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基金(资金)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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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10001831
颗粒名称: 社会保障基金(资金)管理
分类号: F810.453
页数: 3
摘要: 中央人民政府规定企业缴纳工资总额的3%(个人不缴费),国务院规定养老金的发放仍由企业负责,在吉水县进行国营企业职工退休费用以县为单位统筹的试点,实施《吉安地区国营企业职工退休费用以地区为单位统筹方案》,实施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养老基金社会统筹部分的缴费由企业负担。按个人缴费工资的11%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吉安地区确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征收。
关键词: 社会保障基金 资金管理

内容

1997年以后,区内各级财政部门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认真做好筹集资金、确保发放、加强管理、搞好服务等项工作,以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养老保险制度,始建于20世纪50年代初期。1953年1月起,中央人民政府规定企业缴纳工资总额的3%(个人不缴费),建立综合性劳动保险基金,委托中国人民银行代理,实行社会统筹方式的现收现付制。“文化大革命”期间,养老金制度废止,由企业自行承担养老金的给付责任。1978年6月,国务院规定养老金的发放仍由企业负责。1987年3月,吉安地区成立独立的社会保险机构。7月,在吉水县进行国营企业职工退休费用以县为单位统筹的试点。年底,各县(市)相继出台国营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的统筹方案,并组织实施。1989年6月,实施《吉安地区国营企业职工退休费用以地区为单位统筹方案》。1997年起,实施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全区实行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剂使用基金。
  养老基金社会统筹部分的缴费由企业负担,企业缴费的上限为企业工资总额的20% ;个人账户部分的缴费由职工个人和企业共同负担,按个人缴费工资的11%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 ,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个人缴费部分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个人账户存储额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息,不得提前支取;个人账户可以转移,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1999年1月,国务院规定:三项社会保险费实行集中、统一征收。吉安地区确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征收。
  养老金的发放,按老人(1997年《决定》实施前已退休)、中人(1997年《决定》实施前已参加工作,尚未退休)、新人(1997年《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分别计发。计发办法是:基础养老金加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存储额除以 120。从1999年起,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即由银行统一代发。
  在基金管理上,从1998年起,吉安地区实施财政部、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暂行规定X 1999年起,按照财政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规定,设立养老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户管理。养老保险基金征缴收入先入社保机构的收入户,月末全部转入财政的养老金专户,然后,由财政部门按支出进度将应支付资金拨给社保机构的支出户,及时发放。
  失业保险基金1986年,吉安地区建立失业保险制度。是年,国务院颁布的《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对国营企业职工实行待业保险制度。1993年,执行国务院发布《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失业保险制度开始正常运行。1999年1月,国务院颁布《失业保障条例》。2000年4 月,江西省出台《江西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吉安地区根据《办法》的规定,开始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是: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财政补贴;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缴费率为工资的3% , 其中单位交纳缴费工资总额的2%,个人交纳工资的1% :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吉安地区明确规定失业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1)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2)非自愿失业;(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符合条件者按《江西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的发放标准 (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领取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分3个档次:①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 年的,最长可领取12个月;②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最长可领取18个月;③累计缴费时间 10年以上的最长可领取24个月。
  2000年起,全区各县(市)对失业保险基金全部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户管理,专户的运作和管理,与管理养老保险基金相同。至当年底,全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有5935人,共发放失业保险金141万元。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1998年9月起,全区各县(市)相继建立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设立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并制定了有关资金审批、拨付程序、 财务处理等项管理制度。该项资金来源于三个渠道(称三三制):一是财政补贴;二是社会筹集;三是企业自筹。保障对象是:“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的正式职工和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参加工作且合同期未满的人员,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在原企业已没有工作岗位、又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有就业要求而未在社会上从事其他职业的人员”。基本生活费的发放标准:1998年,地本级和吉安市为每月130元,其余县(市)为110元;1999年7月起,地本级和吉安市为每月169元,其余县(市)为143元。财政、社保部门设立了单独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户,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至2000年底,全区累计发放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金9930万元(含代缴三项社会保险费)。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1951年,区内国有企业开始实行劳保医疗制度。1952年,执行政务院发布的《关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 开始建立公费医疗制度。20世纪80年代中期,试行职工大病医疗费统筹和离退休职工医疗费统筹。 1998年,吉安地区开始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年,吉安地区行政公署下发了《完善地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1999年.制定了《吉安地区企业离退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试行办法》。随后,全区各县(市)相继启动以县(市)为统筹单位的医疗保险改革。
  地区本级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限于行政、事业、公检法司单位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以及国有企业的离休人员。资金来源是:财政补贴、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2000年以前,缴费比例为工资额的10%,其中,财政缴7% ,单位缴2% ,个人缴1%。医疗保险的结算,采用过两种方式,1999年以前釆用的是通道式,即参保人员的医保结算分为三段:个人账户、自付段、统筹段。参保人在用完个人账户金额后,则按工资额的一定比例自付一个固定数额的医药费,超过自付段后,直接进入统筹段。1999年以后,采用的是板块式,即参保人员的医保结算分两个区段:门诊医疗和住院医疗。个人账户金额用完后, 门诊医药费全部自付,不从统筹基金中支付;统筹基金只支付超过“起付线”的住院医药费。单个参保人员每年医药费的支付上限为当地人均工资2 ~3倍,地本级的支付“封顶线”为24000元。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对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给予基本的物资帮助。吉安地区行政公署于1998年8月制定了《吉安地区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在6个县试行。1999 年起,开始实施国务院同年9月颁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依据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由地、县(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领程序是: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并对核准享受低保待遇的居民,以户为单位予以公布。至2000年底,全区享受低保的有1989户(5188人),共发放低保金479 万元。

知识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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