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体制自收自支,分散经营苏区创建初期,根据地财政收入主要靠战争缴获和打土豪筹款子,来源很不稳定,财政收入随筹随用。各根据地自收自支,分散经营,没有统一的管理制度。毛泽东主持制定的第一部土地法一一《井冈山土地法》,对苏区土地税的征收第一次作出规定,使苏区财政有了一个较稳定的收入来源,但当时只在井冈山根据地实行。
自收自支、分散经营的财政管理体制,适应分散游击作战情况。随着苏区根据地的壮大,这种财政管理体制不能适应革命形势发展要求,暴露出各种弊病:有些地方发生乱打乱捐、滥收滥支、挥霍浪费、 贪污腐化等违犯政策、违法乱纪问题。江西省第一次工农兵大会关于《财政与经济问题》的决议指出,江西苏区是由部分农村暴动与发展游击战争逐渐发展起来的。在中央政府成立前,各级政府在经济上各自为政,群众团体都可以自由打土豪罚款。各级苏维埃无财政可言,乱收乱用、随意浪费,更无预聲决算计划。有的财政来源专靠打土豪,然后就靠打富农,土豪富农均已打尽,于是就发展到打中农,甚至有一时期连贫农只有少数现金余额的都打起来。税则从未确定,对于商业税,因为商业遭破坏无税收,同时各级苏维埃也不注意这一问题,有的乱收小贩的税;土地税有的是完全不收,有的不分阶级收得很重,且从不缴呈上级政府,造成苏维埃财政不集中,下级有钱、上级没有钱。因此过去各级政府浪费的情形实可惊人,一乡每月可至数百元,一区可用数千,一县甚至用万元以上,贪污腐化更是普遍,各级政府的工作人员随便可以乱用隐报存款吞没公款,对所没收来的东西(如金器物品等)随便据为己有,实等于分赃形式。
统一收支管理的财政体制1931年12月29日,苏维埃中央发布统一财政实行预决算制度的训令, 指出:财政若不统一,是要影响行政和军事的。1932年2月,又颁布《暂行财政条例》,规定统一财政收支管理,凡一切国家税收概由各级财政机关按照中央规定的税则征收,各级财政机关的一切收入应及时解交中央财政部,所需经费应根据批准的预算按拨款通知书领款.支岀应按规定向上报送决算表,使用规定统一格式的会计账表单据。
1932年2月4日,中共江西省委发出第十六号通知,动员全党同志坚决执行财政统一政策。通知指出:为着巩固苏区,积极向外发展,扩大革命战争的需要,苏区就要迫切的实行财政统一。同年5月,江西省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就实施财政统一通过决议:(1)严格的执行中央颁布的财政条例和统一财政训令,首先在最短期间,绝对实行决算预算,对于不执行及故意破坏这一制度的,要严厉处罚。(2)国家税收和没收土豪财产以及罚款等均应按数缴报上级机关转解中央财政部,不得自行支配和取用,各级政府一切用费,应由上级统一支配,不得随意开支。严禁各机关群众团体随时挪用政府的经济。一切群众团体,以后绝对遵照中央政府规定,各下级政府概不津贴,以免混乱政府的财政统一。(3)农业税、商业税、工业税的征收,须遵照中央的税则执行,严禁各地违反税则的抽收捐税和扣留税款。各城市号场之商店工厂作坊,立即举行营业登记,发给营业证.以便进行收税。(4)努力计划和鼓励提高农村生产和发达工商业,以增加国家税收,经常有计划地根据苏维埃法令去开展新的财政收入,以充裕国库充实革命战争的经费。(5)由各级政府组织游击到白区去发展游击战争扩大苏区,同时进行筹款以增加财政收入,来供给革命战争的费用。(6)严禁一切浪费,凡未得上级批准而故意浪费者,除依据财政条例惩罚外,并责令该机关赔偿。实行审查制度,组织审查委员会,以核查各级财政账项。对于政府中的贪污腐化份子,要以革命纪律来严厉制裁。对地方部队的军费统一规定:建立地方武装的预算决算的制度,对地方武装的开支要反对浮支浪费,尤其对其来源要在正确的经济政策下加以检查及督促,对地方武装中的贪污腐化分子要与之作无情的斗争。
1932年12月18日,中共湘赣省委关于《苏维埃问题决议案》规定:“苏维埃政府实行统一财政政策, 一切收入按规定上缴,各级机关开支中央按月拨给。实行财政预算和决算制度,对白区的贸易由政府统一掌握……” 1933年3月4日,江西省苏扩大的第二次全体执委会通过《关于财政问题决议案》,明确提出,统一财政是财政工作第一重要任务,必须做到:(1)各费分开,按照各个系统向上级支钱,无支票的,无论任何机关任何部队不得乱向支库支钱或借钱。(2)坚决肃清打埋伏现象,严办打埋伏分子,石城、南广、博生、 会昌、公略等县要清查下级存款。(3) —文钱都要缴到支库去,留款不缴的严办。(4)实行预决算制度。 各项费用照规定开支,只准少不准多。(5)政府要帮助国库,维护国库条例。
1933年11月27日,湘赣省苏维埃关于《财政经济问题的决议案》强调,在战争的紧急动员,一切服从战争的行动下,坚决的实行统一财政是目前财政上的一种新工作。必须依据统一财政暂行条例,从乡起一直到省建立由下而上的预算决算报告制度,请领解缴手续,实行统筹支配,消灭私吞公款埋伏短报、 擅自开支的恶劣现象。各级财政部门必须按照省财政部全省财政计划(分别通令)努力筹措,力求超过、 节省开支,照案执行。永新县苏维埃1932年正式建立财政预算制度,县财政收入有:地方公营企业收入、商业税、土地税、筹款(向地主罚款、富农捐款)。财政支出主要是行政经费和教育经费,扩大地方武装仍靠筹款。
实行统一收支管理的财政体制,克服了过去各自为政分散经营的缺点,使有限财力物力发挥更大作用。
预决算管理 1932年5月26日,中共湘赣省委的《湘赣苏区省委动员群众积极参加大规模的革命战争的计划》规定:“统一经费开支,各级党团部及革命团体均要预期造就预算,决算经所属上级审查……” 1933年5月,江西省苏维埃一大决议,实行财政预算决算,对于不执行及破坏这一制度的要严厉处罚。
实施预算决算制度是有计划的安排财政收入和支出的一项重要措施。在确定会计年度之后,必须成立明确的预算,则可以量入为出,不足则设法补足。收入总数必须打过折扣,以防天灾人祸不能全部收入时之准备;其次必须将整个收入中提出一部分,作为特别准备费,以备紧急时的需要。在每一开支等级中,又将总数划分为经常费、临时费等项目。在各预算项目内之预算数目,开支将以不超过为原则。 经常费预算一般分为10项:职员伙食费,职员零用费,办公费,购置费,书报费,会议费(代表会另外),宣传费,应酬费,杂费,邮费。临时费预算一般分为5项:医药费,各种纪念费,临时交通费,招待费,其他。 另外还有特别费用,其开支包括修理费、文化教育费、印刷费、党费、补助工会费、儿童团少先队用费及其他特别费。
预算决算的报批规定:各级行政经费、各军伙食杂用等经费,统由各该财政机关造具预算报上一级财政机关审查,并报告中央财政部批准,统由中央财政部按批准的预算付款。省财政应在每月25日以前造报下月预算送中央财政部审批,其他各级财政机关均应在每月20日以前造报下月预算送上一级财政机关审查汇总上报。中央财政部在批准直接下一级财政机关的预算后依据预算签发该财政机关的发款通知书。该财政机关依次批准直接下一级财政机关的预算并依次发给通知书。各级财政机关接发款通知书后填具领款证,由财政机关负责人及其政府机关或军事机关负责人共同署名(如省政府的领款证须有财政部长及政府主席的署名)才能向直接上一级财政机关领款。凡中央财政部直接下一级财政机关须在10日以前将上月决算表送交中央财政部审查批准。其他各级财政机关须在每月5日以前将上月决算表送其直接上级财政机关审查批准。一切单据贴在单据簿上随决算表上交保存(如师部的决算单据存军部经理处,区财政部的决算单据存县财政部),但上级财政机关有必要时可随时调取。对不能取得单据的用款应由经手人代填单据并申明理由。
税收管理吉安苏区创建初期,井冈山根据地、赣西南根据地、江西苏维埃政府、湘赣省苏维埃政府先后都曾制定颁布过土地税及工商各税的税收制度。1932年7月13日,苏维埃中央发布《关于修改暂行税则问题》 和《土地税征收细则》后,各根据地税收制度趋于统一。
根据《暂行财政条例》规定,1932年5月江西省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决议,一切国家税收统由财政机关(省、县、区财政部及城市财政科)遵照中央的税则执行,须得上级命令和颁布收税的时期始能按期征收,严禁各地违反税则的抽税捐税和扣留税款。同年8月起,土地税、商业税、山林税以及店租房矿产租金等各租税,均要分别收入账簿,税款要按月缴报上级机关转解中央财政部,不得自行支配和取用,或列入本机关的日常收入,以免混乱会计系统。10月,江西省苏财政委员会指示各县苏财政部,限期限额解缴税款,各区所收到的税款,离县附近的区苏维埃收入200元以上,就要缴县苏维埃。比较远点的区苏收入500元,就要缴到县苏。每月到了 30号,无论收到多少税款,分文都要缴县苏。如县苏收到2000 元,马上要缴解省苏或直解中央政府。如哪县、区不遵照执行,査出以扣税论罪。并从1933年9月1日起统一收税收据,凡屠宰、酒菜馆、刨烟等营业税,一律改用三联收据。 会计管理 1932年以前,苏区各级会计工作大多不健全。现金收、支、管混在一起没有分开,自收自用,没有预算决算,各项收支经费项目不分,自立会计科目,账表单据不统一,记录紊乱,交接手续不齐备,因而滋生许多贪污浪费舞弊问题。1932年12月,中央财政人民委员部训令指出:为防止财政上一切舞弊行为,要求建立健全科学的会计工作,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这是做好财政管理和监督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
1933年1月1日起,实行《会计规则》。会计规则共8章56条,规定会计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国家以租税及其他一切收入为岁入,一切经费支出为岁出。凡各税收机关及各级财政部所收之款均须按规定期限报解当地分支国库。区税收委员会距离分支国库所在地20里以内的,每满 200元缴纳一次,距离20里以外的,每满500元缴纳一次;省、县财政部每日缴一次,区财政部每满100 元缴纳一次,每逢月底各机关收入款有余存的,不论多少必须全数缴纳,不得留存分文;省、县政府逐月照预算领去的经费,如有余额,要于月底如数缴还当地分支国库。缴款须填缴款书,如同时有数款的,每款各填1张缴款书。支库收款须填收款书,如同时有数款缴库,则每款各填1张收款书。各机关每月支领经费时,须编制支付预算书连同请款凭单按照行政系统送直接上级机关核定,并报送财政部审计处核定数目,由财政部最后决定核批总数交国库支发。县级经费向国库管理局指定的支库领取,省级经费向指定的分库领取。《会计规则》规定,会计账簿分两类:一类是主要账,有日记账和总账。日记账记入一切收支,为过入总账的根据。总账,按科目分户,即每日各科目的收付总数,由日记账过入,可根据需要分收入支出往来等项。二类是辅助账,按科目立账,详记每目收付事实。会计对出入款记账应先制成传票凭证。收入现金用收入传票,付出现金用付出传票,转账收入用转账传票。传票及附属单据每日汇订成册由主管人盖章保存。现金收付均以国币为本位币,以元为单位,小数至厘为止,厘以下“五去六收”。 不同货币应折合本位币登记。凡一切支出必须取得凭证单据。单据粘存簿按月连同支付计算书送交上一级财政机关存查。会计报告的编制,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每月分别填制支出计算书、收支对照表各1份连同凭证单据。乡政府于下月2日以前送交区财政部,区财政部于5日以前送交县财政部,县财政部于 10日前送交省财政部,省财政部于20日前送交中央财政部。一切税收机关于每月或每1期税款结束后,将该月应收税款、实收税款、豁免税款,编报中央及省县财政部备查。营业税、店租、矿租等则按月报告,土地税、山林税等则于税收结束后报告。各种报告的会计科目分类排列应与账簿科目相同。另外, 印发了统一的会计科目表和统一格式的账簿表式。
1933年11月27日,湘赣省苏关于《经济问题的决议案》要求,各级财政部必须采用省财政部统一制发的新式簿记,有系统的统一收支,建立审计制度。
国库管理国库是掌管国家一切款项的收入、保管和支出业务的机构。1932年10月,苏区政府颁发《国库暂行条例》,从1933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库暂行条例》规定,国家税收及一切收入款项概须缴纳国库分、支金库。各种经费支出要由各机关编定预算按级送交财政部审计处理审查后经财政部批准交国库管理局发支票,各金库照支票数付款, 无支票的不得付款。各机关各部队未得支票的不准向各金库支款。其原领款机关新预算尚未批准的, 可照上月预算先领半数。分支金库的存款由总金库命令随时提解,银行不得擅自动用库款,但款项有余时,财政部得酌提存款交银行生息。国库总金库每日应填写收支日报表、库存表报送财政部,分金库每日填写2份报总金库及财政部,支金库则每5日填写3份报总、分金库及财政部。国库由中央财政部国库管理局管理,其金库则委托国家银行代理,总金库设于总行,分金库设于分行,支金库设于支行,其未设分、支行的省、县,由总库指定专人组织国库分、支库,附设在省、县财政部之内,但不受省、县财政部支配。红军中不设国库,由总政治部及各省军区政治部代理国库收集款项,该项金额政治部可托经理部代管。各级金库设主任、会计、出纳各一人,收入少的县份可由主任兼出纳。国库管理局局长由财政部委任,总、分、支库主任由国家银行总分支行行长兼任,未设分支行的省、县分支库主任由总金库主任指定, 报财政部委任。国库金库的经费由银行负担,附设在省、县财政部的,由该省、县政府负担。
1932年11月27日,湘赣省苏关于《财经经济问题决议案》决定,必须建立国库作用,省财政部暂委托工农银行兼国家分库,立即由分库在莲花、鄢县、北路设立三个支库以便长管现金出纳事务。1933年 2月,湘赣省制定颁布《湘赣省分库组织暂行条例》,《湘赣省分库办事细则》,规定湘赣省设三所支分库, 其中莲花县一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