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营工业企业财务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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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10001806
颗粒名称: 国营工业企业财务管理
分类号: F275
页数: 3
摘要: 盈亏包干、超收减亏分成制度。实现的利润均按5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缴纳调节税或者定额包干上缴(只限于矿山企业实行)的办法。调节税税率以企业1983年实现的利润为基数,调整由于变动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率以及开征资源税而增减的利润之后,吉安地区在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和盈利包干的基础上,三是微利、亏损企业的利润和减亏补贴包干;四是企业完成上缴利润基数或目标包干后的超收部分,吉安地区执行财政部《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问题的规定》。
关键词: 企业管理 财务管理

内容

企业利润管理1950〜1951年,企业实现的利润,全部上缴财政。
  1952 - 1982年,先后实行企业奖励基金制度,超计划利润分成制度,利润留成制度,企业基金制度, 盈亏包干、超收减亏分成制度。
  1983年,吉安地区对国营企业实行第一步利改税办法。凡有盈利的国营大中型企业,实现的利润均按5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一部分上交国家,一部分按照国家核定的留利水平留给企业。上交国家的部分,视企业具体情况,分别采取递增包干上缴、固定比例上缴,缴纳调节税或者定额包干上缴(只限于矿山企业实行)的办法。凡有盈利的国营小型企业,则依据实现的利润,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所得税。缴税以后,由企业自负盈亏,国家不再拨款。对税后利润较多的企业,收取一定的承包费,或者按固定数额上缴一部分利润。同时,对亏损企业分别情况进行处理:凡属国家政策允许的亏损,继续实行定额补贴或计划补贴等办法,超亏不补,减亏分成;而对于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亏损,则由企业主管部门责成企业限期进行整顿。在规定期限内,经财政部门审批后,适当给予亏损补贴, 超过期限的,一律不再补贴。
  1984年起,吉安地区对国营企业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将现行的工商税按照纳税对象,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盐税和营业税,将第一步利改税设置的所得税和调节税加以改进,增加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而对于盈利的国营大中型企业,则按55%的固定比例税率计算缴纳所得税;对盈利的国营小型企业,按新的8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所得税,税后一般由企业自负盈亏,国家不再拨款。盈利的国营大中型企业,在缴纳所得税后,按核定的调节税率,计算缴纳调节税,调节税税率以企业1983年实现的利润为基数,调整由于变动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率以及开征资源税而增减的利润之后,作为核定的基期利润。基期利润扣除按55%计算的所得税和1983年合理留利后的部分占基期利润的比例,为核定的调节税税率。
  1987年4月起,吉安地区在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和盈利包干的基础上,开始推行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在国营大中型企业中试行下述几种形式:一是保上缴税利、保技术改造,工资总额与企业上缴税利挂钩;二是上缴利润递增包干;三是微利、亏损企业的利润和减亏补贴包干;四是企业完成上缴利润基数或目标包干后的超收部分,按规定的比例分档分成;五是行业投入产出包干。总的要求是:包死基数,确保上缴,超收多留,歉收自补。而对于小型企业或亏损、微利的部分中型企业,实行租赁、承包经营,也可对小型企业和集体企业试行由职工集资入股经营。 1988年起,吉安地区执行财政部《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问题的规定》。亿盈利企业,承包者上缴利润的范围为所得税、调节税、利润;实行所得税后承包的,为所得税后的调节税、利润。而亏损企业,其承包的范围是国家拨补的亏损。吉安地区承包上缴国家利润的主要形式有:上缴利润递增包干;上缴利润递增承包,超收分成;上缴利润基数包干,超收分成;微利企业上缴利润定额包干;亏损企业定额补贴包干或亏损补贴递减承包,减亏分成;企业上缴所得税后利润承包。
  1989年,吉安承包合同到期的大中型企业,在对前一轮承包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对经营者素质较好,能够完成承包合同的,进入下一轮承包或试行滚动承包₀ 1991〜1992年,吉安地区对国有企业继续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对企业确定承包上缴利润基数, 确保上缴。对超承包基数利润返还给企业;完不成上缴利润基数的,其差欠部分用企业自有资金补缴。 企业实现的利润扣除上缴后,剩余部分为企业留利。同时,继续对还贷任务重的企业实行税前还贷。由财政、企业主管部门等代表政府对企业核定税前还贷金额。企业实现的利润首先用于归还贷款,然后再依法纳税或上缴承包利润。
  1993年起,停止执行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企业实现的利润,恢复缴纳所得税。
  1994 ~ 2000年,执行新的税制,企业进行转机改制,试行现代企业制度,原来的国营(国有)企业陆陆续续改组为公司制企业。所有的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联营、股份制企业),一律按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资金管理在企业流动资金管理上,管理办法几经变动。1951 ~ 1958年,实行由财政和银行分别供应、分别管理的办法。对企业再生产过程中所必需的最低限度的流动资金(正常需要量),由财政核定定额流动资金并宜接拨给企业无偿使用。对企业季节性和临时性需要的流动资金,则由银行供应并实行信贷管理。1959 - 1961年,实行全部流动资金由银行供应的办法,即全额信贷办法。财政拨给企业的流动资金,全部转给银行作为信贷基金;企业每年需要增加的定额流动资金,仍由财政核定定额, 并拨给银行,由银行贷款供应企业。1961年下半年至1983年上半年,恢复两口供应、分别管理的办法。 从1983年7月起,改为由银行统一管理,统一供应的办法。财政不再增拨流动资金,但原拨的定额流动资金仍留给企业。1990年规定,承包企业都必须安排一定比例的企业留利补充流动资金。凡企业按利改税办法提取的企业留利,年人均留利在1000元以下的,应按企业留利中生产发展基金的30%转作流动资金;年人均留利在1000元以上的,应按企业留利中生产发展基金的40%转作流动资金;承包企业的超收返还资金,其用于生产发展的部分,应按50%转作流动资金;企业主管部门集中的留利,应按集中数额的50%补充所属企业的流动资金。以上从留利中划转的流动资金,均属国家流动资金,一律不准抽回。
  在企业固定资金管理上,1952年规定,企业拥有的各种生产资料(动力设备、房屋建筑、工具器皿等),凡单价超过100元,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的,原则上作为固定资产。1965年,固定资产与低值易耗品的划分界限为: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单位价值在限额(大型企业800元,中型企业500元,小型企业 200元)以上的,应列为固定资产;不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的,列为低值易耗品。固定资产要按统一规定的折旧率提取折旧基金。在折旧基金的分配上,1966年以前,企业折旧基金是全部上交国家集中使用; 1967年起,留一部分给企业使用;1978年,按40%留给企业使用;1979年起,凡固定资产原值在100万元以下的工业企业,所提折旧基金全部留给企业使用,原值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企业留用部分的比例由40%提高到50% ,1985年又由50%提高到70% ;1987年起,企业所提折旧基金全部留给企业自主支配使用。根据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实行有偿调拨的试行办法》规定,从1979年7月起,凡国营企业经主管部门批准调给其他单位的固定资产,都要作价收款。所得价款,留给企业用于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
  成本费用管理新中国建立初期,国营企业没有统一的成本管理制度,企业采用实报实销或以收抵支、差额计算盈亏的办法。
  1953年,规定企业产品的生产成本项目为: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工艺技术过程耗用的燃料和动力、生产工人工资、生产工人附加工资、新产品试制费、废品损失、停工损失、车间经费和企业管理费等项。各种产品的商品成本,除包括上述项目外,还包括销售费用。
  1983年试行利改税后,规定:凡实行利改税的企业,现行按工资总额11%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均在成本中列支;超过工资总额11 %的部分,在税后留利中列支,不准计入成本。企业奖金,除煤炭企业的吨煤奖、国家规定的10种特定原料节约奖,以及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仍在成本中列支外,其余均在企业税后留利中列支。
  1985年,执行国家经委、财政部冲国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国营企业技术进步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企业为开发研制新产品、新技术所必需的单位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试验装置、试制用关键设备购置费,数额较小的,可以摊入当年成本;数额较大的,允许企业分3〜5年摊入新产品成本或全部产品成本。凡实行此办法的,就不实行按销售额提取1 %的技术开发费用的办法。

知识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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