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税收,包括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和由其他收入转来的契税。农业税收是财政部门直接征收管理的财政收入。
农业税1949年,全区实行按阶级成分征收的累进税制。1950〜1957年,实行以户为单位按农业人口平均常年应税产量征收的累进税制。:1956年,实行以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为单位的单一比例税制。 1957年,在实行单一比例税制的基础上,改行地区差别比例税制。税率基本上以各地区过去依率计征税额占常年应税产量的百分比为基础,分别确定。1958年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规定农业税的征收实行比例税制,按常年应税产量依率计征。全国的平均税率为常年应税产量的15.5%₀国务院核定江西省的平均税率为15. 5%。省核定吉安专区的平均税率为16. 81%,并规定:具体落实到纳税单位的税率,最高不超过常年应税产量的20%,最低不宜低于10% ₒ 1961年6月,中共中央批转财政部党组《关于调整农业税负担的报告》规定:农业税的实际负担率,即农业税正税和地方附加实际税额占农业实际收入的比例,全国平均不超过10%。并且规定:1961年的征收额调减后,稳定3年不变,增产不增税。是年,中央分配江西的农业税任务,比I960年以前减少39.1%,全省平均税率下降为11.5%。省将吉安专区的平均税率由1958年的16. 81%调整为11.5%。此后,农业税的征收,继续执行按常年产量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增产不增税的政策。吉安地区的农业税任务一直稳定在1961年的水平上。而农业税的实际负担率,则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粮食产量的不断增长,而不断下降(详见本志第十六篇第二章第五节)。
农业特产税原称农林特产农业税,是农业税的一个组成部分。1988年改称农林特产税,并从农业税中划出,成为一个单独税种。1994年复称农业特产农业税,简称农业特产税。
1989年,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征收农林特产税。吉安地区在征收上,对大宗农林特产收入执行全国统一税率,即:淡水养殖收入为10%,其中水珍品为15% ;水果收入为10%,其中柑橘为 15% ;果用瓜收入为10% ;原木收入为8% (对森工企业暂缓征收)。省规定的税率有:毛竹、茶叶、莲子、 香菇7% ,蚕茧6% ,中药材及其他林产品5% ,其他未列举品目的应税产品,在不低于5%的原则下,由县 (市)人民政府根据收益情况,适当确定其税率,报省财政厅备案。
1994年,吉安地区执行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对农业特产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农业特产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税率规定如表15-3-9所示。 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于1987年开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江西省征收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规定,耕地占用税的纳税对象是: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款全部用作农业开发资金。:1989年1月起,耕地占用税30%上缴中央,70%地方留用。留给地方的70% ,省财政厅规定,吉安等5个地区,省集中10%,地区集中10% ,留县(市)50%。
契税从1951年起,吉安地区执行政务院公布的《契税暂行条例》和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江西省税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规定在城市和完成土地改革的农村,凡土地、房屋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均应凭土地、房屋所有证,并由当事人双方订立契约,由承受人按规定税率纳税:买契税,按买价6% ;典契税, 按典价3% ;赠与契税,按当年价值6% ₀ 1998年起,执行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和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江西省契税实施办法》。吉安地区征收契税的适用税率为4%ₒ 1999年起,实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对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空置商品住房,销售时给予免征契税的优惠;对在1999年8月1日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