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朝廷派财政监察官吏视察,监督境内各县财政。
民国时期,设立中央和省两级审计机关,省财政厅设置视察员。区内各县收支,既受上级审计人员审计,亦受上级财政视察员检查监督。
区内苏维埃政府严格执行财政纪律,对下级财政经常检查监督。
新中国建立后,吉安地、县(市)逐渐建立和健全财政监察机构,强化财政监督职能,做好企业利润监交工作。1983 - 1997年,坚持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1998年以后,转入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通过财政监督,惩处了违纪违法行为,整顿了财经秩序,严肃了财经纪律。
第一节财政监察清代,朝廷派财政监察官吏视察,直接监督境内各县财政。
民国时期,国民政府建立审计制度,审查地方财政收支,监督地方对国家财政政策法令的贯彻执行。 同时,各级财政机关负有对一切与财政收支有关的单位以及下级财政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国民政府监察院所属的审计部派驻江西省审计处,对江西省政府及其所属机关财务进行监督。同时,赋予江西省财政厅考核全省各县财政、改进财务行政、稽核县财政收支的职权。财政厅设置若干视察员,对各县财政实行监督,向财政厅长提出视察报告,对财政工作的政策制度采取应兴应革措施,对财政人员进行奖惩。民国时期,吉安行政监督专署没有设立一级财政。
苏维埃政府要求严格执行财政纪律。1927年即规定:三大纪律六项注意、打土豪要归公;对贪污腐化行为严加惩处。1932年,江西省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决议规定,严禁一切浪费,凡未得上级批准而故意浪费者,除依照财政条例惩罚外,并责令机关赔偿;对于政府中的贪污腐化分子,要以革命纪律来严厉裁判。
1933年12月15日,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发布第十六号训令《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规定:凡苏维埃机关、国营企业及公共团体的工作人员利用自己地位贪污公款在500元以上的处以死刑,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处以2年以上5年以下监禁,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处以半年以上2年以下监禁,100 元以下的处以半年以上强迫劳动。苏维埃机关、国营企业及公共团体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而浪费公款,致使国家受到损失的,依其浪费程度处以警告、撤销职务以至1个月以上3年以下监禁。
苏区的财政监督主要在4个方面。
一是上级党和政府对下级财务活动和执行制度情况经常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责成纠正。1931年以后实行统一财政,实施财政条例以及建立预算决算审批等各项财政制度法规,都是加强财政监督严格财政纪律的有效措施。1932年,湘赣省规定将土地税收入划出三成用于教育支出。苏维埃中央在《中央对于湘赣省苏的指示》中指出,“你们将土地税划分三成作教育经费,这是破坏财政统一。我们税收绝对统一和集中,教育经费只能由政府统一的开支,财政真正统一要绝对做到,望改正” o 二是对机关、团体、部队及企、事业单位财务收支进行清查和审计,总结成绩,纠正缺点,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有关领导部门处理。各级苏维埃政府和部队内部都建立审计委员会和稽查员。审计员委员会的稽查员归各级政府直接领导,不受财政部门制约,有权监督检查各项收入执行情况,专门负责审计各机关预算决算和企、事业单位收支情况,并负责签发缴款通知书。1933年1月15日,中共湘赣省委关于 《红军胜利与我们的紧急工作》强调,“……此外必须领导反对贪污腐化,清查各独立团、营和各级政府的经济,一经查出,必须送到苏维埃治罪”。
三是实行财政机关交代规则。1933年苏区各县、区财政机关负责人工作交接时,无论本职或代理, 按照中央财政部1932年12月制发的《财政机关交代规则》办理。《交代规则》规定,凡前后任工作人员交接时要请该上级财政机关,或该级行政负责人派员监视盘点。卸职人员在接任人员未到任以前,不得擅离本职。凡因病卸职人员在职病死的,其交代手续由县财政部负责人或科等代行。移交人如舞弊虚报,接任人要据实报告上级,追究处分,徇私舞弊的一并处分。移交经营款项超过限额不交,限期追款, 过期仍不缴清,送司法机关处理。如系调职应将交代手续办理清楚,如逾期一天以上交代不清的,取消其任新职,再送交司法机关。移交不清私自逃跑的,呈请政府查封其私产抵交,并通缉究办。对挪用款项交代不清的,除撤职外并呈请政府查封其家产抵还。
四是发动群众监督。“四军的经济组织可分为执行、计划、监督三部分,计划筹款与全军预算分配支出问题原则由党的委员会负责,监督经济则由上级士兵委员会负责。每月由军部军需处公布一月收人支取情形,由士兵代表审查,军需处长出席报告负告复解释之责,如有毛病则处罚负责人”(陈毅《关于朱毛军的历史及其状况的报告》1929年9月1日)。湘赣省1934年组织动员群众检举赌钱、贪污的坏分子 “……根据永、安、吉、茶、分各县的检举统计,共检举出来了三百七十二名坏分子”(湘赣省工农检查委员会《第一次全省区以上主席联席会议决议》1934年4月21日)。1932年3月8日,中共江西省委《关于反贪污浪费厉行节俭运动的决议》提出,“发现各级政府有贪污腐化和不执行苏维埃法令的分子,就要动员起来批评,动员群众向上级苏维埃请愿要求撤职等”。
1949年7月,吉安分区行政监督专员公署财政科成立后,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制定暂行审计制度中关于各级财政部门设置审计机构的精神,机关内先后配备了审计员、检查员,建立了财政监察制度。
1951年2月,省人民政府转发政务院公布的关于设置财政检查机构办法,通令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部门内建立财政检查机构和经常的检查制度,切实负责财政监督,发现违犯财政纪律情节,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报同级政府、财委与上级财政部门处理。1952年7月起,全区13个县(市)中,有10个县 (市)先后建立财政监察机构,配备专职干部。此后,在全区组织检查13次,发现基本建设工程浪费和擅自动用公款的问题较为严重。
1953年,吉安执行财政部颁发的《各级财政监察机构执行财政监察工作实施细则》。同年,吉安财政监察机构人员逐步充实,全区建立财政监察机构14个,有专职干部21人,进行了不同性质与不同程度的检查38次。各地在实行分级财政管理之后,贯彻财政政策制度,加强财政管理,增产节约成绩显著。 但是,贪污浪费、虚报冒领和计划不周造成的浪费等问题还不少。如1954年,安福县人民政府财政科从各有关单位抽调了一批人员,开展一次财务大检查,查出全县各种违犯财政纪律金额5019. 91万元(旧制人民币,下同)。其中:贪污1087. 10万元;挪用公款1393.81万元;积压浪费2538.99万元。问题比较突出的是:二区积压1953年6月拨给该区的救济款2100万元;积压时间长达8个月之久,造成灾民得不到及时救济。为此,分别对区委书记、区长、会计给予警告、通报、记过等处分。
据1953〜1957年不完全统计,全区财政监督机构共检查117个单位,发现违纪案件193起,违纪金额8048万元,当事人受到刑事处分8人,行政处分27人。 1958〜1960年,全区财政监察机构被撤销,财政监察工作基本停顿。
1961年,遵照省人委的通知精神,吉安专区专员公署批准专署财政处于12月恢复设立财政监察机构.各县(市)财政局也相应配备专职财政监督员。1962年,在全区部分企业事业主管部门配备兼职的财政监察员13人,工作上接受本部门本单位和上级财政监察部门双重领导,同一切铺张浪费、忽视经济核算、违犯财政纪律和财务制度的行为进行斗争。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财政监察工作停止。1969年各级财政监察机构再次被撤销。
1990年,全区恢复建立财政监察机构。地区财政局经地区编委吉编发[1990]59号文批准,成立吉安地区财政局财政监察科,全区大部分县(市)开始筹建工作,吉水、峡江等县财政局,率先成立财政监察股或财政监察室。各级财政监察机构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做好调查研究》的文件精神,同时开展处理信访和查处案件的大量日常工作。同年11月,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制定的《财政监察工作规则》,全区各级财政部门结合当地情况执行。由于强化了财政监督职能,吉安地区的财政监察工作逐步做到规范化、制度化。
第二节利润监缴 1956年以前,吉安地区各级国营企业利润上缴,均由财政部门直接管理。
1956年9月,根据财政部规定,全区各级税务机关接办当地中央和地方国营企业利润监缴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经常督促国营企业按规定足额地向国家预算解缴利润、基本折旧基金、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和多余流动资金等;对企业实际缴库数额进行记录、核对和报告。1957年,监缴机关的职责增加了检查企业缴款计划的执行情况、监督企业补缴超计划利润、办理错缴退库和监缴利润的会计核算与监缴情况报告等内容。
1958年,机构撤并,人员减少,利润监缴工作趋于停顿。
1962年,恢复和加强对国营企业解缴预算收入的监督,执行财政部规定,以各税务局为中央企业收入的监缴机关。这一年,吉安对国营企业实行财政驻厂员制度,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加强经济核算, 严肃财经纪律。
1968年,机构又一次撤并,人员下放,财政驻厂员被取消,利润监缴工作再次停顿。
1977年10月1日起,省属企业利润监缴工作,由税务部门移交财政部门管理,财政专管员编制由地市税务局交同级财政局代管。1977年底,井冈山地区财政局设立省级企业财务科,从1978年1月1日起,对省直属企业实行就地财政监督,但其中省直属工业企业、直属粮食系统企业均集中到地(市)财政进行财政监督;省直属商业系统的企业,按级次由地(市)县、(市)财政分别就地进行财政监督。企业财政监督的任务是“促、审、查、报”4个方面:(1)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2)审核企业的生产财务活动情况;(3)查企业是否正确贯彻国家财政政策和制度;(4)报送财政监督工作经验和报送企业、财政监督、金库3方面对账单。从1979年1月1日起,省直属粮食系统企业实行就地财政监督,缴拨款关系就地办理,粮食企业的会计报表,直接报县财政局。财政部门逐级汇总粮食企业利润、折旧报表上报。
1982年,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的报告精神,在国营企业恢复财政驻厂员制度。1983年、1984年, 全区逐步恢复和加强了财政驻厂员工作。
1989年,吉安地区财政局成立财政驻厂员管理科。1990年上半年成立了安福财政驻厂员组。机构成立后开展了以下工作:(1)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和财政法规,帮助企业加强财务会计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财会制度,严格经济核算和成本、资金、财产的管理;(2)调查、研究、分析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财务情况,提出改进意见,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3)监督企业正确执行各项财会制度,按时足额上缴各项应缴预算款项;(4)督促企业按照规定及时编送会计报表,并进行初审,检查和纠正企业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5)定期向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工作。1988年8月起,地区财政局就地对省属工交企业履行服务与监督的职责。参与研究签订经营承包合同等工作,审核税前还贷的专项借款、固定资产的租赁、转让、报废、营业外损失以及购置控购商品等,发现违犯财务制度等问题,与单位协商后按规定直接调整处理账目或报省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审批处理。1989年8月又补充规定,当地财政驻厂员有权对企业扩大成本费用范围和营业外支出范围的开支进行检查监督,予以纠正,并将检查情况及处理意见报省财政厅和省主管部门。
1995年后,企业执行新的财务制度,政府对企业从微观管理转向宏观管理,吉安财政驻厂员科和安福财政驻厂员组亦完成利润监缴使命。
第三节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 1983年,地区成立税收财务大检查领导小组,并在地区财政局设立了大检查办公室,但未配备专职人员。从10月开始,首先召开全区和地直行政、企事业单位领导和财会人员会议,学习大检查意义、内容、要求、做法。通知各单位自查,主管部门互查,然后由大检查办公室抽调人员,组织工作组,对全区 143个重点单位进行检查,共查出违纪金额238万元。
1984年以前,没有开展全面性财务大检查。一些部门和单位片面理解开放搞活,松绑放权、弱化管理和监督、偷税漏税、乱摊乱挤成本、截留国家收入、哄抬物价、滥发钱物等违规违法现象逐渐滋长,有的还相当严重。1984年以后,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决定,把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作为保证经济体制改革顺利进行的一项重要措施,作为改善和加强宏观控制的手段之一,由在原来税收、财务大检查基础上又增加物价大检查,以加强宏观控制和监督。
1985年10月,地区组织较大规模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对全区工交、商业、农、林、水、粮食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执行情况,进行为时3个月的大检查。全区应自查户数为41014户,已自查户数26544户,自查面为64.7% ₒ全区组织849个检查组,参加检查人员5928人。重点检查了 13258户, 重点检查面为32.3%。共查出违纪金额1583万元,应入库的金额951万元,已入库上缴财政金额775.3 万元,入库率为81.5%₀ 为严肃财经纪律,对这次查出来的违纪问题,除上缴财政已入库处理的资金外,其余的违纪金额报经行署同意,作出如下处理:按照上级指示,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由企业自行调整账务,列入利润总额,按规定缴纳税利,编入1985年度决算,或列入1986年预算收入;对单位设立的小钱柜,擅自提高各项专用基金提取比例,多留利润或减少分成,从其他款项中转入奖金专户的金额问题,通过全面清理,均应如数列入企业收入。
1986〜1988年,地区根据国务院三大检查办公室和省三大检查办公室的统一部署,在全区范围内对所有的行政、企事业单位开展了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三年中共查出违纪金额5360万元,应入库金额2910万元,入库金额2681万元,入库率92.1%。
1989年8月,吉安地区行政公署决定正式成立吉安地区行政公署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为正科级机构,定编5人,办公室设地区财政局内,并批拨业务经费2万元。同时调整了“三大检查”领导小组成员,组长由行署副专员韩步天同志兼任,领导小组由财政、税务、审计、物价、监察、工商、公安、法院、检察、人行、纪委等单位领导组成。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由地区财政局负责。各级三大检查办公室的主要任务是:(1)组织发动每年一次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2)处理大检查中的各种违纪问题和扫尾善后工作,同时为下一年度的大检查做好各项准备工作。(3)有组织、有重点地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工作。(4)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进行检查、核实和处理。(5)组织违纪金额入库。(6)调查研究,交流经验,负责上下之间的联系和地方部门之间的协调,向领导反映情况。 (7)抓好典型,开展维护财经法纪的宣传教育工作,帮助企业和单位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同年9月起,全区各级三大检查办公室开展了经常性的工作,并积极承担起各检查部门之间的组织、分工和协作, 避免多头进点、重复检查。全区确定8050个重点检查单位,抽调4859名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强的专业人员,组织420个重点检查组。重点检查共查出违纪金额2040万元,应入库的金额1184万元,已入库的金额1046万元,入库率88%。
1990年9月,根据省人民政府部署,在全区范围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凡不自查、自报、自改的列入重点检查,给予必要处罚。并着重检查亏损严重的企业,把检查与扭亏结合起来。为加强对三检工作的领导,行署决定地区人大联络处,地区政协联络处的领导参与“三大检查”领导小组,同时还要求全区各主管部门必须相应设立三大检查办公室,以配合工作。是年,全区重点检查共查出违纪金额2636 万元,应入库金额1478万元,已入库金额1333万元,入库率达90%。
1991年,全区开展了大规模三大检查宣传教育工作。在全区各县(市)先后多次广播李鹏总理关于三大检查的讲话,利用电影院放映宣传幻灯213场,张贴标语400余幅,出黑板报103期,出动宣传车宣传78次,全区受教育人数达117万余人。通过宣传发动,查出主要问题有:偷漏工商各税,乱摊乱挤成本,违犯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规定,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摊派,私设小金库等。重点检查897户,共查岀违纪金额2360万元,应入库的金额1195万元,已入库的金额1184万元,入库率达99%。
1992年,地区召开了各县(市)三检办主任会议,布置在全区范围内继续开展1992年度三大检查工作。全区有27828户被检企业和单位,全部进行自查,自查率达100% ₀这一年正值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各地基本都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力量参加重点检查,实行检查工作责任制,分组包干,采取边检查、边处理、边入库的包干办法,充分调动了检查人员的积极性。
1993年9月中旬,地区行署三大检查办公室组织5个工作组,分别对全区13个县(市)和地直单位督促指导,力求把违纪问题解决在自查阶段。地区税务部门派人对纳税大户和个体户上门上户辅导自查。全区自查阶段查出违纪金额1082万元,应入库530万元,已全部足额入库。10月25日,全区共抽调4776人,组成683个检查组,对28413个单位(户)进行重点检查,共查出违纪金额2538万元,应入库金额1620万元,已入库金额1605万元,入库率99%。
1994年10月15日,全区抽调5033人,组成742个检查组,对全区30470个单位(户)进行重点检查。共查出违纪金额3777万元,应入库金额2971万元,已入库金额2909万元,入库率98%。地区三检办还与审计部门一道,对吉安市、泰和县、安福县、吉水县、永丰县、永新县1991 ~ 1993年度财政决算进行审查。
1995年6月初,行署召开全区清查“小金库”工作会议,对全区清理工作作了部署。截至9月中旬, 全区共查出“小金库”146个,资金1473.2万元,清理后上交财政386万元,占应入库额的100%。同年 10月,全区抽调2251人,组成667个检查组,分别对35370个单位(户)进行了重点检查,检查面达48%。 全区共查出违纪金额3302万元,已上交财政2691万元,占应入库额的98%。受经济处罚单位540个, 受经济处罚的个人4人。
1996〜1998年,地区开展预算外资金专项检查,共对2563个单位进行了重点检查,查出预算外违纪金额5060.4万元,其中上缴财政1474.9万元,上缴财政专户3998万元。通过检查,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使用违规票据,坐收坐支甚至滥收乱支,私设小金库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了处罚和整改,有力地遏制了预算外资金收入的混乱状况。经过几年的清理整顿,全区的预算外资金管理逐步纳入了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真正做到了还所有权于国家,还调控权于政府,还管理权于财政,为进一步整顿财经秩序、严肃财经纪律、推进反腐败斗争作出了贡献,也为推行票款分离、综合财政预算打下良好基础。
据统计,1985 ~ 1997年,全区大检查共查处各种违纪资金34227万元,其中上缴财政22530. 3万元, 成效显著。13年大检查,全区涌现了一大批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严守纪律、成绩突出的先进个人,先后有16人荣获全国大检查先进个人,178人荣获全省大检查先进个人。
1998年开始,取消三大检查,转入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表15-4-11985 - 2000年吉安地区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成果一览单位:万元 1985 1986 1987 1988 1989 1990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备注一、违纪金额 1583 1131 1346 2883 2040 2636 2360 923 2538 3777 4037 5097 3876 1317 709 906 应入库金额 951 725 739 1448 1184 1478 1195 351 1620 2971 3227 4339 3318 510 332 337 已入库金额 775.3 683 676 1322 1046 1333 1184 348 1605 2909 3152 4241 3256 465 331 307 1997年取入库率(%) 81.5 94 91 91 88 90 99 99 99 98 98 98 98 91 99 91 消自査。 二自查违纪金额 120 1082 939 735 1998年开应入库金额 530 568 476 始取消三已入库金额 530 551 461 大检查, 入库率(%) 100 97 97 进行日常三、重点检查违 1583 1131 1346 2883 2040 2636 2360 803 1456 2838 3302 5097 3876 1317 709 906 性检查和纪金额专项检查应入库金额 861 725 739 1448 1184 1478 1195 626 1090 2403 2751 4339 3318 510 332 337 已入库金额 700 683 676 1322 1046 1333 1184 592 1075 2358 2691 4241 3256 465 331 307 入库率(%) 81 94 91 91 88 90 99 95 98 98 98 98 98 91 99 91 注:统计数据截至2000年12月31日止。表 15-4-21985 - 2000年吉安地区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情况单位:户、个、人年份 1985 1986 1987 1988 1989 1990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备注应自查户数 41014 27828 32534 33689 35370 35042 已自查户数 26544 27828 32534 33689 35370 35042 自查面(%) 64.7 100 100 100 100 100 已重点检查 13258 8050 897 10876 17217 18444 17048 19378 17779 1055 721 968 户数重点检查面 32.3 40 53 55 48 55.3 (%) 受经济处罚 540 3772 4796 369 404 426 单位数受经济处罚 4 102 人数应收回私人借公款额已收回私人借公款额工作组、检查 849 420 667 715 675 103 99 98 组个数工作组、检查 5928 4859 2251 2598 2418 306 351 319 组人数参加检査工作的人大代表 15 18 政协委员和民主党派人数移交司法机 3 关立案人数第四节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从1960年起,吉安专区开始对社会集团购买力进行控制、管理。各地指定了 1 ~2名干部兼管这项工作。
1961年,吉安专区遵照上级文件进一步明确控制范围,要求地、县财政部门紧缩一切开支,在核定各县(市)各单位1961年预算支出基础上,事先扣除设备购置费、房屋修缮费和业务费、会议费以及部分办公费;并规定所有单位一律停止非生产性购置,一律不得购置沙发、地毯、桌椅、文柜、自行车、收音机、电唱机、留声机、照相机、录音机、扩音机、打字机、计算机、电风扇、大挂钟、全身镜、汽枪、射击枪、风琴、床铺、电视机、轿车、摩托车和其他非生产性的设备用品;同时对各部门、各单位主要商品,实行计划管理, 凭证供应。
1962年,吉安地区执行省有关规定,将集团购买的商品划为两种类型进行管理。第一类是工作服装、礼品、奖品、公用布、纺织制品、各种家具和非生产性设备等商品。第二类是劳保用品、办公用品、文体用品、书报杂志、医药、器械、交通用油、修缮材料、试验研究材料和专业设备。对第一类商品,从严控制购买。如需购买则必须分品种数量、价格和购买理由,按季度填报购物计划。经财政部门核定后,凭购物计划向银行取款,到定点商店购物。对第二类商品,实行总额控制。如购买则必须按项造计划,并经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在不超过总金额的范围内,由购物单位持计划向银行取款,商业部门凭证供应商品。
1965年,根据省财政厅、商业厅、省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调整控购管理办法。即财政部门不再每年下达社会集团购买力控制指标,改由各部门、各单位在财政部门核定的经费数额内和制度规定的范围内, 自行控制掌握。今后社会集团购买控制商品,由银行和商业部门按照正常办法付款和供应。购买沙发、 地毯、小汽车、摩托车,除购小汽车需报省人委批准外,其他商品则报省财政厅批准;购买钢丝床、电冰箱、照相机、绸缎呢绒等商品,需报专署审查批准。
1974年,井冈山专区贯彻执行省革委办公厅、商业厅、省人民银行《关于控购商品审批权限的联合通知》,规定不准用国家资金购买沙发、地毯、钢丝床、小汽车、摩托车、电冰箱、电影放映机、录音机8种消费品,如确实需要购买者,必须报省财政厅审批;凡使用国家资金购买收音机、电唱机、高低音喇叭、打字机、油印速印机、钟表、照相机、自行车、呢绒绸缎、大型或高级乐器、木制桌椅、床柜、高级针棉织品、大型高级体育用品、保险箱、电风扇、计算机、多用机、手提喊话器、藤器等20种商品,必须报地(市)革委审批。
1978 - 1980年间,全区对社会集团购买力采取“计划管理、限额控制、凭证购买、定点供应、专用发票”和某些商品实行专项审批的办法。
1980年,为发挥地、县两级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的职能和管好专项控制商品的积极性,吉安地区执行江西省人民政府文件,将原由省、地(市)两级分管审批的34种专项控购商品,改为省、地(市)、 县(市)三级分管审批。凡是购买小汽车(包括小轿车、吉普车、旅行车、工具车)、摩托车、大轿车、沙发地毯、钢丝床、电冰箱、空调、立式电扇、洗衣机、电影放映机、电唱机、录音机、录像机、照相机、放大机、自行车、复印机、呢绒及其制品、绸缎等共18种商品,由地区控购办审查后,报省控购办审批;凡购买电风扇(不包立式风扇)、收音机和多用机、电唱机、电子计算器、缝纫机、大型或高级乐器、大型或高级体育用品、化纤布(包括的确良)及其制品、毛毯等9种商品,由地区控购办审批;凡购买家具、公用包、毛线、毛巾被、高级针织品、绸缎制品、烟、各种酒等7种商品,由县控购办审批。
1984年,吉安地区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专项控购商品由原来的34种减少至20种,包括小汽车、 大客车、沙发、地毯、空调器、复印机、照相机、录音机、家具、录像机、电视机、电影放映机、摩托车、电冰箱、洗衣机、缝纫机、自行车、电子计算机、呢绒绸缎、钢丝床20种商品。凡未经报批擅自购买了专项控购商品者,由各级控购办决定没收或罚款,缴入财政金库。表15-4-3 1986 ~ 1998年吉安地区社会集团购买力指标执行情况单位:万元上年核定社会集团购买力项目执行数年份指标数总计专控药品和医劳动防饮水、洗澡、 非生机动其他一般食品、礼品、 文体合计数为全年备注商品疗器械护用品取暖用燃料车辆用油商品奖品、纪念品用品指标数(%) 1986 2252.8 445.9 610.4 141 106 189.4 760.1 1987 3000 2786.6 261.5 1037.2 225.5 225.7 354.8 681.9 92.9 1988 2580 2822.3 344.8 1025.4 215.8 221.7 335 679.6 109.4 1989 2600 4754.4 770 1527.2 415.6 481 553.6 1007 182.9 1990 5250 5191.9 973.4 1357.2 471 495.7 746.6 1148 98.9 1991 5400 5375.6 916.8 1406.7 485.8 547.5 814.4 1204.4 99.6 1992 7000 6933.7 1281.1 1235.2 1254.9 518.6 1144.8 1499.1 99.1 1993 8800 7557.6 1415.9 1378.1 729.8 683.9 1171.4 2178.5 85.9 1994 11911.2 3909.6 1673.4 801.6 773.5 2314.5 243& 6 省未下达控制指标数, 不可比 1995 12000 11815 2899.5 1721.7 792.2 882.9 1738.2 3780.5 98.5 省未下达控制指标数, 1996 5211.5 2338.5 1503 947.9 422.1 核算范围作了调整,不可比 1997 5187.9 2100.3 1717.6 874.1 495.9 同上省只下达了专控商品指标,从1998年开始年报可要求上报,1999年只下达了购买小汽车控制 1998 2340 指标,只控制辆数,无金额控制,2000年元月省控办下达通知,不再保留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工作的职能 1989年,行署规定,各地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社会集团购买力辅助账和指标登记卡制度,凡公款购买非生产性用品的开支,必须记入社会集团购买力辅助账和登记卡。单位申请购买控购商品时,必须凭辅助账和审核指标,手续不全则不予审批。对不经批准购买专控商品的单位,一律收缴其购买的专控商品,并处以所购商品金额50%以下的罚款。是年,专项控购商品由1988年的29种增加到32种(新增布匹及其制品、针织品、书写印刷纸)。32种专控商品中,由省控购办审批购买的10种,地区控购办审批购买的10种,县(市)控购办审批购买的12种。1989年,省分配吉安地区控制指标2600万元,实际使用 4754.4万元,占省分配指标的182.9% ₒ 1992年6月,吉安地区控购办公室单独成立(此前挂靠地区财政局综合科),定编2人。地区控购办从1990〜1992年连续3年获省控购报表先进单位;1993年获省控购工作表彰单位;1994年获省党风廉政办、三检办、控购办专项检查违控小汽车二等奖,同时地委、行署表彰了 1994年专项检查违控小汽车成绩突出先进个人;1995年获省控购工作先进单位;1996年获省控购知识竞赛表扬单位,同年获地区财政局工作目标管理先进单位。
全省专控商品附加费从1989年开始计征。到1999年11月止,地本级控购办共征收专控商品附加费593.6万元,省补助分配吉安地区1739.5万元,合计2333. 1万元。为支持全区教育事业的发展,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地区财政局会同地区教委,从1989 ~ 2000年先后下拨2311.8万元,主要用于中小学校舍及危房改造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