉安地区执行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调整税收实行日期的通知》,对税种、税目、税率作了调整。一是减少税种,主要是地产税与房产税合并改为城市房地产税。吉安分局实际征收的税种由10种减为9种。二是减并税目,货物税税目免征387目,减并391 目,由原1136目,减为358目;印花税税目由原30个,减为25个。三是调整税率。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吉安分局开征了货物税、工商业税(包括坐商、行商、摊贩之营业及所得课税)、 利息所得税、印花税、交易税、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房产税、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筵席税、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牲畜交易税、农业税11个税种。
  货物税1949年10月后,吉安地区应税税目37个,对生产生活的不需品税率偏高,限制其消费,最高100%,对人民生活的必需品及生产资料的税率偏低,最低为5%。当时,区内各县(市)执行17个税目。
  货物税是以应税货物的产制人或购运人为纳税义务人,对产销应税货物,实行一物一税,凡已交纳货物税的货物,凭税票和运票,行销全国,不得重征或附加其他税收。对农民自产、自用、自食或零星出售给消费者的应税农副产品,一般给予免税照顾;销售给行栈等由收购者纳税;农民自织自用的土布,家酿自食土烧酒、冬酒、水酒,自伐自用竹木,自产自用植物油,自制自用砖瓦等,给予免税照顾。货物税从价计征,完税价格税额由各县(市)调查上报,统一由吉安专区税务分局统一核定(每月一次)用密封直接下发到各税务所执行,执行前任何人不得折封,以免泄密,执行之日由所长亲自启封。
  1949 ~ 1952年,吉安地区共征收货物税381.8万元。
  表16-2-2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吉安地区各县(市)货物税征收情况单位:万元县(市) 1949 年 1950 年 1951 年 1952 年县(市) 1949 年 1950 年 1951 年 1952 年吉安市 2& 29 48.69 58.44 遂川县 4.3 19.20 17.50 吉安县 9.54 13. 15 20.46 万安县 3.04 5.60 6.92 吉水县 2.43 7.89 8.72 安福县 2.76 7.67 10.25 峡江县 1.95 2.88 3.67 永新县 2.30 6.21 6.88 新险县 2.82 5.02 7.81 莲花县 0.62 2.25 2.77 永丰县 2.23 5.93 8.91 宁冈县 0.01 0.33 0.72 1.07 泰和县 0.76 7.24 15.00 19.57 全区 0.77 67.85 140.21 172.97 工商业税1950年1月起,吉安地区的工商业税包括营业税、临时商业税、摊贩税、所得税4个税目。
  营业税吉安解放初,暂时沿用旧税制征收营业税。全国统一税政前,按营业收入额课征者,吉安执行税率为1% ~ 3%;按营业和佣金收益额课征者,税率为1.5% ~6%ₒ 1950年1月,吉安执行政务院公布的《工商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营业税税率。当年12月19日后,吉安执行政务院的修正《条例》,除了将行业从69个划分为104个外,根据合理负担的精神,调整了部分行业的税率。
  临时商业税吉安解放初,对无固定营业场所的行商及在外埠销售本业以外货品的固定工商业户所销售货物征收临时商业税。但对农、牧、渔、猎民销售自产货品,持有自产自销证明的;居民变卖自用家具、衣物的;机关、部队变卖剩余物品的可免税。临时商业税的起征点为一次营业额满15元,但行商以整批货物分次出售的应合并计算。税率原为4% -8%累进税率,1951年9月1日后,吉安按财政部公布的《临时商业税稽征办法》,改为比例税率。规定经营粮食、棉花、药材、山货的税率为4%,经营其他货物的税率为6%。1952年3月3日后,吉安按照财政部通知,调整了税率,经营粮食、棉花、药材的税率为6%;经营其他货物,包括取消了税目的山货税率为8%。
  摊贩业税1950年3月16日后,吉安遵照财政部的《摊贩营业牌照税稽征办法》,规定从事固定经营或流动经营的摊贩小贩,凡资本额超过20元(旧币20万元)的,应领取营业牌照,照章纳税。不满20元的,领取免税营业牌照。摊贩营业牌照税采用定期定额课征办法,按季征收。税额最低的,每季0.5 元;最高的,每季12元;资本额超过200元的,每增加20元(不足20元,以20元计算),增加税额2元。 除依据资本额确定税额等级外,税务机关还可参照其营业地点、种类及营业额、利润等变更其等级。为照顾小手工业,税务机关应根据行业具体情况,减征税额10% ~ 40%。
  1951年9月19日后,吉安执行财政部公布的《摊贩业税稽征办法》,规定摊贩营业额每日平均不满 3元的,可申请免税個定摊商及规模较大的摊贩,采用民主评议方式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其他摊贩应在民主评议基础上,采用定期定额方法按营业额征收摊贩业税;摊贩业应设立账簿和开具发票。营业规模较小的,可报经税务机关核准免办,但进货发票应保存备查;必要时,税务机关可以委托摊贩管理机构代收摊贩业税,并提给5%以下补助费。
  表16-2-3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吉安地区各县(市)工商业税征收情况单位:万元县(市) 1949 年 1950 年 1951 年 1952 年县(市) 1949 年 1950 年 1951 年 1952 年吉安市 84.87 154.17 207.19 遂川县 10.83 41.54 38.37 吉安县 21.23 30.67 39.65 万安县 5.76 9.47 13.75 吉水县 6.57 19.27 28.38 安福县 8.31 21.21 25.13 峡江县 3.46 6.98 7.05 永新县 5.64 14.53 16.96 新没县 6.93 11.21 21.54 莲花县 1.47 4.3 7.15 永丰县 5. 17 15.25 25.47 宁冈县 0.20 2.52 3.14 3.20 泰和县 0.53 12.28 30.45 33. 10 全区 0.73 175.04 362.19 466.94 工商业所得税1950年,吉安征收工商业所得税,执行14级全额累进税率。
  1951年1月起,吉安将原14级全额累进税率调整为21级全额累进税率。征收方法分自报查账、依率计征,自报公议、民主评定和定期定额3种;每年第二季度终了估征1次,年终结账后汇算清缴。
  利息所得税1950年4月,吉安各县开征利息所得税。征税对象是利息所得,包括存款的利息所得; 公债、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的利息所得;股东、职工对本业户垫款的利息所得。利息所得税税率为5%,按利息所得额的比例征收,纳税义务人为利息所得者;扣缴义务人是支付利息者,并按规定在每次支付利息时代扣税款。但对下列情况可免税:对教育、文化、公益、救济机关或团体的事业基金,其存款利息所得全部用于本事业的;对银钱业的放款及其总分支机构或同业间往来款项的利息所得;对投资于企业的股东利息所得; 工农个人间相互借贷的利息;每次利息所得不满5000元(折新版人民币0.5元,以下同)。
  表16-24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吉安地区各县(市)所得税征收情况单位:万元县(市) 1950 年 1951 年 1952 年县(市) 1950 年 1951 年 1952 年吉安市 0.27 36.84 58.71 遂川县 0.21 6.44 8.70 吉安县 8.23 11.73 6.11 万安县 0.01 2.41 7.46 吉水县 0.27 5.54 11.74 安福县 0.42 6.13 7.85 峡江县 1.44 1.70 3.86 永新县 0. 12 4.01 7.60 新险县 1.06 6.08 7.90 莲花县 0.37 1. 11 2.58 永丰县 1. 14 3.26 9.16 宁冈县 0.11 0.17 0.16 泰和县 0 5.55 13.99 全区 13.65 90.97 145.82 城市房地产税吉安解放初期,区内部分县(市)沿用旧制征收过房租和房产租价所得税。1950年 1月,吉安市开征房产税和地产税;同年6月,将房产税和地产税合并为房地产税。 1951年8月8日,吉安将房地产税改为城市房地产税,征税对象为开征城市的房屋和土地。纳税义务人为产权所有人,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在当地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均由代管人或使用人代为报缴。免税房地产有:军政机关及人民团体自有自用房地;公立及已立案的私立学校自有自用房地;公园、名胜、古迹及公用房地;清真寺、喇嘛庙本身使用之房地;省市以上核准免税的其他宗教寺庙本身使用的房地。减税免税的有:新建房屋自落成之月起,免税3年;翻修房屋超过新建费用二分之一的,自竣工月份起,免税2年;其他有特殊情况的房地,经省人民政府核准者,可减免房产税。经省人民政府核准,吉安市开征城市房地产税,其他各县停征。税率为:房产税按标准房价年征1% ;地产税按标准地价年征1.5% ;标准房价与地价不易划分的按标准房地价年征1.5%; 出租房按评定的标准房地租价年征15%。各种标准价评定,由人大、财政、税务、公安、工商、地政、工务 (建设)等派代表组成,1年评定1次,由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公告。吉安市恢复时期征收数为:1950年征收6.31万元;1951年征收12.48万元;1952年征收7.36万元。
  印花税吉安解放初,各县(市)根据《华中印花税征收暂行办法》征收印花税。1951年1月起,遵照政务院的《印花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的《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征收印花税。征税对象是凡在境内因商事、产权等行为所书立或使用的凭证,以凭证书立人,领受人或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印花税分别按全额比例税率(3%。, 10%。,30%。)贴花或按仲定额(2分、5分、2角和5角)贴花。但农村土地改革后所发的土地证;已贴花的凭证的副本或抄件;催索欠款或核对数目的抄单;车、船、飞机的客票及行李票免税。印花税实行轻税重罚,对违反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30倍以下罚金。
  特种消费行为税1950年1月起,吉安各县(市)征收特种消费行为税。1951年1月后,吉安执行政务院的《特种消费行为税暂行条例》,废止地方征收的单行办法。特种消费行为税是由消费者负担,经营者代征,征税对象包括电影戏剧及娱乐、舞场、筵席、冷食、旅馆5个税目。实行幅度比例税率。经当地人民政府证明,富有政治教育意义之影片和戏剧,税务机关得准代征义务人减半征收。
  车船使用牌照税1950年4月2日后,吉安开征车船使用牌照税,规定机动车每辆年税额米600 斤;机器脚踏车每辆年税额米300斤;非机动年每辆年税额米24斤;机动船每吨年税额米10斤;非机动船每只年税额米24斤。吉安执行的是全国的最低标准,税额米以征收时当地市价折款征收。
  1951年9月20日后,吉安规定凡行驶车船者均应按季向税务机关交纳车船使用牌照税,车船使用人须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登记、纳税并领取车船使用牌照及完税证。郊区农民自用车船;载重量不超过1吨的渔船;军政机关、公私立学校及人民团体自有自用的车船;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的楚船、浮桥用船;经当地交通管理机关证明由税务机关核准停驶、拆毁的车船;消防车、洒水车、救护车、垃圾船及渡船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除崑船、浮桥船和核准停驶、拆毁车船外,还应领取免税牌照并缴纳工本费。当时,除吉安市外,其他各县均无载货、载人汽车,船舶使用牌照税只在吉安市及赣江、禾河、泸水两岸县城开征。
  屠宰税吉安解放初,各县(市)沿用民国时期的旧税法,稍加修改后征收屠宰税。当时规定屠宰税按标准重量从价计征,猪标准重量为120 - 170斤,牛200 ~ 300斤,羊20 -30斤,税率为9%〜10%。
  1949年11月,根据《华中屠宰税征收暂行办法》,吉安的屠宰税实行定量征收,猪每头征肉8斤,牛每头征肉25斤,羊每头征肉1.5斤,均按当时市价折合人民币征收。
  1950年4月2日起,吉安执行财政部令附发《屠宰税暂行条例草案》,规定凡屠宰猪、羊、牛、马、骡、 驴、骆驼的,无论自用或出售,均应从价征收10%的屠宰税。同年12月19日后,执行政务院公布《屠宰税暂行条例》,规定凡屠宰猪、羊、牛等牲畜出售的为纳税义务人,自养、自宰、自食的牲畜,免纳屠宰税; 除自食外如有出售的,其出售部分仍应征税。屠宰税按牲畜宰杀后的实际重量从价计征,税率为10% 0 1951年6月后,吉安执行江西省人民政府的《江西省屠宰税稽征办法》,规定对不能按实际重量从价计征的,按屠宰标准重量从价计征,猪标准重量为100斤,牛为250斤,羊为20斤。屠宰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距离税务机关较远的地区,得委托区、乡(村)人民政府或合作社代征,代征手续费为3%,但不得采用包征办法,屠宰牲畜须向税务机关或代征机构报验纳税,经检验发给完税证并于肉上加盖验戳后,始准出售;如认为有碍卫生者,应禁止出售,不予征税。对私宰牲畜的处以应纳税额3倍以下罚金。 1952年6月,吉安各县(市)对屠商应纳的营业税、营业税附加、印花税并入屠宰税,税率为13%;对个人宰杀应税牲畜出售的,凭乡、村证明,仍按10%征收。
  表16-2-5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吉安地区各县(市)屠宰税征收情况单位:万元县(市) 1950 年 1951 年 1952 年县(市) 1950 年 1951 年 1952 年吉安市 3.79 6.47 6.85 遂川县 4.04 12.24 10.18 吉安县 5.92 8.16 9.43 万安县 1.90 6.44 9.82 吉水县 4. 13 8.54 10.62 安福县 3.07 10.65 10.90 峡江县 1.09 3.15 3.47 永新县 3.64 8.28 7.76 新险县 2.22 4.74 3.82 莲花县 1.33 4.53 4.32 永丰县 2.15 6. 16 6.96 宁冈县 0.50 1.67 1.86 泰和县 4.67 12.55 16.82 全区 38.45 93.58 102.81 交易税1950年1月31日后,吉安各县(市)均开征了交易税。1950年11月5日后,吉安各县 (市)规定凡在集市、交易所、行栈以棉花、土布、粮食、药材、牲畜进行交易的,向买方征收交易税。牲畜从价征收5%,其他从价征收2% ;交易所取得佣金、手续费收入,由交易所另交30%的交易税。
  1951年7月起,吉安各县(市)改征牲畜交易税,其他4种交易改为只就牙纪、行栈代客买卖,就其所得手续费收入总额课征30%交易税。1952年4月起,吉安一律停止征收牙纪、行栈交易税,改征工商业税。此后,交易税只保留了牲畜交易税。
  牲畜交易税1951年7月,吉安各县(市)开征牲畜交易税。凡猪、牛、羊、马、驴等牲畜发生交易,按交易总额向买方按购价征收5%的交易税,对农民自养、自宰、自食的牲畜,40斤以下幼牛,30斤以下幼猪,10斤以下幼羊交易,以及农民以牛易牛者免税。牲畜成交征收交易税后,牙纪在税额内提取40%的手续费,作为劳动报酬,不得收取佣金或其他非法费用。
  农业税新中国建立初期,田赋改称农业税(俗称公粮)。采取按阶级成分分别规定不同稅率征收, 即照顾贫农,限制富农政策,发动群众调查田亩,落实产量,确定税率,依率计征。吉安执行税率为:每百斤常年产量,贫农征5 ~ 8斤,中农征16-24斤,富农征36斤,地主征40 -50斤。
  1950年,采用全额累进税率,高额征收地主、富农的余粮,照顾贫下中农的负担。吉安执行税率为常年产量的3%〜42%,人均产粮不超过150斤的农户免税,垦种生荒地的3 ~ 5年免征。
  1951年,进行查田定产,落实常年产量,确定征税率。
  1952年,税率调整为常年产量的6% ~25%。开始实行歉收减免。
  社会主义改造时期(1953 -1956) 1953年1月1日起,吉安开征货物税、商品流动税、工商业税、利息所得税、印花税、城市房地产税、 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农业税、契税12个税种。盐税、关税未开征。
  货物税1952年12月31日后,吉安执行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发布的《关于税制若干修正及实行日期的通告》和《货物税税目税率表》,对货物税作了修订。产制应税货物的厂商,原来应纳的印花税、营业税及营业税附加,均并入货物税内交纳,将现行货物税税目税率酌加调整。将酒类、麦粉、原木、熏烟叶、水泥、有色金属等22个项目产品划出改征商品流动税。税目从原来的358目改为36项174目,税率在营业并折算后,也作了调整。应税货物计税价除烟叶、水产品、原竹依国营公司收购价,粮油依国营统销价、茶叶按收购价组成计税价外,其他一律按国营公司批发价核税。加工、订货、包销者同。国营公司无批发价者,得采用当地市场批发价核税。货物完税价废除原不含税价为完税价的计算公式。茶叶计税价=收购价x 136.75 ; 1955年1月机制糖税率调为35%,粮食的货物税、营业税合并征收4% ;1957年5月植物油税率调为8%。
  商品流通税1953年1月1日起,吉安各县(市)开征商品流通税。吉安地区开征商品流通税的产品很少,主要有酒、麦粉、钩砂、原木、皮毛等商品。
  表16-2-6 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吉安地区各县(市)货物税、商品流动税征收情况单位:万元县(市) 1953 年 1954 年 1955 年 1956 年县(市) 1953 年 1954 年 1955 年 1956 年吉安市 62.87 55.95 72.26 73.31 遂川县 26.70 34.49 34.80 33.45 吉安县 31.29 43.51 40.67 39.43 万安县 12.45 16.15 14.13 15.23 吉水县 24.31 25.86 25. 13 21.41 安福县 19.47 22.82 23.83 23.86 峡江县 5.47 8.82 8.51 6.20 永新县 13. 19 17.17 18.44 16.73 新没县 17.26 20.57 18.63 16.38 莲花县 8.56 10.93 9.96 8.93 永丰县 17.21 21.85 21.34 16.83 宁冈县 1.85 4.21 6.25 7.12 泰和县 33.93 57.09 54.36 56.27 全区 274.56 339.42 348.31 335.15 工商业税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吉安各县(市)开征的工商业税包括营业税、临时商业税、摊贩税和工商业所得税。
  营业税1952年12月31日后,吉安各县(市)执行国务院财经委员会《公告》,规定工商业应纳的印花税、营业税及营业税附加,均并入营业税内,按合并后的税率计税;已纳商品流通税的商品,不再缴纳营业税;已纳货物税的货物,在商业贩卖的批发或零售时,仍照纳营业税;不纳商品流通税的商品和不纳货物税的货物,无论工业出售或商业贩卖,均照纳营业税;加工收益税率统一调整为5% ;代购、代销或包销,一律按进销货计税;工业的总、分支机构从产制、批发到零售、交纳三道环节营业税,其制造部分的营业税已并入货物税的,只交纳批发及零售两道环节营业税,商业的总分支机构从批发到零售,交纳两道环节营业税;工厂自售不纳商品流通税或货物税的产品,应分别按工业税率及商业税率交纳两道营业税;连续生产的工业,数种产品税率不同的,按产品岀售时所属行业税率计征;取消对合作社减征营业税 20%的优惠规定;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将其征税项目并入营业税。
  1956年,吉安对合作商店、合作小组、小商小贩经营服务行业的税率简化为3% ,5%和7%三档;后将商业的营业税率逐步统一为3% ;后又将服务性行业的营业税税率不分经济性质一律简化为:浴室理发、洗染织补、裱画镌刻、照相、修理、打字、缝纫、堆栈、包作、打捞及委托加工收益适用3%的税率;旅店、 饮食、广告、租赁及喜庆殡葬服务业适用5%的税率’报关转运、银楼业、典当、介绍服务、物产交易、代理购销、委托、证券交易、房地产代理、证券行业及牙行业适用7%的税率。
  1953 ~ 1956年,吉安地区共征收工商业税(不含所得税)1813.26万元。
  表16-2-7 1953 ~ 1956年吉安地区各县(市)工商业税(不含所得税)征收情况单位:万元县(市) 1953 年 1954 年 1955 年 1956 年县(市) 1953 年 1954 年 1955 年 1956 年吉安市 98.93 83.93 118.04 122.65 遂川县 40.05 53.98 54.67 54.35 吉安县 53.35 57.66 56. 17 54.76 万安县 17.54 24.33 21.16 22.68 吉水县 31.94 39.87 37.33 32.74 安福县 27.21 31.47 36.40 36.42 峡江县 1.74 13.52 12.95 10.63 永新县 20.63 27.91 28.64 25.23 新没县 25.39 28. 17 26.33 25.15 莲花县 5.25 16.54 15.48 12.91 永丰县 26.07 34.65 33.52 • 27.17 宁冈县 3.20 4.21 6.25 7.12 泰和县 38.19 45.95 42.38 40.45 全区 389.49 462.19 489.32 472.26 临时商业税自1953年1月1日起,吉安规定,临时商业税应纳的地方附加及印花税合并交纳,税率不再提高,仍为6%及8%;取消农民、渔民、牧民、猎民岀售自产货品凭自产证明免税的规定;只有在农村集镇或市郊附近,农民向城市出售自己的农副产品及牲畜,而有税务机关证明才可免税。起征点由 15元调整为20元,除坐商外,凡出售商品达起征点的,照纳临时商业税。
  1957年7月,吉安执行财政部通知,对临时商业税不分税目,税率一律改为8% ;起征点调低为10元。
  摊贩业税1953年1月1日起,吉安各地简化小型商业户及摊贩纳税手续,其应纳营业税、所得税合并计算,按月交纳。每月销货额不满90元或收益额不满60元的免税。
  工商业所得税1953年税制修正时,吉安取消合作社成立第一年免税规定,将所得税附加并入所得税征收,并对税率相应作了调整。
  手工业合作组织所得税根据财政部于1955年11月1日对手工业合作组织征收所得税的规定,吉安各县(市)对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自开工生产月份起,在2年内对所得税减半征收;对于手工业生产小组、联合社和手工业供销生产社、组,则自开工或开业月份起,1年内减半征收所得税;手工业生产合作组织的社员或组员以自己产品交社(组)销售,或接受委托加工,利润归己的,应按小型工商业户规定纳税。
  供销合作组织工商业所得税1956年4月起,吉安执行财政部的《各级供销合作社随所得税附征办法》,各县(市)供销合作社随所得税的附征比率为17% ;基层供销社全年所得额不满500元的,按规定缴纳所得税,不附征;所得额在5000元以上未满10000元的,附征10% ;在10000元以上的附征17%₀ 实行本办法后,对供销所得税附征的地方自筹经费,一律停止征收,地方减少的收入由财政另行补贴。
  利息所得税吉安各县(市)仍按1950年办法征税。
  表16-2-8 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吉安地区各县(市)所得税征收情况单位:万元县(市) 1953 年 1954 年 1955 年 1956 年县(市) 1953 年 1954 年 1955 年 1956 年吉安市 50.67 32.99 33.37 29.53 遂川县 24.90 20.74 27.00 32.20 吉安县 22.95 12.55 17.08 23.86 万安县 10.00 12.35 9.87 14.27 吉水县 22.44 16.83 18.82 20.14 安福县 13.90 13.71 15.79 16.97 峡江县 7.20 5.94 6.91 8.45 永新县 12.86 11.03 12.06 16.59 新没县 12. 17 12.56 17.80 18.58 莲花县 3. 18 6.06 7.70 & 36 永丰县 11.09 8.63 10.18 12.92 宁冈县 0.39 0.35 2. 16 3.17 泰和县 24.64 27.43 27.63 26.75 全区 216.39 181.17 206.37 231.79 印花税1953年修正税制后,吉安地区开征11个税目:记载资本的账簿、债券、借贷抵押契据、保险契据、预订买卖契据、代客买卖契据、营业所用之簿折、权力书状、典卖转让承顶财产契据、土地使用权的契据、租赁契据等仍按原规定办理。:1956年1月起,吉安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修正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税目只有9个,按金额比例贴花的只有0. 3%。,3%。和1%。三种,按定额贴花的有5分和5角两种。
  城市房地产税1953年税制修正时,吉安将地方附加并入正税计征。税率改为:从价按年计征房产税,税率为1.2% ;从价按年计征地产税,税率为1.8% ;从价合并按年计征房地产税,税率为1.8% ;从租计征房地产税,税率为租金的18%。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吉安专署仍在吉安市开征, 1953年征15. 83万元;1954年征10. 80万元;1955年征14058万元;1956年征9.74万元。
  文化娱乐税1953年修正税制时,吉安将特种行为税中原列电影、戏剧及娱乐税目改称文化娱乐税,税率不变。取消减免税规定;筵席、冷饮、旅馆、舞场部分并入营业税内;文化娱乐体育运动业另按修订的营业税合并税率计税。经省人民委员会批准,吉安各县(市)均开征文化娱乐税,执行税率分别为: 吉安市电影15%,戏曲等7项6% ;县城电影10% ,戏曲等7项4% ;乡镇电影5% ,戏曲等7项2% ₒ电影和戏曲等同场演出的按照戏曲税率计征;文化娱乐组织在农村巡回演出的一律适用乡镇税率计征。
  车船使用牌照税1953年,吉安全区执行江西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江西省车船使用牌照税稽征办法》,规定车船使用人应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请、登记、发照、纳税,方可行驶。计税方法是按各类车辆、船舶定额税率计征。
  牲畜交易税1954年5月,吉安各县(市)对猪、羊停征牲畜交易税,只就在集市上交易耕牛征收牲畜交易税。税率仍按交易价征收5%。
  屠宰税1953年修正税制时,吉安对屠宰税作了如下修订:自养、自宰、自食的免税规定不变,但出售部分必须照章纳税;屠宰商应纳的印花税、营业税及附加,均并入屠宰税内交纳,税率定为13% ;农民岀售的税率为10% ;取消纳税肉价的计算公式,一律按当地实际售价计税。:1954年4月,吉安各县(市) 屠宰税税率为:国营13% ;合作社12.5% ;私营15% (含附征所得税2% ) ₀ 1955年6月,吉安各县(市) 对城乡宰杀牲畜,采取按实际重量征收,为简化手续,过秤时只称白肉,牲畜重量按白肉加内脏比例计算,即猪重量按白肉110%;牛重量按白肉120%计征。为保护耕牛,牛屠宰税一律提高到15% ₒ 1956年元月,各县(市)取消对机关团体、学校、企业和事业单位“三自”免税规定。1953〜1956年,吉安地区共征收屠宰税706.13万元。
  表16-2-9 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吉安地区各县(市)屠宰税征收情况单位:万元县(市) 1953 年 1954 年 1955 年 1956 年县(市) 1953 年 1954 年 1955 年 1956 年吉安市 11.10 13.81 13.82 15.15 遂川县 14.29 17.81 16.56 20.89 吉安县 16.34 21.39 22.53 28.56 万安县 8.49 9.87 11.55 13.68 吉水县 11.48 18.21 14.34 17.07 安福县 11.56 17.17 16.27 17.27 峡江县 3.08 4.50 4.64 6.13 永新县 10.70 13.97 13.96 13.33 新涂县 7.48 8.81 6.26 7.11 莲花县 6.51 10.31 7.89 8.08 永丰县 10.20 11.95 10.97 10.94 宁冈县 2.36 3.33 7.72 2.59 泰和县 61.61 23.32 24.43 24.74 全区 175.20 174.45 170.94 185.54 农业税自1953年起,吉安农业税贯彻“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增产不增税,合理负担,鼓励增产”的负担政策,恢复征收附加(自筹),将农业税稳定在1952年水平上。1956年,对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试行单一比例税率。1953年全区农业税征收203. 8万元;1954年征收216. 7万元;1955年征收266. 6万元; 1956年征收449.5万元。
  契税1953年起,吉安执行政务院的《契税暂行条例》,规定税率为:买契税按买价征收6% ;典契税按典价征收3% ;赠与契税按现值价征收6%。全区1953年征收契税11.1万元;1954年征收契税1.7万元。1955年以后,由于房屋买卖极少,基本没有开征。
  社会主义改造后至“文化大革命”初期(1957 -1966) 1958年9月,吉安地区按照基本上在原税负的基础上简化税制的方针,进行税制改革。一是简化税种;二是将工商业税中的所得税改为工商所得税;三是简化征税办法。1959年,停征了利息所得税;1962 年,开征了集市交易税;1966年,停征了文化娱乐税。这一时期,国家的工商税减为9个税种,即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关税。吉安各县(市)除关税未开征外,实际开征了 8个税种,连同农业税共开征了 9个税种。
  工商统一税自1958年10月1日起,吉安各县(市)对工商业征收工商统一税,同时停征货物税、 商品流通税、营业税和印花税。此后,工商统一税成为境内最大税种。
  工商统一税税目税率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工农产品部分,即工商统一税(甲);二是商业零售、交通运输、服务性部分,即工商统一税(乙)。共有税目108个,税率141个,最高为69%,最低为1.5%。除正税外,并按税额征收1 %的地方自筹(地方附加)。表16-2-101957 ~ 1966年吉安地区各县(市)工商统一税征收情况单位:万元年度全区吉安市井冈山吉安县吉水县峡江县新干县永丰县泰和县遂川县万安县安福县永新县莲花县宁冈县 1957 837.94 215.73 --- 98.52 55.38 16.08 38.57 42. 84 96.74 82.82 32.92 76.76 46.35 25.66 9.57 1958 1064.93 264.70 --- 108.02 64.71 24.82 50.67 53.24 120.10 92.47 49.47 136.87 55.71 32.66 11.491959 1389.24 321.14 30.44 137.37 86.95 40.56 62.78 71.70 12& 45 108.47 75.25 182.23 96.41 47.49 统计 1960 1636.82 392.58 44.99 167.49 9& 75 42.76 74.75 79.10 198.26 120.73 79.99 179.45 103.60 54.37 在井 1961 1096.34 234.02 29.96 122.54 74.51 2& 14 64.07 66.07 108.08 95.28 56.50 80.82 90.43 45.92 冈山 1962 1205.25 263.81 14.92 109.71 83.61 38.79 73.64 74.38 140.28 111.34 72.07 88.28 80.65 37.54 16.231963 1283.58 322.15 17.70 125.15 81.48 43.21 75.28 80.49 140.82 106.32 66.70 92.32 75.37 41.43 15.161964 1436.14 362.78 22.19 136.93 99. 13 46.18 82.50 83.56 146.97 120.80 76.65 108.15 85.98 45. 10 19.221965 1524.14 384.39 25.16 157.77 98.02 49.16 86.25 86.78 157.79 119.84 75.87 118.33 94.46 48.13 22.191966 1493.24 382.76 25.74 159.84 88.98 40.98 83.60 80.43 181.31 111.88 69.88 104.19 91.67 52.12 19.86 1957 - 1966年,吉安地区共征收工商统一税12967.62万元。
  工商所得税1957年,吉安各县(市)仍按社会主义改造时期有关规定征收工商业所得税。
  1958年,吉安实行工商税制改革,将工商业税中的所得税部分,改称工商所得税。1959年,吉安各县(市)停征利息所得税。1963年4月13日,吉安各县(市)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工商所得税负担和改进征收办法的试行规定》,按经济性质调整工商所得税税率。
  手工业合作组织工商所得税从1962年4月开始,吉安各县(市)对于手工业合作组织全年所得额在30000元以上的实行加成征收一至四成。1963年1月1日开始,执行8级超额累进税率。
  运输合作社和搬运服务社工商所得税I960年以前,吉安不征收所得税,1961年起,按25%的比例税率征收;1963年,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
  供销合作社工商所得税从1957年元月开始,吉安各县(市)按5级累计税率按季征收,即全年所得额不满3000元的,综合计算率为30% ;全年所得额在3000元以上的不满5000元的,综合计算率为 50% ;全年所得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综合计算率为60% ;全年所得额在10000元以上不满 50000元的,县(市)以上社综合计算率为70% ,基层社为65% ;全年所得额在50000元以上的,县(市)社以上的综合计算率为80%,基层社为70%。1958年元月起,对各级供销合作社停止征收所得税,改为上缴利润。:1962年1月1日起,基层供销社改上缴利润为按39%的比例税率征收所得税。其领导的公私合营企业,从当年4月1日起也改按39%征收所得税。从1963年起,县以上供销合作社按39%税率征收所得税。供销社改按39%税率征收所得税后,按税额1 %征收地方自筹。
  合作商店所得税1957年至1963年3月,吉安各县(市)执行21级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对一般商业纯益率在5%以上,年所得额在5000元以上的加征一至五成。饮食服务纯益率在15%以上,年所得额在3000元以上加征一至五成。
  1963年4月起,执行9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工商所得税。对年所得额超过50000元的加征一至四成。
  个体经济所得稅在按21级全额累进税率征收期间,吉安各县(市)采取简化稽征办法,即定率征收,对个体手工业、小商小贩的所得税,按收入额附征0.25%〜3% ;对理发、缝纫、修理等按收益额附征 0-5% ~ 5%。1963年调整所得税负担,对个体经济(包括小商小贩、个体手工业、个体运输业、个体艺匠)的所得税,实行14级全额累进的征收办法。对账务不健全户仍采取定率征收,即按收入额附征 1% ~ 3%;按收益额附征1% ~5%。
  社队企业所得税1958年起,吉安各县(市)对社队企业所得税实行低税免税。农村人民公社直接管理的企业和基本核算单位自办的企业免征所得税,但原来属于征税的企业转到基本核算单位经营的 (手工业合作社),仍应征税。
  1962年起,全区对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所属不是直接为农业服务的酒坊、糖坊、纸槽、陶瓷厂、酱菜厂、鞭炮厂、砖瓦窑等,一律按21级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不加成征收,其他项目免征所得税。
  1963年4月起,全区社队企业按经营业务的不同性质分别实行两种税率,即属于工业、交通运输的, 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属于商业、服务业的,按9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
  1964年1月4日,全区对社队企业所得税作了修改,即基本核算单位的工业和副业单位,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不征收所得税,不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如香坊、酒坊、鞭炮坊等)应当征收所得税。公社、生产大队所属企业的利润收入,都应当按规定征收所得税。
  1965年8月5月,全区对社队企业所得税作了修订,即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所办的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企业(如化肥、农药、兽药、小农具的修造和农业车船修造等),可以不征所得税;生产大队、生产队办的,基本上以自己的农副产品为原料进行加工,为社员生活服务的企业(如豆腐坊、粉坊、油坊、酱醋坊、粮棉加工厂等)以及运输装卸、理发、缝纫等服务企业免征所得税。但设在城镇的企业,仍应征税。
  1966年10月4日,全区对农村社、队企业工商所得税按20%的比例税率征税,对全年所得额不足 600元的免税,其他仍按1965年办法执行。表16-2-11 1957 ~ 1966年吉安地区各县(市)所得税征收情况单位:万元县(市) 1957 年 1958 年 1959 年 I960 年 1961 年 1962 年 1963 年 1964 年 1965 年 1966 年吉安市 37.60 46.22 50.29 91.08 66.11 80.24 54.81 45.28 48.38 49.12 井冈山 --- --- 1.09 4.39 -0.22 0.43 1.12 -0.31 0.03 1.83 吉安县 20.93 40.46 12.22 21.25 16.70 37.18 32.85 18.38 25.59 30.30 吉水县 29.18 32.35 13.09 16.11 9.81 29.03 31.35 15.85 22.66 23.69 峡江县 8.45 5.19 4.85 13.76 8.34 12.97 14.34 9.43 15.83 13.36 新干县 24.85 21.32 9.60 18.60 17.44 38.42 44.67 50.65 70.23 78.50 永丰县 20.50 31.20 3.20 10.61 8.38 22.78 37.82 16.52 24.62 18.37 泰和县 21.08 31.53 8.30 13.66 10.29 44.03 39.48 19.01 25.07 2& 89 遂川县 29.61 36.28 3.52 13.22 9.25 22. 12 30.23 9.62 19.55 14.45 万安县 10.70 12.35 3.26 8.35 9.64 15.13 12.49 7.12 12.81 8.47 安福县 17.67 14.10 9.68 8.10 7.69 13.70 20.52 20.44 28.48 14.59 永新县 18.13 26.49 6.47 28.45 15.14 16.42 23.37 13.49 20.29 25.55 莲花县 7.47 14.98 1.17 9.20 2.20 6.44 9.00 6.52 11.74 9.39 宁冈县 4.11 6.72 0 0 0 2.36 2.05 -0.02 3.53 3.53 全区 250.28 319.19 126.74 256.78 180.77 341.25 354.10 231.98 328.81 320.04 盐税国务院于1951年1月统一全国盐政,规定盐税产地征税后,销地不再征税,也无附加。
  1958年6月前,吉安的盐税由盐务机构代征。:1958年7月,交由税务部门办理。吉安动用储备盐和将减税盐改变用途,统一由地区盐业公司按产地税额(每吨最高税额为160元,最低为40元),向吉安市税务局申报补交盐税。吉安市1961年补征盐税3.45万元;1964年补征0.77万元。:1966年,新干县查补盐税600元。
  车船使用牌照税1957 ~ 1966年,吉安各县(市)执行政务院1951年有关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并开始对公司、企业公有及个人私有自行车、人力车征收车船牌照税,征税标准为自行车每辆每年 4元(1966年改为2.40元);人力车(双轮车)每辆每年4元。每年由县(市)公安局、税务局联合发布公告,车辆使用人按公告规定的时间到税务机关换发牌照并缴纳税款。购置新车1个月内凭发票到税务机关领取征、免税牌照,并缴纳税款和工本费。
  城市房地产税从1957年起,吉安市按1953年的规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1957〜1966年,吉安市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依次为11. 51万元、13. 32万元、14. 67万元、39. 57万元,34. 14万元、23. 93万元、 26万元、27. 95万元,32.76万元,32.54万元。其他县仍未开征。
  集市交易税1962年7月1日起,根据省局部署,吉安地区在全区较大集市进行集市交易税试点。 从1963年起,对家禽、肉类、干鲜果、土特产和家庭手工业品等五类商品以及旧钟表、旧自行车征收集市交易税。起征点为10元,税率为5%和10% ₀农民在集市上出卖应当纳税的产品,凭大队发给的自产自销证明,只征集市交易税,不征临时商业税,对商贩应同时征收两种税。吉安征收数据无考。
  牲畜交易税1957年后,吉安各县(市)牲畜交易税的征税对象主要是耕牛。1966年元月起,对农村人民公社社队购买耕牛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牲畜交易税。后又扩大到国营农场、供销社、商业部门的耕牛。这样牲畜交易税的征收范围逐渐缩小。吉安征收数据无考。
  屠宰税1957年1月起,吉安各县(市)对猪、牛、羊的屠宰税一律减为8%的税率计税。同时取消对农民“三自”免税的规定,改为年、节定量免税。即人民公社社员、城镇居民和机关、部队、集体伙食单位自养、自宰、自食猪肉,在春节期间(农历十二月)减税10%,端午节(农历五月初三至初五),中秋节 (农历八月十三日至十五日)减税5% ,婚丧喜庆凭人民公社证明,可酌情照顾。
  1959年又规定,经营屠宰业的国营企业,其收购生猪、菜牛、活羊不分省内外调拨,在调拨起运或屠宰时,一律按牲畜收购的实际价格征收10%的屠宰税,销地屠宰后,不再征收屠宰税。
  1965年1月,吉安屠宰税税率由8%降低为4%。
  1965年11月1日起,吉安各县(市)生猪屠宰税执行以下规定:经营屠宰业务的国营企业、供销社在屠宰环节(自购、自宰、自销)征收的屠宰税,按企业实际销售收入征税,税率由原来的8%减为4% ;在收购环节(购进外调)征收的屠宰税,改按调出头数,每头征3元;农民、城镇居民、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学校宰杀生猪征收的屠宰税,统一按每头征收3元。春节期间每头征收1.50元。端午、中秋两节不减税。 菜牛、羊的屠宰税率由10%改为3%。
  1957〜1966年,吉安地区共征收屠宰税1809.5万元。
  表16-2-12 1957-1966年吉安地区各县(市)屠宰税征收情况单位:万元县(市) 1957 年 1958 年 1959 年 I960 年 1961 年 1962 年 1963 年 1964 年 1965 年 1966 年全区 172.15 163.57 114.16 83.97 103.38 196.25 271.26 249.85 295.25 159.66吉安市 11.12 10.46 4.34 3.48 5.56 6.52 9.85 10.23 11.32 5.07 井冈山 --- 一 0.93 0.72 0.57 0.70 1. 14 1.37 1.20 0.57 吉安县 23.43 20.35 17.60 9.69 20.95 32.32 43.40 38.19 45.56 24.56 吉水县 15.98 19. 11 17.42 13.25 15.62 19.87 27.52 27.58 33.62 17.74 峡江县 6.00 4.04 4.55 2.66 2.83 6.11 9.39 9.82 12.70 7.06 新干县 6.93 6.82 7.07 6.10 5.96 13.22 17.30 17.30 22.26 11.86 永丰县 10.05 11.80 12.08 9.48 9.27 15.61 20.98 18.67 21.67 10.37 泰和县 22.29 23.08 13.86 11.81 20.49 31.47 39.39 36.22 39.86 22.26 遂川县 18.67 21.10 4.29 5.96 6.27 28.53 31.95 24. 17 26.83 15.42 万安县 11.04 10.50 6.92 5.91 4.40 9.59 19.53 17.80 21.90 14.07 安福县 22.70 13.33 8.56 6.98 5.70 11.05 17.83 18.06 25.61 12.75 永新县 13.14 13.77 11.39 5.93 2.75 9.69 17.81 15.82 19.21 11.15 莲花县 8.03 7.38 5.15 2.00 3.01 9.03 11.93 10.94 10.03 5.15 宁冈县 2.77 1.83 --- --- --- 2.54 3.24 3.68 3.48 1.63 农业税1957年,吉安农业税将单一比例税制改为地区差别比例税制。
  1958年6月3日起,吉安国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规定凡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农业税的纳税义务人。省政府核定吉安平均税率为16. 81%,并规定具体落实到纳税单位的税率最高为20%,最低为10% ₒ 1961年,省人民政府将吉安农业税平均税率调整为11.5%₀ 1962年,吉安实际负担率为8. 52% , 1963年为9. 59% ,1964年为8.73% ,1965年为7.65% ,1966年为 7.97%。期间,吉安各县(市)对纳税人因遭受水、旱、风、雹或其他自然灾害而歉收的,按照歉收程度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吉安灾歉减免有三种:一是按当年实际产量与常年产量对比,求出歉收数,根据受灾歉收成数,确定减税比例或免税;二是把灾歉减免与社会减免合并在一起进行;三是经过民主协商,给予适当减免税照顾。
  1957〜1966年,吉安地区征收农业税依次为293.6万元、555万元,1455. 8万元J373.5万元、1119 万元、1002万元,1056.3万元,1209.6万元、1220.2万元,1433.8万元。表 16-2-131962 ~ 1966年吉安地区农业税实际负担情况单位:公顷、吨实征数实征数年份土地面积常年产量实际产量应征数减免数正附合计正税占实际产量(%)1962 388629 738985 754555 63522 871 64264 62651 8.52 1963 388629 738985 692077 67469 1077 66392 64210 9.59 1964 898162 78180 78407 74570 & 73 1965 996188 76167 73336 7.65 1966 1030463 82138 76690 7.97 “文化大革命”时期(1966〜1976) “文化大革命”期间,吉安各县(市)遵照上级文件,为实行单一税制,对工商税进行税制简化,经历先试点、后全面推行两个阶段。
  试点阶段(1966 - 1972) 1966年起,在国有粮食企业试行积累税;1970年,在少部分国营企业试行综合税;1971年,在国营企业试行行业税。这个阶段,除试点国营企业外,其他纳税人仍按1958年税制改革后税种征税。
  积累税亦称“国营企业工商税”。1966年3月起,吉安各县(市)执行国务院财贸办公室批转财政部的《关于改革国营企业工商税收制度安排试点的报告》,规定:对国营企业一律征一种税,只征一次;并按企业的积累设计税率;企业取得销售收入后,依率计征。税率由县(市)税务局测定后,逐级匕报省税务局批准执行。企业积累发生较大变化时,可以重新设计税率报省局批准执行。吉安积累税只在国营粮食企业进行试点,没有扩大,1972年底废止。
  综合税1970年,吉安地区在少数国营企业试行综合税,把企业销售的各种产品原来按不同税率计算缴纳的工商统一税及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四税合一,以企业原来向国家缴纳的四税总和占同期销售收入的比例为综合税率,每个纳税期按销售收入计算缴纳。试点没有取得成功,以后被行业税试点代替。
  行业税从1971年开始,吉安各县(市)在全区国营企业试行行业税。试行行业税的国营企业不再缴纳工商统一税及附加、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1972年底,全区停止征收行业税。
  表16-2-14 1967 ~ 1972年吉安地区各县(市)工商统一税征收情况单位:万元县(市) 1967 年 1968 年 1969 年 1970 年 1971 年 1972 年全区 1458.14 1396.58 1612.16 1989.79 2543.95 2757.73吉安市 340.14 367.15 449.12 509.12 735. 17 85& 36 井冈山 24.71 24.58 27.96 34.12 52.66 53.23 吉安县 159.27 163.56 180.18 231.20 321.33 321.60 吉水县 87.83 80.58 84.82 92.91 94.77 107.40 峡江县 42.07 41.19 41.70 52.43 57.97 66.82 新干县 72.59 69.48 74.94 73.91 93.37 9& 20 永丰县 73.32 75.74 75.65 71.56 83.75 97.27 泰和县 226.97 188.76 241.88 277.99 309.43 291.46 遂川县 110.80 94.29 100.75 94.42 110.64 125.97 续表县(市) 1967 年 1968 年 1969 年 1970 年 1971 年 1972 年万安县 68.10 56.52 62.44 70.87 77.45 93.13 安福县 95.08 94.96 118.63 282.02 356.67 392.00永新县 86.27 76. 14 84.24 115. 16 139.47 143.19莲花县 49.98 47.67 51.97 63.22 85.61 81.70 宁冈县 21.01 15.96 17.88 20.86 25.66 27.40 全面试行阶段(1973〜1976)这一阶段,吉安地区把原来对工商企业征收的工商统一税及附加、 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和盐税合并征收工商税。全区对国营企业征收一种工商税;对集体企业征收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两种税;城市房地产税对吉安市的非企业单位和个人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屠宰税对全区非企业单位和个人征收。
  工商税从1973年1月开始,吉安各县(市)全面试行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扩大改革工商税制试点的报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条例(草案)》。此后,工商税取代工商统一税成为境内最大税种。
  工商税税目分4大类共44个(吉安执行37个),税率82个(吉安执行59个),不同税率16个(吉安 12个),最高为66% (吉安60%),最低为3% (吉安3%)ₒ 1973 - 1976年,吉安地区共征收工商税 12309.57 万元。
  表16-2-15 1973 ~ 1976年吉安地区各县(市)工商税征收情况单位:万元县(市) 1973 年 1974 年 1975 年 1976 年县(市) 1973 年 1974 年 1975 年 1976 年吉安市 984.61 850.75 906.37 854.38 遂川县 132.25 149.49 161.00 171.51 井冈山 64.46 57.53 62.41 61.03 万安县 111.07 110.63 110.12 117.49 吉安县 288.27 290.90 307.06 311.33 安福县 414.37 280.83 500.33 432.48 吉水县 133.42 168.72 183.48 182.30 永新县 153.27 166.05 176.49 172.18 峡江县 76.69 87.01 97.09 96.96 莲花县 96.67 104.91 110.83 115.11 新干县 110.18 121.81 140.12 145.39 宁冈县 28.17 30.72 32.31 34.38 永丰县 111.59 124.48 141.12 132.15 全区 3023.91 2886.13 3275.87 3123.66泰和县 318.89 342.30 347.14 296.97 工商所得税“文化大革命”期间,吉安地区的工商所得税制基本没有变动。吉安各县(市)对手工业和交通运输合作企业仍执行8级超额累进税率;对供销社仍执行39%的比例税率;对合作商店仍执行 9级全额累进税率;对个体业户仍采取附征所得税办法;对农村社队企业所得税,从1972年起执行4级超额累进税率,即全年所得额在1000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全年所得额超过1000元以上至5000元以下的,超过部分税率为20% ;超过5000元至10000元以下的,超过部分税率为30% ;超过10000元以上的,超过部分税率为40%。1972年8月,全区各县(市)执行江西省修改农村工商税收试行办法,农村社队企业所得税执行省定4级超额累进税率,全年所得额在1200元以下,免税;超过1200元以上至20000 元以下的,超过部分税率为20%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以下的,超过部分税率为30% ;超过50000元以上的,超过部分税率为40%。1967〜1976年,吉安地区共征收工商所得税2504. 39万元。表16-2-16 1967 ~ 1976年吉安地区各县(市)工商所得税征收情况单位:万元年份全区吉安市井冈山吉安县吉水县峡江县新干县永丰县泰和县遂川县万安县安福县永新县莲花县宁冈县 1967 260.66 40.65 0.73 21.88 21.59 19. 14 25.78 15.93 25. 11 28.98 10.39 25.19 19.25 5.80 0.241968 242.38 43.57 0.54 15.39 19.96 15.26 24.30 18.33 25.37 22.03 12.88 23.88 13.99 6.52 0.361969 87.73 32.80 0.10 4.78 6.53 6.54 11.21 2.42 6.40 4.99 3.20 3.86 2.73 2.06 0.111970 103.13 61.20 0.12 3.91 3.17 2.24 5.98 3.63 2.79 4.50 6.33 3.23 3.41 2.59 0.031971 124.66 76.49 1.42 5.44 4.68 3.70 5.95 3.58 4.93 4.29 1.97 5.50 2.78 3.92 0.011972 121.13 62. 10 3.62 8.50 3.40 2.03 5.50 4.39 3.78 3.71 1.39 11.61 5. 17 5.88 0.051973 318.62 62.51 10.93 37.44 20.83 9.55 24.41 18.76 26.17 27.85 13.08 24.38 22.64 17.38 2.691974 380.35 41.71 13.27 40.74 26.77 18.72 45.34 27.51 31.53 32.53 19.54 31.92 27.96 21.50 1.311975 440.30 49.19 7.67 44.22 45.12 15.37 48.08 41.75 34.89 39.49 15.22 50.81 26.90 19.60 1.991976 425.43 42.76 10.58 44.30 42.33 19.41 42.04 29.07 40.80 37.28 17.97 47.03 26.08 22.59 3.19 牲畜交易税“文化大革命”时期,吉安地区的牲畜交易税仍执行“文化大革命”前有关规定,因当时区内耕牛属生产队集体所有并用于农业生产,按照农村社队和国有农场购买耕牛用于农业生产免税, 各县(市)保留税种,未开征。
  屠宰税“文化大革命”期间,吉安地区的屠宰税仍采用定额征收办法,即猪每头3元,羊每头0.5 元,菜牛每头4元。1971年元月起,取消春节期间减半征收屠宰税规定。1973年全面试行工商税后,国营集体企业应纳屠宰税并入工商税征收。屠宰税只对不征收工商税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外侨以及隼体伙食单位征收。1967 ~ 1976年,吉安地区共征收屠宰税1355.55万元。
  表16-2-17 1967-1976年吉安地区各县(市)屠宰税征收情况单位:万元年份全区吉安市井冈山吉安县吉水县峡江县新干县永丰县泰和县遂川县万安县安福县永新县莲花县宁冈县 1967 175.10 6.39 0.60 22.14 20.30 7.95 13.90 12.66 27. 10 16. 15 15.47 13.67 10.81 6.30 1.661968 184.78 5.58 0.51 30.21 20.61 9.08 15.01 13.10 25.85 17.46 15.28 13.09 11.01 6.13 1.861969 169.68 4. 14 0.78 27.03 19.18 7.88 13.61 10.41 23.08 17.40 11.85 13.69 11.40 7.02 2.211970 149.30 2.84 1.00 34.07 17.07 5.68 12.03 11.75 15.32 14.80 6.17 12.33 7.20 7.05 1.991971 112.46 1.32 1.60 12.87 21.94 6.37 10.39 11.19 12.36 11.92 3.37 7.73 5.62 3.99 1.791972 102.08 2.35 0.80 9.00 17.10 4.07 12.02 9.23 12.68 9.40 3.90 8.60 7.24 4.42 1.271973 110.82 2.44 0.70 14.69 13.03 4.00 5.96 7.78 17.30 10.90 6.03 11.46 9.09 5.71 1.731974 121.81 3.05 0.67 17.54 15.16 4.40 7.30 7.71 17.71 12.76 6.51 12.60 9.49 5.23 1.681975 127.31 3.03 0.84 18.94 14.30 5.09 7.92 8.46 20.14 12.22 5.83 13.07 9.65 5.84 1.981976 102.21 2.68 0.54 16.41 11.24 4.19 5.38 6.87 16.81 8.06 4.49 10.71 8. 11 5.13 1.59 城市房地产税“文化大革命”初期,吉安市仍按“文化大革命”前有关规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 1971年,吉安市部分企业试行行业税,将城市房地产税并入行业税。1973年税制改革,吉安市对企业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并入工商税。城市房地产税只限于对房地产私有者,房管部门及外侨征收,其征收办法有两种:一是按标准房地价合并征收,税率为1.8% ;二是按标准房地租价征收,税率为18%。
  1967 - 1976年,吉安市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依次为35. 44万元、35. 89万元、3& 17万元.41.96万元、27.25万元、24.45万元,31.32万元J9. 18万元,17.59万元,17. 94万元。 车船使用牌照税“文化大革命”初期,全区各县(市)仍按“文化大革命”前有关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1971年试行行业税,全区各县(市)将部分试行行业税企业的车船使用税并入行业税。1973年税制改革后,工商企业征收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并入工商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只对个人和外侨继续按照 “文化大革命”前有关规定征收至1977年底止。1978年根据省人民政府规定,吉安全区全面停征非机动车使用牌照税,非机动车牌照由公安部门管理。
  1967 - 1976年,吉安地区征收的车船使用牌照税依次为23.44万元,22.70万元,19.39万元J1.90 万元,19.60万元,19.71万元、8.32万元、7. 29万元、4.74万元、4. 26万元。
  盐税1973年税制改革时,把盐税并入工商税,作为一个税目,但仍按原来盐税征收制度执行,国家预算仍单列盐税收入科目。吉安市仍对地区盐业公司将减税的工业用盐、农业用盐、牧业用盐、渔业用盐改变用途的,以及经营国家储备盐经批准动用的,按照盐的用途分别补征盐税。吉安市征收盐税, 1968年为21.3万元,1972年为17. 8万元,1973年为13.92万元,1974年为19.29万元,1975年为7. 7 万元,1976年为3. 5万元。
  农业税1967〜1976年,吉安地区农业税征收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有关具体政策仍按1966年以前规定办理。
  表16-2-18 1967 - 1976年吉安地区农业税实际负担情况单位:公顷、吨年份土地面积常年产量实际产量应征数减免数实征数实征数占 (正税) (正税) 正附合计正税实际产量(%)1967 999064 78851 71698 7.89 1968 388062 753159 998684 91172 13387 80921 73854 8.10 1969 389396 749932 1008987 93690 12124 81660 74232 8.10 1970 388794 747405 1261750 92722 17315 83020 75720 6.58 1971 388835 747794 1198096 92744 17469 83565 75295 6.79 1972 386423 746936 1168089 92273 17084 77034 72819 6.59 1973 381880 729976 1247101 91262 16030 86514 75432 6.94 1974 381198 736200 1245443 91323 16008 81505 75127 6.54 1975 382739 738616 1296392 91374 16086 81632 74584 6.30 1976 381814 736432 1276584 71248 17096 79125 72590 6.20 1967〜1976年,吉安地区征收的农业税依次为1347. 2万元J414. 2万元,1429. 7万元.1457.6万元.1455.5 万元.1412.6 万元,1426.9 万元、141&3 万元 J409.7 万元,1376.1 万元。
  农林特产税全称农林特产农业税,是农业税的组成部分。江西省规定:桐、漆、茶、菇、果等占用耕地生产者,按同等粮田征收农业税;在非耕地生产者,每户收入折主粮在1000斤以下的免征,1000斤以上的按8%的税率征收农林特产税。吉安地区在非耕地生产上述应税产品较少,基本上是享受免税照顾。
  1967〜1976年,吉安地区征收的农林特产税依次为28. 3万元、27. 8万元,29. 1万元、2& 6万元、 29.7万元、30.2万元,30.6万元,34.1万元,29.9万元、27万元。
  “文化大革命”后至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前(1977〜1978) 这期间,吉安地区各县(市)主要征收工商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盐税、农业税和农林特产税。其税率与“文化大革命”期间相同。表16-2-19 1977年、1978年吉安地区各县(市)工商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征收情况单位:万元县(市) 工商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 1977 年 1978 年 1977 年 1978 年 1977 年 1978 年全区 3626.55 4097.97 433.17 546.98 121.50 103.76吉安市 1034.57 1105.40 48. 12 74.93 1.37 2.20 井冈山 71.13 88.08 9. 18 10.36 0.71 0.95 吉安县 362.10 414.76 44.29 44.84 16. 17 16.23 吉水县 198.25 219.07 34.34 46.35 13.99 15.66 峡江县 112.51 116.96 16.54 28.67 15.02 5.20 新干县 149.26 172.83 45. 13 39.19 6.80 & 47 永丰县 132.31 157.04 41.46 36.40 7.90 1.38 泰和县 335.84 394.49 ' 37.98 50.93 16.93 15.72 遂川县 185.18 209.62 43. 16 55.25 9.52 2.44 万安县 130.11 150.78 21.09 36.38 5.30 6.05 安福县 538.42 660.70 44.37 62.68 10.90 12.86 永新县 210. 19 226.27 25.31 30.06 9.50 9.19 莲花县 130.69 137.17 19. 14 27.01 5.77 5.67 宁冈县 35.99 44.80 3.06 3.93 1.62 1.74 注:盐税统计在工商税内。
  表16-2-20 1977年、1978年吉安地区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农业税、农林特产税征收情况单位:万元年份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农业税农林特产税1977 1&70 4.91 1642.80 33.201978 18.97 1407.60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至分税制前(1979〜1993)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适应改革开放需要,开始进行税制全面改革,逐步建立多税种、多层次、多环节的复合税制体系。主要进行了五次大的改革:第一次建立涉外税收体系,第二次试行增值税, 第三次进行第一步利改税,第四次进行第二步利改税,第五次开征新税种。' 国家税收分9大类45个税种。即流转税类有工商税(1984年9月停征)、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 4种;所得税类有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集体企业所得税(1978 - 1984年按工商所得税征收)、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6种;资源税类有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资源税等3种;财产行为税类有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筵席税、屠宰税、印花税、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契税(财政管理)8种;特定目的税类有建筑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奖金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烧油特别税、特别消费税7种;涉外税类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1991年6 月30日停征)、外国企业所得税(1991年6月30日停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1991年7 月1日开征)、个人所得税、工商统一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7种;关税类有关税1种(海关管理);农业税类有农业税、牧业税、农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4种(财政管理)。其他类有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粮食调节基金、粮食专项基金、教育附加、农村教育事业附加6种。 吉安地区除关税、烧油特别税以外,其他各税、基金和费均开征过。 流转税工商税改革开放初期,吉安地区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条例(草案)》。1979年至1984 年9月,吉安地区对征收范围、适用税率先后作了以下调整:已税毛茶加工精茶自1979年4月起免税;自同年5月起,供销社销售农膜免税。自1980年1月1日起,对纺织厂生产的国产人造棉棉纱、棉布税率由18%减为9%;同年5月起,国营、集体饮食业的税率由5%减为3%;11月起,个体饮食税率减为3%; 火柴税率减为5%;同年6至8月经营零售猪肉和加工肉蛋制品免税。自1981年1月1日起,对社办小铁矿、小煤窑、小水泥恢复征税;1981年6月起,增加焚化品税目,税率为5%;同年,森工部门经营原木、 原竹由原销地征税,改由收购环节调拨、销售时纳税。1982年1月1日起,将原由售电环节按15%征税, 改为发电环节每千千瓦时征收6元,供电环节按6%征税;区内煤炭税率由8%降为5%;同年7月1日, 对银行业务收入,按5%的税率征税。从1984年4月1日起,对保险业务按5%征税。:1983年9月起,临时经营税率由10%调为8%和5% (服务);从当年12月1日起,扩大对商品批发业务收入(进批差额)征税,税率为10%。同时,对个体商贩和部分集体商业实行由批发部门代扣零售环节工商税。1984年7月 1日起,议价粮酿制白酒黄酒,其税率由40%降为30%,啤酒由40%降为20%。对安置城镇待业知识青年的城镇集体企业免征工商税。1984年工商税制实行全面改革,全区当年9月底停征工商税。1979〜 1984年,吉安地区共征收工商税33591.95万元。
  表16-2-21 1979 ~ 1984年吉安地区各县(市)工商税征收情况单位:万元年份全区吉安市井冈山吉安县吉水县峡江县新干县永丰县泰和县遂川县万安县安福县永新县莲花县宁冈县 1979 4834.77 1402.98 112.59 48& 69 259.41 147.94 208.32 189.70 549.16 239.80 188.42 591.56 250.71 149.56 55.93 1980 5203.53 1402.90 130.92 48& 60 30&36 173.31 217.40 222.23 591.15 272.10 196.83 67& 43 274.15 164.33 82.82 1981 5684.41 1545.68 142.20 510.96 317.59 168.70 243.54 259.05 588.64 357.94 197.23 765.04 299.35 176.32 112.171982 6073.03 1577.87 142.15 594.19 333.50 183.36 259.34 346.64 629.40 402.71 234.50 796.76 320.40 160.53 91.68 1983 6340.41 1704.72 158.27 663.81 351.46 183.17 291.87 360.66 629.04 373.02 252.60 771.62 337.10 173.67 89.40 1984 5455.80 1420.10 152.20 616.80 307.20 144.10 255.30 270.70 478.10 340.80 222.30 662.70 322.70 175.00 87.80 产品税从1984年10月1日起,吉安地区开征产品税。此后,产品税是境内第一大税种。
  产品税按产品设计270个税目,26个不同税率。万安、天河电厂实行从量征收,即每千千瓦时电征收10元。从1988年8月1日起,吉安各酒厂议价粮食白酒税率由30%调为35%,薯类白酒、啤酒税率由20%调为25%。从1986年3月15日起,对区内小化肥厂免征产品税。从1986年6月1日起,对全区国营食品部门经营生猪和猪肉,免征生猪收购环节产品税。地区水泥厂、吉安啤酒厂、赣江制药厂、吉安堆花酒厂、吉安糖厂、万安糖厂、吉安啤酒厂等享受涉税还贷优惠。1984年10月至1993年,吉安地区共征收产品税52153.4万元。
  表16-2-22 1984年10月至1993年吉安地区各县(市)产品税征收悄况. 单位:万元年份全区吉安市井冈山市吉安县吉水县峡江县新干县永丰县秦和县遂川县万安县安福县永新县建花县宁冈县直属局1984 822.5 24&1 12.6 57.9 42.9 13.4 33.5 314 145.8 44.3 28.3 88.0 49.3 19.2 6.8 一 1985 5513.0 1627.3 171.4 605.6 242.6 131.9 208.6 294.2 515.6 356.3 168.8 693.5 277.4 147.0 72.8 ---1986 5536.1 1607.7 189.9 590.2 228.9 136.2 263.9 275.9 651.5 300.5 215.7 612.2 238.5 164.5 60.5 - 1987 5940.4 1687.2 364.2 688.3 258.6 135.8 361.7 238.4 635.8 295.6 229.0 554.2 230.8 184.7 76.1 - 1988 4173.5 995.8 105.1 571.3 221.2 97.1 320.1 183.7 4B0.3 285.5 95.5 384.8 219.0 151.0 63.1 - 1989 3943.8 705.8 122.1 531.2 214.8 117.7 252.5 212.8 530.7 307.1 83.6 408.7 213.9 166.2 76.7 ---续表年份全区吉安市井冈山市吉安县吉水县峡江县新干县永丰县泰和县遂川县万安县安福县永新县莲花县宁冈县直弱 1990 4231.0 714.9 130.0 568.5 219.1 198.4 276.6 176.5 560.5 397.3 123.7 375.6 265.4 148.5 76.0 - 1991 5174.0 731.2 132.8 803.2 208.9 532.3 369.1 185.2 656.8 389.0 152.1 465.8 293.5 179.9 74.2 - 1992 7056.4 1168.2 150.6 951.9 272.6 659.6 479.4 187.3 376.4 404.7 274.6 547.3 347.3 181.5 71.9 983」 1993 9762.7 1110.7 155.0 1355.0 309.0 刀4.0 524.0 306.0 458.0 572.0 405.0 645.0 407.0 --- 122.0 2620.0 增值税1982年,吉安地区在全区机器机械、机动船舶、农机农具企业试行增值税,税率分别为 14%,12%和12%。1984年10月1日起,境内增值税又在轴承、钢材、西药等行业扩大试点,并分甲类、 乙类,分别实行扣额法和扣税法。1986年起,先后对纺织品、日用机械、电子产品等改征增值税。1987 年起,征收增值税的产品调整为12类产品(吉安8类),并全部实行扣税法。
  从1983年起,全区产品税征收范围逐步缩小,增值税征收范围不断扩大。至1993年底止,增值税有 30类产品(吉安执行24类),税率分为12档。
  吉安地区对增值税纳税人采用分期核实;定率征收,年终结算;单台定率;定期定率4种征收方法。 具体采用哪种方法,由县(市)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不同情况逐一核定,在一个年度内不变动。全区各县(市)对账务不健全的集体企业和个体户均采取定期定率征收办法,核定征收率为:砖瓦11%,石灰 5%,鹄砂3% ,蚊香5% ,饴糖10% ,家具5% ,小农具3% ,砂石5% ,其他食品5%ₒ 1983 - 1993年,吉安地区共征收增值税39617. 85万元。
  表16-2-23 1983 ~ 1993年吉安地区增值税征收情况单位:万元年份全区吉安市井冈山市吉安县吉水县峡江县新干县永丰县泰和县遂川县万安县安福县永新县莲花县宁冈县直属局 1983 61.95 39.74 1.89 0.17 1.44 0.76 3.23 2.95 5.16 - 一 3.78 0.30 2.53 --- 一 1984 153.20 101.90 3.30 5.00 3.00 2.00 5.90 5.00 &00 2.30 2.70 9.60 0.90 3.60 - - 1985 326.70 217.00 5.80 21.20 1.90 1.60 10.50 10.20 8.10 2.40 13.20 25.90 2.90 6.00 - 一 1986 713.30 362.50 13.10 24.50 4.30 2.10 12.40 53.40 33.10 4.00 12.30 182.70 4.60 4.30 - 1987 1536.90 709.60 23.70 87.90 8.20 23.10 29.70 84.20 133.40 48.70 38.40 284.80 45.30 19.00 0.90 - 1988 4390.50 1649.70 255.90 269.40 150.60 128.40 143.30 228.20 421.80 135.10 152.90 613.30 128.50 80.40 33.00 一 1989 4393.40 1661.20 301.00 202.00 189.20 131.30 158.40 246.90 390.40 182.80 104.80 595.40 121.50 73.50 35.00 --- 1990 4939.40 1958.80 336.20 220.30 200.40 110.30 154.10 322.30 475.80 140.90 107.00 701.40 118.20 56.30 37.40 - 1991 5184.70 2046.80 132.80 250.90 240.10 87.60 184.10 360.60 465.50 190.60 126.30 694.20 151.10 179.90 74.20 - 1992 6157.80 2266.40 290.40 290.10 291.50 121.10 255.00 625.70 442.00 198.30 138.10 782.40 251.30 97.30 89.60 18.60 1993 11760 3257.00 765.00 712.00 406.00 349.00 1028 1225 807.00 610.00 523.00 1176.00 522.00 一 201.00 179.00 营业税从1984年10月1日开始,吉安地区征收营业税。营业税征收面广,是吉安第二大税种。
  营业税税目以行业设置为10个,另设临时经营1个;税率采取差别比例税率。吉安执行江西省税务局(84)赣税字第436号通知规定,从事贩卖工业品、手工业品和农、林、牧、水产品及从事交通运输、建筑安装的,税率为8% ;贩卖粮食的,税率为3% ;经营代购代销、介绍服务、委托寄售、代理服务的,税率为10% ;经营其他服务业务的,税率为5%。
  吉安对下列情况可酌情减税免税:国营粮食企业按照规定平价销售粮食、食油的收入;农业机械站、 排灌站的机耕和排灌收入汐卜贸岀口商品的调拨和出口销售收入;医疗保健、育婴托儿、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农牧保险的收入;博物馆、文化宫(馆、站)、体育馆(场)、展览馆、公园的门票收入;科研单位转让科技成果和提供技术、咨询等服务的收入;电影院、影剧院专场放映科教影片、新闻纪录影片和儿童专场放映电影的收入;交通部门收取的养路费,工商部门收取的工商管理费等国家行政事业单位按国家规定收取的管理费;艺术团体的演出收入;游泳馆(场)、溜冰场、动物园和各种游览胜地的门票收入及公园的艇、划船和儿童游艺场收入;保险公司承保简易人身保险、养老金保险、医疗保险以及两全家庭财产保险所取得的保险费收入;地质矿产部门所属地质队根据国家下达的计划进行地质普查、勘探所得的收入; 植保公司进行植保技术培训、病虫测报及承包农田的病虫防治所得的收入;配种站和兽医站的业务收入;单位和个人举办文化技术培训班、学习班收取的培训费;学生从事勤工俭学取得的劳务、服务收入; 纳税人出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成用品的收入;纳税人因合并、改组而转移存货的收入;农民出售自产的农、林、牧、水产品,贩运蔬菜、柴草、饲料、种子、种苗、种畜和仔猪收入;纳税人因发生特殊情况,包括因意外事故和水灾、火灾等人力不可抗拒的事件,使纳税人发生经济损失,按照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 可按税收管理报批,在一年内酌情减、免税。
  吉安执行营业税的起征点,凡固定业户经营商品零售业务月收入额在300元以下,经营其他服务月营业额在120元以下;临时经营者贩卖已征产品税的产品(商品),每次(日)销售收入不满20元的,从事交通运输、建筑安装服务,每次(日)营业收入不满15元的,免征营业税。1984〜1993年,吉安地区共征收营业税66114.5万元。
  表16-2-24 1984年10月~ 1993年吉安地区营业税征收情况单位:万元年份全区吉安市井冈山市吉安县吉水县峡江县新干县永丰县泰和县遂川县万安县安福县永新县莲花县宁冈县直属局 1984 454.2 115.1 6.1 40.0 30.7 16.4 23.5 25.4 39.9 31.8 37.4 41.3 27.0 13.2 6.4 一 1985 3308.0 837.0 74.1 275.5 226.1 115.5 189.0 174.0 309.1 253.8 182.0 319.9 189.4 111.3 51.3 - 1986 4529.0 1209.2 94.5 350.6 314.7 153.0 256.0 270.2 411.0 341.2 223.7 427.1 258.9 143.5 75.4 --- 1987 5287.6 1353.2 108.6 456.9 381.0 200.3 315.8 324.8 464.5 359.8 282.6 494.4 292.0 166.8 86.9 --- 1988 7030.4 1852.9 163.3 584.6 477.4 242.9 430.0 475.9 615.8 488.1 368.7 598.2 374.3 222.1 136.2 - 1989 8113.9 2253.3 155.9 675.1 604.2 283.6 527.0 558.6 665.1 475.6 411.1 653.8 458.3 262.8 129.5 --- 1990 7796.2 2074.6 166.9 676.6 614.5 引4.2 498.9 556.1 658.5 461.5 440.6 584.7 386.8 234.4 127.9 --- 1991 8210.6 2249.6 267.2 548.9 672.2 288.7 588.5 545.8 671.2 450.1 458.8 642.3 422.9 260.3 144.1 - 1992 8989.5 2459.6 251.4 634.9 672.9 312.9 720.1 556.6 717.7 526.1 538.8 722.7 436.3 283.5 155.2 0.8 1993 12395.1 2465.1 322.0 1404.0 920.0 526.0 878.0 758.0 1256.0 695.0 751.0 979.0 561.0 一 183.0 697.0 所得税国营企业所得税吉安地区于1983年6月1日开征国营企业所得税,税额从同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1984年10月1日起,全区执行国务院颁发的《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和财政部颁发的《施行细则》,国营大中型企业从1983年起实行55%的比例1985年,对地级国营建筑安装企业按30%的税率征收;县(市)国营建筑安装企业按32%的税率征收:国有小型企业从1983年1月至1984年9月按老8级超额累进税率(手工业合作社所得税税率)征收;1984年10月1日起执行新8级超额累进税率。
  吉安小型企业划分标准为:国营小型工交企业包括商办、粮办、饲料、储运工业,固定资产原值不超过300万元,年利润不超过30万元,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的,为小型工交企业。国营小型商业零售企业,以独立核算的自然门店为单位,年利润不超过8万元,职工人数不超过30人(江西不考核职工人数),为小型商业零售企业。小型企业一律按1983年的有关数据划分。但对1983年实现利润,应相应调整由于变动产品税税率、增值税税率、营业税税率以及开征资源税而增减的利润,并以调整后的利润为准。
  建筑安装、商业批发、贸易中心、贸易货栈、华侨商店、加油站、食品购销站、物资企业、供销企业一律按55%的比例税率征收;饮食服务企业和营业性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城市粮店,商办企业及预算外全民所有制企业和经营单位一律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
  对税后利润不足核定合理留利的微利企业,经批准可免税3年;对商办工业中专门生产酱油、调味品、小糕点、豆制品、腌腊制品、果脯蜜饯和饲料加工等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按适用税率计税后减半征收;对新办饲料工业企业,免征所得税3年;对新办食品工业免征所得税1年。从1987年起,凡实行承包责任制的国营企业,其上缴基数利润和超基数利润部分,均交纳所得税,但超基数部分交纳所得税后由财政返还。1983 ~ 1993年,吉安地区共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32754.47万元。
  表16-2-25 1983 ~1993年吉安地区各县(市)国营企业所得税征收情况单位:万元年份全区吉安市井冈山市吉安县吉水县峡江县新干县永丰县泰和县遂川县万安县安福县永新县建花县宁冈县直属局 1983 1984.97 1085.93 36.23 73.76 76.06 36.29 66.66 68.03 127.93 63.78 56.02 170.62 89.03 29.73 4.90 - 1984 2306.8 1108.5 61.2 121.2 84.5 39.7 93.7 121.2 153.0 144.9 72.5 173.4 88.4 34.. 3 10.3 - 1985 2528.2 1210.8 66.4 133.6 91.5 49.5 79.8 130.6 180.4 160.2 68.8 130.4 144.4 53.5 28.3 一 1986 2657.3 1236.7 62.9 166.5 140.2 48.8 91.5 166.4 177.0 172.5 73.5 114.1 117.9 42.6 46.7 一 1987 2953.3 1391.0 66.4 187.0 144.4 55.4 85.3 154.4 180.2 184.2 80.3 171.2 138.8 57.6 57.1 一 1988 3883.6 1704.6 143.1 250.8 182.8 68.6 101.5 180.0 224.5 250.0 117.2 388.2 155.5 63.8 53.0 - 1989 391&7 1727.2 158.2 243.3 163.8 72.6 118.2 166.5 226.0 232.8 157.7 364.0 172.9 62.4 53.1 --- 1990 3303」 1411.8 91.3 235.7 154.5 68.8 94.0 133.4 194.8 188.3 95.6 429.6 102.2 42.6 60.5 --- 1991 3225.5 1387.1 72.4 198.8 146.2 63.4 102.5 126.5 194.4 171.4 101.2 432.0 117.1 41.2 71.3 - 1992 2796.3 1059.2 96.6 163.9 169.1 63.0 103.1 154.9 167.3 172.1 105.0 296.7 118.7 53.7 73.0 一 1993 3196.7 889.7 132.0 228.0 124.0 69.0 95.0 169.0 216.0 175.0 139.0 485.0 130.0 --- 103.0 242.0 国营企业调节税1986年起,吉安地区开征国营企业调节税(新干、宁冈、井冈山未开征)。国营企业调节税以纳税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额为计税依据。税率采取一户一率,国营企业调节税税率=[基期利润x(l -55%) -1983年合理留利]♦基期利润xl00%ₒ 1986〜1993年,吉安地区共征收国营企业调节税472.2万元。1993年后停征。
  表16-2-26 1986 ~ 1993吉安地区各县(市)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情况单位:万元年份全区吉安市吉安县吉水县峡江县永丰县泰和县遂川县万安县安福县永新县莲花县1986 53.4 --- 14. 1 7.6 --- 5.7 20.3 2.6 3. 1 一 --- ---1987 43.8 --- &9 2.2 4.6 5.0 11.5 5.7 4.6 --- 1.3 ---1988 45.7 0.9 7.2 6.6 --- 8.5 10.2 9.1 2.7 --- 0.5 ---1989 57.9 --- 23.7 --- 6.7 6.3 6.4 &O 4.8 --- 0.7 1.31990 107.4 66.0 10.8 7.8 0.7 5.0 7.9 3.3 3.7 --- 2.2 ---1991 68.7 36.2 9.5 2.5 0.9 3.3 4.6 5. 1 --- 6.0 --- 0.61992 41.4 27.1 4.2 0. 1 --- 2.7 4.0 3.3 一 --- --- ---1993 53.9 38.9 3.0 --- --- --- 4.0 8.0 --- --- --- ― 集体企业所得税1979 ~ 1984年,吉安地区对集体企业仍按“文化大革命”前有关规定征收工商所得税。但作了以下调整:自1979年起,基层供销社所属饮食、服务、修理行业所得税税率由39%降为 20% ;社队企业开办初期除生产烟、酒、糖、鞭炮、棉纱企业外,由原免税2年改为3年,起征点由原来所得额240元,提高到3000元。自1980年6月1日起,对农村社队企业工商所得税由4级超额累进税率,改按20%的比例税率。自1980年10月1日起,对合作商店和个体经济,改按8级累进税率征税。自1981 年起,对二轻企业增长利润减年征收所得税。自1984年1月1日起,基层供销社取消39%的比例税率, 改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对农村乡镇企业(原为社队企业)改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1979 - 1984年,吉安地区共征收集体企业工商所得税3399.28万元。
  1985年1月1日起,吉安地区将集体企业所得税从工商所得税中划出来成为一个单独税种,并按新 8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1985〜1993年,吉安地区共征收集体企业所得税5284.5万元。
  表16-2-27 1979 ~ 1984年吉安地区各县(市)工商所得税征收情况单位:万元年度全区吉安市井冈山吉安县吉水县峡江县新干县永丰县泰和县遂川县万安县安福县永新县莲花县宁冈县 1979 474.76 64.92 6.44 35.88 41.82 22.97 37.77 29.47 41.08 46.59 37.16 60.59 27.37 21.07 1.63 1980 510.22 46.91 3.90 63.18 46.00 31.69 51.44 35.29 49.28 47.86 29.28 46.01 34.03 21.87 3.48 1981 649.99 56.24 5.11 68.91 46.54 31.34 51.11 33.01 82.45 58.92 64.59 81.74 37.42 26.89 5.72 1982 523.61 102.60 12.75 38.24 43.02 21.74 52.87 20.13 45.23 38.78 19.15 52.86 27.48 30.96 17.801983 735.00 82.07 & 20 99.32 60.58 26.92 39.33 28.53 75.19 57.24 29.74 93.14 61.73 3&12 34.891984 505.70 77.30 7.30 54.70 3&10 52.60 42.10 42.60 31.30 27.20 22.60 63.50 10.90 31.30 4.20 表16-2-28 1985 ~ 1993年吉安地区各县(市)集体企业所得税征收情况单位:万元年度全区吉安市井冈山市吉安县吉水县峡江县新干县永丰县泰和县遂川县万安县安福县永新县莲花县宁冈县直属局 1985 431.2 124.2 0.9 48.8 34.9 8.3 19.6 24.5 25.2 19.4 24.4 55.6 7.7 32.3 5.4 - 1986 472.4 92.0 2.3 41.1 31.1 15.1 22.3 22.7 27.0 23.5 29.6 133.1 6.7 20.3 5.2 一 1987 475.4 96.7 0.4 39.0 40.6 12.9 20.2 25.9 35.1 42.8 22.0 117.2 2.9 14.1 5.6 一 1988 510.2 123.2 0.1 47.1 40.2 8.1 16.4 26.0 41.9 45.5 32.5 105.5 3.8 14.5 5.4 --- 1989 551.1 70.6 2.8 40.7 44.8 15.9 4& 3 25.1 45.6 61.6 27.4 130.3 6.4 26.3 5.3 - 1990 726.4 118.6 1.3 37.3 5& 2 16.3 74.7 60.7 45.0 44.0 34.4 146.1 21.6 67.1 1.1 - 1991 726.0 128.7 0.5 67.2 50.7 22.1 48.8 91.7 34.6 56.3 48.4 121.2 9.8 44.6 1.4 - 1992 669.4 166.0 0.8 37.1 57.3 20.4 51.5 39.3 39.8 59.6 44.7 87.8 36.6 27.9 0.2 0.4 1993 722.4 79.4 --- 65.0 75.0 22.0 32.0 145.0 41.0 32.0 48.0 71.0 15.0 --- 2.0 95.0 私营企业所得税吉安地区私营企业较少,自1989年1月1日起,只有吉安市、吉水县、安福县、永新县、新干县开征过私营企业所得税,并按35%的比例税率计征。1989 ~ 1993年,吉安地区共征收私营企业所得税6.4万元。
  表16-2-29 1989 ~ 1993年吉安地区私营企业所得税征收情况单位:万元县(市) 1989 年 1990 年 1991 年 1992 年 1993 年县(市) 1989 年 1990 年 1991 年 1992 年 1993 年全区 0.7 1.9 0.5 0.1 3.2 安福县 0.5 1.9 0.4 0.1 --- 吉安市 0.1 --- --- --- 0.2 永新县 0.1 --- --- --- --- 吉水县 --- --- --- --- 3.0 新干县 --- --- 0.1 --- --- 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吉安地区从1986年元月开始征收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采取查账和定额、定率两种征收办法。对合伙、联户和雇工经营业户,其上年平均月收入达2000元或服务收入达500元以上,都必须建立账册,实行查账征收。
  纳税人全年所得额在5万元以下的执行10级超额累进税率;超过5万元以上的,按超过部分应纳所得税额,实行加成征收所得税。即全年所得额超过5万~ 6万元的部分加征10% ;超过6万〜7万元的部分加征20%;超过7万〜8万元的部分加征30%;超过8万元以上的部分加征40%。对不符合上述条件及大多数账务不健全、零星分散、流动性大的个体工商户实行定期、定额、定率的征收办法,即随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营业额附征1% ~3%所得税。对孤寡老人、残疾人和烈军属有劳动能力从事个体经营以及某些社会急需,劳动强度大而收入低于一般标准的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给予适当减免税照顾;对街头茶水摊、擦皮鞋、代写书信、量体重、代售邮政、传呼电话所得手续费收入、拆洗、修补、废品收购、串街走巷从事修理修配、劳动服务等均免征所得税。1986 ~ 1993年,吉安地区共征收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2144.5万元。
  表16-2-30 1986-1993年吉安地区各县(市)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征收情况单位:万元年度全区吉安市井冈山市吉安县吉水县峡江县新干县永丰县泰和县遂川县万安县安福县永新县莲花县宁冈县1986 1.6 一 0.2 一 --- --- 0.1 --- --- 1.3 --- --- --- 一 --- 1987 7.7 --- 0.2 0.7 --- --- 0.2 4.6 --- 2.0 1988 25.6 --- 0.3 1.4 --- --- 0.3 16.3 --- 2.7 0.1 3.6 0.6 - 0.3 1989 100.9 1.0 1.2 40.7 0.8 --- 0.4 20.6 0.1 1.5 6.1 21.8 0.3 - 6.4 1990 333.1 29.0 0.3 21.1 2&0 11.0 24.5 24.0 31.1 19.9 16.5 77.8 17.7 22.2 10.01991 632.7 12& 7 --- 67.2 50.7 22.1 48.4 91.7 32.6 34.1 22.5 6& 9 19.3 37.6 8.9 1992 527.9 5& 9 2.6 27.5 51.2 14.8 59.2 45.1 43.2 52.5 23.6 62.6 17.0 63.2 6.5 1993 515.0 87.0 8.0 44.0 42.0 19.0 49.0 4&0 51.0 63.0 26.0 60.0 11.0 --- 7.0 个人收入调节税吉安地区从1987年1月1日起,开征个人收入调节税,同时实行由支付单位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两种征收方法。并执行以下规定:投稿、翻译、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的提供、转让取得的收入,每次收入不满4000元的,减去800元;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去20% 的费用撚后就其余额按20%的比例税率征税。利息、股息、红利收入,每次收入额按20%的比例税率征税。私营企业投资者将税后利润用于个人消费部分,按40%计征。工资、薪金收入,承包、转包收入,劳务报酬收入和财产租赁收入,适用超倍累进税率,并按月综合收入计税。超倍累进税按全国不同类别的工资地区划分为4个档,吉安为6类以下工资区,执行第一档次税率。
  吉安地区个人收入调节税的免税项目有:省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以上单位颁发的科学、技术、文化成果等奖金;国库券利息、国库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在国家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存款利息;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包括副食品补贴、价格补贴、边远山区生活费补贴、营养补贴、取暖费以及海岛、井下、高温、野外保健津贴);福利费、 抚恤金、救济金;保险赔款;军队干部和战士的转业费、复员费;按照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 退职费、退休费、离休工资、离休干部生活补助费;个人参加国际比赛所得的奖金收入;种植业、养殖业、 饲养业已征农业税的;华侨从海外汇入境内家属、亲友的侨汇;继承国外遗产从海外汇入的外汇;取回解冻资金汇入的外汇;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收入。:1987 - 1993年,吉安地区共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826. 6万元。表16-2-31 1987 ~ 1993年吉安地区各县(市)个人收入调节税征收情况单位:万元年份全区吉安市井冈山市吉安县吉水县峡江县新干县永丰县泰和县遂川县万安县安福县永新县莲花县宁冈县直属局1987 2.2 1.1 1.1 1988 7.1 4.3 一 --- --- - 0.1 - 0.3 - 0.2 1.8 0.1 0.2 0.1 - 1989 37.0 4.7 1.1 4.8 3.5 1.1 2.0 3.0 3.6 1.2 1.0 4.2 4.0 2.3 0.5 - 1990 143.2 15.3 6.9 22.6 14.8 6.7 7.7 9.8 13.7 6.1 4.6 20.3 5.0 5.7 4.0 一 1991 184.4 15.9 11.0 2& 3 18.4 5.6 17.1 13.2 13.8 7.4 5.2 23.0 3.6 16.7 5.2 - 1992 186.1 &7 15.4 17.5 14.4 6.2 加.3 19.5 21.5 7.5 7.2 24.1 8.2 11.7 3.9 - 1993 266.6 42.6 18.0 22.0 16.0 10.0 23.0 26.0 47.0 14.0 9.0 27.0 7.0 --- 4.0 1.0 盐税1984年9月,国务院发布《盐税条例草案》,盐税从工商税中划分出来,成为单独税种。盐税的特点是按照盐的不同产区规定差别税率,实行从量定额一次课征制度。盐税税率按规定地区差别税额计征。从1986年7月1日起,对各地动用国家储备盐每吨减税18元后征收。吉安盐税征收主要是地区盐业公司动用储备盐按原产区税额补税。
  表16-2-32 1984-1993年部分年份吉安地区盐税征收情况单位:万元县(市) 1979 年 1981 年 1983 年 1984 年 1990 年全区 8.40 77.81 25.29 37.90 7.00 吉安市 8.40 77.81 25.29 37.90 5.50 新干县 --- --- --- --- 1.50 资源税吉安地区自1984年10月1日开征资源税。
  吉安资源税税率,1985年以前执行4级超率累进税率;1986年1月1日起,改为从量定额税率。国营煤矿每吨0.2元,乡镇煤矿每吨0. 1元。对账册健全的企业,按规定采取分期预缴,年终结算,据实征收;对账务不健全的小煤窑则实行按单位产量定额征收。吉安地区吉安、吉水、永丰、万安、安福、莲花等县开征了煤炭资源税。1985〜1993年,吉安地区共征收资源税213.8万元。
  表16-2-33 1985 ~ 1993年吉安地区部分县资源税征收情况单位:万元县 1985 年 1986 年 1987 年 1988 年 1989 年 1990 年 1991 年 1992 年 1993 年全区 0.3 1.8 24.8 19.5 23.2 22.4 28.1 52.7 41.0 吉安县 --- 1.6 17.9 10.7 15.0 13.5 14.2 12.1 11.0 吉水县 --- --- 4.6 2.4 2.3 1.8 2.7 6.8 3.0 永丰县 --- --- 0.2 0.3 0.2 0.6 1. 1 2.0 2.0 万安县 --- --- 0.2 0.3 0. 1 0. 1 0.4 0.4 --- 安福县 0.3 0.2 1.9 2.0 2.2 4.5 6.7 15.5 14.0 莲花县 --- 一 --- 3.8 3.4 1.9 3.0 11.8 --- 永新县 --- --- --- --- --- 一 --- 4. 1 11.0 城镇土地使用税1988年11月起,吉安各县(市)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其适用税率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下列情形可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及由国家财政拨付事业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土地;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直接用于农、林、牧业生产用地;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土地,从使用月份起免税10年;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用地;房改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住房用地;福利工厂用地;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1989〜1993年,吉安地区共征收城镇土地使用锐1716.9万元。
  表16-2-34 1989 ~ 1993年吉安地区各县(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情况单位:万元县(市) 1989 年 1990 年 1991 年 1992 年 1993 年县(市) 1989 年 1990 年 1991 年 1992 年 1993 年全区 165.8 425.9 382.5 363.4 379.3 泰和县 6.6 21.3 17.0 17.8 1&0 吉安市 121.0 207.0 142. 1 151.5 116.3 遂川县 3.4 9.7 10.2 9.70 9.0 井冈山市 2.3 5. 1 8.4 9.5 10.0 万安县 2.5 9.5 11.5 10.1 43.0 吉安县 6.9 85.3 67.2 59.8 77.0 安福县 1.1 15.7 39.3 16.3 22.0 吉水县 1.9 21.5 15.6 20.5 14.0 永新县 1.5 12.5 20.3 19.7 9.0 峡江县 1.4 11.5 12. 1 10.5 14.0 莲花县 1.2 7.6 6.9 9.8 --- 新干县 5.4 11.5 14.4 10.8 20.0 宁冈县 0.8 3.1 4.4 2.2 2.0 永丰县 9.8 4.6 13. 1 15.2 13.0 直属局 --- --- --- --- 12.0 财产及行为税房产税吉安地区于1987年1月1日起,吉安地区开征房产税,征收范围包括吉安市市区、各县县城、井冈山茨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县属镇及工矿区(未设镇的大中型企业所在地)ᵤ 1987〜1993年, 吉安地区共征收房产税3207.1万元。
  表16-3-35 1987-1993吉安地区各县(市)房产税征收情况单位:万元年份全区吉安市井冈山市吉安县吉水县峡江县新干县永丰县泰和县遂川县万安县安福县永新县莲花县宁冈县直属局 1987 290.4 123.2 5.9 27.4 11.0 9.5 13.5 16.4 24.3 8.1 6.9 17.3 17.8 5.3 3.8 --- 1988 302.3 119.0 10.3 38.6 11.6 7.9 17.6 19.2 23.2 8J 6.5 18.9 10.9 5.5 5.0 --- 1989 351.5 151.6 7.4 38.6 11.4 11.3 20.4 23.9 26.7 12.3 11.2 14.9 11.6 5.4 4.8 一 1990 473.9 182.6 7.7 69.6 20.3 15.7 22.8 23.3 26.6 16.4 17.8 24.2 29.5 10.6 6.8 一 1991 525.5 171.3 1&1 52.4 22.5 19.8 31.4 30.3 40.6 21.2 42.2 26.1 26.1 16.7 6.8 一 1992 599.5 207.8 23.3 67.4 33.1 21.0 26.5 35.5 37.4 17.9 58.6 27.5 29.0 8.7 5.8 - 1993 664.0 183.0 24.0 106.0 34.0 28.0 45.0 39.0 40.0 23.0 45.0 46.0 31.0 - 6.0 14.0 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是对行驶于中国公共道路的车辆和航行于国内河流、湖泊和领海口岸的船舶,按其种类吨位和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使用行为税。1986年10月1日起,吉安地区开征车船使用税,对行驶于公共道路的车辆和航行于河流上的船舶,按其种类吨位和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 1986 - 1993年,吉安地区共征收车船使用税717.3万元。年份全区吉安市井冈山市吉安县吉水县峡江县新干县永丰县泰和县遂川县万安县安福县永新县莲花县宁冈县1986 0.2 0.2 1987 75.2 26.9 2.2 6.6 4.8 1.4 3.2 3.6 7.6 3.9 2.1 6.7 3.3 2.0 0.91988 114.8 36.6 3.5 14.8 4.2 3.1 5.0 4.9 9.2 7.4 4.8 9.4 5.4 5.3 1.21989 100.4 24.3 2.8 11.9 5.9 3.9 3.9 6.5 10.8 5.5 4.6 &1 5.5 5.6 1.11990 112.5 2& 6 4.2 11.2 5.9 5.2 6.7 5.5 10.6 5.1 5.1 7.9 7.4 6.6 2.51991 106.8 29.9 4.4 9.6 7.4 2.9 4.7 5.8 10.4 5.9 5.8 & 8 4.8 5.1 1.31992 100.5 23.0 4.4 9.5 6.9 4.1 6.8 5.4 12.2 6.8 4.4 7.5 4.3 4.5 0.71993 106.9 15.9 4.0 13.0 10.0 5.0 9.0 5.0 14.0 10.0 6.0 8.0 5.0 --- 2.0 筵席税吉安地区从1988年10月1日起开征筵席税,1994年1月1日停征,由于该税开征难度大, 各县(市)执行不一,时征时停,征收数额较少。全区1989年征收1.1万元;1990年征收0.3万元;1991 年征收0.4万元;1992年征收0. 3万元。
  屠宰税改革开放初期,吉安屠宰税仍按20世纪70年代办法征收。1980年6月、7月2个月,吉安各县(市)按省人民政府规定,允许每个生产队免税自宰分食猪3头。1985年8月24日以后,吉安地区凡经营生猪、莱牛、菜羊的单位和个人,均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的规定,由收购者按购进支付金额征收产品税,不征屠宰税,农民和集体伙食单位仍按头定额征收屠宰税。从1985年起, 对老区贫困乡(同农业税)农民宰杀生猪实行减半征收屠宰税。井冈山市从1987年起全免屠宰税。 1986年1月1日起,调整屠杀税税额,猪、菜牛每头由3元调为4元,羊由0.3元调为0.5元。
  表16-2-37 1979 ~ 1993年吉安地区各县(市)屠宰税征收情况单位:万元年份全区吉安市井冈山市吉安县吉水县峡江县新干县永丰县泰和县遂川县万安县安福县永新县莲花县宁冈县 1979 134.08 2.91 1.05 17.84 16.47 5.97 9.33 8.26 18.60 13.02 9.39 13.82 9.72 6.22 1.481980 130.38 3.25 1.01 15.71 18.24 5.78 10.06 & 76 18.97 11.96 9.16 12.46 8.55 5.46 1.011981 147.13 3.36 1.14 17.00 20.88 7.39 12.96 10.24 18.89 16.15 9.21 12.97 9.33 5.93 1.681982 12& 94 2.46 0.66 15.92 17.66 6.85 11.50 8.92 16.31 14.66 &16 12.75 7.28 4.64 1.171983 126.62 2.53 0.75 16.03 17.75 5.86 11.20 8.73 16.54 13.71 9.33 12.03 6.32 4.24 1.601984 132.20 2.80 0.90 15.00 18.10 6.30 10.00 9.00 18.50 12.6 10.4 13.60 & 50 4.50 2.001985 157.00 5.90 0.50 16.50 24.10 7.70 13.90 12.30 19.50 13.50 11.30 14.60 10.10 5.60 1.501986 187.10 4.00 0.10 17.10 24.00 9.90 23.20 12.00 23.10 17.30 14.50 16.30 13.30 9.50 2.801987 179.90 5.00 一 12.10 23.30 &60 20.20 15.90 18.70 17.30 14.70 19.00 14.60 6.80 3.701988 152.40 10.10 --- & 60 15.90 4.80 14.40 14.90 16.00 15.80 12.10 14.03 15.70 5.40 4.401989 116.80 7.60 --- 5.60 13.90 &00 10.10 11.00 10.90 11.80 6.90 9.80 11.90 7.20 2.101990 133.70 10.60 --- 8.50 10.30 10.10 & 90 11.30 16.10 13.00 7.00 15.40 11.20 & 20 3.301991 141.80 11.40 --- 9.20 14.00 9.80 11.30 12.30 14.50 14.30 & 30 15.00 9.30 10.00 2.401992 144.90 9.90 0..4 9.20 13.10 9.60 13.20 12.20 16.70 14.00 9.40 15.30 11.40 &10 2.401993 158.00 &00 1.0 12.00 14.00 11.00 21.00 13.00 19.00 17.00 11.00 15.00 14.00 --- 2.00表16-2-36 1986 ~ 1993年吉安地区车船使用税征收情况单位:万元集市交易税1966年11月,吉安各县(市)全面停征集市交易税,只保留税种。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农业生产和各种经营迅速发展,集市贸易空前繁荣,经济活跃。 为配合市场管理,适当调节收入,平衡税收负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到1981年上半年,全区有少数县按照1962年规定,恢复征收集市交易税,征数无考。1993年底全区停征。
  印花税1988年10月1日起,吉安地区恢复征收印花税。
  印花税的征税范围有5大类:购销、借款等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财产、版权等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经国家确定的其他凭证。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凡在境内书立、受领税法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可分为立合同人、立账簿人、立据人和受领人。印花税税率分比例税率和固定税率两种。印花税税票的票面金额分为1角、2角、5角、1元、2元、5元、10元、50元、100元共9种。1988 ~ 1993年,吉安地区共征收印花税520. 8万元。
  表16-2-38 1988 ~ 1993年吉安地区各县(市)印花税征收情况单位:万元年份全区吉安市井冈山市吉安县吉水县峡江县新干县永丰县泰和县遂川县万安县安福县永新县莲花县宁冈县直属局1988 37.4 1.2 1.0 8.3 0.6 1.1 4.2 5.8 3.2 2.5 1.3 4.9 1.0 1.3 1.0 一 1989 99.3 32.4 4.0 8.8 6.1 2.1 3.2 5.2 11.2 5.0 3.4 9.9 4.4 2.6 1.0 一 1990 59.1 12.7 1.7 7.3 4.1 2.2 3.0 1.5 5.5 3.7 1.7 3.5 8.1 3.4 0.7 ---1991 77.1 19.4 2.3 5.1 4.0 5.3 3.4 3.8 6.3 4.0 13.1 5.6 3.5 0.9 0.4 - 1992 135.1 22.4 1.1 6.7 36.4 5.6 5.0 3.5 11.5 14.6 13.8 6.2 5.1 2.6 0.6 一 1993 112.8 15.8 1.0 7.0 12.0 3.0 12.0 7.0 12.0 8.0 13.0 16.0 3.0 --- 一 3.0 牲畜交易税从1983年元月开始,吉安地区对进行牛、马、驴牲畜交易行为的机关、部队、团体、乡村、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征收牲畜交易税,纳税义务人是牲畜购买者。牲畜交易税计税依据为成交额,税率为5%,纳税地点是在牲畜行为发生的所在地,起征点为一头匹。互换牲畜(含找差价)的纳税人按市价计税;对以物换物,由换进牲畜者交税。对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乡、村和农民在恢复生产期间,持乡级政府以上机关证明,购买自用的牲畜;配种站、种畜场站、为繁殖牲畜购买的种畜和科研教学用畜;本核算单位内部调拨或农民之间互换的牲畜;经法院判决,抵缴债务的牲畜免税。
  1983 - 1993年,吉安地区征收的牲畜交易税依次为& 85万元、6万元、3. 5万元、2万元、2.9万元、 2.5万元、3. 2万元、3.7万元、6万元、6.4万元、6万元。
  契税自1982年开始,吉安地区逐步恢复契税征收。纳税义务人为房屋买卖、典当、赠与、交换的承受人。契税的计税依据为契约当事人所订立的价格。吉安具体执行为:买契按买价计税,典契按典价计税,赠与契按现值价计税,交换契按双方价值的差额部分计税。吉安契税执行税率有3种:买契税为 6%;典契税为3%;赠与契税为6%ₒ全区1989年征收5. 5万元;1990年征收9. 3万元;1991年征收 16.6万元;1992年征收22.5万元;1993年征收54. 8万元。
  特定目的税建筑税从1983年10月1日起,吉安地区开征建筑税。建筑税采用10%, 15%,30%三种比例税率。全区于1990年底停征。1983 - 1990年,吉安地区共征收建筑税2929.04万元。年份全区吉安市井冈山市吉安县吉水县峡江县新干县永丰县泰和县遂川县万安县安福县永新县莲花县宁冈县 1983 7.74 1.57 0.66 --- 0.31 一 1.56 0.10 1.03 --- 0.10 0.96 --- 1.40 0.051984 81.90 14.8 4.7 4.7 3.6 3.6 3.8 7.9 4.2 2.3 0.8 16.6 4.5 7.7 2.7 1985 290.70 111.3 9.4 22.6 11.4 6.3 13.6 10.2 26.0 10.8 12.4 44.0 8.5 1.3 2.9 1986 364.80 126.8 37.7 40.7 21.9 13.5 17.4 8.8 23.1 11.0 5.0 19.5 25.3 6.8 7.3 1987 332.80 81.9 26.6 44.7 19.5 8.3 4.9 25.4 23.6 11.6 13.8 34.6 19.8 6.6 11.51988 497.40 224.7 3.9 25.9 53.7 5.9 17.0 35.7 24.4 16.9 10.4 34.2 22.7 12.4 9.6 1989 412.70 96.0 26.4 47.5 19.0 & 2 7.1 31.8 32.3 15.9 16.3 37.9 35.1 22.3 16.71990 941.00 271.2 43.1 61.5 90.4 36.0 57.1 72.6 52.5 42.9 21.4 88.0 46.2 34.2 23.91991 446.40 67.8 10.4 --- 38.7 29.1 4.4 61.5 64.4 37.5 26.6 45.0 52.9 5.8 2.3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简称固调税)吉安地区1991年1月1日起,开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并同时停征建筑税。
  固调税采用0税率和5% ,10% ,15% ,30%共五档差别税率。对固定资产投资额不满5万元的免税。1991〜1993年,吉安地区共征收固调税1954. 1万元。
  表16-2-40 1991 -1993年吉安地区各县(市)固调税征收情况单位:万元年份全区吉安市井冈山市吉安县吉水县峡江县新干县永丰县泰和县遂川县万安县安福县永新县莲花县宁冈县直属局 1991 227.1 8.2 7.8 72.5 25.7 2.8 4.0 0.8 18.7 19.4 16.3 22.6 24.5 3.6 0.5 - 1992 887.2 117.2 96.6 86.8 115.8 42.2 29.2 33.6 106.3 49.4 39.0 91.6 41.0 13.3 25.2 一 1993 839.8 160.8 38.0 96.0 114.0 45.0 6.0 15.0 118.0 30.0 45.0 78.0 41.0 - 8.0 45.0 奖金税吉安自1985年1月1日起同时开征3种奖金税。奖金税的纳税人是以实行独立核算的未实行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和在银行单独开设账户的事业单位。职工个人不缴纳奖金税。吉安奖金税1985〜1986年执行0税率和30% ,100% ,300%共四级超额累进税率。 1987〜1993年执行0税率和20% ,50% ,100% ,200%共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表。
  表16-2"1 1985 ~ 1993年吉安地区各县(市)国营企业奖金税征收情况单位:万元年份全区吉安市井冈山市吉安县吉水县峡江县新干县永丰县泰和县遂川县万安县安福县永新县莲花县宁冈县1985 86.8 35.8 4.1 5.2 4.4 1.1 3.8 3.8 4.7 3.5 0.9 7.4 7.2 3.8 1.11986 100.3 50.9 0.8 2.7 5.3 2.8 2.0 5.6 4.1 3.5 2.8 &5 4.3 6.3 0.71987 53.5 13.0 1.1 2.9 1.8 2.0 0.1 5.1 5.2 5.7 0.2 5.2 1.3 9.1 0.81988 60.3 14.8 2.4 3.8 2.1 1.6 2.2 2.5 3.4 1.0 0.9 8.1 4.6 12.3 0.61989 75.5 1&6 6.1 3.5 3.4 0.6 18.9 2.8 4.7 4.1 1.8 1.6 1.3 7.6 0.71990 121.3 16.4 6.0 14.8 21.0 0.6 25.1 2.3 2.6 2.1 7.9 6.1 10.5 5.1 0.81991 79.9 7.7 1.9 6.5 38.8 1.0 2.7 & 34 0.1 2.1 3.4 1.8 1.0 1.2 0.21992 33.5 3.7 1.8 1.3 3.8 0.2 1.3 1.8 2.3 & 9 4.5 0.5 0.8 2.0 0.61993 20.4 3.4 2.0 3.0 2.0 1.0 2.0 1.0 2.0 1.0 --- 2.0 --- --- 1.0表16-2-39 1983 ~ 1991年吉安地区各县(市)建筑税征收情况单位:万元表16-2M2 1985-1993年吉安地区各县(市)集体企业奖金税征收情况单位:万元年份全区吉安市井冈山市吉安县吉水县峡江县新干县永丰县泰和县遂川县万安县安福县永新县莲花县宁冈县1986 7.7 3.1 --- --- 0.3 0.3 --- 1.2 1.1 --- 1.2 --- 0.3 一 0.21987 &1 0.8 一 1.8 0.1 0.3 --- 1.2 1.1 1.5 一 1.2 0.1 一一 1988 6.4 0.4 0.1 0.3 0.1 --- --- 1.0 0.4 0.4 --- 3.6 --- 0.1 一 1989 40.3 0.4 --- & 8 6.1 2.1 3.2 5.2 11.2 0.1 1.0 1.1 0.9 0.2 - 1990 33.7 2.7 0.2 0.4 0.7 0.6 11.9 0.8 3.2 0.7 7.1 2.9 2.0 0.3 0.21991 21.2 4.4 一 0.1 1.6 0.2 2.0 5.4 2.0 0.8 0.3 0.7 3.7 - 一 1992 14.5 0.6 一 0.1 3.6 2.1 0.3 3.4 1.4 0.9 --- 0.2 1.9 - - 1993 9.6 0.6 一 --- 6.0 --- --- 2.0 1.0 表16-2Y3 1985 ~ 1993年吉安地区各县(市)事业单位奖金税征收情况单位:万元年份全区吉安市井冈山市吉安县吉水县峡江县新干县永丰县泰和县遂川县万安县安福县永新县莲花县宁冈县1986 5.0 --- --- 0.2 --- 一 --- 0.6 3.6 --- 0.2 一 0.3 - 0.21987 1.4 --- --- --- --- 0.2 --- 0.1 0.2 --- --- 0.4 0.1 --- 0.41988 1.0 0.1 0.6 0.2 一 0」 1989 1.8 一 --- 0.1 --- 一 --- --- 0.2 --- --- 0.7 0.1 0.2 一 1990 5.6 0.1 --- 0.1 2.3 一 --- 0.1 0.2 0.2 0.6 0.3 0.8 0.2 0.71991 &2 1.5 一 0.3 2.4 0.2 --- 0.3 2.9 --- 一一 0.6 一 - 1992 10.5 0.3 --- 0.2 4.7 --- --- --- 0.6 1.9 一 --- 2.0 0.8 - 1993 9.0 --- 一一 6.0 --- --- 2.0 --- --- --- --- --- - 一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吉安地区从1985年度起开征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全区1986年征收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4. 9万元;1989年征收14.1万元;1990年征收57. 5万元;1991年征收37. 4万元;1992 年征收53. 5万元;1993年征收50. 3万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1985年1月起,吉安各县(市)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建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分别与3税同时征收。
  城建税采用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吉安市区为7% ,各县县城、建制镇为5% ,其他地区为1% ₀ 1985 ~ 1993年,吉安地区共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5983.9万元。
  表16-2* 1985 ~ 1993年吉安地区各县(市)城建税征收情况单位:万元年份全区吉安市井冈山市吉安县吉水县峡江县新干县永丰县泰和县遂川县万安县安福县永新县莲花县宁冈县 1985 269.7 160.2 4.1 16.2 7.5 5.8 4.9 11.2 14.2 &4 7.3 14.8 9.3 4.0 1.8 1986 421.9 211.1 7.2 42.0 14.5 9.4 15.2 19.6 24.3 13.4 15.0 25.3 13.0 7.7 4.2 1987 491.6 256.1 10.1 38.1 17.5 11.2 19.1 20.6 31.3 14.1 17.5 27.1 15.1 8.8 5.0 1988 614.6 301.8 11.0 57.3 25.5 16.4 22.0 27.7 40.4 19.8 22.2 33.1 20.0 10.8 6.6 1989 661.5 307.7 12.9 57.7 34.4 19.5 29.6 32.8 40.4 22.7 21.9 3& 8 22.2 13.7 7.2 1990 65& 4 303.2 12.3 57.3 28.0 24.9 22.3 36.8 47.3 24.3 24.1 36.2 21.9 12.0 7.8 1991 733.5 333.0 17.5 47.4 37.8 3& 8 24.3 40.6 47.1 23.7 39.3 41.4 22.2 12.9 7.5 1992 866.7 367.3 16.3 113.1 43.1 48.5 25.0 48.9 4&1 23.8 34.1 46.7 30.5 14.1 7.2 1993 1266.0 496.0 19.0 232.0 39.0 70.0 27.0 79.0 69.0 43.0 69.0 7&0 30.0 一 15.0 特别消费税从1989年2月1日起,吉安地区对彩色电视机实行专营,并开征特别消费税。征收特别消费税的产品是彩色电视机、彩色监视器、电视信号解调器和小轿车。吉安执行税额标准为:国产彩色电视机14英寸每台为100元,19英寸每台为300元,20英寸每台为400元,21英寸多遥控的每台为 550元。吉安华侨公司以外汇销售的彩电减半征收特别消费税。从1989年2月1日至1991年底止,吉安地区只有吉安市对中外合资赣新电视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彩电征收了特别消费税。:1989年征收 1003.9万元,1990年征收1620.4万元,1991年征收1700. 2万元。
  涉外税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在境内的中外合资企业。课税对象是合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实行30%的比例税率,另外按所得税额征收10%的地方所得税。
  1984年,吉安首户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赣新电视有限公司”成立,1985 - 1986年减免所得税 2年,1987 - 1989年减半征收所得税3年。
  全区1987年征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32. 2万元;1988年征收74. 3万元;1989年征收384. 5 万元;1990年征收162.8万元;1991年征收208.2万元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吉安从1991年7月1日起开征,同时废止原涉外所得税法。
  吉安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在境内从事生产经营和其他所得税率为 30%,地方所得税率为3% ,两项合计为33% ;在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来源于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 特殊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均适用 20%的税率。
  吉安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对生产性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1 ~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 ~ 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从事农、林、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立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减2年免3年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在以后 10年内继续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对外商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享受减2年免3年期满后, 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享受减2年免3年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3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对外国投资者从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经营不少于5年的,可以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的40%;对外商投资开办企业在投资额度内进口的机器设备和追加投资进口国内不能保证供应的机器设备,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对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准许缩短年限,加速资本回收。吉安地区1992年征收374. 8万元;次年征收327万元。
  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分为居民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计税依据是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外国人从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不在境内居住或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只就来源于境内的所得计税。征税对象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殊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及经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所得。
  个人所得税税率分为两类:工资、薪金所得按月合并计算征税,适用7级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 特殊权使用费和财产租赁所得海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就其金额按20%的税率计税;利息、股息和红利所得,按每次收入额的20%比例税率计税。吉安市 1990年征收0.4万元,1992年征收0. 2万元,1993年征收0. 5万元。
  工商统一税改革开放以后,工商统一税已成为在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中外合资企业、 中外合作企业纳税的税种之一。1973〜1984年,吉安地区停征工商统一税。1985年开始,对在区内投资经营的中外合资,企业按照1958年税制,开征工商统一税,1993年底停征。1985 - 1993年,吉安地区共征收工商统一税6755.9万元。表16-2=5 1985 ~ 1993年吉安地区工商统一税征收情况单位:万元年份 1985 1986 1987 1988 1989 1990 1991 1992 1993 全区 154.9 113.3 347.2 642.6 451.6 538.8 818.9 1483.3 2205.3吉安市 154.9 113.3 347.2 642.6 451.6 538.8 803.1 1461.8 202& 3 城市房地产税1978年至1986年9月,吉安市仍对城区房地产私有者、房管部门征收城市房地产税。执行时将其一分为二,改为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但保留税种,仅适用于在吉安市市区经营的中外合资企业,按其房屋建筑物造价扣除30%的余额为年计税依据,年税率为1.2%。对其土地不征地产税, 而由土管部门征收土地使用费。对中外合资企业中的“产品出口”、“先进技术”和农、林、牧、渔开发项目在5年内免征房产税。1993年底停征。
  1979 ~ 1986年,吉安市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依次为18. 63万元,19. 11万元、19. 76万元、1&43万元,21.66万元、20.16万元、19.60万元、22.7万元。
  车船使用牌照税1978年,吉安地区停征车船使用牌照税。1985〜1993年仍适用原税制,只对在吉安市市区内拥有车辆和船舶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籍人员征收。征收数统计在车船使用税内。
  农业税农业税改革开放以后,吉安农业税继续执行按常年产量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增产不增税的政策。 农业税的常年产量、平均税率、征收任务一直稳定在1961年水平上,而实际负担率,则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粮食产量的逐年增长而下降。
  1979年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全区开始执行“起征点减免”政策,凡全家人均自产口粮在 400市斤以下的农户,获得免税优待,1984年停止执行。
  1985 ~ 1988年,全区实行老区特困乡减免。全区享受农业税减免优惠的老区特困乡有以下114 个:永新(20个):东里、泮中、龙源口、莲塘、高溪、莲洲、在中、文竹、龙田、澧田、龙门、合田、高市、芦溪、 象形、三湾、怀忠、埠前、高桥、江畔;遂川(21个):汤湖、草林、西溪、滁州、高坪、堆子前、左安、上坑、大汾、大坑、横岭、七岭、五斗江、南江、扬芬、戴家铺、黄坑、营盘坏、禾源、衙前、珠田;宁冈(12个):柏路、茅坪、大城、葛田、东上、古城、睦村、新城、龙市、荷花、坳里、东岭;井冈山(5个):拿山、长坪、下七、黄坳、厦坪、茨坪(垦殖场集体部分);永丰(13个):七都、古县、瑶田、龙冈、藤田、陶唐、北坑、上溪、潭头、上固、君埠、沙溪;吉安县⑴ 个):曲赖、值夏、桐坪、浬田、敖城、樟山、万福、永和、高塘、永阳、东固;万安县(7 个):枫林、罗塘、桂江、顺峰、武术、宝山、涧田;安福县(8个):洲湖、金田、洋门、柘田、竹江、钱山、洋溪、 石溪;莲花县(4个):良坊、三板桥、高洲、路口;吉水县(6个):枫江、尚贤、金滩、阜田、水南、富滩;泰和县 (4个):水槎、中龙、石山、老营盘。
  1989年起,全区仍执行1961年有关规定征收农业税。
  表16-2-46 1979 - 1993年吉安地区农业税实际负担情况单位:公顷、吨年份土地面积常年产量实际产量征收数减免数实征数实际负 (正税) (正税) 正附合计正税担率% 1979 375511 697707 1655823 86734 26385 71282 61156 4.301980 375179 697314 1587148 86414 26654 66344 59851 4.181981 375262 697217 1731324 86395 27087 69874 59308 4.041982 378361 704353 1761168 87267 35837 62714 51430 3.561983 378075 703803 2000348 87272 14847 79901 72425 3.991984 377072 703915 2047538 87093 12740 82068 74353 4.011985 376341 702778 2002336 86942 30947 68792 59682 3.441986 376257 702947 1891119 86968 33308 63721 56938 3.37续表年份土地面积常年产量实际产量征收数减免数实征数实际负 (正税) (正税) 正附合计正税担率% 1987 376214 702774 2020316 86917 33289 64635 58014 3.20 1988 375108 702918 2049381 86934 25787 68537 61381 3.34 1989 374246 702766 2099707 86882 16792 87047 70091 4. 151990 374667 702228 2171130 86843 12773 81789 74070 3.77 1991 374467 702166 2073488 86830 16321 78172 70509 3.77 1992 374400 702073 2006184 86823 17940 75842 68883 3.78 1993 361000 665630 2047887 82375 14514 74640 67861 3.64 1979 ~ 1993年,吉安地区征收的农业税依次为137& 7万元J394. 6万元,1367.6万元,1177. 8万元,1616.9万元,1659.9万元、1678万元J705.9万元,1982.9万元、2098万元、3098万元,3273.9万元、 3116. 5 万元3457.9 万元、3406. 6 万元。
  农林特产税吉安地区从1989年1月1日起开征农林特产税,并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 农林特产税的征收范围为园艺收入、林木收入、水产收入、果瓜收入,省人民政府认为应当征收农林特产税的其他农林特产收入。
  农林特产税因产品不同而采用不同税率。对大宗农林特产收入,吉安执行全国统一税率,即淡水养殖收入为10%,其中水珍品为15% ;水果收入为10%,其中柑橘为15% ;果瓜收入为10% ;原木收入为 8% (对森工企业暂缓征收)。吉安执行省定税率的有:毛竹、茶叶、莲子、香菇等收入为7% ,蚕茧收入为 6%,中药材及其他林产品收入为5%。其他未列举品目的应税农林特产品,在不低于5%的原则下,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收益情况,适当确定税率,报省财政厅备案。
  1989〜1993年,吉安地区征收的农林特产税依次为454.4万元.522. 2万元、721万元J024. 2万元、979. 9万元。
  林业税(林农所得税)1979年以前称林农所得税,1980年开始改为林业税,仍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在征收原木、原竹产品流转税(工商统一税、工商税、产品税)时,按山价(林价)向生产销售原木、原竹的单位和个人征收5%的林业税。同时按税额征收10%林业税地方自筹(附加),即正、附税向林农按山价征收5.5%。征收方式有两种,一是委托林业部门在收购原木、原竹产品时代扣代缴;二是直接向生产销售原木、原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1989年起,改征农林特产税,税务部门不再负责征收管理。1979〜1987年,吉安地区共征收林业税809.18万元。
  表16-2-47 1979-1987年吉安地区各县(市)林业税征收情况单位:万元年份全区吉安市井冈山吉安县吉水县峡江县新干县永丰县泰和县遂川县万安县安福县永新县莲花县宁冈县1979 46.49 0.01 1.45 5.34 3.68 1.57 2.01 2.82 4.62 7.54 2.01 9.92 3.48 0.96 1.081980 66.45 0.60 2.76 10.37 6.12 2.32 2.13 3.43 6.00 9.43 2.29 13.91 4.60 0.85 1.641981 68.02 0.36 3.87 8.62 4.69 2.93 2.43 3.12 7.06 16.01 1.64 8.36 5.25 0.80 2.881982 106.5 0. 13 7.49 8.87 4.79 3.44 9.26 8.61 5.95 15.50 3.25 21.91 11.33 3.90 2.071983 100.82 0.29 2.94 11.45 5.85 4.41 2.91 7.91 10.44 20.28 3.09 17.69 9.25 1.30 3.011984 81.90 0.10 2.70 10.30 4.00 3.20 5.70 5.60 5.50 10.10 2.30 16.00 13.00 0.90 2.501985 125.8 0.40 3. 10 10.90 5.80 5.80 3.50 6.00 10.40 35.40 4.30 20.00 13.20 5.30 1.701986 104.00 0.60 0.90 & 90 3.60 2.90 5.20 10.20 10. 10 33.70 1.00 14.80 5.50 4.40 2.201987 109.20 0.80 1.20 11.30 3.10 5.80 9.10 9.50 12.70 20.60 1.60 20.70 9.30 2.40 1.10 耕地占用税1987年4月1日起,吉安开征耕地占用税。
  凡占用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均征收耕地占用税,其税率采用以平方米为单位的定额税制, 即以县为单位划分4类地区:人均耕地在1亩以下的每平方米征税2〜10元;人均耕地超过1亩在2亩以下的,每平方米征税1.6-8元;人均耕地超过2亩在3亩以下的,每平方米征税1.3 ~6.5元;人均耕地超过3亩以上的,每平方米征税1 ~5元。
  耕地占用税属于共享税。从1989年1月起,耕地占用税30%上交中央,地方留用70%。省财政厅规定,吉安留给地方的70%部分,省集中10%,地区集中10%,留县(市)50%ₒ 1987 - 1993年,吉安地区征收的耕地占用税依次为17. 1万元J28.8万元、95. 4万元、74.5万元、103万元,225.5万元、332.8 万元。
  其他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简称能源基金)吉安地区从1983年1月1日起开征能源基金。区内凡有预算外收入的国营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和各级地方政府征集率为10% ;1983年7月1日以后征集率改为15%;1987年5月1日起,吉安地区对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征集能源基金,征集率为7%。1983〜1993年,吉安地区共征收能源基金14169.98万元。
  表16-248 1983 ~ 1993年吉安地区各县(市)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收情况单位:万元县(市) 1983 年 1984 年 1985 年 1986 年 1987 年 1988 年 1989 年 1990 年 1991 年 1992 年 1993 年全区 645.28 688.80 837.50 1163.40 1453.90 1405.20 1560.30 1634.40 1871.80 1546.20 1363.20吉安市 196.53 220.90 283.30 363.60 529.10 461.40 529.30 593.00 641.00 47& 40 304.20 井冈山市 16.94 23.90 20.90 39.10 34.50 31.40 34.20 53.30 60.90 46.00 42.00 吉安县 55.50 54.90 73.30 82.20 104.20 93.80 82.30 117.40 144.40 109.40 114.00 吉水县 40.03 16.10 30.30 33.20 50.40 40.20 45.30 67.80 80.40 57.60 60.00 峡江县 15.95 22.10 17.50 14.30 20.00 21.50 32.70 37.50 60.50 50.90 49.00 新干县 32.66 24.30 24.70 30.50 30.30 31.00 30.60 47.70 62.30 4& 60 77.00 永丰县 29.92 26.40 44.70 60.10 58.40 76.60 65.40 92.80 103.00 80.40 91.00 泰和县 49.55 60.30 57.30 109.70 91.00 156.50 128.80 126.80 139.30 103.80 9&00 遂川县 29.99 36.00 37.50 53.50 99.10 80.30 84. 10 67.60 86.20 65.60 71.00 万安县 33.24 46. 10 56.00 114.40 129.20 71.90 236.80 148.30 155.40 281.90 235.00 安福县 88.13 106.30 121.00 178.20 208.20 227.80 190.10 149.80 172.90 125.70 129.00 永新县 38.70 33.00 54.20 61.70 75.50 76.30 75.90 82.90 110.00 74.70 81.00 莲花县 13.96 12.50 12. 10 11.20 17.20 29.80 18.80 37.50 40: 10 11.40 --- 宁冈县 4.18 6.00 4.70 11.70 6.80 6.70 6.00 12.00 15.40 11.80 12.00 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简称调节基金)吉安各县(市)于1989年1月开征国家预算调节基金。调节基金的征集率为10% ₒ调节基金的缴纳人、计征依据、减免项目与能源基金相同。1989 ~ 1993年,吉安地区共征收国家预算调节基金5739. 6万元。表16-2-49 1989 ~ 1993吉安地区各县(市)预算调节基金征收情况单位:万元年份全区吉安市井冈山市吉安县吉水县峡江县新干县永丰县泰和县遂川县万安县安福县永新县莲花县宁冈县 1989 555.9 71.7 23.9 47.8 30.4 16.4 22.5 44.2 87.4 5& 9 29.9 67.5 46.0 4.5 4.8 1990 1271.2 421.3 3& 3 94.3 5& 5 26.5 34.3 82.2 8& 4 53.0 155.1 122.7 64.3 23.5 8.8 1991 1346.6 416.6 60.9 91.3 75.4 41.4 35.3 95.5 108.2 54.6 104.3 138.3 69.3 40.1 15.41992 1338.7 387.4 37.5 90.8 46.9 34.9 35.0 96.5 92.9 74.4 205.1 120.2 70.2 37.9 9.0 1993 1227.2 275.2 33.0 100.0 47.0 36.0 50.0 101.0 103.0 76.0 203.0 127.0 67.0 --- 9.0 粮食调节基金省人民政府发(1988)96号通知,对广东、福建两省从江西省议价销往的大米、稻谷含国家安排的议转平外调数,自1988年9月1日起,在销售收入的基础上加收10%的粮食调节基金。 省税务局(88)赣税3字第49号、第52号分别通知,属粮食部门经营的由其向当地税务机关缴纳,属非粮食部门经营的由税务机关征收。1988年,全省仅吉水县征收7.7万元。1989年9月1日起停征。 1989年1〜8月全区征收101.4万元。其中吉安市2.6万元,吉安县10.9万元,吉水县58.6万元,峡江县2.4万元,泰和县14.7万元,万安县0.3万元,安福县11.9万元。
  粮食专项基金吉安地区从1989年4月1日起开征粮食专项基金,1993年1月起停征。1989〜 1992年,吉安地区共征收粮食专项基金1173. 3万元。
  表16-2-50 1989 ~ 1992年吉安地区各县(市)粮食专项基金征收情况单位:万元年份全区吉安市井冈山市吉安县吉水县峡江县新干县永丰县泰和县遂川县万安县安福县永新县莲花县宁冈县 1989 367.5 118.5 7.9 27.1 26.5 11.4 18.9 19.8 33.3 10.4 11.1 49.2 16.3 10.9 6.2 1990 443.7 156.1 10.0 22.8 33.2 12.6 33.8 24.2 45.1 18.6 21.4 42.3 10.5 3.0 10.11991 350.7 135.8 11.0 10.1 30.4 11.8 2.7 26.8 27.4 12.4 23.8 44.2 6.5 1.0 6.8 1992 11.4 1.3 --- 3.3 0.2 --- --- 0.3 --- 4.9 --- 1.3 0.1 一 --- 教育费附加和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 1986年1月起,吉安地区的农村教直事业费由县(市)人民政府统一管理,同时开征教育事业费附加。其筹措办法为: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征收率按农业税正税的5%计算,由财政部门征收。
  教育费附加,农村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正税的5%征收;县以上城镇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正税的1%征收(1986年由税务机关征收);1989年1月1日起,提高到2%。对从事卷烟生产和经营烟叶的单位增加部分减半征收,个体商贩和个人在集市上出售商品和在批发单位代扣代缴的零售营业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同时减免教育费附加。1987 ~ 1993年,吉安地区共征收教育费附加1916万元。表16-2-51 1987 ~1993年吉安地区各县(市)教育费附加征收情况单位:万元年份全区吉安市井冈山市吉安县吉水县峡江县新干县永丰县泰和县遂川县万安县安福县永新县莲花县宁嘔 1987 28.8 11.7 0.6 2.2 1.0 0.6 1.4 1.6 0.9 4.6 0.7 2.0 1.0 0.5 品 1988 104.4 33.6 4.8 9.5 3.9 3.2 2.7 5.5 9.0 15.2 2.8 7.5 4.1 2.4 0.21989 333.5 100.6 11.0 30.9 20.0 10.3 17.4 22.6 29.6 22.4 12.9 29.3 13.6 8.5 4.41990 122.6 47.6 4.7 10.6 0.3 5.1 --- 9.3 18.3 5.0 4.5 7.2 6.2 2.3 1.51991 364.2 104.4 10.4 33.6 26.1 14.9 17.3 26.3 36.8 20.8 15.7 28.8 16.0 9.7 3.41992 402.4 111.7 10.6 34.9 25.3 17.2 20.3 2& 7 45.5 21.0 18.5 37.4 16.5 11.8 3.01993 560.1 169.1 14.0 71.0 23.0 2&0 25.0 4&0 52.0 31.0 31.0 39.0 24.0 一 5.0 实行分税制以后(1994〜2000) 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1994年,吉安地区进行税制改革,对原有税制格局或保留,或改进、完善、 合并、取消,或新设,涉及范围概括为4个方面: 流转税改革流转税由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4税组成,统一适用于内外资企业,取消对外资企业征收工商统一税。即对商品交易和进口征收增值税;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一道消费税;对不实行增值税的劳务交易、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对盐、原油、天然气、原煤、金属矿产品和其他非金属矿产品征收资源税;原来征收产品税的农林牧水产品,改征农业特产税。
  企业所得税改革统一内资企业所得税,即将原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和私营企业所得税“三税”合并为企业所得税,并采用33%的比例税率。
  个人所得税改革开征统一的个人所得税,适用于在境内居住的中外籍人员,同时废止了个人收人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
  其他税种改革一是开征土地增值税,二是改革城市维护建设税,三是调整一些税种:主要是取消了产品税、盐税、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奖金税和工资调节税,特别消费税和烧油特别税并入消费税; 取消对外资企业和外籍人员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统一实行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扩大税基,调高税额;省人民政府规定继续征收屠宰税,停征筵席税。
  实行分税制后,税种分为7大类计24个税种,分税务、海关、财政3个部门管理。国税、地税管理的有5大类16个税种,即流转税类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类有资源税、土地使用税;收益税类有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特定目的税有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2000年1月起停征)、城市维护建设税、筵席税;财产行为税类有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海关征收的关税类有关税、进口调节税、船舶吨税。财政征收的农业税类有农业税、牧业税、农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
  实行分税制后,吉安除筵席税、牧业税和关税类(关税、进口调节税、船舶吨税)未开征外,实际开征 19个税种。国税局管理的有中央税——消费税;中央地方共享税有增值税;还有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 中央企业所得税、个人银行存款利息所得税、金融企业营业税3%部分。其他除农业4税由财政管理外, 均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
  国税部门管理的税种增值税从1994年1月1日起,吉安地区全面实行增值税。
  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的增值额,即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增加的价值额。也是以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取得的销售额,减除为生产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而购进货物和应税劳务所支付的金额,其余额为法定增值额,也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增值税的纳税人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的基本税率为17%,低税率为13%和零税率。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6%ₒ 1998年6月1 日起,小规模商业纳税人征收率改为4%。生猪实行定额征税。对收购贩运生猪的征税按每头20元,对屠商收购生猪屠宰上市销售猪肉按每头30元,部分县(市)在农村乡镇下浮10% o 1994〜2000年,吉安地区共征收增值税221350. 3万元。
  地区对各县(市)食品公司、庆江化工厂和部分新产品实行了先征后返办法。对民政福利企业、校办工厂和国有森工企业的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即征即退办法。
  表16-2-52 1994 ~ 2000年吉安地区各县(市)增值税征收情况单位:万元年份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全区 30927.4 32493.1 33928.1 30219.7 31344.0 29722.6 32715.4直属分局 1717.5 1475.5 2313.9 1047.8 1110.9 1367.0 1670.2 吉安市 9443.6 9172.4 7454.0 4985.5 5411.1 5082.8 5810.3 井冈山市 1043.4 1126.0 1133.0 1129.3 1151.7 112&0 854.7 吉安县 3102.2 3269.4 3782.1 3261.6 3593.8 3132.9 3501.7 吉水县 1356.6 1476.5 1648.1 1795.6 1962.4 2020.4 2141.1 峡江县 855.7 929.2 1053.1 1087.9 1146.1 904.2 779.4 新干县 1970.1 2056.5 2169.2 2161.3 2140.3 2272.2 2568.2 永丰县 2183.2 2373.7 2552.7 2729.3 2738.1 2463.2 2890.8 泰和县 2046.3 2267.6 2600.8 2660.2 2779.5 2393.5 2536.9 遂川县 1404.8 1471.1 1645.1 1648.1 1702.2 1679.4 1988.5 万安县 1534.2 1797.1 1995.0 2063.5 2129.5 1962.5 2023.4 安福县 2532.2 3123.8 3454.4 3523.5 3227.3 3092.3 3508.0 永新县 1356.7 1530.6 1668.2 1735.9 1826.2 1832.8 2071.4 宁冈县 380.9 423.7 458.5 390.2 424.9 391.4 370.8 消费税从1994年1月1日起,吉安地区开征消费税。
  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以及零售金银首饰的单位和个人。 消费税的税目有11个,吉安执行6个。消费税的税率有2种,即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执行比例税率,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的执行固定税率。
  井冈山卷烟厂1998年6月底以前生产的甲类卷烟,1998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甲、乙类卷烟和堆花酒厂生产的粮食白酒的计税价每年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核定;井冈山卷烟厂1998年6月底以前生产的乙类卷烟、1998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丙类卷烟和吉安丽人堂2000年以后生产的化妆品的计税价每年上报省税务局核定。
  1994 ~2000年,吉安地区共征收消费税2310&1万元。表16-2-53 1994 ~ 2000年吉安地区各县(市)消费税征收情况单位:万元年份全区直属吉安市井冈吉安县吉水县峡江县新干县永丰县泰和县遂川县万安县安福县永新县宁冈县分局山市 1994 2643.4 1512.6 28&1 2.0 457.6 10.2 17.1 114.5 44.6 81.3 29.4 30.1 44.5 7.6 3.81995 2571.0 1703.4 166.4 2.0 433.2 4.0 15.0 61.5 3.1 81.5 30.0 30.0 33.9 5.0 2.01996 1793.4 737.2 165.9 2.0 601.4 2.4 18.0 50.8 5.1 97.3 40.2 35.0 30.1 6.0 2.01997 425& 5 3147.0 224.9 0.8 650.0 2.3 7.1 21.0 0.7 90.1 42.6 35.0 29.0 6.1 1.91998 4286.7 3350.0 140.0 0.3 555.6 1.4 4.5 53.0 10.5 50.7 70.3 21.0 25.0 4.1 0.31999 3370.3 2200.0 303.0 2.2 699.4 0.8 2.0 3.5 0 19.5 80.4 36.4 22.3 0.8 一 2000 4184.8 2806.3 284.8 3.8 915.2 0.3 2.3 0.1 --- 45.2 90.7 20.1 15.9 0.1 一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实行分税制后,涉外所得税由国税局负责征收管理,吉安仍执行1991 年税制。1994 ~ 2000年,吉安地区共征收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2833.3万元。
  表16-2-54 1994 ~ 2000年吉安地区各县(市)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征收情况单位:万元年份全区直属吉安市井冈吉安县吉水县峡江县新干县永丰县泰和县遂川县万安县安福县永新县宁冈县分局山市 1994 560.8 --- 559.6 1.2 1995 964.0 一 927.9 --- --- 一 --- 35.5 --- --- --- 0.6 --- 一一 1996 260.3 0.1 219.9 一 --- --- --- 40.0 --- 一 --- 0.3 --- --- ---1997 70.4 一 0.4 --- --- --- --- 50.0 --- 20.0 --- --- 一 --- ---1998 46.6 --- 46.6 1999 386.0 --- 381.6 4.4 2000 545.2 --- 545.0 0.2 --- 国税、地税共管税种营业税吉安地区从1994年1月1日开始征收营业税。
  营业税的税率实行差别比例税率。交通运输、建筑业、邮电通讯、文化体育的税率为3% ;金融保险、 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税率为5%,娱乐业的税率为5% ~20%。其中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从1998年1月1日起由5%提高到8% (提高3%部分由国税征收并列中央收入)。从1994年1 月1日起,纳税人在县城及以下经营娱乐业和城市露天场馆开办舞场的税率为5%,纳税人在城市经营娱乐业的税率为10% o 吉安征收营业税起征点分为以下两种:(1)按期纳税的,月营业额:城市400元,县城、镇300元,农村200元;(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元。
  1998 ~ 2000年,吉安地区共征收中央营业税5505.4万元;1994 ~ 2000年,吉安地区共征收地方营业税104976.7万元。表16-2-55 1998 ~ 2000年中央营业税吉安地区各县(市)征收情况单位:万元年份全区吉安市井冈吉安县吉水县峡江县新干县永丰县泰和县遂川县万安县安福县永新县宁冈县直属山市分局 1998 1681.3 35&O 86.3 91.0 80.5 30.6 129.7 100.6 190.0 80.2 158.5 101.7 100.4 15.9 157.91999 1967.5 201.7 50.6 150.6 111.7 54.9 126.3 99.7 167.9 68.5 351.6 182.2 101.1 10.4 290.32000 1856.6 199.1 30.2 110.9 70.5 41.4 55.0 90.8 160.2 78.6 379.0 135.8 84.7 6.6 413.8表16-2-56 1994 ~ 2000年地方营业税吉安地区各县(市)征收情况单位:万元年份全区吉安市井冈吉安县吉水县峡江县新干县永丰县泰和县遂川县万安县安福县永新县宁冈县直属山市分局 1994 6661.3 1423.5 259.7 654.2 409.6 268.4 376.2 353.4 1056.2 402.4 440.6 449.5 306.3 115.5 145.8(国) 1994 2263.4 573.2 77.0 180.5 143.4 59.8 188.2 119.6 321.6 132.7 165.2 169.1 69.7 41.1 22.3 (地) 1995 1382.3 99.1 21.5 15&1 62.6 39.1 121.7 8& 4 271.5 197.1 162.6 46.5 80.9 15.4 17.8 (国) 1995 962& 7 2825.9 274.9 789.6 577.8 273.9 696.6 531.3 825.9 424.8 893.3 585.8 418.8 171.0 339.1(地) 1996 14684 3742.2 467.1 1143.4 1063.8 553.4 1304.0 686.5 1503.8 796.8 1217.6 986.5 590.8 239.0 389.11997 15264 3752.2 578.1 1102.6 126& 9 637.2 1016.5 74& 6 1482.0 823.5 1212.5 976.6 686.4 266.2 712.71998 18052 4645.8 551.8 1290.3 1377.0 789.1 1414.9 790.0 1742.4 1039.4 1214.9 1074.2 841.8 342.6 937.81999 18795 6208.2 915.9 1309.2 1167.2 728.4 1205.6 934.0 1880.0 1082.6 1120.7 1005.3 793.3 346.8 97.8 2000 18246 6171.6 915.9 1415.3 1231.2 778.2 1043.3 833.4 1659.3 1085.0 855.2 1064.9 819.3 331.2 42.2 企业所得税吉安地区从1994年1月开始征收企业所得税。区内中央企业(含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所得税由国税局管理,地方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局管理。
  吉安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范围为境内的国有、集体、私营、联营、股份制企业(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国家规定准予扣除项目金额的余额,即为应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采用33%的比例税率, 另外,对利润低或规模小的企业实行两档过渡性的优惠税率,即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10万元的适用27%,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的适用18%的税率征收。
  在征收企业所得税方面,吉安地区执行了以下优惠政策:新办第三产业在一定期限内减免税。包括农村、城镇开展为农业生产提供技术服务或劳务收入免税;新办交通运输、邮电通信业,自开业之日起, 第一年免税,第二年减半;新办咨询、信息、技术服务业免税2年;新办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对外贸易、旅游、仓储、居民服务、饮食、教育文化、卫生业可报批减免1年。井冈山、宁冈、永新、遂川、万安、永丰等老革命根据地内新办企业免税3年,上述5县(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在2000年前免税。企业遇有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批准可减免税一年。新办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下岗)人员60%以上,免税3年。民政福利、校办工厂所得税减免与增值税相同。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社会性开支。对专门生产酱油、豆制品、腌制品、酱腌菜、儿童食品、小糕点、果脯蜜饯、干菜调料和饲料加工业免税。从1997年1月起,对收到出口退税款免征所得税。对人防工程收入列入财政预算管理或用于人防工程建设的免税。从1996年1月1日起,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养路费、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公路建设基金、农村教育事业附加、市话初装费等政府性基金免税。
  1994 ~ 2000年,吉安地区共征收中央企业所得税1562. 3万元,共征收地方企业所得税32295. 6万元。
  表16-2-57 1994 ~ 2000年中央企业所得税吉安地区各县(市)征收情况单位:万元年份全区直属吉安市井冈吉安县吉水县峡江县新干县永丰县泰和县遂川县万安县安福县永新县宁冈县分局山市 1994 249.2 --- 191.7 --- 4.1 13.2 18.5 6.8 --- 3.1 1.0 3.8 7.0 --- ---1995 130.1 --- 21.2 3.8 11.8 18.7 25.1 31. 1 2.6 0.1 1.8 5.0 5.8 3.1 ---1996 239.8 --- 132.3 2.0 7.3 25.5 &4 33.2 0.8 3.1 7.2 7.9 4.1 5.0 3.01997 181.8 30.2 119.6 1.1 1.4 1.5 0.6 0.2 2.7 6.5 0.5 9.2 4.2 2.0 2.11998 194.9 43.1 74.2 0.1 7.9 20.0 2.0 20.8 1.1 5.6 11.9 2. 1 3.3 2.7 0.11999 313.9 35.7 109.1 0.5 12.5 1.6 74.0 14. 1 3.7 6.6 3.5 22.9 25.4 3.5 0.82000 252.6 22.8 87.7 0.5 12.1 12.0 24.8 20.0 4.7 1.3 11.8 3. 1 16.0 35.0 0.8表16-2-58 1994 ~ 2000年地方企业所得税吉安地区各县(市)征收情况单位:万元年份全区直属吉安市井冈吉安县吉水县峡江县新干县永丰县泰和县遂川县万安县安福县永新县宁冈县分局山市 1994 1178.2 59.9 94.8 45.8 82.7 62.6 15.7 39.1 40.3 13&0 136.4 91.5 236.6 110.8 24.0 (国) 1994 2298.6 109.1 1038.2 92.1 136.7 1&9 49.2 32.9 67.4 53.5 84.5 6& 3 415.5 69.4 62.9 (地) 1995 35.0 (国) 1995 413& 5 47&0 1140.9 155.8 392.8 171.9 123.5 106.4 138.5 263.9 252.4 159.2 421.0 231.5 102.7(地) 1996 433&0 349.3 814.0 161.7 815.0 184.6 125.5 69.7 329.2 329.1 314.0 190.9 401.4 164.5 89.1 1997 4683.9 162.2 1039.8 ⑻.4 1159.4 15& 8 79.8 5& 3 425.6 365.8 376.6 204.8 294.5 90.9 86.0 1998 4854.2 75.6 849.5 154.1 1742.9 164.1 77.5 66.2 311.5 461.3 427.8 207.8 193.9 46.0 76.0 1999 4886.8 204.4 1270.1 220.2 851.0 277.6 31.1 70.8 330.7 629.0 427.8 231.0 200.7 54.0 88.4 2000 5882.4 834.4 1606.4 502.3 560.7 223.1 34.9 42.7 445.4 790.5 333.1 193.2 126.7 141.0 48.0 注:1995年,此税已由地税部门管理,国税征收数为本级划转数,各县市无征收数。
  个人所得税吉安地区从1994年1月1日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税率,即对不同的所得项目,分别采用超额率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凡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 -45%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凡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含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 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 ~ 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凡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凡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税率为20% ,对一次收入超过2万〜5万元部分加征五成,对超过5 万元以上部分加征十成;特殊权使用、利息、红利、财产权转让、财产租赁、偶然和其他所得,适用20%的税率。吉安各县(市)对账务不健全的个体工商户按营业额1% - 3%的税率,实行定期定率征收。 1994〜2000年,吉安地区共征收个人所得税17566.1万元。表16-2-59 1994 ~ 2000年吉安地区各县(市)个人所得税征收情况单位:万元年份全区直属吉安市井冈吉安县吉水县峡江县新干县永丰县泰和县遂川县万安县安福县永新县宁冈县分局山市 1994 867.2 3.1 156.7 22.1 65.9 3& 2 33.1 62.9 102.6 171.8 65.9 29.2 87.3 14.7 13.7 (国) 1994 97.1 23.9 2& 5 1.6 0.9 6.2 0.7 0.4 5.7 0.5 1.7 1.1 23.5 1.2 1.2 (地) 1995 849.9 一 5& 4 9.1 170.8 48.4 18.0 65.3 66.2 159.3 96.6 32.7 84.1 23.4 17.6 (国) 1995 456.3 23.9 87.8 15.2 41.4 26.5 14.2 12.3 45.3 37.2 12.1 9.9 95.6 26.5 8.4 (地) 1996 1523.2 4.9 263.6 51.4 200.7 105.1 66.4 67.2 110.6 195.1 125.0 4& 3 176.7 79.9 2& 3 1997 209& 2 11.0 314.3 79.1 223.8 135.5 84.8 106.1 153.1 333.9 152.2 86.1 274.4 113.4 30.5 1998 306& 6 52.6 489.2 96.1 309.1 205.4 115.9 219.3 274.3 430.3 200.9 136.4 317.3 15& 6 63.2 1999 3818.5 2.4 617.0 137.6 364.1 265.7 146.4 270.7 333.7 491.6 267.7 194.6 406.3 215.7 105.02000 4787.1 35.8 920.5 8&0 543.0 347.0 235.4 301.4 361.7 546.8 324.3 250.3 462.4 250.8 119.7 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利息所得税)吉安各县(市)从1999年11月1日开征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吉安地区征收的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1999年(11月、12月)为11.4万元,2000年为2267. 8 万元。
  表16-2® 1999.11-2000年吉安地区各县(市)利息所得税征收情况单位:万元年份全区直属吉安市井冈吉安县吉水县峡江县新干县永丰县泰和县遂川县万安县安福县永新县宁冈县分局山市 1999 11.4 1.1 1.7 0.3 1.4 0.3 0.6 0.3 0.7 1.4 0.6 0.5 1.3 1.0 0.2 2000 2267.8 275.8 212.3 63.1 200.7 83.3 105.7 199.5 147.6 246.5 147.9 111.8 205.8 227.4 40.4 印花稅实行分税制后,吉安地区对印花税仍执行1988年税制。
  1994年后,吉安地区作了以下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自1994年1月1日开始征收印花税; 对清产核资的国有企业,其重估后新增价值部分,从1996年至1998年止,缓征印花税;凡是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交易的印花税,统一由两所代征,并由国税局管理。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税率,1997 年5月9日起由0.3%调整为0.5%;从1998年6月12日起,调整为0.4%;从1999年6月1日起,B股由0.4%降为0.3%。从1994年1月1日起资金账簿的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资本公积金。印花税 (除证券交易印花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1994〜2000年,吉安地区共征收印花税1301.5万元。
  表16-2-61 1994 ~2000年吉安地区各县(市)印花税征收情况单位:万元年份全区直属吉安市井冈吉安县吉水县峡江县新干县永丰县泰和县遂川县万安县安福县永新县宁冈县分局山市 1994 73.7 0.3 9.6 0.6 7.8 7.9 1.1 7.5 3.0 3.8 3.5 10.0 15.9 2.4 0.3(国) 1994 28.7 0.1 9.7 0.1 3.0 1.9 0.5 1.3 1.0 2. 1 1.9 2.9 1.8 2.4 ---(地) 1995 1.0 (国) 续表年份全区直属吉安市井冈吉安县吉水县峡江县新干县永丰县泰和县遂川县万安县安福县永新县宁冈县分局山市 1995 101.6 1.4 22.3 0.6 7.8 3.8 3.5 9.8 6.3 7.2 8.0 11.6 14.1 4.7 0.5(地) 1996 155.6 1.4 44.3 1.5 25.5 6.4 &3 11.0 5.8 13.9 7.5 3.3 23.1 2.5 1.11997 185.2 2.9 37.3 1.0 28.5 5.1 10.7 14.1 5.7 29.8 7.8 15.7 23.9 1.7 1.01998 250.6 2.2 89.4 1.6 28.6 6.8 9.9 8.2 10.7 25.8 16.0 17.8 29.6 2.8 1.21999 258.2 1.5 86.7 2.7 33.2 7.8 11.2 30.2 14.6 25.8 12. 1 5.3 21.2 3.3 2.62000 246.9 10.8 75.5 0.3 27.9 9.2 16.7 26.2 9.6 36.2 7.9 6.3 16.2 1.8 2.3注:1995年,此税已由地税部门管理,国税征收数为本级划转数,各县市无征收数。
  地税部门管理的税种资源税从1994年1月1日起,吉安地区对在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资源税。资源税的税目共有7个,分产品类别从量定额计征,吉安除石油、天然气外,执行5个税目。
  资源税的纳税人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可据实上报,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减免;1994年1月1日至1996年6月30日,区内乌石山铁矿应纳资源税由每吨11.5元减为6.9元; 从1996年7月1日起,再减为每吨4.6元。浒坑、小龙鸭的矿资源税,从1996年7月1日起由每吨0.4 元减为0.28元。1994〜2000年,吉安地区共征收资源税2545.6万元。
  表16-2-62 1994 ~ 2000年吉安地区各县(市)资源税征收情况单位:万元年份全区直属吉安市井冈吉安县吉水县峡江县新干县永丰县泰和县遂川县万安县安福县永新县宁冈县分局山市 1994 97.6 --- 一 --- 16.5 & 2 3.8 20.0 1.6 2.2 0. 1 0.2 34.2 10.8 ---(国) 1994 55.1 --- --- 3.5 11.1 8.7 0.6 --- 1.3 2.6 --- 0. 1 21.3 5.9 ---(地) 1995 27.0 (国) 1995 224.7 --- --- 8.9 36.9 1&8 7.2 19.0 9.5 15.9 0.6 8.3 50.6 4& 7 0.3(地) 1996 298.5 --- 1.2 8.9 45.0 21.0 8.8 43.6 20.7 1&2 1.7 5.7 95.9 24.7 3.11997 340.4 --- 2.3 12.2 29.9 19.5 11.2 78.3 9.5 26.9 0.8 5.2 84.9 57.2 2.51998 461.7 --- 2.3 11.1 49.0 39. 1 15.0 109.5 32.3 36.4 2.0 5.1 87.1 67.8 5.01999 539.5 --- 10.2 12.8 44.5 45.0 8.2 115.6 40.8 49.8 2.5 6.7 93.3 110.1 ---2000 501. 1 --- 5.5 8.8 31.9 49.5 9.6 102.2 18.5 49.5 4.2 7.2 100.6 104.4 9.2注:1995年,此税已由地税部门管理,国税征收数为本级划转数,各县市无征收数。
  城镇土地使用税(简称土地使用税)实行分税制后,吉安地区对土地使用税仍执行1988年税制; 同时取消了对外资企业的免税规定。1996年4月26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吉安对土地使用税税率作了调整,从同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1994 ~ 2000年,吉安地区共征收土地使用税8392万元。表16-2-63 1994 ~2000年吉安地区各县(市)土地使用税征收情况单位:万元年份全区直属吉安市井冈吉安县吉水县峡江县新干县永丰县泰和县遂川县万安县安福县永新县宁冈县分局山市 1994 444.7 12.1 70.4 7.7 46.4 19.6 6.1 7.8 & 8 12.4 4.4 180.8 27.7 39.2 1.3 (国) 1994 157.9 0.8 4& 7 2.7 47.3 6.4 3.8 6.4 6.2 3.8 2.0 3.4 2.3 23.6 0.5 (地) 1995 2.0 (国) 1995 359.6 15.5 86.8 10.8 64.8 1&7 11.8 49.0 19.4 21.3 12.5 14.2 1&5 14.5 1.8 (地) 1996 1168.6 53.0 369.4 53.0 259.9 23.7 3& 4 5& 6 50.0 33.8 10.1 109.9 61.0 18.8 29.01997 1583.7 26.4 370.7 26.4 225.4 111.1 49.1 204.2 56.6 98.5 23.0 119.0 214.6 21.2 37.51998 1726.0 18.5 454.6 18.5 213.4 93.3 46.0 154.5 72.9 147.7 46.6 14& 8 227.8 56.7 26.71999 1495.1 7.5 356.8 7.5 213.0 93.7 44.9 171.4 79.9 147.7 37.9 94.4 159.9 54.3 26.22000 1454.4 6.3 355.2 6.3 206.0 97.5 48.2 138.1 87.1 153.5 39.2 94.8 152.4 51.0 1&8 注:1995年,此税已由地税部门管理,国税征收数为本级划转数,各县市无征收数。
  城市维护建设税(简称城建税)实行分税制后,吉安地区对城建税仍执行1985年税制。从1994 年1月1日起,作了以下调整: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建税的纳税人,就其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同时对外资企业开征城建税;依法代征三税的,代征城建税;出口产品退税不退还随增值税、消费税征收的城建税。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不征城建税。 1994〜2000年,吉安地区共征收城建税15947.6万元。
  表16-2-64 1994 ~ 2000年吉安地区各县(市)城建税征收情况单位:万元年份全区直属吉安市井冈吉安县吉水县峡江县新干县永丰县泰和县遂川县万安县安福县永新县宁冈县分局山市 1994 1022.2 --- 411.7 29.2 127.3 51.3 34.9 21.9 53.6 64.4 41.5 64.4 82.6 29.6 9.8 (国) 1994 603.5 2.6 209.7 10.7 201.6 16.3 8.0 25.6 18.8 20.4 4.5 28.2 25.4 22.0 9.7 (地) 1995 199.5 --- 19.9 4.8 40.9 20.6 4.2 12.8 9.0 24.1 22.3 16.2 13.1 9.7 1.9 (国) 1995 1722.6 --- 617.2 32.4 346.1 58.8 42.8 121.7 81.7 86.7 31.0 102.3 127.6 45.7 28.6(地) 1996 2277.8 --- 817.7 48.5 403.0 82.5 57.4 165.9 118.0 126.3 95.0 112.2 166.4 57.3 27.61997 2354.8 --- 644.5 59.4 487.4 92.4 59.4 161.2 115.9 170.3 100.7 150.1 182.2 97.3 34.01998 2355.8 --- 642.3 54.1 500.0 119.2 64.9 132.5 131.5 189.4 104.6 171.1 137.1 73.8 35.31999 2777.7 10.3 673.3 122.6 83& 8 132.9 41.1 118.0 13&4 167.1 107.6 128.5 176.4 88.1 34.62000 2633.7 3.8 761.0 111.1 564.7 117.6 57.3 92.1 130.9 176.8 114.4 148.1 204.9 103.4 47.6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下简称固调税)吉安仍执行改革开放时期税制。但实行分税制后, 吉安地区进行了调整:从1994年起,吉安的乡镇企业,凡产品质量好、销路好,能治理污染,保护资源、环境的项目免税。1996年起,外资与内资联合投资项目,外资部分免税。1996年11月起,属于新建项目的装修工程投资,按主体工程适用税率征税;属于原有建筑物的装修工程投资超过10万元以上的,按更改项目征税。从1999年起,确属经济适用住房,不论是开发企业还是单位自建投资,适用零税率。从1999年7月1日起,全区对投资方向调节税,实行减半征收。自2000年1月1日起,全区对新发生的投资额 (项目)暂停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1994 ~ 2000年,吉安地区共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19971.2万元。
  表16-2-65 1994 ~ 2000年吉安地区各县(市)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情况单位:万元年份全区直属吉安市井冈吉安县吉水县峡江县新干县永丰县泰和县遂川县万安县安福县永新县宁冈县分局山市 1994 734.1 57.2 72.9 110.9 102.8 64.5 34.5 2.7 77.5 43.0 7.3 16.5 79.6 55.7 9.0 (国) 1994 807.7 12.2 123.8 14.8 142.2 34.4 8& 5 214.0 46.5 5.2 19.7 25.7 16.5 55.2 9.0 (地) 1995 54.0 (国) 1995 2499.8 30.4 393.0 293.3 456.5 82.2 203.3 159.2 125.3 279.9 129.7 82.8 145.9 105.1 13.2(地) 1996 2375.4 296.3 309.2 277.7 225.9 77.1 65.3 185.3 145.5 314.6 97.9 66.7 134.8 162.4 16.71997 3315.7 175.5 376.7 293.5 480.3 72.2 22& 9 206.5 143.5 640.5 84.3 55.9 373.9 151.3 32.71998 3729.7 9& 7 434.9 98.7 273.1 223.2 274.4 153.3 185.7 625.5 175.0 111.5 798.4 225.9 51.41999 4971.7 20.5 613.6 20.5 831.9 505.4 621.4 180.4 124.3 688.1 313.7 266.0 529.1 189.5 67.32000 1483.1 11.2 161.6 11.2 422.5 138.3 135.6 20.0 33.6 412.7 70.7 1&8 31.2 15.7 一注:1995年,此税已由地税部门管理,国税征收数为本级划转数,各县市无征收数。
  房产税1994年以后,吉安对房产税仍执行1986年税制。自1994年起,吉安地区对外资企业开征房产税。自1996年至1998年止,对清产核资国有企业其重估增加房产价值部分免税。1994 ~ 2000年, 吉安地区共征收房产税9987.4万元。
  表16-2-66 1994 ~2000年吉安地区各县(市)房产税征收情况单位:万元年份全区直属吉安市井冈吉安县吉水县峡江县新干县永丰县泰和县遂川县万安县安福县永新县宁冈县分局山市 1994 516.7 21.1 122.8 21.6 67.3 45.7 13.5 31.4 35.6 31.0 13.2 36.2 51.7 23.4 2.2 (国) 1994 241.3 4.1 83.5 7.9 29.3 13.4 11.0 20.5 19.2. 13.0 9.8 0.9 9.9 15.1 3.7 (地) 1995 23.0 (国) 1995 858.1 37.5 210.6 23.5 101.6 61.1 29.3 60.7 56.1 63.7 3& 8 52.1 71.4 43.9 . 7.8 (地) 1996 1126.4 59.7 349.9 28.4 156.3 25.4 43.5 43.7 69.0 95.4 52.0 54.5 81.7 52.4 14.51997 1470.7 61.1 394.9 66.9 155.4 107.3 43.4 43.1 62.1 133.0 82.1 82.1 162.3 63.1 13.91998 1666.2 63.2 456.7 60.7 111.1 109.9 46.8 109.4 100.7 190.6 85.0 93.2 128.0 96.9 14.01999 1938.9 &9 581.8 76.6 116.8 141.9 50.9 177.1 115.0 201.4 67.9 103.8 148.1 123.0 25.72000 2146.1 14.9 544.1 219.5 176.3 133.5 50.2 151.1 116.2 240.2 87.5 114.4 174.6 9& 6 25.0注:1995年,此税已由地税部门管理,国税征收数为本级划转数,各县市无征收数。
  土地增值税从1994年1月1日起,吉安地税部门开始征收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减除规定和扣除项目后的余额。吉安土地增值税执行30% -60%四级超额累进税率。
  地、县(市)地税部门对土地增值税减免作了如下规定:建筑普通标准住宅用房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税;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税;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免税;凡转让居住满5年以上的住房免税;转让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住房减半征收;从1999年8月1日起,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免税。1994 ~ 2000年,吉安地区共征收土地增值税291.4万元。
  表16-2-67 1994 ~ 2000年吉安地区各县(市)土地增值税征收情况单位:万元年份全区直属分局吉安市井冈吉安县吉水县峡江县新干县永丰县泰和县遂川县万安县安福县永新县宁冈县山市 1994 1995 5.4 --- 1.0 --- 0.5 1.2 0.5 0.1 一 0.6 0.1 0.3 0.2 0.9 一 1996 3.5 --- 1.0 --- --- --- --- --- --- 2.0 0.5 --- --- ---1997 13.1 --- 0.8 --- 6.5 --- 0.9 0.1 2.1 1.1 --- 0.6 0.7 0.3 一 1998 65.9 --- 14.2 --- 2.2 --- --- 5.8 1.2 30.4 1.2 0.5 7.6 2.4 0.41999 68.9 --- 22.7 --- 3.2 --- 0.3 5.1 2.8 9.5 1&7 4.3 0.8 1.5 一 2000 134.6 --- 7&0 --- 9.0 --- 2.3 0.5 2.3 24.2 15.9 0.3 1.5 0.6 --- 车船使用税(简称车船税)实行分税制后,车船税仍执行1986年税制。1994 ~2000年,吉安地区共征收车船使用税1348.5万元。
  表16-2-68 1994 ~ 2000年吉安地区各县(市)车船使用税征收情况单位:万元年份全区直属吉安市井冈吉安县吉水县峡江县新干县永丰县泰和县遂川县万安县安福县永新县宁冈县分局山市 1994 101.2 0.1 13.1 5.1 12.0 10.6 5.8 11.5 5.7 13.3 7.9 5.2 6.0 4.2 0.7(国) 1994 14.3 --- 7.5 --- --- --- 0.1 2.1 1.2 0.1 0.5 0.7 0.6 1.5 ---(地) 1995 26.2 --- 0.6 --- 5.9 0.2 0.6 --- 0.4 6.5 7.0 4.8 --- --- 0.2(国) 1995 93.9 --- 18.8 3.6 3.4 7.3 4.8 23.0 7.5 5.1 2.9 0.6 11.6 4.2 1.1(地) 1996 153.0 --- 25.2 2.8 18.3 10.5 14.6 37.2 11.3 8.1 1.4 6.3 12.6 3.1 1.61997 203.3 --- 20.9 3.1 7.4 12.8 22.2 58.2 7.1 12.7 31.3 7.1 15.2 4.2 1.11998 236.3 0.3 27.4 5.7 12.0 12.2 21.0 74.3 20.1 12.5 22.9 6.5 14.9 5.9 0.61999 257.3 --- 28.4 4.7 22.1 11.7 20.3 87.5 17.6 11.4 26.1 8.3 13.4 5.3 0.52000 263.0 --- 31.7 4.6 18.7 23.6 19.4 70.2 14.8 14. 1 26.7 26.0 10.5 2.7 --- 屠宰税实行分税制后,吉安屠宰税仍执行原税制。但作了以下调整。
  1994年,吉安地区调整了屠宰税征收标准,屠宰生猪、菜牛,由每头4元调整为12元,屠宰羊,每只由0.5元调整为2元。
  1995年7月1日起,吉安地区执行省人民政府颁发《江西省屠宰税征税办法》。征收标准由原屠宰生猪、菜牛每头12元,屠宰羊每只2元,改为收购、屠宰都按生猪每头12元,牛每头16元,羊每只2元征收屠宰税。
  1994 ~ 2000年,吉安地区共征收屠宰税16463.3万元。表16-2-69 1994 ~ 2000年吉安地区各县(市)屠宰税征收情况单位:万元年份全区吉安市井冈吉安县吉水县峡江县新干县永丰县泰和县遂川县万安县安福县永新县宁冈县山市 1994 330.3 52.5 0.1 16. 1 25.8 54. 1 25.8 60.9 14.8 6.5 33.2 26.0 10.6 3.9 (国) 1994 164.8 --- --- 36.2 24.9 31.4 11.9 0.4 2.7 6.7 14.2 26.8 9.6 --- (地) 1995 304.9 19.6 --- 95.3 5.6 36.0 6.9 39.4 &0 35.8 8.5 22.7 22.1 5.0 (国) 1995 1089.6 124.2 --- 13& 2 88.8 147.8 50.3 210.5 97.9 10.7 76.7 84.2 52.9 7.4 (地) 1996 1628.9 169.7 --- 188.6 121.7 160.7 157.1 241.8 121.9 65.6 98.3 158.9 125.9 1&7 1997 2246.4 260.9 --- 233.3 142.9 268.5 187.4 309.4 142.9 75.8 182.2 243.2 169.2 30.71998 2784.6 395.3 --- 296.8 159.6 414.0 223.8 329.7 154.3 67.6 182.2 309.9 202.7 4& 71999 3608.0 514.2 --- 320.8 154.3 784.5 404.3 369.8 174. 1 53.0 229.4 307.5 264.8 31.32000 4305.8 65& 4 --- 366.8 136.4 1007.3 466. 1 498.9 185.9 49.7 190.4 383.3 321.4 41.2 1994年1〜9月(国税、地税机构分设以前),吉安地方税仍由税务局统一征收,数字统计在国税征收数内。1994年10月至1995年,集贸税收中的地方税仍由国税征收,数据已在以上地方税种中详列。 各县(市)征收的资源税、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房产税6个税种为省地共享税, 其税款除40%上划省财政,10%划归地区财政外,其余全部留县(市)安排使用。
  财政部门管理的税种农业税1994年以后,吉安农业税仍执行1958年税制,农业税税率、常年产量、收入计划仍按1962 年确定的基数不变。1994 ~ 2000年的7年中,吉安地区征收的农业税依次为5. 529万元、5. 811万元、 8.712万元,8.767万元,8. 173万元、7.171万元、7.075万元。
  表16-2-70 1994 ~ 2000年吉安地区农业税负担情况单位:公顷、吨年份土地面积常年产量实际产量应征数减免数实征数实征数占 (正税) (正税) 正附合计正税实际产量%1994 360800 665223 2092231 82323 20264 68452 62059 3.27 1995 355600 658339 2235902 81390 15393 72656 65997 3.25 1996 355333 658080 2342254 81255 13550 74480 67705 3.18 1997 355333 657845 2389510 81255 15421 72360 65815 3.03 1998 355333 657575 2401175 81190 14420 73455 66770 3.06 1999 355333 657230 2429493 81160 11270 76880 69890 3.16 2000 355333 656955 2274166 81160 12065 76005 69095 3.34 农业特产税原称农林特产税。1994年1月30日,吉安开始征收农业特产税。吉安地、县(市)财政部门规定,农业特产税的征收范围包括烟叶、园艺、水产、林业、牲畜、食用菌和贵重食品收入7类;农业特产税采用7档比率税率,最低为8%,最高为31%。同时,对农业特产税的减税免税作了如下规定: 对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院校科学试验所取得的农业特产收入,在试验期间准予免税;对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滩涂、水面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自有收入时起年内准予免税;对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及其他地区中,温饱问题未解决的贫困户,纳税确有困难的,准予免税;对因自然灾害或农业特产品歉收的,酌情准予减税、免税。以上减税、免税,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县(市)财政机关审核,报上级财政机关批准后执行。
  1994 ~ 2000年,吉安地区征收的农业特产税依次为2. 843万元、4. 145万元、5. 080万元、6. 088万元、6.632万元,7.016万元,7.982万元。
  耕地占用税1994年以后,吉安耕地占用税仍执行1987年税制。1994 ~ 2000年,吉安地区征收的耕地占有税依次为334万元、387万元、598万元、314万元、413万元、375万元、249万元。
  契税实行分税制以后,吉安契税仍执行《契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有关规定。1994 ~ 2000年,吉安地区征收的契税依次为74万元、138万元、222万元、302万元、702万元、815万元、1550万元。
  其他收费国税局管理的有2种: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简称能源基金)1994年以后仍执行原规定。吉安地区1995年对集体企业免征能源基金,从1996年开始全面停征。吉安地区征收的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1994年为716. 5万元,1995年为196. 9万元。1996年征收数系清理以前年度欠缴数。
  表16-2-71 1994 ~ 1996年吉安地区各县(市)能源基金征收情况单位】万元年份全区地直吉安市井冈吉安县吉水县峡江县新干县永丰县泰和县遂川县万安县安福县永新县宁冈县分局山市 1994 716.5 --- 157.5 26.1 74.0 52.9 21.0 66.9 42.7 62.7 49.2 30.8 72.6 50.8 9.31995 196.9 --- 32.5 5.8 23.1 6.3 26.3 10.8 12.1 12.7 14.2 17.2 19.3 13.5 3.11996 8.2 --- 6.7 1.5 --- 一国家预算调节基金1994年以后,预算调节基金由国税管理,仍执行原规定。吉安地区从1995年1 月1日起,对集体企业停征预算调节基金,从1996年1月1日起,全面停征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吉安地区征收的国家预算调节基金,1994年为483万元,1995年为397.9万元。1996年征收数系清理以前年度欠缴数。
  表 16-2-721994 -1996年吉安地区各县(市)预算调节基金征收情况单位:万元年份全区地直吉安市井冈吉安县吉水县峡江县新干县永丰县泰和县遂川县万安县安福县永新县宁冈县分局山市 1994 483.0 --- 115.0 17.7 48.8 33.4 15.9 35.7 26.3 47.1 34.8 23.2 44.3 34.9 5.91995 397.9 --- 66.4 4.0 40.4 20.7 30.0 29.7 36.8 34.5 32.0 27.7 34.6 32.5 8.61996 50.6 --- 3.7 1.7 8.8 --- 19.5 --- 2.3 --- 2.3 0.1 11.6 --- 0.6 地税局管理的有5种: 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按上一年农民人均年收入1.5%比例(包含在农民负担的5%之内)征收,主要用于支付乡(镇)范围内民办教师民助部分,补充学校公用经费。自1996〜1999年止,全区地税机关共代征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2123.8万元。其中1996年代征639.5万元,1997年代征77& 3万元,1998 代征702.5万元,1999年代征3.5万元。2000年停征。
  教育费附加根据1994年省人大常委会的《江西省义务教育经费筹措和使用管理办法》和1995年省人民政府的《江西省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使用若干规定》,吉安地区对征收教育费附加作了具体规定: 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附征率为3%,所征收的教育附加主要用于中小学危房改造,兴建校舍;对农村不缴纳三税的乡镇集体和个体农村林牧副渔企业按销售收入征收1.5%₀教育费附加,主要用于农村中小学改善办学条件。1994〜2000年,吉安地区共征收教育费附加6067.5万元。表16-2-73 1994 ~ 2000年吉安地区各县(市)教育费附加征收情况单位:万元年份全区直属吉安市井冈吉安县吉水县峡江县新干县永丰县泰和县遂川县万安县安福县永新县宁冈县分局山市 1994 720.4 - 243.8 14.1 86.0 22.4 2& 2 24.4 54.9 76.2 45.2 52.9 42.5 23.8 6.0(国) 1995 579.7 - 199.3 16.7 64.6 21.6 23.2 19.5 3& 9 58.7 42.3 39.9 30.3 20.5 4.2(国) 1995 249.7 - 102.2 11.9 20.7 9.5 6.3 10.7 12.9 19.2 10.9 27.5 10.8 5.4 1.7(地) 1996 726.7 - 244.6 17.4 119.4 31.3 24.7 27.2 46.3 71.4 46.9 56.7 19.0 14.3 7.51997 763.7 17.0 22& 8 25.2 15& 7 27.4 26.1 16.8 38.4 95.6 45.3 40.9 20.5 1&0 5.01998 898.7 19.6 223.0 26.3 276.4 3& 8 28.1 31.4 43.8 85.5 44.7 32.8 16.6 26.6 5.11999 1070.4 2.8 265.5 30.0 300.0 89.5 29.1 2& 5 41.5 97.9 53.1 44.4 48.0 32.3 7.82000 1058.2 2.8 268.9 3& 8 320.0 40.1 24.8 25.4 34.3 95.3 55.9 44.8 49.2 49.6 8.3 防洪保安资金1995年10月9日以后,吉安地区执行省人民政府的《江西省征集防洪保安资金暂行规定》,规定单位征收防洪资金的比例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年销售收入的5%。,建筑安装企业按年工程结算收入的20%。,保险公司按年财产保险收入的1%,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按年业务收入的2%。,其他单位(商业、外资、供销幽资、饮食、旅游、服务业以及工交、邮电、通信)按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国有、集体、乡镇、联营和私营企业按年销售或营业收入的1%。;银行,城乡信用社按年利息收入的10%。征集。上述部门的防洪保安资金由当地地方税务部门按月代收。其余分别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财政、土地管理部门代征。
  旅游发展专项使用费为加快江西京九铁路沿线以及全省旅游业发展,切实做好旅游发展专项使用费征收管理工作,根据《江西省旅游发展专项使用费征收管理办法暂行》规定,于1998年1月1日起, 全区地税部门开始代收旅游发展专项费用。旅游发展专项使用费按旅客房费3%的比例按天计征。旅游发展专项使用费主要用于旅游市场开发支出、旅游公益性支出、旅游教育培训经费支出、对旅游产品的开发和建设项目提供短期周转4个方面。
  文化事业建设费为切实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文化事业健康发展,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拓宽文化资金投入渠道,遵照省地方税务局制定的《江西省文化教育事业建设费征收办法》,吉安地税局对全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工作进行了规范。凡在区内从事娱乐场、院、所和广告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对象,征收标准按娱乐场所、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营业收入的3%征收。
  表16-2-74 1950-1993年吉安地区各县(市)工商税征收情况单位:万元年份全区吉安市井冈山吉安县吉水县峡江县新干县永丰县泰和县遂川县万安县安福县永新县莲花县宁冈县直属分局 1950 310.93 129.77 - 45.44 13.98 8.02 14.55 11.00 25.44 20.05 10.71 14.56 11.71 4.53 1.17 ---1951 717.26 267.60 - 64.73 42,31 14.55 28.57 31.49 66.29 80.50 23.92 46.22 33.74 11.95 5.39 ---1952 926.97 344.55 - 77.16 62.10 18.55 42.63 53.04 86.09 78.41 36.95 59.30 43.65 17.79 6.75 ---1953 1044.96 243.31 一 125.36 90.39 27.39 62.74 64.65 114.07 106.38 49.14 72.29 57.87 23.56 7.81 一 1954 1172.36 201.34 一 136.37 101.28 33.13 70.56 77.46 154.40 122.39 62.91 85.62 70.45 43.92 12.53 一 1955 1235.40 256.27 一 136.67 97.24 33.85 69.68 76.44 150.32 133.62 56.93 93.46 73.92 41.14 15.86 一 1956 1241.31 254.00 一 147.01 91.84 30.63 67.23 68.14 152.00 141.07 66.02 94.89 72.15 38.41 17.92 一 1957 127& 29 279.70 一 143.59 99.24 30.71 70.60 73.69 141.00 131.36 54.84 117.33 78.42 41.28 16.53 一续表年份全区吉安市井冈山吉安县吉水县峡江县新干县永丰县泰和县遂川县万安县安福县永新县莲花县宁冈县直属分局 1958 1583.94 340.35 一 169.38 116.81 34.19 79.15 96.49 175.69 150.39 72.64 176.72 96.66 55.35 20.12 - 1959 1654.83 396.21 32.52 167.74 118.60 50.20 80.60 87.25 152.31 115.84 85.69 198.72 115.18 53.97 --- - 1960 1856.58 350.69 50.42 199.98 131.05 59.62 99.81 99.70 225.37 140.44 94.79 199.72 139.17 65.82 一 --- 1961 1642.97 533.68 30.60 163.84 112.40 40.36 88.48 84.48 145.05 111.96 70.20 98.47 111.67 51.78 --- 一 1962 1823.53 383.20 16.29 184.05 144.25 5& 90 126.63 114.22 222.48 163.84 97.56 125.23 110.12 55.49 21.27 一 1963 2010.00 424.14 20.36 208.25 148.21 67.81 140.07 142.29 229.88 177.52 101.73 146.84 118.54 62.92 21.44 一 1964 2011.55 457.03 23.71 198.13 147.61 66.61 152.73 121.80 211.33 166.58 105.10 154.77 117.56 63.01 25.58 一 1965 2236.44 485.98 26.70 233.07 157.20 78.14 179.36 134.29 227.31 168.68 111.60 199.00 135.29 70.23 29.59 - 1966 2064.41 479.67 28.41 218.99 134.55 62.22 174.46 110.10 236.00 152.32 92.88 153.00 129.74 66.92 25.15 一 1967 1953.07 431.17 26.30 203.29 135.08 69.45 112.59 102.96 283.11 156.40 94.34 135.70 117.28 62.34 23.06 - 1968 1903.92 482.17 25.93 211.94 124.13 65.85 109.09 107.93 242.82 134.19 85.09 133.97 101.90 60.60 18.31 一 1969 1933.99 533.24 29.30 217.86 111.25 56.41 100.38 88.82 272.49 123.45 80.82 138.44 99.39 61.79 20.35 一 1970 2296.76 624.36 35.74 261.19 114.14 60.97 92.36 87.35 298.34 114.43 84.14 299.53 127.23 73.81 23.17 - 1971 2827.33 844.82 55.59 341.64 122.42 68.72 112.25 99.03 328.87 127.58 83.06 371.76 149.81 94.19 27.59 一 1972 3044.77 968.25 58.14 341.50 129.50 74.63 117.20 111.62 311.51 139.98 99.43 414.21 156.99 93.00 28.81 --- 1973 3506.83 1097.16 76.08 343.03 168.11 89.99 140.39 13& 12 364.82 170.92 130.32 450.38 185.53 119.42 32.56 一 1974 3434.64 934.84 71.43 351.27 211.57 110.06 174.19 160.12 393.97 194.69 136.52 326.62 203.64 132.08 33.64 - 1975 3874.51 985.58 71.00 370.50 243.01 117.51 195.91 191.06 404.01 212.77 131.17 566.00 213.68 136.06 36.25 一 1976 3676.92 923.15 72.14 372.02 235.64 120.69 192.71 167.92 355.87 217.12 140.09 491.28 206.75 142.46 39.08 一 1977 4126.21 1105.43 81.63 422.45 246.51 134.03 201.06 181.48 392.41 238.29 156.67 525.09 245.07 155.53 40.56 - 1978 4820.87 1240.02 99.36 480.86 280.28 150.57 220.07 201.31 460.22 275.08 192.97 735.69 264.89 169.28 50.27 一 1979 5384.83 1470.90 11&84 532.73 311.25 173.57 252.32 220.91 599.10 293.28 228.97 675.81 277.17 172.81 57.17 - 1980 5753.73 1440.37 134.41 560.70 366.55 208.49 275.31 260.63 538.88 327.30 323.21 728.77 313.27 189.51 86.33 - 1981 6405.16 1645.26 148.41 589.82 378.76 204.78 303.86 296.33 631.07 426.28 267.16 848.22 342.04 205.08 118.09 一 1982 6548.72 1655.19 153.98 668.37 388.06 205.80 320.07 335.37 625.11 450.58 256.73 847.39 347.94 184.84 109.29 一 1983 7322.86 1876.21 169.11 780.51 438.88 216.80 345.69 400.95 726.45 444.59 291.98 881.42 405.69 218.69 125.89 - 1984 7626.30 2024.10 182.90 789.90 444.60 235.10 370.30 385.10 721.90 495.30 324.00 87& 90 419.50 247.50 107.20 一 1985 9671.60 3050.40 295.50 820.90 527.70 260.30 448.90 443.70 850.30 646.10 349.30 1064.40 491.00 292.10 131.00 一 1986 12533.00 3808.70 345.80 1109.60 648.70 342.50 613.00 669.90 1207.80 715.80 525.60 1456.20 565.10 368.00 156.30 - 1987 13601.90 4293.00 413.50 1164.30 747.90 375.60 726.20 739.10 1252.30 784.60 488.70 1421.20 613.60 400.70 181.20 一 1988 18797.20 6051.90 557.00 1644.00 1088.50 518.60 994.00 1043.10 1697.80 1029.30 711.80 1858.90 808.20 527.50 266.60 - 1989 21092.10 7305.10 646.30 1693.90 1161.40 605.80 1094.60 1192.40 1814.00 1112.80 710.80 1952.00 902.80 610.10 290.10 一 1990 23605.90 8275.50 722.60 1882.90 1346.40 764.50 1208.70 1311.10 2000.10 1201.90 832.70 2123.30 971.90 655.30 309.00 一 1991 25580.60 8738.10 772.90 2018.80 1457.90 1078.60 1358.00 1417.00 2134.10 1270.00 990.90 2245.70 1071.50 692.00 335.10 一 1992 28775.00 8894.20 880.10 2327.80 1667.40 1286.60 1708.50 1638.10 1932.00 1403.10 1214.20 2475.50 1227.50 742.00 375.10 1002.901993 42113.90 10606.90 1403.00 4169.00 2042.00 1889.00 2696.00 2751.00 3066.00 2165.00 2004.00 3266.00 1674.00 一 558.00 3824.00表16-2-76 1994-2000年吉安地区地税系统各县(市)工商税征收情况单位:万元年份全区吉安市井冈吉安县吉水县峡江县新干县永丰县泰和县遂川县万安县安福县永新县宁冈县山市分局 1994 42650.7 12361.8 1450.2 4437.5 1911.2 1251.4 2615.2 2776.8 3546.0 1888.1 2322.3 3359.7 1745.5 505.3 3479.71995 39043.4 10519.7 1163.8 4115.9 1730.3 1021.5 2326.8 2585.1 2996.7 1835.2 2071.1 3335.6 1675.3 468.6 3197.81996 36072.8 7850.5 1135.3 4400.1 1655.1 108& 1 2220.4 2599.4 2716.5 1687.3 2037.5 3490.4 1675.5 461.0 3055.71997 35940.2 5746.1 1171.9 3976.5 1857.1 1136.9 2286.7 2852.7 2894.4 1758.4 2136.9 3602.4 1913.6 407.0 4199.61998 37426.4 5961.8 123& 4 4244.7 2064.3 1183.3 2343.1 2849.4 3024.2 1856.2 2310.7 3357.1 1933.2 441.2 4618.81999 35771.9 6079.8 1181.6 3996.9 2134.9 1035.7 2416.2 2571.7 2588.9 1832.7 2373.9 3323.5 1939.3 402.8 3894.02000 39669.2 6926.9 1044.0 4539.9 2224.0 847.9 2643.3 2986.4 2743.6 2169.6 2425.6 3575.7 2191.2 438.0 4913.1 年份全区吉安市井冈吉安县吉水县峡江县新干县永丰县泰和县遂川县万安县安福县永新县宁冈县直属山市分局 1994 17314 3574 659 1879 989 676 1131 999 1878 917 1231 1776 874 305 426 1995 23328 4751 856 2755 1439 867 1627 1232 2573 1338 1661 1794 1079 382 974 1996 28939 6608 1082 3357 1781 1106 2121 1696 2579 1606 1931 2239 1218 466 11491997 33952 7011 1350 4166 2217 1372 2213 1917 3711 1828 2152 2870 1457 536 11521998 39613 8147 1580 4831 2647 1620 2838 2155 4220 2284 2288 3326 1781 647 12491999 43374 10515 1881 4742 2969 1858 3217 2540 4670 2573 2357 3062 1903 734 353 2000 42259 10761 2050 4634 2738 1524 2996 2520 4601 2315 1878 2729 1911 643 959 注:1. 1959 -1981年井冈山各年数据单列,不包括在全区合计数内。
  2. 1959 -1961年宁冈县税收收入统计在井冈山内,三年工商税分别为29.55万元,47.00万元,26.58万元。
  3. 1982年以后,井冈山由吉安地区税务局管辖,其各项税收收入包括在全区“合计数”内。
  4. 1993年,莲花县数据由萍乡市统计。
  5. 工商税收包括由税务局征收的各种税种,但不包括基金、附加和税务部门征收的各费。
  6. 1994年以后国税系统征收的工商税包括由国税局征收的税种,地税系统征收的工商税包括地税局征收的税种。
  表16-2-77 1959 ~ 1981年井冈山工商税收分时期收入情况单位:万元注:1. 1981年10月成立井冈山县,属吉安地区领导。1982年起,井冈山县(后改设县级市)的各项数据均包括在吉安地区总计数内。
  2.盐税从1981年起包括在总计数内。
  时期合计工商税工商所得税地方各税二五时期(1958 -1962) 129.86 120.31 5.69 3.86三年调整时期(1963 -1965) 70.73 65.01 0.84 4.88三五时期(1966 -1970) 145.68 137.11 3.32 5.25四五时期(1971 -1975) 332.24 290.29 36.91 5.04五五时期(1976 -1980) 506.41 461.20 41.09 4.12表16-2-75 1994 - 2000年吉安地区国税系统各县(市)工商税征收情况单位:万元表16-2-78 1950-2000年吉安地区工商税收分时期收入情况单位:万元时期合计工商税工商所得税地方各税经济恢复时期(1950 -1952) 2009.14 1387.08 250.20 371.86 一五时期(1953 -1957) 5974.30 3945.88 1090. 79 937.63 二五时期(1958 -1962) 8511.03 6357.04 1243.71 910.28 三年调整时期(1963 -1965) 6183.98 4178.82 957.16 104&00 三五时期(1966 -1970) 9981.67 7812.94 1040.25 1128.48 四五时期(1971 -1975) 16297.16 14197.39 1348.08 751.69 五五时期(1976 -1980) 23294.61 20321.33 2301.75 671.53 六五时期(1981 -1985) 38436.95 34633.34 2815.77 987.84 七五时期(1986 -1990) 92959.00 84429.20 4691.10 3838.70 八五时期(国税)(1991 ~ 1995) 180131.60 163532. 30 8646.60 7952.70 八五时期(地税)(1991 -1995) 40642.00 11892.10 7008.50 21741.40九五时期(国税)(1996 -2000) 186600.20 182630.80 3673.70 295.70 九五时期(地税)(1996 ~ 2000) 188579.00 85041.00 39940.90 63597.10注:1, 1959 -1980年,井冈山各项数据单列,本表不包括在内。
  2. 1994 - 2000年,国税工商税为国税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工商所得税为国税征收的所得税。
  3. 1994-2000年,地税工商税为地税征收的营业税,工商所得税包括地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表16-2-79 1979-1982年吉安地区工商税重点行业、产品、项目计税数■和税额统计单位:万元项目单位 1979 年 1980 年 1981 年 1982 年计税数量税额计税数量税额计税数量税额计税数量税额合计 4722.18 5072.60 5542.09 6073.03重工业小计 1455.18 1645.59 2233.29 2376.06煤炭工业 91.38 89.20 135.65 95.17 其中:原煤万吨 61.30 91.34 55.70 89.20 77.00 135.60 64.00 93.00 电力工业 290.12 288.42 299.13 275.83 其中:电力亿千瓦时 2.06 281.00 1.96 276.80 2.28 288.00 4.50 269.70 采矿工业 23.84 23.01 其中:鹄砂万吨 0.07 22.85 0.05 22.00 治金工业 43.60 32.61 35.25 39.69 其中:钢材万吨 0.52 26.40 0.45 23.60 0.50 26.00 0.67 32.00 机械工业 129.60 85.17 76.42 96.61 其中:农机 36.01 22.60 19.96 23.60 化学工业 178.92 223.38 212.35 300.91 其中:农药万吨 0.87 16.08 0.80 13.20 0.90 15.00 续表项目单位 1979 年 1980 年 1981 年 1982 年计税数量税额计税数量税额计税数量税额计税数量税额化肥万吨 10.10 47.40 12.20 49.70 11.00 48.00 11.50 51.70 建材工业 242.56 207.81 209.34 213.11 其中:水泥万吨 9.90 73.30 12.60 69.20 15.00 84.00 18.80 68.70 砖瓦 132.30 110.10 93.01 104.20 森林采伐 447.78 693.43 943.45 952.06 其中:原木万立方米 44.80 306.00 57.60 481.00 66.90 667.00 72.00 732.00 轻工业小计 948.00 995.31 1548.50 1750.28纺织印染 297.10 332.40 352.51 366.93 其中:精纱万件 0.60 57.40 0.65 64.90 0.65 72.00 0.11 55.30 棉布万米 2211.00 219.00 2381.90 239.50 2898.00 254.30 2978.00 25& 30 造纸工业 173.60 117.16 185.40 264.35 其中:机制纸万吨 1.06 153.00 1.07 155.30 1.10 156.90 1.70 228.70 糖 172.05 196.22 144.56 153.40 其中:机制糖万吨 0.41 163.40 0.59 190.40 0.45 139.40 0.44 147.50 烟 3.50 2.33 酒 274. 86 261.09 309.05 303.05 其中:粮食酒万吨 0.30 164.00 0.40 164.40 0.60 192.40 0.11 49.70 饮料酒万吨 0.70 110.00 0.58 104.60 0.50 116.60 0.75 154.00 农产品小计 168.80 174.70 215.85 184.57 茶叶 15.19 17.37 25.81 21.54 烟叶 4.00 1.02 0.96 0.32 水产品 3.73 3.26 3.86 4.52 生猪 121.75 126.78 104.76 108.55 原竹 24.15 26.27 商业服务小计 1265.78 1374.16 1544.45 1762.12交通运输 112.54 119.13 136.09 152.87 商业零售 846.27 970.27 1084.11 1231.19服务行业 270.86 259.89 290.07 334.70 临时经营 36.15 24.87 33.85 39.95 表16-2-80 1983 ~ 1987年吉安地区工商税重点产品计税数量和税额统计单位:万元 1983 年 1984 年 1985 年 1986 年 1987 年项目单位计税税额计税税额计税税额计税税额计税税额数量数量数量数量数量原煤万吨 86. 11 114.78 85.31 126.9 105.61 106.2 111.34 104.3 173.96 173.5 发电量亿千瓦时 2.41 146.59 2.00 115.8 1.67 167.2 2.15 214.6 1.65 165.4 售电量亿千瓦时 2.14 122.60 1.48 102.8 2.48 222.9 2.98 296.8 3.78 374.9 鹄砂万吨 0.09 39.41 0.06. 26.4 0.41 97.5 0.52 147.3 0.50 165.8 钢材万吨 0.34 16.11 0.36 22.6 0.37 26.4 0.78 31.2 0.51 36.4 电线电缆 190.40 204.0 301.6 298.3 化肥万吨 13.33 62.74 13.66 67.5 11.96 51.6 3.24 15.1 0.73 6.6 烧碱万吨 0.70 16.07 0.61 21.7 水泥万吨 18.91 79.23 18.10 73.2 29.27 136.8 36.12 198.2 36.0 206.1 水泥制品 5.75 6.3 10.3 10.8 11.6 砖瓦 113.64 85.7 123.1 133.8 132.1 原木万立方米 76.58 860.01 78.38 872.3 83.04 1271.8 65.95 1098.6 56.74 1170.8棉纱万吨 0.26 119.19 0.24 100.7 0.35 164.0 0.17 6& 3 0.22 45.0 棉布万米 1876.8 78.60 1211.70 42.8 1916.00 68.10 2695.90 165.90 2996.10 166.1 机制纸万吨 1.58 215.23 1.63 199.7 1.92 335.1 2.05 368.6 2.62 573.4 电风扇万台 0.07 0.86 0.12 1.0 0.41 2.0 0.59 3.4 1.17 4.7 机制糖万吨 0.44 155.90 0.08 22.8 1.21 280.4 1.74 417.5 1.61 375.5 卷烟 0.04 1.9 4.2 1.7 1.2 粮食酒万吨 0.5 145.73 0.35 132.8 0.46 132.9 0.26 173.7 0.37 241.7 啤酒万吨 0.30 74.2 0.58 61.4 0.19 19.7 1.51 155.0 饮料酒万吨 1.27 221.81 0.66 129.6 1.24 135.2 1.09 120.4 1.09 155.7 电视机万台 4.84 55.6 6.82 117.7 4. 13 73.7 9.33 159.2 注:1. 1983年9月底以前,工商税不包括所得税。
  2. 1983年10月1日~ 1993年12月底,工商税包括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但不包括其他各税。表16-2-81 1988 ~ 1993年吉安地区工商税重点产品计税数量和税额统计单位:万元 1988 年 1989 年 1990 年 1991 年 1992 年 1993 年项目单位计税税额计税税额计税税额计税税额计税税额计税税额数量数量数量数量数量数量原煤万吨 198.28 215.6 186.59 328.0 137.29 281.2 147.78 310.9 187.0 434.2 130.80 345.9 发电量亿千 2.64 226.0 2.33 195.3 2.28 184.2 4.12 320.1 5.5 347.5 11.47 524.4 瓦时售电量亿千 3.82 382.2 4.13 408.9 3.84 373.1 4.14 461.3 4.5 431.7 6.40 612.8 瓦时鹄砂万吨 0.51 46. 1 0.54 196.6 0.66 235.9 0.62 209.3 0.6 180.7 0.14 47.4 钢材万吨 0.81 298.8 0.48 62.7 184.0 0.56 69.9 1.5 119.1 1.45 116.3 电线电缆 449.3 496.8 551.4 1078.7 932.7 化肥万吨 1.20 14.9 1.77 29.0 0.43 12.2 3.32 42.4 0.3 79.2 3.92 89.7 松香万吨 0.75 129.9 0.5 122.3 0.57 206.4 水泥万吨 38.37 304.6 34.88 415.0 30.81 382.0 39.93 501.9 59.0 746.6 69.43 1715.2砖瓦 155.8 125. 1 114.1 133.3 208.1 202.9 原木万立 44.24 1223.5 42.66 1330.5 50.63 1411.5 51.02 1522.6 55.4 1636.3 67.34 2057.7 方米棉纱万吨 0.28 67.6 0.33 89.4 0.39 127.0 0.25 99.8 0.1 114.7 0.31 165.2 棉布万米 2607.20 185.4 2407.70 146.1 1238.10 126.7 1058.00 91.6 209.7 59.9 1144.6 97.7 机制纸万吨 2.59 719.9 1.34 580.4 1.60 618.5 2.40 735.8 2.6 828.9 3.53 1300.9电风扇万台 0.95 7.3 2.50 7.6 1.03 3.1 0.52 0.9 0.2 机制糖万吨 1.31 305.0 1.65 504.9 1.42 526.2 1.09 649.5 0.9 413.3 2.26 76& 6 卷烟万箱 0.5 0.5 0.1 1.7 836.8 12.6 2180.0粮食酒万吨 0.44 366.7 0.34 224.2 0.53 285.5 0.45 385.8 0.4 317.2 0.43 339.3 啤酒万吨 0.70 160.0 0.50 116.7 0.44 113.4 0.49 117.5 1.3 280.0 5.05 521.0 饮料酒万吨 0.87 128.1 0.60 101.4 0.62 86.0 电视机万台 11.04 193.7 12.65 221.9 19.27 339.1 13.23 27& 5 3.1 53.4 0.99 16.9 茶叶万担 0.30 26.3 0.49 32.2 0.54 27.1 0.40 37.9 0. 1 42.7 1.21 40.2 烟叶万担 0.38 17.1 0.51 80.1 2.10 157.3 7.69 497.8 4.0 642.1 5.80 702.6 生猪万头 14.19 92.2 23.10 195.4 17.69 151.1 21.02 187.3 27. 1 239.5 34.02 346.1 表16-2-821994 - 2000年吉安地区增值税重点产品、项目计税数量和税额统计单位:万元 1994 年 1995 年 1996 年 1997 年 1998 年 1999 年 2000 年项目单位计税税额计税税额计税税额计税税额计税税额计税税额计税税额数量数量数量数量数量数量数量卷烟万箱 3.47 279.4 4.28 368.0 7.953 717.4 5.500 32. 1 5.600 红字 5.543 500.0 3.129 228.2烟叶万吨 0.02 32.0 0.05 137.5 0.0217 65.2 0.019 81.0 0.021 63.0 0.018 51.9 0.022 84.0白酒万吨 0.23 137.5 0.71 433.0 0.521 312.5 0.298 178.8 0.506 303.3 4.765 285.9 1.1305 316.7黄酒万吨 0.09 10.2 0.04 4.7 371.000 4.1 103.000 1.2 160.000 1.6 80.000 0.8 啤酒万吨 2.62 500.9 3.11 623.1 4.373 874.6 2.617 523.4 4.049 809.9 2.947 589.3 3.358 666.3其他酒万吨 0.67 87.3 1.24 125.1 0.809 80.9 1.044 104.4 2. 821 282. 1 2.605 260.5 0.299 42. 1饮料万吨 49. 1 196.2 35.8 67.2 14.3 10.8 3.9茶万担 0.05 15. 1 0. 15 9.7 0.154 9.7 0. 164 10.3 0. 111 7.0 0. 173 10.9 0.112 6.2粮食、饲料 252.7 260.2 361.2 111.7 332.7 513.6 318.6食用植物万吨 0.05 41.8 0.09 93.6 0.473 44.9 0. 184 17.5 0.115 10.9 0.229 21.8 0. 113 10.3糖万吨 1.33 555.0 1.70 588.3 1.892 652.7 1.719 593. 1 1.448 499.4 0.625 215.6 0.851 403.6棉纺织品 475.8 635.6 594.1 557.4 456.2 408.3 569.6其他 204.3 2.4 69.6 183.6 98.7 66.6 76.9机制纸万吨 2.38 796.0 6.52 1271.8 4.6169 900.3 2.8585 557.4 2.0533 400.4 2.2374 436.3 1.3734 407.9其他 146.0 129.1 135.8 180.0 149.2 187.2 279.7服装 45.0 17.9 5.1 4.5 3.0 1.6 3.5皮革、皮 92.7 79.8 41.2 56.0 29.3 20.1 40.4化学化工 2368.8 2271.7 1051.7 586.0 430.9 471.4 977.4化肥万吨 1.053 147.9 1.04 158.2 0.063 9.5 -0.294 -44.2 0.200 0.3 0.347 5.2 0.116 2.7续表 1994 年 1995 年 1996 年 1997 年 1998 年 1999 年 2000 年项目单位计税税额计税税额计税税额计税税额计税税额计税税额计税税额数量数量数量数量数量数量数量农药 41.6 100.4 8& 3 56.2 68.4 97.8 水泥万吨 47.03 1629.8 62.38 1830.8 77.89 2258.8 75.88 2200.5 2093.8 71.90 2085.3 85.033 2024.1 水泥制品 33. 1 27.4 37.4 19.0 23.9 17.5 44. 1 陶瓷制品 85.8 158.8 153.9 124.1 96.4 111.4 135.3 黑色金属 69.3 66.9 63.3 91. 1 60.8 13.0 21.3 铜万吨 0.010 47.5 0.360 71.6 0.506 101.2 0.407 81.4 89.5 0.432 86.4 0.4375 87.5 机械制造 645.9 941.4 888.7 754.6 685.3 479.6 426.2 电线电缆 544.0 432.9 374.8 335.3 370. 1 440.7 606.1 电子通信 3045.1 1543.7 1541.4 671.0 466.5 301.3 224.3 其他制造 1925.1 2347.2 2661.3 3149.8 2720.7 2606.9 4203.2 原煤万吨 120.80 563.8 100.50 821.5 116.50 1010.4 126.60 1038.6 109.60 889.5 85.73 703.0 105.10 829.6 盐万吨 8.01 184.2 7.98 223.6 14.09 394.6 12.64 354.0 12.25 343.0 8.928 250.0 11.81 330.9 铁矿石万吨 22. 18 199.7 38. 10 228.6 24.80 148.8 26.53 159.2 24.61 147.7 25.53 153.2 1&41 154.8 钩砂万吨 0.770 241.8 0.696 418.0 0.456 504.8 0.476 524.3 0.7726 463.6 0.725 364.4 发电亿千瓦时 23.75 880.5 27.81 1273.7 26.62 1064.8 23.68 1035.9 23.78 1044.3 21.92 876.9 27. 16 1245.7 供电亿千瓦时 15.31 1299.3 12.74 1366.1 19.35 1839.0 22.81 21.7675 71.16 25.765 25.46 2419.0 28. 19 2986.9 煤气 0.9 0.3 3.8 14.4 14.5 14.8 商业 9503.7 10182.0 11614.4 10972.0 11832.4 11426.0 10472.0生猪万头 49.72 934.52 53.20 1043.2 60.96 1196.7 125.80 2509.5 150.60 2995.7 151.90 3039.0 13& 20 2764.0 表16-2-83 1994 ~ 2000年吉安地区消费税产品征收情况单位:万元项目 1994 年 1995 年 1996 年 1997 年 1998 年 1999 年 2000 年粮食白酒 327.9 179.3 19& 3 195.6 149.5 262.4 204.7 黄酒 12.2 12.2 10.4 8.7 5.0 1.4 3.8 啤酒 471.3 517. 1 693.9 753.6 661.4 807.4 1016. 1其他酒 106.6 118.4 128.1 110.9 7&4 69.6 50.1 酒精 17.0 21.5 16.4 29.8 28.0 18.7 23.5 甲类卷烟 1326.5 1253.4 670.1 3147.0 870.0 749. 0 乙类卷烟 186.1 450.0 67.0 3350.0 500.0 1967.8 丙类卷烟 830.0 89.5 汽油 94.9 2.9 柴油 56.9 0.2 贵重首饰 1.3 12.8 7.2 11.0 5.7 3.9 4.5 化妆品 4.0 护肤品 74.4 鞭炮烟火 42.2 3.2 2.0 2.0 1.1 1.1 0.2 新中国建立后,吉安地区逐渐建立、健全税收征管制度,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税收征收方法经过3个阶段变化,日益规范。1986年后,主要采取查账征收,查验或查定征收,定期定额征收,代征、代扣、代缴4种方法;征管形式经过建立、削弱、强化的演变,规范了行业管理、分片管理、巡回管理、驻厂管理4种征管形式。
  1987年起,吉安地区率先在全省推行税务五项制度征管改革。1998年3月以后,建立和完善了一项制度,四个体系,使全区申报、代理、稽查三位一体的新征管模式更健康地发展,税收征管工作朝现代化、电子化方向发展。
  第一节征管制度税务登记 1950年统一全国税政时,吉安税务部门执行政务院发布的工商业税、货物税、屠宰税等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工商业户在开业、歇业、转业20日前,除按规定向工商管理机关申报登记外,还应将副本送税务机关登记。
  对私改造前,吉安地区税务部门对税务登记执行较严,工作也抓得较紧。
  20世纪60 ~70年代,这项工作有所放松。改革开放以后,纳税户迅速增加,特别是无证户大量涌第三章税收征管现。为了全面、及时地掌握税源,清理整顿市场秩序,从80年代初开始,加强税务登记工作。1982年9 月,根据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有关办理税务登记的通知和通告,吉安地区税务部门对全区8847户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全面办理税务登记证,查出漏管户192户,查出偷、漏税款4. 30万元。
  1986年,国务院发布《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以法规形式对税务登记制度重新作了规定。吉安地区税务部门进行了广泛宣传和认真贯彻。
  1987年9月,根据国家税务局的要求,对全区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务登记证又进行一次全面查验,查补偷税、漏税及滞纳金430. 7万元,组织入库346.4万元。
  1993年1月1日以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吉安地区税务登记制度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表16-3-1 1990 ~ 2000年吉安地区税务系统税务登记情况单位:户全民集体其他经济类型年份合计所有制所有制私营个体小计联营股份制股份外商港澳台其他合作制投资商投资 1990 29604 2484 3747 34 23326 13 --- --- --- --- --- ---1991 32688 2593 4038 38 25766 253 --- --- --- --- --- ---1992 35565 3152 4125 17 28242 29 --- --- --- --- --- ---1993 32055 2890 4593 44 24470 58 --- --- --- --- --- ---1994 32817 2595 3897 266 25866 193 4 65 --- 28 56 40 1995 35190 2497 3854 140 28347 352 8 123 --- 30 42 1491996 26276 1971 2486 311 21295 213 7 161 --- 15 26 4 1997 25402 2094 2530 186 20246 346 13 171 --- 20 33 2101998 27827 1975 2738 279 22450 385 86 249 --- 23 27 ---1999 24538 1445 1715 259 20765 354 25 267 --- 34 28 一 2000 24005 1681 2285 409 19068 562 6 450 22 51 33 ---注:1995 - 2000年,不包括只缴纳地方税的纳税登记户纳税鉴定 1955年,吉安开始在国营重点企业中推行纳税鉴定,后来逐渐扩大到所有国营、集体企业。纳税鉴定的基本内容:一是税法鉴定,包括对税种、税目、税率、纳税环节、计税价格、工农业产品的划分、批零对象划分、加工与自营划分、纳税营业额与不纳税营业额划分,以及对交纳手续、日期、地点等的鉴定。二是制度鉴定,包括对企业规定该报送的纳税计划、纳税报表、纳税资料以及与税务机关的相互联系制度等的鉴定。三是责任鉴定,包括税务机关与企业在纳税工作中责任的划分和企业内部纳税联系制度中各有关单位、人员责任的划分。
  1986年,按照省税务局的要求,地区税务局对纳税单位采取了分税种的办法进行纳税鉴定。对个体户中的建账户也比照企业单位分税种进行纳税鉴定,其他未建账的业户则分行业进行鉴定。
  纳税鉴定由税务专管员提出初步的书面意见,经税务所审查后,报县(市)税务局审批,其中大中型企业还应报地区税务局审批。每年要对纳税鉴定进行一次检查修订。凡因税收法令变更,或因生产经营发生变化,引起纳税事项变动时,税务专管员必须在变动后1个月内,对纳税鉴定进行补充、修改,通知业户执行。
  随着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化,纳税鉴定制度越来越不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1993年1月1日以后,吉安地、县(市)税务部门执行《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取消了纳税鉴定。 纳税申报 20世纪50年代初,吉安就在工商业中建立了纳税申报制度,如营业税于每月终了后7日内,由纳税义务人填写营业税额申报表,送当地税务机关。纳税申报内容主要有税种、产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税数量、计税总值、税率、应纳税额等。
  1963年,吉安税务部门对集体企业规定,每季终了后15日内、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由纳税单位向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但因种种原因,当时对纳税申报制度坚持尚不够严格。
  1979年,吉安地区税务部门纳税申报制度坚持较好,狠抓两个按期,并把两率(按期申报率、按期入库率)的高低列为衡量各县(市)税务局和税务所征管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
  1985年,对个体工商户也要求按期申报纳税。开始时,由于纳税人缺乏主动纳税的自觉性,执行不够好。从1988年1月1日起,为了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征收管理,吉安地区税务部门要求一切个体工商户不论采取何种征收方式,都应按月进行纳税申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不按规定报的,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还可酌情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1993年1月1日,《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颁布执行后,区内多数纳税人能遵纪守法,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纳税人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延期手续。同样,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时,经税务机关核准,也可延期。
  国、地两税务机构分设后,随着税收征管的电子化进程快速推进,地区和各县(市)国、地税系统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形式也有所转变,广泛应用微机申报纳税,提倡I C卡电子申报,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实行防伪系统电子申报,还试行了邮寄申报等。
  纳税辅导新中国建立初期,吉安在私营工商业中就组织了纳税小组、辅导小组,组织纳税人学习税法和政策规定,进行纳税辅导,效果较好。以后,又把纳税辅导方法运用到国营企业中去,内容和形式更加多样。 全区各级税务机构的工作人员认真做好纳税辅导工作,帮助纳税单位的办税人员熟悉税收政策、法令和各种纳税手续,划清征、免界限,明确纳税项目、计税价格,纠正错漏等;平日还深入到纳税单位中去,了解纳税单位进行会计核算与执行财务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这些问题对计算纳税的影响,帮助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改进财务与办税工作,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20世纪60年代,地、县(市)税务局(分局)还集中纳税单位的财会人员进行辅导,特别是对集体企业财务人员辅导更多。
  70年代末以后,地区税务局建立培训基地(干训班,1985年以后改为税务干部学校),配备训练班子和培训老师,进行有计划培训。既培训税务干部,也对企业财会人员进行财务和税收知识辅导。每项新税制出台后, 地、县(市)税务部门都要组织税务干部和企业财务人员进行培训和辅导。集中辅导时间,一般为3~5天。随后,由税务专管员上门个别辅导。辅导材料由地区税务局组织编写。70年代以后,用得较多的辅导教材有《基层供销社财务核算材料》、《集体企业财务》、《集体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
  发票管理 20世纪50年代,吉安地区税务部门就开始管理发票。当时按省里规定,凡不是按固定工商业户征税的生产单位或生产者,在集市上销售商品必须填开临时商业统一发票,交由购货人收执。销售的商品如属于应纳工商统一税的,应由出售者交纳工商统一税。
  60〜70年代,根据省税务局通知,又对发票管理陆续作了一些规定,制定有关制度。 80年代后,地区税务部门对发票管理工作更为重视.根据1981年12月省财贸委员会发布的《江西省发票管理暂行办法》,地区税务局对发票印制、使用、管理等作了全面规定。其主要内容有三:一是规定一切国营傑体企业和农村社队、机关、团体、学校等,凡购进或销售产(商)品,取得或支付劳务、加工修理、服务性款项,均应使用正式统一发票;二是国营企、事业单位需自行印制发票,应事先向当地县 (市)税务机关申请,经批准后到指定印刷厂承印,并套印税务机关统一发票专用章;三是城镇集体企业和农村社队及其企业,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准自行印制发票,其所需发票凭企业介绍信到当地税务机关领取发票购买证,凭此购买所需发票。个体工商户所需发票,一律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向当地税务机关领取发票购买证,购用所需发票。从事临时经营业务的,应购买临时经营统一发票。 根据上述3条规定精神,各县(市)也制定了具体实施办法。
  1986年12月,根据财政部颁布的《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及省财政厅制定的《江西省发票管理实施办法》,对发票种类、使用范围和方法以及印制和发放等均作了规定。
  1988年8月,国家税务局发布《关于加强发票管理和检查清理发票的通告》,吉安地区各县(市)税务部门认真进行贯彻,从而进一步健全了发票管理制度。
  1993年12月以后,吉安地区税务部门坚决贯彻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 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并接受税务机关检查,否则,将受到严厉惩处,使发票管理工作纳入规范化和法制化轨道。
  1994年,国、地税机构分设后,国税机关管理的发票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农副产品收购凭证及工、商业纳税人使用的普通发票;地税机关管理的发票有:饮食服务、交通运输、建筑安装等服务行业使用的普通发票。
  1996年,地区税务部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法》,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计划管理、仓储管理、运输管理、发售管理和票款管理,都作了具体的规范化要求。凡是违反上述使用规定或管理办法的,都将受到党纪、政纪以至法律制裁。
  税收宣传 20世纪50年代以后,吉安地区税务部门在税收宣传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特别是征管第一线基层单位直接与广大纳税人接触,随时对他们进行税收宣传,把税收宣传作为经常性工作来抓。
  税收宣传主要让人民群众了解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性质、作用及其与旧社会剥削阶级税收的根本区别,熟悉公民履行纳税义务的必要性以及税收政策等法律知识,了解企业及人民群众中纳税、护税、协税的好人好事,从而树立依法纳税光荣的新风尚。
  吉安地区税务部门进行税收宣传,主要是结合征管业务进行经常性宣传,如定期召开纳税人和办税人会议,传达、学习有关税收法令,编写黑板报、宣传栏,印发有关宣传材料等。此外,也重视突击性宣传,每当重大税政措施贯彻时,地、县(市)税务局(分局)均会集中力量进行较大规模的宣传工作,例如召开宣传动员大会,通过电台广播或电话会议向有关部门和社会进行宣传;或者开展税收宣传月、宣传周活动;或者组织人员到一些公共场所、土于镇市场、交通要道进行巡回宣传。改革开放以后,税收宣传形式和手段日益多样化、现代化。有的利用舞台、银幕、电视、报刊、学校讲坛和普法讲座进行宣传;有的还开展税收知识竞赛、税收法律考试,寓税收宣传于文化娱乐或学校教育之中。
  1988年起,地区税务部门开始建立以宣传、论证税收法律为宗旨的税收咨询服务机构。这个机构, 除了接受有关部门委托完成有关税收、财务大检查任务,向企业进行税收宣传外,还坚持面向社会,积极向各方面法人、自然人提供税务咨询服务,宣传税收政策法规,论证涉税经济案件,提供经济、税收信息, 辅导财务会计,介绍征纳手续和程序等。
  1991年,全区税务人员纷纷走出机关,走上街头,张贴税收宣传图画,悬挂税收宣传标语,散发税收宣传资料,摆设税收宣传咨询台,广泛开展税收法规的宣传活动,面对面地向老百姓宣传税收法规、税收信息及财务会计知识等。
  1992年后,地区和各县(市)税务部门坚持每年4月开展税收宣传月活动,每次确定一个主题开展税法宣传活动。
  1996年,全区围绕税收征管与市场经济主题开展第五个税收宣传月活动。吉安市国税局通过电视台播放“纳税启示录”;吉安县国税局在《吉安县报》开辟“税收征管与市场经济”专栏;吉水县国税局在中、小学生中举行“我心目中的税收”征文活动;峡江县国税局邀请记者赴重点企业进行宣传与采访;新干县国税局开展“个、十、百、千”活动;泰和县国税局配合省电视台“京九江西国税行”摄制组,完成省级文明单位——国税文田分局基层建设系列片摄制工作;万安县国税局联合县地税局、文明办、工商局在纳税业户中开展文明经商、文明纳税的双文明竞赛活动;永新县国税局开展一周电视讲话等“六个一”活动;宁冈县国税局与地税局、司法局、广电局联合举办“税收征管与市场经济”专题电视讲座;井冈山市国税局与地税局、司法局联合举办“我为杜鹃节作贡献”税法宣传活动。通过上述宣传活动,不仅密切了征纳关系,还增强了全民纳税意识。
  2000年4月,全区国、地税系统围绕“税收与未来”开展第九个税法宣传月活动。地区国税局开展了 “八个一”活动,即:举办一期领导干部财税专题研讨班;赠送一套《领导干部税收知识读本》(100本);开展一次中、小学生国税有奖征文活动;在《井冈山报》表彰一批(50户)先进纳税户;播放一个“向纳税人报告”电视专题片;组织一个税法知识咨询日(本日)活动;组织一次税收知识竞赛;召开一次税收以案释法征纳双方座谈会。
  违章处理吉安地区税务违章,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漏税,指纳税人并非故意不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1993年1月1日起取消漏税行为)。
  欠税,指纳税人因故超过法律、行政法规或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
  偷税,指纳税人使用欺骗、隐瞒等手段有意逃避纳税的行为。
  抗税,指纳税人拒绝遵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
  违反税收征管法规的其他行为,如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等。
  吉安地区税务部门对税务违章处罚形式,主要有: 加收滞纳金。对漏、欠税的,可按日加收所漏、欠税款5%。的滞纳金。
  罚款。对偷、抗税的可处以所偷、抗税款5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和指使、授意、怂恿偷、抗税行为的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抗税的,还可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加罚50000元以下罚款。
  刑事处分。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其他处罚。如吊销税务登记证,收回由税务机关发给的票证,限期缴纳税款,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停止其营业等。
  违章处理程序,一般包括案件受理、开展调查、结案处理几个环节,按规定权限审批对违章案件的处理。当事人如对案件处理有异议,可以通过税务行政复议程序加以解决。
  第二节征收方法新中国建立初期征收方法新中国建立初期,吉安经济落后,主要征税税种有货物税、工商业税两个,其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 80%以上。为了严格控管,更好地组织收入,吉安地区税务部门明确制定了规范的征收方法。
  货物税征收方法驻厂征收对大规模生产的工厂,由税务机关派驻厂员实行驻厂征收。 查定征收对生产规模较小、不便派驻厂员的,如酒坊、油榨、砖瓦窑等手工业作坊,由税务机关依据实际生产与市场销售情况查定产量,实行查定征收. 起运征收对农村产制的零散货物,如竹木、畜产品等农、林、渔、牧业产品,由税务机关在集中外运时实行起运征收。
  工商业税征收方法查账征收对会计制度健全的工商业户,采取查账征收方法。
  民主评议对财务不健全、不能据以计算征税的,则采取民主评议的征收方法。这种方法采用较为广泛,是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前对私营工商业户征税一种主要形式。民主评议工作按季进行,分自报、调整、协商、复议、核实等几个步骤。事先必须进行深入的典型调查,并做好职工、店员和爱国工商业者的组织发动工作,摸清情况,掌握材料,确保民主评议工作顺利进行,尽力做到税负合理,避免畸轻畸重。
  定期定额征收对小型工商业户和摊贩,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方法,简称“双定”。实行这种征收方法的业户税源不多,但业户不少。它们都是通过评议核定一个固定税额,定期缴纳。
  私营企业所得税征收方法查账计征这种征收方法分两步进行:第一步,上半年进行半年估征;第二步,年终进行全年汇算清缴。
  协商纯益率、按月先交实行这种征收方法的行业,根据协商的“纯益率”,按月计算缴纳税款,年终汇交。“纯益率”的确定系根据业户经营性质、利润情况,比照前期征收结果,分别类型等级,协商到户。 原则上半年协商确定一次,确定后一般不予变更。
  50 -70年代征收方法 20世纪50 ~70年代,吉安地区对国营、合作社企业的税收征管,主要是通过订立联系合同、参加企业有关会议、开展财务辅导、进行纳税鉴定等活动进行,实行一员进厂、各税统管的征管方法。
  对工商业税采取查账征收,企业根据纳税鉴定规定的应纳税目税率,依据联系制度规定的纳税期限,将企业经营的各项业务,分别税目、税率、加工、调拨、批发等向税务局申报纳税。合作社或地方国营企业的所得税,全年分3次征收,企业自行结算申报先行入库,然后税务局进行复查核实。
  在商品流通税和货物税方面,从1956年以后,逐步实行国营企业三自纳税办法(即企业自行计算应纳税款、自行填缴款书、自行缴纳税款),撤回了驻厂征收人员,简化了纳税手续和证照。对公私合营企业一般也比照这种方法办理。三自纳税办法曾被认为是群众办税的一种形式,得到普遍推广。但在实践过程中,往往忽视了专业管理,有的地方形成自流,偷、漏、错、欠税现象较多。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征收方法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建立起来,吉安地区税务部门根据1986年国家颁布施行的《征管条例》,对税款的征收统一规范为以下几种方法。
  查账征收对能认真执行财务会计制度、账册健全、能提供计税依据的纳税人,实行查账征收。全区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都是采取查账征收方法。对个体工商户则逐步推行查账征收。
  1987年8月,根据省税务局制定的《江西省个体工商业户账簿管理办法(试行)》和《江西省个体工商业户会计制度(试行)》,地区税务局要求各地尤其是吉安市,应有一定数量的个体工商户建立营业账簿和会计制度,实行查账征收。
  1988年以后,对积极建立账簿、建立制度,记载真实的个体户,实行鼓励政策。对其建账、建制后应纳税款超过原双定(即定期定额)税款的部分,经县(市)税务局批准,可给予一定幅度减征照顾。
  查验或查定征收对账册不健全或经营不固定的纳税人,如对经营服装、布匹、鞭炮、宰杀生猪等未建账册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对农村砖瓦窑、油坊、酒坊及其他手工业作坊,一般实行查验征收(盖章或贴花)或检查核定产量征收。 定期定额征收对确实无能力建账册的个体工商户,在深入调查研究基础上,核定其营业额,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即双定征收。采用这种征收方法,一般要经过个人自报、民主评议、调查审核、初定张榜、 合理调整几道程序,半年一定,中途经营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应报请当地税务机关调整税额。这是50 年代留传下来的一种征收方法。这种双定征收方法使用较为广泛,今在吉安城乡对个体工商户普遍采用。
  代征、代扣、代缴对不易控制管理的零散税收,县(市)税务机关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代征、代扣、 代缴。如对以现金进货的纳税单位和个人,由商业批发单位代扣代缴零售环节的营业税;委托民航部门在货物起运时,代征农副产品的产品税;委托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代征个体运输户营业税;委托乡村政府代征农村屠宰税;委托饮食部门代扣筵席税等。
  第三节征管形式征管形式建立新中国建立后,吉安地区税务部门按照税法规定,在税收实践中开创和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征管形式。
  20世纪50年代对私改造期间,在农村,按经济区划或行政乡设有税务所(站),配备税务干部划片管理,巡回征收。实行专责包干,各税统管,有的控制生产环节征收,有的控制集贸市场销售环节征收。为了解决征、免界限不好划分以及税源零星分散难以管理,偷、漏税现象时有发生等问题,吉安地区税务部门对应税农副产品尽可能在集散地由收购单位纳税,这样,既可简化手续,又可避免直接向农民征税,减少征收阻力;并把农民自产自销农副产品行为与商人贩运区分开来,实行自产自销证明,保护农民合法利益;同时,委托代征和建立协税组织,委托乡村政府和生产大队会计员、记分员或其他政治可靠、工作负责的人员代征屠宰税等,以生产大队或生产队为单位建立协税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学习税收政策,开展协税活动。
  在城镇,主要做好对私营工商业的税收控管工作。既管业,即按行业进行分工编组管理;又管段,即按地段进行分工编组管理;更管户,即对大型工商业户进行专责管理,了解和掌握业户的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做到管深、管透彻。
  在加强税务专责管理同时,吉安地区税务部门还建立一套专业化管理与依靠群众办税相结合的管理形式:建立纳税小组,将工商业户编成若干小组,学习、宣传、贯彻税收法规,相互督促按章纳税;建立储税小组,保障应纳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成立民主评议委员会,由税务机关、工商管理、工商联、各行业代表以及工商界的公正人士组成,民主评议、协商办税;成立协税委员会,由工商联委员、行业委员和较为积极的工商业者组成,协助建账、建票,辅导纳税申报、协助评议或半年估征及其他有关税收工作;组建协税小组,由居民群众中的积极分子组成,开展检举、密报活动,协助税务机关检查缉私;成立职工店员护税委员会,以基层工会为单位设立护税组织。
  依靠这些组织,吉安各县(市)均形成严密的群众护税、协税网络,使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有了较为扎实的群众基础。
  征管形式两次削弱 “大跃进”期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由于征管工作的重点由私营经济转移到国营、合作社和公私合营经济,国家曾在一些城市进行税利合一试点,农村也实行财政包干,想以此来取消税收。在这种思想指导下,吉安地区税务机构被撤并,大批税务干部“上山下乡”或调到其他部门工作,实行全民办税。各项税收规章制度,有的明文废止,有的不破自废,造成无章可循,管理十分松弛,偷税漏税现象相当严重。 1961年冬,针对税收征管削弱的情况,吉安地区曾经采取了一些措施,恢复税务机构,组织调出的税务干部归队,增加税务编制,严肃财经纪律,适当集中税收管理权限,健全征管制度,恢复正常征管秩序, 税收征管工作有所加强。但是,好景不长,元气尚未完全恢复,“文化大革命”又开始了。
  “文化大革命”期间“文化大革命”10年,吉安地区的税收征管工作遭到严重破坏。首先是思想上的混乱,一讲严格税收征管,就被说成是单纯财政观点,搞管、卡、压,让人不敢抓征管。其次是税务机构再次被撤并,税务干部大批下放劳动,工作无人管,有税无人收。再就是税收法纪和征管制度遭到破坏, 出现了有法不依、无章可循的混乱局面,使税收工作遭受到极大的损失。
  1972年以后,吉安地、县(市)陆续恢复税务机构,调回下放干部,逐步恢复和建立各项税收规章制度。但是,由于人们思想上的混乱,税务部门地位低下,甚至有人把税务所看成是管教所,把做税收工作当成是对人的一种惩罚。这期间,经常发生殴打税务干部、冲击税务机关的事件,对税收工作带来极坏的影响。
  征管形式加强 1976年以后,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随着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税制改革深入,吉安地区税收征管工作得到全面加强。
  强化机构建设,充实征管力量地、县(市)税务机构实行地方政府和上级税务机关双重领导,以上级税务机关领导为主的体制;各级税务局长均配备德才兼备、年富力强的干部担任;税务部门的机构设置、干部管理、人员编制和经费开支实行“四垂直”的管理机制。同时,地区各级人民政府也采取了一些措施,充实税收征管第一线力量。地、县(市)税务部门还多层次、多渠道开展干部培训工作。吉安地区税务干部,95%以上在地区税务干校参加过培训。通过培训,税务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普遍得到提高,有的成为县(市)局的业务骨干和股(所)级领导,有的还被提拔为地、县两级局领导干部。
  严肃税收法纪,坚持依法治税吉安地区税务部门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出的关于加强税收工作、 严肃税收法纪、依法治税的一系列文件,明确规定「所有纳税单位和个人,都必须自觉地履行纳税义务。 拖欠税款屡催不交的,除按规定通知银行扣缴外,还要追究有关人的责任。全区各级税务机关秉公执法,坚决克服管理偏松、监督不力、执法不严现象。由于反复重申纳税纪律,加强税收宣传,严肃税收法纪,强化依法治税机制,从而有力地推动和加强了税收征管工作。
  完善征管制度,强化税收法制吉安地区税务部门根据1986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征管条例》)精神,规定了纳税人办理纳税和税务机关征收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准则,把经长期工作实践逐步形成的基本征管制度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并针对偷税、漏税严重的情况,规定了有关处罚和强制执行的措施,从而使吉安的税收征管工作逐步走上系统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随后,全区税务部门又坚决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江西省实施〈征管条例〉的办法》和国家相继制定的配套法规,如《税收征收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个体工商户账簿管理的规定》等,并进一步完善了税务复议制度。
  规范征管形式吉安地区税务部门遵照《征管条例》要求,规范了行业管理、分片管理、巡回管理和驻厂管理4种主要征管形式。
  行业管理在一个县(市)范围内,打破地区界限,按行业分工进行征收管理。这种形式便于了解同行业各企业经营情况和纳税情况,便于进行分析对比,总结经验,找出差距,改进征管工作;也便于加强同主管部门联系,协商解决所属企业存在的纳税问题。吉安市城区曾经尝试过这种征管形式。
  分片管理在县(市)范围内,按行政区域或经济区域划片,建立税务征收管理组织。凡辖区内工商业户,不分经济性质,不论经营行业,也不论企业隶属关系,都由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管理。全区各县县城以下对乡镇的税收管理,大多采取分片管理形式,税务所辖区范围较小,同企业联系比较方便,对企业生产经营变化和开业、歇业情况易于了解,便于组织征收和管理,也利于当地党政加强对税收工作领导。
  巡回管理是对农村所采取的一种税收管理形式。吉安地区广大农村税源分散,征收面广,季节性又强。为了适应这些特点,对农村税收征收管理,一般都在税务所管辖范围内结合税源分布状况,采取划片包干、定点驻征、集中辅导、巡回管理的形式。这种管理形式既节省人力,方便群众,又能做到分工明确,管好税收。
  驻厂管理为了加强重点税源征收管理,吉安地区税务部门根据以往征管经验,对生产经营产品种类较多,纳税环节、适用税率较复杂,年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如井冈山卷烟厂、吉安啤酒厂,吉安堆花酒厂、万安电厂、天河电厂、华能电厂、井冈山纺织厂等,实行驻厂征收管理。税收驻厂征收组是税务机关向企业派出的税收征收管理机构,税务驻厂员(副科级)是税务机关向企业派出的工作人员,代表税务机关监督企业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法令、规定和财务制度,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完成或超额完成税收任务。同时,帮助企业促产增收,改善经营管理,加强经济核算,促进企业增强活力,提髙经济效益。
  第四节征管改革征管改革试点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个体、私营经济迅猛增长。据统计,吉安地区纳税户,1981年只有 5601户,1985年发展为22339户,1990年继续发展为29604户,是1981年的5.3倍。其中个体经济发展更快,1981年个体户只有1306户,到1990年发展到23326户,是1981年的17.9倍。90年代以后,私营、股份制经济也有较快发展。1994年纳税登记户中已有私营企业266户,股份制企业65户,还有外资和港、澳、台资企业84户。
  表16-3-2 1981 -1994年部分年份吉安地区纳税户一览单位:户年份纳税户合计经济类型国营集体个体私营涉外企业其他 1981 5601 1445 2767 1306 --- 一 83 1985 22339 2235 3727 16229 --- 1 1471990 29604 2484 3747 23326 34 4 9 1994 32817 2595 3897 25866 266 84 109 1983年、1984年,税制改革深入进行。吉安地区税务部门按照国务院要求,对国营企业实行两步利改税,相继开征国务院颁布的国营企、事业单位奖金税、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个人收入调节税、 工资调节税、建筑税和对部分工业产品试行增值税等过渡性税种,基本上形成一套新的税制体系。但是,征管手段还很落后,征管制度尚未进行改革。
  五项制度改革试点20世纪80年代后期,随着税制改革全面推行,税收征管改革也在逐步探索和深化。按照国家税务局要求,在省税务局具体指导下,吉安地区税务局对过去实行专管员管户制度,即一员进厂、各税统管的征管形式提岀过质疑,努力探索新的征管模式。:1988年3月,地区税务局派出工作组会同泰和县税务局,在城关税务所进行五项制度改革试点。即改单线管理为双线管理;改盲乱上阵为程序化管理;改票、款不分为票、款分开;改综合计奖为联收计奖;改资料分散保管为集中管理。经过一年试点工作,五项制度改革取得较为明显效果。省、地税务局都曾组织过领导和征管工作人员,到泰和县参观学习,把泰和经验在省里和吉安地区广泛推广实施。
  全区各县(市)税务局,在推行泰和县税务局改变传统模式、实施五项制度改革同时,也进行其他方面改革和建制工作。从1991年开始,全区实行公开办税,把税收政策交给群众。 征管与检查分离模式依照省税务局制定下发的《江西省税收征管改革试行办法》,吉安地区税务局先在吉安市市区和各县县城试行征管与检查两分离征管模式.取得经验后,再试点征、管、查三分离征管模式。
  地区税务局直接抓吉安市局的征管改革。吉安市区5个税务所升格为副科级税务分局后,随着河东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以及吉安市火车站的竣工和运营,河东税务所的征管任务越来越繁重,因此,于 1991年初将吉安市河东税务所升格为副科级的河东税务分局。
  1992年3月,经地区税务局党组研究同意,吉安市税务局市区的税务分局作如下调整:把第一税务分局改为吉安市集贸分局,负责全市个体工商户、临时经营户和集贸市场的征收管理。把第二至第五税务分局改为按市区5个街道设置5个征管分局,分别负责古南、永叔、文山、习溪桥、北门5个街道办事处辖区内的国营、集体企业和租赁承包户的征管工作,同时.市区按南北方向,成立城南、城北两个检查分局。城南检查分局负责一、二、三征管分局所管纳税户的纳税检查工作;城北检查分局负责四、五征管分局所管纳税户的纳税检查工作(涉外企业除外)。撤销稽查分局,成立稽查队,与税务检察室合署办公, 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负责全市案件查处和清理欠税、专案检查工作。
  与此同时,吉安市税务局建立一个纳税服务大厅.厅内设置有张贴税法知识和纳税户交税情况的公布栏,实行公开办税,加强群众监督。各办税窗口还配备计算机,运用计算机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 开具税票、发票,逐步替代征管工作中手工操作模式。
  全区其他各县和井冈山市也在县城和市镇先后成立集贸税务分局和征管分局,并建立纳稅大厅,实行公开办税,模式与吉安市大同小异。
  微机征管1995年初,区内国税系统开始征管改革实践。泰和县和吉水县国税局在征管基础工作、 办税服务厅建设、个体零散税收征管、征管制约机制和征管模式的转换以及微机开发运用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吉安市国税局在微机开发应用方面取得较好成绩,对纳税户实行微机管理和微机开票,纳税人主动到纳税大厅缴税,改变了过去税务干部上门催税的被动局面,征纳双方关系更为融洽。其他县(市)局也在城镇建立纳税服务大厅,配备了微机及管理人员。
  经过2 ~3年改革和筹备,全区税务系统物资条件有所改善,通过培训,现有人员业务水平有所提高,并招聘、充实了一些微机操作和管理人才。到1997年底,全区国税系统在市区和县城设立功能齐全的办税服务厅14个,农村也设立简易办税服务厅(室)42个;微机159台,建成县域网络9个,全面推行 JCSSGL和KTPC两大应用系统,能够应用征收、计会、稽查、税务管理、发票、局长、系统7大模块;42个农村分局也能应用税源管理、税款征收、会计统计、发票管理4大模块。税收征管工作逐渐向现代化、电子化方向发展,逐步形成申报、代理、稽查三位一体的新模式。
  建立和完善一项制度、四个体系 1997年1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方案》,吉安地区国税局于1998年3月对总局的改革方案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并要求地、县(市)国税局(分局)按照具体实施意见全面建立和完善一项制度,四个体系,使全区申报、代理、稽查三位一体新征管模式更具规模、更健康地发展。
  建立和完善一项制度,即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吉安地、县(市)国税局(分局)在建立纳税人自行纳税制度后,不断改进,在纳税人申报主动性、申报方式、纳税方式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使这一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
  主动按期报税纳税人必须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确定的申报期限和纳税期限,到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纳税。这种新型纳税申报制度,体现了一切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全部纳税环节中, 必须主动、如实、准确地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彻底废除了由税务机关包揽纳税人一切纳税事务的征管制度。
  申报方式在坚持纳税人必须到办税服务厅直接申报和定时定点申报基础上,搞好邮寄申报试点,有条件的城镇分局部分或全部实行IC卡电子申报,大中型企业有条件的实行防伪系统磁盘申报等。个体工商户一律实行《纳税手册》申报。
  缴税方式除大力推行三自纳税外,固定业户在指定银行开设税款预储账户;个体工商户推行磁卡缴税办法,可在任何一个银行办事处刷卡缴税;税源分散的乡村实行定时定点或委托代征等缴税方式。
  建立和完善四个体系吉安地、县(市)国税局(分局)还建立和完善服务体系、监控体系、稽查体系和设置体系。
  税务机关和社会中介组织相结合的服务体系国家税务机关服务体系地、县(市)国税局(分局)建立和实行税法公告制度,定期提供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税务信息,使纳税人及时、准确地了解税法和税收政策,以便按期如实申报纳税。同时努力完善办税服务厅的管理,规范业务程序,改进服务标准;大厅整洁、卫生、有序,张贴美观大方;人员结构分设党员岗、团员岗、青年岗等,实行挂牌上岗;改善办公条件和服务设施,建立触摸查询、大屏幕显示,开展星级达标活动,以集中公开形式向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如泰和县、新干县、吉安市等地,以办税服务厅为载体,公开办税,实行银、税一体化,大厅七项制度衔接到位,提供一站式服务,深受纳税人的好评。
  社会中介组织服务体系在社会中介服务行业中建立税务代理业,为需要服务的纳税人提供帮助。 现在,能提供这类服务的只有注册税务师事务所。税务代理实行自愿原则,重点是帮助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为纳税人提供咨询服务。纳税人可以依法委托社会中介服务组织进行税务代理。
  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管理监控体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在1996年初已建成地区国税局与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域网的基础上,1998年完成地区国税局机关微机管理局域网及县局和城镇分局(征收大厅)的微机管理局域网建设(吉安市局于1995年9月已建成微机管理局域网);完成地区局与县局的网络广域连接、县局与农村分局微机广域连接。同年9月,全区国税系统都成立了信息中心,配备两名以上专职人员,计算机设备做到了三防,规范了十大岗位职责流程。全区配备微机454台,装备了 14个局域网,利用和扩充了编码、规范操作、税企对账、稽查底稿生成、内部考核监控、税款核定、办公自动化应用七大系统。农村微机也已确保税务管理、税款征收、发票管理、会计统计、税务稽查五大功能到位。
  1999年,省国税局在吉水县召开全省征管电子化现场会,肯定吉安地区国税局在开发和应用微机方面所取得的成绩。地区信息中心扩充的微机软件功能,在省国税局原有模块基础上,增设七大系统功能,最大限度地满足了征管工作需求。到2000年底,地区国税系统已基本完成总局、省局、地局、县(市) 局四级计算机管理广域网络的连接。
  其间,地、县(市)国税局(分局)严密监控税收违法行为,加强对申报质量、两个按期和增值税的监控,依托微机网络,搜索和防止拖欠税和偷、逃、骗税等税务违法现象发生。
  人工与计算机相结合的稽查体系全区税务系统实施分类稽查,把税务稽查分为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三类。一是日常稽查,即对纳税人申报纳税情况进行常规检查。稽查对象来源于计算机或人工筛选确定的,具有计划性;稽查的内容和范围很全面,税种查全,环节查到,问题查清;稽查的目的是全面掌握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这种稽查形式全地区都还处在起步阶段。二是专项稽查,针对特定行业或某类纳税人进行重点检查。稽查的对象是根据特定的目的挑选出来的;稽查的内容和范围侧重于某方面或某一类问题上;稽查的时间和稽查的所属期间是特定的.如规定某年某月到某年某月某类纳税人的问题。三是专案稽查,根据举报或前两类稽查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个案检查。案件来源于公民举报和其他部门转办、上级交办、国际情报交换或日常、专项稽查中查出来的;稽查的内容和范围明确,主要是举报、转办、交办指明的线索;稽查的重点突出,主要是查处举报、转办、交办、情报交换中所列举的违法行为。
  地、县(市)税务机构均加强重点案件的稽查,采取人工和计算机相结合的选案办法,选择部分典型纳税人实施重点稽查。特别是大案要案和群众举报的重点案件,则集中主要力量查深、查透,依法严惩。 该补税的,补税;该罚款的,罚款。改变过去那种重检查、轻处罚,只补税、不罚款的倾向。并采取一定形式公开曝光,以扩大社会影响,提高稽查威慑力,促进税收环境不断改善。每次重点案件稽查之后,税务人员都要认真分析稽查结果,提出整改措施,堵塞税收漏洞。
  以征管功能为主的机构设置体系地、县(市)税务局在坚持精简、效能原则的基础上,合理设置征收分局。各征收分局都要设稽查岗。 各县(市)局稽查分局的稽查重点,放在城区分局管辖的企业和专案、专项税收稽查。把农村分局管辖的企业(除地、县局指定检查户)、个体户、私营企业、零散税收和城区分局管辖的个体户、私营企业、零散税收分别委托征收分局稽查。为了做好税收稽查工作,地、县(市)税务机构均侧重配备人力,全区税务稽查人员配备达到总人数的25%,逐步达到40%。并要求各岗位工作人员坚守岗位,不串岗,不错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职责分清,赏罚分明。
  为了做好各项配套改革措施,1998年,地区国税局建立了七个改革示范点:吉安市国税局为征收管理改革示范点,吉水县国税局为计算机网络改革示范点,新干县国税局为收入计划与GDP挂钩改革示范点,遂川县国税局为非国有制经济税收管理改革示范点,泰和县国税局为深入征管改革示范点,安福县国税局为人事制度改革示范点,永新县国税局为强制性干部培训示范点。
  征管改革考核标准征管模式转换到位的标准1998年5月以后,全区国税系统努力实施征管模式的转换到位要求,实现“八化”标准。
  领导重视具体化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做到有改革方案和实施意见;定期听取汇报, 定期专题研究征管改革;每年有重点、热点、难点或先进经验的调查,提出有分量、有价值的调查报告;有人、财、物等方面的倾斜。
  机构设置合理化县(市)城区(分局)只设一个征收分局(所)和一个稽查分局(所);农村征收分局严格以经济区划设立;县(市)(分局)机关内设机构按省局要求设置;要在征收分局(所)内设立负责固定个体业户税收征管的专门机构。
  征管资料规范化推行征管资料档案化管理;设置了资料室,征管资料种类齐全、内容完整、填写规范、合法有效、归集及时、信息共享;用计算机调用或查阅资料,方便、快捷。
  办税服务优质化有整洁卫生的办税服务厅,功能齐全,职责明确,公开办税程序;有税法公告栏; 有承诺服务制度;有定期跟踪或问卷调查。
  税务稽查程序化稽查人员达到总人数的40%以上;严格按流程工作,各环节有较强独立性,彼此互相制约;查处违法案件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定性准确;处罚及时,查补税款及滞纳金及时、足额入库; 能正确使用税务稽查文书,稽查资料规范化管理。
  微机监控网络化领导了解各模块功能,能用计算机调用数据;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能熟练掌握微机操作技术;微机网络能实施有效监控;纳税资料录入及时、完整、准确;农村实现了单机运行。
  配套措施系列化税务代理实行规范管理;城区个体户实行磁卡纳税;各职能部门及办税窗口之间能有效地协调工作;建立竞争上岗、岗位轮换制度;有长期或短期干部培训计划,尽快提高干部政治、业务素质。
  改革效果社会化利用宣传媒体,广泛开展税法宣传;城区和农村的固定业户能自觉到办税服务厅或指定点申报纳税,申报率达95%以上;积极推行自核自缴、邮寄申报及委托代征次税有效控制和压缩,余额当年底压缩了 20%以上;群众性护税、协税组织健全;减少了漏征漏管户,完成了年度税收任务; 干部廉政意识、进取意识增强,行风好转,整体素质提高;税收成本下降。
  到2000年底,经过考核验证,吉安地区国税系统税收征管模式,除个别农村分局需继续完善外,旧的征管模式已全部淘汰,新的征管模式已建立起来,基本上达到转换到位的“八化”要求标准。 办税服务厅的规范化标准1998年6月以后,全区国税系统办税服务厅进行整顿和调整,对办税服务厅的设置及服务宗旨、服务项目提出更加明确的规范化要求。
  合理设置办税服务厅,实行相对集中征收在城市和县城以及其他交通便利、纳税人较为集中的地方,本着相对集中、方便纳税原则设置办税服务厅;以集中、公开形式为纳税人提供各种纳税服务。办税服务厅要因地制宜,因陋就简,允许规模不同,形式各异,不求豪华,但求实用。在偏远山区,根据实际情况可设置征收点或代征点。
  方便纳税人办税,实行一站式服务办税服务厅一般设置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咨询、涉税文书6个窗口:税务登记窗口负责纳税人开业、变更、注销、停业和复业登记,办理验证、换证、一般纳税人资料认定;发票管理窗口负责纳税人领购发票、代开、缴销、报验发票;纳税申报窗口负责受理纳税人申报,审核纳税申报资料;税款征收窗口负责征收纳税人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税务咨询窗口负责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税收实务知识的宣传和答疑;涉税文书窗口负责受理邮寄申报、延期申报、延期纳税、减免退税等涉税申请、传递、反馈审批文书。各职能窗口还可根据纳税人数量和业务量大小适当扩展或合并。有条件的,还应商请银行在办税服务厅设立税款经收处,与相关银行实现计算机联网,实行税务银行一体化服务。
  优化涉税服务,逐步推行现代化管理地、县(市)税务部门为了优化涉税服务,建立定期税法公告制度。在办税服务厅常备各种纳税指南和宣传手册,及时向纳税人提供现行有效的税法资料和纳税实务知识简介。并配备不同业务层次咨询人员,采用面谈、电话、信函等多种形式为纳税人释疑解惑。为提高税务人员责任感,各税务机构均实行首问责任制。凡纳税人进厅办税,第一个接洽的税务人员必须负责为纳税人答疑或指引,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地、县(市)税务局(分局)均推行现代化管理,利用计算机网络、多媒体等技术,积极开发计算机辅助服务系统,用于电子公告,指导纳税人自我查询。各办税服务厅公布办税流程,陈设各种表格的填写式样,设置必要的服务设施和办公用品,方便纳税人办税。
  公开办税,接受监督做到八个公开:公开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公开各办税窗口职责范围;公开纳税人办理各项涉税事务的时限、步骤和方法;公开服务标准,让纳税人清楚服务项目、标准和范围;公开收费标准,凡是收费项目要公开收费标准和依据;公开违章处罚,定期将纳税检查情况、对纳税人处罚结果和依据公开;公开工作纪律和廉政规定,将税务人员守则、职业道德、工作纪律和有关廉政规定公开;公开受理纳税人的投诉部门和监督电话,设置举报箱、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为提高办税服务质量,地、县(市)税务局(分局)要求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按规定着装和佩戴服务牌,做到外表整洁、举止端庄;为纳税人服务时态度热情,讲文明,有礼貌,在规定时间内优质高效地完成任务;敬业爱岗,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熟练掌握税收业务知识、计算机操作本领和与不同纳税人沟通的能力,坚持依法治税,依率计征。
  到2000年底,经过严格考核,全区国税系统办税服务厅的设置基本合理,.均能坚持相对集中、方便纳税的原则,农村山区也建立了初具规模的征收点或代征点。
  征管质量的考核标准1999年4月,地区国税局要求全区国税系统认真开展征管质量的检查考核工作,考核主要指标和内涵有登记率、申报率、入库率、滞纳金加收率、欠税增减率、申报准确率、立案率、 结案率、处罚率、复议变更(撤销)率。征管质量考核的“十率”标准还有具体的量化指标,所有量化指标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地区局要求从1999年7月起,县(市)分局都要建立税收征管质量按月考核制度,把税收征管质量的考核纳入征管工作的议事日程,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征管基础工作来抓,并将“十率”作为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考核记录,按月考核,奖惩兑现。地区国税局机关对征管质量考核工作进行督查,每年针对性地选择1 ~ 2个县(市),按审计一般程序有重点地进行全面的征管质量审计式检查;建立考核记录并将抽查情况上报省国税局。第五节税收检查及税务稽查税收检查纳税检查区内纳税检查一般与纳税辅导结合进行,即所谓征前辅导,征后检查。20世纪50年代对私改造期间,检查的对象主要是私营企业,检查重点主要是查假账,查账外经营和少报、漏报、瞒报收入的偷漏税行为。
  20世纪60〜70年代,检查对象转移到国营、合作社企业。当时,由于在国营、合作社企业中推行三自办税,而税务机关又接办了国营企业利润监交工作,检查内容包括税、利两个方面。因此,税收检查与财务检查紧密联结在一起。在方法上,主要采取以重点带一般的办法,把所有企业按税源大小和查管任务轻重划分为三类,税务机关除进行必要重点检查外,一般都是采取自查和组织企业财务人员交叉审查及税务干部抽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检查。
  进入80年代,吉安地区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迅猛增长.在税收征管上,各县(市)税务部门除了健全经常性纳税检查外,还借鉴50年代对私营、个体企业一些行之有效的征管办法,并有所改进与发展。
  90年代,尤其是国家和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分设以后,电脑逐步介入税收征管,实行电子监控,电子追踪,严密防止和控制偷、逃税现象发生,纳税检查也逐步过渡为税务稽查。
  税收大检查新中国建立以后,区内曾组织进行反偷漏斗争、自查补报、税收大清理、纳税纪律检查、税务观摩检查等大检查。
  1981年5月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清查偷漏欠税的通告》(五五通告)。吉安地区税务局根据通告精神,要求各县(市)局对辖区内纳税单位和个人在纳税中发生偷、漏、拖欠工商各税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检查清理,效果不错。如吉安市到5月底工商企业进行自查的有481户,只有1户因故未能自查,其中发生漏、欠税的有151户,占自查户数31.39%;市局重点抽查了 70户,其中有漏、欠税的 66户,占抽查户数94.28%,共查出漏、欠税款55.4万元。据不完全统计,吉安地区税务部门重点检查了 4178户企业、单位,占应自查户70. 3% ,其中有问题的1641户,占检查户39.2%,共查出偷、漏、欠税 369. 8万元,入库227.5万元,并依法处理了一批重大的偷税抗税案件,纠正了越权减税免税的偏向,还面向社会进行了广泛的税收政策法规宣传,收到很好效果。
  1985年,在全区范围内开展财务、税收、物价大检查(简称三大检查)。据不完全统计,这次三大检查, 吉安地区检查纳税户22591户,其中有偷、漏税的11438户,占50.70%,共查出偷、漏税款576万元,当时入库431万元。一些在经常性税收检查中不易解决的问题,在这次三大检查中得到解决。1992年全区三大检查中,纳税人自查28697户,自查面达100%,自查补税421.4万元,入库351.2万元。进入重点检查时,仅税务部门就有1469人参加,重点检查11039户,有偷、漏税的8589户,补缴纳税款774.8万元,当时入库697.5 万Xo 1985 ~ 1997年连续13年的三大检查,吉安地区税务部门查补偷、漏税款累计达11851.6万元。
  1998年取消三大检查后,全区国税系统将税收检查逐渐过渡为税务稽查,并把它作为征管新模式中一项基础工作抓紧、抓实。
  表16-3-3 1985 ~ 1997年三大检查查补入库偷、漏税款统计单位:万元项目 1985 年 1986 年 1987 年 1988 年 1989 年 1990 年 1991 年 1992 年 1993 年 1994 年 1995 年 1996 年 1997 年查补税款 576.0 569.6 401.0 1022.2 793.0 1004.0 892.8 1196.2 1393.0 894.9 1340.0 918.9 850.0当时入库 431.0 453.9 273.0 617.4 748.9 980.0 649.7 1048.7 1220.9 658.6 1299.5 900.0 830.0注:1994年9月1日以后各栏目不包括地税系统的査补数据。
  税务检查站20世纪50年代初中期和60年代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吉安地区税务部门在重要交通要道、关卡和大宗应税货物集散地,都设有税务检查站进行纳税检查。税务检查站的设立,不仅补征了偷、漏税款,挽回了财政损失,而且加强了源泉控管,打击了投机倒把,检查、截留了违法私运物资。
  为了加强税源控管,1985年吉安地区税务部门建立了东固、鹿冈、金江、大洋洲、沙村、汤湖、下造、章庄、六市、界化陇、睦村11个税务检查站,检查应税的农、林、渔、牧产品和生产分散、不易控制管理的鞭炮、焰火、夏布、土纸、焚化品、毛笔、钩砂、锡金矿以及个体运输户的营业税等。据统计,1985 - 1988年, 全区税务检查站共查补税款和罚款211.5万元,还查获不少乱砍滥伐、偷运木材以及盗窃国家、集体财产等案件。税务检查站于1989年全部撤销。
  税务检察室1987年,吉安地区税务局试行税务检察助理员制度,并设置税务检查室,与征管科合署办公,其主要任务是配合检察机关查处偷、抗税案件,特别是从严从快查处那些恶性暴力抗税案件。 全区各县(市)税务局也试行税务检察助理员制度,并根据需要设置税务检察室。
  1988年,立案查处违章案件83起,送检察机关处理20起,逮捕人犯5人,追回偷漏税款179.9万元。
  1989年,税务检察室与稽查队共同查处偷漏税案件479起,查补税款209. 26万元,其中查补万元以匕税款的21起,送司法机关处理9起,拘捕暴力抗税人犯6人。
  1990年第四季度,地区税务局和地区检察院联合行动,查处偷、抗税案件51起,其中抗税5起,万元以上7起,逮捕人犯4人,查岀补缴纳偷、漏、欠税和抗税以及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151.54万元。税务检察室成立后,不仅打击了偷、抗税犯罪分子,而且解决了一些过去多年遗留的老大难问题,震慑了罪犯,保护了税务执法人员人身安全。
  1996年,地、县(市)税务检察室撤销。偷、抗税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查处,吉安市成立了税务警务室。
  税务稽查稽查队伍1985年5月、6月,各县(市)税务局先后成立稽查队,负责专业税务检查工作。人员大都由3 ~5人组成,全区配专职稽查人员56人。
  1991年5月,地区税务局成立检查分局,设置举报电话和举报箱,方便人民群众举报税务违章案件; 各县(市)税务局稽查队改为检查分局。
  1992年3〜4月,地区及各县(市)税务局成立稽查局,撤销检查分局。
  1994年9月,国、地两税机构分设后,稽查分局作为地、县(市)国、地税局的常设直属机构。内部设有职能科、股、组,人员不断增多,分工也较明确。
  1995年,全区国税系统共组建稽查机构15个,配备专职稽查员117人。
  1998年5月,地、县(市)的稽查分局统一更名为地、县(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内设综合、案源管理、稽查、审理、执行5个科(股)。微机介入征管后,稽查队伍逐渐壮大。
  2000年底,全区共有稽查人员195人。
  为了提高稽查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地区局除了要求各稽查机构自行组织稽查人员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职业道德修养外,还组织全区稽查人员分期、分批进行业务培训,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岗位练兵,既学税收政策法规,也学计算机规程。同时,还积极选聘一些德才兼备、具有计算机专业知识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充实税务稽查队伍。
  稽查对象区内税务稽查系统利用现有的信息、数据资料(包括税务登记、发票领用、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财务报表、税收政策法规等),建立纳税人的分户档案.通过人工抽样分析、归集分类,从中发现异常现象,剔出偷、逃、骗税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来,并确定其为稽查对象。
  各级稽查部门对各级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受理的人民群众或单位通过口头、书面等形式报告的偷、逃、骗税情报;同级政府的各个部门以信函、电话、口头等形式反映的各种偷、逃、骗税案件;上级党政机关或上级税务机关交办查处的各种偷、逃、骗税案件;以及国际间的情报交换得到的偷、逃、骗、避税信息等重要依据,都能及时分类登记,列入待查清册,及时确定其为稽查对象。
  稽查内容地区和各县(市)稽查队伍重点在以下6个方面进行稽查:(1)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或者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账簿及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稽查:(2)检查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3)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4)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5)检查纳税人在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6)经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核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经银行县(市)支行或者市分行的区办事处核对,指定所属储蓄所提供资料,查核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储蓄存款匚稽查形式区内的稽查形式分为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3类。地、县(市)税务稽查部门人员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平日坚持对纳税人申报、纳税情况进行常规检查;同时,又针对特定行业或某类纳税人进行重点检查;根据举报或者前两类稽查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个案检查。据统计,自1985 ~ 1990年底,吉安地区税务系统通过稽查队检查,共查补入库税款2253. 86万元。
  20世纪90年代后,尤其是国、地两税务机构分设后,吉安地区国税部门加强对大案要案和群众举报的重点案件稽查。1998年,地区国税局稽查局通过计算机与人工相结合方法筛选和人民群众举报,先后对粮食、石油、非国有制经济、烟草、水泥、修理修配、建材、涉外企业、重点骨干企业等纳税户实施税务专项稽查,查出补缴纳偷、漏税款1800万元,罚款175万元。全区国税系统通过税务稽查系列,实施3种形式税务稽查,共查出补缴纳偷、漏、逃税款3315.1万元,罚款491.7万元。
  稽查审理和稽查执行稽查审理地区国税稽查局和各县(市)税务稽查部门对立案查处的税务违法案件在实施稽查完毕后,由审理科(股)组织专人核准案件事实、审查鉴别证据、分析认定案件性质,制作《审理报告》和《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稽查结论》。审理内容包括: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适应税收法律、法规是否得当;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得当等。抓好案件审理工作,不仅可以正确处理税务违法案件,而且可以保证税收执法的严肃性。
  稽查执行为抓好这项工作,地区和各县(市)税务稽查部门重点抓了 3个环节:一是文书送达环节。送达文书包括:纳税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催缴税款通知书;扣缴税款通知书;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扣押、查封商品、货物及其他财产清单;税务处理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和其他税务文书等。 税务执行人员在接到批准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后,应按有关规定将文书及时送达被查对象。文书的送达方式有4种:由税务人员直接送达,签收《税务文书送达回证》;委托其他单位代为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登报或者广播等,将税务文书告知受送达人。抓好文书送达环节很重要,税务文书一经送达,就产生法律效力,受送达人必须执行。二是监督执行环节。执行稽查文书有两种态度:主动和被动。有的稽查对象在接到税务机关处理决定书后,在规定时限内,主动将应缴未缴的税款、滞纳金、 罚款及没收的非法所得或者多缴纳税款等,到指定纳税服务厅办理缴纳手续或申请退税;有的稽查对象在接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后不以为然,迟迟不履行纳税义务,对此,则由税务机关自行或通过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三是监督调整账户环节。执行税务处理决定后,应督促被查对象及时调整账户,否则,又会出现新的偷漏税情况。
  第六节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实行分税制后,地方税的征收管理面临着税种多、税源分散、业务面广、工作程序复杂等新情况,原有的征管模式难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
  1995年9月,泰和县地方税务局被列为省地税局征管处的征管改革试点县,开展了以推行自报自缴,成立税务师事务所,建立税务稽查体系为主要内容的三位一体综合改革,将分户管理转变为业户管理、发票管理、申报征收、会计核算、税务稽查的分项管理。 1996年,在总结泰和等县(市)地税局综合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全区地税系统逐步建立起以纳税申报为基础,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征收管理新模式。各县(市)城区和县城分局设立办税服务厅,设置受理纳税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发售发票、提供税务咨询以及办理其他涉税事务等窗口、柜台,公开服务承诺制度,为纳税人提供服务;配备计算机、开票机,建立起计算机网络管理体系;全面实现税务专管员由管户向管事转变,完善地方税种单项征管办法,充实稽查力量,健全稽查工作制度, 加大稽查监控力度。
  1999年3月,经省地税局考评,吉安、泰和、吉水3县地税局被评为全省征管基础建设达标单位。
  2000年7月,农村税收征管改革在全区展开,建立税源调查机制和税收控制台账,实行相对集中征收。在非地税分局(所)所在乡镇普遍设立办税服务点,为纳税人申报纳税提供方便,规范了管理程序, 提高了征管质量。
  税务登记制度地、县(市)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开业、转业、改组、分设、合并、联营、迁移以及歇业、停业、破产等进行登记,使纳税人纳入税务机关监督管理。除非从事生产经营而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的外,按照“统一代码,分别登记,分行管理”原则,凡从事生产、经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开业和发给营业执照的,只有地方税纳税义务的业户,都从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1996年6月起,全区换发地方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一律启用新的纳税人识别号,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采用国家技术监督局编制的9位码,并加挂国标6位行政区代码为附码,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中国公民以居民身份证的15位代码为纳税人唯一的、终身不变的税务代码,外国个人以其国别加护照号码作为纳税人识别号。
  自地税机构分设以后,每年都对全区纳税户进行清理,防止漏管户,掌握税源,实行源头控制。
  对负有地方税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及扣缴义务人申报、结报、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时间一般定在每月10日前,如遇国家法定公休假日,可以顺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确有困难的,经向地税机关书面申请获得批准,可以延期申报。纳税人申报减税免税,须向地税机关书面报告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相关账务处理或申请办理退税事宜。
  账簿凭证管理纳税人的财务会计账簿、凭证和报表是重要的计税依据。区内地税系统严格要求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都应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按税法规定计算纳税。
  由于基层征收机关工作扎实和纳税意识深化,全区纳税企业基本能在纳税申报同时,向地税机关报送各种财务会计报表,对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集体企业,各县(市)地税机关均能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与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共同核定基数和年度清算。
  发票管理为完善发票的控管力度,全区各县(市)地税局均配备专职管理人员,部分县(市)还设有专门发票管理机构,有专库、专柜、专人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普遍在饮食业、娱乐业、住宿业、建筑安装业等行业中实行“以票控税”。由地区地税局统一印制发票,县(市)局负责发票的领、销、 存工作的管理,建立“发票分户领销台账”。在每年开展的发票专项检查中,对以收据代发票,凭白纸条做账,虚开、代开发票等违法现象进行打击,严厉查处利用发票进行偷税、逃税的行为和利用发票进行卖税、买税或引税行为。 税款征收全区税款征收大体有以下8种方式: 查账征收适应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账册齐全、填制凭证记录完整的企业实行。
  查定征收适应生产不固定,账册不健全的纳税单位实行。
  查验征收适用车船使用税和印花税的征收。
  定期定额征收对一些营业额难以准确计算的个体工商户征税的一种方式,即营业额由纳税人自报,民主评议,税务机关核定,每月按照规定税率和附征率征收,实际营业额超过20%,自行如实申报缴纳,这种方法简称为双定。1999年3月,省地税局对“双定”户统一制定全省“双定”个体工商户“营业税最低税负等级表”,同年7月1日起在全区贯彻执行。
  自报自缴税款这种方法只限于经县(市)地税机关批准,财会制度健全、经济核算完备、纳税情况一贯正常的国有、集体企业。纳税义务人在法定纳税申报期内,自行填报纳税申报表,送地税机关开具税票后,自行向银行缴库。
  委托代征代缴适用屠宰税等一些零星税收征收。由税务机关委托代征代缴义务人按税法规定和委托证书要求,以税务机关名义征收税款,履行代征代缴义务。
  代收代缴、代扣代缴按照税法规定,由负有扣缴税款义务单位代为扣缴纳税人应纳税款的一种方式,主要适用个人所得税征收。
  税务机关自收税款主要是农村零星小额税款、集贸市场税款。为便商利民,对临时经营户开具防伪发票,由基层税务机关自收税款。为了防止舞弊,通常由两人分别收款、填开票证。
  税务检查税务检查有专项检查和多项检查,吉安地税部门开展形式主要有3种:(1)日常检查,由税务机关对自己所管理业户进行经常性检查;(2)重点检查,对税额大户或业务比较复杂的纳税企业,由分局或县 (市)局统筹组织力量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3)上级复查,即地、县(市)稽查分局对基层分局(所)已检查过的企业进行验收性再检查,或全面复查或抽查。
  1996年以后,全区地税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调整地方税务局和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的文件精神,加大征管稽查力度。到2000年止,查补各项偷漏税款30983. 1万元。
  吉安地、县(市)地税部门加强对外资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地方税收征管力度,到2000年,共征涉外税收2923. 3万元,其中营业税2826.7万元,个人所得税6.0万元,房产税58. 8万元,车船使用税1.9万元,其他各税29. 9万元;同时,对校办企业、民政福利企业等给予减免税照顾,到2000年,共减免税177.8 万元,其中校办企业减免73.5万元,民政福利企业减免11.1万元,其他企业减免93.2万元。
  1998年取消一年一度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后,全区地税部门仍继续开展以稽查为龙头的各种专项检查,如汇算清缴、税收执法等各项检查,落实税收政策,堵塞征管漏洞。
  表16-3M 1996 ~ 2000年吉安地区各县(市)地税系统查补各项偷、漏税款统计单位:万元年份合计吉安市井冈吉安县吉水县峡江县新干县永丰县泰和县遂川县万安县安福县永新县宁冈县直属山市分局合计 30983.1 3993.0 2319.9 1308.4 2852.0 2822.3 3962.6 1763.5 3165.4 2190.0 826.6 3541.0 1134.2 113.3 990.91996 645& 4 305.8 537.8 124.9 400.3 636.0 97& 8 552.5 669.5 17& 5 640.0 690.2 422.3 321.81997 6308.3 611.6 46& 9 432.8 357.2 744. 0 862.5 157.5 1019.0 443.1 50.0 623.1 285.2 253.41998 5935.8 777.0 725.1 99.3 502.8 444.0 950.6 53.7 641.7 585.1 897.4 99.7 30.0 129.41999 6623.1 1165.3 328.9 256.9 622.5 411.8 820.3 600.5 403.1 820.3 66.3 769.2 133.8 40.0 184.22000 5657.6 1133.3 259.2 394.5 969.2 586.5 350.4 399.3 432.2 163.0 70.3 561.1 193.2 43.3 102.1

知识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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