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财政监察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10001846
颗粒名称: 第一节 财政监察
分类号: F810.2
页数: 3
摘要: 各级财政机关负有对一切与财政收支有关的单位以及下级财政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赋予江西省财政厅考核全省各县财政、改进财务行政、稽核县财政收支的职权。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发布第十六号训令《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规定:凡苏维埃机关、国营企业及公共团体的工作人员利用自己地位贪污公款在500元以上的处以死刑,一是上级党和政府对下级财务活动和执行制度情况经常进行检查监督,实施财政条例以及建立预算决算审批等各项财政制度法规,专门负责审计各机关预算决算和企、事业单位收支情况,三是实行财政机关交代规则。
关键词: 财政监察 财政制度

内容

清代,朝廷派财政监察官吏视察,直接监督境内各县财政。
  民国时期,国民政府建立审计制度,审查地方财政收支,监督地方对国家财政政策法令的贯彻执行。 同时,各级财政机关负有对一切与财政收支有关的单位以及下级财政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国民政府监察院所属的审计部派驻江西省审计处,对江西省政府及其所属机关财务进行监督。同时,赋予江西省财政厅考核全省各县财政、改进财务行政、稽核县财政收支的职权。财政厅设置若干视察员,对各县财政实行监督,向财政厅长提出视察报告,对财政工作的政策制度采取应兴应革措施,对财政人员进行奖惩。民国时期,吉安行政监督专署没有设立一级财政。
  苏维埃政府要求严格执行财政纪律。1927年即规定:三大纪律六项注意、打土豪要归公;对贪污腐化行为严加惩处。1932年,江西省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决议规定,严禁一切浪费,凡未得上级批准而故意浪费者,除依照财政条例惩罚外,并责令机关赔偿;对于政府中的贪污腐化分子,要以革命纪律来严厉裁判。
  1933年12月15日,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发布第十六号训令《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规定:凡苏维埃机关、国营企业及公共团体的工作人员利用自己地位贪污公款在500元以上的处以死刑,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处以2年以上5年以下监禁,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处以半年以上2年以下监禁,100 元以下的处以半年以上强迫劳动。苏维埃机关、国营企业及公共团体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而浪费公款,致使国家受到损失的,依其浪费程度处以警告、撤销职务以至1个月以上3年以下监禁。
  苏区的财政监督主要在4个方面。
  一是上级党和政府对下级财务活动和执行制度情况经常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责成纠正。1931年以后实行统一财政,实施财政条例以及建立预算决算审批等各项财政制度法规,都是加强财政监督严格财政纪律的有效措施。1932年,湘赣省规定将土地税收入划出三成用于教育支出。苏维埃中央在《中央对于湘赣省苏的指示》中指出,“你们将土地税划分三成作教育经费,这是破坏财政统一。我们税收绝对统一和集中,教育经费只能由政府统一的开支,财政真正统一要绝对做到,望改正” o 二是对机关、团体、部队及企、事业单位财务收支进行清查和审计,总结成绩,纠正缺点,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有关领导部门处理。各级苏维埃政府和部队内部都建立审计委员会和稽查员。审计员委员会的稽查员归各级政府直接领导,不受财政部门制约,有权监督检查各项收入执行情况,专门负责审计各机关预算决算和企、事业单位收支情况,并负责签发缴款通知书。1933年1月15日,中共湘赣省委关于 《红军胜利与我们的紧急工作》强调,“……此外必须领导反对贪污腐化,清查各独立团、营和各级政府的经济,一经查出,必须送到苏维埃治罪”。
  三是实行财政机关交代规则。1933年苏区各县、区财政机关负责人工作交接时,无论本职或代理, 按照中央财政部1932年12月制发的《财政机关交代规则》办理。《交代规则》规定,凡前后任工作人员交接时要请该上级财政机关,或该级行政负责人派员监视盘点。卸职人员在接任人员未到任以前,不得擅离本职。凡因病卸职人员在职病死的,其交代手续由县财政部负责人或科等代行。移交人如舞弊虚报,接任人要据实报告上级,追究处分,徇私舞弊的一并处分。移交经营款项超过限额不交,限期追款, 过期仍不缴清,送司法机关处理。如系调职应将交代手续办理清楚,如逾期一天以上交代不清的,取消其任新职,再送交司法机关。移交不清私自逃跑的,呈请政府查封其私产抵交,并通缉究办。对挪用款项交代不清的,除撤职外并呈请政府查封其家产抵还。
  四是发动群众监督。“四军的经济组织可分为执行、计划、监督三部分,计划筹款与全军预算分配支出问题原则由党的委员会负责,监督经济则由上级士兵委员会负责。每月由军部军需处公布一月收人支取情形,由士兵代表审查,军需处长出席报告负告复解释之责,如有毛病则处罚负责人”(陈毅《关于朱毛军的历史及其状况的报告》1929年9月1日)。湘赣省1934年组织动员群众检举赌钱、贪污的坏分子 “……根据永、安、吉、茶、分各县的检举统计,共检举出来了三百七十二名坏分子”(湘赣省工农检查委员会《第一次全省区以上主席联席会议决议》1934年4月21日)。1932年3月8日,中共江西省委《关于反贪污浪费厉行节俭运动的决议》提出,“发现各级政府有贪污腐化和不执行苏维埃法令的分子,就要动员起来批评,动员群众向上级苏维埃请愿要求撤职等”。
  1949年7月,吉安分区行政监督专员公署财政科成立后,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制定暂行审计制度中关于各级财政部门设置审计机构的精神,机关内先后配备了审计员、检查员,建立了财政监察制度。
  1951年2月,省人民政府转发政务院公布的关于设置财政检查机构办法,通令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部门内建立财政检查机构和经常的检查制度,切实负责财政监督,发现违犯财政纪律情节,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报同级政府、财委与上级财政部门处理。1952年7月起,全区13个县(市)中,有10个县 (市)先后建立财政监察机构,配备专职干部。此后,在全区组织检查13次,发现基本建设工程浪费和擅自动用公款的问题较为严重。
  1953年,吉安执行财政部颁发的《各级财政监察机构执行财政监察工作实施细则》。同年,吉安财政监察机构人员逐步充实,全区建立财政监察机构14个,有专职干部21人,进行了不同性质与不同程度的检查38次。各地在实行分级财政管理之后,贯彻财政政策制度,加强财政管理,增产节约成绩显著。 但是,贪污浪费、虚报冒领和计划不周造成的浪费等问题还不少。如1954年,安福县人民政府财政科从各有关单位抽调了一批人员,开展一次财务大检查,查出全县各种违犯财政纪律金额5019. 91万元(旧制人民币,下同)。其中:贪污1087. 10万元;挪用公款1393.81万元;积压浪费2538.99万元。问题比较突出的是:二区积压1953年6月拨给该区的救济款2100万元;积压时间长达8个月之久,造成灾民得不到及时救济。为此,分别对区委书记、区长、会计给予警告、通报、记过等处分。
  据1953〜1957年不完全统计,全区财政监督机构共检查117个单位,发现违纪案件193起,违纪金额8048万元,当事人受到刑事处分8人,行政处分27人。 1958〜1960年,全区财政监察机构被撤销,财政监察工作基本停顿。
  1961年,遵照省人委的通知精神,吉安专区专员公署批准专署财政处于12月恢复设立财政监察机构.各县(市)财政局也相应配备专职财政监督员。1962年,在全区部分企业事业主管部门配备兼职的财政监察员13人,工作上接受本部门本单位和上级财政监察部门双重领导,同一切铺张浪费、忽视经济核算、违犯财政纪律和财务制度的行为进行斗争。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财政监察工作停止。1969年各级财政监察机构再次被撤销。
  1990年,全区恢复建立财政监察机构。地区财政局经地区编委吉编发[1990]59号文批准,成立吉安地区财政局财政监察科,全区大部分县(市)开始筹建工作,吉水、峡江等县财政局,率先成立财政监察股或财政监察室。各级财政监察机构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做好调查研究》的文件精神,同时开展处理信访和查处案件的大量日常工作。同年11月,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制定的《财政监察工作规则》,全区各级财政部门结合当地情况执行。由于强化了财政监督职能,吉安地区的财政监察工作逐步做到规范化、制度化。

知识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