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税收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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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10001829
颗粒名称: 工商税收管理
分类号: F810.2
页数: 2
摘要: 在一个省的范围内停征、免征、开征某一税种,有关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筵席税实施细则(或征收办法)的制定;以及其他临时性特殊情况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除国家统一规定不能减免的外),明确划分了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范围。国家税务局系统主要负责征收和管理的税种有:进出口产品消费税、增值税、直接对台贸易调节税(委托海关代征);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和城市建设维护费;
关键词: 工商税收 赋税管理

内容

1950年起,对于工商税收,吉安实施高度集中统一的管理体制。税收政策、法令、税目、税率等,由中央统一制定颁布实施,其施行细则由中央税务机关统一制定,经财政部批准施行。区内除批准征收的地方税收外,所有关税、盐税、货物税、工商业税的一切收入,均归财政部统一调度使用。
  1958年起,区内执行的工商税收管理体制经过多次调整、改进,到1993年,各级税收管理权限如下。
  属中央管理的权限:国家税收政策的改变,税法的颁布与实施;税种的开征与停征,税目的增减和税率的调整;在一个省的范围内停征、免征、开征某一税种,或者对某种应税产品、应税行业进行减免税。
  属于省的管理权限:有关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筵席税实施细则(或征收办法)的制定;屠宰税税额的调整和采取某些减免措施;在县(市)范围内,对一个行业的房产、车船,需要给予减免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的。
  属于地(市)的管理权限:对社会福利企业利用三废生产的产品、新办国营企业和新办城镇集体企业,以及其他临时性特殊情况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除国家统一规定不能减免的外),每户每年减免税额未满3万元的;地(市)所属国营企业,每户每年减免国营企业所得税额在4万元以下的;县(市) 属国营企业,每户每年减免国营企业所得税额在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
  属于县(市)的管理权限:乡(镇)企业和农民个人纳税有困难,要求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 县(市)属国营企业因临时性困难,每户每年减免所得税在1万元以下的。
  1994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工商税制改革,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并建立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体系,分设中央与地方两套税务机关分别征管。同年7月,江西改组了省税务局,分设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吉安各级税务机关随之改组,分别组建了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发办[1993]87号文件,明确划分了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范围。
  国家税务局系统主要负责征收和管理的税种有:增值税;消费税;进出口产品消费税、增值税、直接对台贸易调节税(委托海关代征);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和城市建设维护费;中央企业所得税;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海洋石油企业所得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未开征前先征收在上海、深圳市证券交易所交易证券的印花税);对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各项税收以及外籍人员(华侨、港澳台同胞)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税种分别入中央库和地方库);出口产品的退税;集贸市场和个体户的各项税收(按税种分别入中央库和地方库);中央税的滞补罚收入;按中央税、共享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属于铁道、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缴纳的入中央库,其他入地方库);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地方税务局主要负责下列各税的征收和管理(不包括已明确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的地方税部分) 有: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市建设维护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屠宰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地方企业所得税(包括地方国有、集体、私营企业);印花税;筵席税; 地方税的滞补罚收入;按地方营业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
  1996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的意见》,对国、地税局征管范围作了调整。遵照这一文件,从1996年2月1日起,吉安地区对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范围的划分,按照收入归属原则,由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分别征收管理。即增值税、消费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和其他税收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集贸市场内的个体工商户按上述规定执行。而对于增值税、消费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则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及其他地方税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也可以委托国家税务局代征);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证券交易税(未开征前对证券交易征收的印花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教育费附加(铁道、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缴纳的除外)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为简化征收手续,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也可委托国家税务局代征。
  其他工商各税的征收管理范围,仍按国办发[1993]87号文件执行。

知识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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