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营商业、供销社财务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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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10001807
颗粒名称: 国营商业、供销社财务管理
分类号: F275
页数: 2
摘要: 20世纪50 年代前期,国营商业企业隶属于中央,财务管理包括财务计划、费用、流动资金、固定资产更新资金、会计决算、盈亏缴拨等,均由财政部和贸易部集中统一管理。1958年,国营、供销社商业企业合并,基层供销社转为国营商店。嗣后,省财政局、省商业局根据国家财政部、商业部通知提出了江西省商业企业财务管理办法试行方案,把下放的商业企业财务管理权限重新收归省管。1972年,各级供销社与国营商业企业再次分设,供销社财务实行分级管理。1985年,国营商业企业及其财务下放,实行按隶属关系分级管理;医药、盐业、烟草行业先后从商业系统划出,分别归口省主管部门管理。1966年1月起,县以上供销社所属企业,又改缴纳所得税为上缴利润。
关键词: 企业管理 财务管理

内容

管理体制国营商业、供销社的财务管理体制,经历了由集中管理到分级管理的过程。20世纪50 年代前期,国营商业企业隶属于中央,财务管理包括财务计划、费用、流动资金、固定资产更新资金、会计决算、盈亏缴拨等,均由财政部和贸易部集中统一管理。1958年,国营、供销社商业企业合并,基层供销社转为国营商店。商业企业财务管理随之下放,县(市)属企业由县(市)管理;在农村的则实行“两放、 三统、一包”办法(放机构、放人员,统一政策、统一计划、统一流动资金的管理,包财政任务),财务由人民公社管理。1962年,国营商业、供销社分开,企业财务分别集中到省商业厅和省供销社管理。1968年, 基层商业企业又合二为一,财务也下放各地分级管理。嗣后,省财政局、省商业局根据国家财政部、商业部通知提出了江西省商业企业财务管理办法试行方案,把下放的商业企业财务管理权限重新收归省管。 1972年,各级供销社与国营商业企业再次分设,供销社财务实行分级管理。1985年,国营商业企业及其财务下放,实行按隶属关系分级管理;医药、盐业、烟草行业先后从商业系统划出,分别归口省主管部门管理。
  利润分配国营商业:1950 ~ 1951年,国营商业实现的利润,由企业主管部门逐级汇总,全额上缴中央财政。 1952〜1982年,先后实行企业奖励基金制度、超计划利润分成制度、利润留成制度,企业提取奖励基金、 分成、留成之后,余额由企业主管部门汇总,按隶属关系分别上缴财政。1983年起,实行“利改税”,大中型商业,按5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税后利润按规定核定的留利水平留给企业一部分,余额按规定缴纳调节税或包干上解。小型商业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所得税,缴税以后,企业自负盈亏。营业性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和饮食服务公司,都按1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税后的盈亏,由企业主管部门调剂处理。 1987年4月起,大中型商业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企业按照包死基数,确保上缴,超收多留,歉收自补的基本原则,向财政承包上缴利润;小型商业企业实行租赁经营责任制,依法纳税后,向财政承包“租金\ 1993年,停止执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恢复按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1994年,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按33%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供销合作社:1950 ~ 1957年,供销社实现的利润,按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1958年1月起,改为上缴利润。1962年、1963年,基层供销社、县以上供销社及其领导的公私合营企业,先后改为按39%的税率缴纳所得税。1966年1月起,县以上供销社所属企业,又改缴纳所得税为上缴利润。1973年起,基层供销社又由上缴利润改为缴纳所得税。1984年起,县以上供销社,以县公司和县供销社为单位,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所得税。1994 ~ 2000年,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供销社按《条例》规定缴纳所得税。

知识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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