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吉安府知府总管财粮、赋税;主簿、钱谷师爷管理力役、地赋、户税;设同知公署,负责赋税征收、上解。辖区内各县知县总管赋税;主簿、钱谷师爷管理力役、田赋、户税。县署设户粮房,下辖镇、乡财粮柜,负责地丁、漕粮征收、上解。
民国期间,田赋(农业税)、工商税为国家税。吉安行政区所辖各县虽设有赋税征管机构,仍只负责征收和上缴;有权管理的是田赋附加税、屠宰税、房捐等地方税。
新中国建立后,吉安的赋税(农业税)实行统一领导、分组管理的体制;工商税收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的体制。
农业税收管理农业税收,包括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和由其他收入转来的契税。农业税收是财政部门直接征收管理的财政收入。
农业税1949年,全区实行按阶级成分征收的累进税制。1950〜1957年,实行以户为单位按农业人口平均常年应税产量征收的累进税制。:1956年,实行以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为单位的单一比例税制。 1957年,在实行单一比例税制的基础上,改行地区差别比例税制。税率基本上以各地区过去依率计征税额占常年应税产量的百分比为基础,分别确定。1958年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规定农业税的征收实行比例税制,按常年应税产量依率计征。全国的平均税率为常年应税产量的15.5%₀国务院核定江西省的平均税率为15. 5%。省核定吉安专区的平均税率为16. 81%,并规定:具体落实到纳税单位的税率,最高不超过常年应税产量的20%,最低不宜低于10% ₒ 1961年6月,中共中央批转财政部党组《关于调整农业税负担的报告》规定:农业税的实际负担率,即农业税正税和地方附加实际税额占农业实际收入的比例,全国平均不超过10%。并且规定:1961年的征收额调减后,稳定3年不变,增产不增税。是年,中央分配江西的农业税任务,比I960年以前减少39.1%,全省平均税率下降为11.5%。省将吉安专区的平均税率由1958年的16. 81%调整为11.5%。此后,农业税的征收,继续执行按常年产量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增产不增税的政策。吉安地区的农业税任务一直稳定在1961年的水平上。而农业税的实际负担率,则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粮食产量的不断增长,而不断下降(详见本志第十六篇第二章第五节)。
农业特产税原称农林特产农业税,是农业税的一个组成部分。1988年改称农林特产税,并从农业税中划出,成为一个单独税种。1994年复称农业特产农业税,简称农业特产税。
1989年,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征收农林特产税。吉安地区在征收上,对大宗农林特产收入执行全国统一税率,即:淡水养殖收入为10%,其中水珍品为15% ;水果收入为10%,其中柑橘为 15% ;果用瓜收入为10% ;原木收入为8% (对森工企业暂缓征收)。省规定的税率有:毛竹、茶叶、莲子、 香菇7% ,蚕茧6% ,中药材及其他林产品5% ,其他未列举品目的应税产品,在不低于5%的原则下,由县 (市)人民政府根据收益情况,适当确定其税率,报省财政厅备案。
1994年,吉安地区执行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对农业特产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农业特产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税率规定如表15-3-9所示。表15-3-9 吉安地区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税目税率(%) 税目税率(%)一、烟叶产品原木原竹 8 晾晒烟叶 31 生漆天然树脂 10 烤烟叶 31 天然橡胶 8 二、园艺产品五、牲畜产品毛茶 16 牛皮猪皮羊皮 10 柑橘香蕉荔枝苹果梨 12 羊毛兔毛 10 其他水果干果 10 牧绒驼绒 10 杲用瓜 8 六、食用菌蚕茧 8 黑木耳银耳香菇蘑菇 8 三、水产品(海淡水、滩涂养殖和海淡水捕 8 七、贵重食品捞水生植物) 四、林木产品海参鲍鱼干贝燕窝鱼唇 25 鱼翅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于1987年开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江西省征收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规定,耕地占用税的纳税对象是: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款全部用作农业开发资金。:1989年1月起,耕地占用税30%上缴中央,70%地方留用。留给地方的70% ,省财政厅规定,吉安等5个地区,省集中10%,地区集中10% ,留县(市)50%。
契税从1951年起,吉安地区执行政务院公布的《契税暂行条例》和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江西省税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规定在城市和完成土地改革的农村,凡土地、房屋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均应凭土地、房屋所有证,并由当事人双方订立契约,由承受人按规定税率纳税:买契税,按买价6% ;典契税, 按典价3% ;赠与契税,按当年价值6% ₀ 1998年起,执行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和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江西省契税实施办法》。吉安地区征收契税的适用税率为4%ₒ 1999年起,实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对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空置商品住房,销售时给予免征契税的优惠;对在1999年8月1日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工商税收管理 1950年起,对于工商税收,吉安实施高度集中统一的管理体制。税收政策、法令、税目、税率等,由中央统一制定颁布实施,其施行细则由中央税务机关统一制定,经财政部批准施行。区内除批准征收的地方税收外,所有关税、盐税、货物税、工商业税的一切收入,均归财政部统一调度使用。
1958年起,区内执行的工商税收管理体制经过多次调整、改进,到1993年,各级税收管理权限如下。
属中央管理的权限:国家税收政策的改变,税法的颁布与实施;税种的开征与停征,税目的增减和税率的调整;在一个省的范围内停征、免征、开征某一税种,或者对某种应税产品、应税行业进行减免税。
属于省的管理权限:有关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筵席税实施细则(或征收办法)的制定;屠宰税税额的调整和采取某些减免措施;在县(市)范围内,对一个行业的房产、车船,需要给予减免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的。
属于地(市)的管理权限:对社会福利企业利用三废生产的产品、新办国营企业和新办城镇集体企业,以及其他临时性特殊情况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除国家统一规定不能减免的外),每户每年减免税额未满3万元的;地(市)所属国营企业,每户每年减免国营企业所得税额在4万元以下的;县(市) 属国营企业,每户每年减免国营企业所得税额在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
属于县(市)的管理权限:乡(镇)企业和农民个人纳税有困难,要求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 县(市)属国营企业因临时性困难,每户每年减免所得税在1万元以下的。
1994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工商税制改革,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并建立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体系,分设中央与地方两套税务机关分别征管。同年7月,江西改组了省税务局,分设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吉安各级税务机关随之改组,分别组建了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发办[1993]87号文件,明确划分了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范围。
国家税务局系统主要负责征收和管理的税种有:增值税;消费税;进出口产品消费税、增值税、直接对台贸易调节税(委托海关代征);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和城市建设维护费;中央企业所得税;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海洋石油企业所得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未开征前先征收在上海、深圳市证券交易所交易证券的印花税);对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各项税收以及外籍人员(华侨、港澳台同胞)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税种分别入中央库和地方库);出口产品的退税;集贸市场和个体户的各项税收(按税种分别入中央库和地方库);中央税的滞补罚收入;按中央税、共享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属于铁道、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缴纳的入中央库,其他入地方库);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地方税务局主要负责下列各税的征收和管理(不包括已明确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的地方税部分) 有: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市建设维护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屠宰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地方企业所得税(包括地方国有、集体、私营企业);印花税;筵席税; 地方税的滞补罚收入;按地方营业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
1996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的意见》,对国、地税局征管范围作了调整。遵照这一文件,从1996年2月1日起,吉安地区对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范围的划分,按照收入归属原则,由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分别征收管理。即增值税、消费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和其他税收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集贸市场内的个体工商户按上述规定执行。而对于增值税、消费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则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及其他地方税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也可以委托国家税务局代征);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证券交易税(未开征前对证券交易征收的印花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教育费附加(铁道、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缴纳的除外)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为简化征收手续,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也可委托国家税务局代征。
其他工商各税的征收管理范围,仍按国办发[1993]87号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