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图书 |
唯一号: | 140320020210001842 |
颗粒名称: | 税收管理 |
分类号: | F810.423 |
页数: | 1 |
摘要: | 井冈山根据地、赣西南根据地、江西苏维埃政府、湘赣省苏维埃政府先后都曾制定颁布过土地税及工商各税的税收制度。苏维埃中央发布《关于修改暂行税则问题》 和《土地税征收细则》后,根据《暂行财政条例》规定,一切国家税收统由财政机关(省、县、区财政部及城市财政科)遵照中央的税则执行,须得上级命令和颁布收税的时期始能按期征收,严禁各地违反税则的抽税捐税和扣留税款。土地税、商业税、山林税以及店租房矿产租金等各租税,税款要按月缴报上级机关转解中央财政部,或列入本机关的日常收入,限期限额解缴税款。 |
关键词: | 税收管理 财政管理 |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